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倬云:西汉政权与社会势力的交互作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34 次 更新时间:2009-04-20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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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倬云 (进入专栏)  

秦一宇内,凭借武力结束了列国并峙的局面。然而秦以高压手段治天下,激水过山,造成怀山襄陵的大乱,驶道四达,终究挡不住阿房一炬的结局。此无他,为了秦政权缺乏社会基础而已。刘邦以泗上亭长,提三尺剑,却能立四百年基业。在这四百年中,中国真正的镕铸成为一个完整的个体。这一段镕铸的过程,不在汉初的郡国并建,不在武帝的权力膨胀,而在于昭、宣以后逐渐建立起政权的社会基础。在武帝以后,中国开始了政治至上的一元结构:权力的唯一来源是政治,而智勇辩力之士最后的归结也唯有在政治上求出头;一切其它途径都只是政治势力的旁支而已。所谓“士大夫”阶级也在武、昭以后才开始取得其现有的涵义,而不再是军人与武士的别称。[1]一元的权力结构与“士大夫”在中国历史上有极度密切的功能关系,有一位社会人类学家认为士大夫是中国社会变动的安全阀,使中国社会史上减少了不少激剧的革命。[2]士大夫一方面是未来官吏的储备人员,另一方面也是社会上的领导分子,或以教育程度,或以地位,或以富赀成为乡里的领袖。[3]本文所要讨论的也就是西汉“士大夫”的逐渐形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以及士大夫构成西汉政权之社会基础的过程。下文将逐渐由三个角度考察这个问题:各个时期的政权性质、社会秩序,及地方政府结构;尤其最后这两顼与“士大夫”群的生根茁长似有密切关系。

西汉各个时期政权的性质由丞相来源即可看出其不同。自高祖至于景帝,丞相十三人,都是列侯,不为高祖从龙功臣,即是功勋子嗣。武帝朝在列侯之外,加上外戚、宗室,及一个临时封侯的公孙弘。昭、宣两朝的丞相则绝大多数出身郡县掾吏或公府僚属,都是文吏。元帝以下,丞相多属儒生,除王商是外戚外,多是经学之士,见下表。[4]

史家亦早已指出:汉初丞相专任列侯的事实。范晔在《后汉书·朱景王杜马刘傅坚马列传》末曾论赞:

……降自秦漠,世资战力,至于翼扶王运,皆武人堀起。亦有鬻缯屠狗轻猾之徒,或崇以连城之赏,或任以阿衡之地。故势疑则隙生,力侔则乱起。萧樊且犹缧*[纟+也],信越终见葅戮,不其然乎。自兹以降,迄于孝武,宰辅五世,莫非公侯。遂使缙绅道塞,贤能蔽壅,朝有世及之私,下多抱关之怨。[5]

武帝的朝廷则又显出另一番气象,《汉书·公孙弘传》赞:

……是时漠兴六十余载,海内艾安,府库充实,而四夷未宾,制度多阙。上方欲用文武,求之如弗及。始以蒲轮迎枚生,见主父而叹息。群士慕向,异人并出。卜式拔于刍牧,弘羊擢于贾坚,卫青奋于奴仆,日磾出于降虏,斯亦曩时版筑饭牛之朋已。[6]

诚所谓异途竞进,汉兴以来号为得士。然而仔细检核,这时期表面上似乎活泼的社会波动,事实上只是若干特例,影响只及于皇帝特选的个人,并没有一个制度化的上升通道,从社会基层作普遍的选拔。易言之,从汉初的功臣集团独占性质演变到武帝时的名臣出身庞杂,也许只是表示功臣集团的权力让渡给皇帝一人,并不是政权的社会基础有任何改变。

汉初功臣集团对于高祖本人的领袖地位,自从韩、彭、黔、陈被削平后,始终确信无疑。因此王陵和申屠嘉才有“天下是高帝天下,朝廷是高帝朝廷”的想法。[7]同时,他们也分沾高祖的所有。如前所说,丞相必自列侯中选任,到功臣老死殆尽时,申屠嘉以当年队率之微,也居然擢登相位。郡守中以高祖功臣身份出任者也占不少。[8]

在这种狭窄的小集团观念下,首都区域的关中并不把关东视为可以信赖的部分。文景以前的诸侯王始终是中央猜疑见外的对象。入关出关须用符传,关防严紧,宛如外国。《新书·益通篇》:

所谓建武关、函谷关、临晋关,大抵为备山东诸侯也。天子之制在陛下。今大诸侯多其力,因建关而备之,若秦时之备六国也。……所谓禁游宦诸侯,及无得出马关者,岂不曰诸侯得泉则权益重,其国泉车骑则力益多,故明为之法,无资诸侯。[9]

《汉书·景帝本纪》中元四年:

御史大夫绾奏,禁马五尺九寸以上,齿未平者,不得出关。

《昭帝本纪》始元四年:

夏罢天下亭母马及马弩关。(……孟康曰旧马高五尺六寸,齿未平,弩十石以上,皆不得出关,今不禁也。)[10]可知对东方防范之严,到昭帝时方才放宽。

“王国人”不得宿卫,不得在京师选吏,也就是说,王国的人民虽然也是大汉的百姓,却不能和大汉诸郡的人民平等。[11]以李广的战功,和梁孝王的为汉力拒吴楚,终以李广曾受过梁王的将军印,而有功不赏箱。[12]武帝建立的阿附藩王法,禁止官吏交通诸侯王。[13]五经博士的举状中,据《汉官仪》,有“身无金痍痼疾,世六属不与妖恶交通,王侯赏赐,行应四科,经任博士”的句子。[14]

