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曾瑜:“清官”考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49 次 更新时间:2009-03-08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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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曾瑜  

记得在文革前,在极左思潮的推动下,突然掀起一股对清官的批判浪潮。说天下乌鸦一般黑,哪有什么清官,全是贪官。後来进行拨乱反正,又出了一批文章,正面肯定了古史上确有清官。如今中华民族确实面临着严峻的反贪腐形势和斗争。人们期望建设和谐社会,然而当前首要的不和谐因素,正是广大社会主人切齿的贪官,贪官们不仅严重损害国计民生,而且带头败坏社会风气,导致社会道德水平的严重下降。故重新对清官进行考辨,也许不是无益的。

一、循吏、清官、清吏

现在人们常使用“清官”一词,用以指官员公正清廉,与古人的“循吏”一词词义相近。《史记》卷119就首创了《循吏列传》。此传开头,太史公司马迁说:“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这是有感于当时的酷吏而发的议论。但此传所介绍和表彰的循吏,其实就具有公正清廉的意味,而介绍和表彰者都是先秦的,而不是汉代的,益发显示太史公针砭现实的苦心。《金文最》卷73边元忠《西京副留守李公德政碑》对清官循吏的含义有进一步的解释:“吏有不为利回,不为义疚,世称曰廉。才足以经济,智足以决断,世称曰能。奉法遵职,履正奉公,世称曰循。明国家之大体,通古今之时务,世称曰良。”往後民间的传闻和所谓清官文化,大致都体现了此种标准。   

清官一词出现并不太早,最初是指地位贵显而政事不繁杂的官。如《三国志》卷57《虞翻传》注引《会稽典录》说,虞耸“在吴历清官,入晋,除河间相,王素闻耸名,厚敬礼之”。《晋书》卷33《何嵩传》:“嵩字泰基,宽弘爱士,博观坟籍,尤善《史》、《汉》。少历清官,领著作郎。”《宋书》卷41《后妃传》说:“清官显宦,或由才升,一叨婚戚,咸成恩假。”《魏书》卷31《于栗磾传》引元匡奏:“前领军将军臣(于)忠不能砥砺名行,自求多福,方因矫制,擅相除假,清官显职,岁月隆崇。”此后的史料不必赘举。直到南宋中期,叶適《水心文集》卷24《国子祭酒赠宝谟阁待制李公墓志铭》说:“赵丞相特用材锐甚,清官重职,往往世所标指谓道学者,忮者尤怨”此处的“清官”还是保持了古义。又更晚的吴泳《鹤林集》卷24《知宁国府丐祠状》:“又四照会,某西州晩进,十载周行,践历清官,径登法从,又叨华阁,出守名藩,朝廷恩厚,书生荣望,不啻足矣。”自称“践历清官”,亦是同义。   

此外,还另有清吏一词,《三国志》卷9《夏侯玄传》注引《魏氏春秋》叙述许允,魏明“帝前取事视之,乃释遣出。望其衣败,曰:“清吏也。”赐之。”《南齐书》卷53《刘怀慰传》:“明帝即位,谓仆射徐孝嗣曰:‘刘怀慰若在,朝廷不忧无清吏也。’”《隋书》卷55《侯莫陈颖传》:“仁寿中,吏部尚书牛弘持节巡抚山东,以颖为第一。高祖嘉叹,优诏褒扬。时朝廷以岭南刺史、县令多贪鄙,蛮夷怨叛,妙简清吏以镇抚之,于是征颖入朝。”古代官与吏的词义或有上下尊卑之分,或可通用。上引史料中的清吏,即是指清官,其词义与循吏相同。可以说,清官或清吏大致魏晋以降,就有两种不同的词义。  

