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文军 温闽赟:我国农业保险机制与农业防灾救灾措施及政策建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64 次 更新时间:2009-05-13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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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军   温闽赟  

摘要:本文从分析农业自然灾害的特点入手,分别阐述了国家农业防灾救灾措施和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机制,重点对两者的利弊进行剖析,并进行对比。研究发现,农业防灾救灾措施和农业保险并不能互相替代,两者都是农业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提出了完善农业灾害救助体系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 农业灾害救助 比较研究

The mechanism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nd methods of preventing the disaster and relief and some suggestions

Long-wenjun1, Wen-minyun2

1 Research center for rural economy in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Beijing, 100810

2 Agricultural Bureau in Nanchang county in Jiangxi Province, Nanchang, 330200

Abstract: This article has analyzed the characters of the agricultural natural disaster. It has also illustrated the mechanism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nd methods of preventing the disaster and relief separately. After that, it has compare with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m. It has concluded that, the mechanism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nd methods of preventing the disaster and relief could not take place each other, all of them are the important parts of agricultural relief system. At the end, it has given some suggestion.

Keywords: mechanism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methods of preventing the disaster and relief, comparative study

中国幅原辽阔,季风影响十分明显,是个多灾之国。根据致灾因子划分,我国农业灾害可以分为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事故灾难三大类[1]。自然灾害分为生物灾害和非生物灾害。生物灾害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草原鼠虫害、外来检疫性病虫害等;非生物灾害包括干旱、洪涝、霜、冻、台风、冰雹、草原火灾等。公共卫生类主要指禽流感、口蹄疫、蓝耳病、猪瘟、猪链球菌病以及其他各种动物疾病。事故灾难类包括渔船沉没等海难事故、渔业污染等。本研究主要分析部分非生物灾害和动物疫病造成的损失及其补偿情况。

一.近年来农业灾害发生的特点

(一)农业灾害发生频率高

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灾害种类多,干旱、洪涝、台风、低温冻害、风雹等气象灾害在我国年年都有发生,而且一年四季都有。干旱有春旱、夏伏旱、秋旱。洪涝主要出现在春末夏秋季节。每年6-10月平均有7个左右的台风和热带风暴在我国东南沿海登陆。冬季雪灾、春秋季低温冻害、春夏季风雹灾也都频繁发生。

(二)农业灾害影响范围广

由于自然灾害具有影响范围广的特点,一般都要影响到多个省市、多个地区。例如,干旱主要发生在三北地区、西南地区,现在也呈向其他地区扩散的趋势。2000年,我国发生了严重的干旱,先后波及了20多个省(区、市)。洪涝灾害一般发生在大江大河及其支流的中下游地区。1998年,我国长江流域发生了仅次于1954年的大洪水,嫩江、松花江干流也发生了20世纪以来的特大洪水,全国29个省(区、市)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台风主要发生在东南沿海,但受其所带来的暴雨影响范围也十分广泛。

(三)农业灾害突发性强

各种农业灾害、尤其是气象灾害往往可以通过气象部门预测到,但是并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准确。有些灾害,例如洪涝、台风、低温冻害等灾害,往往是突然暴发,来势凶猛,防不胜防。例如,2005年6月30日17时至7月1日5时的短短12小时,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就遭遇了千年一遇的特大暴雨,平均降雨量为126mm,全县农作物受灾面积7.5万亩,成灾面积3.9万亩[1]。2006年夏天登陆我国的超强台风“桑美”,登陆时的风力达17级,登陆以后走向怪异,造成东南沿海和内陆部分地区的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2008年初南方地区发生的低温冰冻雨雪灾害的强度之大,是灾区始料未及的。有时还会出现多种灾害同时或交替发生,甚至伴有衍生灾害的发生。

(四)农业灾害持续时间长

有很多自然灾害持续的时间长,许多地区出现春夏连旱或夏秋连旱,有时甚至是春夏秋三季连旱。例如,华北地区干旱的持续时间一般在1-2个月或4-5个月左右,有些年份干旱持续时间更长。2006年,四川重庆发生了特大干旱,重庆夏伏旱超过70天;四川伏旱旱期在40天以上的县(区)有63个,占受旱县数的45%。2008年初,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遭受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持续时间约40天。这些持续的自然灾害不仅给当期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的直接损失,而且给后茬作物和全年农业生产带来许多后续和潜在影响。

