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家亮:通过集团诉讼的环境维权:多重困境与行动逻辑

——基于华南P县一起环境诉讼案件的分析[1]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09 次 更新时间:2009-03-30 17:04

进入专题: 集团诉讼   环境维权   中国乡村研究6  

黄家亮  

摘要:通过集团诉讼的环境维权在国内学术界还是一个少有涉猎的领域。本文以华南P县的一起大规模环境诉讼案件为案例,“展示”并分析了在当前中国基层社会这一特定“场域”中,通过集团诉讼这种方式进行环境维权所面临的多重困境和农民的行动逻辑。文章立足于通过叙事的方式来建立对当下“通过法律的环境维权”的场景化认识。在此基础上,作者分析了这种行动面临的四个主要困境,即集体行动的“搭便车困境”,农民维权的“合法性困境”,司法诉讼的“体制性困境”,法律逻辑下的“环境权困境”。面临四重困境,在推进“通过法律的环境维权”时,农民的行动中蕴涵着特殊的行动逻辑,这主要包括特殊的动力机制和特殊的行动策略。特殊的动力机制包括:村民们因基本生存面临威胁而不得不进行的生存抗争,诉讼精英的使命感和道德勇气,诉讼精英生存危机下不得不将斗争进行到底。特殊的行动策略包括:始终控制在法律范围内的行动;选择性激励;诉苦、弱者的武器、“问题化”、“挟中央以抗地方”等动员策略;引入媒体、专业环境诉讼帮助NGO、环保支持网络等外力以搅动地方利益格局,等等。

关键词:集团诉讼 环境维权 多重困境 动力机制 行动策略

一、引言

随着各地工业化步伐的加快,环境污染逐渐向低成本的农村地区转移。这使得农村社会中由于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越来越普遍和尖锐。环境维权已逐渐成为农民维权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动因之一[2]。仅从有关环境信访的统计数字这种趋势: 1995年,群众来信总数是58678封,到了2006年,群众的来信总数已经达到了616122封。11年之间,环境信访的数量增长了10倍之多,而信访问题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又大多数会转化为群体性事件[3]。因此,环境维权已经成为一个不得不引起重视的社会现象。

与环境维权行为急遽增加的现实相比,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还远远不够,专门针对这个问题的扎实研究尚不多见。不过从一般意义上谈论农民有组织维权的研究并不鲜见,也形成了一些比较具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如依法抗争(李连江,欧博文,1997)、以法抗争(于建嵘,2004)、合法性困境下的农民特殊利益表达机制(应星,2007)、“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利益表达分析(吴毅,2007)。这些框架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理论资源,同时也给本文的研究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从是否诉诸法律手段,农民有组织的维权行为可以区分为通过法律手段的维权和通过非法律手段的维权,前者主要就是集团诉讼,后者则包括诉诸行政手段的集体上访、诉诸自力救济的群体性事件和部分群体性利益表达行动[4]。已有研究基本上都把关注的焦点放在集体上访上,很少关注集团诉讼。当然,这主要是因为当前中国农民的有组织维权行动主要是诉诸上访和信访,而很少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有关。但这不带代表通过“集体诉讼的环境维权”没有研究的价值。相反,为什么当前人们不愿意选择这种环境维权的手段,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而且,就整个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环境权益,或通过法律手段推进环境治理的重要性会逐渐提高[5]!

本文关注的问题就是:在“当下中国基层”这一特殊的政治生态中,作为一种特殊的环境维权形式的集团诉讼在实践中究竟是如何展开、而又面临什么样的困境?另一方面,这种维权行动又如何克服一般的集体行动困境和中国特有的体制困境?其行动的逻辑是什么样的?

本文以个案的形式介入这一较新的研究领域,并立足于首先将这一跌沓起伏的故事呈现出来,在对故事的铺陈中展示特有“场域”中种种权力、关系、策略、技术,以及其所勾连而成的“通过集团诉讼的环境维权”的运作逻辑。笔者认为能将这个不可多得的精彩故事尽可能深入全面地呈现出来,对于这个刚刚起步的研究领域来说可能具有更加不可替代的贡献。这不仅仅是因为一个好的叙事可以给后来的研究者提供反复“咀嚼”的素材,还因为叙事本身往往是接近社会生活的实践层面、凸显其内在“隐秘”的最好方法(李猛,1998),一个成功的叙事本身就彰显着重大的理论意涵(黄家亮,2006),而且因为中国社会生活的变通性、过程性、模糊性,叙事在中国研究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应星,2006)。为了保证故事的叙述不被刻意地“肢解”和“侵害”,我们将叙事和对故事的解读分开来表述。

本文的故事来源于我们对一起号称目前中国最大规模的环保诉讼案件所进行的深入田野调查。该诉讼原告有1721人之多,被告是亚洲最大的某化学原料生产厂,持续时间前后5年多,至今仍“余音未了”。2007年8月,包括笔者在内的一行7人深入到该案发生现场华南P县,分头对原告、被告、代理律师、P县各相关政府部门、法院以及一般民众进行了10天的深入细致访谈,并现场考察了原被告双方的生存状况。正式访谈对象达82人[6],录音180个小时,收集电子版资料50多万字,音像资料12小时。返回北京后,调查组又访问了参与该案的某专业环保诉讼NGO、多家报道该案的媒体记者。总之,我们力图从各个不同的方位还原事件的真相。正是在这种不断地挖掘、反复地追问中,“通过集团诉讼的环境维权”背后的困境、机制、逻辑都一一得到淋漓尽致展现。

二、官司的缘起(P县的诉讼)

化工厂始建于1992年,投产于1993年。到1999年二期工程投产后,生产规模大了一倍,对周围的污染也猛然增加。根据2003年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的报道,当时村庄受污染影响,山上林木全部枯死,地里庄稼几乎绝收,河里鱼虾完全绝迹,居民常常感到头晕、腹痛、恶心、鼻塞、胸闷、皮肤瘙痒,癌症发病率大幅度增加。 当地村民极端的说法是“方圆数里,寸草不生”,“山上像火烧过一样”。从2002年3月起,当地村民开始寻求通过法律的手段捍卫自己的生存环境,先后经过P市中级人民法院和P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村民们获得赔偿684178.2元。该案是中国迄今规模最大的集团诉讼案件。由于其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典型意义,也曾被评为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山里引来金凤凰?

故事发生在一个只有18万人口的华南P县[7]。据县志记载,该县 “历来山青水秀,鸟语花香,盛产毛竹和反季节蔬菜。”[8]令P县人民骄傲的是该县具有独特的天然空调(常年气温在14℃-28℃),是P市唯一无污染之县。同样由于地处偏远,该县经济上相对落后,长期以来几乎没有什么像样的工业。1994年以前,这个县甚至没有一条柏油路。至少对于该县A、B、C三个村庄的村民来说,要不是一次偶然的机遇,他们可能还会延续着这种平静的生活。

1992年,P县所在省的省会H市闹电荒,电价奇高,用电大户H第一化工厂计划将高耗能的氯酸钾产品的生产向能源丰富、电价较低的山区转移。此时恰逢P省关于经济发达地区帮助和带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海陆合作”政策出台,P县丰富、廉价的水电资源和积极的引资政策吸引了H市第一化工厂。在P省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与支持下,该厂出资70%、P县电力公司出资30%共同组建的龙舟化工厂落户P县A村。对于P县县政府来说,该项目的引进无异于山里引来了金凤凰。化工厂于1993年建成投产,当时年产氯酸钾一万吨,由于经济效益显著,1998年工厂又进行了二期扩建。扩建完工后,年产量达到三万吨氯酸钾和一万吨氯酸钠,是P县最大的一家企业,也是P市惟一一家产值过亿元的企业。很快,化工厂就成了P县的主要财政支柱,承担着全县财政收入的1/3,每年还为当地提供500万元的运输业务,解决当地600多人的就业问题。副县长王红甚至说:“没有龙舟化工厂的贡献,我们的公务员、教师的工资可能就难以按时发放。”

随着化工厂飞速发展,其身上的也渐渐笼罩起了各种光环。不知从哪一年开始,该厂宣称自己已成为亚洲最大、世界一流的氯酸钾生产厂。一时间,“P省明星企业”、“P省企业利润300大”、“省环保先进企业”、“市先进企业”等等一顶顶桂冠戴在了它的头上。龙舟化工厂成了P省“海陆合作”项目的光辉典范。以致于当时的P省省委书记专程到该厂考察并欣然题词:“企业发展的创举,工业扶贫的良策”。

零星的交涉

然而,对化工厂的官员们来说,传到他们那里的也不是一味的好消息,村民们接二连三的过来反应自家山上的毛竹受到废气污染就是一件烦心事。当时的厂长派人去周边山上核实有关情况,得到确认后,于1995年1月15日,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对部分村民因作物死亡受损给予了一次赔偿——死亡毛竹大的每根赔12元,中等的赔10元,小的赔8元,但这只限于还能找到根的毛竹,像大面积死光,根也烂掉了的就不在赔偿之列了,这让有些村民愤愤不平。

还有更早一些的征地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些冲突,村民认为自己的良田突然被征走了,而补偿并不令人满意。他们与乡政府和化工厂交涉,结果是化工厂做了些让步,承诺可以在政府的土地补偿款之外,再付补偿款的30%给农民,作为化工厂的补偿金。

A村一个叫柳大元的村民,是村里的笔杆子,爱好舞文弄墨,写得一手好字,到现在还常常写诗填词。中学时曾是学校里的文学骨干,没考上大学,1978年参军入伍,在这个相对封闭的小村里,算是见过世面的人。他写信说自己因为化工厂的污染而得了癌症,要求巨额赔偿,否则会将此事公之于众。后来听多位村民说他的鼻癌是早在化工厂搬过来前的1989年就有了。当时化工厂的反应如何,我们不得而知,我们这次在化工厂访问时问到这个问题时也被支吾过去。可以肯定的是,他是最早站出来积极反映化工厂问题的村民,早于本文主角章金山(后文详述)。据柳大元自己说,他不仅向县政府、地区政府写材料举报,还直接给中央领导写信。2001年9月22日至10月13日,每天给当时民望极高的总理朱镕基发一封信,从不间断,在他家里我们还看到了同样内容的信换了一下称呼寄给了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2001年11月底,他的举报终于得到了回应,从国务院发出的一封要求督办的公函被附在他的举报信后寄到了P市环保局和P省环保局。之后,省地环保局联合调查组就来了。2001年、2002年,县政府连续两年下拨给附近两个乡镇金鸡乡财政所、大丰镇财政所“农业灾情减免款”434415.2万。据后来厂方和县政府的一致说法,这笔钱实际上是化工厂补给村民们的,所以到后来在P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将这笔钱作为化工厂已经支付过的补偿而扣除。总之,用柳大元自己的话来说,在与化工厂的战斗中,“我点燃了星星之火,后来章金山成了主帅!”

那么章金山又是何人?他又是怎么样走上这条艰辛的维权之路并成为名震全县、全市、甚至成为海内外媒体追逐的焦点人物呢?