另一方面,诸侯王在景帝以前对于国内有相当大的权力,而诸侯王所封的地方又是关东文化传统深厚的区域,再加上中央官吏鄙视“山东”人士,《盐铁论·国难篇》所谓,“(丞相史曰:)世人有言鄙儒不如都士,文学皆出山东,希涉大论。”[15]于是山东豪俊往往先在诸侯处试试运气,《盐铁论·晁错篇》:

日者淮南、衡山修文学,招四方游士,山东儒墨咸聚于江淮之间。[16]

《汉书·主父偃传》:

主父偃,齐国临菑人,学长短从横术,晚乃学《易》、《春秋》、百家之言,游齐诸子间,诸儒生。相与排傧不容于齐。家贫,假贷无所得,北游燕、赵、中山皆莫能厚,客甚困。以诸侯莫足游者,元光元年,乃西入关。[17]毛公、申公、庄忌、枚乘也莫不都先在关东诸侯处求出身的。[18]

诚如王毓铨所说,中央政府在制服关东诸侯以前,能直接掌握的区域实在只限于畿辅一带而已。[19]在结构上说,西汉初中央政府能施之于诸侯王的制衡工具只是与王国犬牙相错的诸郡及亲子弟所封的王国,例如淮阳之设,据《新书》说:

今淮阳之比大诸侯,仅过黑子之比于面耳,岂足以为禁御哉。而陛下所恃以为藩悍者,以代、淮阳耳。[20]

这些郡守又大都由功臣、外戚、或出身郎署的亲近人物担任。严耕望先生《两汉太守刺史表》的西汉部分列了武帝以前的太守共七十三任,其中四十四任是上述几类人物,其余二十九任来历或身份不明。[21]似乎武帝以前,西汉中央与山东之间维持一种倚靠实力的稳定局面,而郡守的任务就在监督那些诸侯。于是郡守以军人为多,严耕望先生以为不仅汉初守相为功臣,武帝时也甚多以军功补地方官,其多者竟可达当时郡国守相三分之一以上。无怪乎太守总治军民,其军权之大,威仪之盛,不是后世地方官以狱讼钱谷为专责者可以比拟。此所以郡守握虎符,号为“郡将”;而“守”之一词,更足说明其职责的本意在军事,不在治民。[22]由于不理庶务,西汉的守相是可以办到“卧治”的,如曹参、汲黯之类。只要四境安堵,似乎一般性的日常公务竟可以完全放手不管。[23]由于郡国守相的注意力并不集中于日常地方事务,汉初中央政权对于地方的固有社会秩序几乎可说未加扰动。

另一方面,汉初用人以军功、荫任、赀选、诸途登进。[24]换句话说,这种方式吸收的人材仍大部局限于原已参与政权者,对于从全国普遍的吸收新血仍缺乏制度化的途径。于是武帝以前的中央政权并不能在社会的基层扎下根,同时也没有把原来的地方性社会秩序加以改变或扰动。

社会秩序中最重要的是地方的领袖,也就是所谓豪杰或豪侠之辈。以《游侠传》中的人物为例,早期的郭解,“以匹夫之细,窃杀生之权”,可以指挥尉史,决定谁当繇役;又可以为人居间,排难解纷。然而,郭解也尊重其它豪侠的势力范围,不愿“从它县夺人邑贤大夫权”。[25]

直到武帝从主父偃的谋议,于元朔二年“徙郡国豪杰及赀三百万以上者于茂陵”,[26]地方的社会秩序才第一次受到严重的干扰。关于人口迁徙,武帝并非始作俑者。秦始皇曾徙富人于咸阳,汉高帝也曾徙六国大族于关中。[27]一般人也往往根据班固《两都赋》所说:“七相五公,与乎州郡之豪杰,五都之货殖,三选七徙,充奉陵邑,盖以强干弱枝,隆上都而观万国。”[28]就以为西汉曾七次大事迁徙吏二千石,高赀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事实上,高帝所徙的只是六国王族;这些王孙公子与一般的郡国豪杰颇有不同,所集中的区域也比较有限。数字则有十余万人。[29]嗣立诸帝大率“募”民徙陵,显然未用强迫手段。人数则多少不等,少的可少到安陵只有几千人。[30]甚至武帝初立茂陵时,似乎也未用强迫迁徙。元朔二年(前127),第一批被徙的人口,包括赀三百万以上及郡国豪杰。太始元年(公元前96),又第二次“徙郡国吏民豪杰于茂陵云陵。”理由则主父偃曾说了,“茂陵初立,天下豪杰兼并之家乱众民,皆可徙茂陵,内实京师,外销奸滑,此所谓不诛而害除”。[31]茂陵一县人口,据《地理志》所载,多达二十七万七千二百七十七人,超过三辅全部的总人口(2 434 360)的十分之一;而当时三辅辖县多达五十七个,茂陵不过其中之一而已。[32]

