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对个体家庭、网络家庭和亲属圈家庭的构成方式、相互关系和变动特征进行了探讨。根据本项研究,近代之前传统时期具有抚幼养老功能的个体家庭受到官方和民间重视和推崇;父母在世时兄弟分家被抑制,网络家庭成长空间被挤压;亲属圈家庭是个体家庭获取社会资源的基础和主要的求助对象。近代以来,特别是解放以后,个体家庭的抚幼养老功能被分解;多子家庭亲子分爨形成网络家庭占据主导地位,养老责任由子代单元家庭分担,“家内”养老被“家际”养老所取代;亲属圈家庭对个体家庭的维系作用降低。当代社会,现代法律制度为双系网络家庭的产生创造了制度环境,人口控制政策下独生子女家庭大幅度增加是其产生的生物基础,城市化则成为双系网络家庭发展的推动力量;亲属圈由于已婚女儿与娘家构成网络家庭而削弱,并在部分两代及以上均为独生子女的家庭中趋于消失。
[关键词]个体家庭;网络家庭;亲属圈家庭
无论是当代家庭研究,还是历史家庭分析,个体家庭最受关注。个体家庭将多数民众的生存载体和形式呈现出来,反映出特定时期的家庭成员关系和代际关系。但个体家庭研究对亲子分爨、兄弟分家后所形成的家庭之间的纵向和横向联系有所忽视。近年来,一些研究者试图用“网络家庭”分析弥补个体家庭研究的不足,①但它尚处于比较初步的阶段。还应看到,中国历史和现代社会中,在父族、母族和妻族之间所构成的亲属圈家庭是个体家庭和网络家庭维系的重要关系家庭。本文试图对这三种家庭的概念、构成和特征进行分析,考察其内部状态和相互之间的关系,探讨各类家庭的演变趋向和原因。
一、个体家庭研究方法的特征、变动及其研究局限性
个体家庭是具有血缘、姻缘和收养关系成员所组成的生活单位。
尽管个体家庭是一种客观存在,而对其进行建立于关系类型基础上的研究是近代社会学产生之后才开始的。中国历史上,个体家庭很早就进入官方登记簿籍,但它是以“户”和“口”的形式存在的。我们只能看到一户中有几口;再进一步,政府出于征派徭役考虑,将登记人口分为“黄、小、中、丁”②或如清朝有“男大口、女大口;男小口、女小口”之分③(十六岁以上为大口,十六岁以下为小口),可我们不知道同一户内“口”之间的关系。因而,尽管历史上户口资料颇为丰富,但借助这些数据和信息无法进行个体家庭类型的研究。此种状况只有到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一批受过西方社会学训练的学者在各地农村开展家庭调查,将户主和与户主有关系的成员分别列出。④这就为家庭类型研究提供了可能。当代人口统计,特别是人口普查中,将户主与户内成员关系登记清楚,成为全面认识个体家庭组成形式的主要数据。
(一)个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标准
1.近代之前传统时期
近代之前,多数个体家庭成员较少流动,在家长的管理下以自有土地和租佃他人土地种植作为主要谋生和就业方式,或一起从事其他工商业活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标准可以概括为:第一,“共爨”,即在一个锅里吃饭,由此体现出共同消费的特征。第二,收入一体。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收入由家长负责掌管;出外佣工和进行其他经营所得收入交给家长,作为家庭共同收入的一部分。第三,共同居住。除了外出者外,在同一村落(或其他形式的社区)的家庭成员以共同居住为主。
以上三点可概括为同吃、同住、同收入。这应该是传统时代有血缘、姻缘和收养关系成员是否属于同一个体家庭的基本标准。在传统文献和习惯中将其概括为“同居共财”。而三者之中,是否“同吃”最为重要,亦即是否共同消费。正因如此,“分爨”成为“分开生活”的主要标准。
可以说,传统时代绝大多数个体家庭的成员生活方式是符合这些要求的。
2.当代表现
就当代而言,个体家庭的基本组成形式尽管没有改变,但家庭管理方式却在发生变化。
20世纪80年代以后,农村个体家庭成员非农化、以迁移流动方式就业增加,多代家庭“共财”(共收入)的基础受到削弱;而城镇地区个体家庭成员解放以来即以工资性收入为主,不同代际成年人,特别是已婚者收入一体的局面难以维持。
无论城乡,这种变化最显著的特点是:由家庭收入一体向夫妇收入一体转化。因而在核心家庭中,仍可保持收入一体的局面;多代直系家庭中,已婚儿子、儿媳掌管自己主要收入的现象渐成普遍之势。直系家庭出现与传统时代“同形而实异”的状况。因此,多代个体家庭一方面因此而变得脆弱,易于分解;另一方面,家庭管理模式民主,代际关系相对宽容,同居便于互助。它一定程度上维系了多代同居共爨家庭的存在,但这只限于独子家庭。
当代个体家庭的判定标准变为是否同爨和同住。随着人口流动性就业增加,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离家半年以上成员不作为户内常住人口,在家庭类型识别中他们不再作为户主的关系成员。
尽管有这些变化,当代城乡社会家庭的核心化程度仍然很高,约为70%,而核心家庭夫妇的收支是一体的,因此,同吃、同住和同收入是当代家庭的主体。
总之,无论是传统时代,还是当代,研究个体家庭是认识家庭成员生存方式的基础。个体家庭研究不仅能体现出一个时代民众组成家庭类型的状态,而且能揭示家庭不同代际、不同性别成员的关系、地位及其变化。
(二)个体家庭研究的局限性
个体家庭处于不断分解和重组过程中。而亲子分爨、兄弟分家所形成的新家庭之间或父母本家庭和子代支家庭之间,还存有比较密切的经济支持和生活互助关系。个体家庭以户内成员为观察对象,难以弄清个体家庭之间的这种联系。
1.亲子分爨家庭