村医章金山及其惊人发现

加拿大某资深记者曾这样描述他眼中的章金山:“有着像当地寺庙里可以见到的佛一样亲切的面容,张医生已经把阻止化工厂弄脏东南方中国的苍翠繁茂小山的他家乡的空气,水和土壤作为他的职业。”[9] 初见章金山却确实很难把他与一个带领一千多人的反抗强权的“领袖”联系起来,一张娃娃脸上永远挂满笑容,声音细声细气,不凑近的话你很难听清他在说什么,微胖的身体很少有什么肢体语言。平时少言寡语的他说起这个事件来就滔滔不绝。

他是1960年生人,原住P县B村。1980年P县一中毕业后,参加县、市卫生局组织的培训,再加上跟一位老中医学习,他习得一身不错的医术,当上了赤脚医生。从1983年起,开始在山寿乡龙降村开私人诊所。1989年底,诊所迁至位处县郊的A村。平静而殷实的日子一直持续到1999年。由于前几年生意的红火,这一年,他在城关盖起了一栋令人羡慕的两层小楼,进一步扩大了诊所的规模、改善了诊所的条件,以适应日益增加的业务。

但就在这一年的一天,他突然发现了一个“令自己只冒冷汗的秘密”。即自1994年开始,在他这里来看病的人越来越多,而且症状大多如此相似——头晕、脑胀、腹痛、恶心、呕吐、肩背腰痛、胸闷、心烦、干咳、皮肤瘙痒、眼酸流泪、记忆力衰退、头发脱落等,以前村里生病都是呈季节性、规律性的,现在一年到头都是种种怪病。村里得癌症的人越来越多,短短几年,全村因癌症死亡的人数达到了26人,而之前这里的癌症是极为罕见的。而且,从1995年开始,全村青年人进行征兵体验时就没有一个人合格。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当时,化工厂二期工程刚刚投产,生产规模猛然增加两倍,常常有一些村民反应污染加重,而村民病况反常也正是化工厂在该村落户的时间,莫非……

如果是一般人,想到这里也就算了,甚或暗自窃喜,因为毕竟自己的生意是越来越好了。但章金山再也坐不住了!后来许多人对他的行为很难理解,包括该县一位对他颇为关照的政协副主席就直接问他:“你生意好了,怎么还不高兴了?”三年后,面对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镜头,他道出了他的想法——“生存环境这么恶劣,村民受这么大的苦,我一个人赚钱有什么意思!”[10]

“当时,非常天真,以为是上面的人不知道情况,我反映上去就能解决。”他回忆说。

告状-曝光-官司

1999年底,章金山第一次给P市环保局和P市市政府写信反应,但没有回应。随后,他又给一些媒体写信,也石沉大海!2000年下半年,为了整理医疗档案,他买了一台电脑。在学习上网的过程中,他发现了一个诀窍——利用网络伸张自己的权利远远比以前的投诉和村民们的上访有效。他开始在强国论坛、天涯等大的论坛上频繁的发帖子,“先开始在论坛上发帖子很少人理会,后来附上了一些照片,回的人就比较多了”。他还通过电子邮件向各个媒体、政府机构大量地投诉, “能找到邮件地址的有关单位和领导都给他们发了,包括国家的各大部委,但基本都没有回应。”慢慢地他也就习惯了这种没有反馈地告状。

2001年12月6日,他突然收到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发来的邮件,让他们提交正式的投诉材料。信件原文如下[11]:

“你们好!我们将你们的投诉信转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和法规司。同时我们也请你们直接再写一封正式投诉分别给环保总局(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100035)和P省环保局办公室和污染控制处(H市环保路8号,350003)

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

huanbao@xiayidai.com.cn

2001年12月6日

这对章金山来说,可是个喜出望外的大好消息。他立即着手准备相关材料。一方面是请人实地拍摄录像,并从此开始有意识地收集证据;另一方面,他马上写了一份正式的投诉书,拿到化工厂附近几个村让村民们签字。村民们也很受鼓舞,一下子就有1300多人签了。他满怀希望地将这些材料寄到了指定地两个单位,但令他失望的是他等来的是无尽的沉默,竟然没有一个单位给他任何反馈。而村民们也常常来向他打听回应。他说:“当时心情极度地失落,没想到会是这样。”

接下来的一件事情让我们几个调查者始终无法相信,甚至基本可以推断纯属章金山编造,但我们发现在章金山和村民们的话语中,其是必不可少的诉说,多数媒体的报道也采信了这一细节。

章金山说,2002年1月12日,这个日子他一辈子也不会忘记,这一天正是他沮丧万分的时候,晚上竟然收到了时任总理朱镕基的回信。信是这样写的[12]:

“发件人:noagain[noagain@eyou.com]

发送时间:2002年1月12日星期六21:58

收件人:章金山

主题:Re:紧急求援——人民财产和生命受到严重危害,=急切请求新闻媒体记者伸手拯救!

章金山,您好!

我已经收到您的多封来信,可是我只能遗憾地告诉您,我的主页仅仅是一个个人主页,我对您的困难实在无能为力。如果可能,请查阅一些新闻媒体的网站并进行投诉,也许会有帮助。”

单纯纠缠于这封信的真假没有多大意义,实际上我们几乎可以完全肯定该信不是来自朱镕基[13],更令我们感兴趣的是这样一封信成为章金山动员村民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极其有效[14],也成了村民们以后行动的最重要的动力之一。

既然“总理”都建议要找新闻媒体投诉一下,章金山当然更加紧了张罗。就在“总理”来信半个月后,《方正》杂志的杨大明记者来到了P县。该杂志和《检查日报》一样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正是后者将章金山的投诉信转给了他们。显然,杨大明是被他眼前的景象震惊了,他在文章中描述到:

“一望无尽的几个山包上所有的林木和山草全部变的萎黄,踏上这些山包,你会看到到处都是枯枝败叶,没有昆虫,没有飞鸟,这死气沉沉、毫无生机的颜色与远处青翠欲滴的群山形成鲜明对比。”

他质问道:

“难倒利润就是一切吗?”

3月11日,章金山收到了反应P县化工厂污染事件的那期杂志。激动的村民们第二天就到县政府前面的大街上大张旗鼓地打出“还我们青山绿水”的横幅,以宣传这本杂志的机会向社会寻求控告化工厂的募捐。当地群众看到配有图片的报道后很愤慨,当时就有人纷纷捐款表示支持。3月13日晚,县委书记主持召开县委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龙舟化工厂环保治污问题。形成了中共P县县委《专题会议纪要》(三)纪要,其中写道[15]:

“……坚决反对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搞非法活动,破坏社会稳定,对触犯法律的,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如果系极少数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强新闻管理,认真把握新闻报道的正确舆论导向,引导新闻记者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政法机关对极少数违法分子要依法予以坚决查处…… ”

这种宣传和捐助活动连续开展了3天半,3月15日11点,P县建委城管队制止了他们的行为,并将他们的捐款箱带走了。第二天,他们继续在原地点宣传并募捐,下午约4时又遭同样的制止。在冲突中,执法人员打伤村民张祯祚的头部和宋基焕肩腿部,张源树、柳大元等多名群众亦被伤及。村民们以报告、控告、请愿书(村民联名盖指印)等形式,向P县公、检、法和县委书记、县长投诉、请愿,要求严惩伤人的执法人员及返还被抢夺的所有募捐款及财产,但均无解决。章金山通过网络向各媒体及有关部门投诉了他们的遭遇。4月13日的《中国环境报》披露了这一事件。

对于章金山及后来参与诉讼的村民们来说,杨大明可是个大恩人,他不仅第一次向社会披露了化工厂的污染事件,还最先推荐了他们走法律维权的道路,并告诉他们可以寻求某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后简称“帮助中心”)的支持。他们立即按照杨大明提供的地址将那一期的《方正》杂志寄给了“帮助中心”,并很快得到了同意支持的回复。4月的一天,“帮助中心”派杨乐玲博士带记者、律师、环境专家各一人前来调查。调查共进行了6天,调查组走访了P县县、P市、P省的相关部门。在离开之前,调查组交代了提起诉讼应该注意的问题。自此,后来声势浩大的“千人大诉讼”正式拉开了帷幕。

签名·证据·钱

杨乐玲走后,章金山就开始紧锣密鼓地做起诉的准备工作——寻求村民支持、收集证据、计算损失。

事隔四年多后,章金山坦率地说:“说实话,当时对法律并没有什么概念,想得很天真,以为法律是最公正的,我们受到这么明显的损害,通过法律讨回公道理所当然![16]”无疑,是来自北京的“中央记者”和法律专家给了他法律的启蒙并增加了他对胜诉的信心。

以前村民们也在零星地告状,在外地记者和专家来调查时,特别是在上次寻求在给环保总局投诉信的签名时,他们给予了章金山出色的支持。这次最首要的任务还是要征集大家的签名,在中国现有体制下,力量弱小的农民只有借助于声势的浩大才有可能引起社会的关注,才能对企业、政府等强势力量造成自上而下或自外而内的压力,使他们不得不正面去面对问题。由于先前媒体的曝光,村民们看到了希望,所以,这次的签名更加顺畅,共有1643人在起诉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当然,并不是所有支持者都在这上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像A村村委书记宋大军就是这样。尽管他非常同情村民们的遭遇,他本人也是污染的受害者之一,但镇里干部下来明确跟村书记、主任交底说“要站在厂一边”、“要帮助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尴尬的村长只能暗里帮助村民了。所以,他支援了诉讼代表们1000元钱——要知道他村支书工资收入每个月才300元呢,但坚决不在起诉书上签名,而且还要村民们为他保守秘密。

如今要动真格打官司了,以前松松垮垮、模模糊糊的关系现在应该明确化了,要想作为一个有战斗力的团体,他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确由哪些人在法律上代表他们。早在2001年的一个晚上,村民们曾经自发在村小学开了一次会,有两三百人参加,那次会上也有人提出要打官司,将化工厂告垮,并初步推举了章金山等人作为代表,甚至还谈到了筹集资金的方案。不过,那时候,由于对本地律师的不信任和对法律程序的全然不了解,也就说说罢了。这次不得不正式面对这些问题了。

其实,推举诉讼代表倒不是什么困难的事,在这么长时间与化工厂的较量中,谁上心谁不上心、谁能力强、谁能真正代表大伙的利益,大家心里早都清楚了。所以,没有太大争议,章金山等五人承担了这一光荣而又艰巨的使命。

参加诉讼的人数确定了,代表也选出来了,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钱。上诉需要一大笔钱。大伙儿一商量,决定向村民筹款。但是,要怎么样才能让大家愿意交钱呢?虽然说村里的村民都受到了化工厂的污染,大家也都希望得到补偿,但每个人受到的损失不一样,家庭经济状况也不一样,希望达到的目标也有所不同。为了尽快筹到钱,他们决定,最后的赔偿款按照每个人交钱的份额来分配,每50元算一份儿。这样,那些损失大的村民自然会多拿一些钱出来,以保住自己的利益。但是,又考虑到一些家庭确实经济困难,他们决定,只要在上诉书上签字,到时也可以按一份儿的份额参与分配。为了在更大范围内的筹资,他们还承诺,即使不是化工厂附近的村民,只要为诉讼捐了款,到时也可以参与赔偿的分配。于是,这样一个由几部分组成的筹款、分配方案形成了。虽然这在当时顺利筹集到了诉讼的费用,却也埋下了重大的隐患,此是后话。