大致到南宋晚期和金、元之际,从官方到民间,人们抛弃了作为地位贵显而政事不繁杂的“清官”含义,而专用以指公正清廉之官,而古时的“循吏”一词,也逐渐少用以至废弃了。刘克庄《後村先生大全集》卷13《送赵阜主簿》:“罢税无兼局,萧然古廨寒。士称为善类,民说是清官。刀薄难推毂,身轻易起单。竹林逢大阮,试为问平安。”黄震《黄氏日抄》卷78《六月二十日委乐安施知县(亨祖)发粜周宅康宅米》:“本州岛遂差本县清官梁县丞前去监粜令,又访闻县丞极廉,而两耳目之聪明,一旦无以胜吏卒之奸。”《金文最》卷20王朋寿《类林百篇赞》中有《清吏篇》和《酷吏篇》,《清吏篇》说:“是以君子,务其廉平。如玉之洁,如冰之清。守正不挠,自生公明。芬芳千古,夷齐抗衡。”此处的“清吏”即是清官。另据《金文最》卷38《增广类林序》,王朋寿此文写于大定二十九年(公元1189)。北方与刘克庄大致同时的元好问《遗山先生文集》卷11《薛明府去思口号七首》:“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只从明府到,人信有清官。”在元代,如《元诗选》三集巻11元季高明《过达天山别驾所居》:“暨阳别驾真清官,弹琴诵书民自安。幽居恰近范蠡宅,官舍政俯西施滩。”

二、清官辨

以上谈了“清官”一词的起源和演变,可谓之“考”,以下的文字则可谓“辨”。   

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迄今为止,人类社会都是阶级社会。贪污腐化是阶级社会的痼疾,是一切剥削和统治阶级的通病。只要阶级存在,阶级之间的剥削和压迫存在,如贪官、官迷之类现象就势不可免。但是,似乎任何一个阶级社会同样都存在着维护社会公德和公道的道义力量和思想。例如在美国社会,固然有金钱万能、金钱至上的信条,但也无可否认,基督教的某些教义确是起着社会公德和公道的支柱作用。中国自汉以降,儒家的某些教义也同样起着社会公德和公道的支柱作用。古代的清官当然是在儒家思想影响下产生的,他们的立身行事不仅在当时起着正面的、积极的影响,也为後世奉为楷模,并产生了颇大的精神影响,甚至还出现了有中国特色的清官文化。   

其中尤以宋朝的包拯影响最大,尽管後世民间的传说故事已与史实相差太远。但真实的包拯无疑可作为清官的典型。史称“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闫罗包老。’”包拯规定:“後世子孙仕宦,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1]   

但是,一个基本的史实,就是古史上的清官只是凤毛麟角而已。与极少量清官相比,贪官和瘟官一般占据了绝大多数,正如宋朝的李新说:“廉吏十一,贪吏十九。”[2]十官九贪,正是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正常状态。也许如在唐朝贞观之治时有所例外。唐太宗也说:“比见吏部择人,惟取其言词刀笔,不悉其景行。数年之后,恶迹始彰,虽加刑戮,而百姓已受其弊。”[3]可见贞观盛世亦并非没有贪官,只是比例很少,这在古代确是十分不易。   

我们剖析中国古代清官和贪官的情况,须有两个最根本的估计,一是古代是人治社会,而决非法治社会,二是古代的政制是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下的等级授职制。   

人治的基本特点就是权大於法,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如南宋高宗确有反对和惩治贪污腐败的“嘉言懿行”。他说,“惟于赃罪则不贷,盖以赃罪害及众,不可不治”,[4]“容情请托,贿赂公行,玩习既久,理宜惩革”,[5]如此之类,不一而足。宋哲宗时名臣邹浩之子邹栩“知处州,犯入己赃”。宋高宗“蹙頞久之”,说“浩元祐间有声称,其子乃尔”,“既犯赃法,不当赦,可特免真决,仍永不收叙”。[6]单凭上述记录,似乎也表明宋高宗对惩治贪污腐败是认真的。   

然而宋高宗极为猜忌,并最终杀害的岳飞,无疑是十分清廉的。他有一句曾对皇帝面奏的名言:“文臣不爱钱,武臣不惜命,天下当太平。”[7]不仅在当世,而且在後世都普遍传诵。依凭丰厚的收入,岳飞要铺陈豪侈的生活,决无丝毫困难。但他不仅“一钱不私藏”,[8]还常以私财补贴军用。後来宋孝宗为岳飞定谥时,议谥的官员说:“虽上赐累钜万,毫?不以为己私。”他们不由感叹说:“呜乎!为将而顾望畏避,保安富贵,养寇以自丰者多矣。公独不然,平居洁廉,不殖货产,虽赐金己俸,散予莫啬,则不知有其家。”[9]岳飞在国难当头的卓尔不群的品行,其实在皇帝看来,恰好是反映了岳飞野心。宋高宗所宠用的只是如张俊等庸将和贪夫,他们玩物丧志,反而使皇帝较为放心,在他看来,有贪心即无野心。张俊大约是南宋初的首富,“喜置田产,故江、浙间两淮岁入租米仅百万石。及死,诸子进黄金九万两”,[10]另一说则为“岁收租米六十万斛”。[11]   

