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跃生:制度变革、社会转型与中国家庭变动——以农村经验为基础的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24 次 更新时间:2009-09-13 00:44

进入专题: 制度变革   社会转型   家庭变动  

王跃生  

[内容提要]中国农村20世纪40年代以来发生了一系列制度变革,其中集体经济制度持续时间最长,它使家庭财产范围缩小,家庭基本生产功能被集体组织取代,父母制约子女行为的能力下降。在这一前提下,家庭裂解变得相对容易。由此大大促进了农村家庭的核心化进程。中国农村的社会转型由改革开放政策推动,开始于80年代中期: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非农就业逐渐成为其主要谋生方式。在这一时期,中国农村家庭出现一系列新的变动,但也表现出诸多“不适应”和“不协调”。无论家庭还是公共机构,要努力适应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变化,从家庭内在制度和社会外在制度建设和完善着手,提升不同代际家庭成员的生存质量,使家庭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

Abstract:Since 1940s ,a series of institutional changes took placein China‘s rural areas.Among these changes,collectivization lastedthe longest.In the process of collectivization ,the scope of familyproperties dwindled ,the basic productive function of families was replacedby the emergent collective organizations,and parents were losing controlof their children.Family disintegration was inevitable ,resulting inthe appearance of kernel families.Social transformation in rural areasinaugurated in the middle of 1980s caused the massive shift of labor forcefrom farmlands to towns ,thereby triggering another wave of structuralchanges of Chinese rural families.Those families who adapted well tothe changes survived and prospered.

人类家庭作为具有血缘和姻缘关系成员的生活单位,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家庭变动在很大程度上与家庭成员的生存方式有关,而生存方式又受制于社会发展阶段、家庭内在制度形式和社会制度环境。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制度环境会有不同的家庭形态,家庭关系和家庭功能也会有所区别。中国社会在20世纪出现一系列制度变革,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转型开始显现。中国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在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过程中也在发生诸多改变。本文将以20世纪4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为观察对象,探讨中国当代家庭演变的轨迹、特征和趋向。

一、制度变革、社会转型和家庭变动释义

我们强调家庭变动在很大程度上与家庭成员的生存方式有关,那么,什么是家庭成员的生存方式?它实际指生活资料的生产和获取方式,而这又取决于社会发展阶段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迄今为至的人类社会可分为采摘和渔猎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三个主要阶段;所有制形式则有原始部落社会的公有制、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或封建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所有制和公有制。此外,还有种种混合所有制。

中国文明历史的大部分时期是农业社会,生产资料为私人所有。但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中国社会出现改变所有制形态和生产方式的制度变革。以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变革过程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初。就总体而言,尽管工业文明19世纪中叶以后即在中国出现,沿江、沿海也开始出现近代城市,但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状况并没有实质改变,20世纪30年代中国农村人口超过90%,1949年占89.4%.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1975年),中国的农村人口仍占80%以上(82.8%)①,1982年为79.5%②。第一产业一直是我国人口的主要从业方式,1982年农业从业者比例仍占73.66%(含牧、林、渔)③。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农业人口大量且稳定的非农转移才开始。

那么,什么是中国当代的制度变革,它有哪些表现?中国当代社会转型的标志是什么?家庭在制度变革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变动如何体现?这里略述浅见。

(一)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

1.制度变革

制度变革有多种表现,在此我们主要指所有制形式和生产方式的变革。具体来说,20世纪40年代以来中国经历了土地私有制、土地改革后的农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下集体经营和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户经营(联产承包经营)等重要变革。可见,制度变革往往与体制转变有关。它多始于重要的政治事件或决策,由政治力量予以推动。

2.社会转型

就当代中国而言,它是指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化,由以农业经营为主向以非农经营为主、以农村人口为主的社会向以城市工商业人口为主的社会的转化。西欧国家的这一转变始于18世纪末期的工业革命;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多数国家已经完成这一转变。中国社会的真正转型则是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20世纪80年代中期显露端倪,现在尚处于转型的初期。

3.制度变革与社会转型的异同

制度变革与社会转型均对民众的生存方式具有重要影响。制度变革中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更直接影响家庭所拥有财产的范围和家庭成员生存方式,从而对家庭形态、家庭功能和家庭关系产生影响。

社会转型则使多数农民的谋生方式开始发生根本改变,由世代居于一地、家庭就业,变为离开乡土、流动择业,家庭成员地位和代际关系因此产生变化。然而,社会转型是一个过程,而非一个事件。在转型初期,它不会导致社会以及家庭诸方面发生前后迥异的变化。但它所引导的趋向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

制度变革是政治力量推动的结果,具有很强的行政主导性质;社会转型则是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当然,中国当代社会转型发轫离不开政治力量和相关政策措施。从这一角度讲,社会转型过程中往往包含着制度变革。但其主流是经济发展的产物。

那么,中国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阶段性制度变革是否使社会出现转型趋势?农村由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变革尽管对民众生存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但它并没有使农民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发生实质改变,农业经营是绝大多数农民的就业方式。并且,由于政府对人口迁移行为和户籍改变的控制,中国形成了特殊的城乡二元社会。城镇有工商业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形式,而占人口多数的农村则沿袭着农耕文明的生活方式。

为了更清楚地认识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的差异和特征,请看表1.

