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跃生:当代农村三代直系家庭构成分析——兼与城市比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35 次 更新时间:2009-03-30 17:16

进入专题: 代际关系   直系家庭   中国乡村研究6  

王跃生  

内容提要:从户主代位构成上看,当代农村三代直系家庭有两种主导形式: 一是以第一代人为主导,一是以第二代人为主导。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超过50%的三代直系家庭以第二代人为主导,第一代人退居从属地位。第二代人赡养和照料老人是这类家庭形成的重要原因。在缺少社会保障的农村环境中,丧偶老年妇女对家庭养老有高度的依赖,她们成为三代直系家庭产生的主要前提条件。第一代人为主导的家庭虽不占多数,但却有逐渐升高之势;担任户主的第一代人多数尚未年老,这类家庭具有代际协作特征。与农村相反,城市三代直系家庭则以第一代为主导,经济自立能力强使第一代人摆脱了对子女的生存依赖,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三代直系家庭是松散的,但却有助于提升代际关系质量。这应该成为农村三代家庭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三代直系家庭 户主代位 代际关系 人口普查数据

一、问题的提出

家庭结构及其变动是家庭研究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最近几年,本人一直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先后通过个案汇总、区域村庄和全国层次等几种方式对中国家庭结构演变进行了探讨[①]。通过这些研究,我发现,传统时代,复合型大家庭尽管为人们所推崇,但它很难成为多数人的家庭实践,而处于复合家庭和核心家庭之间的直系家庭、特别是三代直系家庭在民间有着比较广泛的存在。当代社会更是如此。

1982年以来的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直系家庭比重仍在20%以上。农村的直系家庭则表现为稳中有升,1982年为22.82%, 1990年为22.44%, 2000年为24.83%。在直系家庭中,三代直系家庭所占比重最大。根据三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国三代直系家庭稳定在16%的水平;农村则有所增长,1982年为17.52%,1990年17.57%,2000年18.99%。在农村所有家庭类型中,三代直系家庭比例仅次于由夫妇与子女组成的标准核心家庭。

然而,对于三代直系家庭,还有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我认为,在全面把握农村家庭基本构成的同时,对有代表性的家庭类型进行深入探究是非常必要的。这将有助于提升对家庭结构与功能关系的认识水平。

本文将依据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库、1990年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库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库展开分析。即利用三次普查数据所提供的人口学特征明确的信息,如性别、年龄和生育,社会学特征显著的信息,如家庭关系、婚姻状况等,集中对三代直系家庭进行研究。

本文的分析方法是,以户主代位为切入点,通过分析不同代位户主的构成,不同代位户主家庭的分布,重点弄清以下问题,(1)三代直系家庭户主代位构成(2)不同类型三代直系家庭的组成方式和功能,(3)城乡三代直系家庭构成比较,(4)三代直系家庭的特征和发展走向。

无论从国家、社会组织对户主的定位,还是从家庭内部的管理角度看,户主均非随意设定的家庭符号,而是具有实际职能和权力的家庭代表和管理者[②]。因而,以户主代位为基础观察家庭成员关系,有助于把握三代直系家庭的本质特征。

需要说明,第三次和第四次普查中的家庭成员代码比较简单,没有儿媳代码。她与户主的子女混杂在一起,统一以子女称之。对此,我们进行了加工处理,将其从中筛选出来,以便对家庭类型进行识别。而这三次普查中均没有家庭类型和代位变量,它们是通过我们加工后获得的[③]。

三次普查时间分别进行于1982年、1990年和2000年。1982年,农村基本处于从集体经营向家庭承包经营转型时期,集体经济对农民生活影响的痕迹还有一定程度的表现。当时的农民基本上以土地为生,劳动力的非农转移尚未开始。1990年,土地虽仍是多数农民生存的基本依托,但农村劳动力经营土地的时间大为缩短,不少青壮年劳动力开始在非农领域寻求增加收入的机会。2000年,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成为普遍现象。在不少农村,农业生产被老人和妇女所承担。我们想了解,在这一社会变革背景下,农民家庭,特别是三代直系家庭受到哪些影响?

一些建立在村庄基础上的小型调查结果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老年父母在家庭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下降,农村家庭的管理权更多地由处于青壮年的儿子(第二代人)承担。根据阎云翔在黑龙江一个村庄收集的数据,直系家庭中,1980年由第一代人担任家长者为61%,1991年为40%,1998年为23%,而已婚儿子担任家长的比例则从39%逐渐上升至60%和77%[④]。王金玲20世纪90年代中期对浙江北部桐乡这一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村的调查表明,家庭当家人为第二代者占59.03%[⑤]。

那么,在全国水平上,三代直系家庭的构成和特征如何?对此所作整体分析和系统研究还很少见。本文将试图从普查数据中发掘可资利用的信息,寻找问题的答案。利用普查数据分析家庭结构的有利因素是,由于数据样本量大,便于从不同角度、不同范围进行比较分析,避免区域或局部研究的片面性,提高整体认识水平。

二、三代直系家庭组成类型说明

我们知道,依照人口普查方式,家庭成员关系实际是以户主为坐标展开的,而成员是有代际之别的。在三代直系家庭,由不同代际的成员出任户主,代际关系也将发生变化。

概括起来,标准的三代直系家庭将有以下三种构成:

1.第一代为户主的三代直系家庭(简称A类家庭)

图1 第一代人为户主家庭关系模式

图中的箭头表示户主代位职能的发挥方式(下同)。户主对成年已婚下辈则主要是管理和协调关系,对未成年下辈则表现为抚养关系。不过,其中第三代未成年人更多地是靠第二代人来抚养。

2.第二代为户主(简称B类家庭)

在三代直系家庭中,第二代位人做户主,表明其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状态,要对上辈老年人承担赡养之责,对下辈尽抚养义务。

3.第三代为户主(简称C类家庭)

