石书军:能豁免干部的“原罪”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401 次 更新时间:2008-07-22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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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书军  

一向以稳健著称的河北省,今年初爆出前卫性的消息。河北省委、省政府以省委冀字(2004)1号文件批转了省政法委制定的《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这份据说有着“五大突破”的文件,最吸引眼球的当是,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既然私营企业主的原罪可以豁免,那么,沿着这一思路延伸下来,人们自然会想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能否豁免干部的“原罪”?

“原罪”,《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的解释是:基督教指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偷吃了上帝禁吃的智慧之果而犯下的罪。传给后世子孙,成了一切罪恶和灾祸的根源。现实条件下,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原罪,指的是创业初期民营企业经营主的犯罪行为。那么 ,什么是干部的“原罪”呢?依笔者看,干部的“原罪”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曾经或现行仍与他(她)人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如:包养二奶(二爷)或多奶(多爷)等;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卖官鬻爵,通过跑官买官占据领导岗位;三、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经商办企业或插手小煤铁矿牟取暴利;四、违背社会主义诚信原则,买假、持假文凭,或雇用枪手替考骗取各种证件的;五、伪造档案资料,搞假转干、假工龄、假年龄的;六、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党政机关“逢进必考”的原则,通过打通各种关系混入党政机关的……这么说吧,凡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应处分而未处分 的罚则,都可以称之为干部的“原罪”。

事实上,干部的原罪的确不同于民营企业主的原罪。民营企业主创业初期,由于大多数处于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因而,“每个毛孔都充满了鲜血”。一旦“赚足了第一桶金”之后,资本的“逐利”本性,又督促企业家向着更高的目标攀登。企业主向更高目标进取的过程,也是为企业、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过程。因而,对企业主在创业初期的“原罪”,若超过追诉期的话,社会以及善良的人们,通常会采用宽容的态度。干部的原罪与此相比就大不相同。干部的“原罪”有着比企业家“原罪”更恶的影响、更坏的效果。设想一个靠买官得到官位的人,上任后又怎能会为人民服务?先把自已花的银子捞回来,才是正理。既使偶有爱民、利民之举,恐怕也多是作秀而已。在他的治下,掀起一波又一波的“跑官买官”运动,则是意料之中的事儿。干部是社会的精英,人们有理由对公务员的道德行为、个人诚信等提出比企业家期望值更高的要求。干部也理所当然地应当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在这种情况之下,重用一个有着这样或那样“原罪”的干部,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在人们心目中就会大大折扣。采取“发现一个,处理一个”的办法,近似于豁免或者是容忍包庇。而容忍甚至于纵容这样的干部,无疑于自毁长城自掘坟墓。因为,这样的干部是不可能赢得人们的信任的。这一点也可以通过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说话无人听缺乏人格魅力等方面得到印证。因为花钱买来的官,人们凭什么要服你?

党内法规不同于法律,法律有追诉期的问题,过了时效就可以不予追究,党内法规是没有追诉期的。 如此这般,对干部的原罪,是不能轻言豁免的。那么,如何处置见怪不怪、大量存在着的干部的“原罪”呢?对那些以各种违法、违规方式进入党政机关,或以种种卑劣手段窃取高位,而至今仍在姿意胡为犯下种种“新罪”的干部又该如何处置呢?是坚持“发现一个处理一个,还是通过集中专项治理的方式来一次彻底的清理”?是像清理假文凭那样,以为“法不责众”就虎头蛇尾草草收兵,还是从“从严治党”的高度着眼,从建设“诚信、守法、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出发,来一次彻底的清理,的确是考量执政党“从严治党”决心的标志之一。事实上,我们从最近修订并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近期人事部发出通知,要求对近年来违规进入党政机关的干部进行一次清理等,就可窥见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严治党”的决心。从这一点上来看,《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既是起点,又是一次解决干部“原罪”问题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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