秦桧至少也是南宋初的特大贪污犯之一。史称他“贪墨无厌,监司、帅守到阙,例要珍宝必数万贯,乃得差遣。及其赃污不法,为民所讼,桧复力保之。故赃吏恣横,百姓愈困。腊月生日,州县献香送物为寿,岁数千万。其家富於左藏(库)数倍”。[12]他“喜赃吏,恶廉士”,“每生日,四方竞献奇宝,金玉劝盏,为不足道,至於搜尽世间之希奇以为侑”。[13]宋高宗对他的贪污行为并非不知。有一次,皇帝“尝须龙脑为药,而内库偶阙,求之秦桧。桧取一匣进之,至上前,启缄,而匣内有书题名衔,乃(广西经略安抚使方)滋送桧者,误不揭去。上以为御前所未有”。[14]宋高宗当时隐忍不发,等到秦桧死後,皇帝下决心在朝廷清除秦党,却又下诏对秦桧、秦熺父子等赃罪“并免追究”。[15]   

其他如宋高宗宠用的宦官冯益、陈永锡、康谞、张去为,为他合将阳药的医官王继先等人的处置,也都是如此,则其惩治贪污腐败的虚伪性,也就不言自明了。[16]在建炎、绍兴之际,贪污腐败政治的最大保护伞,正是宋高宗本人的皇权。   

江州知州汤鹏举因“皇太后还宫,进钱三万贯”,这是在绍兴和议後宋高宗生母韦氏被金人放回,即所谓“皇太后回銮”盛典的一个小插曲。在民力十分凋弊下的所谓“进助”,宋高宗居然下诏奖谕说,“尔治郡可观,裕财有素,归其积馀,有相礼仪。人悉如斯,事安不济!备观诚意,良切叹嘉。”[17]这当然又是奖励臣僚用搜刮得来大量铜钱,直接向皇帝行贿。   

也许有人说宋高宗不是东西,好皇帝则不然。宋太祖无论如何算是宋朝最好的皇帝,他严厉惩处不少贪官,却又对大贪官王全斌等曲法包庇。笔者在《也谈劝戒贪赃的〈戒石铭〉》中已作介绍。[18]   

即以被若干清史研究者过份吹捧的康熙和乾隆帝而论,他们都是大力表彰清官,“康熙皇帝对贪官污吏一向痛心疾首”,“可是,他对于索额图与明珠,却网开一面”,“索、明二人既是最大的贪官,又可做为他的得力助手,康熙帝在不妨碍其集中皇权的前提下,选择了两人的後一方面,容忍了前一方面。上述做法,并非康熙帝所独有,在乾隆帝身上也表现得十分突出。如他惩贪杀了大批高官,但对乾隆朝最大的贪官和珅,却百般庇护”。[19]   

阶级统治的根本特点,无非是维护一小撮统治阶级,甚至皇帝个人的私利。皇帝需要大力表彰清官,粉饰现实,以维护统治,而与此同时,也更需要包庇特大贪官。难道不是皇帝的私利在作怪?还是回到前面的话,人治的基本特点就是权大於法,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在人治的条件下的反贪腐,固然有许多只拍苍蝇,不打老虎的情况,然而在复杂的政治斗争中,也有宰杀老虎的史实,例如清嘉庆皇帝处置和珅等。但是,特大贪污犯得到最高权力的支持、包庇和纵容,他们的贪污犯罪尽管已至众所周知,百姓切齿的地步,却仍得以逍遥法外,宦运亨通,窃据要津,总是基本的史实。   