一般而言,在三代直系家庭中,第三代人多未成年,已婚比例更低[⑥],由其出任户主的可能性比较小。

除了上图所列成员外,三代直系家庭中还有其他直系之外的其他成员,如户主的兄弟姐妹等。不过,从直系角度看,相对于不同代位的户主,他们实际是依附性成员。多数情况下,其存在与否对直系家庭类型的划分并不产生影响。

实际上,上面三种标准三代直系家庭类型之下,还有诸多非标准的类型。特别是第一代和第二代人缺失配偶,它们也是三代直系家庭。

若脱离开户主之位,三代直系家庭的关系方式是一样的,或者说只有一种类型。但实际生活中,家庭关系均以一个特定的成员为基点来展开的;没有这个基点,将难以建立家庭关系。可见,家庭成员关系、代际关系的最大特点是它的相对性。只有抓住这一点,才能认识家庭成员关系的本质和家庭结构的功能。

三、 农村三代直系家庭的代际构成

(一)不同代位户主和家庭成员的构成

说明:1.本表数据由笔者根据整理加工后的1982年1%、1990年1%和2000年长表1%抽样数据库统计得到,以下表格数据来源同此。

2.家庭成员代位是对三代直系所有成员的统计。对一、二代已婚成员的统计方法是,将这两代人中的非直系成员和户主未婚子女、未婚兄弟姐妹从家庭成员中剔除;第三代主要成员代码比较明确,他们或者是一代户主的孙子女,或者为二代户主的子女,均为直系成员,故对其不作已婚未婚区分。

1.户主的代位差异

1982年以来三次普查中,农村户主的代位构成均以第二代人为最大,第一代次之,第三代人作户主的比例最小(三个时期均不足1%)。值得注意,二代户主比重1982年在三个时期最高,1990和2000年分别较1982年减少7.70%和7.40%。它直接导致一代户主比重的提高,1990年和2000年分别比1982年高14.07%和13.54%。这种变化的原因是什么?

从家庭的生产职能上看,1982年,农村多数地区处于从集体组织经营向家庭经营转制时期,一些地区则尚未开始这种转制;即使完成转变的地区,在转型初期,集体经济组织在作物品种安排、产品征购等方面的作用仍比较大。一般而言,集体经济时期,家庭中户主作用似乎比家庭经营时期要小,因为生产活动均由生产队统一安排,家庭成年人无论老年、中年,还是青年,都是其中一个普通劳动者,没有责任大小之分。然而,实际上,生产队之下户主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要高于承包制实行之后。它的作用是集体组织所赋予和强调的。从经济行为上看,家庭户虽不是一个生产单位,但却是一个分配单位;而对家庭成员来说,家庭又是一个消费单位。更重要的是,集体组织要借助户主管理、约束家庭成员。中国的集体经济时代又是政治运动频仍、思想教育增强的时期,各种群众大会不断。相对于老年人,既是主要劳动力、又受过一定教育的中年人更能适应这种形势的要求。承包制之后,家庭的生产功能恢复,家庭所受外部制度约束减少,户主安排完全由家庭自己决定。加之,农村青壮年男性出外谋生增多。这或许会增大第一代人出任户主的比重。当然,这一判断还需要数据的支持。

依据阎云翔和王金玲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直系家庭中第二代为户主大幅度上升,达到60%,甚至更高[⑦]。阎云翔将家长代位的变化视为家庭权力中心的转移,第二代家长比重增大表明直系家庭的权力中心从老一代转移到年轻一代。年轻夫妇成了家庭中的主导力量[⑧]。这些经验性研究对本文1990年以来的数据分析具有支持作用,即第二代人担任户主的比例明显高于第一代人。区别在于,按照本项统计,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三代直系家庭中第二代人出任户主的比例就处于多数水平,而不是在90年代初期以后。还有,普查数据显示,二代为户主比例在90年代初以后并非明显上升,而是有所下降。关于这一点,将在下面进一步分析。

我们认为,一般而言,农村三代直系家庭户主代位差异是家庭养老抚幼功能的体现。或者说,养老抚幼作用是三代直系家庭代位构成差异的最主要原因:第一代由于年老,逐渐退出劳动领域,将家庭事务管理职权交给第二代;第二代人正值壮年,是家庭收入的主要创造者,在家庭事务决策上的作用最大。第三代人基本上以未成年人为主,或者说他们要靠父母、祖父母抚养、照料,既没有条件创造财富,又无能力管理家庭事务。

2.家庭成员的代位差异

家庭成员的代位构成统计,是将包括户主在内所有生活在三代直系家庭中的直系和非直系成员进行分代际统计。

根据表1,不同代际所有家庭成员的构成有明显的时期特征。1982年第三代人比重最大,其次为第二代,第一代人比重最小;1990年和2000年为第二代人所占比重最大,第三人次之,第一代最小。三个时期的共同点是第一代人所占比例均为最小;第二和第三代人构成位次在三个时期互有高低。

根据第二部分的代际构成图可知,第一代和第二代的完整形式应该是各有两个人。

依照对数据库所作统计,1982年第一代平均有1.33人,第二代为2.24人,第三代为2.61人。第二代超过2人,表明在A类家庭中,第二代除已婚儿子、儿媳外,还有未婚子女被包括进来。若去掉未婚者,第二代平均人数为1.83人。1990年,第一代为1.39人,第二代为2.22人,第三代为2.04人;减去未婚者,二代平均人数为1.85人。2000年第一代为1.48人,第二代为2.02人,第三代为1.58人。减去未婚者后,第二代平均人数为1.83人。