接下来的大事就是收集证据和统计损失了。这两件事让村民们伤透了脑筋,他们采集了化工厂污水样品却没有机构敢于为他们提供鉴定,也没有一个合法的机构为他们提供损失评估。

据村民们讲,化工厂的污水一般是在晚上偷偷排出,收集证据已属不易,而要对采集的污水样本进行检测。2002年5月13日,当村民们带着了他们通过24小时日夜轮流监视采取的5种污水水样来到P市环境监测中心要求检测时,工作人员一听说水样来自龙舟化工厂后就以所送水样量少、不符合检测要求而当即拒绝检测。在他们不知所措时,章金山拨通了“帮助中心”许老师的电话。许老师确认水样符合检测要求后,指导他们可以赴H市环境检测站或P省环境监测站送检,并提醒他们准备好检测费,对检测机构说明是付费的委托检测。他们马上赶往H市环境检测中心,也遭到了拒绝。最后还是省检测中心同意按委托检测收取检测费后将样品留下了。一周后,检测结果出来了,五瓶水样中有一瓶杂质过多无法检测,其余四瓶六价铬含量分别超出国家标准10倍、12倍、6倍、54倍。这是诉讼中证明化工厂污染周围环境的重要证据。

为了做好参加诉讼的每个村民所受损害状况的评估,章金山他们在“帮助中心”许老师的指导下拟定了统计方案,几位诉讼代表人挨家挨户让村民们自报自家的损失,然后再集中整理。整个统计过程持续了两个多月,他们收集的资料有两个药箱那么高。2002年11月7日,村民们正式就向P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整个提交给法院的诉讼材料有1900多页,A、B、C三个村1643名村民成为原告。后来,又有97名村民申请加入到诉讼,原1643名原告中有10名自愿退出诉讼,另有9名去世,参与诉讼的村民总人数为1721人,被很多媒体称为“千人大诉讼”。

从村庄事件到社会事件

村民们的行动越来越多的被外界所关注。2002年6月份,《方正》杂志又做了环保机构拒绝污水检测的追踪报道,《法制日报》、《光明日报》也做了跟进报道。媒体的声音得到了国家环保局的回应。2002年7月11日,由该局纪检曾某带队的检查组来到了P县,尽管由于种种操作使得村民们连这位“救星”的面都没有见到,但当他们得知当天国家环保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重点查处的55家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中,P省P县龙舟化工厂名列其中时还是欢欣鼓舞了一阵。

11月20日,省环保局在P县主持召开了P县龙舟化工厂年产二万吨氯酸盐技改项目环保验收征求意见会,并形成了《P省环保局关于印发P县龙舟化工厂年产二万吨氯酸盐技改项目环保验收征求意见会纪要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对化工厂和P县环保局提出的十条要求,村民将其简化为三句话——“山上要见树木,水里要见鱼虾,地里要见庄稼!”

紧接着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件以及国家信访局《群众反映》内刊中都点了P县龙舟化工厂的名,将其作为破坏环境的典范。《中国环境报》等媒体也继续跟进报道。化工厂与村民的冲突已逐渐从一个村庄事件走向了一个社会事件。而最终实现这一转变的是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的报道。

2003年4月12日21时15分,《新闻调查》栏目以《A村旁的化工厂》为题将村民们与化工厂的恩怨纠葛全方位的展现在了公众面前。节目迅速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很多人被这个村庄的命运震惊了。林世杰,这位土生土长的P县人,当时已是《检查日报》的记者,他这样描述了他当时的震撼[17]:

“缭绕的烟雾,枯死的杉树,干瘪的稻谷……我几乎是屏住呼吸看完4月12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播出的《A村畔的化工厂》。”

他也见证过这个村庄的过去和现在,他动情地回忆道:

“我凝视着那条小河,在我的记忆中,它清澈宛转,流过很多村庄。夏天,孩子在河里游泳,老人在河边钓鱼,妇女们在岸上洗衣服,并不时大声吩咐自己的孩子别到水深的地方。那是一幕多么美丽的乡村图画呀,但一切因为化工厂的到来而改变。几年来,我陆陆续续还乡,却发现那条河流日益肮脏。当我抱着我嫩芽般的侄女路过河边时,我的心里充满了悲哀——我们将要给自己的下一代留下一个什么样的世界? ”

也许出于同样的忧虑,各大媒体蜂拥而至、纷纷将眼目投向了这个村庄。我们粗略地统计了一下,《新闻调查》播出后,仅2003年,就有15篇对这个事件比较深入地报道[18]。

但令村民们遗憾的是,《新闻调查》节目播出的当晚,竟然全县停电。村民们认为这一定是化工厂搞的鬼,目的是 “为了封锁国家新闻信息,不让群众知情”。根据章金山提供的证据,他当晚致电县电力公司询问,值班小姐在睡梦中迷迷糊糊地说出了真话——“P县的电是由龙舟化工厂控制,他高兴送就送,他高兴停就停”[19]。第二天,P省环保局一位副局长专程来到P县调查污染事件的真相,在电力公司,她看到了昨晚化工厂厂长洪达开下达停电命令的原始记录,但电力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因为当晚会有雷电雨,为安全起见洪厂长才来电要求停电[20]。真相如何,暂且不论,有一点是明确的,化工厂是可以控制县电力公司的。

媒体的狂轰乱炸,使得本属于化工厂和村民们之间内部冲突的事件变成了一个全社会关注的公共事件,这对这个案件的走向几乎是决定性的。2003年8月13日该厂被国家环保总局列为全国十大环境违法案件。

引起双方上诉的初审判决

回到诉讼本身。2002年11月7日,村民们向P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16000元诉讼费( “帮助中心”支援村民8000元);2002年11月13日法院受理了本案;2002年12月28日又向法院递交了《鉴定、评估申请书》,2003年3月31日法院通知预交委托鉴定、评估费3万元, 村民们第二天就把这笔费用交上去了(同样是“帮助中心”支援一半);原定于2003年5月14日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后因“非典”突发,推至当年7月17日。

令村民们极为不满的是法庭既不认可他们自己提交的损失评估,而且收取了他们的委托鉴定、评估费,却迟迟不委托鉴定,导致无法开庭审理。他们认为法院这种行为是在有意偏袒被告,一直拖着等越来越多的证据消失后就可以为他们开脱责任。原告代理律师王大发非常气愤地说:“环境诉讼的案子损害赔偿鉴定时效性很强,证据稍纵即逝,他们这样拖着,明显是为了偏袒被告。”

愤怒的原告们和他们的代理律师一次次与法院交涉,只到2004年4月,法院才委托江西一会计师事务所出面做评估鉴定。接到会计事务所提交的评估鉴定报告后,2005年1月24日,中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一年前的2004年1月11日,章金山等曾向法院申请能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21],将案件开庭审理的地点确定为P县,他们的理由是大多数是贫困农民,希望旁听但又无力承担来往P市的费用。被法院拒绝后,2005年1月24日开庭当天仍有一百多名村民凌晨二点多出发,包车3辆赶往P市中级人民法院,上午7时到达法院。法庭上主要围绕三个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22]:

(1)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排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化工厂否认村民们的损失是由他们造成的,辨称自己的环保设施齐全、先进,“三废”排放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污染环境问题,并拿出环保局等部门提供的证明为自己辩护;他们还认为如果当地确实有污染损害情况存在也应该是临近的机砖厂排污造成的。这一说法激怒了村民们,“机砖厂1985建厂,1992年就停产了,怎么会造成污染呢?”当场就有不少村民离席以示抗议。

(2)原告的损失范围及数额是多少?根据江西会计师事务所出面做评估鉴定,村民的损失面积只有104亩,而村民认为实际损失应该是5000多亩,这个差距太大了。还有,被告方否认化工厂对村民身体健康有任何损害,原因是本厂职工常年住厂内并无特殊病患。在毛竹价格等问题上双方分歧也非常大。

(3)本案的诉讼时效,被告认为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诉讼时效只有3年,因此,原告至少在2000年1月1日前之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原告方辨陈他们早从1995开始就与化工厂交涉,诉讼时效可从1995年开始计算。

还有一件关键的事情,虽然在当天的庭审当中没有太多的涉及,但却是日后争执的焦点。就是被告坚称自己2001年和2002年已通过政府的“农业灾情减免款”补偿给被告434415.2万,应该在这次的损害赔偿中扣除。

2005年4月15日,中院宣布了他们的裁决结果[2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P省(P县)榕屏化工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山场林木、果树、毛竹和农田等损失人民币249763元;

三、被告应在P县县政府批准的废渣堆放场建立后或被告与福大废渣无害处理成果投入生产后或环保部门允许的其他处理方法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清除厂内工业废渣和后山工业废渣;

四、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683元,由原告负担25895元,由被告负担51788元;鉴定费100000元,由被告负担。

作为原告代表的章金山几乎没有丝毫犹豫就准备向P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的赔偿请求是经济损失10331440元,精神损失3203200元,总共13,534,640元,而法院的判决连个零头都没有达到。核心的分歧在于三个方面:第一、村民们对损失的判定与法院认可的损失判定差别太大;第二,村民和法院认可的农作物价格计算方法差别太大;第三,村民们请求得精神损失赔偿没有被认可。而且“立即停止侵害”,这种判词含糊不清,等于没说。

5月30日,他正式向省高院提交上诉状。同一天,化工厂也提起了上诉。他们的理由是本来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话,他们无需做出任何赔偿,村民们是成心跟他们找茬。他们态度非常强硬:

“从1995年起出现部分山林的枯死现象,并非答辩人的排放的废气所致,只是由于答辩人是一个有利税大户的国有企业,是一个冤大头,是一块唐僧肉,所以,所在地的村民就屡屡找答辩人操刀割肉,也由于答辩人为了急于搞好与周边村民的关系,基本上是有提都赔,就更助长了这种不正常的索赔现象,从1995年至今已支出了各种目的补偿费几十万元。”[24]

媒体轰炸中的终审

继上一年《人民日报》、《南方周末》、《新华网》等国内权威媒体后,今年海内外媒体对这个案件发起了前所未有的轰炸,《中国青年报》、《光明日报》、《南方农村报》、《新华网》、《公益时报》、《法治中国》、《财经杂志》、《环境》杂志等等,还有海外的《日本经济新闻》、《朝日新闻》等都加入了这一行列,而且从标题就可以看出来,几乎是一色的表达对化工厂的谴责,甚至说“围剿”也不过分[25]。

省高院立案后派法官专门来现场查看情况,据村民们说,当时高院的法官来看以后觉得中院做出的损害范围认定非常荒唐。这让村民们对二审充满了幻想。2005年8月18日是该案二审开庭的日子,事先章金山通过电子邮件广泛地向他的媒体朋友们发出《全国十大环境违法案二审(8·18)庭审邀请函》,还打印了一份名为《喜讯:旷日持久的全国十大环保案件的诉讼二审(8·18)在省高院开庭》的传单四处散发。他满以为在这次庭审中,省里的法官大人能够为他们重新厘定赔偿的范围,还他们一个公道。但不知是出于什么考虑,2005年11月16日宣布的判决书中,除了没有扣除一审以已经支付“农业灾情减免款”而扣除的434415.2万外,几乎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动,赔偿款变为684178.2元。

对于这一结果,章金山有几丝无奈地说:“判下来,我们虽然觉得有些不公正,但也无所谓,这个事情时间太长了,做一个阶段性的了结也好。”

2006年初,该案在起诉和判决的层次上基本告一段落了,但这个完整个过程又一次成了全社会的焦点。因为在由法制日报社与中华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等多家著名法学院协办的“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 中,其顺利当选,排名第九,几乎所有的大陆媒体都发布了这一消息。村民们恶作剧似的跑到城关路口拉了个横幅“祝贺龙舟化工厂被评为全国污染企业第九名!”