依据上表,20世纪40年代以来在中国能称得上的制度变革有多次,但社会转型则是最近二十年才开始发生。或者说,中国农村当代的制度变革与社会转型整体上并非同步发展。

(三)家庭变动

家庭变动可从多个角度认识。但若将其与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结合起来,在我看来,最能体现家庭变动的内容是家庭成员的生存方式、家庭成员关系、家庭结构和家庭功能。

家庭成员的生存方式在前面已有说明,它是家庭存在和维系的核心问题;家庭成员关系主要指具有血缘表现的亲子关系、兄弟关系,具有姻缘形式的夫妇关系,以及婆媳关系等扩展表现;家庭结构指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各种家庭的类型特征和构成比例;家庭功能主要指家庭及其成员的生育、抚养、赡养方式和有劳动能力成员的谋生方式。

二、中国的制度变革与家庭变动关系

中国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以土地所有权和生产方式为核心的制度变革对农村家庭有深刻影响。在我看来,探讨这种影响应避免在抽象概念之间建立联系,而要有具体的时空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对当代农村家庭变动的真实状态和阶段性特征有所把握。

(一)土地改革前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下的家庭

土地改革之前,中国农村以土地私有制为主体。农民家庭成员的标准生存方式是耕垦自有土地,表现出高度的自给自足性质。即家庭成员以土地所获为生,家庭劳动力以耕作为业。

贯穿中国农业社会的财产继承方式主要是诸子均分制。这为小家庭的广泛存在提供了制度保证。不过,子女的分家要求受到家长的抑制,并且家长的抑制权力又得到法律支持④。按照传统法律,诸子均分财产权不能被随意剥夺,但父母、祖父母在世,特别是父家长在世时,子弟不能任意分家。

为消弭子女的离心倾向,法律规定,家庭财产的“整体性”不能被侵蚀,家产在家长管辖之下,任何成员不得私自动用。⑤家庭成员的劳动和经营收入交由家长统一管理,不得自行支配。宗规族训也将这一法律原则贯彻进去。对于有产家庭成员来说,得不到属于自己的土地、住房和其他生产资料,就无法独立生活。从原则上看,这些要求会降低家庭的分解频度,使一些大家庭得以维持。

在法律之外,还有“道德”力量维护家庭伦理秩序,特别是尊卑秩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伦理是诸种伦理的核心。家庭伦理原则实际在法律等规定出台之前就已形成,或者说法律是在这些伦理原则的指导下形成的。因而将伦理视为制度也是顺理成章的。传统家庭伦理的重要内容是尊重家长,孝顺长辈;兄弟手足之谊高于夫妻之爱。尽管这些说教难以成为所有家庭及其成员恪守的规范,但它毕竟造成了一个社会舆论氛围,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家庭成员的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有产家庭父家长对子弟分家要求具有最大约束作用;一旦其去世,即使母亲等长辈健在,兄弟分家往往不可避免,并且它也是法律、惯习难以阻止的。从这一角度看,当时社会存在一定比例父家长控制下的复合家庭。不过,20世纪30年代之前的传统时代,因人口死亡率很高,平均预期寿命为35岁左右,50%的父亲在45岁之前去世。⑥多数家庭父家长对成年子弟分家的控制时期并不长久。部分家庭父亲去世后,兄长被赋予治家之权,继续抑制分家行为。然而兄长的“权威”远不及父亲。因而,多子合爨家庭父家长去世后,分家往往不可避免。由于分爨、分财产多是一次完成,家庭生产和生活性财产均在分割范围,所以私有制下的分家对大家庭往往带来较大的震荡。

就民间实践来看,传统时代,父亲在世时,一些有产家庭已婚同居兄弟因矛盾难以化解,也有分家之举⑦。

同时,也要注意到这一点,在私有土地制下,并非每个家庭都能完全依靠自有土地为生。只有部分土地和无地的家庭在中国多数地区所占比例不低于60%.这些家庭或者租入土地经营(南方较多),或者家中成年劳动力出外佣工(北方较普遍)。佃农和佣工家庭生存条件相对欠缺,家长权力也受到抑制,大家庭往往难以维持。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北方地区,地主、富裕农民与佣耕家庭一样多居乡村,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复合家庭出现并存的局面。而南方地主等富裕家庭多居城镇,乡村佃户比例较高,其核心家庭为主的局面至少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形成,直系家庭也占较大比例,复合家庭比例很低。⑧

需要指出:传统时代对家庭亲子、兄弟关系重要性的伦理维护和法律支持,并不意味着实际生活中夫妇关系处于可以被忽视的状态。

在中国均分制下,兄弟从亲代平均继承财产,各自向下形成不同的延续和传承系列。更进一步,兄弟及其配偶的未来养老基本上依赖自己的子女,侄辈子女并不承担赡养义务。当然,大家庭合爨生活时则另当别论。由此可以说,兄弟的分家愿望也是一种理性要求。

可见,即使在传统社会,夫妇之间的共同利益要大于兄弟。在我看来,即使夫妇之间没有或缺少真情实感,夫妇之间的共同利益也会使他们能一道经营自己的准核心家庭(分家前),进而在原有家庭中形成离心倾向,最终分解成核心家庭。