未经迁徙的地方领袖——豪杰之属,当仍不少。然而他们也面临并不更好的命运。《酷吏传》中人物大多为武帝时郡守,或在霍光掌权时,这不能说酷吏独出于此时为多,只能说武帝及其继承遗志的人鼓励郡守们以非常手段铲除豪强。[33]增渊龙夫注意到一个现象:这些“酷吏”大多曾在中央政府担任御史,他认为这一特点也并不出于偶然。“酷吏”中至少七人并非世家子,而是出于刀笔吏。这些出身寒微的“内朝”“近臣”,正是执行武帝个人专制权力的最佳工具。[34]刺史制度的确立,也在武帝之世。刺史所察的六条中,第一条就针对着地方豪强而设,所谓“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其余五条则以二千石为问事对象。是以王毓铨以为刺史由中央派出,事实上是皇帝的直接工具。[35]由此,皇权的直接干涉地方社会秩序,既见之于皇权人格化的“酷吏”,又见之于制度化的部刺史制。中央势力的伸张及于地方基层是汉初放任政策下所未见的。汉初汲黯、郑当时之类学黄老,好游侠,任气节,对于酷吏则深致不满,[36]其对立的态度并不纯由于道德标准方面,毋宁说是由于双方对地方社会秩序采取承认与干涉两种不同的观点。

豪杰之外,富人也是中央政权要压抑的对象。战国末及秦汉之交的货殖人物确实有过一段相当自由的时期。他们以富役贫,使中家以下为之奔走;甚至还可借高利贷役使贵人,使封君低首,仰承意旨。[37]掌握社会势力的豪杰,与掌握财富的富人,二者都构成对于政权的威胁,桑弘羊所谓:“民大富则不可以禄使也,大强则不可以威罚也”。[38]何况二者又经常结合,譬如采山冶铁的事业可以致富,却必须有集结千百人的能力方可从事。如《盐铁论·复古篇》所说:“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39]

政权对于这种可能的威胁,必须尽一切力量加以压制,于是而有盐铁专卖,平准均输,以及算缗钱等等,与商贾竞争。甚至卖官鬻爵及输谷赎罪的措施也是政府吸取民间剩余资本的手段;政府以名位和法律作为兑易实际财富的本钱,这是一种只有具有强制力量(coercive power)的政治权力办得到,民间无法具备任何足以对抗的实力。卖爵和输谷的收入在文帝前元二年(前178)晁错建议时开始实施,十年之间,政府蓄积可以当北边五年之用及全国十二年租税之丰,显然这一笔收入是一个很可观的收入。[40]若这一大笔资金不曾被政府吸收,而用于工商生产事业,其对于经济发展作用之大是可以想象的。何况这还只是西汉若干同样措施中的一次而已。

对于工商业最大的打击还是武帝时(前117)的杨可告缗,“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抵破。”文、景、武三朝所收集的民间多余资本为数之巨,使汉初七十年间富积之厚盛于任何时期,大农、上林、少府蓄积足够武帝开边及种种用度。同时,由战国后期开始发达的货殖事业也从此一蹶之后,许久不振。[41]

铲除豪杰与富人,对于汉代的地方社会秩序有严重的后果。如前面已经说过,汉初郡国守相的职任偏重在监督可能向中央挑战的诸侯王及“盗贼”,而不完全在于处理行政事务。[42]于是守相必须把日常行政事务,例如赋敛、解纷、捕贼一类的小事,都交托给乡亭组织与三老。这些乡官和低级乡吏,事实上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中介,例如朱邑曾担任过的桐乡啬夫。[43]三老与卒史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可由赤眉初起时称号觇见,据《后汉书·刘盆子传》:“(樊)崇等以困穷为寇,无攻城徇地之计。众既寖盛,乃相与为约:杀人者死,伤人者偿创。以言辞为约束,无文书旌旗部曲号令。其中最尊重者号“三老”,次“从事”,次“卒史”,泛相称曰“臣人”。”[44]

即是由于老百姓习惯于听取他们的命令。大致说来,发号施令的人与接受命令的人之间距离愈远,或通讯方法愈困难,传达命令的中介愈有自由解释命令的自由,也由之愈有假借的权威,而上级对之也愈具依赖性。汉世命令的传达系统通常须经过丞相、二千石(可能尚须经过县令一关)达于属吏,而“卒史”一阶则是执行命令的人,直接压在小兵或百姓上面。如《居延汉简》:

□□大夫广明下丞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书到言。■■□郡太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书到明白布■■到令诸□□县从其□□如诏书律令,书到言。丞相史□■下领武校居延属国鄯农都尉,县官承书■(65,18。卷一,第四叶)■水都尉千人宗兼行丞事,下官,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月廿七日,一兼据丰,属佐忠。(503.7,495.9)

■胪野王丞忠下郡,右扶风、汉中、南阳、北地太守,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以道次传,别书相报,不报书到言。据勤,卒史钦,书佐士。(203,22)

闰月丁已,张掖肩水城尉谊以近次兼行都尉事,下候,城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守卒吏义。(10.29)[45]

在这种正式的结构以外,地方社会秩序的领导权还另有一个非正式的结构,也就是地方上的豪杰与游侠一流人物。其典型例子已见前节。汉之贤二千石,如赵广汉、张敞,甚至酷吏如王温舒,都必须借这些豪杰为耳目爪牙。[46]

也许有人会问,汉代豪杰游侠一类人物何以能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为答复这一点,本文必须先考察西汉社会集团的性质。在一般的理论上说,总是以为中国的家族是社会集团最根本的形式。事实上,在西汉中叶以前,家族的团聚作用还并不如后世那样有力。西汉的家族形态究竟是那一种,至今未见定论。大致说来,西汉的豪族也并不是单纯的由某一形态独占。一切的证据都还不足以作全盘性的理论重建。[47]