三、打赢官司之后的故事(胜诉之后与诉讼背后)

到此为止,从立案到终审判决这样一个过程是完成了,结果是村民们“胜诉”了,尽管判给他们的赔偿只有他们诉求的二十分之一。出人意料的是,终审之后的故事更加精心动魄。

扑朔迷离赔偿款

2006年1月,章金山等5位诉讼代表分别收到化工厂发出的前去领取诉讼赔偿款的通知。但当他们来到化工厂时却被告知此笔款项已经转给P县法院。他们马上赶到P县法院找到了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张浩,张浩说该款要请示院长。院长告诉章金山等人必须得拿出一个方案,把这笔赔偿款分配清楚,并在张榜公布后,由法院去调查,要在所有委托人百分之百同意该方案时,县法院才能将此笔款交给五位代表人。章金山当场就火了,“作为一院之长,这么荒唐的话你也说得出来?两个人的案子你们判了还多数要被反驳,怎么可能1721人全部满意?”院长也不好反驳,只说这是县委主要领导的意思。

他们回去将诉讼前筹集经费时约定的方案整理了一下交给了法院,法院说这个方案明显跟判决书不合。章金山说:“你们认为这样不可行的话能否写一个书面的东西给我,告诉我怎么样才行?我一定百分之百照做。”但法院一直没有什么反应。

案子就这样一直拖着,到我们去调查时,离判决生效已有一年零九个月了,仍然是杳无音信。明明胜诉了,却一分钱都拿不到手,村民们都很失望,慢慢也没有什么积极性了。

执行款为什么会成为现在这个局面,整个过程我们都是一头雾水。P县县法院既非本案初审法院,更非终审法院,自始至终与该案没有任何干系,为什么钱竟然到了他们的户头?他们又有什么权力扣住不给?章金山等人明知判决已经生效,赔款已经到位,这么长时间为什么不去初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对法院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张浩深入访谈后,逐渐解开一些疑问,但很多猜测仍然无法证实。

这位充满警惕的年轻院领导反复确认我们只是搞学术研究的“高才生”后与我们推心置腹地谈了他对这个案子的看法,以下是我们的当时的记录[26]:

张浩说:“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执行应该在一审法院,县法院既对这个案子既没有管辖权,也没有义务代管这笔钱。但当时地方政府和党委有要求,能不能帮忙开一个帐号,把这笔钱暂时寄存在我们这里。他们的考虑是这么大一笔钱、涉及到那么多人,怕分配不清楚产生矛盾,影响地方的安定、稳定大局。地方党委有些要求我们不得不照做。法院人、财、物都在地方,受制于人。从我们来讲,为地方政府做点事情也是应该的,毕竟党是绝对的领导。”但他反复强调“我们法院本来没有这个义务,这是不属于我们做的事情,我们只是帮地方政府一个忙”,他们“还巴不得(村民)早点把钱拿走,放在这里三天两头的有人来找,本来不属于我们的事情,烦死了”。按党委、政府的要求,诉讼代表们只有拿出一个所有诉讼人都服气的分配方案这笔钱才能放行,而且还必须得有县主要领导的亲自批示。所以,法院也不能轻易将钱交给村民,法院领导总是找各种理由推。比如说执行局就说要请示院长,而院长则要么说是县领导的旨意,要么说是上任领导任上的遗留问题,他对案件不知情,不能轻易松口。

张浩道出了法院的尴尬,他也同情村民的处境,认为他们来要钱也是正常的,“但是,许多事情就是情法冲突,合情合理但不合法。……从法律上讲,拿走执行款,有授权有委托、手续齐全就行。法院现在做也不对,不做也不对,夹在中间”。在判决还不到一年时,他甚至私下里当面跟章金山说让他们赶紧向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时还在法律期限内,他们委托手续也齐全,只要他们一申请,没有任何人能以任何理由不给。我们基层法院马上就得把钱汇上去,转个账就完了!”但令张浩纳闷的是,“这么简单一个事情,他们为什么不申请?他们那么多法律专家,为什么不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说他章金山不懂法律,他身边那么多法律人才不可能不懂!政法大学那些教授和律师们不可能不懂啊!况且我也当面跟他说过。为什么?”张浩给出的推测是章金山等人就是存心炒作,有意让案子拖着,让媒体炒作,以牟取自己不正当的利益。我们问他会有什么不正当的利益。张浩说:“他可以继续让村民们跟着他闹,他还可以到处接受采访啊,出去参加会议啊,接受其他机构的资助啊!还可以博取同情,提高知名度。”说到兴致处,他还给我们举另外一个例子佐证他的推测。章金山曾经跟卫生局打了一场官司,是他经过手的,比较了解。“当时卫生局要去查封张的诊所,章金山说‘你们尽管查吧,越早查封越好,你们断绝我的生活来源,我马上到网上去寻求支援’。可见,这个人是存心炒作的。”

就此我们专门对章金山做了一次访谈,他自己给出的解释是:“当时知道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知道只要申请就可以把钱拿到手。但是我们什么事情都是听政法大学那边的。诉讼费什么的都是他们出的,我们什么事都是请教一下他们,怕自己做不好他们又七说八说的。”“当时5月份我在北京开会的时候,遇到了张兢兢律师(该案的代理律师之一,“帮助中心”志愿者),他说他帮助申请,但后来就一直没有申请。很快时间过了。”为什么耗费这么多人、财、物力打赢了一个官司,他们竟然如此不积极呢?张给出的解释是:“可能是他们嫌赔偿太少了,要求赔一千多万,只赔了68万,太少了,没有积极性。”

对于县委为什么会命令法院扣留他们的赔偿款,他的分析是:“厂里背景比较硬,跟政府勾结,通过这个事件杀鸡吓猴,把我们做一个反面教材教育老百姓不要闹事,即使告赢了也得不到钱。”

无论真正的原因是什么,有两个结果是章金山等人必须得面对的:第一是村民们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了。章说:“那个没有执行的话,对我本人影响太大了,如果执行得好的话,现在可以干很多事情。现在群众的积极性都调动不起来了,压力很大。”第二、强制执行的期限已过,“现在不能走法律程序了,只能走行政程序了”。

是是非非章金山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我们最大的一个疑问就是作为这个事件核心的章金山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到底为什么要如此坚决地要干这一切?君子乎?小人乎?这个问题一直折磨着我们的每一个队员,我们几乎在P县遇到每一个人都要就这个问题询问一番,但结果仍然是不一而论、甚至极为冲突。

好人章金山 村民们对章金山基本上是一致好评。我们综合了一下,比较具有代表性性的看法有几种:(1)人家为了帮我们告状,开了二十多年的诊所都被停了,整个生活来源都没有了,家里还有四个孩子读书,做出的牺牲太大了,人家具有奉献精神;(2)懂电脑,有办法;(3)关心别人,正义感强;(4)他就是想为群众做一件好事,就是毛泽东讲的为人民服务;(5)对人很好、看病也很好,没说的;(6)这个人不贪钱,有钱交给他很放心,他所有账目都有一个明细,一分钱不吃你的,随时向你公开;(7)人家长建生活好好的,开个诊所,生病的人多了他还赚得钱还要多些,而且人家本来还不是我们A村人,人家帮我们争权力,为什么啊?

我们几乎没有听说过任何村民对章金山有很负面的评价。这让我们很吃惊,因为据我们的经验,在熟人社会中大家相知比较深,一般有什么缺点都清楚的,隐瞒不了,所谓“仆人眼里无将军”。而且章金山还离过一次婚,一般在农村离婚的人不会有什么好名誉的,我们也有意提醒部分村民这一细节,但村民们几乎都不觉得有损他的形象。

刁民章金山 与村民评价决然相反的是化工厂行政副总郑敏。提起章金山,他非常激动,说 “这个人是个典型的刁民、神经病。他就是对党和国家不满,对改革开放不满。”他说化工厂是省里一个重要工程的标志性项目,很多中央领导都来视察过。对于这样一个项目,“他煽动村民搞破坏,不是反党反政府是什么?”他还建议我们好好去查查这个人的背景,“他父亲受到不公正待遇,他自己又超生了几个女孩子,政府依法对他进行了处罚,他也就一直记恨在心。”他认为章金山看见村民们闹得厉害,就趁机在村民中散布谣言,把人们生病的原因全部都推到化工厂头上。其实他的说法根本就没有科学依据。且不说村民得的病和化工厂的污染有没有直接的联系。他所说的“生病率”上升情况,没有与别的村子的横向比较数据,也没有与A村历年情况的纵向比较数据,根本是无稽之谈。他们所提出的征兵无人合格的事情,化工厂后来的核实也证明,那十个不合格的人,是由于纹身,乙肝等原因被淘汰,和环境污染一点关系也没有。[27]

千古罪人章金山 与化工厂的郑敏相比,政府对章金山的态度要理性一些,但更多的是无奈。政府最首要的考虑是怎么样把P县县的经济搞起来,摆脱贫困县的帽子,或说得更实际一点,首先要解决这么多公务人员的工资,保障其辖区内人民的生活水平。而在这个穷山区发展经济不可避免会造成一些环境破坏。怎么办?当然,官方的语言是如王红副县长所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呢,是辩证关系——也不是说,发展了经济就不要考虑环保,也不是说单纯追求环保就不要发展经济。”[28]但实际上往往是“先污染、后治理”。所以,章金山硬是要在这个问题上较真,让政府很头疼。2006年10月17日至18日,吴仪副总理来P县县考察,章金山等人准备组织群众去反映包括化工厂事件在内的P县县环境破坏情况,乡政府提前将他们“软禁”起来,并推心置腹地说:“长建,P县这些年正处于发展的历史机遇期,你再这样闹下去,你就成为全P县人民的千古罪人了!”初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但细想确实包含了政府思维的逻辑——你老是这样闹,搞得人家不敢来投资,经济还要不要发展了?