(五)动物疫病呈现传染性

2000-2006年,我国共报告发生了18种疫病[2],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蓝舌病、新城疫、猪丹毒、猪肺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狂犬病、禽霍乱、马立克氏病、猪繁殖与呼吸障碍综合症(蓝耳病)、猪链球菌病、猪囊尾蚴病、马传染性贫血、兔出血病等。这些病的大多数病原微生物能在患病动物体内增殖,并不断排出体外,通过一定的途径再感染其他动物,使疫病不断向周围扩散。例如,2004-2006年,在北京、河北、江苏等11个省(市)发生口蹄疫,发病牛累计1520头,死亡4头,扑杀病畜和同群率8009头。2004-2006年,全国先后有22个省份发生了91起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杀家禽3460万羽[2]。

(六)农业灾害造成损失大

建国以来,自然灾害对中国农业的影响不断地加剧,农作物受灾面积不断扩大,受灾率不断上升,给农业生产造成了较大损失。有专家学者认为,一般年份直接经济损失为100-200亿元,损失粮食50-100亿kg,大灾之年为400-500亿元,损失粮食150-400亿kg。自然灾害对农业波动的影响不断强化,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2008年初,在南方发生的冰冻雨雪灾害致使20个省(区、市)农作物受灾面积1500万hm2左右,其中成灾800万 hm2左右,绝收200万hm2,种植业直接经济损失670亿元左右。其中:大棚等生产设施损毁215万亩,可能影响油菜产量损失160万t左右,造成蔬菜产量损失2600万t以上,柑橘产量损失200万t左右,食糖损失约100万t[4]。另外,由于动物疫病造成动物大批发病、死亡,还会影响畜产品国际贸易、危害人类健康,影响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国家防灾救灾措施

(一)建立减灾救灾协调机构

由于灾害不仅给农业造成了损失,也给各行各业造成损失,为了更好地推进减灾救灾工作,国家有关部门成立了一个部际协调机构。在联合国关于开展国际减灾十年活动的号召下,中国政府于1989年成立了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2000年,该委员会更名为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2004年12月更名为国家减灾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国务院副总理任主任,组成单位包括34个国家部、委、局、军队及社会团体,其职责就是制定国家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农业部内部成立了国家减灾委员会农业部办公室,并建立了重大农业灾害指挥协调小组,由农业部领导任组长,有关部委和农业部内相关司局主管领导为成员,统一协调防灾减灾、禽流感等重大疫病防控工作,制订农业重大灾害防控技术方案、督导防灾减灾技术措施落实、收集反映重大灾情信息、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等工作。

(二)建立灾害应急预案制度

在国务院的协调下,农业部制订了相关农业防灾减灾救灾预案。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下发了《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同年,农业部先后制定并印发了《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业部门应对人间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部门预案和单项预案。此外,各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制订了相应的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预案。通过这些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增强了应对农业灾害突发事件的主动性,规范了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行为,提高了农业防灾减灾实效,对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积极开展防灾救灾具体工作

灾害发生以前,一般在灾害易发、多发地区做好充分思想和行动准备。从思想上,树立防大灾、抗大灾、救大灾的思想;从行动上,做好救灾备荒种子、种畜禽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对抗灾救灾的农机具等进行全面检查保养。同时,还与气象部门开展合作,建立干旱等定期电视预报制度,确保防灾减灾指挥体系的正常运转。灾害发生以后,农业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执行各项应急预案;及时会商和通报灾情,组织落实财政的救灾资金;帮助灾区调剂、调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种苗等救灾物资;加强宣传指导,引导灾区开展农业结构调整,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

(四)积极落实防灾救灾资金

国家财政每年都要拿出一部分财政资金用于农业防灾和救灾。国家财政陆续设立了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补助、草原防火带补助等专项资金,资金规模逐步加大,有力地支持了灾区农业防灾减灾和生产恢复工作。据不完全统计,2000-2006年,中央财政共投入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约90亿元(年均约13亿元),其中农业生产救灾资金近9亿元(年均约1.3亿元),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资金约3.48亿元,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补助资金64.6亿元。另外,地方政府根据灾害和财力状况也给予了不同程度的防灾减灾资金补助。由于灾害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因此,农业防灾和救灾资金一般都没有固定的预算。