汉初家族形态也许仍是沿袭商鞅以来秦国的小家庭制:子壮必须分异,另立门户。不分异就必须加倍赋税的罚则似乎在汉代从未正式废止过。纵然西汉后半期及东汉都以几代同堂,几世不分财为佳话,这条禁令却似乎要等到曹魏时方被废止。魏明帝时会由陈群、刘邵等人定魏律,其中《序略》部分见于《晋书·刑法志》:“正杀继母与亲母同,防继假之隙也。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殴兄姊,加重五岁刑,以明教化也。”[48]

汉初去秦未远,这条“异子之科”的处置并不全是具文。汉初动辄提到“五口之家”;《地理志》中户与口的比数也平均为1:4.88。凡此都足说明汉初分家是常态。[49]西汉并且确曾实行强迫分散一些大族的措施。如《后汉书·郑弘传》注引谢承书,“其曾祖父本齐国临淄人,官至蜀郡属国都尉,武帝时徙强宗大姓不得族居,将三子移居山阴,因遂家焉。”[50]

由于家族形态是“核心家庭”为主,个人并不像后世那样容易以大家庭作为社会团聚体,从大家族制寻求对于个人的保护与帮助。而战国的社会由于封建的崩坏,个人从封建关系中解脱出来,游侠集团就发展为掩护个人的结合,由智勇之士集合一群人构成一个比较单独个人强大的力量。[51]汉初游侠豪杰之盛,亦即继承这一传统。也就是说,汉初社会秩序的基层结构是由这种个人结合的集团来维持的。集团领袖成为帝国政治权威疑惧的对象。而汉武帝对于豪杰的打击,尤其强迫迁徙郡国豪杰,正是以破坏这种结合为目的。地方社会秩序则难免因失去领袖趋于混乱。下面一个年表可以显示对于郡国的严条峻法与郡国变乱的关系:(见年表)

昭、宣时政府开始注意到这种不安,因此才逐步改变中央对地方的关系。昭帝询贤良方正以民间疾苦,及宣帝的禁官吏暴虐,都反映这一顾虑。[52]

中央与地方间的桥梁中最要紧的一道是孝廉和博士弟子员的察举。汉代贤良方正和其它特科的察举在武帝以前及以后都有过许多次,劳贞一师已有丰长研究,兹不赘述。[53]武帝还曾在有名的元朔元年诏书中规定,每郡必须举荐一人,“不举孝”及“不察廉”的二千石都须受罚。[54]然而,武帝以前的贤良方正一类选出来的人物,虽也委任为常侍郎中,却未必都担任实际的职务,如《汉书·贾山传》:

今陛下念思祖考,术道厥功,图所以昭光洪业休德,使天下举贤良方正之士。天下皆欣诉焉……今方正之士皆在朝矣。又选其贤者使为常侍诸吏,与之驰殴射猎,一日再三出……今从豪俊之臣,方正之士,直与之日日猎射,击兔伐狐,以伤大业,绝天下之望……[55]

显然,这些由各方征来的贤良方正只成为宿卫之臣,也就是说与“保宫”中的质子差不多,事实上并没有成为政府构成份子的新血轮。两汉各科的察举似乎都不是定期的,往往每隔若干时候,政府下一次诏令,说明目前须察举的何种人才及命令某种官吏负责察举。若这些是定期举行的常例,就不必每次特地下诏了。只有元帝永光元年曾有诏书:

二月,诏丞相御史翠质朴敦厚遥让有行老,九禄岁以此科弟郎从官。[56]

劳贞一师引《汉官仪》的西汉旧例:

中兴甲寅诏书: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一一皆有孝悌、廉正之行。

劳氏据此以为“四科”即是孝廉的察举标准,纵与永光诏书所列四条不尽一致,却只为了前后衍变而有不同。劳氏虽未明说,显然认为永光诏书也是指明孝廉的察举科目。[57]永光诏书规定丞相御史以此举士,光禄以此每年科弟见在郎及从官。虽然丞相是否每年察举,不得而知;由同一诏令光禄须每年考校,可以推知丞相察举也当是每岁举行的。更主要者,自此以后,诏书只书举茂才、贤良、直言……等项,未再见专以孝廉为对象者。也许,自永光以后,孝廉成为常科了。孝廉之成为岁举恐怕还是由每年郡国上计的制度发展出来,如《汉书·儒林传》载武帝元朔五年诏书:

郡国县官,有好文学,敦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者。所闻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常与计偕。诣太常受业如弟子,一岁皆辄课……其高第可以为郎中。

又如《汉书·黄霸传》,记宣帝时张敞奏:

宜令贵臣明饬长吏守丞,归告二千石,举三老、孝弟力田、孝廉、廉吏,务得其人……天子嘉纳敞言,召上计吏,使侍中临饬,如敞指意。[58]

计吏上京时,大约把察举的名单一并带去,于是孝廉就变成岁举了。

孝廉是可以即刻进入政府的,而与计吏相偕的那些博士弟子员,也可以算得上一条次要的人才登庸途径。正式的博士弟子员额更经过昭帝由五十人增为百人,宣帝由百人增为二百人,元帝增至千人,成帝增至三千人;郡国并置五经百石卒史。中央的太学,配合上武帝以后郡国仿文翁在蜀所设地方学校,使西汉人才之在郡国者不仅有了孝廉的登庸机构,又有了正式的训练机构。[59]