环保英雄章金山 在媒体的笔下和NGO的圈子里,章金山都是一个环保英雄。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内到国外的媒体,采访过章金山的不计其数,他们多将其形容成一个环保斗士甚至为了公众利益而奋不顾身的“殉道士”,他的身上笼罩着不少光环。从2002年到现在,已有不计其数的媒体对他做了报道,多是将其塑造成一个民间的精神领袖、一个卡里司玛式的传奇人物。如[29]:

6年来,以章金山为首的村民几乎进行着孤独的抗争。因为本应为他们撑腰壮胆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不仅噤若寒蝉,且有为虎作伥之嫌。(《中国绿色时报》)

在这场旷日持久的抗争中,村民们把章金山视为“精神领袖”。“我不会搬家。现在大家都看着我,如果我退了,大家就散伙了。”章金山说。(《南方周末》)

农民们十分穷苦,请不起律师,只有我能帮助他们”,作为医生,清醒地意识到这种激变严重性的张先生,毅然跨越本职工作,站到了最前线。张先生也受到了非法的迫害。(日本经济新闻社)

“我现在不能回去。 如果我停止,政府将会以我作为一个你无法抵抗他们的例子。”“必须有人大声清楚地说出,不然这个村庄将不能生还。”(加拿大《环球邮报》)

章金山表示,他不会放弃与这家化工厂的斗争。他说,“我是个医生。这是我应该做的。” (《华尔街日报》,题为“中国赤脚医生打响环境保卫战”)

……

与此同时,国内外众多的民间组织纷纷邀请章金山参与他们的活动,给他提供资助、培训,还为他颁发奖章[30]。当然,为他们提供帮助最多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他们将章金山领导的这个维权运动作为中国环境维权运动的典型,不仅给予了法律和经济上的帮助,也是他们能够坚持下去的一个重要精神动力。绿色和平、全球绿色资助基金会、《民间》杂志等都给了他很多关键性的帮助。他还先后应邀参加了中日环境纠纷处理国际研讨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与暂行办法能力培训班、社会政策国际培训、“环保民间组织的作用与发展”的交流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基层民间组织能力建设培训班、珠三角公民社会能力建设专修班等。就在我们去调查前不久,他还还获得了SEE·TNC生态奖(2007)颁发的奖章。

多面人抑或“在变化”?与前面几种对他全是全非的看法相比,我们从政府工作人员那里听到最多的说法还是“这个人很复杂”、“要用历史的眼光看待这个人”。在向政府官员询问他们对张的看法时,我们一般是分两方面问,一是“站在你官员角色的立场上,你如何看待章金山这个人?”二是“作为一个普通的人,你如何评价这个人?”我们得到的答案几乎是惊人的一致——作为扮演特定角色的“官”,他们很讨厌这种死缠乱打的“刁民”;但作为一个普通的“人”,他们也能够理解章金山的某些做法。特别是对于他最开始的活动,他们还觉得这个人可能比较具有正义感,因为那时候化工厂确实污染比较严重,但后来已经改进了,环保局和化工厂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章金山还是不依不饶,这就让人很难理解了。最让他们气愤的是章金山的眼光还远远不光盯在化工厂,P县环保局局长陆兆丰说“在化工厂这个官司没有什么炒作价值后,他又在其它地方找茬,比如说,民政部门建垃圾填埋厂、火葬厂、公墓这些都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他都一味的反对。”他甚至断定章金山那个组织是个非法的组织,“你环保组织不干环保的事,我们干环保的事你还反对,你算个什么?”[31] 在派出所、法院、信访办我们也听到了同样的说法[32]。

在握手告别的时候,面对章金山招牌式的微笑,我们更加迷糊。“他究竟是个什么样的人?”就在一个小时前,在他存放大量档案资料的接待室里我们惊讶地发现,在一个极其隐蔽的角落里,一个摄像头正对着我们——原来我们在这里跟他的每一次谈话,每一个动作都被他记录在案了,不光是我们,每一个进出他家的人都在他那里留下了永远的记录。想想不禁打了个冷颤。

众说纷纭诊所案

关于章金山诊所被关并受到拘留一事也是众说纷纭。章本人和村民们声称这完全是个非法的政治迫害;而卫生局说这完全是个正常的整顿,他不符合营业条件,跟化工厂的官司没有任何牵连;而在法院我们听到的说法则是取缔章金山的卫生所没有丝毫不合法,但也不能说跟章金山的诉讼等行为没有关系,“不搞也可以,搞你也绝对没有错”[33]。但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媒体都是采取了章金山的说法,将其渲染成一个政治迫害案,而将卫生局和法院描绘成化工厂和政府的帮凶。

据章金山的说法,从2000年他“站出来”起,县里面就开始利用卫生局对他进行百般刁难,那时就责令他做到药房、治疗室、诊室三隔离,他们是全县唯一一家被这样要求的诊所。从那以后,经常闯进来进行突击药品检查,最多时达到每周3次。终于他们制造了一个彻底打击他的机会。为了规范管理,国家卫生部门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医师资格的认定,所有行医人员必须通过统一的医师资格考试。2000年章金山参加了到P市参加了统一考试,没有通过,但他说当时跟他一起考的很多硕士博士都没有通过,像他这种乡村医生通不过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2003年3月16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因地处偏远、单位解体或其它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认定医师资格,但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各地应继续受理并予以补办。”P市则明确规定凡行医超过15年者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免试申请医师资格证。然而,在2004年6月22日,章金山收到了卫生局签发的《关于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通知》复印件,说他没有申请医师资格证,应立即停止执业。他觉得卫生局纯粹是对他进行打击报复,所以没有理会。2004年10月8日,章金山收到了编号为“P卫医罚字[2004]00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他的处罚是“1、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此时,化工厂的案子还在等待中院的判决中。章金山又启动了另外一场官司。2004年12月8日,他向P市卫生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P市卫生局于查证后做出的答复是“被申请人办理的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2005年2月16日,他向P省P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P县县卫生局,法院判决他败诉。他立即上诉到P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被判败诉。中院判决送达后,他的行医行为正式被法律标定为“非法行医”。

为了一家6口的生活,章金山立即向县民政等部门申请“低保”,被拒绝后他恢复了诊所的营业。2006年10月17日17时30分(章金山反复强调这是法院的非上班时间),他被县法院来的人带走了,随即被拘留46个小时,只到他托人将5000元罚款交上,理由正是“非法行医”。这次拘留的经历对章金山来说是个奇耻大辱,这让他感觉到地方政府不会轻易放过他。

在卫生局的访问使我们听到的完全是另一个版本的故事。章金山在参加医师资格统一考试中只得了12分,本来也可以当作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按照特殊情况处理,即免试申请行医资格政,但他又没有申请。当卫生局按正常程序去执法时,他还态度非常恶劣,还要跟我们打官司。“如果你要跟我们用法律来解决,我们就用法律喽。我们都是有文件政策支持的。也不怕打官司。现在我们中级法院已经二审判决了。”[34]在这里,卫生所被取缔跟化工厂的案子没有任何关系。

在与县法院副院长张浩的私下交谈中,我们得到了故事的另外一个版本。

“要说这个案子,他章金山没有任何理由,他没有医师资格证取缔他完全合法;你这种情况我作为政府部门不管你也可以,反正你在这里行医20多年,但是管你不会错。你要说我搞你,那我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一句话,不搞也可以,搞你也绝对没有错。”[35]

依这一说法,章金山的诊所被取缔是完全合法的,但也不是说非取缔不可,就像卫生局人员所说的,这种情况“一般也可以通融通融……我们也不可能说一下子就砸了人家的饭碗嘛!”[36]但要记住,这种通融只不过是给你的恩赐,而不是你应有的权利,因此,可以给你也可以不给你。这种情况,你可以说政府是在打击报复你,但你又有什么办法?

写到这里,村民和化工厂的纠葛接近尾声了,但是对于章金山来说,故事远远还没结束。旧的烦恼还没解除,新的烦恼又摆在面前了。

治理·危机·转型

几乎我们访问过的所有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那就是这几年化工厂的污染得到了比较好的治理。虽然,在工厂附近的山上,我们发现很多树叶依然发黄甚至半截枯萎,附近的农田里的作物还是那么瘦弱和病态,空气中偶尔还会夹杂着刺鼻的气味,但如果没有外人的指点,如果不是我们亲眼看过当年他们拍下的触目惊心的录像和照片,简直无法想象这里会因为环境问题打了中国参与人数最多的环保官司。从远处看,山上还是绿油油的。行走在山上,我们有的队员还开玩笑说似乎在春游。

环保部门说,近几年由于群众的反映,他们确实加大了对化工厂监测的力度,化工厂也投入了很大的成本进行污染治理。2002年,县环保局成立了监测站,聘了4位专业的分析人员,还开通了24小时环保热线。同时,省环保局在化工厂的排污口设置了24小时实时监控仪器。化工厂购进了一台价值35万人民币的德国设备,力争将环境污染减到最小;厂里建立了3座废气吸收塔,将废气处理后供给临近的宝石厂使用;废渣处理也在积极研发之中。

毫无疑问,这里环境的治理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章金山等人的推动。然而,章金山他们面临的危机是村民的环境好转了,跟着他们“闹事”的动力也不至于像当年那样“为了生存”。村民们开始回到过去平静的日子了,而作为带头者的章金山呢?他可能永远也回不去了。这几年,他经历太多了,他从一个默默无闻的村医变成了媒体聚焦的宠儿,他不仅走出了那个山村,走出了那个城市、走出了那个省,他还走出了国门,而且都是以人家的贵宾的身份赴约的。他已经加入到了一个新的网络——NGO,并在这个网络中得到了尊重、找到了认同,他的资源已远远不是一个一般农民能够拥有的。他已经熟练掌握了各种电脑技术、法律知识和与媒体、政府和各种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的技巧。这一切决定了他不会选择回到过去,他不会甘于再过那种平庸的生活。而且,地方政府已经取缔了过去他赖以生存的诊所,还把他作为跟政府作对的典范来防范。虽然他所做的一切都是和“依法抗争”(李连江,欧博文,1997),但是他在体制内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了。这一切决定了他的转型。

实际上,早在2004年,他就开始考虑这件事了。这一年,在“地球村”、“绿色家园”等环保组织的帮助下,他宣布正式成立“P县绿色之家”。他说:“当时想,要想使我们的行动能够维持下去,产生长远的影响的话,就应该成立个组织。”[37]

从那时到现在,这个组织基本上只是章金山个人的工具,对化工厂的官司也基本没有什么推动作用,但是以这个组织的名义干得事情已经不少。章金山现在更多的是把自己定位为一个农民维权专业人士,他的机构也是农民维权专业机构。所以,他虽然仍然关注着环境污染的问题,但他的视野至少已经扩大到以下领域:法制宣传、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为此他曾经租了一辆拖拉机,打上标语沿街宣传;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此他发起了抵抗政府建立火葬厂、垃圾场、公墓等活动,他参与领导了声势浩大的保护某自然保护区活动;帮助农民进行其他维权活动。如果说在化工厂事件中,在某种程度上,他还是在为自己的权利而战斗的话,那么,现在他已开始了主要为公众利益而奋斗的生涯。这种诉求的转变不能不说与他面临的生存危机和个人转型有关。

官司·曝光·告状

化工厂的官司已经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这段日子,章金山表现得特别低调。他自己说,从去年被拘留到现在是他近年来最为低调的时候。“那次拘留对群众的打击太大了,像天塌了似的”,他说,“媒体也很少关注我们了,也不太好关注。”我们不知道他说的“不太好关注”究竟是什么意思。

如此艰辛地赢了官司却得不到钱,还被殴打、软禁、拘留,这么多年的经历让章金山和村民们得出了四个字的结论——“权大于法”。与法院相比,大多数村民更相信“包青天”的力量,而媒体是沟通他们和“包青天”的桥梁。现在,村民们更多地是希望有媒体再来关注他们的案子,所以我们在章金山提供的多份《媒体邀请函》中都看到了这样的语言——“我们污染受害者诚心恳求您们能做跟踪报道,把这畸形的环保司法问题公诸于众,这样即可以弥补环保部门执法手段之不足,也有利于强化环境法治,同时给弱势群体有力的精神支撑,好让祖国的明天山更青、水更绿,人们的生活环境更美好!”[38]章金山说:“现在,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行政手段把我们的赔偿款拿到手。”[39]

遗憾的是我们始终没有询问章金山这样一个问题:在化工厂的事件上,如果让你重新选择的话,你还会选择打官司么?他的答案我们无从知道,也许他自己也无从回答!就让他留给我们去想象吧!

