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实践针对性
1、苏联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矛盾问题认识上的教训
苏联在1936年宣布消灭阶级和基本建设成社会主义以后, 就宣布自己“已经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已在完成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和逐渐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过渡到应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原则为社会生活准则的社会” 并且还认为“苏联劳动者之间的阶级界限已在愈益泯灭”[1],因此他们否认苏联社会矛盾的存在 ,连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也不承认了。
可是,就在苏联这种乐观的估计不久,国内却发生了历史上骇人听闻的大屠杀、大清洗!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既然你已经宣布国内没有矛盾了,那么对于苏联党内、国内存在的诸多不同声音、意见就感觉不正常,就不能从自身管理体制上找原因,于是就从国外阶级敌人的破坏的角度来寻找原因,这样一找,就“找出了”一大堆阶级敌人,酿成无数冤案。
可是这次大清洗的血迹还未擦干,斯大林却又重弹无矛盾的老调,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目前还只有在苏联实现的这种制度下……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状况完全适合” “这里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同生产过程的社会性完全适合,因此在苏联没有经济危机,也没有生产力破坏的情形。”[2]1939年在第十八次党代表大会上还提出苏联人民政治上和道义上的一致,并认为这是苏联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1940年苏联哲学界有人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仅不存在对抗性矛盾,而且也不存在非对抗性矛盾’[3] 事实上,苏联无论是在卫国战争时期,还是在其后,一直到斯大林逝世,都没有停止对党内和国内不同政见者的迫害,可见否认矛盾实在是自欺欺人,是一种粉饰太平的做法,所造成的危害比公开承认还要严重。
1956年苏共二十大所揭示的斯大林时期的上述教训给中共以很深刻反思的机会,促使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思考避免苏联覆辙的对策。
2、党内、社会一般人由于对革命胜利后社会纯洁性的过高预期而产生的困惑
新中国建立后,属于革命势力的力量以为推翻了三座大山后,美好的社会就会立即呈现在他们面前。 他们本能地把自身阶级的彻底解放与个人利益的实现划成了等号。 工人以为自己当了主人了,就应该要迅速地翻身,对于新中国成立后所面临的内部利益分配问题心理上准备不足。对于资本家的存在总有理直气壮地打倒他们的想法,尤其对于政府容忍资本家的剥削有点理解不了。有的地方的工人要求斗老板,长工资,甚至要分店、分厂。尤其是对国营企业寄予了过高的期望,认为将工厂收归国有之后,在国营工厂内部就没有阶级矛盾了,但工厂里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 新中国初期的工会主要负责人李立三承认“在公营企业中公私利益之间还是存在有一定的矛盾的,这也是不宜否认的(否则就谈不上要兼顾)。这种矛盾的性质就是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长远利益与日常利益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尤其表现在管理干部与工会干部之间的矛盾,“厂长的地位决定了他多代表国家,多代表政体利益方面,少照顾到每一工人的利益方面……但工会工作者的地位决定了他要更多代表工人日常利益方面”[4]。刘少奇是赞成李立三的观点的,他在1951年他就认为 “一切事物的构成都是矛盾的构成,国营工厂的内部结构当然也是矛盾的结构”,其基本矛盾,“就是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就是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这种矛盾和关系是工人阶级和人民内部的矛盾和关系”,“它是一种在根本上非敌对的、可以和解也应该调和的矛盾。”[5]
刘少奇在建国仅仅两年就提出了人民内部的矛盾的概念,其用意很明显,就是为了解决过去的理论所不能解释的实际困惑问题,那就是在无产阶级已经成为国家统治力量的社会主义社会里还有没有矛盾了?这在今天看来似乎是个很幼稚的问题,在当时却遭到高岗、陈伯达这些党内高层人士的反对。可见提出这个问题的确有着鲜明的现实意义的。
3、1956年苏共20大后国际国内的社会风波