表面上看,个别清官似乎是十分风光体面的,如张伯行受康熙皇帝褒奖,“特谕有天下第一清官之褒”,或说为“江南第一清官”。[20]“康熙中,尚书赵申乔举张应诏能耐清贫,可为两淮运使,疏内有‘为知府不制衣服随从数人’之语。上谕:‘清官不系贫富,张伯行家道甚饶,任所日用,皆取诸其家,随从四五十人,今以为不清可乎?操守虽清,不能办事,何裨于国!’”[21]张伯行既享有“第一清官”之美誉,而因“家道甚饶”,生活待遇颇高,此只能属特有的例外。   

但如清朝另一清官于成龙“薨于两江总督任所”,“藩臬入内寝,检遗囊,为棺敛计,见其衾帏敝陋,笥存白金三两,旧衣数袭,青钱二千、粟米五六斗,相率太息而出。性廉洁,俭于自奉,不为妻子计,恶衣粗食,安之若素。圣祖亦信之弥笃,以为廉吏第一”。[22]这是反映了清官清苦生活的一般情况。明朝的海瑞“卒时,佥都御史王用汲入视,葛帏敝籝,有寒士所不堪者。因泣下,醵金为敛。小民罢市。丧出江上,白衣冠送者夹岸,酹而哭者百里不绝”。[23]这也是一个清官的物质生活,民心如镜,上引记载也是人民对其清廉的追悼和哀思。再早如元世祖时,刘敏中作《菩萨蛮》词,感叹好友贾彦明“为阳丘丞三年,职扬政举,而廉苦〔过〕甚”:“挈家来吃山城水,三年不剩公田米。何物办归装?一车风满箱。吾人垂泪叹,过客回头看。谁不爱清官,清官似子难。”[24]更早如宋朝名臣韩琦之侄韩正彦虽属名门望族,官至通判,仍“浣衣薄食”,其妻王氏“未尝有不满之色”。[25]这些都是反映了清官清苦生活的一般情况。司马光的一位族兄,也是清官,“当官公直,能知小民情伪,吏不敢以丝毫欺也。虽练习律令,而不为峭刻,断狱必求厌人心,摧抑强猾,扶卫愚弱,所治职事皆有方略”,“其奉养俭素,自为布衣至二千石,饮啜服用,未尝少异”。[26]   

古代生产水平低,国家财政收入有限,历代都不可能为低官提供优厚的官俸。古代有关养廉的议论和措施,不可胜计。宋朝名相王安石就是一个力主高俸养廉者,他说:“方今制禄,大抵皆薄。自非朝廷侍从之列,食口稍众,未有不兼农商之利,而能充其养者也。其下州县之吏,一月所得,多者钱八、九千,少者四、五千,以守选、待除、守阙通之,盖六、七年而後得三年之禄,计一月所得,乃实不能四、五千,少者乃实不能及三、四千而已。虽厮养之给,〔亦〕窘于此矣,而其养生、丧死、婚姻、葬送之事,皆当于此。夫出中人之上者,虽穷而不失为君子;出中人之下者,虽泰而不失为小人。唯中人不然,穷则为小人,泰则为君子。计天下之士,出中人之上下者千百而无十一,穷而为小人,泰而为君子者,则天下皆是也……故今官大者,往往交赂遗,营赀产,以负贪污之毁;官小者贩鬻,乞丐,无所不为。夫士已尝毁廉耻以负累于世矣,则其偷惰取容之意起,而矜奋自强之心息,则职业安得而不弛,治道何从而兴乎?又况委法受赂,侵牟百姓者,往往而是也。此所谓不能饶之以财也。”[27]他承认当时的清官“千百而无十一”,还不足百分之一。但他实行变法後,如前引李新之说,还是“廉吏十一,贪吏十九”。正如元朝的女真人乌古孙泽常说的一句话:“士非俭无以养廉,非廉无以养徳。”他“身一布袍数年,妻子朴素无华”。[28]养廉的关键还是在于一个“俭”。自奉不俭,薪俸再厚,到头来还不是贪得无厌。   