私有制时代复合型大家庭受到制度的维护;而其解体则与兄弟对现实利益的考虑和追求有关,它也是有制度根据的。其最终状态取决于父家长是否制约?有无制约能力?这个制约能力与家长对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和家庭成员的生存方式有密切关系。这些往往因家庭经济状况和地区民风不同而有差异。

(二)土地改革以来的制度变革

1.土地改革至高级社时期

中国20世纪40年代后期和50年代初期进行的土地改革是政治力量推动的结果。它对农村家庭形态起到重要影响。

在土地改革中,地主的土地和房屋被没收,其他富裕农民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生产资料和住房等被要求贡献出来(时称“献地”、“献房”和“献财”)。他们因此失去了维持大家庭的经济基础。因而,其中多数不得不分灶各爨,缩小生活单位。

贫穷家庭原来少地、缺房,不得不拥挤在一起生活。分得土地和房屋后,他们有了组成家庭或分居各爨的条件。加之,不少农村,人口多的贫穷家庭所分土地、房屋——特别是房屋——不在一处,分家在所难免。

土改后和高级社前,农村的土地具有私有性质,家庭仍是一个生产单位,但土地兼并和雇工经营受到政策限制。不过,这一阶段持续时间很短。整体看,土改前所维持的大家庭受到外部变革力量的骤然冲击,纷纷解体;而一般民众的分家行为则是逐渐增加的。

需要指出,土地改革是在改变和加强农村社会公共权力的基础上进行的。从县乡到村各级政权都被纳入由党所领导的正规机构管辖之下。家族等民间组织受到冲击,家庭之间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横向联系被削弱,家庭成员所受乡村传统势力的控制降低。社会性组织对民众行为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增强。如政府通过建立婚姻登记制度,使法定婚龄贯彻有了保证,早婚行为减少,家长对子女婚姻的包办程度降低。

同时,土地改革后的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和政策倡导家庭成员平等、夫妇平等。这对家长和长辈权力形成限制,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家庭成员关系。

可见,土地改革不仅通过改变大多数农民的财产水平和生存条件影响其家庭形态,同时以建立新的社会组织的方式改变家庭及其成员的生存环境。

2.集体所有制的两个阶段

(1)高级社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

1956年建立的高级社是实行集体经济制度的始点。原属家庭所有的土地、牲畜和大型农机具等基本生产资料归集体组织所有。家庭不再是基本生产单位,家庭成员作为劳动者参加集体生产活动。1958年成立的人民公社将集体化水平进一步提高。1958年至1961年,家庭的生活功能也一度被取消,代之以公共食堂。

集体经济制度下,家庭的私有财产范围大大缩小,家庭可支配财产为住房、日常生活用品和小型劳动工具。粮食、棉花、油料等基本生活资料来自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

然而,多数时期(除短时建立公共食堂外),家庭仍是一个生活单位。父母作为一户之主,家庭成员在生产队劳动所得(口粮和现金分红)归其掌管。未成年子女由家庭抚养,有子女的老年人被家庭成员赡养(无子女老年人可享受“五保户”待遇,由集体组织提供生活物品和基本生活照料)。家庭的基本生活功能得到维护。

集体经济时代,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生产方式的“集体组织”和日常生活以“家庭”为单位形成对立。前两种因素可能使家庭观念淡化,家庭关系趋于平等。应该注意,集体经济组织尽管有很强的“平均”性质,但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有强弱之别,因而所挣得的工分有高低不同,对家庭的贡献也有大小的差异。不仅如此,集体经济组织还按家庭人口数平均分配“自留地”(其数量在集体所有耕地中占5%~7%),允许社员从事家禽养殖活动。这样,家庭成员的“能动性”还可得到一定程度的发挥,家庭“私”的利益有所照顾。当然这些只能在集体劳动时间之外进行。根据统计,集体经济时期,农民从家庭副业中所获纯收入在家庭总收入中超过四分之一⑨。家庭成员勤惰有别,因而家庭副业收入在家庭之间是有区别的。同时,各个家庭劳动力不一,人口数量不同,生活水平也有差异。因而,多子家庭分家的观念并不会因集体经济制度的建立而淡薄。

更重要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并非建立在生活资料丰富的基础上,而基本表现为生存资料的“短缺”。短缺状态下,大家庭维持的困难增大。根据我们在河北农村的调查,1961年前后经济困难时期出现又一个分家高潮,一些土改前遗留下来或土改后新组成的复合家庭纷纷解体。在生活资料短缺、经济拮据情况下,分灶单过、节俭持家成为降低生存危机的主要方式。

值得提出的是,集体经济时代,婚配方式的父母包办色彩大大降低,但与婚姻有关的费用却仍是传统方式——由父母负担。对长子来说,分家可以避免承担弟弟的婚姻费用,所挣工分的分红完全是自己的,分家的愿望因此也会增强。

集体经济时代,各级组织倡导男女同工同酬,鼓励和要求有劳动能力的妇女参加集体劳动。尽管男女同工同酬没有真正实现,但已婚青年和中年女性成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则是事实。年长女性则退居在家看护年幼成员、料理家务。不同代际女性对家庭的经济贡献表现出差异,从而对其家庭地位产生影响,甚至传统的家庭成员地位被颠覆,家庭矛盾因而增多。这同样会促使分家行为发生。

