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山鹰:从根本上瓦解特殊利益集团的获利机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79 次 更新时间:2009-05-08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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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山鹰 (进入专栏)  

中国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什么?是严峻的经济形势。发端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导致全球性经济危机。中国虽没有发生金融危机,但实体经济遭遇困难,特别是沿海地区严重依赖出口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受创深重,大批农民工下岗失业。这些都是可能影响稳定的社会性问题。

在经济困难期,特别需要坚定信心,特别需要突破改革的瓶颈,特别需要进行理性、深入、全方位的思考。那种将当前所有问题都归结于经济危机的思维方式是片面的。

目前中国遭受的经济困局与贫富分化有相当的关联。中国经济严重依赖出口,国内需求严重不足。当进口国经济出现大的问题,国内需求由于贫富分化又无法提速,产品过剩、工厂关门、工人失业必然纷至沓来。所以,经济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与社会问题、政治问题相关联的。贫富之间、特殊利益集团与普通民众之间利益分化的矛盾不解决,社会就难以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

其实,即便没有美国的金融危机,依赖出口而不理会国内贫富分化的经济增长模式也已走到了尽头。美、日、欧的市场已被“中国制造”开发殆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非关税壁垒(如食品安全)接连不断。想往发展中国家转移市场,它们又没有相应的市场消费能力。当前的经济困局不过是以当头棒喝的方式指出了这种发展模式的弊端。

这场经济困局亦可能成为区别两场不同性质改革的历史界碑。通俗一点讲,前30年的改革主要是促进“致富的改革”,后30年的改革则主要是促进“公平分配的改革”。这是两场内涵不同的改革。若如邓小平所言把之前的改革称为一场革命的话,那么后30年的改革则可称为“二次革命”。

经济困局再次强化了当前困扰中国的两个问题,也是目前体制似乎束手无策的问题:腐败和贫富分化。两个问题基本上又可以合并为一个问题,因为贫富分化很大程度上是由腐败造成的。

从贫富分化方面看,中国基尼系数已突破国际警戒线标准(0.4),2007年达到0.469(一般发达国家在0.24~0.26之间);中国收入最高的20%人群与收入最低的20%人群之间的收入比高达33倍,而大部分发达国家为8~9倍。

那么,最富有的是些什么人呢?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撰写的《当前社会各阶层经济状况》(2004年)表明,500万拥有千万元以上财富的人(含亿万富翁),其背景基本来自三个方面:一、党政军高干子女、亲属,占90%以上;二、依靠港澳或国外亲属资助者,约占5.5%;三、自身经营有方又遇到良好机遇者仅占约4.5%。

权贵及其亲属是怎样获得财富的呢?一、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利用“双轨制”的漏洞,权贵们通过“官倒”即倒买倒卖,把计划内物资转化为计划外物资加价,所得入私,或倒买倒卖进出口物资批文,聚敛起第一桶金;二、上世纪90年代初,除继续官倒外,还依靠特权弄来批条,从银行得到巨额免息免担保贷款,通过炒买炒卖土地和上市股继续掠夺;以后,又利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的漏洞,将国有资产以极低价甚至零价向自己或子弟亲友以及内外商人出售,买断职工工龄,吞没他们在十几或几十年内对国家的贡献,大肆逃废国有银行债务,再通过各种手段成为上市公司,继续掠夺广大股民利益;三、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包揽大型工程抬高成本值、出卖国家和工人权益,擅自提高优惠条件吸引外资,在这一过程中通过提成在进口大型设备中收取回扣等手段非法牟利。

可见,贫富分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腐败,腐败的依靠又在于权力,在于与权力结合的特殊利益集团。正如一位学者所言,一般情况下,只要中央下政治决心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但反腐败是例外。只要反腐败还是“例外”,贫富分化就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而不消除贫富分化,社会就不可能得到长期的稳定。

邓小平曾告诫:“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改革是中国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下同)“有少数人富裕起来,但大量的人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中国就会发生闹革命的问题”。(《吸取历史经验,防止错误倾向》)“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善于利用时机解决发展问题》)

言犹在耳,现在一些地方群体性事件已见惯不怪了。事到如今,特殊利益集团难道看不出来以前的获利方式在今天已难以为继了吗?它们不是正在经受着来自各方面的批评与抗争的暴风骤雨吗?

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的解决有助于经济问题的解决。执政党的当务之急是牢牢掌握进一步改革开放的主导权,以公平和正义为号召,以开放言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炼民意凝聚民心,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以反腐败为切入口,从根本上瓦解特殊利益集团的获利机制和结构,为中国社会开辟一条健康、持续、和谐、长治久安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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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同舟共进》2009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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