1956年全国部分地区所发生的罢工罢课,尤其是农民的闹社,还有大量的各种利益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使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感到困惑不解:在阶级敌人已经被基本消灭的背景下,还有这么多人跟政府闹别扭,这究竟是什么性质?尤其是农民的闹社,其规模之大,实在罕见——
截至到1956年到11月份河南省临汝县有35个社,84个生产队, 3万人口要求退出合作社,甚至殴打乡、社干部。截止到1957年5月,广东省退社户发展到13万多户,占入社户数的1.78%,垮掉313个合作社。在退社风潮比较严重的惠阳地区,闹退社的达10万户以上,占该地区总农户的7.7%。在1957年春夏之际,江苏省发生全县性闹退社的有泰县和江都两县。其中泰县的退社风潮规模最大,有近1万户自动退社。1957年夏,仅湖南省望城、湘潭等11县就发生闹退社事件12000起。浙江省共退出社员20万户,占入社农户的4. 3%,有1400个合作社垮台。[6]
江苏周庄成立高级社后的1957年3月,5个片、13个高级社曾先后发生了26次闹社事件,参与者达1709人次,而这些人的主要构成是复员军人、对干部有意见的敢作敢为的群众,以及有困难而未获得及时帮助的贫下中农[7]
一直以农民利益最忠诚的代言人自居的中国共产党对于这些农民的行为感到不可思议,因为农村的恶霸地主已经被打倒和消灭了,地主的土地早已被贫下中农给分了,他们已经无法闹事了,更何况这次闹社的人员基本上都是贫下中农。很明显,传统的阶级斗争的理论是无法合理地解释这个现象的,而需要用一种新的理论来解释这些现象、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国外匈牙利、波兰所发生的反共产党的政治性事件,也给中共领导人一个强烈的警示:如果国内的问题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必然会影响政权的稳固。
众所周知,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就是在这种国内外特殊背景下产生的,他的直接针对性就是长期共产党宣传的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与现实的社会主义实践之间的差距,面对这种差距共产党人无法也不能用其所熟知的阶级斗争理论来进行解释,而以由刘少奇在1951年就提出的人民内部的矛盾的认识来解释和处理这些问题,则既可以较好地解释其中的原因,也可以较好地维持现实的社会秩序。因此,人民内部矛盾,与其说是一个系统的理论,倒不如更确切地说是一个为了解决现实困境的非常灵活的政策。
二、 中国社会主义的实践发展过程证明了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价值有效性
1、比较正确地处理了1956年的一些社会问题
在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于当时出现的一些群体性事件的认识就要和缓的多,对事件当事人的处理也自然就宽松的多了。 河南新乡116厂工人在1956年曾发生100多工人闹事、甚至将前去做调节工作的市委书记都包围起来了,当地党政部门起初将该事件定性为反革命事件,逮捕了带头闹事者。1957年毛泽东关于人民内部矛盾思想开始传达后,有关部门对该事件作了重新调查,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平反。[8] 1956年底,河南省临汝县法院召开了几千人的公审大会,对全县带头闹社的十三个人分别判处2-5年的有期徒刑(还有2人受训诫处分)。在毛泽东关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讲话被传达后,中共河南省委常委会决定将包括被逮捕判刑的13人在内的人员全部无罪释放。
1962年中共中央之所以能对在拔白旗、反右倾、整风整社、民主革命补课运动中批判和处分完全错了的600多万党员、干部和群众进行了甄别平反,一方面的确主要是坚持了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理论原则,另一方面也是坚持以人民内部矛盾理论为指导分析党内、国内政治问题的结果。
2、这个理论为新时期以来中国的一些改革政策的推行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成功地解决了一些棘手的问题 。新时期中央对建国后许多历史问题的解决和现实决策的推行都有赖于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指导。比如大量历史冤假错案的平反、纠正,这个工作如果要严格地按照法律、纪律程序来一点一滴地核对史实,那也不知要费多少时间。后来,组织部门对于这些大量的党内、国内案件的复审处理,主要从人民内部矛盾的角度来看待,不能说一些人、事没有错误,但不能认定为反党、反社会主义,因此在主要性质的确定上采取了一风吹的办法,所以对当时的一些案件的平反还留有一些小尾巴。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出现的很多新问题,诸如大量群体性事件、干群关系紧张、思想文化领域的斗争、改革开放政策上的分歧,甚至党内的政治分歧等等,基本上都按照人民内部矛盾的思路进行处理,总体上没有夸大事件的性质,没有过分地打击、处分当事者,更没有采取运动的方式扩大范围,从而保证了改革开放路线的持续贯彻。如果中国共产党事先没有经过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滋润,那么在面对新时期里出现的大量问题时就很难在理论上合理地加以解决,那么各级党委和政府处理起相关的问题来就要棘手的多——如果要坚持实事求是,那么在理论上又解释不通;如果继续维护传统结论论,又要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