应该指出,集体经济时代,形成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社会组织网络。民众的就业只限于生产队,自主迁移流动被严格禁止。但这些社会组织并不干预家庭的组织形式,民众是否分家?何时分家?是家庭的私事,并不受集体组织的直接限制。

在我们看来,家庭财产范围缩小,集体组织经营下个人劳动贡献显化,提倡家庭成员平等的社会环境,都会形成促使家庭分解的因素。

根据我们对河北、湖北和浙江农村的经验研究,在集体经济建立的前期,农民家庭分解有这样一些特征:

第一,父亲在世时已婚儿子分家成为趋向。这种分家多是矛盾激化的产物。一般情况下,家长总是限制分家行为,但其失去了传统时代对生产资料的控制能力,难以压制儿子的分家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家庭经济困难,小家庭更能提高生存能力。最终,父母不得不作出让步。

第二,分家复杂程度或难度降低。由于家庭财产范围缩小,分家对“本家庭”和新生家庭的生活影响较小。分爨、分户头的意义大于分财产的意义。

第三,渐次分家模式形成。分家的方式往往是先结婚的儿子与父母生活一段时间再提出分家,后结婚的儿子继续与父母生活一段时间。

根据笔者的调查,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河北、浙江和湖北等区域环境有很大差异的村庄,核心家庭已经成为主导型家庭类型。

(2)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

这一时期,由于包括“文化大革命”在内的一系列政治运动的开展,中国农村的集体经济制度得到维护和加强。父母在失去生产资料的掌控权、经济地位下降之后,又因“文化大革命”对传统道德的冲击和批判,其家长权威失去舆论支持。女性特别是儿媳在家庭中的地位明显提升。她们由在背后鼓动丈夫分家,到直接提出分家要求。有的在谈婚论嫁时即提出房产归属方式和婚后独立生活的安排。

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农民家庭在1949年后的高出生、低死亡时期所生育子女逐渐长大,到了婚配年龄。这一代人中的多数受到了小学和初中教育。与上一代相比,他们有明显的文化优势,独立生活的意识更强。

在这一时期,多数地区农民家庭的最低生存条件得到基本保障,但生存质量没有实质改善,积累非常有限。多子家庭,倾数年盈余为儿子准备结婚用房。长子完婚后,即开始操持次子的婚事。已婚儿子不愿继续为此节衣缩食,而希望及时分出单过。父母对其没有抑制能力。同时,在父母看来,缩小家庭规模也可提高积累水平。故此他们多不会阻止子女分家。

在本阶段农民的分家特征是:

第一,婚分间隔缩短,结婚即分家逐渐成为趋向。

第二,分家中的矛盾降低。父子两代均能坦然对待分家行为,而不必是矛盾的结果。

在我看来,1982年人口普查中的家庭关系状况对集体经济末期的家庭结构有所揭示。尽管1982年中国多数地区开始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家庭结构应该延续着集体经济后期的状态。

可见,核心家庭成为主导家庭形态,直系家庭仅占五分之一强,而已婚兄弟合爨生活只表现在极少数家庭中。

5.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

20世纪80年代初期推行的联产承包制虽然恢复了家庭的生产经营权,但土地仍为集体所有,且数量有限,家长控制资源的能力并没有实质性改变。因此,这一制度并没有提升家长权力,子女的分家愿望也未减弱。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有了更多时间上的剩余,他们试图在农业之外、村庄之外获得经济机会,而在家庭内合作生产的愿望降低。

第一,多子家庭普遍由婚后分家,变为婚前确定财产归属。当然,这也是婚嫁女性要求下的结果。婚姻仪式只是向分家过渡的一个中间环节。

第二,独子家庭分爨现象增多。独子家庭父子之间不存在分家之举。而在一些家庭,儿子结婚后,父母尚未年老,两代人都有独立生活的愿望,由此形成两个各自炊煮、收入分立的生活单位。

(三)土地私有制、农民所有制和集体经济制度下家庭变动特征

通过上述3个主要时期、5个阶段的分析,我们对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生产方式下的农村家庭变动状况和特征有了基本认识。

为比较清楚地认识农民家庭在制度变革前后的变动状态,我们将其归纳为表5.

表中分5个时期、8个方面概括家庭的主要变动。相邻时期之间都有差异,但又非截然不同。不过,若跳过个别阶段,有些时期之间差异又很大。如集体所有制和土改前基本生产资料私有制时期,在6个方面表现出不同,只是在家庭成员生存方式和家庭功能中就业方式上有所不同。可见,集体经济制度对传统家庭的触动最大。而在集体经济的两个不同阶段,差异主要表现为家庭成员关系和分家行为,家庭结构因此受到影响。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与集体经济时期相比,家庭主要指标变动并不大,主要表现为这一时期家庭财产范围中私人拥有除土地以外的基本生产资料,家庭功能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内就业变为以家庭就业为主。

(四)制度变革下的中国大陆家庭形态与其他华人社会比较

我们说,中国大陆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初期25年间的家庭变动受到制度变革的影响。这对家庭的代际关系产生了极大影响,大大提高了家庭的分化水平。