亲子分爨,形成两个生活单位。从统计意义上,它们是两个家庭户。若父母同未婚子女生活,分出去的已婚儿子、儿媳与未婚孙子女生活,那么就形成两个核心家庭;若父母单独生活,已婚儿子和儿媳、孙子女生活,所形成的为一个夫妇核心家庭和一个标准核心家庭。但这两个家庭之间仍然存在密切的联系。
在家庭养老为主的传统社会,父母失去劳动能力但生活尚可自理时期的生活费用主要由儿子承担;若只有一个儿子,父母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他们可能会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已与儿子分开生活的父母尚有劳动能力时,往往帮助分出去的已婚子女照顾孩子。这种关系具有很强的交换色彩。而针对个体家庭所作研究往往观察不到亲子分爨后的代际关系状况。
2.父母在世时兄弟分家家庭
近代之前,父母在世之时,特别是父亲在世时,兄弟分家往往受到抑制(法律制度予以限制,民间习俗加以贬斥);一旦父母去世,分家便不可避免。这是比较富裕家庭的表现形式。贫穷家庭成年兄弟各自谋生成为主流,父母缺少对土地、房产等重要生存资料的控制能力,已婚儿子分家所占比例较大。
但需注意,由于当时人口预期寿命较低,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控制时间有限,所以传统时代是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复合家庭并存的时代。
整体来看,传统社会是重视个体家庭的时代,抑制已婚子女分家就是集中表现。
当代中国,多子家庭父母在世时分家渐已普遍,这种局面在集体经济时代,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之后即已形成。
兄弟分家不仅形成统计上的两个家庭户,而且也是财产、收支完全独立的个体家庭。
若父母有两个已婚儿子,且均已分开生活,这时他们所形成的是三个核心家庭。
由于父母健在,已分家的两个兄弟仍有诸多关系。父母若有承包土地,他们要协助父母耕作和收获,当然父母也要为儿子照料孩子及家务。特别是在农村劳动力就业非农化趋向突出、出外谋生增多时,父母常常要为分出的儿子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帮助。
一旦父母失去劳动能力,但尚可自己炊爨,兄弟要协商对父母的经济供给标准。而当父母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日常照料又需兄弟共担,以致一些地方由此形成父母被“轮养”的习惯。轮养下的父母不再有独立的生活单位,与已婚儿子组成“间歇式”直系家庭。
若专注于个体家庭分析,亲子分爨、兄弟分家后所形成的家庭之间的特征则显示不出来。
家庭养老为主的时期,个体家庭父母在世时亲子分爨、兄弟分家,老年人难以依靠自己的积累维持生存,分立门户的儿子有义务供给其所需生活资料;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时儿子及儿媳则要承担照料之责。从这个角度看,个体家庭亲子分解,使原来由家庭内成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变成“家际”成员履行。只有着眼于个体家庭及其关系,才能对亲子分爨、兄弟分家后的亲子关系有所认识。
二、网络家庭构成及不同时期的表现
为了揭示个体家庭成员分爨、分家后所存在的关系,研究者提出过不同的概念,而对“网络家庭”共识较多。它基本上是指父子分爨生活后亲代家庭与子代家庭所形成的家庭共同体。笔者最近撰文作了集中探讨,⑤对网络家庭的概念和定义、构成和分解进行了理论分析,并结合在河北农村所作经验对网络家庭的具体表现进行研究。但我认为,这是一个仍待继续研究的课题。
我对网络家庭如此定义:它指在父系(或母系)之下,由具有赡养和继承关系成员所建立的生活单位相对独立的两个及以上单元家庭形成的家庭组织。网络家庭的核心单元是亲代家庭和子代家庭,这种亲子关系形成网络家庭的组织环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和扩展。
网络家庭是有单系双系之分的,从制度变迁、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更是如此。
(一)单系网络家庭
1.单系网络家庭的基本特征
一般而言,单系网络家庭指在父系(或母系,这种情形虽然有,但比较少见)之下,由具有赡养义务和继承权利的直系血缘关系成员所建立的生活单位相对独立的两个及以上单元家庭形成的家庭共同体。
这一认识主要立足于中国传统农村的社会环境。农村迄今仍然流行男娶女嫁的婚姻模式。嫁出去的女儿既不继承父母家庭的财产,从民俗讲也无承担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无儿有女家庭的招赘婚姻则另当别论,它实际是将该女儿拟制为“儿子”,以女行“子”之责。
在儿子继承家产、儿子养老的环境中,父母与儿子之间的依存关系更为密切。有研究者曾提出过与我们的网络家庭相似的概念——家庭网。它指有亲属关系的家庭之间所组成的社会网络,就多数情况而言,它是由可能组成联合家庭的几个独立核心家庭组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具有特殊的结构和功能。⑥联合家庭与复合家庭有相同的含义。
从这一角度看,单系网络家庭实际是复合家庭、直系家庭的分解体。而复合家庭和直系家庭的组成总体上是以单系原则为基础的。