作为史上最大的“环境集团诉讼”,P县诉讼的故事带给我们了很多的惊奇与感慨,也促发了我们在理论层面上的不断反思和追问。但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理论层面的解读都是对一个完整的、实践着的故事做某一切面的把握,这也意味着对其更多面向的“割裂”。之所以采取这种独特的写作方式也就是为了尽量减少这种“切割”对故事本身的“伤害”。接下来,我们将围绕两个相关的问题对故事做一些归纳,并试图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理论提升:第一、这个维权的故事为什么这么曲折?换一个说法就是通过集团诉讼的环境维权究竟面临着什么样的困境?第二、既然面临这么多困境,这个诉讼又为什么能够成为可能、并取得某种意义上的成功?也即在多重困境下农民集团诉讼的动力何在?采取了什么样的策略?

四、困境分析

“通过集团诉讼的环境维权”,这本身就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命题。它至少包括这样几个面向:集体行动、法律诉讼、环境权、农民维权。这四者的每一个方面都面临着深刻的内在困境,而当四者纠合到一起集中在一个行为当中的时候,这种困境就变得更为复杂。概括起来,这种困境至少包括相互关联的四个方面:集体行动的“搭便车困境”,农民维权的“合法性困境”,司法诉讼的“体制性困境”,法律逻辑下的“环境权困境”。

搭便车困境

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指出在一个大的群体中,虽然每个人都想获得公共物品,但是每个人都不想因此而付出代价,都倾向于坐享其成,这便是搭便车困境。集体行动最大的危机在于可能由于成员的搭便车而使其变得不可能(奥尔森,1995)。沿着这一思路,兴起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初并至今仍在西方的社会运动理论中占据主流地位的资源动员理论把社会运动的核心问题看成是如何实现对社会成员和各种资源的有效动员(McCarthy and Zald,1973,1977;Tilly,1986; McAdam,1982)。确实,在任何集体行动中,都不可避免的面临着这样一个困境,甚至有学者认为,人类文明发展的每一步都是在解决搭便车困境的基础上实现的(赵鼎新,2006:164)。集团诉讼作为一种集体行动当然也不可避免的面临着这一困境。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这么大规模的集团诉讼的形成简直不可想象,更不用说取得胜诉了。

合法性困境

在中国当前“稳定压倒一切”的意识形态话语的笼罩下,集体行动还面临着一个比较独特的困境,那就是“合法性”。对于维权性质的冲突性集体行动[40]来说尤其如此。“维护稳定的大局”是地方政府的核心利益和基本底线,任何针对这一问题的挑战都是绝对不允许的,哪怕只是一点点“苗头”。由于这种格局,使得地方政府对于任何有组织的行为都会充满警惕。也是因为这种格局,当辖区出现“问题”时,地方政府的基本逻辑就是“以压为主、息事宁人”[41]。甚至有学者认为,与西方社会运动不同的是,中国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不在资源动员上,而在合法性上,并以“合法性困境”来回应西方社会运动研究范式中的“资源动员困境”(应星,2007)。这一分析比较准确的把握了中国集体行动(特别是农民集团维权行动)的处境。集团诉讼虽然属于一种体制内的农民维权行动,但也同样要面临这一困境,而且其告诉的是与地方政府利益息息相关的“纳税大户”和“政绩工程”。

体制性困境

相对于“搭便车”与“合法性”这两种中国语境下集体行动普遍困境来说,集团诉讼这种法律形式的特殊困境还在于体制性困境,包括环保体制和司法体制。

诉讼的基本逻辑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能否收集到过硬的证据是诉讼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但由于中国环保系统的“条块分割”,地方环保局隶属于地方政府,在人、财、物上都受地府政府的制约,而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往往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结果是“本应独立执法的职能部门由于种种政治、经济、组织上的依赖,最终成了绑在地方经济发展战车上的一个马前卒”(刘效仁,2004)。这种体制性的困境使得地方环保部门经常出现行政不作为,这大大加大了通过法律的环境维权的难度。如我们在这个案例中看到的种种现象:在收集证据时,村民发现工厂有非法排污情况,联系环保部门取样检测时,环保部门往往以各种方式推脱,或者迟迟不去,错过取样的最佳时间,或者即使取样检测,也不及时提供相关检测结果。如果受损者自行提供的污染样品送检,也常常会被环保部门检测机构以各种方式拒绝。

与环保体制一样,司法体制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地方法院在人、财、物上同样受制于地方政府,实际上也是以地方政府为核心的大的利益共同体的一员。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尚不论判决是否公正,单就P县法院在县委、县政府的授意下,接管了与其毫无关系的68万元赔偿款,致使村民们纵然赢得了这场官司而无法得到赔款这一事就可以看到集体诉讼所面临的体制困境。

环境权困境

环境诉讼面临着一个特殊的困境就是环境侵权的认定问题。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很多时候明明知道是污染的源头在哪里,但是要拿出法律认可的证据却是难上加难。长期代理环境污染案件的王大发教授将环境司法的难处归纳为七点:起诉难,举证难,鉴定评估难,找鉴定单位难,因果关系认证难,胜诉难,执行难[42]。通过这个案例,笔者认为,环境权的困境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发现污染难。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是一个逐渐递进的过程,最初往往是潜在的、不易被觉察到的。特别是对人健康的损害更是如此。在这个案件中,P县化工厂1993年12月28日试生产成功,94年1月28日全线开通,94年12月22日,技改环保理论预验收通过,期间个别村民发现自家的对于大气极为敏感的毛竹受损,才意识到可能是化工厂排污所致。直到1999年,长期在此行医的章金山发现近几年来村里得癌症的人越来越多,才意识到这可能与化工厂的排污有关。之后,才开始了长期的信访并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受害者帮助中心(简称帮助中心)的资助下开始了长达5年的诉讼。

第二,确定责任主体难。 环境污染,特别是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往往很难准确地找到责任方,或者往往很难说到底是哪一个厂造成的。在这个案件中,P县下游某村河中的鱼虾死绝、鸡鸭死亡,但P县化工厂坚持与他们无关,是县城的生活垃圾所致。废气污染导致树木死亡、庄稼严重减产,化工厂要么辩称是气候所致,要么辩称是附近的一个机砖厂排排污所致。

第三,收集证据难。环境污染取证非常困难。首先,村民虽然能通过目测、鼻闻感觉到大气污染、水污染,但是这些无法作为污染证据。水样、气样等需要经过专业机构化验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地环境机构不予以配合,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就难以收集。其次,环境污染流动性很大,证据稍纵即逝,污染企业也常利用此特点在夜间偷排,为采集水样,村民甚至要24小时轮流守在排污口旁。第三,有些地方环保部门偏袒当地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村民自己采集的水样进行出检测或即使检测也拒绝出检测报告单。第四,普通民众环境法律知识欠缺,对有价值的证据缺乏采集意识,造成诉讼中的被动。

第四,损害鉴定难。首先是国内的第三方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并不多,控辩双方在损害鉴定机构上很难达成一致。而且,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导致鉴定机构在易受政府和污染企业的干涉。其次是客观鉴定难。污染损失往往具有时效性。以植被受损为例,今年受到很严重的破坏,明年可能就恢复了,如果没有及时鉴定,损害相差较大。这个案例中,在污染最为严重的那几年没有鉴定,等几年后环境状况好转才进行鉴定,很多损失无法获得救济。第三,污染损失具有模糊性,很难判定损失的准确范围究竟有多大。以废气污染为例,废气具有很大的扩散性,很难判定受损范围。该案例中,村民们对鉴定人只到化工厂后山上用肉眼看了一下就估计出108亩的受损面积表示强烈质疑,这与村民们坚持的为绕化工厂一圈的5000多亩都属于受损范围,相差竟有50倍。

完成对“通过集团诉讼的环境维权”所面临多重困境的分析后,我们紧接着的问题是在如此困难重重的情况下,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这样一个上千人的集团诉讼成为可能?其背后的逻辑是什么?我们将从环境集团诉讼的动力机制和行动策略两个方面来分析。

五、动因分析

关于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已有不少学者做了探讨,形成了结构主义、功利主义和建构主义三种解释框架,分别侧重于从结构、利益和文化意识来理解“集体行动何以可能”这个问题(曾鹏、罗观翠,2006)。

结构主义的解释从社会的阶级结构、资源分配、意识形态等社会宏观结构方面出发,认为不公正的客观结构必然形成集体行动的意识形态,也就必然导致集体行动;功利主义的解释基于经济学理性人假设,认为人总是处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算计中,总是会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寻求自己的好处,因此奥尔森提出只有通过足够的“选择性激励”(selective incentive)方式才能使得集体行动成为可能(奥尔森,1995);建构主义的解释则是从行动者对于行动意义的主观建构层面出发,认为任何的结构、算计最终都要经过一个意义建构的过程才能最终转化为集体行动(Klandermans, Bert, and Dirk Oegema.1987 )。

三种不同的研究框架分别预设了集体行动的三种不同取向:政治取向,即改变现有的资源分配体制、甚至社会结构;利益取向,获得具体利益的补偿和最大化,没有更多的政治诉求;意义取向,即讨回公道,讨个“说法”。本文的分析将表明,中国农民的环境维权集团诉讼具有一套比较独特的动力机制,可能任何一个解释框架都不足以完全解释。