(二)不同代位成员性别构成

表2 三个时期三代直系家庭成员和户主性别构成

根据表2,不同代位户主均以男性居多。其中第一代户主男女之比分别为5.54:1、5.02:1和7.53:1,第二代户主性别比为10.35:1、14.08:1和15.10:1。值得注意的是,女性户主比重不仅没有随着时间推移而增加,反而减少了。在我们看来,农村户主以男性为主是婚姻方式和血缘的男系传承两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在从夫居为主流的婚姻模式下,女性嫁入丈夫之家,或者说进入以丈夫家早已建立起来的父系关系网络之中。在这种环境中,任何对户主的改变将带来混乱,除非不得已时才会更动。需要指出,以男性为主体的户主模式的保持并不意味着同代位女性在家庭决策中不起作用,尽管传统社会有这种表现。在现代农村,特别是中青年夫妇中,与户主同代位的女性对家庭事务有比较大的发言权。夫妇对在生产经营、消费和子女教育等问题上,协商已经成为比较普遍的决策方式,这些已经为大量专题调查所佐证[⑨]。因而可以说,户主的符号意义或形式大于实质。当然,这种情形主要是在与户主同代位成员之间,或者说是户主与配偶之间。而在不同代位之间,户主及其配偶的决策权力是其他代位成员不能比拟的。这也是我们关注户主代位差异的原因。

不同代位之间户主均多由男性承当,表明三代直系家庭中,已婚男性缺位状况并不显著,至少其中长期出外者没有明显增加。根据上面对户内第二代已婚成员的统计,性别比从1982年的91.64上升到2000年的96.12。这提示我们,就三代直系家庭而言,已婚中年男性出外的比重在三个时期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集体经济时代,尽管农村人口私自流动被严格禁止,但国营和集体工矿企业从农村招工活动并没有停止,只是其家属不允许随迁。此外,在本地从事教育的教师,来自农村、在本地和距离较近的公社和县、市行政和事业单位工作的普通干部,其配偶和子女多在农村。所以,集体经济时代,农村存在一定数量的夫妇两地分居家庭。当然,这类家庭在农村总家庭数中所占比重不一定很高,况且,两地分居者并非都生活在三代直系家庭。1985年后,干部、职工家属随迁限制逐渐被取消。但1990年普查中三代直系家庭性别比中的女高男低现象仍然存在,其原因主要是中青年已婚男性出外打工所致。就普遍情形而言,1990年以来农村男性青壮年劳动力出外从事非农工作比例在稳步上升,无论已婚未婚均如此。若三代直系家庭已婚成员也受到这一经济力量的驱使,第二代成员性别比降低才符合这一变动逻辑。但实际情形正好相反。这至少表明,三代直系家庭中青年已婚男性长时间出外谋生、妻子与子女留在农村家乡的比重并没有在农村劳动力流动提高的背景下增大。当然,不排除这种可能,夫妇一并出外或举家进城比重增多。但若如此,前者中的三代直系家庭将转化为隔代直系家庭,后者则已经不被当地纳入统计之列。

“五普”长表数据有一个本户成员出外半年以上的统计指标,这可以帮助我们认识三代直系家庭成员出外谋生状况。从中得到以下数据:在不同类型的直系家庭中,三代直系家庭无成员出外的比重最高,为81.01%,而二代直系家庭为72.61%,四代直系家庭为76.25%,隔代家庭最低,三隔代家庭为29.52%,四隔代家庭为40.10%。因没有出外人员的信息,难以进行更具体的分析。但通过与隔代家庭的对比可以发现,三代家庭一旦主要成员外出半年以上,则将使其转型成其他类型家庭。若就三代直系家庭内部而论,A类家庭75.80%无外出半年以上者,B类家庭为84.68%。进一步看,男性为户主的A类家庭无外出半年以上成员占76.31%,B类家庭为87.22%;女性为户主A类和B类家庭分别为72.01%和47.58%。两类家庭有人外出,并一定是户主的配偶,A类家庭户主的其他成年子女,B类家庭户主的同居未婚兄弟姐妹等外出都会被记录在户主名下。但这种差异意味着,不同类型家庭成员的管理方式是有区别的。并且户主配偶的外出也会有所显示。B类家庭男女为户主状态下成员的外出比例明显不同,表明女性为户主时配偶出外增加,或者说丈夫出外增加了妻子成为户主的机会。不过,B类家庭妻子作户主的比例毕竟很小,整体看,夫妇在户内占绝大多数。

四、农村不同代位户主与三代直系家庭的组成方式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将三代直系家庭代位构成的基本面貌呈现出来,但尚未弄清不同代位户主所组成的是什么样的直系家庭。前面已经提到,以不同代位户主为基点观察三代直系家庭的类型是认识家庭成员关系和代际关系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揭示三代直系家庭的形成方式、原因和功能。

根据表3,在A类家庭中,农村三个时期完整的三代直系家庭由户主与配偶、儿子、儿媳和孙子女所组成。其在三代直系家庭总数中分别占18.90%、23.69%和25.76%,呈逐渐升高之势;在A类家庭中占52.23%、57.47%和62.71%。可见,完整三代直系家庭是其中最大的类型。A类家庭中作为长辈的户主,有偶率(至少在户内有配偶)分别为66.67%、69.89%和79.80%。

B类家庭中,完整的三代直系家庭包括户主与配偶、父母双亲、未婚子女)和户主与配偶、已婚儿子、儿媳)两种组合。合并之后,三个时期其在三代直系家庭中所占比重分别为7.96%、8.46%和8.95%;在本类家庭中所占比例分别为12.58%、14.48%和15.28%,并不占主导地位。比例最大的是户主与配偶、单亲和子女组成的家庭,其在本类家庭中所占比例分别为72.60%、73.76%和73.30%。另外,B类家庭中,三个时期长辈即父母双方均在户内的比例分别为14.56%、15.54%和17.60%。可见,其中超过80%的家庭只有父母一方在户内。