清朝雍正皇帝特设养廉银,“因官吏贪赃,时有所闻,特设此名,欲其顾名思义,勉为廉吏也”。[29]“知大臣禄薄不足用,故定中外养廉银两,岁时赏上方珍物无算”。[30]其效如何?清朝是否就因此灭绝了贪官?高薪养廉在历代已屡行而无效,如今居然有人将它当作反贪的新建议和新发明,岂非过于荒唐而浅薄。况且既有马克思的明训,强调一切干部的中等工人工资原则,又显然是与马克思主义背道而驰。历史上看不到有因高俸厚禄的养廉而培育的清官,也看不到真正因穷困之至,揭不开锅,而被迫走上犯罪道路的贪官。清官与贪官的根本区别,全在于个人操守。   

清官不仅须忍受生活上的清苦,而在官场大都是蹭蹬不得志。等级授职制的官场筛选规律,往往是黄金下沉,而粪土上浮。得上司青睐,能排挤同列而上浮者是粪土,而被上司厌恶,受同列排挤而下沉者是黄金。中国成语有“结党营私”一词,确有科学的内涵。盖在官场中,欲营私就必须结党,不结党则不足以营私。受众多贪官排挤者正是清官。在官场中,施展各种歪门邪道而得利,而窜升者,则是贪官。正如宋朝陈宓所说:“大臣所用,非亲即故,执政择易制之人,台谏用慎黙之士,都司枢掾,无非亲昵,贪吏靡不得志,廉士动招怨尤。”[31]这正是官场的常态。   

宋朝著名的抗金英雄宗泽是元祐六年(公元1091年)进士,而奸相兼大贪官王黼则是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进士。[32]宗泽“质直好义”,是个“自奉甚薄”的清官,[33]却因拒绝执行宋徽宗的错误政令,屡遭贬黜和处分,屈沉下僚,直到北宋末,还只是当一个磁州知州。然而晚十二年的进士王黼却得到宋徽宗的宠用,“宣和元年(公元1119年),拜特进、少宰。由通议大夫超八阶,宋朝命相未有前比也”。[34]就在同年,“知登州宗泽坐建神霄宫不虔,除名,编管”。[35]宗泽抵制宋徽宗耽溺道教,劳民伤财,兴修神霄宫之类宫观,受到极重的处分。宗泽年近七旬,在国难当头时,方得崭露头角,在临终前不到两年,生命大放异彩,却是非常可悲痛的异彩,否则,他肯定在史册上是默默无闻的。两人的荣枯岂不形成很鲜明的对照。   

金朝末年,陈规上奏说:“县令之弊无甚于今,由军卫监当、进纳劳效而得者十居八、九,其桀黠者乘时贪纵,庸懦者权归猾吏。近虽遣官廉察,治其奸滥,易其疲软,然代者亦非选择,所谓除狼得虎也。”[36]在古史上,贪官惩治贪官,新贪官取代旧贪官,换来换去,就是“除狼得虎”,当然非独金季而然。   

《历代名臣奏议》卷67载郑介夫说,官员“满替”,“彼贪污者家计既富,行囊亦充,赴都纵贿,无所不至,每每先得美除。彼㢘介者衣食所窘,日不暇给,至二、三年闲废于家,虽已给由,无力投放,及文书到部,复吹毛求疵,百端刁蹬。幸而入选,在都待除,淹困逾年,饥寒不免。则急进者可以速化,恬退者反有体覆保勘之挠,是朝廷诱人以奔竞也。今大小官正七(品)以上者省除,从七(品)以下者部注。然觧由到省,例从部拟,吏部由此得开贿门”。他所反映的是元成宗时的情况,清官的遭遇,与宋金如出一辙。   

《孟子·滕文公下》说:“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古今的史实证明,这是很高的道德修养的境界,但中国古代的一些清官确实以自己的立身行事履践着这条古训,是极为难能可贵的。   

人言可畏,舆论对压制贪腐,无疑有巨大的作用。由于贪官的缺德,从来也没有一个贪官,敢于在光天化日之下,理直气壮地承认自己就是要当贪官,以当贪官为荣。秦桧和严嵩是个鲜明对比。专职纠劾贪腐的台谏官,不过是由秦桧牵线的一群恶犬,他们只是按其政治需要,去吠咬异己,而对秦桧,只能是挖空心思地用各种谀词,去称颂“圣相”的盛德。然而严嵩却根本没有那种势焰,他当权之际,一个又一个的正直的官员,前仆後继,不断向嘉靖皇帝参劾他的奸贪。但嘉靖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完全不听正论,而支持、包庇和纵容严嵩的奸恶。“前後劾嵩、世蕃者,谢瑜、叶经、童汉臣、赵锦、王宗茂、何维柏、王晔、陈垲、厉汝进、沈鍊、徐学诗、杨继盛、周鈇、吴时来、张翀、董传策皆被谴。经、鍊用他过置之死,继盛附张经疏尾杀之”。[37]在等级授职制下,即使有正论,当时又起了什么作用,起作用者倒是倡正论者反而惨遭严嵩的迫害。   