自此以后,地方上智术之士可以期待经过正式的机构,确定的思想,和定期的选拔方式,进入政治的权力结构中,参加这个权力的运行。纵然这时其它权力结构,如经济力量,与社会力量,都已经服属在政治权力结构之下了;一条较狭,但却远为稳定的上升途径反使各处的俊杰循规蹈距的循序求上进。于是汉初的豪杰逐渐变成中叶以后的士大夫。对于任何权力结构,老百姓能否接受是这一结构是否能成为稳定和合法的第一要件;而老百姓中俊杰分子能否有公开的途径被选参加这一机构,则是老百姓愿否加以接受的要件。[60]

另一方面,昭、宣以后严格实行回避本籍的规定,对地方政府结构上起了根本性的影响。回避本籍在汉代不算新规定,但是武帝以前执行并不严格,韩信、李广、袁盎、朱买臣等等在本籍作长吏的颇不乏其例。据严耕望先生研究,自武帝中叶以后,限制日严,西汉二百八十余任郡国守相的籍贯,绝无例外,都是外郡人。县令县长六十四任,丞尉七任,不但非本县人,且非本郡人。刺史五十一任,其中四十五人籍贯可考,也都不是本州岛人。仅京畿部分长吏不在此限。地方掾史却照例须用本地人,严耕望先生也作了很彻底的研究,证实顾炎武《日知録》“掾属”条:

《古文苑》注王延寿《桐柏庙碑》人名,谓掾属皆郡人,可考漠世用人之法。今考之汉碑皆然,不独此庙,盖其时惟守相命于朝廷,而掾曹以下无非本郡之人,故能知一方之人情而为之兴利除害……[61]

由于长吏不及掾史熟知“一方之人情”,长吏的依赖掾史是必然导致的后果,韩延寿治郡的方法,“所至必聘其贤士”及“接待下吏,恩施甚厚”,即是一个例证。《酷吏传》中的人物,也一样需要掾史的协助,王温舒为广平都尉,“择郡中豪,敢往吏十余人为爪牙,皆把其阴重罪,而纵使督盗贼。[62]其中素行不检的掾史就难免借此聚敛,作威作福。如王尊任安定太守,即曾教敕掾功曹,“各自底厉助太守为治”,而处罚其中贪暴的张辅,《汉书·王尊传》:

“……五官掾张辅,怀虎狼之心,贪汗不轨,一郡之钱,尽入辅家。然适足以葬矣。今将辅送狱……”辅系狱数日死,尽得其狡猾不道,百万奸臧。[63]

又如《薛宣传》:

(栎阳令)贼取钱财数十万,给为非法,卖买听任富吏,贾数不可知。[64]

掾史以其接近长吏,近水楼台先得月,往往成为察举的对象。文翁在蜀,先从郡县小吏中选拔开敏者,遣诣京师,学成回郡仍为郡中右职,“用次察举”,最后有官至郡守刺吏。[65]文翁的设施的后半段,从右职中察举,可说是郡吏与察举两个制度的自然联结。严耕望先生曾列表统计两汉郎吏,其在西汉以孝廉除郎者只有十一人:王吉、王骏、盖宽饶、孟喜、京房、冯谭、冯逡、师丹、班况、杜邺、及鲍宣。[66]以下是他们的出身:

王吉:以郡吏举孝廉为郎。

王骏:以孝廉为郎。

(龚胜:为郡吏,三举孝廉,以王国人不得宿卫。)

鲍宣:为县乡啬夫,后为太守都尉功曹,举孝廉为郎。

京房:以孝廉为郎。

盖宽饶:明经为郡文学,以孝廉为郎。

冯谭:奉世长子,太常举孝廉为郎。

冯逡:奉世子,通《易》,太常察孝廉为郎。

杜邺:以孝廉为郎。

师丹:治诗,事匡衡,举孝廉为郎。

孟喜:受《易》,举孝廉为郎。

班况:举孝廉为郎。[67]

其中不可考者四人,以外戚举于太常者二人。以明经举者二人:此外三人都由郡吏察举,比外戚和明经各多一人。不过总数太小,不能由此抽绎任何结论。此外,贤良方正、茂才,或公交车特征中有六个人曾为郡吏:隽不疑、魏相、趟广汉、文翁、朱邑及楼护。早于武帝者只有文翁一人,在武帝世者只有隽不疑一人,其余均在武帝以后。[68]

综合说来,西汉中叶以后的士大夫显然已与察举到中央的人士及地方掾史群,合成一个“三位一体”的特殊权力社群。也就是说,士大夫在中央与地方都以选拔而参预其政治结构,构成汉代政权的社会基础。

一般情形,掌握权力的人与掌握财富的人一样,都愿意把这种基业傅留给子孙。[69]昭帝以后,已颇有些大姓在郡国形成中。大姓的势力往往可能与地方“三合一”的权力分子有关。如以何武为例:武诣博士受业,治《易》,以射策甲科为郎,光禄举四行,选为鄠令,坐法免归。兄弟五人皆为郡吏。“郡县敬惮之”的结果,“武弟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市啬夫求商捕辱显家,显怒欲以吏事中商。”何氏一家有郡吏,有任外服官的,还有在家乡仗势做生意的;而得罪他们的人,可以用吏事中伤!以同样方式发展,每一个地区将只能由几家把持,而这几家又很可能延续几代,变为所谓世族大姓。彼此之间的奥援,自然又可促成权势的延续。《何武传》中又有一段可以为例子:

初武为郡吏时,事太守何寿,寿知武有宰相器,以其同姓故厚之。后寿为大司农,其兄子为庐江长史,时武(以扬州刺史)奏事在邸。寿兄子适在长安,寿为具召武弟显及故人杨覆众等,酒酣见其兄子曰,此子扬州长史,材能驽下,未尝省见。显等甚惭,退以谓武,武曰,刺史古之方伯,上所委任,一州表率也。职在进善退恶,吏治行有茂异,民有隐逸,乃当召见,不可有私问。显、覆众强之,不得已召见,赐卮酒。岁中,庐江太守举之。[70]

又如《薛宣传》:

薛宣字赣君……琅玡太守赵真行县,见宣甚悦其能,从宣历行属县。还至府,令妻子与相见,戒曰:赣君至丞相,我两子亦中丞相史。察宣廉,迁乐浪都尉丞。[71]

可知东汉时举主与举子的关系,在宣元之际也已有之。

这些世家大姓,盘根错节,在地方上已有了不可忽视的势力,此所以元帝永光四年(前40)诏:

安土重迁,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顷者有司缘臣子之义,奏徙郡国民以奉园陵,令百姓远弃先祖坟墓。破业失产,亲戚别离。人怀思慕之心,家有不安之意。是以东垂被虚耗之害,关中有无聊之民,非久长之策也……今所为初陵者,勿置县邑,使天下咸安土乐业,亡有动摇之心。布告天下,令明知之。[72]

成帝永始二年(前15)又有昌陵不成,罢废不事的记载。哀帝以后遂无复徙陵。[73]事实上,恐怕都是由于东方的大族不愿迁徙,而他们此时已在中央有发言权,不再像武帝时一样轻易地受人支配了。

世家大姓的势力,在王莽时更显得不可忽视。据余英时的研究,莽末郡国起兵,大都世族大姓为核心,大则主动的进兵州郡,小则据守堡岩。据余英时统计,八十八个起兵集团中,有五十六个是世族或大姓。[74]

现在举例说明这些大姓的实际情形。若是在平时,大姓的子弟可以预期在地方政府中取得一席掾史地位,《后汉书·马武传》中记有光武与邓禹的一段对话:

帝后与功臣谯语从容言曰,诸卿不遭际会,自度爵禄何所至乎?高密侯禹先对曰,臣尝学问,可郡文学博士。帝曰,何言之谦乎?卿邓氏子。志行修洁,何为不掾功曹。[75]

又如《寇恂传》:

寇恂,字子翼,上谷昌平人也。世为着姓,恂初为郡功曹,太守耿况甚重之。[76]

等到天下混乱时,这些大姓就变成地方的实际统治者;宗族人口多的更成为地方力量的结集中心。因此《后汉书·吴汉传》:

时鬲县五姓共逐守长,据城而反。……(汉)乃移檄告郡,使收守长,而使人谢城中。五姓大喜,即相率归降。[77]

同书《冯异传》:

时赤眉延岑暴乱三辅,郡县大姓各拥兵众。[78]

他们发展的过程,可以据《第五伦传》说明:

王莽末,盗贼起,宗族闾里争往赴之。伦乃依险固,筑营壁,有贼辄奋属其众,引强持满以拒之。[79]

同书《冯鲂传》:

(冯氏)迁于湖阳,为郡着姓。王莽末,四方溃畔。鲂乃聚宾客,招豪杰,作营堑,以待所归。是时,湖阳大姓虞都尉反城称兵,先与同县申屠季有仇而杀其兄,谋灭季族,季亡归鲂。[80]

王莽时的遍地世族大姓自然不能在王莽时方才开始发生,其肇端当在数世前。所惜汉世谱系传下而可靠者甚少,遂致无法稽考各姓起源在何时。但至少元、成以后,世族已成为羡称对象,才有《王吉传》中哀帝诏书所说,“以君有累世之美”一语。[81]

换句话说,世姓豪族,不仅如杨联升先生所说,是东汉政权的基础[82];而且也构成西汉中叶以后政治势力的社会基础。整个两汉由汉初政治权力结构与社会秩序,各不相涉的局面,演变为武帝时两方面激烈的直接冲突,又发展为昭、宣以后的逐渐将社会秩序领袖采入政治权力结构,而最后归结为元、成以后帝室与士大夫共天下的情势。光武中兴,仅使这一情势成为东汉明显的制度而已。值得注意的是士大夫与统治者共天下的情势竟延续了许多世纪,成为中国历史上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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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英时《东汉政权之建立与士族大姓之关系》,《新亚学报》第1卷第2期,1956年。页259~261。

[2]Fei Hsiao-t’ung,China’s Gentr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3,P.12.

[3]Ho Ping-ti,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2,P.34 ff.