C类家庭户主类型中,完整的三代直系家庭很少,可以忽略不计。

(一)从年龄构成看不同户主代位家庭的形成

要对三代直系家庭的形成方式有所认识,弄清不同代位成员年龄,特别是不同类型家庭户主代位的平均年龄最重要。

通过前面的统计,我们已经知道直系家庭三代成员的平均年龄构成。那么,在第一代为户主和第二代为户主两类直系家庭中,第一代人的平均年龄有无差异?在我看来,其基本差异应该是B类家庭中的长辈年龄应低于A类户主及其配偶年龄。这是一个假设,其基本出发点在前面已经提到,即强调家庭成员中最具有财富创造能力和管理能力的人充当户主,因而相对来说,年富力强的中年人充当户主的机会要高于年龄衰老的长辈。

在此,主要对男性加以分析。根据表4数据,A类家庭户主辈年龄较B类家庭中第一代人年龄低10岁上下。前者平均年龄在60岁以下,他们虽接近老年,但尚可劳作,具有管理家庭事务的能力。后者则超过67岁,接近古稀之年,他们虽尚未完全退出劳动领域,但基本不是家庭主要劳动力,至少在三代直系家庭如此。

“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农村老年男性60-64岁干得动农活者占18.68%,65-69岁占13.56,70-74岁为8.77%;女性三个年龄组分别为14.85%、9.76%和4.51%[⑩]。可见,多数已经推出主要劳动领域。

另一值得注意的现象是:A类家庭中,第二代人的平均年龄不及30岁。这个年龄的男性虽然已经娶妻生子,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但尚未达到成熟的管理者年龄,难以担当户主之责。当然在父亲缺位时,他们肯定是最合适的户主人选。B类家庭中,第一代人已经年迈,第二代正值37岁这样的壮年,因而成为户主之位的主要承担者。

从第一代平均年龄看,A类家庭赡养老人的功能尚未体现出来,或者说它不是一个养老型三代直系家庭;B类家庭的养老功能已经表现出来,户主代位承担着养老抚幼的责任。

按照阎云翔对黑龙江农村的调查,在农民看来,如果老年夫妇和儿子儿媳住在一起,叫“跟儿子过”,“跟”带有很被动的意思,表明老人处在无权的附属地位[11]。

根据户主代位构成和年龄结构数据,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第一代人为户主的家庭,基本上是核心家庭延伸的结果。在核心家庭中,绝大多数父母,特别是父亲为户主。儿子长大成人并婚配,仍与父母住在一起,首先形成二代直系家庭,生育之后则形成三代直系家庭。

若已婚子女在婚后与父母分家,或自己生有子女后,再与父母分家,那么,这类直系家庭或者难以形成,或者维系的时间很短。

(二)从家庭规模和成员关系看三代直系家庭的组成

我们设想,A类家庭比B类家庭的规模要大。理由是,前者户内除了已婚儿子外,还可能有未婚子女。根据前面对不同代位成员年龄结构所作分析,我们已经认定,A类家庭是由核心家庭延伸所形成。第一代户主对家庭事务拥有决策能力。同时,家庭中的未婚子女只能继续依赖父母生活。而B类家庭,父母处于依附状态,具有决策能力的户主对其未婚兄弟姐妹的接受程度肯定不及父母对子女的接受程度。这就决定了B类家庭中成员的直系程度更高。

下面具体观察一下数据:1982年,A类家庭规模为6.53人,第二代为6.22人,相差0.31人,前者比后者高4.98%;1990年分别为6.02人和5.56人,相差0.46人,高8.27%;2000年分别为5.30和4.97人,相差0.33人,高6.64%。尽管两种家庭人数没有悬殊之别,但差别是存在的。

由于1982年、1990年和2000年普查中的家庭关系代码不同,故在此分开统计。

在A类家庭,未婚子女比重超过已婚儿子比重。其中1982年,平均每个家庭有未婚子女1.16个,而已婚儿子为0.80个。已婚儿子、儿媳(这其中也有少量女婿和已婚女儿,如在招赘家庭)合计,平均每个家庭为1.73个。

1990年每个家庭未婚子女数为0.89个,已婚儿子为0.84个。已婚儿子、儿媳(女婿和已婚女儿)合计,平均每个家庭为1.79个。

2000年未婚子女为0.38个,已婚子女0.88个。这其中包括一些已婚女儿(招赘者即被包括在内)。已婚儿子、儿媳(已婚女儿、女婿在内)合计为1.72个。

可见,1990年前,在A类三代直系家庭,未婚子女在家庭成员中的构成很高。2000年明显减少。

进一步观察数据,我们发现,A类家庭1982年每个家庭虽平均有1.16个未婚子女,但实际上,并非每个三代直系家庭都有未婚子女。根据统计,1982年有未婚子女的家庭占51.32%。由此,我认为,若A类家庭中,结婚者为长子,那么,户内有未婚子女的概率较高;若结婚者排行最小,其他早结婚者都已分出,那么户内则不会有未婚子女。表8所列数据表明,1982年和1990年A类家庭未婚子女平均年龄不足20岁,他们虽已成人,但未到结婚年龄。

在B类家庭,虽然父母或父母一方在户内,但未婚兄弟姐妹在户内比例很低。我们认为,1982年和1990年这一类型家庭中家庭关系为“其他亲属”者应多为户主的兄弟姐妹等近亲。根据表6,1982年和1990年分别为3.88%(其中未婚者占81.44%,)和2.15%(其中未婚者占82.33%)。2000年有兄弟姐妹这一编码,其所占比重1.34%(未婚者占96.27%)。根据对1982年数据所作统计,在B类三代直系家庭中,只有4.91%包含有这些可能的“未婚兄弟姐妹”。未婚兄弟姐妹在这类三代直系家庭较少,与其形成方式有很大关系。从年龄结构上看,这类家庭中的第一代人——户主的父母多已步入老年,其所生子女多已婚配,若与已婚兄长共同生活,他们所组成的将是复合家庭,而非直系家庭。事实上复合家庭在总家庭中所占比重很低。