为了说明制度变革的作用,我们在此想观察一下没有受到类似制度冲击的华人地区的状况。

依据上述数据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大陆城乡的核心化水平高于其他华人社会。一般而言,在一个社会内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提高会促使家庭分解。就上述三个华人地区自身而言,基本上遵循着这样的路径。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高的华人地区,其家庭核心化水平应高于工业化、城市化水平较低的大陆地区。但80年代初的数据并没有显示出这样的特征,即中国大陆无论整体,还是农村,核心化水平都高于其他三个华人地区。

我们认为,这种差异主要是制度差异所导致。其他三个华人地区并没有经历财产所有制的变革,传统家庭观念所受冲击也较小。在台湾,尽管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对原有农业社会家庭生活也有作用,但家庭财产关系、代际关系所受影响要小于大陆农村。

整体看,中国大陆农村家庭的家庭变动并非由人口普遍的迁移流动所促就。这与西方有所不同。按照法国人口学家阿尔弗雷?索维所言:到了19世纪,年满21岁以上的子女开始自由结婚,其住所往往远离父母。人们向发展中的城市迁移,以及工业的出现,对于这种变动有着广泛的影响。由于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在地域上日趋分散,亲属们便完全分开生活了。人们不得不依靠自己的积蓄维持晚年的生活,而且就连自己这已经缩小了的家庭,也失去了其稳定性。妇女的解放和子女的部分解放,逐渐蚕食着父亲的权威。⑩

英国学者罗素指出:现代家庭的衰落无疑主要是由于工业革命的影响,但是这种衰落早在工业革命之前就已经开始了,家庭衰落起源于个人主义的理论。青年人都坚持按照自己的意愿,而不是依从父母之命选择配偶的权利。已婚的儿子住在父母家中的风俗已经不复存在了。儿子从学校一毕业就要离家谋生,这已成为一种习惯。{11}

索维和罗素所说的社会环境,中国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开始形成,但中国的普遍分家行为在这之前就已经出现了。当然,西欧在中世纪所形成的长子继承制,“本家庭”(或称母家庭)虽无分家之形,但有分家之实;没有继承权的子女出外谋生,形成许多小家庭。而中国20世纪60年代农村家庭的核心化则是在人口迁移流动受到很大限制的环境中实现的。它表明内在和外在制度的变革对家庭的影响更大。

三、社会转型下的中国家庭变动

(一)中国农村的社会转型表现

1.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扩大

集体经济时代被禁锢的农业生产中的劳动力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向非农领域、向城镇转移。这一转移的家庭前提是,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劳动生产率在多年徘徊后得以提高。因耕地有限,多数家庭的劳动力都出现了时间“剩余”。加之,土地联产承包并非私有,不存在土地兼并的问题。多数家庭的耕作活动也并不需要借助雇佣劳动来进行。所以,农民劳动力的“剩余”只有向非农领域发展,才能找到“释放”的渠道。

但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城镇地区的经济改革尚未完全展开,企业的用工制度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农民的非农活动主要在本地村际之间贩运农副产品等,而从事者还很有限。这意味着农民的非农就业和流动行为尚未真正开始。从外部环境看,直到1981年底,国家对农村劳动力的非农流动仍持限制态度。

80年代中期,特别是90年代以后,农民的择业性流动逐渐开始,并形成规模。农民家庭成员中年轻劳动力从事非农活动成为普遍现象。根据笔者对2000年“五普”长表1%抽样数据库所作统计,农村有外出半年以上经历的家庭户占20.23%.{12}“半年以上”基本属于较长时间的外出,是脱离农业活动的表现。乡村家庭人口数中外出半年以上能达到这个比例,表明在某些特定年龄段外出者有更高的比例。

“五普”长表还将迁移流动半年以上者纳入流入地登记范围。这是对农村流动人口统计的一个途径。按照迁移原因分类,“务工经商”最能体现农村人口谋生性迁移活动。根据该项目所作统计,集体户中的务工经商者绝大多数来自农村,所占比例为87.29%.而农村务工经商者中,男性占53.34%,女性占46.66%.应该说,农村女性成为经济型流动人口的重要力量。

2.农业从业者在三个产业中所占比例明显萎缩

根据统计,1952年中国第一、二、三产业从业者比例分别为83.5%、7.4%和9.1%,1978年分别为70.5%、17.3%和12.2%,1999年分别为50.1%、23.0%和26.9%.{13}非农产生从业者(二、三产业)从不足20%至20世纪末基本达到50%.这表明,中国民众已经从以农业为主要就业方式的阶段走出来。

3.非农收入比重明显扩大

1978年只有4%的农民家庭收入来自于非农业收入,到1985年非农业收入占农民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增加到了31%,1998年这个比例进一步增加到了43%.1985年和1998年财产及财产转移收入大约占农民总收入的6%.如果忽略财产及财产转移收入,那么可以说在过去的20年里超过一半(大约为55%)的农民收入增加来自于非农业收入的增加。{14}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居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比例明显提高,而家庭经营性收入比例下降。2000年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比例已达到46%,与家庭经营性收入比例(48%)非常接近。老年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可能性非常小,很难获得工资性收入机会。因此,老年人自己劳动收入的能力会因收入结构的这种转变而弱化。{15}

4.社会转型中的人口

在研究中国社会转型与家庭变动的关系时,人口因素必须要考虑在内。

(1)计划生育政策作用下生育率变动显著

中国的人口控制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加大力度,80年代初“独生子女”政策开始推行。在农村,已婚妇女两个及以下的“少生”局面在90年代基本形成。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是中国历史上空前的人口干预措施。而这一制度对农村最显著的影响时期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后。