网络家庭的结构因观察本位分家庭户主的代位不同而有差异。下面我们以存世三代人、第二代为观察本位来构造网络家庭(见图1)。
处于同一网络家庭中的各个分家庭可称为“单元家庭”;上辈单元家庭为“本家庭”、下辈单元家庭为“支家庭”,正向亲子之间为“本支关系”,反向子亲之间为“支本关系”,同辈兄弟之间为“支支关系”。
网络家庭的形成和各个单元家庭的维系需要有一个“网纽”。这个“网纽”是网络家庭内各单元家庭所有成员中辈分最长者。若以第二代为本位,那么这个“网纽”就是其父母或父母一方。“网纽”存在是多兄弟家庭组成单元家庭的基础。一旦父母去世,旧有网络家庭的“网纽”不复存在,因此它便会发生裂解,两个及以上的兄弟单元家庭将形成以自己为“网纽”的新网络家庭。所以,网络家庭也处于不断重组的过程中(见图2)。
一般来说,传统时期,大家庭内,当父母年迈之后,家庭管理之责常交由长子。这一职责甚至延续到父母去世之后,以致我们看到历史上有以长兄为家长的复合型大家庭。当兄弟未分家时,这种复合家庭即使规模再大,它仍然是一个个体家庭,而非网络家庭。
我们应该注意到,即使传统时期,家庭抚育责任和赡养义务也强调在直系成员之间:本身对父母、祖父母承担照料义务,而对旁系长辈和同辈兄弟则没有这个要求。
父母去世之后,已分家的兄弟形成不同的传承支派。他们可以是有亲缘关系的家庭,但彼此已经不是同一网络家庭的单元,而进入另一层级的关系系列。
单系网络家庭的单元数量受制于三个因素:第一代人的儿子数量、儿子分爨频度和第一代人预期寿命。
2.不同时期单系网络家庭的表现
(1)传统时期的单系网络家庭
单系网络家庭是父母在世、兄弟分家的产物。以往人们依据典章制度解读家庭行为,⑦以为有了制度约束,父母、祖父母在世时兄弟分家行为是比较少见的。而从唐、宋、元时期政府不断发出禁止父母在世时子孙“别籍异财”的政令看,这种现象并非个别。元朝至元年间,随处诸色人等,往往父母在堂,子孙分另别籍异财。⑧而老年父母或者单独生活,或者被轮养。元至元十一年正月,御史台呈文指出:伏见随路居民,有父母在堂,兄弟往往异居者,分居之际,置父母另处一室,其兄弟诸人分供日用。父母年高,自行拾薪取水,执爨为食。或一日所供不至,使之诣门求索。或分定日数,令父母巡门就食。日数才满,父母自出,其男与妇亦不肯留。循习既久,随成风俗。⑨这里对老年父母在两个及以上儿子分财异居之后生存方式作了简洁而生动的叙述。父母有两种选择:或者由分居儿子提供基本生活资料,自己炊煮;或者由诸个儿子轮养。而无论哪一种方式,亲子之间所形成的是网络家庭。第一种形式下,父母构成独立的生活单位,若有两个分居儿子,所形成的为三单元网络家庭;第二种形式下,老年父母已不构成独立的生活单位,但他们的存在,使两个及以上儿子家庭形成网络家庭的单元。
相对来说,明清时期,官方针对民众父母在、兄弟分财另居行为的限制性政令比较少见。并非该类现象较前减少了,而可能与社会的宽容度增加有关。根据笔者对乾隆朝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档案所统计,在两个及以上兄弟有分居行为和父母存亡信息齐全的81个样本中,父母均在世占11.11%,父存母故占4.94%,父故母存占16.05%,父母均故占67.90%,父母及父母一方在世而兄弟已分家者占32.10%.⑩这只是事件发生时兄弟分家与父母存在的比例。而实际上,事件发生时父母均故样本中,肯定还有一定比例的父母是在儿子分家后去世的。最近出版的《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中也有不少类似的个案。{11}笔者从中获取114个已婚且有两个及以上兄弟、父母存亡信息完整的样本。其中,父母均在占17.36%,父存母故占7.64%,父故母存占18.75%,父母均故占56.25%.而父母均故样本中同样有两个及以上儿子分家后去世者。由此可见,父母在世兄弟分家现象并非个别现象,由此形成的网络家庭也占一定比例。
根据我们对民国时期北方农村的研究,私有土地制度下,尽管核心家庭是最大的家庭类别,但它还不是占主导地位的形态。父母在世时,两个及以上已婚儿子同居共财所形成的复合家庭约占15%左右,父母同一个已婚儿子共同生活所形成的直系家庭则接近30%.{12}这表明,当时民众在网络家庭生活虽占一定比例,却并非居主导地位。不过,南方地区,父母在世而兄弟分家比例较北方高。
(2)当代单系网络家庭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集体经济制度建立之后,农村亲子分爨、兄弟分家渐成普遍现象。它成为网络家庭形成的高潮期。
根据笔者在河北、湖北和浙江农村所作调查,农村家庭户80%以上为网络家庭,这些网络家庭平均有3个以上单元家庭。当然不同年龄组也有区别。下面以河北为例作一说明(见表1)。
根据表1,第一代60岁以上老年人中,没有直系成员分解出去,只有一个孤立家庭的非网络家庭不足20%;与此同时,第一代受访者80%以上生活在网络家庭单元中。在网络家庭生活的比例基本上随第一代年龄组增加而扩展(85岁以上组稍有降低)。这是因为随着第一代年龄组提高,其儿子和孙子结婚并形成单元家庭的可能性增加;85岁以上组稍有下降则由于高龄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下降,不得不与已婚儿子同居共爨。实际情形是,高龄老年人被轮养增多,丧失了自己相对独立的单元家庭,成为子家庭的依附者。
非网络家庭随第一代调查对象年龄组提高而降低。所有调查对象60岁组中,超过30%的家庭为非网络家庭,未分解比例最高;但在80岁组,未分解过的家庭已降至7%以下。值得注意,在整个非网络家庭中,第一代人集中于70岁及以下年龄组,占86.74%.