由此可以这样说,在既有已婚子女又有未婚子女的A类家庭,父母尚未完成所有子女的婚配大事,责任在身。同时未婚和已婚子女共存一户也需要父母加以制约。故这类家庭多由第一代父母充当户主。当然,也有不少已婚子女选择婚后与父母分爨各过,借此获得日常生活和经济上的独立。A类家庭中,户主有较大比例的未婚子女生活于户内这一事实进一步印证了我们了认识:它是由核心家庭直接延伸形成的。

1982年和2000年的B类家庭中,父母所占比重仅次于子女,兄弟姐妹数量很少。这既表明,这类家庭的养老功能最大。但它对兄弟姐妹的容纳却是有限的。当然,客观上同辈兄弟多已经结婚离家。这就提示我们,那些有兄弟姐妹的家庭多是从父辈为户主的核心家庭转换过来。

(三)长辈婚姻状态与三代直系家庭的形成

这里的长辈是指A类家庭和B类家庭的第一代人。我们想对这两类家庭中的长辈婚姻状态作一比较。

在A类家庭,长辈有偶率很高。从前面的统计可以看出,他们的平均年龄不到60岁。更重要地是他们中多数夫妇在户内生活。这成为户主发挥家庭管理职能的重要条件,进而形成男主外、女主内的格局。尽管城市家庭中的性别分工已不显著,但必须承认,在农村,它仍是家庭生活的基本模式。

1982年和1990年,B类家庭长辈中女性丧偶率超过70%,2000年接近60%。长辈男性虽然丧偶率低,但其在B类家庭中比重分别只有29.82%、31.95%和26.11%。因而多数B类家庭往往没有父亲的踪影。父母在B类家庭的构成可通过统计数据显示出来:1982年所有B类家庭中,13.76%为父母在户内,20.29%只有父亲,66.04%只有母亲;1990年父母均在户内家庭为15.38%,只有父亲21.60%,只有母亲63.02%;2000年父母均在户内为16.89%,只有父亲26.56%,只有母亲56.55%。可见,B类家庭中多数只有母亲,1982年和1990年更为突出。

这里,对B类家庭占比重的类型户主夫妇与子女及父母一方所组成的家庭作一观察,看看在这类家庭中父母一方的婚姻状况。

在1982年和1990年数据中,出现未婚父母样本,它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少见。这种情形实际主要是男性未婚,当然也有个别女性。1990年第一代人中未婚男性为0.42%,女性为0.14%。那些未婚收养或过继他人子女者,其养子女长大后结婚生育,会形成父母一方未婚的情形。应该说,在中国农村60岁上下人群中,未婚同居现象是很少的,因而这类家庭主要是单亲家庭。由于这类家庭比例很小,1990年第一代人中只有0.56%,故不影响我们对有婚姻行为父母婚姻状况的认识。

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丧偶在三个时期均占最大比重。女性更为突出,其丧偶比重在前两个时期超过或接近90%。男女有配偶比重前两个时期差异不大,男性在15%上下,女性不超过10%。2000年有配偶比重有所上升,但男性仍在25%以下,女性在20%以下。

从男女平均年龄看,三个时期并无明显不同,2000年男性比1982年增加1.45岁,女性提高1.75岁。父母平均年龄上升,有配偶也相应增加,这是容易解释的。但这类父母单方在户内生活的家庭中,有配偶率提高,意味着父母分居生活比例上升。

从年龄结构看,1982年64岁以下男性占27.98%,女性占27.78%;2000年第一代男性64岁以下占23.18%,女性占27.78%。正常情况下,分居父母应该主要以这些低龄者为主,如男性出外从事轻体力劳动,女性帮助其他子女照看孩子,2000年尤其如此。但也有可能会出现老年父母被多个子女分别赡养的状况。在农村调查中,我们总能发现这样的个案。相对来说,第一种情形应该更多一些。

总之,B类家庭中最为常见的户主夫妇与子女和父母一方组成的三代直系家庭,丧偶是导致父母一方缺失的主要原因,其中缺失父亲者超过70%。可见,农村老年女性对已婚子女的养老依赖更高。

(四)不同年龄组成员在三代直系家庭生活的比重

家庭户中成员年龄和其所生活的家庭类型关系如何?这里,想着重观察家庭户成员的年龄与三代直系家庭的关系。这一关系是通过统计所有年龄组家庭户成员生活的家庭类型来获得。

根据图5,1982年和1990年三代直系家庭的曲线走向非常相似。50岁以下各年龄组,除0岁组稍高外,在三代直系家庭生活的比例均不超过25%;55岁以后逐渐升高,至70岁和75岁年龄组,超过50%者生活在三代直系家庭。如果将二代和四代以上直系家庭包括在内,7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生活在直系家庭中的比重超过55%,接近或达到60%。

2000年数据与前两次数据的不同之处在于,20岁和25岁组出现一个小高峰,分别达到27.93%和34.72%。这是由于结婚时间不长的夫妇生有子女后仍然同老年父母住在一起,独子夫妇增多是直接推动因素。30-45岁年龄组处于低谷,这几个年龄组夫妇与子女所组成的核心家庭最为普遍。50岁年龄组以后三代直系家庭比重再次逐渐提高,最高值在75岁年龄组,为47.72%。它低于前两次普查的峰值,但若将二直系和四代以上直系家庭包括在内,75岁、80岁和85岁年龄组分别为58.78%、62.80%和64.88%。可见,多数70岁老年人在三代直系家庭生活,表明他们对家庭养老有较高的依赖。

四、三代直系家庭构成的城乡比较

这里,我们想从城乡角度对三代直系家庭作一比较,看看在不同生活环境之间的三代直系家庭变动趋向和特征是以相似为表现形式的,还是有一定差异。进行这种比较的另一层意义在于,1980年以来,中国人口城市化的速度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加速,城市三代直系家庭状态和形成方式或许能对农村的未来发展有所揭示。