中国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发生了明显改变:1950年为5.81个,1955年6.26个,1960年4.02个,1965年6.08个,1970年5.81个,1975年3.57个,1980年2.24个,1985年2.20个,1990年2.31个,1995年1.78个,2000年1.80个。{16}生育率下降不仅直接降低家庭规模,而且对现时和未来的家庭结构产生影响。

(2)老龄化社会初步显现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生育率明显降低;8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中青年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由此导致农村人口年龄结构发生变化。其直接结果是农村的老龄化水平提高。至2000年,全国65岁以上人口比重为7.10%;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为7.5%(城市为6.4%)。{17}而1990年全国为5.57%,农村5.74%(城市5.38%);1982年,全国为4.91%,农村4.99%(城市4.68%)。{18}2000年中国农村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二)转型时期的中国家庭变动

必须看到,社会转型不是一个时点事件,而是指一个发展过程。就目前而言,社会转型尚处于初期阶段。因而,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村家庭变动呈现出这一过渡时期的特征。

1.当代农村家庭成员的生存方式

在社会转型初期,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农村家庭成员的生存方式表现出年龄上的分化。老年成员仍以务农为业,保持着农业社会的生存方式;中年劳动者中多数在家庭之外从事非农劳动,但其“业”之所在并非“家”之所在。以个人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迁移流动,“家”、“业”分离现象突出。由此家庭正常生活功能被撕裂或扭曲。不过他们的归宿仍以农村为主。青年一代基本脱离了农业劳动,多数进城打工。但对沿海以外地区来说,多数务工农村青年仍回农村婚配,而受过较高教育的农民子弟在城镇立足和安家的能力较强。

这里,我们分老年、中年和青年三个年龄组对90年代以来农民家庭成员的生存加以总结。

这种概括以我们在华北、华中农村的经验观察为基础。当然,各地差异很大,特别是家庭中青年成员出外务工情形有明显的地区之别。我们在此主要针对社会转型已经开始的地区而言。那些没有发生转型地区,民众的生存方式则保留更多的农业社会色彩。

2.转型初期的中国家庭结构

从形式上看,中国城市家庭继续保持了原来的小型化趋向,但农村家庭有逆转趋向。

我们将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复合家庭定义为一级类型家庭,他们还可细分为二级类型家庭。

根据表5,一级类型中,全国家庭结构在三个时期基本稳定,但分城乡有一定差异。与1982年相比,2000年,城市核心家庭上升3.61个百分点(增幅5.44%),直系家庭下降3.85个百分点(降幅17.87%),单人户提高1.17个百分点(12.70%)。农村核心家庭下降1.33个百分点(降幅1.98%),直系家庭上升1.67%(增幅7.04%),单人户稍有上升。就变动幅度而言,除城市直系家庭外,变动都比较小。

那么,在二级类型层次,家庭结构有哪些变动?

二级类型家庭显示出差异。核心家庭中,夫妇家庭增加显著,2000年比1982年提高1.70倍,其中城市为1.81倍,农村为1.50倍。单亲家庭明显减少,而标准核心家庭则基本稳定。三代直系家庭是直系家庭的主体,变动很小;城市稍有减少,农村小幅上升。四代家庭所占比例很小。隔代家庭不是主要的家庭类型,但其变动是值得注意的。农村变动最为明显,上升1.94倍。

这些变动与社会转型有什么关系呢?

由于集体经济后期中国城乡家庭的核心化程度已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因而,80年代以来中国家庭分解和小型化的空间缩小。但核心家庭中夫妇家庭提高幅度很大,这是社会转型中人口迁移增加和家庭子女数量减少两种因素作用的结果。根据统计,空巢家庭由1982年集中于老年人中变为中、老年人为主。中年人生活在夫妇家庭增多,与少生、独生子女离家上学和工作有关。这意味着有子女核心家庭“空巢”提前。

我们认为,与社会转型关系最为直接的是隔代直系家庭增加显著。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伴随着农村劳动力大规模的非农转移,隔代家庭在劳动力流出比较多的地区呈现出很高的增长率,“留守儿童”主要生活在这类家庭中。就目前现实情况而言,进城务工农民已婚者中多数不把城市作为最终归宿,只是其临时谋生场所。这既有政府户籍政策限制的原因,也有初级迁移者工作预期不稳定,减少迁移成本的考虑。只要迁移流动建立在劳动力自身而不是劳动力及其家庭基础上,隔代家庭的产生就将继续下去。

我们说,农村所形成的隔代家庭是中国现阶段社会转型初期的重要特征。政策提供了农民维持基本生存条件的基础:承包责任田的相对永久使用。但依靠农业难以增收,要想获得生存条件的根本改善,离开村庄进城务工是必要选择。然而,在户籍限制、教育费用提高的现实环境下,为减少开支,将子女留给中老年父母照料成为多数人的选择。中国的现行政策(包括土地制度和户籍政策等)在客观上起到催生隔代家庭的效果。

农村隔代家庭的增加透露出这样的信息,现阶段已婚妇女已从生育之累中解脱出来,这是其家庭角色转化的一种体现。她们在家庭财富创造中的作用增强,试图通过牺牲已有子女的抚养过程在短时间内改变生存条件。