网络家庭中,不同年龄组老年人所形成的单元家庭数不一(见表2)。
从总体水平看,网络家庭有3个单元者所占比例最大,其次为两个单元家庭,4个单元家庭接近20%,5个以上单元家庭也占一定比例。若将3个以上单元家庭视为多单元家庭,接近70%的网络家庭属于这一类别。
网络家庭中,由2个和3个单元家庭组成的网络家庭随年龄升高而降低,由4个单元家庭组成的网络家庭在70岁组以下呈上升趋向,75岁以上组则表现为下降;5个以上单元家庭随年龄组提高而上升的趋向非常明显。整体来看,网络家庭单元数随年龄组提高而增加,这表明,第一代人年龄越大,分解出的单元家庭越多。
那么,调查时老年人所生活的家庭类型比例与其组成网络家庭的比例有无关系?请看表3.
非网络家庭第一代60岁以上者多数生活在直系家庭,占63.26%;核心家庭、单人家庭分别占32.65%(只有夫妇组成的家庭占18.37%,)、4.08%.夫妇核心家庭和单人家庭第一代人没有存活儿子者分别占66.67%和75.00%.它们已失去组成网络家庭的基本条件。网络家庭第一代人不仅有“轮养”形式,而且多数居住在夫妇家庭和单人家庭(两项合计占51.03%)。这意味着网络家庭第一代人多数并未与已婚子女生活在一个单元家庭中,网络家庭的分解特征由此体现出来。
(二)双系网络家庭
单系网络家庭应该说是一个争议不大的概念,而双系网络家庭则可能存在分歧。
双系网络家庭是将已婚儿子和已婚女儿都纳入网络家庭的范畴之中。这一概念的提出,一是鉴于现代法律制度将子女都纳入父母财产继承人{13}和赡养父母责任人{14}之列,尽管该制度在农村尚未落实,但在城市已成为多数家庭的实践;二是当代计划生育政策之下,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成为城市的普遍现象。无论儿子还是女儿,他们不仅具有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而且在实际生活中,结婚后的独生子女与双方父母都保持着密切的交往和关系。
双系家庭有两种理解:一是亲代既可同已婚儿子组成网络家庭,也可与已婚女儿组成网络家庭。在同一时点上,网络家庭仍以单系为表现形式;一是亲代同时与已婚儿子和出嫁女儿组成网络家庭。双系家庭不仅将子与女都纳入网络家庭单元中,而且将独生的子和女也纳入其中(见图3)。
现阶段,网络家庭在中国城乡有不同的表现。在农村,男婚女嫁仍为主要的婚姻形式。有儿子情况下,出嫁的女儿一般不继承父母的住房等财产,也不承担父母的赡养责任。而城市的这一状况正在改变。双系网络家庭一定程度上是少子化生育的结果。少子生育下单性别子女增加,特别是单女户增加。老年父母的养老承担者是女儿,其财产的继承者也是女儿。
网络家庭一旦双系化,子代家庭的“半单元”特征便表现出来,即已婚子代所建立的家庭既属于丈夫父系下的单元,也为妻子父系下的单元。这将使城市家庭结构的核心化程度更高。
从形式上看,若子代都是独生子女,就可能形成一定数量的“四、二、一”网络家庭(见图4)。
严格讲,“四、二、一”家庭并不符合网络家庭的构成要求,它实际是两个网络家庭,只不过子代和孙代只有一个子女,他们与双方父母各自组成网络家庭。子孙代,特别是子代单元具有“跨网络”特征。如果重复计算单元家庭数,那么他们是双方父母网络家庭的一个完整单元;若避免重复,它们则变成半个单元。可见,独生子女政策使城市网络家庭出现极小化趋向。
双系网络家庭的倡导有助于克服单系网络家庭对男性子女的偏好倾向,使已婚男女同双方父母保持密切的交往关系。
网络家庭研究将分属不同个体家庭的亲子关系及其状态揭示出来,个体家庭之间的联系和彼此依赖程度由此显现出来。
从上面分析可见,无论传统时期,还是当代社会,网络家庭都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存在的范围和程度有所不同。网络家庭存在的前提是亲子分爨、兄弟分家。传统时代,多代已婚成员同居共爨形成复合型大家庭占一定比例,这种家庭中各个婚姻单元聚合在一起,形成整体,网络家庭的产生受到一定限制。当代多子家庭普遍的亲子分爨和兄弟分家使多数个体家庭成为网络家庭的单元。可以说,现代社会是网络家庭产生的高峰期。
传统社会的男娶女嫁、村外婚和随夫居模式使网络家庭形成以单系为主的特征。而现代社会,特别是城市居民中,传统的婚居模式发生改变,女儿也成为娘家父母财产的合法继承者,因而双系网络家庭特征逐渐突出。不过,网络家庭的双系色彩增强与少子化生育、单性别子女家庭增多有直接关系。
网络家庭各个单元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表现:在同一村落、同一城镇所形成的网络家庭得以保持较密切的经济协作和生活互助关系,而异地网络家庭单元之间的生活互助关系将受到削弱。它最终将影响子代对亲代赡养义务的履行。农村非农就业行为增加,特别是离村进城谋生逐渐成为主流,将直接增大网络家庭单元的空间距离,网络家庭内子代单元对亲代单元的赡养和照料义务承担将会弱化,但经济支持力度则可能增强。
四、亲属圈家庭
亲属圈家庭指有血缘关系(包括父系和母系)、姻缘关系,且具服属关系近亲成员所形成的家庭群体。
与网络家庭相比,亲属圈家庭涵盖的范围扩大了。如果说网络家庭是单向亲属家庭(以亲子亲女为组成环节)的话,那么亲属圈家庭则是全向亲属家庭,因而用“圈”更能体现其范围特征。
(一)传统亲属圈家庭的范畴
亲属圈家庭在传统时代很受重视,其范围大体相当于班固《白虎通》中的九族。{15}
亲属圈家庭的范围,我们可借鉴传统时代的九族之说: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16}这就是父(亲)系家庭群体、母(亲)系家庭群体和妻娘家家庭群体。我们可用图5表示。