(一)城乡三代直系家庭户主代位构成的比较

户主构成最能体现城乡三代直系家庭的异同。

1. 基本构成

城乡之间,特别是城市和县之间户主代位差异十分明显。简而言之,农村三代直系家庭户主以第二代为主;而城市则第一代为主;镇则居于两者之间,第一代和第二代户主比重相当。

2. 性别差异

城市第一代户主中有较高比例的女性,1982年和1990年女性户主超过40%;而农村同期女性户主不足20%。城市第二代女性户主和第三代女性户主城市同样高于农村。

将男女户主分别统计,可以发现,女性在提升城市第一代户主比例中所起作用。

1982年,三个代位中,城市男性户主分别为49.73%、50.01%和0.26%,女性户主分别为71.04%、28.86%和0.10%。从男性角度看,第一代和第二代户主比例基本持平,但女性一、二代有悬殊之别。两者的样本按代位合并后即会出现第一代户主占多数的局面。具体来看,第一代户主中男性在三代直系家庭总数中占33.15%,女性占23.72%。而农村第一代男女户主在总家庭数中的比重分别为30.66%和5.53%。

1990年城市户主中三代男性分别为61.83%、38.03%和0.14%,女性户主分别为81.56%、18.31%和0.12%。第一代户主中男女在三代直系家庭总数中分别占38.49%和30.80%,农村分别为34.42%和6.86%。

2000年城市男性户主分别为55.85%、43.99%和0。16%,女性分别为80.93%、18.96%,三代比重太小,可以忽略。这样,城市第一代户主男性占40.29%,女性占22.55%。农村第一代男女户主分别为36.15%和4.79%。

城乡第一代户主分性别在三代直系家庭中所占比重的差异实际就是男女对同代位户主总比重贡献的差异。三个时期,城市女性对户主比重的贡献的百分点均在20以上,而农村女性对户主比重的贡献则只有5个百分点。若仅在城乡男性户主之间进行比较,三个时期差距并不大,其比值分别为100:92、100:89和100:89;女性则为100:23、100:22和100:21。

城市第一代户主中有如此高的女性户主,这是否与其丧偶率高有关?

(二)户主婚姻状态

城乡之间户主婚姻状态的最大区别表现在第一代人之间,城镇第一代户主丧偶比重明显高于农村。1982年相差10个百分点,1990年相差7个百分点,2000年相差9.65个百分比点。第一代户主离婚比例虽然城市也高于农村,但其在总数中所占比重在1%上下,影响比较小。

城乡第二代户主均为有配偶比重占绝大多数,并且城乡之间相差很小。第三代户主则以未婚为主,相比而言,农村有配偶比重高于城市。

(三)城乡三代直系家庭差异原因分析

通过上面汇总数据,我们已经看到,城乡三代直系家庭最核心的区别是:城市,第一代户主比重明显高于农村。并且,女性在提升城市第一代户主比重方面有重要作用。就表层原因看,城市居民已经脱离了主从婚姻关系模式,即婚姻并非象农村那样以一方(主要是女性)进入另一方(主要是男方)村庄和家族之中为表现形式,地域和血缘力量对女性的歧视和束缚很小。户主从男性向女性的变动并不存在严格的制度性障碍。城市女性就业相对普遍,退休后有退休金,这使其经济上对子女的依赖较低。这可以部分解释城市女性,特别是丧偶女性中户主率明显高于农村的原因。

关于第一代户主,特别是女性户主自立能力的信息,在1990年前的普查数据库中难以获得。但2000年长表中有被调查对象工作状况和未工作者主要生活来源的项目。这里我们想将两组数据结合起来,认识城乡户主,特别是女性户主的生活独立程度。

表12最核心的数据是无工作靠家庭供养的比例。城乡男性都不高。城市男性靠退休金生活的比例最大,而农村则以有工作(实际还在从事农业等谋生性劳动)。无论哪种形式都表明,三代直系家庭中第一代男性户主有较高的经济独立能力。城市女性生活来源上不依赖家庭成员者超过70%,农村也在60%以上。这也说明,多数第一代女性户主有经济自立能力。

表12数据也告诉我们,在一些三代直系家庭,处于被家庭成员供养的老年父母,户主地位仍可保持,对女性尤其如此。但农村第一代女性户主整体上不足12%,因而,被供养女性出任户主者的比例很低,在A类三代直系家庭只有4.28%;城市该项比例相对较高,为10.74%。

尽管城乡第一代女性出任户主的经济独立能力没有明显差异,但城市A类家庭中女性户超过三分之一,并且A类家庭在城市占多数。因而,城市A类家庭女性户主就不是简单的少数。可以这样说,多数城市女性是基于经济自立而维系户主地位的。

这一数据的缺陷是只统计未工作的老年人,而没有包含有工作者。作为老人有工作,工作收入可能是主要生活来源,也可能工作收入只是其生活来源的一部分。因而,该数据并非对整个老年人生活来源的全面反映。根据1994年国家统计局进行的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城市和农村老人靠子女供给的比例分别为34.94%和64.23%,靠离退休金者分别为48.54%和4.39%,靠自己劳动收入分别为14.30%和29.18%[12]。

在我们看来,家庭的存在需要有一个重要的物质载体—住房。三代直系家庭作为相对复杂的家庭类型,住房的影响因素更是不可忽视的。对于住房与三代直系家庭的关系,我的基本假设是,住房归谁所有,谁即为户主。在城市福利分房时期,谁分得住房,谁即是户主。家庭其他成员只能依附户主生活。在这种情形下,即使没有收入者,只要拥有住房也可能成为户主。由于普查数据中难以兼顾这方面的调查,除非进行专门调查,否则这种研究将无法进行。令人欣慰的是,五普长表涉及这一内容,其中有一个项目为本户“住房来源”。