(五)确保农业防灾救灾资金使用效果

灾害发生以后,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灾情向主管领导上报,主管领导分别向上报告。农业部门根据各地灾害发生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将防灾救灾资金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农业救灾资金一般用于灾害发生以后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调动机电排灌设备和农业机械,进行堵口复堤、农田排涝,疏浚渠道、渔塘淤泥,抢整、修复损毁农田和各类农业基础设施。组派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指导农民加强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开展重大动植物疫病和重大病虫害防控(防治)。组织调拨种子、种畜禽、化肥、地膜、农药、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使用情况来看,农业部门还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了各类防灾减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都能做到专款专用。

三、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

(一)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政策措施

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农业保险工作,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2004-2008年连续五个中央1号文件都指出了要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工作。从2004年开始,国家开始在部分省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2006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并做出了全面的政策规定。在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鼓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帮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拿出10亿元资金在6个省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一定的保费补贴。另外还拿出了10多亿元用于补贴农民投保能繁母猪保险的保费。2008年,中央财政的补贴不管是从范围还是从力度上都有所加大,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达60.5亿元,将在全国16个省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并逐步给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这对农民来说真是一件好事。目前,国家实施农业保险费补贴的品种主要有: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棉花、油料作物、奶牛、能繁母猪等,财政部为此专门下发了保费补贴操作办法。一些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了设施大棚、露地西瓜、水产养殖、渔船等作为保费补贴的品种。有了国家政策的支持和保证,农民专业作社可以大胆地组织农民投保农业保险。而且,随着经验的积累,农业保险将进一步普及。

(二)各地开展农业保险的主要形式

1.成立专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了5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分别是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安徽国元农业保险公司,这些公司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为主,积极为农民提供多种形式的保险服务。

2.依托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浙江多家商业保险公司联合组成“共保体”,以承保份额最大的中国人保浙江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11 家财产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省、县政府给予投保农民适当的保费补贴。“共保体”根据巨灾风险状况和商业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 通过调整赔付方式从而实行有限责任赔付,最高能承担农业保险保费5倍的赔付责任。江苏省淮安市依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三麦、水稻等保险经营,地方政府给予为农民提供30%-50%不等的保险费补贴,鼓励农民投保农业保险。

3.依托农业行业协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2004年,北京市采取“民办公助、互助合作”的模式开办农业保险。北京市谷物协会在全市开展了种植业风险互助。北京养鸡协会以华都肉鸡集团为依托开展了肉鸡养殖互助保险。北京红小豆协会在房山开展了红小豆的互助保险工作,为农户的生产提供风险保障。

(三)当前农业保险的管理体制

实际上,当前的农业保险管理体制不够顺,很多部门都在管,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部门。例如,从政策的制订来看,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支持农业发展政策,涉及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国家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来看,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改革,涉及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农业保险的性质和内容来看,仍然属于保险的一种,因而其监管工作由中国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来负责。从主要受益行业来看,仍然是以农业为主的相关产业,农业部门提出的保险需求最为权威。从国家财政资金补贴来看,补贴资金的拨付是财政部门的事情,涉及到财政部6个相关司局的工作。此外,农业保险的立法问题涉及国务院法制办等等[5]。由于缺乏一个总体牵头负责的机构,因此,各部门的利益也无法统筹协调。

四、国家防灾救灾与农业保险机制的对比分析

(一)国家防灾救灾机制的利弊分析

1.防灾救灾的优势。(1)应急机制反应迅速。在灾害发生以后,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减灾和救灾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能够从讲政治的高度,密切配合,甚至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和广大民兵的参与,大家能够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进行减灾工程建设和抗灾救灾。(2)重大设施损毁修复快。由于在大灾发生时,政府调动了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各种救灾资源得到了有效配置,在大规模的减灾工程建设、抗灾救灾、重大水利和基础设施损毁修复方面,能够集中力量“打歼灭战”,修复速度快。(3)集中防灾资金搞好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中央财政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完成大江大河堤防建设工程、重点河川枢纽骨干工程建设、跨流域调水和引水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重点控制性防洪工程。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疫病诊断监测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等。(4)可以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农业灾害救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防灾救灾体系下,一般会出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情况,政府可以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农业防灾、抗灾、救灾的强大合力。还可以接受一些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慈善机构的支援,用这些资金来解决灾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产困难的问题。