图5是以观察者为本位,分代位展开其亲属圈家庭构成。这是一种将父族、母族和妻族混合在一起的九族关系。本位周围所环绕者为父系之族;与本位处于同一代位者为已婚姐妹;本位的上一代包括父系血缘的已婚姑姑,母系血缘的舅和姨,姻缘关系的岳父、岳母;再上一代母系为外祖父母;其下一代主要为已婚女儿。可见,除父系之族外,其他亲属家庭都与婚姻行为有关:或者因外姓成员被娶进所形成,或者因父姓女子嫁出所形成。
父姓之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父姓之族是指有服属父系宗亲成员(见图6)。这一父姓之族的最大特征是亲疏程度差异很大。宗亲家庭从直系角度看,在世者以三代和四代为多;高祖父母和曾祖父母在世者很稀见,其旁系后代家庭与本位之间的交往主要限于婚丧嫁娶时的礼仪活动,实质性关系不多。所以从亲属圈角度看,宗亲家庭范围还要缩小。
狭义的宗亲家庭以四等亲为范围,如图7所示,处于1、2亲等范围内的家庭有可能形成网络家庭。
值得一提的是,清末所修《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颁布)第四编“亲属”第1317条中对亲属范围作出限定:四亲等内宗亲;夫妻;三亲等内之外亲;二亲等内之妻亲。其对宗亲、外亲和妻亲进一步解释:父族为宗亲,母族及姑与女之夫族为外亲,妻族为妻亲。这也是我们认识亲属圈家庭的一个视角。
“四亲等宗亲”已见上述。“三亲等内外亲”可包括:外祖父母、舅姨和表兄弟;姑母姑父、姑表兄弟及其子女;女儿女婿、外甥、外孙。“二亲等内妻亲”指岳父母、妻子兄弟姐妹。这一划分将亲属圈家庭的范围具体化了,特别是宗亲家庭范围更为明确。我们以此构成亲属圈家庭(见图8)。
亲属圈家庭是个体家庭和网络家庭的混合体。从亲等角度看,这些成员之间关系程度是有差异的。1亲等,特别是父系1亲等关系成员有可能组成个体家庭,父系2亲等则是网络家庭的主要组成范围。
亲属圈家庭是以具体的家庭成员代位为基础建立的,这个代位成员就是坐标点,以此为基础扩散开来。
从这一点看,亲属圈家庭与网络家庭的不同之处表现为:网络家庭单元之间具有交互特征,而亲属圈家庭因成员代位不同,家庭圈构成范围也有分别,如父亲为坐标的亲属圈家庭与儿子为坐标的亲属圈家庭范围就有不同。
原则上,父亲的亲属圈家庭主体应在儿子关系范围之中。如父亲的姻缘亲属圈家庭实际成为子代母系亲属圈家庭,父亲的出嫁姐妹家庭成为子辈姑母亲属圈家庭,父亲的母系家庭成为子代的曾外祖父母、舅祖姨祖家庭。可见,这种关系具有累积和重叠特征,但密切程度较亲代降低了一个档次。
亲代对子代亲属圈家庭,有的具有重叠表现,有的则没有。子代的已婚子女家庭是亲代的孙子女家庭,子代的兄弟姐妹家庭是亲代的子女家庭。子代的姻缘亲属圈家庭虽然民间称之为“亲家”,但传统时代,一般情况下其来往是很少的。
尽管不同代位之间的亲属圈家庭具有累积和重叠特征,对长辈的亲属圈家庭来说,随着长辈去世,子代往往并不把所有亲代亲属圈家庭的交往义务继承下来,而更多地重视以自己为本位的亲属圈家庭。
(二)亲属圈家庭关系的制度表现
1.传统时期
第一,无子者过继他人之子为嗣限定在亲属圈家庭成员中。其一,以亲属圈父族家庭作为选择对象,即在兄弟和堂兄弟中选择为主;这一范围无合适对象再扩展至其他有服属之人,但姻亲关系者被排除在外。这是历史上多数时期的做法。其二,以亲属圈父系家庭为主,亲属圈姻亲家庭为辅。它只实行于个别时期。
《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颁布)第四编“亲属”第1390条“嗣子”中较近代之前有所变通。
第1390条:成年男子已婚而无子者,得立宗亲中亲等最近之兄弟之子为嗣子。亲等相同,由无子者择定之。若无子者不欲立亲等最近之人,得择立贤能或所亲爱者,为嗣子。
第1391条:无前条宗亲亲属,或虽有而不能出嗣,或不欲立其为嗣者,无子者得立同宗兄弟之子,为嗣子。若无子者不欲立同宗兄弟之子,得由其择立下列各人为嗣子:1.姊妹之子;2.婿;3.妻兄弟姐妹之子。
中华民国民法(1930年施行)亲属条取消了立嫡、立嗣和过继等规定,这是对亲属关系的重要削弱。但它有收养规定,对收养者的条件比较宽,唯一的限制是:收养者之年龄应长于被收养者二十岁以上(第1073条)。它实际强化了无子者自主立嗣择后的权利。
第二,择偶范围排除亲属圈家庭成员。从传统法律看,亲属圈家庭成员被排除在择偶范围之外。禁止同姓结婚实际就是对父姓之族成员结姻的排斥。北魏直至清代均颁布有同姓禁婚之法令。而与母系舅、姨子女和父姓出嫁姑姑子女结婚也为隋唐以来一些王朝所禁止。{17}尽管一些地方有推崇在这一亲属圈结姻的做法,但它难入主流。
第三,亲属圈家庭成员的服属关系有严格的尊卑等级之分。它不仅体现在礼节活动中,而且彼此发生冲突、造成伤害后的“量刑”标准有高下之别。
2.当代社会
在当代,亲属圈家庭除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所出,包括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间以及伯叔姑与侄、甥与舅间)均不得结婚外,其他制度约束措施已不存在。
(三)亲属圈家庭成员关系的差异
传统时期,在宗法制度之下,亲属圈家庭关系重视父姓之族的倾向很明显。客观上,父姓之族聚族而居,有更多共同利益。母族和妻族属于外亲,并且它是以具体的个体家庭成员为坐标所建立,并非父姓亲属家庭共同的关系对象,因而姻亲关系家庭,特别是与妻族家庭发展关系受到一定限制。这种局面也和当时家庭关系中以亲子为主导有关。
当代中国,家庭核心化已经实现。核心家庭是夫妻共同主导的家庭,妻子与娘家发展关系更为方便,因而亲属圈中与妻族的交往变得重要起来。
现代社会中,父姓之族父母在世形成网络家庭的单元;父亲去世后,兄弟和侄辈家庭进入亲属圈家庭,兄弟家庭仍是亲属圈父系家庭中最为密切者。