3、改革开放前的一系列错误实践从反面验证了该理论的实践价值性
令人遗憾的是,毛泽东在系统地提出人民内部矛盾理论之后不久,就发动了反右派运动,使得阶级斗争的理论在实际生活中占了主导地位,随后的庐山批右、整风整社、社教运动、文革灾难,使得阶级斗争理论占据党内、国内社会生活的主流指导思想。正是在这个特别强调敌我矛盾的理论指导下,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遭受了重大的挫折。这一点从反面说明,在以阶级斗争理论为指导、在阶级斗争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在其获得政权的领导地位后,必须要有一种能够中和、制约其阶级斗争思维惯性的理论,以防止其天生的阶级斗争性走向极端。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无疑地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
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新问题标征着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实践价值的有限性
虽然我在前面已经讲过,人民内部矛盾对于改革开放的推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理论可以完全诊治今天中国的病症,也并不是说这个理论的现实针对性是最明确的。事实上,改革开放后近三十年的发展越来越表明该理论现实针对性的弱化,它所起的作用更多的是方法论上的参考价值,关于这一认识的正确性与否,大家可以从邓小平的论著中发现。小平同志在谈到改革开放以来的许多重大问题的处理方针政策时,很少空泛地用这个概念,甚至连人民内部矛盾的概念提得也不多,提得最多的原则是实事求是。为什么他这么重视实事求是呢?只能说是 我们党内现在弄虚作假、从概念出发的东西还是太多了嘛!为什么他不多讲人民内部矛盾理论?恐怕与该理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导实践的效用有限性有密切的关联。
当今中国社会的发展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1950年代形成的人民内部矛盾理论提出了挑战:
1、社会阶层的新变化,使得该理论的针对性比较模糊。
过去提人民内部矛盾,表面的针对性——大量的党内、国内矛盾如何定性?革命的还是反革命的?其潜在的针对性则是阶级斗争在当时如何定位?须知,1956年我们已经宣布消灭了剥削阶级、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阶级斗争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此时如果用阶级斗争的观点来看待当时出现的大量群体性事件显然在理论上、政治上都讲不通, 在实践中更是危害严重。所以在当时提人民内部矛盾,可以极大地弥补阶级斗争理论指导实践不足的缺陷,在实践中能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在21世纪的今天,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上述针对性基本上不复存在了,我们的法律中已经取消了反革命罪的有关条款,阶级斗争也是基本不提了。在这个时候,提人民内部矛盾固然无错,但由于失去了针对性而显得其实践价值的非常有限。
还有,在1957年,当时中国关于敌人的对象很明确——三座大山。虽然我们赶走了列强在华势力,但他们仍对我们采取敌视的态度,所以这座帝国主义的大山依然存在;封建势力、官僚资本主义势力虽然在大陆被推翻了,但蒋介石政权在台湾依然立足,还在叫嚣反攻大陆,在联合国还是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反革命的阶级虽然已经消灭,但其个体意义上的成员还大量地以接受改造的方式存在。 人民的对象也很明确——工人、农民为主体,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作为阶级从整体上已经消灭,但作为个体依然存在,尤其是资本家还拿着定息。所以,在当时人民内部矛盾在实践中的操作中很方便,属于人民阵营的纠纷基本上按内部矛盾来处理,其他的则基本按敌我矛盾来办理。这个理论在当时的积极意义也是双重的:一方面可以务实地处理好正常的社会矛盾,争取群众的多数;一方面可以警示那些有敌对阶级的残余势力不要胡作非为,因为中国共产党没有放弃专政工具。