利益关联与生存抗争

这个集团诉讼的原动力究竟在哪里?也许我们从哪些人参加了诉讼、哪些人没有参加诉讼、他们的主要诉求以及在诉讼前后的表现等方面找到答案。

从参与者的身份来看,我们发现参加诉讼的绝大多数是化工厂附近三个村庄中纯粹靠种地糊口的农民,有单位的人和村干部也都没有明确参与都不愿意参加,即使他们也暗中为诉讼捐献资金[43]。从参与者的诉求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起码要索回已有的经济损失;第二、力争让化工厂迁走,从根本上消除对自己利益的侵害。我们在调查种反复听到这样的诉说:以前一家一年光毛竹就能卖2000块钱,还有蔬菜、房租等收入,现在毛竹死光了、种的蔬菜每没人买,粮食严重减产,房子没人租,村民们生计面临着巨大的困境。从诉讼者在诉讼中的表现来看,诉讼积极性最高的是2002年左右,那时也是污染最为严重的时候,村民们形容是山上寸草不生、地里庄稼绝收、水中生物绝种,越来越多的人得怪病,住在化工厂下游的村民连一口干净的水都喝不上,“整个村庄笼罩在死亡的氛围之中”[44]。正是在这种切身的利益收到严重的损害、甚至威胁到生命的安全时,村民们才走上了集团诉讼的道路。到我们调查的2007年8月,村庄的环境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尽管他们花费了很大的人力、财力仍然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但除了几个诉讼代表外已经很少人继续关注诉讼的事情了。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可以看到农民参与的集体诉讼似乎是利益取向的,是经过得失衡量后做出的理性行为,但其动力机制是否就是奥尔森所讲的“选择性激励”呢?如果换一个角度考虑,问题可能更明确——他们是否有不选择的可能呢?在这种生存危机的逼迫下,几乎丧失生计的村民可能很难做出不行动的选择。从这种意义上看,与其把他们行动的动力解释为利益的激励,还不如说他们面对重压不得不做出反应,即于建嵘所说的“压迫性反应机制”(于建嵘,2006),用梯利的说法,农民的这种集体行为是反应性的(reactive)而非进取性的(proactive)(Tilly,1986)。

诉讼精英与公民勇气

这个大规模的诉讼之所以成为可能还与诉讼领袖章金山的不折不挠的努力是分不开的。或者说如果没有他的努力,村民们即使起来反抗也很难形成这么大的规模和这么好的组织。

在中国,“合法性困境”是集体行动面临的首要问题之一(应星,2007)。作为一个“诉讼精英”必然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尤其是政府的压力。在政府的话语中,集体行动的精英往往被认定为“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 “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破坏社会稳定”,属于要“严肃处理”的对象。在这样的情况下,环保维权能够继续下去,很重要的一点就取决于“诉讼精英”的“勇气”了。与精明的柳大元相比,章金山在抗击环境污染中更为坚决,从不妥协。《南方周末》记者采访他为什么不搬家,他回答说“我不会搬家。现在大家都看着我,如果我退了,大家就散伙了”[45],而当加拿大的《环球时报》采访他的时候,他坚定地说“我现在不能回去。如果我停止,政府将会以我作为一个你无法抵抗他们的例子。”“必须有人大声清楚地说出,不然这个村庄将不能生还。”对于,一个人的内心,我们无法考证,但是诉讼事件的过程表明,章金山在经历了化工厂的诱惑、诊所被查关,个人被拘留等情况下依然坚定的选择了“以法律维权”的道路,这或许说明,“诉讼精英”的勇气是决定一个环保维权的关键变量。恰如沈原所分析的那样,“公民社会正是诞生在这些生产公民权的运动中,这些运动之所以能够由小到大、百折不挠地开展起来,与运动的倡导者是分不开的。这些倡导者不仅具有公民意识,更重要的是即便在压力巨大的情境下,依然具有将权利诉求付诸于行动的‘公民的勇气’”(沈原,2007)。

而章金山之为什么会如此义无反顾的参与到这场斗争中去呢?按照通常的逻辑,化工厂的污染对他的生计没有损害甚至还有好处——他住在县城,并不是污染的最严重的受害者,他也不靠农作物和住房的出租等谋生,逐年增加的怪病使他诊所的生意越来越好。按照他自己的说法是,“生存环境这么恶劣,村民受这么大的苦,我一个人赚钱有什么意思?”[46],“当时感觉到化工厂心太黑了,太不道德了,一点都不顾村民的死活,我咽不下这口气,我感到有责任站出来为村民们讨回公道。”[47]从这种表述中,我们看到促使这个诉讼精英参与集体诉讼的主要动力是建构主义框架所强调的“文化意识”,这也印证了斯科特的著名判断:“贫困不是农民反叛的原因,只有当农民的生存道德和社会公正感受到侵犯时,他们才会奋起反抗,甚至铤而走险。”(斯科特,2001)

生存危机与斗争到底

如果说是单纯的“公民勇气”和“文化意识”促使章金山参与了这场集体维权,那么随着事件的发展,维持其行动的动力可能就不单单是这些因素了。随着事件的深入,作为诉讼精英的章金山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尴尬:首先,在与地方政府政府一次一次的冲突中,他被贴上了“刁民”、“居心叵测”、甚至破坏投资环境的“千古罪人”等标签,成了政府重点防备的对象,很难在体制内立足;第二、地方政府和化工厂在环境治理方面确实做了很多努力,当地环境已经有很大的该进了,这个事件已经越来越失去了斗争的价值,越来越少的村民保持对这个事件的兴趣,或者说他最初介入这个事件时的使命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完成,他的合法性已经逐渐在打折扣;第三、在这场斗争中,他个人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同我们在前面分析到的那样,他已经不再是过去的那个默默无名的医生了,他失去了赖以为生的职业,更重要的是他已经慢慢实现了向公众人物的转型,当尘埃落定之时,其它村民都回到了往常的生活,而他再也难以回去了。种种原因使得这个“诉讼精英”面临着进退惟难的生存危机,在这种情况下他只有坚持斗争到底,甚至有点为了斗争而斗争的味道。“P县绿色之家”这个NGO组织的成立就是这种产物。

谈到成立组织的考虑,他说:“要想使我们的行动能够维持下去,产生长远的影响的话,就应该成立个组织。[48]” 自此,他悄悄把行动的重点从这个集团诉讼转移到更加广泛的维权活动中去,如法制宣传、维权培训、抵抗政府建火葬厂、垃圾场、公墓,等等。而这些行动又进一步加深了政府对他的反感和制裁,我们在对P县环保局局长的访谈中,他就多次提到:“他这个人已经变质了,如果说最初是出于正义的话,现在完全是别有用心了,什么他都想插手,我们建垃圾场完全是为了环保,他也反对,号称环保人士却做反环保的事情。”[49]正是由于中国农民集体维权的所面对的特殊的“合法性困境”使得章金山不得不在维权的道路上继续走下去。

六、策略分析

同样,由于在环境集体性维权所面临的多重困境,维权者的行动策略也是颇具特色的。不同的动员策略彰显着不同的内在逻辑,从这个角度对个案展开分析也会发现中国环境集团诉讼背后的逻辑。

控制在法律范围内的维权

关于中国农民的维权形式一直有“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的争论(李连江和欧博文,1997;于建嵘,2004;应星,2007),这两种模式都是在对集体上访的研究中提炼出来的。本文无意参与这种讨论,只想指出的一个现象就是由于面临“合法性危机”,中国集体维权通常的策略都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展开[50]。这实际上包括两个层面:第一是小心翼翼地将自己的行动控制在法律的范围内,第二是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也可以很明显的看到这两个层面。诉讼代表始终要求自己和村民们在法律的范围行动,稍有不慎就会被政府作为制裁的把柄,如章金山就以没有取得行医资格证被取缔经营了二十多年的诊所。他们在与政府、法院等部门交涉时也总是搬出法律的条文,使得政府尽管恨之入骨,但也拿他没有办法。正是这种控制在法律范围内的维权策略,保障了这种令各方头痛的集团诉讼能够安全的进行下去。

选择性激励

奥尔森在分析集体行动的“搭便车困境”时,也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搭便车困境的途径。他的基本思路是用“选择性激励”(selective incentive)代替“集体性激励”(collective incentive)。所谓“选择性激励”就是通过某种机制,“使那些不参加为实现集团利益而建立的组织,或没有以别的方式为实现集体利益做出贡献的人所受到的待遇与那些参加的人有所不同。”(奥尔森,1995:42)简单的说就是“区别对待,赏罚分明”(奥尔森,1995:6)和组织分工、明确责任(赵鼎新,2006:159)。章金山等人之所以能够将这么多村民聚集起来也与他们自觉运用这种选择性激励机制有关。如在筹集诉讼资金时,他们明确表明,胜诉后所得赔偿按照诉讼时捐款的份额分配,多捐多得,实在家庭贫困在诉讼状上签名也可抵一个份额;同样,败诉后,剩余资金按照所交份额返还。如果没有以捐款和签名方式参与诉讼,即使客观上受损再大,也不得参与赔偿的分配。这种激励措施使得他们顺利筹集到了诉讼所需的资金。

诉诸各种动员策略

西方社会运动研究比较注重对动员技术的分析,如何把各种力量动员起来为自己所用是社会运动中的一门技术和艺术(帕米拉•E•奥利佛,吉拉尔德•马维尔,2002)。对于这门艺术的娴熟运用也是该诉讼能够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总的来说,将污染企业和地方政府“问题化”、将自己“合法化”是两种主要的思路。

“问题化”(应星,晋军,2000)既包括在各种形式的举报信、请求信中反复诉诸这样的“话语”——“当地政府与污染企业官商勾结”、“县委县政府靠化工厂养着”、“当地环保局为虎作伥”、“置老百姓的生死于不顾”等,将对方“妖魔化”;也包括诉诸“如果得不到公正的解决,必将激起更大的民愤,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等话语将问题转化为政府不得不重视的“事件”。

“合法化”既包括通过“诉苦”将自己置于弱者的地位,通过散布悲情意识获得同情,通过“要活命”等生存诉求从而实现“弱者的抵抗”(斯科特,2007);也包括通过“维护中央法律的严肃性”、“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等政治诉求来“挟中央以抗地方”,从而构建自己的合法性。

还有一个特别值得解读的细节是他们反复津津乐道的强调“朱镕基总理曾给他们回信”,“国家环保总局曾给他们回信”、甚至把中国政法大学王大发等人的介入也解释为上面的重视。这体现了底层社会中一个普遍信任逻辑,即“中央都是好的,只是地方坏了”(Lianjiang Li,2004;郭正林,2001;托马斯.海贝勒,2005),也体现了中国社会中合法性构建的一种独特路径,即通过高层的“恩惠”。

寻求外在的支持,搅动地方利益的格局

中国的官僚体制决定了地方政府的一种常态逻辑:任何事情只要将其控制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都好解决,一旦“揭了盖子”,闹出了自己的管辖范围就很难控制了。所以,地方政府处理集体行动的基本逻辑就是“捂盖子”。相对于强大的污染企业及其背后的地方政府来说,村民们是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单靠他们的力量要想达到自己的维权目标几乎是不可能。寻求外力的支持,将“博弈”拉出对方控制的地盘进而置于更加广阔的“场景”是村民们的重要策略。实践表明,种种外力的介入成功的搅动了地方利益的格局,使得地方政府无法躲闪处于弱势的村民的种种诉求。

第一、寻求媒体的支持。在权威性体制下,自上而下压力是最为有效的,但是这种自上而下的权力常常缺乏足够的运作动力,或者说这种结构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惰性,因此必须有一个自外而内力量的推动。媒体的作用就在于通过曝光形成自外而内的舆论压力,而这种自外而内的压力又很轻易地转化为了自上而下的体制压力。如章金山等人曾多次向县里、市里、省里、国家各大部委甚至多次给最高领导人直接上书都没有什么回应,然而《新闻调查》曝光的第二天省里就派环保局副局长亲自下来调查,紧接着环保总局将其定位全国十大污染企业之一。

第二,寻求专业法律环保组织的支持。P县农民的维权行为最终能够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并取得胜诉,是与“帮助中心”的介入分不开的。“帮助中心”的介入使得这场官司演变成专业的法律NGO支持下的农民组织对另一个组织的“博弈”,就极大的改变了村民们的弱势地位,大大增加了诉讼成功的可能性。