其他八类因婚姻关系所形成的亲属圈家庭为当代个体家庭最重要的交往对象。其中本位和已婚女儿、妻子娘家父母属最受重视的亲属圈家庭。正因为亲属圈家庭有这样的特征,所以不同个体家庭已婚成员的亲属圈家庭构成是不同的。
无论传统时期还是现代社会,亲属圈家庭成员“生相亲爱、死相哀痛”{18}的做法仍然保持着。个体家庭成员在私人事务中求助对象也主要是亲属圈家庭成员。
五、个体家庭、网络家庭和亲属圈家庭之间的关系、变化趋势和特征
相对于个体家庭,网络家庭和亲属圈家庭可被视为群体家庭。这三种家庭之间是层级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在统计学上尤其如此。
(一)个体和群体家庭的构成
三个层级家庭的主体是一种递进扩大关系。个体家庭是家庭的存在基础;网络家庭是个体家庭的集合体,它建立在血缘个体家庭基础之上;亲属圈家庭虽然并非网络家庭的简单扩大,但它包含不同形式(单系和双系)的网络家庭,它与网络家庭的最大区别是包含了同辈、上辈姻缘关系家庭(见图9)。
不过要注意,个体家庭并非通过网络家庭与亲属圈家庭发生关系。个体家庭是最普遍的家庭形态,亲属圈家庭也是各个个体家庭都可能面对的。网络家庭不是个体家庭与亲属圈家庭之间必然存在的一个环节。与父母和祖父母及已婚兄弟、已婚子侄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复合型大家庭,难以形成网络家庭。在世直系成员中只有一个儿子且同居生活,无论儿子结婚与否,都难以形成网络家庭。父母与结婚儿子同住所形成的为直系家庭,与未婚儿子同住所形成的为核心家庭。两个及以上兄弟父母在世时同居共爨,父母去世后兄弟分家,其所形成的家庭也非网络家庭。可见,个体家庭是人的基本生存单位,但网络家庭并非均如此。考虑到这一点,若个体家庭形不成网络家庭,它也可被直接包含在亲属圈家庭之中。就整体来说,当代家庭核心化局面下,只要有已婚子女,多数家庭就有条件形成网络家庭。
(二)个体家庭、网络家庭与亲属圈家庭的转化
1.单系家庭转化
多子家庭转化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其一,由个体家庭转向网络家庭。个体家庭父母在世时因亲子分爨、兄弟分家而裂解,亲子之间形成网络家庭(见图10)。其主要功能是子代单元家庭赡养父母,在家庭养老时代尤其如此。这种赡养主要是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其二,由网络家庭转向亲属圈家庭。父母与两个已婚儿子组成的网络家庭中一旦作为“网纽”的父母去世,兄弟姐妹这些单元家庭则会转入亲属圈家庭之中(见图11)。
独子家庭,当父母生活能够自理时,与已婚儿子各自构成生活单位,形成网络家庭;而当生活不能自理或父母一方去世生活不便时,与儿子一家重新组成直系家庭(见图12)。
2.双系家庭转化
网络家庭的双系发展导致原系亲属圈家庭的女儿家庭向网络家庭转化,这也是一种逆向变化(见图13)。
(三)亲属圈家庭的萎缩与消失
一般来说,在亲子普遍分家的环境下,只要有已婚子女,亲子之间就有可能形成网络家庭。但若亲代和子代兄弟姐妹数量减少,亲属圈家庭数量将逐步萎缩。甚至一些个体家庭所面临的只有网络家庭,没有亲属圈家庭。
若存世只有三代成员,且亲代和子代均为独生子女,以第二代为观察本位,其将难以形成网络家庭(见图14)。
若存世有四代成员,且三代已婚者为独生子女,以第三代为观察本位,其所形成的也只有网络家庭,而无亲属圈家庭(见图15)。
网络家庭的双系构成与现代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子女均有家产继承权利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有关。但在农村,由于男婚女嫁的传统仍然保留,女性权力的行驶和义务的履行受到限制。而城市的婚姻模式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娶”、“嫁”传统,夫家(父母)与妻家(父母)同城居住将婚姻的随父居或随夫居色彩降到最低,也为财产继承和赡养承担创造了客观条件。另外,流动就业时代,青年男女于双方父母所在地以外的第三地结婚成家也使婚姻模式不再具有“从夫”和“从妻”特征。可见,城市化和流动就业对传统乡土社会生存方式的改变是双系网络家庭产生的基础。
而人口控制政策之下,独生子女家庭、单性别子女家庭逐渐普遍,亲代与独生子或独生女相互之间保持经济和情感交往的愿望都很强烈。这成为双系网络家庭发展的人口条件。对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来说,其个体家庭只有与原先属于亲属圈范围的已婚女儿组合起来才能形成网络家庭。它使亲属圈家庭的范围缩小了,甚至失去了存在的可能。
个体家庭功能由原本抚幼养老为主变为以抚幼为主,养老则在个体家庭以外进行,这表现为个体家庭功能的萎缩。只有扩大至网络家庭这个血缘家庭群体之中,传统时期个体家庭的完整功能才能被发挥出来。而子女数量的减少,特别是单性别子女家庭增加,个体家庭组成单系网络家庭的可能性在降低,这意味着单系网络家庭的养老功能也难以发挥。由此,网络家庭将触角伸入亲属圈家庭之中,与已婚女儿组成具有双系意义的网络家庭。
要注意到这一点,不仅个体家庭,网络家庭之间的关系内涵也发生着变化。在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水平相对较高的城市,亲子代经济支持(特别是子代对老年亲代的经济支持)作用降低,生活照料也因子代异地就业而弱化,而情感交流变得重要起来。
(三)个体家庭、群体家庭的变动及其相互转化特征