但是在今天,人民的对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人民解放军,还有一个总人数在1.5亿左右的新社会阶层: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现在人民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其包含的阶层极其的广泛。但这样一来,敌人的对象就有点模糊不清了,到底哪些属于敌人?恐怕除了国外的敌对势力、国内的分裂势力外,其它的就不好找了。反四项基本原则的人算不算敌人?严格地说,这是违法犯罪分子,这些人并不属于一个固定的阶级(阶层),因为阶级的划分是以经济基础为主要依据的。而且,无论哪一个国家的政权,都会有自己的国外的敌对势力、国内的分裂势力和大量的违法犯罪分子,这些人很难与我们过去概念中阶级意义的敌人相吻合。而且,我们现在对于人民的划分标准也有让人不太清楚的地方,工人、农民、解放军是按照职业的标准来划分的,但知识分子的划分一般是以受教育的程度为标准的,这势必导致各个阶级划分的重叠,但如果把知识分子定义为教师、记者、文艺工作者等,又容易在事实中造成他们与工农的对立。前几年中国社科院的专家们出版了一个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的调查研究报告,引起了一些弱势群体的热捧和利用,就是明证。看来,这是个很棘手的难题,值得研究。
总之,由于人民概念的过于广泛性和敌人概念的过于狭隘性,使得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失去了发挥其独特作用的社群基础,该理论缺乏有效的针对性,从而使其容易流变成一个空套套。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
2、与邓小平所提倡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有所差异。
新时期以来,邓小平在处理改革开放中的问题时,注重就事论事,不愿轻易地上升到政治的高度。邓小平在谈到党的历史上的所谓路线斗争时讲了这样一段话;“党内斗争是什么性质就说是什么性质,犯了什么错误就说是什么错误,讲它的内容,原则上不再用路线斗争的提法。”[9]这段话鲜明地反映了他处理问题的风格。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简单问题复杂化。1960年代的社教运动时,刘少奇认为当时的问题主要是四清四不清的矛盾,是党内外矛盾的交叉,应该说,刘少奇的判断有点就事论事的色彩,还不想上升到很高的政治高度。但毛泽东却认为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矛盾,进而认为四清运动的重点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结果使得左倾作风更加猖狂..。 还比如,如果一个官员犯了错误,你就应该根据党纪、政纪、国法来予以相应的处置,如果用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先来审查他是否属于敌我矛盾还是人民内部矛盾,那恐怕问题就难办多了。因为这个干部身份上属于人民范畴,又当了多年的领导,肯定在工作上干过一些有益的工作,如果他的人缘关系又不错,或者上级有人保护,自然就会被当作人民内部的问题而被大事化小地处理掉。按照同样的逻辑,小题大做的可能也是很大的。这样的情况在过去不是少得很,恐怕多得很。又比如,在民族纠纷事件的处理中,如果非得用人民内部矛盾理论来分析、解决,就很可能使得本来是刑事性质的案件转化为政治性质的事情。在改革开放以前,一个工农出身的人毁坏了公共财产与一个出身地富反坏右的人毁坏共财产在所受的处理上一般来说会有差别,这与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逻辑是有着密切的关联的。新时期,我们党在这方面做得很聪明,那就是决不轻易让法律问题政治化。而有些违法犯罪分子则拼命使自己的问题政治化,企图混水摸鱼,逃脱罪责。
3、该理论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不确切性的弊端。
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确定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标准的随意性很大。其最终裁决机构是各级党委、政府,具体说来,就是各个党委的主要领导人。 庐山会议上朱德批评彭德怀时说道:“顺着无问题,不顺成问题”,这是什么意思? 说穿了,即是彭德怀如果所作的事、所说的话如果按照毛泽东的意图进行,就没有问题,即使有问题 ,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如果违逆了毛泽东的意图,那么小错也会被当成大错,人民内部矛盾也会被当成敌我矛盾来处理。彭德怀作为一个政治局委员给中央主席写信却被打成反党集团,这不充分说明了所谓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的划分太随意了吗?文革初期,刘少奇、邓小平一起主持中央工作,共同做出了派驻工作组的决定。但毛泽东却对刘、邓所谓错误的性质作了截然不同的界定,这个判断的标准是怎么得来的?还不是中央主席的一句话。 1969年周恩来在传达九大时讲过这样的话:给资本家定息是将敌我矛盾当作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了。众所周知,民族资产阶级是被我们党长期视为人民范畴的力量,用和平赎买的办法来改造民族资产阶级是我们党经过深思熟虑而采取的政策,可是在文革那种极左的年代,连周恩来这样亲自参与制定这个政策的伟人也否认了民族资产阶级的人民性,视其为敌人。我相信周恩来的讲话是迫不得已的违心之举,但问题是多少人能确定他哪句话是违心的哪句话是真心的呢?谁又能保证其他的更多的领导人不会违心地说出类似同样的话来呢?如此一来,人民内部矛盾的划分标准的准确性又如何保证呢? 其在实践中的正确性自然就受到影响了。