购买原公有住房和租用公有住房最能代表福利分房制度对家庭形态的影响。我们认为,公有住房比例高表明户主或户主配偶是房屋的分受者,而子女则是依附者。表13男女这两项指标合计后分别为63.66%,70.08%。我相信,这一比例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更高,女性高于男性,说明女性户主地位与这些公有住房有更强的关系。

这里有必要从城市福利分房制度和城乡社会差异角度对三代直系家庭户主构成的影响再作分析。

我们知道,解放以来,城市实行的是福利分房制度。这一制度实际是由单位,而非社会公共机构来落实。多数情形下,单位房源是短缺的。为减少单位内部成员之间的矛盾,分房规则的制订是必须的。按职务、工龄、年龄等指标打分、排队成为比较通行的做法。这样,在城镇地区,特别是企业中,相对年轻的职工要在单位分到住房是比较困难的。因而,新婚夫妇,甚至结婚若干年、已有子女的夫妇,不得不依赖父母的住房。在整个80年代和90年代前期,福利分房按单位系统管理,住房由谁分到,谁即为户主。我认为,这是城市三代直系家庭第一代为户主高的主要原因。20世纪末21世纪初,福利分房制度逐渐被取消。但多数城镇居民,特别是中老年居民仍居住在旧的单位所分房屋中,当然,这些住房已按成本价买下。户主实际仍是第一代父母。没有房屋居住的已婚子女仍要依赖父母生活。有学者将这种现象概括为资源匮乏说。其基本假设是家庭现代化的进程因受到物质条件的制约而放缓或有所变异。住房条件是影响现有家庭结构和居住模式的主要原因之一[13]。言外之意是,若没有住房限制,城市家庭的核心化局面将更加突出。本文并非要研究已婚子女为什么要和父母居住在一起。而是从已形成的三代直系家庭户主安排间接认识家庭中谁是主导者、谁是从属者的问题。仅从户主代位的城乡差异上看,城市三代直系家庭中的父母相对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

若强调住房这一物质条件对家庭结构的影响,还要看到,不仅城市,农村也有家庭资源匮乏问题,甚至更为突出。不过,两者也有差异。农村住房即使在集体经济时代也一直保持着私有性质。集体经济组织解体前,社员可以无偿获得宅基地。因而,在多数农村,一当有子女到了结婚年龄,就可以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因而,对农民来说,住房约束具有弹性。更重要的是,70年代以后,结婚的子弟都要求拥有属于自己的住房。父母倾数年积累,为子女建房造屋。新房的产权界限基本上已经明确,谁住归谁所有。在不少地区,若不具备新建住房这一前提条件,儿子的婚姻就难以实现。这就导致父母所积攒的钱财逐渐被子女蚕食,以致萎缩到没有属于自己的容身之宅,最终成为已婚子女的依附者。这种情形在土地承包责任制建立、实行宅基地有偿获得政策之后依然保持下来。与农村相比,城市的住房则具有一定刚性特征,而这种刚性是有利于老年人的。在福利住房允许被分房人购买之前,单位所认可的户主是被分房者,已婚子女不能变更,更不能剥夺。因而无房居住的已婚子女只能依附父母居住,而不是相反。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父母对子女的抑制和子女对父母的依赖建立在土地资源、房屋等核心财产基础之上,其中土地对家庭成员的生存价值最大。父母,特别是父家长对家庭财产的控制受到传统伦理、法律和民俗的保护。而子女预期能从父母那里获得一份属于自己的财产,才会服从家长的管束。比较富裕家庭多代同居家庭的维系正是基于这一条件。进而,老年父母被子女赡养送终。但来自子女的赡养并非具有完全保障。鉴于这一点,富裕家庭的老年父母常为自己留下一份养老地。而在多数中等以下家庭,父系财产不足于使子女得到生存依托,各自谋生成为主流,老年父母的赡养也往往是低水平的。可见,父母一代在年老之后仍有一定的财产支配能力,对其免于被动赡养具有重要作用。在欧洲近代之前农村地区,围绕着家庭财产和养老问题,不同代际之间最容易发生冲突[14]。

不过也应看到,在当代城市,三代直系家庭存在“同形而异实”的状况。即形式上共同生活,而实际上收入各自独立。已婚子女从自己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为生活费用,交予父母。这种松散的、自由度高的直系家庭,已经无所谓主导和从属之分。它容易减少家庭成员矛盾,进而能够维系下去。

而多数农村家庭还没有进入这种状态。老年父母对子女的依赖是刚性的,不可替代的。因而主导和依附关系还是很突出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城市的三代直系家庭中所形成的松弛的、自由度高的代际关系应该是一种发展方向。

结 论

通过对三次普查数据的分析,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三代直系家庭的状态和变动有了基本把握。根据上述研究,我们得出以下认识:

1.农村三代直系家庭户主代位构成以第二代为多数,第一代次之,第三代比重很低。这说明,农村多数三代直系家庭是第二代为主导的家庭。

2.第一代和第二代户主的年龄结构和不同代位所有成员的年龄结构表明,由第一代人为户主所组成的A类家庭尚不是以赡养老人为主的家庭,不过其中第三代子女比较幼小,因而第一代和二代成员的代际协作功能较强。由第二代人为户主的B类家庭是典型的抚幼养老型家庭,其中的户主及其配偶是这类家庭的核心成员。在农村,从构成比例上可以看出,B类家庭是三代直系家庭的主要类型,它是家庭养老行为的主要依托。

3.代际性别构成:(1)从户主性别构成看,农村三代直系家庭户主均以男性为主。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农村从夫居为主的婚姻模式和血缘的男系继承传统有关。而农村家庭管理事务和家庭经济活动中男性作用高于女性也是其户主地位得以维系的因素。当然在户主与其配偶之间,地位差异已基本不存在。