个体家庭的养老功能逐渐弱化,以往靠个体家庭成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扩大至网络家庭,甚至亲属圈家庭才能完成。尽管历史时期多兄弟家庭出现个体家庭分解而赡养老年父母在网络家庭进行的现象,但这一功能的全面弱化是在解放以后。亲子分爨、兄弟分家成为普遍的家庭行为。由于目前65岁以上老年亲代多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前完成生育,因而目前正值多子网络家庭形成的高峰期。不过此状态正在改变。
单系网络家庭向双系网络家庭发展。这是近代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是现代法律制度对男女平等倡导的结果。但在乡土社会中男娶女嫁和从夫居婚姻模式使双系家庭受到抑制。当代人口迁移和城市化进程加速,男女于双方父母之外的第三地结婚成家增多;城市男女既非从夫也非从妻、独立组成家庭增多,它为双系网络家庭的发展提供了可能。而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使亲子代这一愿望大大增强。倡导和认可双系网络家庭,将有可能使生育中的性别偏好降低。
双系网络家庭形成,独生子女家庭增多,亲属圈家庭也在萎缩,这是当代家庭面临的新变动。个体家庭成员不得不依赖社会保障系统获得基本生存条件。家庭不同代际成员物质依赖的降低有助于改善家庭成员关系,提高生存质量。但这只有在情感交流保持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否则个体家庭成员的孤立和封闭状态将加剧。
六、结语
中国近代之前传统时期具有抚幼养老功能的个体家庭受到官方和民间重视和推崇;父母在世时兄弟分家被抑制,网络家庭成长空间被挤压;亲属圈家庭是个体家庭成员获取社会关系资源的基础和主要的求助对象。
近代以来,特别是解放以后,个体家庭的抚幼养老功能被分解;多子家庭亲子分爨所形成的网络家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养老责任由子代单元家庭分担,“家内”养老方式被“家际”养老模式所取代;以传统宗法制度为基础的父系亲属圈家庭关系有所削弱,个体家庭成员与姻亲关系家庭之间的交往明显增强。
当代社会,现代法律制度为双系网络家庭的产生创造了制度环境,人口控制政策下独生子女家庭大幅度增加是其产生的生物基础,城市化水平提高则成为双系网络家庭发展的推动力量;亲属圈由于兄弟姐妹数量减少而萎缩,同时由于不同代已婚女儿与娘家构成网络家庭而脱离亲属圈,在部分两代及以上均为独生子女的家庭中亲缘圈已趋于消失。对双系网络家庭的认可,已婚女儿与娘家关系的加强,有助于降低生育中的性别偏好。
个体家庭成员生存维系由借助网络家庭到借助亲属圈家庭,目前已进入借助社会力量的阶段,即个体家庭开始更多地依赖社会保障制度,直接与社会资源对接,以获得基本生存条件,城市尤其如此。但亲子网络家庭各单元成员的情感交流仍是不可或缺的。个体家庭成员和社会力量应注意维系这种交流渠道,它是人类生存希望的重要支撑因素之一。
Abstract: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mposition,mutual relationship,and changing characteristics of individual family,network family,andkinship circle family.According to this study,individual family withthe functions of rearing the young and supporting the old had been cherishedand sanctifi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people alike in traditional societyin the traditional era.Family division among brothers when their parentswere still around was suppressed,leaving little chance for the developmentof network family.Kinship circle family was the main social network anindividual family would resort to for social resources or in time of difficulty.In modern times ,especially after Liberation ,the individual family‘s functions of child rearing and elderly supporting have been decomposed.With more and more families having two or more married sons splittingup,network families gradually arose and came into dominance.The originalobligations of supporting the elderly are now shared by the individualcell families in the network family.In other words ,the “within-family”mode of elderly supporting is now replaced by the “between-family”mode.The kinship circle family ,which used to keep