在等级授职制下,百姓的好恶和口碑,决不可能决定一个官员的升沉和荣辱,而上级或最高权力的青睐,才是升沉和荣辱的关键。《聊斋誌异》卷8《梦狼》说:“黜陟之权,在上台,不在百姓。上台喜,便是好官,爱百姓,何術能令上台喜也?”于是尽管百姓骂声不绝,许多贪官照样节节窜升,神气活现。   

中国的古史过于悠久,历代兴亡的往事也积累得过多。一方面是每代开国,总是企求长治久安,致力於堵塞各种招致败亡的漏洞,另一方面又是从来无不亡之国,无不败之朝。尽管每朝每代的覆灭,总是各有许多具体的条件和情况,而其中一个根本性的因素,一条贯穿历代败亡的基线,说来说去,还只是“腐败”两字。腐败的根源,说来说去,也无非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下的等级授职制。各朝各代大致都有清官,但清官不起主导作用,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更无法挽救危亡。   

即以明朝为例,《明史》卷258《韩一良传》说,“庄烈帝初在位,鋭意圗治”,““澄城人韩一良者,元年授户科给事中,言:‘陛下平台召对,有文官不爱钱语,而今何处非用钱之地?何官非爱钱之人?向以钱进,安得不以钱偿。以官言之,则县官为行贿之首,给事为纳贿之尤。今言者俱咎守令不廉,然守令亦安得廉?俸薪几何?上司督取,过客有书仪,考满、朝觐之费,无虑数千金。此金非从天降,非从地出,而欲守令之廉,得乎?’”[38]《春明梦馀录》卷48载崇祯皇帝说:“吏、兵二部,用人根本。近来弊窦最多,未用一官,先行贿赂,文、武俱是一般。近闻选官动借京债若干,一到任所,便要还债。这债出在何人身上,定是剥民了。这样怎的有好官?肯爱百姓。”在明季的危局中,崇祯皇帝非常感叹岳飞这句名言,但他面对的,则是文武官员依然醉生梦死,文官爱钱又怕死,武官怕死又爱钱的现实,不亡何待?   

如今的名牌产品,往往带来伪冒的问题。古代的清官也可算是名牌,就难逃伪冒的厄运。《儒林外史》第八回说:“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这大约是来自清代的民谚。《世祖仁皇帝圣训》卷45载康熙四十三年说:“目今巡抚皆有廉声,而司道以下,何尝不受州县馈遗。总之,此时清官或分内不取,而巧取别项,或本地不取,而取偿他省。更有督抚所欲扶持之人,每岁暗中助银,教彼掠取清名。不踰一、二年,随行荐举。似此互相粉饰,钓誉沽名,尤属不肖之极。”同书卷46四十八年说:“今部院中欲求清官,甚难。岳飞云:‘文官不要钱,武官不惜命,则天下太平矣。’”他对岳飞有民族偏见,力图在军事上贬低岳飞的战绩,但对岳飞这句名言,却是感慨甚深。五十五年又说:“或有人自谓清官,纵妻子、奴仆暗受贿赂,以此为清,朕断不许。如此清官,何益之有?”雍正的《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71载:“余甸以清官自居,乃亦收受朱成元之餽送。”他们身为九重之主,对假清官的了解,其实也是片断的、皮毛的,决不可能深悉假清官的所有花招。他们明知清官有伪冒,也可抓出个别假清官,但对众多的假清官,事实上也束手无策,无可奈何。