隔代家庭与现行土地制度有密切关系: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但农民仍拥有可以维持基本生存条件的土地。双重的选择使农民不必冒险行事。但农民仍将农村老家视为“根”之所在。为降低谋生成本,将更多的收入积攒下来,把没有劳动能力的子女留在农村、留给老年父母照料就成为一种选择。

仅从家庭结构上看,中国当代家庭尽管处于中度和高度核心化状态,{19}但还保持着自身的一些特征:单亲家庭比例较低。这是因为70岁以上农村老人中超过60%与子女同住(“五普”长表数据所显示的结果),形成相对高比例的直系家庭。它表明,家庭老年成员仍高度依赖子女照料。

3.家庭功能变动

社会转型对农村家庭功能的最大影响在于家庭内的生产功能降低,家庭成员在家庭外就业成为主流。

而在社会转型初期,家庭功能既表现出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趋向,但又保持着传统的做法,形成过渡状态。在前面对不同年龄家庭成员生存方式分析时这一点已被揭示出来。除此之外,家庭功能变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家庭生育功能降低

生育功能降低表现为家庭养育子女数量减少,妇女总和生育率降至更替水平以下。

西方社会妇女生育水平的降低与工业革命发生后的社会转型有很大关系。应该说,中国农村妇女总和生育率持续而稳定的下降并不是社会转型的影响所致,而与20世纪70年代以来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有很大关系。妇女总和生育率明显降至低水平与80年代以后生育控制政策力度加大有很大关系。客观上,它与中国农村社会的转型有了契合之处。我们认为,这种“契合”对于减少人口控制的难度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生育率下降的直接结果是家庭养育子女的功能削弱。与此同时,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投入增大,但教育的施行者是社会机构,因而这并未增加家庭直接养育子女的时间。多数夫妇只有2个以下的子女,不仅夫妇自身对子女的抚养期缩短,而且对上代人帮助照料子女的依赖程度也降低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缩小代际之间的交换关系空间。

(2)抚养功能增强(主要指单个子女的抚养成本上升)

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农业就业为主向非农就业为主转型初期,子女就业社会化和对未来就业竞争增强的预期,导致家庭将有限的收入向子女教育投资倾斜。而在既有未成年子女、又有老人的家庭,偏向“抚养”投入的特征则比较显著。

(3)赡养老人功能呈削弱趋势

一般而言,家庭养老的可靠性因子女迁移流动择业而有所降低,而对社会养老资源的需求增加。但在农村,多数老人没有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且缺少个人储蓄,在经济上他们仍不得不依赖子女。

一元赡养即家庭赡养,建立在家庭组织生产、家庭就业基础上,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与长辈掌握家庭经济资源有关。就整体而言,这些条件已经发生改变,它直接导致完全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冲击,其表现是子代被动赡养年老亲代。

在少子女和独生子女生育已经基本形成的当代农村,家庭养老的承担者急剧萎缩。在流动就业的时代,父母年老之后缺少能照料生活的后辈。

4.家庭关系变动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在集体经济时代中后期,农村家庭的主导关系就已从亲子转向夫妇。

转型初期代际关系的进一步变动主要表现为:家庭不同代际成员因经济能力差异而出现新的变化。

一般而言,社会转型初期,中老年成员往往处于不利状态。从纵向视角看,他们的劳动年龄跨越两个时期:集体组织经营时期和家庭经营时期。而其主要劳动年龄时间在前一阶段度过。转型阶段开始时,他们已不具有进入城镇从事非农劳动的年龄优势。而子代无论年龄还是个人人力资本都能适应流动性非农择业的要求。

因而,继续从事农业经营的亲代与以非农就业为主要谋生方式的子代之间,劳动收入产生了明显差异。子代所创造财富的价值明显高于亲代。不仅如此,他们所继承财产(主要是房屋)的价值降低了。

目前农村的中年男性主要是在承包责任制之后成为劳动人口,他们多数时间以非农活动为业。结婚时他们从父母那里得到的主要财产是住房(在短缺经济时代,为子女结婚建房需要父母多年积累)。随着其经济能力的提高,原有住房因破旧和过时而被翻建,或新辟宅基地建更宽敞的住房。这意味着以往继承的财产对其现实生存意义大大降低,本代自我创造和积累的家产成为财富主体。这大大提升了他们在代际关系中的地位。这将降低子代对老年父母的“回报”意识,影响赡养水平。

但需注意,当前青年农民的婚姻决策上尽管出现实质性改变,但其婚姻费用仍遵循传统方式——由父母负担。对父母来说,这是一种刚性要求。它包括提供新房和彩礼费用。因住房档次提高,父母要完成这项使命仍需多年积累。因而,结婚阶段是家庭代际财产转移的主要时期,住房是转移的主要方式。在这一过程中,父母的生存资料被蚕食,至老年时缺少自己能够支配、有较高价值的财产——特别是房屋和自我赡养的货币财产。而这种做法的逻辑前提仍建立在完全依赖子女养老的基础上。

5.网络家庭关系发生改变

在农村集体经济时代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的时期,家庭核心化并不意味着父子、兄弟分别生活的家庭之间联系下降。已婚分居儿子与父母的单元家庭形成网络家庭,家庭代际互助和养老行为得以维持。这是因为,分家的已婚子女与父母在同一村庄居住,日常联系仍很密切。