the individual family intact,is in the decline.Modern legal system has created the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for the growth of dual-lineage network families.In particular,birthcontrol under the one-child policy necessarily results in large numbersof dual-lineage families,and urbanization has been their driving force.Kinship circle family has been further weakened as married daughters andtheir families become part of the network family.In fact ,in the familiesthat have two one-child generations ,kinship circle family tends to disappear.
Keywords:individual family ,network family,kinship circle family
注释:
①王思斌:《婚姻观念的变化与农村社会亲属》,载《农村经济与社会》1990年第5期;阎云翔:《家庭政治中的金钱与道义:北方农村分家模式的人类学分析》,载《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6期。
②如北周规定: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岁以下为中,十八岁以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乃免”,见《隋书》卷24,《食货志》。隋、唐、宋朝都有此统计方式,只是分类的年龄标准有所不同。
③清代的保甲户口册中只有家长年龄,户内成员只标明大小口数量,见光绪《永安堡保甲户口册》,石家庄:河北省档案馆藏。
④其中主要有乔启明1924~1925年安徽等4省8处2977户农家调查,乔启明等1929~1931年河北等11省22处12456户农家调查,李景汉1930年定县调查(5255家)等,还有费孝通、刘容亭、伍锐麟等所进行的单个村庄调查。
⑤王跃生:《网络家庭的理论和经验研究——以北方农村为分析基础》,载《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王跃生:《中国当代家庭结构变动分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⑥潘允康、林南:《中国城市现代家庭模式》,载《社会学研究》1987年第3期。
⑦按照唐律: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子孙不坐,见《唐律疏议》卷12;元朝规定:父母在堂之家,其兄弟诸人不许异居,见《通制条格》卷2;明朝有所宽松: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财产者,杖一百,但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见《明会典》卷19,这一规定被清朝所继承。
{8}《通制条格》卷3,“户令”。
{9}《通制条格》卷3,“户令”。
⑩王跃生:《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建立在1781-1791年个案基础上的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11}杜家骥、冯尔康等(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
{12}王跃生:《华北农村家庭结构变动研究——立足于冀南地区的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13}按照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4}根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15}班固(撰):《白虎通》卷8,《宗族。五宗》。
{16}《尚书》曰:“以亲九族”,族所以有九何?九之谓言究也。亲疏恩爱究竟,谓之九族也。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四者,谓父之姓为一族也,父女昆弟适人有子为二族也,身女昆弟适人有子为三族也,身女子适人为四族也。母族三者,母之父母为一族也,母之昆弟为二族也,母之女昆弟为三族也。母昆弟者男女皆在外亲,故合言之也。妻族二者,妻之父为一族,妻之母为二族。妻之亲略,故父母各一族。见班固(撰):《白虎通》卷8,《宗族。五宗》。另外,有的九族仅指父系本宗从高祖父母至玄孙九代有关系之人。我们觉得班固对“九族”的解释更有现代意义。
{17}《明史。刑法志》载:姨之子、舅之子、姑之子,是皆缌麻,是曰表兄弟,不得相为婚姻。但清朝放宽要求: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大清律例》,尊卑为婚。
{18}班固(撰):《白虎通》卷8,《宗族。五宗》。
王跃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