三、应当严格区分公仆和清官

史实证明,等级授职制必然产生诸如裙带风、卖官等各种人事腐败,必然成为贪官污吏的温床,贪腐现象滋生不息的怪圈,必然出现官官相护的情况,而编织成庞大的贪腐保护网。贾宝玉颈上有块保命之玉,而等级授职制就是多数贪官污吏脖子上的保命之玉。王春瑜先生强调反贪必须“走出轮回”,其最重要的一条,无非贯彻执行马克思主义的巴黎公社原则,以直接选举制取代等级授职制,不如此,就不足以“走出轮回”。   

前一阵,关于所谓民主社会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争论,十分热烈,这总是好事。我读了一点捍卫科学社会主义的文章,但总感觉有相当大的遗憾。我个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说不上有专门研究,但是,为何一些专门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专家,竟对马克思主义大力倡导的巴黎公社原则,反对和批判等级授职制,强调直接选举制的明训,似乎是视而不见呢?所谓“科学社会主义”,却要把巴黎公社原则排除在外,是不应当的。对等级授职制是批判,还是维护,要不要按马克思主义的教导,逐步用直接选举制取代等级授职制,是不容回避的。   

马克思总结的著名的巴黎公社原则是昭昭然的,确切到不容今人有任何误解。为此,有必要再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相关言论再摘引一遍。恩格斯一段经典性的论述:“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支付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六千法郎。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马克思特别在《法兰西内战》中强调说:“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的精神的。”中国古代大量的史实都证实了马克思主义对等级授职制批判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的名著《国家与革命》中,就是用很大的篇幅阐述巴黎公社原则。他特别强调工人工资的原则:“取消支付给官吏的一切办公费和一切金钱特权,把国家所有公职人员的薪金减到‘工人工资’的水平。这里恰好最明显地表现出一种转变:从资产阶级民主转变为无产阶级民主。”他尖锐地抨击说:“正是在这特别明显的一点上,也许是国家问题的最重要的一点上,人们把马克思的教训忘得乾乾净净!”他还说,“更完全的民主”只能是“对一切公职人员实行全面的选举制和撤换制”。“立即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   

按照上述言论,公仆之所以成为公仆,不外乎两条,一是由直接普选制产生,如果选民不满意,就可随时撤换,二是他们只能有工人工资的待遇。所谓工人工资,当然是指公仆只能维持普通工人的生活水平,那种工资以外的事实上的高消费和高享受,即列宁所谓“金钱特权”,当然是与巴黎公社原则相背的。这两条无疑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构成了他们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素。因为这两条内容虽然简要,确是能起到“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作用。马克思主义设想未来的新社会经济上要实行公有制,但也必须同时有政治上的配套措施,这就是巴黎公社原则。   

当然,依如今中国大陆的现实,实施巴黎公社原则决不可能是一朝一夕的事,只能修改选举法,逐步地、渐进地、有序地依法推行,不能急于成事,欲速则不达。一天之内实行直接选举,实行工人工资原则是危险的。那怕用上三、五十年。但问题的关键是不能裹足不前,或是原地踏步,而要一步一步、稳扎稳打地前行。完全可以先搞试点,分期分批地从县、省到中央,逐次推行。直选不可能不出现问题,例如贿选、派斗、黑社会操纵之类,看一下各国的直选史,都有一个不断发现和消除弊病的过程。但决不能因噎废食,应将直选制的改革坚持到底。另一方面,中国是个大国,从历史传统看,倒不宜用联邦制,仍以省制为宜。保证中央的正确政策、政令在地方各级行政区划的贯彻,也是一个大问题,无疑需要逐步积累经验,并上升为法治,也必须有一个较长的摸索和发展过程,决不能操之过急。   

再有一个舆论监督权力的问题。马克思说,“没有出版物的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我们的舆论应当代表广大社会主人,对任何公仆进行监督。任何舆论和新闻,有权对任何贪官曝光,这难道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在这方面,古代不计生死祸福而直言的台谏官,倒是为今人树立了榜样。唯有直接选举,加之新闻对任何贪官的曝光,兼之以其他法治措施,方能从根本上真正形成对任何贪官有效的镇慑力。