2.农业防灾救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资金拨付到位较慢。国家财政资金的拨付有严格的程序,灾害的发生以后,需要逐级上报灾情,报请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然后提交上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上级部门也需要认真核实灾害发生和损失情况,然后将资金拨付到位。这个周期最短也得有20天,往往可能错过农作物生长的最佳时期。(2)缺乏恢复生产资金。各级政府在抗灾、救灾时,一般都能够集中力量在减少灾害损失方面做出较大的努力,而且国家的抗灾资金也用于重大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护上。而在支持灾区农民恢复生产的资金却显得捉襟见肘。例如,2004-2006年,国家财政年均下拨的农业生产救灾资金近2亿元,即使全部用于绝收面积的补种改种,亩均也不到2元,无异于杯水车薪。(3)农民抗灾救灾意识不强。当前,出现较大的自然灾害时,政府承担了几乎所有的救助责任,市场化运作的空间很小。农民自主抗灾和救灾的意识不够强烈,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农民甚至宁愿把用于抗灾救灾、恢复生产的资金用于即期消费。

(二)农业保险机制的利弊分析

1.开展农业保险的优势。(1)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出险以后,出于减少赔付率的考虑,保险机构往往会组织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受灾现场查勘定损,以最快时间将灾害赔付资金拨付到位,让受灾农民及时补种或改种。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通过政府的保费支持带动了农户的资金投入,可以大大减轻政府的责任,提高灾害救助体系的运作效率。同时也可以减少灾害救助中出现的贪污腐败和违法违规行为。(2)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确保农民收入增长。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利用市场机制分散农业经营风险,对迅速恢复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现代农业,全面发展农村生产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由于有农业保险提供灾害损失补偿,农民可以尽快地恢复农业生产和生活,消除灾害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减少农民收入的波动。(3)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保障投资安全。有了农业保险作为风险保障,农民可以放心地增加农业投入,扩大再生产,从而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了农业保险的保障,金融机构更放心放贷给农民朋友进行农业投资。另外,农民在试验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时,有农业保险撑腰壮胆,就可以大胆地试验一些新品种、新技术和新的生产方式,推进农业技术的发展[6]。(4)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实现管理民主和乡风文明。农业保险不仅具有社会保障功能,还有辅助社会管理职能。在农村发展相互制、合作制保险,可以培养和锻炼农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农村社会事务管理民主化。可以培养和锻炼农民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促进农村的乡风文明。

2.开展农业保险面临的突出问题。(1)农业保险总量不足影响赔付能力。据中国保监会的统计,2008年初在南方地区发生冰冻雨雪灾害后,截至2008年的2月12日,保险业共已付赔款达10.4亿元。这一数字,占灾害所致整个经济损失的比例尚不足1%。而农业保险已付赔款仅为4014万元,占已付赔款总额的比例不足4%。农业保险的空白、保险防灾防损滞后、应急处理机制不完善和巨灾保险制度缺位,让保险这把“保护伞”难以久经考验。(2)农业保险最怕碰到巨灾。农业自然灾害是农业生产面临的主要风险。洪水、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时间和空间高度相关,往往波及面广,损失额大,不符合理想的可保风险条件,是保险机构难以承受的风险。如果缺乏巨灾风险分散体系,保险机构的经营将难以抵御巨灾。(3)展业和经营成本较高。由于农业保险必须面对千家万户的农民开展经营,而广大农民的种植作物和居住地点都十分分散,加上农民的保险意识还不够强,保险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展业。发生灾害以后,需要多次查勘定损,经营成本很高。一般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占保费收入的25%甚至更多,除去展业和经营成本,用于保费赔付的资金就不多了。

3.农业保险与防灾救灾的区别和联系

农业保险与农业部门开展的防灾救灾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保障条件不同。谁要得到保险保障,谁就必须事先交纳保费,保险行为属于经济合同行为;灾后救济则无需事先交纳费用,是一种道义行为,任何社会成员在遭受灾害袭击而生活无着时都有享受救济的权利。二补偿金额不同。是谁要想多得保障,就必须多付保险费;而国家对救济对象提供的救济是无偿的,数额很低、农户之间的区别很小。三补偿手续不同。是谁参加保险,保险公司就要出具保险单,并根据保险单及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而灾后救济根本不需要这么复杂的手续。四补偿依据不同。在灾害损失发生后,保险公司必须根据保险单和条款的规定,及时地精确地赔偿;而救济则恰恰相反,给不给救济,什么时间给,给多给少均由政府根据财力的情况决定[7]。