第三,寻求环保网络的支持。章金山之所以能够毫不妥协的走到现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其背后环保网络的支持。由于媒体的广泛关注和“帮助中心”的大力推介,章金山很快就融入了全国性的环保网络。自此,他的努力就不仅仅是他一个的战斗,而被赋予了全国、甚至全球性环保事业的一部分的崇高意义。截止到我们调查时,他共参加国内外各种NGO机构组织的活动16次,还应邀到日本参加了以环境纠纷处理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这一巨大的网络给他的维权带来了很多物质上的帮助,如他的笔记本电脑、照相机等设备都是其它NGO援助的,他的P县绿色之家的组织和专业网站都是其它NGO帮助建立的,甚至当被政府切断生计后,其所有的生活开支、工作都是靠其它NGO资助。更重要的是,这个网络大大丰富了他的社会资本和象征资本,使得政府在采取行动的时候也越来越有所顾及。

七、结语

通过故事的铺陈和对故事的简要分析,我们看到了在当前中国基层社会这一特定“场域”中,通过集团诉讼这种方式进行环境维权所面临的多重困境和农民的行动逻辑。从P县诉讼的故事中,我们总结出“通过集团诉讼的环境维权”这一特殊农村环境纠纷救济机制所面临的四大困境:集体行动的“搭便车困境”,农民维权的“合法性困境”,司法诉讼的“体制性困境”,法律逻辑下的“环境权困境”。

在这种种困境中,这种维权形式仍然成为可能,其中必然包涵着特殊的动力机制,这种动力机制不同于西方一般集体行动理论的解释。通过对这个个案的展示和解释,我们发现这种动力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村民们的根本利益和基本生存收到损害或威胁,这迫使他们奋起反抗,这种“压迫性反应机制”与基于“进取性集体行动”(Tilly,1986)的“选择性激励”机制是不一样的;其次,诉讼精英强烈的使命感和道德勇气推动着这种维权行动的形成和发展,这可以用西方建构主义解释框架来印证;但随着事态的发展,这种基于“公民勇气”的行动会逐渐被另一种机制所替代或部分替代,那就是由于精英生存的危机或自我角色的转型,他们不得不把这种行动推动下去。

面临着这种种困境,要想成功地完成这种集体行动的目标,还不得不采取一些特殊的行动策略。为了克服“搭便车困境”,诉讼精英们不得不采取“选择性激励”的筹款方式;为了克服“合法性困境”,村民们一方面始终将自己的行动控制在法律的范围内,不让政府找到制裁的把柄,另一方面,还通过诉苦、弱者的武器、“问题化”、“携中央以抗地方”等动员策略构建自己的合法性;为了克服“体制性困境”,村民们通过引入媒体、专业环境“诉讼帮助”NGO、环保支持网络等外力以搅动地方利益的格局;为了克服“环境权困境”,村民们不仅锲而不舍的寻找机会取证,而且很求助专业组织帮助取证、检测。

正是这种特殊的动力机制和特殊的行动策略构成了当下中国语境下“通过集团诉讼的环境维权”的内在逻辑。对于这种特殊内在逻辑的把握既为中国集体行动理论的构建提供了可能,又为如何更好改革体制、健全机制、引导农民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本文的研究不过开了一个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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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Carthy,John D.,and Mayer N. Zald.1973. The Trend of Social Movements in America: Professionalization and Resource Mobilization, Morristown, N.J.: General Learning Press.

—— 1977. "Resources Mobilization and Social Movements: A Partial Theor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82 (6): 1212-1241.

McAdam,Doug. 1982 , Political Proces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Black Insurgency , 1930 - 1970.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Tilly ,C.1986,The Contentious French.Cambridge,MA :Harvard UniversityPress.

Li,Lianjiang. 2004,Political Trust in Rural China.Modern China30(2).

Klandermans, Bert, and Dirk Oegema.1987. “Potentials, networks, motivations, and barriers: Steps towards participation in social movement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52.

Scott ,J .1985,The Weapons of the Weak:Everyday Forms of Peasant Resistanc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资料

《全国环境统计公报》(1995年-2006年)

P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P县县志》第1页, 2007,方志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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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此感谢黄宗智、赵鼎新、杨国斌、郭星华、洪大用、冯仕政、王灿发、许可祝、焦若水、陈锦飞等师友在本文修改过程中提出的宝贵意见。本文初稿的写作过程中,很多思路是在和童志锋博士一起讨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此致谢!另本文的调查得到了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绿色中国与和谐社会”项目的大力支持,本文的个案材料是与课题组其他成员童志锋、刘伟伟、谢婧怡、陈首、杨腊、张丽娟一起收集的,一并感谢!除特别说明外,本文引用的关于该个案的材料均来自我们收集的一手材料。本文涉及到的人名、地名都按学术惯例做了处理。

[2] 国家信访局发布的数字表明环境保护已与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共同构成了新时期信访工作五个重点方面。(参见《群众反映强烈的五方面突出问题成为信访工作重点》,载于国家信访局官方网站http://www.gjxfj.gov.cn/2007-03/28/content_9638107.htm/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12月10日)。

[3] 数据来自于《全国环境统计公报》(1995年-2006年),更详细的数字和对比参见洪大用等著,《中国民间环保力量的成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4] 应星区分了“群体性事件”和一般性“群体利益表达行动”,认为群体性事件特指那些发生了明显暴力冲突、出现了明显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体行动。(应星,2007)笔者同意这一区分。

[5] 对于这种趋势的分析参见黄家亮,童志锋,2007,《通过法律的环境治理:意义、问题、建议》(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公益诉讼与环境治理”课题组工作论文),未刊稿。

[6] 指按照访谈提纲完成访问,并整理出详细访谈笔记的人数。

[7] 处于匿名考虑,本文将所调查的县命名为P县,将该县所属的市、省分别称为P市、P省,P县参与诉讼的三个村分别称为A村、B村、C村。

[8]P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P县县志》第1页, 2007,方志出版社。

[9] 文字资料编号:CM095。

[10] 中央电视台4月12日《新闻调查》,名为《A村旁的化工厂》,资料编号:MT007。

[11]文字资料编号:CM017.

[12] 文字资料编号:CM018。

[13]我们的组员谢婧怡在日记中详细记录了我们对于该信的质疑:

“我试图去联系邮箱的主人,但没有成功。发出的邮件被退了回来。这个邮箱已经废弃了。

我们注意到,章金山写给对方的邮件题目是:“紧急求援——人民财产和生命受到严重危害,=急切请求新闻媒体记者伸手拯救!”这像是对朱总理说的吗?反观章金山的信,也显得有点文不对题。因为内容中并没有向新闻媒体记者求助的字样。它可能不是原信。也就是说,章金山所提到的,朱总理提示他们可以向新闻媒体求助,然后他们受了启发,转而向媒体求助的说法有问题。

在我看来,从这个标题,以及对方回信的内容来看,信的原文更像是给一个大的媒体负责人写的。我们将邮件地址noagain@eyou.com 放到百度里面去搜,并不能搜出相关的网页。也就是说,它不是像章金山说的那样,是从网上的个人主页、论坛中找到,然后发邮件。应该是别人给他的地址。至于回信者究竟是谁,就不得而知了。

另外,该邮件没有落款,有删节的嫌疑。”资料编号:AX006。

[14] 这使我们想起了旧时农民起义领袖屡试不爽的“托梦造神”技术以及康有为的“托古改制”,这都是多么准确地把握和利用了时人的心态!

[15] 文字资料编号CM057。

[16] 访谈资料编号:CML001。

[17]文字资料编号:CM078。

[18]详见刘伟伟,《草根的两面与媒体的双仞——福建屏南千人环保诉讼调查》(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公益诉讼与环境治理”课题组工作论文),未刊稿。

[19]见《反映龙舟化工厂污染事实概况——艰难的民间环保路》,文字资料编号:CM056。

[20] 这一细节来源于当时的现场录音,二手录音资料编号:SLY005。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原文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22] 详细过程参见《P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2005年1月24日上午8时30分, 资料编号:FY002)和《P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文字资料编号:FY001。

[23]《P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文字资料编号:FY001。

[24] 参见2003年1月8日《龙舟化工厂答辩状》,文字资料编号:HGC0028。

[25]详见刘伟伟,《草根的两面与媒体的双仞——福建屏南千人环保诉讼调查》(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公益诉讼与环境治理”课题组工作论文),未刊稿。

[26] 访谈资料编号:FY016。

[27]访谈资料编号:HGC023。

[28]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2003年4月12日播出节目“A村旁的化工厂”。

[29]详见刘伟伟,《草根的两面与媒体的双仞——福建屏南千人环保诉讼调查》(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公益诉讼与环境治理”课题组工作论文),未刊稿。

[30] 详见张丽娟,2007,《屏南绿色之家————一个草根NGO的成长》(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公益诉讼与环境治理”课题组工作论文),未刊稿。

[31] 对P县环保局局长的访谈,访谈资料编号为ZF010。

[32]对派出所、法院、信访办的访谈,访谈资料编号分别为ZF011,ZF012,ZF013。

[33]在县法院的访谈,访谈资料编号:FY016。

[34]在卫生局的访谈,访谈资料编号:ZF015。

[35]在县法院的访谈,访谈资料编号:FY016。

[36]在卫生局的访谈,访谈资料编号:ZF015。

[37] 访谈资料编号:CML067。

[38] 文字资料编号:CM073。

[39] 访谈资料编号:CML067。

[40] 西方社会运动理论中,将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区分为“共意性运动”和“冲突性运动”,并分析了二者完全不同的运作逻辑(McCarthy and Wolfson,1988;迈克尔•史华兹,苏瓦•保罗,2002)。

[41] 对于这一问题的具体论述参考童志锋,“环境污染与社会群体性事件”,载于《环境绿皮书2007》(社科文献出版社,2008年,即出)。

[42]详细论述参见李兴旺、宁琛、刘鑫:《艰难推进中的环境维权》,载梁从诫主编:《2005:中国环境危局与突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47页。

[43]按村民的解释,这是因为‘吃商品粮的人’,受到单位领导压制和顾虑自身利益。”,参见8月7日对村民的访谈,访谈资料编号:CML035。村支书则透露,乡党委打过招呼,村干部必须“站在厂一边,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所以他本人暗中捐款1000元,但坚决不让公开。对村支书宋延营的访问,访谈资料编号:CML003。

[44] 参见张丽娟(2007),《屏南绿色之家——一个草根NGO的成长》(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公益诉讼与环境治理”课题组工作论文),未刊稿。

[45]文字资料编号:CM095。

[46]中央电视台4月12日《新闻调查》,名为《A村旁的化工厂》,资料编号:MT007。

[47]访谈资料编号:CML003。

[48]访谈资料编号:CML067。

[49]访谈资料编号:ZF 017。

[50] 应星在《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中,对上访精英的这种准确拿捏行动分寸、“踩线而不越线”,始终能够做到恰到好处的既“闹事”又保持局面的“不失控”的策略有过非常精彩的分析。(应星,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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