4、与依法治国战略之间的关系的处理有不协调之处。
毛泽东同志提出人民内部矛盾时,中国的执政方式还是人治的,随意性、变化性很大,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律在处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非常有限,这是当时的一些客观情况所决定的,后人完全可以理解。毛泽东同志在1958年说过的话突出地反映了当时的政治方式: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10]1959年他还说,“我们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发表一篇社论,全国都来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呢!”在当时提倡人治的背景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对于正确分析、解决当时的社会矛盾问题,肯定能够起到非常积极的弥补性的作用。但在今天依法治国已经深入人心并成为我们的国策时,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积极意义自然就大打折扣了。因为无论从判定标准、执行机构、处置方式,两者之间都有着明显的不同,甚至冲突之处。我在前面所举的事例鲜明地表明,如果一个社会矛盾事件事先经过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过滤后再决定其是否经过司法程序,那么其司法处置的公正性就无法得到确实的保证。
5、与和谐社会理论之间关系的思考。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社会理论当然不是否定阶级斗争的存在,但它的理论重点是在建立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又融合人类共同价值追求的政治体制、法律体系、文化体制、生产方式,而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对于这些制度文明的建设能够起的作用不是直接的,至多是方法论上的意义。因为我们无法直接从敌我对峙的力量中去寻找现阶段的民主方法、法治手段,也不能从敌我的划分中侈谈现代公平正义、诚信友爱。
“江山代有人才出,各领风骚数百年”。任何一个伟大的人物、任何一种伟大的理论的价值都具有特定的时代性,离开了时代性,这种价值必然就要褪色,这是唯物辩证法的规律。毛泽东同志无疑是一位划时代的伟人,它的关于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也无疑是伟大的理论,但是在社会历史背景发生了巨大变化的今天,它的个别结论的直接指导价值自然不如以前那样有效了。坚持与时俱进的中国共产党人自然不能满足于这个理论的已有的创新价值,而应当看到其中的不足,以不断地丰富和发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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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共(布)党史 》, 人民出版社1954 年版, 457页、 459-460页。
[2]斯大林:《论列宁主义问题》,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 648页。
[3]冯育民:《对斯大林时期苏联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理论的浅析—兼谈衬“无冲突论”的反思》,《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1987年四期。
[4] 《李立三百年诞辰纪念集》,中共党史出版社1999年版,132、269页。
[5]《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3、 94 页。
[6] 叶扬兵:《1956一1957年合作化高潮后的农民退社风潮》,《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7]周晓虹 :《1951-1958:中国农业集体化的动力》,周晓虹、谢曙光主编 《中国研究》总第一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8] 黄峥:《王光美访谈录》,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162-163页。
[9]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2页。
[10]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人民代表制度建设四十年》,民主与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