农业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应该既包括政府的防灾和救灾,也包括农业保险。政府防灾救灾解决基础设施的恢复问题,但是仅靠政府补贴和社会救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用农业保险的方式来规避风险、补偿损失是政府救助方式的有益补充,而且灾害救助的针对性和效率也会大大提高。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1.农业仍未摆脱“靠天吃饭”的局面。随着近几年现代农业技术的传播,中国农业发展有了很大进步,包括通过扩大灌溉面积,改良农作物品种,使用地膜覆盖等先进技术,这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但是,大范围的、全局性的自然灾害还强烈地冲击着农业和农村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

2.救灾与农业保险并不能完全替代。救灾能够调动全社会力量和大量资金,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基础设施损毁问题,显得非常重要。但是,仅靠单一的政府救济不适应灾后及时恢复生产,保障生活的需要。也要建立合理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为农民个体解决恢复简单再生产所急需的资金。

3.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激励农民的保险需求。目前国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给予保险机构一定税收优惠和给予农民一定保费补贴,其他方面的政策支持还几乎是一片空白。宜探索多种方式来激励农民的保险需求。

(二)政策建议

1.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抵御灾害的能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是应对农业自然灾害的基础。必须加大投入、优化结构,突出小流域水利防洪能力建设、农田排灌能力建设等重点内容,不断强化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物质基础。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在出现灾害时调动多方力量,力求使灾害的损失最小。

2.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因地制宜激励农民保险需求。基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政府的扶持是必不可少的。农业保险不是任何一个机构能够独立承担的事业,农业保险的发展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在农业保险中的推动作用,强化某些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有效整合各种支农政策资源。各地政府可根据自己的财力条件来制定保费补贴水平,因地制宜激励农民投保农业保险。

3.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一是宣传农业保险和协助收取保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联系农民和社会的重要纽带,可以发挥自身的优势,及时向合作社员介绍国家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和保险机构开展宣传和新产品开发,推广农业保险产品。二是整体投保维护农民的利益。组建了专业合作社以后,取代单个的农户投保农业保险,可增强与保险机构的谈判能力,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同时,作为团体保险投保也可降低保险成本。三是向保险机构和社员反馈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对当地农民对农业保险需求和开展业务情况进行调查,如实将农民的有关信息向保险机构和地方政府反馈。同时也要将政府和保险机构推进农业保险的政策措施,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向农民反馈。四是协助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理赔。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充分发挥民主,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和有关农业技术专家做好查勘定损工作,明确责任范围,合理界定损失,认真做好理赔服务。五是积极组织社员开展抗灾减灾。保险赔付只能减轻农民简单再生产投入的压力,并不能代表灾害损失的全部,因此,抗灾减灾工作仍然十分重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组织,尽量将各种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4.建立巨灾风险分散体系,提高抵御灾害的能力。建立巨灾风险分散体系的主要内容就是要设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应该是全国巨灾风险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项风险基金必须在财政部门设立专项,逐年滚存,不断壮大。在使用时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用于没有投保农业保险的损失补偿,即承担灾害救济的责任,这部分的比例可以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减少;另一部分用于投保了农业再保险的保险赔付,按照再保险机构的设置赔付办法,给予中央指定的再保险机构一定比例的赔付,由再保机构将中央财政的赔付资金支付给农业保险机构。

参考文献:

[1] 杨毅、张浦.特大洪灾考验南召县执政能力,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8月2日第2版

[2]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防灾减灾文集[M]. 2007,北京:新华出版社.

[3] 胡鞍钢等.中国自然灾害与经济发展[M],1997.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6页

[4] 农业部种植业司. 种植业快报(内部资料). 2008(46).

[5] 龙文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深层次障碍[J].南方农村,2006(4): 第3-7页

[6] 龙文军等.农业保险简明知识读本[M],2008.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第11-12页

[7] 龙文军.谁来拯救农业保险-农业保险行为主体互动研究[M],2004.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第17页

本文发表于国务院发展中心主办的《经济要参》内刊2008年第56期(2008年9月4日出版),第28-32页。公开发表于《农业现代化研究》(核心)2009年第2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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