[4]周道济《汉唐宰相制度》,台北:政治大学博士论文油行本,页273~276。周道济《西汉君权与相权之关系》,《大陆杂志史学丛书》第1辑第4册,页14~15,周君的《西汉丞相一览表》是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编列的,参看《汉书补注》(王先谦,长沙:虚受堂奉)卷一九下及各人本传。昭帝以后,权在大将军,但在此处为求标准一致计,我们仍用丞相作为参考指标。

[5]《后汉书集解》(王先谦,长沙、乙卯王氏刊本)卷二二,页12~13。

[6]《汉书补注》卷五八,页14。

[7]《汉书补注》卷三,页5~8;卷四○,页18;卷四二,页7。

[8]《汉书补注》卷四,页8、26,文帝即位时,汉郡国六十二,而二千石以从高帝受封者至少有二十人之多。

[9]《新书》(《汉魏丛书》本)卷三,页8。

[10]《汉书补注》卷五,页6;卷七,页4。

[11]《汉书补注》卷七一,页11~12:卷七二,页16。

[12]《汉书补注》卷五四,页1。

[13]《后汉书集解》卷一下,页17。

[14]《后汉书集解》卷三三,页5~6,集解引《汉官仪》。

[15]《盐铁论》(《汉魏丛书》本)卷七,页6。

[16]《盐铁论》卷三,页1。

[17]《汉书补注》卷六四上,页16~17。

[18]《汉书补注》卷八八,页15、20;卷五一,页9、23。

[19]Wang Yü-chtian,“An Outline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f the Former Han Dynasty,” Harvard Jonmal of Asiatic StudiesⅫ(1949),P.135.

[20]《新书》卷一,页17;《汉书》文略同,文句次序稍颠倒,见卷四,页32~33。淮阳与代都是文帝亲子的封地。淮阳旋即于景帝四年恢复为郡,据钱大听说,见卷四七,页7补注引。“淮阳为天下郊,劲兵处”,故文帝初年守淮阳者为高帝队率,功臣仅存者之一的申屠嘉;景帝恢复为郡后,则以勇敢尚气的灌夫守之。见卷四一,页6;卷五二,页7。

[21]严耕望《西汉太守刺史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三十,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年。

[22]严先生对于此节有极具见地的一段讨论,见《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卷上,《秦汉地方行政制度》部分,《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页73~75、93~96、388。参王呜盛《十七史商榷》卷一四,页10。

[23]《汉书补注》卷三九,页11;卷五○,页9、13。

[24]严耕望《秦汉郎吏制度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3本,1951年,页13~118。

[25]《汉书补注》卷九二,页4~5;卷九二,页1。关于游侠的性质,见劳干《汉代的游侠》,《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1(1950)。

[26]《汉书补注》卷六,页10;卷六四上,页19。

[27]《史记会注考证》卷三○,页6,《汉书补注》卷四三,页13。

[28]《后汉书集解》卷四○上,页10。

[29]《汉书补注》卷四三,页13。

[30]《汉书补注》卷四○,页2;卷五,页5及卷二八上,页38注引《关中记》。

[31]《汉书补注》卷六,页3、10、35;卷六四上,页19。

[32]《汉书补注》卷二八上,页19、38。

[33]《汉书补注》卷九○,十三人中在武帝朝的有九人。

[34]增渊龙夫《中国古代の社会与国家》,东京:弘文堂,1957,PP.235 ff。关于御史的性质,参看樱井芳郎《御史制度の形成》,《东洋学报》23,23(1936)及劳干《两汉刺史制度考》第二章,《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1本,1942年。

[35]劳干《两汉刺史制度考》,页43。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同前部分,P.275 ff; Wang YüChüan,前引文,P.156 ff。

[36]《汉书补注》卷五○;增渊龙夫,前引书,P.246 ff。

[37]《史记会注考证》卷一二九;《汉书补注》卷一九一;卷二四上,页13~14;卷二四下,页10。

[38]《盐铁论》卷二,页1。

[39]《盐铁论》卷二,页6。

[40]《汉书补注》卷二四上,页14~15;卷二四下,页7、12~13、19,关于晁错上输边疏的年份,见Nancy L.Swann(tr.and annotated),Food and Money in Ancient China,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0.P.158.Note 162。

[41]《汉书补注》卷二四,页16。春秋时期亦有过若干突出的商人,如子贡足以结交诸侯卿相,又如《国语·晋语》:“夫绛之富商韦藩木楗以过于朝,唯其功庸少;也而能金玉其车,交错其服,能行诸侯之贿。”似乎春秋末叶商人已有某种势力。然而工商业的全面发达是战国时事,货币也须到战国时才有大量的流通量。这一条附注承陈盘厂师指示,谨致谢。

[42]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同前部分,页74~75。

[43]严耕望,同上,页237~251;谢之勃《先秦两汉卿官考》,《国专学刊》3~5(1936),页8~14,参看《汉书补注》卷八九,页9~10;卷七六,页10。

[44]《后汉书集解》卷一一,页9。

[45]劳干《居延汉简·考释之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1960。《考证》,页7、14、16、33。

[46]《汉书补注》卷七六,页14、15~16;卷九○,页7~9。

[47]日本学者在这一方面有颇丰长的讨论。他们之中,有的以为汉时豪族形态为“三族制”,有的以为应是扩大型的家族。下列三篇文字对于在这条在线彼邦人士的讨论有角度不同的分析与解释。参看宇都宫清吉《汉代豪族论》,《东方学》23(1962);同氏《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弘文堂,1955,第十一章。守屋美都雄《汉代家族の形态に关する考察》,东京:ハ—パ—ド,燕京同志社东方文化讲座委员会,1956。下一期的集刊中,我将有一篇专文讨论这个问题。