(2)就所有成员的性别构成看,若不分家庭类型,三代直系家庭成员中第一代以女性比重最大,第二代女性稍高于男性,第三代则为男性高于女性。若分家庭类型,A类家庭第一代人中男女比重相当,第二代、第三代亦如此;但在B类家庭,第一代性别则以女性为主,且多已丧偶。三代直系家庭中第一代比重较高实际是依赖B类家庭长辈女性来提升的。从整体上看,丧偶女性对家庭养老有更多的依赖。

4.农村三代直系家庭的形成方式

(1)A类家庭是由核心家庭延伸所形成。在这类家庭,第一代处于主导地位,已婚子女和未婚子女均处于从属地位。由于第一代和第二代已婚者中的多数人处于有劳动能力的时期,均有对独立生活的追求。因而,A类家庭往往是不稳定的,多子家庭尤其如此。不过,在短时期内,代际交换和协作的需要也会将父母与已婚子女维系在一起。

(2)B类家庭的形成可概括为三条途径:一是最初由核心家庭延伸而形成A类家庭,但随着父母年老,特别是原来的户主—父亲去世,出现户主移位现象。独子家庭中这种情形更多一些。二是合爨形成。子女婚后即与父母各自生活,随着父母年老,或子女方面的原因,两个分爨单位组合到一起,表现为父母或父母一方依附儿辈生活。三是接收形成,已婚儿子为主导的核心家庭将分爨生活的老年父母接受下来,承担养老责任。它与第二种类型的区别在于,这多是家庭矛盾的产物。特别是有多个已婚儿子的家庭,彼此都不愿主动接纳老年父母。通过家内协商或外人调解,其中一个儿子勉强接纳父母,其他子女分摊衣食费用。值得注意,若没有子女愿意接受与父母同爨生活,便会出现轮养的局面。可见,B类家庭是户主父母在代际关系中交换能力弱化的结果。

在一定程度上讲,不同代位者的主导和依从具有客观必然性。年幼者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不得不依附长辈;年老长辈失去劳动能力,在缺少社会保障的农村,只得依赖子女获得生存条件。

当然,在现代社会,这种主导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森严的、紧张的。多数情况下,代际之间是合作的、互助的关系。在当代农村,被赡养者多数时间并非完全躺在病榻之上,而能生活自理,甚至通过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来降低对他人的依赖程度,缓解家庭的矛盾。

这项研究纠正了我们以前的一种认识,即认为三代直系家庭是两个核心家庭—父母为

主的核心家庭和已婚子女为主的核心家庭的叠加[15]。就农村而言,多数三代直系家庭的主体并非两个核心家庭的叠加,而是老年父母一方依附已婚子女所形成。当然,A类家庭从形式上看有叠加特征,第一代人为户主的核心家庭因子女结婚、生育而延伸为三代直系家庭;而多数B类三代直系家庭则更多地是处于弱势状态的老年人对已婚子女的依附。从代际家庭权力安排上看,农村三代直系家庭很难形成两个代位权力中心,多为一代从属于另一代。否则,直系家庭将会裂变为两个核心家庭,

城乡三代直系家庭户主代位构成的差异表明:城市老年一代有相对独立的收入、住房,他们在与已婚子女间代际关系中处于有利地位。而在农村的大部分时期,由于收入水平低,父母只得将有限的积累用于维持基本生存和儿子的婚姻备办上,从而换得老年之后的赡养需求。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老年父母应有这样的意识:增加自己在代际交往中的交换能力和自主能力,减少对子女养老的依赖程度。这将是从根本上提高代际关系质量的重要途径。

作者 王跃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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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王跃生:“十八世纪中后期的中国家庭结构”,《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华北农村家庭结构变动研究 —立足于冀南地区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②]传统时代,户主与家长具有同等含义,根据清末调查户口章程第四章调查户数:调查户数时应查明户主姓名。户主是指现主家政者而言(见戴鸿映:《旧中国治安法规选编》,群众出版社,1985年,第32页)。解放后,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②](见《中国人口年鉴》1985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83页)。

[③]我的同事李玉柱对数据库进行了整理加工,特此致谢。

[④]阎云翔著:《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 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119-120页。

[⑤] 王金玲:“非农化与农民家庭观念的变迁—浙江芝村乡调查”,《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四期。

[⑥] 根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数据,第三代中已婚者为1.92%。

[⑦]阎云翔著:《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 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119-120页;王金玲:“非农化与农民家庭观念的变迁—浙江芝村乡调查”,《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四期。

[⑧]阎云翔著:《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 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119-120页。

[⑨]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1991年所进行的一项调查,在家庭收入支配上夫妇共同管理支配占80.99%,妻子和丈夫支配分别占6.94%和10.21%;在生育决策上,夫妇共同商量占82.87%,妻子和丈夫决定分别为6.71%和3.89%。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编:《当代中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资料》,万国学术出版社,1994年,第278页、320页,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998年所组织的一项调查,农村家庭夫妇在生产、生育和子女教育三项事务的决策中均以夫妻商量占多数,分别为78.5%、61.1%和71.7%,由丈夫做主分别为13.5%、10.1%和16.4%,由妻子做主分别为6.4%、27.9%和10.8%。见杨魁孚等主编:《中国计划生育效益与投入》,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57页。

[⑩]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编:《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数据分析》,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年,第57页。

[11]阎云翔著:《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 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185页。

[12] 转见杜鹏、武超:“中国老年人的主要经济来源分析”,《人口研究》,1998年,第4期。

[13] 潘允康、约翰.罗根、边馥琴、边燕杰、关颍、卢汉龙,1997,“住房与中国城市的家庭结构——区位学理论思考”,《社会学研究》,第6期。边馥琴、约翰.罗根,2001,“中美家庭代际关系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第2期。

[14] (奥地利)赖因哈德 •西德尔《家庭的社会演变》,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52页。

[15]王跃生:“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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