而产业转型过程中,家庭成员的迁移流动行为增多,网络家庭的空间分布扩展,生活互助和养老责任履行的困难增大。

可见,社会转型时期农村家庭变动表现出多方面的“不适应”和“不协调”:中青年非农就业扩大与老人完全依赖家庭养老的不适应,血缘网络家庭及成员地域分割与相互联系纽带削弱的不适应,代际收入和支配资源能力“倒挂”所造成的家庭成员地位不协调,家庭养老承担者的萎缩与社会保障功能缺乏的不协调。

在如此巨大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之中,出现这种现象是很正常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已有制度的限制和“滞后”,应有制度的缺位,加重了家庭和其成员对现状的“不适应”和“不协调”。因而无论家庭还是社会组织,都要努力适应社会转型所带来的新变化,从家庭内在制度和社会外在制度建设和完善着手,提升不同代际家庭成员的生存质量,使家庭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

四、结语

中国农村家庭深受制度变革的影响,这一制度变革主要体现为土地改革和集体经济制度的建立。而集体经济制度持续时间最长,因而其影响更为深远。在这一制度之下,家庭财产范围缩小,家庭基本生产功能被集体组织取代,家庭关系趋于平等,父母制约子女行为的能力下降。家庭裂解由此变得相对容易。农村家庭核心化进程被加快,20世纪60年代中国农村普遍实现了核心化。没有经历所有制变革的其他华人社会,尽管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高于中国大陆农村,但家庭的核心化水平明显低于大陆农村。由此表现出制度变革的作用。

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前的制度变革并没有对农民的生存方式带来质的改变:以农为业、以直接劳动获取基本生活资料。因而,这种变革并没有造成社会转型。中国农村的社会转型由改革开放政策推动,开始于80年代中期: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非农活动成为主要谋生方式。社会转型是一个过程。当前农村,尚处于社会转型初期。在这一时期,中国农村家庭出现一系列变动,但也有诸多“不适应”和“不协调”。家庭中青年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留在农村,隔代家庭增加,家庭的抚养-赡养功能因而受到削弱;非农就业者支配收入和家庭资源的能力增强,家庭财产的继承价值降低,中青年家庭经济地位提高,老年人对子女的生活依赖依然很强;少子女和独生子女家庭逐渐普遍,成年子女进城求学和就业渐成趋势,家庭“空巢”现象不仅增加而且提前;家庭养老承担者空前萎缩,而社会保障功能尚很缺乏。

中国当前家庭对社会转型的不适应多与制度约束和传统家庭功能、特别是老年保障仍以家庭为主有关。在转型初期,劳动力的流动与家庭的迁移脱节,人为造成家庭成员的城乡分割;缺少资源支配能力和缺乏社会保障能力的农村老年人仍不得不依赖传统的“一元养老模式”,养老质量难以维持和提高。这些问题需要制度的改进来解决,如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户籍制度的改进等。但它们难以在短时一蹴而就,而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过,这个过程又不能拉得太长,否则家庭变动的负面表现将会更加突出。

从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的纵向视角认识中国家庭变动,有助于弄清家庭变动的逻辑关系,认识中国家庭的渐变特征,避免对家庭变动作机械式的理解,进而有助于探寻家庭问题的实质和解决途径。

注释: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编):《中国人口年鉴(1985)》,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84页。

②根据1982年全国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库计算。

③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编):《中国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5年版,第34页。

④按照唐律: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当然,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子孙不坐(《唐律疏议》卷12)。明朝有所宽松:“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财产者,杖一百”。见《明会典》卷19.这一规定被清朝所继承。

⑤王跃生:《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148~149页。

⑥根据王丰、李中清对18世纪皇族人口的研究,有一半父亲活不到45岁。王丰、李中清:《两种不同的节制性限制机制:皇族人口对婚内生育率的控制》,载李中清、郭松义(主编):《清代皇族人口行为和社会环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页。

⑦有必要指出,明清以来,法律对分家行为的干预建立在家长等主要家庭成员告发的基础上,所谓“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见《明会典》卷19(这一规定被清朝所继承)。若家庭成员协商的分家行为,官方是不会处置的。这意味着法律对分家父母在世时的分家限制并非刚性约束。

⑧王跃生:《中国农村家庭的核心化分析》,载《中国人口科学》2007年第5期。

⑨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84)》,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4年版,第471页。

⑩[法]阿尔弗雷。索维:《人口通论》下册,查瑞传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06~207页。

{11}[英]罗素:《婚姻革命》,靳建国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117~118页。

{12}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库计算。

{13}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0)》,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

{14}D.盖尔。约翰逊:《中国能否通过在农村创造非农工作职位来转移大部分农业劳动力》,载D ?盖尔?约翰逊:《经济发展中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林毅夫、赵耀辉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34页。

  {15}李建民:《中国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问题及其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研究》,载《中国人口科学》2004年第3期。

  {16}路遇(主编):《新中国人口五十年》,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页。

  {17}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编):《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版,表3-2a、表3-2b、表3-2c计算。

  {18}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编):《中国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5年版,第276~302页,表34、表36计算。

  {19}参见王跃生:《中国农村家庭的核心化分析》。

王跃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1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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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开放时代》2009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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