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不过是闪电,它照亮人们的心灵,开启人们的思维之阀,但并不提供现成的处方。谁指望在这些对话中找到解决人生问题和其他问题的现成答案,我就要对他说:停止你的无谓之举吧!在有现成答案的地方是不会有哲学的。
——俞吾金(俞吾金:《思考与超越——哲学对话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页279。)
尊敬的俞师、俞师母及诸位同门:
大家下午好!
约在上月五月二十四日晚上我突然收到王凤才兄的邮件,得知今天俞门诸弟子将在这里隆重聚会,热烈祝贺俞师六十华诞。我闻之非常兴奋。我已经有四年没有来上海没有见俞师了。非常想念!今天非常高兴从遥远的广西南宁来到大上海参加俞师的六十华诞庆祝会!非常高兴在这里再一次见到俞师及师母!见到多年不见的许多老朋友!更高兴的是,见到了虽然同为俞门弟子而并不相识的朋友们!在这里我首先要祝福俞师!祝福师母!是俞师及师母给我们提供了这么一个好机会。正如刚才有朋友讲到的,我们因为不同的机缘成为俞门弟子。我们因此而敞开了一个世界,这个世界以俞师为轴心,而我们这些分散在世界各地的俞门弟子分享着俞师精神的光泽而走着自己的路。因此我想讲三点。
一,我为自己今生有缘成为俞门之一员并建立起与俞师及诸位同门的精神联系而深感荣幸。
其实我成为俞门之一员纯属偶然。约2001年,那时我已从湖北武汉转至广西南宁近两年,颇得一些人生闲暇,因为已从哲学转至法学,以读法学书为主,兼以读哲学书,颇得几分读书之乐,但同时,也为南宁地处偏僻学术沙漠化而深感寂寞。事有凑巧,我原先在北师大同学的一位老朋友当时还在绍兴文理学院工作的金高品教授其时正在俞师名下做访问学者。老金觉得南宁蛮荒之地,十分委曲了我,因此颇想将我拉到他那里去。我对广西倒是颇有感情,只是学术的确如老金所说,一无是处。我顺便要老金问问俞师我有无可能来上海做博士后。得到的答复是,俞师很希望我来。我于是有幸就成为俞门之一员。
在2001年至2003年的两年时间里,我亲身感受到了大上海作为现代中国发展的前沿,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我沐浴到了复旦大学浓郁的学术氛围,在这两年里,我虽然并不总在复旦大学,但我只要在复旦,我就去听各种各样的讲座,我记不清我听过多少次讲座了,只记得一天可能听三次讲座。当然我还去俞师等著名学者的课堂上听讲。但我不直接做哲学,我以法哲学作为我研究的中心。俞师经常对我说,法哲学是当代哲学的核心。这使我坚定了将自己未来的学术研究定位于法哲学的信念。
二,俞师是当代中国中青年学者中为数极少的具有敏锐的问题意识与理论创造能力的学者。
说来十分惭愧,身为俞门之一员,坦率地说,以前读俞师的著作却不多,但在我得到凤才兄的邮件后,我就下定决心,将我在南宁所能找到的俞师的所有著作认真研读一遍。因此此次来上海之前,我利用了近十五天的时间,仔细研读了俞师的《重新理解马克思》、《实践诠释学》、《从康德到马克思》、《思考与超越》、《生存的困惑》、《现代性现象学》、《散沙集》、《意识形态论》等近十部著作,对俞师敏锐的问题意识与极高的理论创造能力深为叹服。
刚才江向东博士在发言中反复提到俞师为学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创新,创新意识的确是俞师为学的一个根本特点。正象向东博士所说,俞师的每一篇论文、每一部著作,无不体现着创新的因子。能言人之所不能言,能言人之所不敢言。这既需要胆略,更需要智慧。我完全同意向东博士的此一概括。但我读俞师文的体会,除了向东博士所说的创新之外,俞师文在我看来,还具有敏锐、深刻、系统、大气的特点。展读俞师之文,会使人感觉到一种力透纸背的思索,一种澎湃的激情,一种雄浑的气势,一种昂扬的进取心。俞师立足于当代人类的发展的实际,将人类数千年的历史化作笔下精湛的思想体系。刚才有朋友说,俞师是上海滩上最重要的哲学家,而且是近百年来上海滩上难得的哲学家。这决不是溢美之词。俞师的哲学著作是有许多的原创的。因此我认为,我们的俞师完全有资格入选近百年来上海最重要的哲学家,这有俞师的十多本著作为证。
三,自觉地追随俞师,励耘学术,为当代中国学术的重建贡献心力。
我们有幸成为俞门中人,但是现在,我们分散在四面八方,特别是我,自我放逐在遥远的南疆边陲,而且还有几分自得其乐。我们每一位俞门中人,每时每刻,都应该以俞门中人以自醒。俞门中人之所以为俞门中人,关键在于,我们每一位都应当象俞师那样,有担当,敢作为,敏辩思,勤著述,自觉地将人类社会的当代发展纳于心底,化蛹成蝶,抽蚕吐丝,为当代中国学术的重建贡献心力。
刚才有朋友已经讲到,当代中国处在一个非常时期,政治、经济、文化都处在一个深刻的转型过程之中。这是一个需要巨人而且应该产生巨人的时代。我们作为这个时代的学术中人,理应在学术上用自己的学术思想回应这个伟大的时代。也许我们成不了巨人,但是我们要为巨人的产生奠定基础,创造条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俞师永远是我们学术征程上的一盏明灯!
谢谢俞师!谢谢师母!谢谢各位!
魏敦友
补记于上海复旦大学正大中心卿云楼1708室,2007-6-16
修改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2007-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