一切事物都会有正反两面。清官固然可敬,也可能成为众多贪官的遮羞布。中华民族的反贪如果只是停留在清官戏的水平上,只能说明我们民族没有长进。我们需要的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巴黎公社原则,指导和实施反贪。我们有比清官文化高明得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清官戏也许会给许多善良的百姓解气,但中国古代的大量史实证明,在人治和等级授职制下,指望依靠一个或少量清官作为青天大老爷,推进或完成反贪,其实不过是痴心妄想。今日的公仆应与古代的清官根本不同。古代的清官是在儒家思想的教育下出现的,但既然存在着人治,存在着等级授职制,他们还是高居于百姓之上的官老爷。他们留下的优秀传统是值得继承的,但在现时代,“清官”的观念无疑是陈旧和过时了。公仆应是在马克思主义教育下出现的,除孔繁森等很少数自觉自愿的公仆外,多数事实上觉悟不高的人(“觉悟不高”当然不是指他们的口头或书面语言),没有法治,没有直接选举制的驱迫,他们是难以成为公仆的,却可能成为贪官或贪官的後备军,这是今日的客观现实,特别是在贪官们已经将社会风气和道德搅得相当糟的情况下。有人当众强调自己是“清官”,其用意当然是与贪官划清界线,然而实际上却证明他还是不能摆脱中华专制传统的影响。由此可见,划清清官与公仆的界线,在今日尤为重要、必要和迫切。但愿马克思主义所昭示的巴黎公社原则能够照耀中华大地艰难的反贪腐进程,最後用一句文革前常用的口头禅:伟大的巴黎公社原则万岁!

(原载《河北学刊》2008年第2期)

[1]《宋史》卷316《包拯传》。关于包拯详尽事迹,可参孔繁敏先生:《包拯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2]《跨鼇集》卷19《上皇帝万言书》。

[3]《贞观政要集校》卷3《论择官第七》。

[4]《要录》卷174绍兴二十六年八月戊寅。

[5]《要录》卷178绍兴二十七年十月丙申。

[6]《要录》卷174绍兴二十六年九月癸丑。

[7]《朱子语类》卷112。此语又见《鄂国金佗稡编》卷9《遗事》,《鄂国金佗续编》卷28《吴拯编鄂王事》,《齐东野语》卷13《秦会之收诸将兵柄》,文字略异。

[8]《鄂国金佗续编》卷30王自中《郢州忠烈行祠记》。

[9]《鄂国金佗续编》卷14《武穆谥议》,《武穆覆议》。

[10]《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16。

[11]《要录》卷135绍兴十年四月乙丑。

[12]《要录》卷169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丙申。

[13]《会编》卷220《中兴遗史》。

[14]《要录》卷157绍兴十八年五月甲申。

[15]《要录》卷176绍兴二十七年二月丁未。

[16]参见拙作《城狐社鼠——宋高宗时的宦官和医官王继先》,《岳飞和南宋前期政治与军事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

[17]《永乐大典》卷6697《江州志》。

[18]此文载《文汇读书周报》2001年月11月17日。

[19]杨珍先生《盛世初叶(1683——1712年)的皇权政治——对明珠晚年的个案分析》,《清史论丛》1999年号。

[20]《江南通志》卷112《名宦》,《鹿洲初集》卷7《仪封先生传》,《清稗类钞·明智类》。

[21]《清稗类钞·荐举类》。

[22]《清稗类钞·廉俭类》。

[23]《明史》卷226《海瑞传》。

[24]《全金元词》下册,第771页,中华书局,1979年。

[25]《安阳集》卷46《侄殿中丞公彦墓誌铭》,卷48《故仁寿县君张氏墓誌铭》,《故寿安县君王氏墓誌铭》。

[26]《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79《驾部贠外郎司马府君墓志铭》。

[27]《王文公文集》卷1《上皇帝万言书》。

[28]《元史》卷163《乌古孙泽传》。

[29]《清稗类钞·礼制类》。

[30]《清稗类钞·恩遇类》。

[31]《宋史》卷408《陈宓传》,《历代名臣奏议》卷60。

[32]王黼登进士第的年份,见《会编》卷31《中兴姓氏奸邪录》。

[33]《宋史》卷360《宗泽传》。

[34]《宋史》卷470《王黼传》。

[35]《宋史》卷22《徽宗纪》。

[36]《金史》109《陈规传》。

[37]《明史》卷308《严嵩传》。

[38]《国榷》卷89崇祯元年七月辛酉记载更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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