[48]《晋书》(廿四史乾隆四年刊本)卷三○,页12,此节守屋美都雄也作过注释,以为“异子”二字指“分异”而言,又把“科”字误释为禁止之意;遂把整节释为禁止“儿子分出去”。见守屋前引书,页22~25。其实此句与“使父子无异财也”联读,即表示未除该条以前,父子应当是异财的;“异子”当指未分出去的儿子,是科倍赋的对象。关于汉人几世共财的现象,以东汉为主,守屋氏曾做了很仔细的考察。见同书,页33~36、44~46。又参看越智重明《魏晋における异子之科について》,《东方学》22(1961)。

[49]此点承严耕望先生提示,谨致谢。又参看守屋都美雄前引书,页37;佐藤武敏,《战国时代农民の经济生活》(上),《人文研究》Ⅹ,10,(1954),页30。由《居延汉简》的数据看来,汉人的户籍包括妻、子女、及未成年弟妹;也有包括老母的例子,如:

俱起队卒丁仁 母大女存年六十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弟大女恶女年十八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弟

使女肩年十八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

凡用谷六石(劳干《居延汉简释文》,4207)

二椭队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年五十

妻“妻” 宅一区直三千 妻一人

子男一人 田五十亩直五千 子男二人

男同产二人 用牛二直五千 子女二人

男同产二人

女同产二人

(同上,页83,4085,24.2B)

永光四年正月己酉橐佗延寿队长孙时符

妻大女昭岁万岁里□□□年卅二

子大男辅年十九岁

子小男广宗年十二岁

子小女起年一岁

辅妻南来年十五岁

皆黑色(同上原片,29.2,《考证》,页4)

[50]《后汉书集解》卷三三,页12,此条承同事金发根兄检示,谨致谢。

[51]增渊龙夫《中国古代の社会と国家》第一篇第四章。参看拙作,Cho-yun Hsu,“The Transiton of Ancient Chinese Society,”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Historians of Asia Second Biennial Conference Proceeding,Taipei,1962,PP.13 ff。

[52]《汉书补注》卷七,页5;卷八。页11。

[53]劳干《汉代察举制度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7本,1948年。

[54]《汉书补注》卷六,页8~9。

[55]《汉书补注》卷五一,页6~7。董仲舒在其对策中请求“学贡各二人”,是否曾照其建议付之实施,殊未易知。见《汉书补注》卷五六,页13。此点承严耕望先生指示,敬谢。

[56]《汉书补注》卷九,页7。

[57]劳干《汉代察举制度考》,页87~88。

[58]《汉书补注》卷八八,页4;卷八九,页8。

[59]《汉书补注》卷八八,页6,卷八九,页2~3,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同前部分,第七章。

[60]关于这一部分所谓“选拔参与”(co-öptation)的理论,参看Philip Selznick,TVA and the Grass Roots,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49,PP.259 ff。

[61]《日知録集释》(世界书局版)上,页184~185。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同前部分,页345 ff,351 ff。

[62]《汉书补注》卷八三,页1012;卷九○,页78。

[63]《汉书补注》卷七六,页21。

[64]《汉书补注》卷六四,页3。

[65]《汉书补注》卷八九,页2。

[66]严耕望《秦汉郎吏制度考》,页134,原表列十二人,冯野王系误人,当除去。另在下表补上龚胜。

[67]《汉书补注》卷七二,页3、8、16、20;卷七五,页5,卷七七,页1;卷七九,页6、8;卷八五,页19;卷八六,页15;卷八八,页8;卷一○○,页2。

[68]《汉书补注》卷七一,页1;卷七四,页1;卷七六,页1;卷八九,页2、9;卷九二,页7~8。

[69] Gaetano Mosca,The Ruling Class(tr.by Hannah D.Kahn),New York:McGraw-hill,1939,PP.59~69.

[70]《汉书补注》卷八六,页2~3。又如《隶释》所载《灵台碑阴》的诸仲,共三十一人,泰本为州郡掾史,亦有外仕为司徒掾,巨鹿太守,及吕长者,其主持人则为廷尉(卷一,页11)。《娄寿碑阴》,载南阳府掾以终、娄、陈三氏占绝大比例(卷九,页11)。

[71]《汉书补注》卷八三,页1。

[72]《汉书补注》卷九,页10。参看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史》上编,卷中(《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部分),页397 ff。

[73]《汉书补注》卷一○,页12。赵翼《陔余丛考》卷一六,页17,“成帝作初陵,继又改新丰戏乡为昌陵,又徙郡国豪杰,赀五百万以上者,哀帝作义陵,始又诏勿徙。”

[74]余英时《东汉政权之建立与世族大姓之关系》,页226前附表。

[75]《后汉书集解》卷二二,页11。

[76]《后汉书集解》卷一六,页17。

[77]《后汉书集解》卷一八,页4。

[78]《后汉书集解》卷一七,页5。

[79]《后汉书集解》卷四一,页1。

[80]《后汉书集解》卷三三,页7。

[81]《后汉书集解》卷七二,页9。

[82]杨联升《东汉的豪族》,《清华学报》Ⅺ,4(1936)。

附记:承东亚学术研究设计发展委员会给予连续补助,得于任教台大之外,作汉代社会史研究,惠我良多,今于一年又三个月完成斯篇,敬向该会致谢。本文实受杨联升、余英时两先生宏文启发,而基础则藉重劳贞一、严耕望两先生历年研究之成果,文成又承芮逸夫、陈盘厂、严耕望三先生审阅,金发根学兄多所指正,均谨致谢意。

※本文原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35本,196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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