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继学:权力资本四分析

——关于权力转化为资本的现象、过程、深层关系和命运的透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48 次 更新时间:2009-01-1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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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继学 (进入专栏)  

权力转化为资本,是当今中国经济关系嬗变中最为严重的事件

权力转化为资本,是当今中国经济关系嬗变中最为严重的事件。这种变化迄今有增无已。只有对这一社会癌变及早泯灭,改革才有望,中国社会主义事业才有望。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但无可奈何。经济学家对此熟视无睹,却令人大失所望。本文通过对权力转化为资本现象的现象分析、转化过程分析、深层关系分析和命运分析,向人们由表及里地展示权力资本的形成及其命运,向人们解剖了权力资本的内在本质及其危害。作者期望有更多的经济学人能关注这一经济现象。 十多年改革,上下励精图治。中国经济呈现一派复兴繁荣、生机盎然的景象。但改革带来的经济发展确有诸多今人忧虑之病灶。这是潜伏的危险。近年来,人们在反思中较多地分析了经济体制、经济运行乃至改革目标方面的种种问题。然而,改革过程中经济关系的某些质变,似乎很少有人觉察,进而去探赜索幽。本文拟通过对权力资本范畴[1]的分析对当前中

国经济关系的某些近乎玄妙的变化作出说明。

一、目迷五色:不正之风、“官倒”与腐败行为

不足十年,不正之风衍生出腐败行为来

不正之风曾刮得中国人民心烦意躁。带着一种对其根除的预期心理,人们进入经济体制改革之中。最初的不正之风尽管比之时下的腐败不过是小巫见大巫。但在当时,是足以激起老百姓义愤填膺、怒不可遏的事了。不正之风分党风不正与政风不正。但由于是一元化的领导,两风之源皆系于党风。提起不正之风,可谓五花八门:多占住房、坐小汽车办私事(包

括让家人坐车)、重用亲信、交换提拔子女、走后门和被走后门、享受规定以外的特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其中特别是走后门,几乎使家家都尽尝这种人间甘苦。 人们期望通过改革来根除不正之风并非凭空想出来的。当时经济学界有一种见解:一当商品经济迅猛发展起来,经济权力会毫不费力地摧垮政治权力,如同历史上资产阶级打败封建贵族阶级一样。这种看法给现今的“先富”个体户、当时的待业青年以极大的刺激 就连平民百姓,也相信謲只要荷包鼓起来,自己也会“牛”起来。然而,人们的这个期望落了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原则犹如“高河置平地,各自东西南北流”。它向一切有利可图的缝隙渗去。我们的党政机关,当年仅仅面对计划经济溢出的利益,尚且产生了足够多的不正之风,在五光十色的商品经济泛起的眩目利益面前,简直有些无所措手足。不足十年,不正之风衍生出“官倒”、以及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来。

各显其能的腐败行为

——行贿、受贿、索贿,比之过去收礼办事开后门来讲,收受贿性质不能同日而语。为什么有人行贿,因为你手中有某种对人有利的权力。贿赂与你的权力来一桩交易,这是商品公平交换原则,互不欠情份。不过,公权换来的利益被行贿者与受贿者均沾了。贿赂真有些所向披靡了,它不仅打到权力机关的上上下下,也打到经营领域的各行各业;受贿者不仅贪

国币,也更爱洋钱。受贿是被动的,颇似守株待兔。有权者既尝到了受贿的甜头,也不会坐等好事来。于是一种主动姿态出现了:索贿。对于行贿者来说,索贿才干脆,省去了投石问路的麻烦。索贿与行贿倒更接近商品经济些。 ——回扣。在推销产品、借贷款、换汇等经济交易中,如若甲乙双方有一方的当事人行使的是公权,他就具备了在这起交易中索要、获得回扣的可能。条件是:行使公权方要在交易中让出一部分利益来;这部分利益的一块作为回扣,一块归另一方。表面上看去,获回扣方如甲方是从乙单位或个人手上得的利。但实质上,“羊毛出在羊身上”。而且回扣的利益量一般小于由于出让公权而损失的利益量。吃回扣似乎冠冕堂皇,但其本质与受贿大同小异。回扣的价格感更强,常常有例可援,什么总贷款的百分之几,总利润的几成,等等。 ——直接权力买卖。如果说受贿、回扣将权力的买卖多多少少地加了些遮掩的话,请看一束直接权力买卖的花絮:代办一份出国护照有一定价格,你要的急,少一天100元;一份外贸进出口的文件,不仅依成交额大小定价还要看审批机关的级别,文件上盖了多少个大红印;农转非户口也明码标价,其价格因地而异(从什么地方来,到何级别的城市去)、因人而

异(是腰缠万贯,还是有海外关系);要想办个民办科研机构、办个经营执照,每个关口、每位把关者,都得留下买路钱,一俟开张,更得定期打点权力的行使者;一个公司、企业,聘请在位的当权者作顾问,也照例依其级别发顾问费,依其助力大小给“小红包”;想要得到某个领导的签字、批条,经办者可能会根据你约莫从中得到的好处而定价,也要加进领导者的级别因素和难易程度因素。不过直接从事权力买卖者,多为小集体、小团伙。一是如由个别人办事难度大;二是可能有些张扬,所以有关人员要尽量进入利益场;三是以大伙的“公共”面目出现信誉感强。 ——“官倒”。这是老百姓叫骂不休的臭名昭著的一宗肮脏事。“官倒”与官商不同。后者指过去那种官方从事经营活动的现象。“官倒”却是地地道道的用直接、间接的公权为自己或小团伙谋暴利,“官倒”的公司有权有势有实力。不是因为别的,而是因为当事人与当权者有某种特殊的、人们心照不宣的关系,或者当事人干脆自己手中有某种权力,或者曾经有过权力而今仍不难获得某些权力。正是这种权力,使得这些本来就是“超人”的人如虎添翼。他可能与外国人合起来做一桩赚中国人钱的交易,他可能凭身份到某个工厂平价搞到一批紧俏货、一批生产资料再一转手,他可能利用双轨价格毫不费劲地通过订货单空来空去地招财进宝,他可能狐假虎威到各地去瞒天过海、招摇撞骗。凡此种种,应有尽有。在人们

心目中,“官倒”的行为把戏历历在目。 此外,还有利用职权走私、贩私,利用工作之便出国捞好处,为包庇犯罪分子收费,为在押人员活动减刑获报酬,甚至直接贪赃枉法的行为等等。 够了,尽管对于腐败行为难能尽罗于片纸之上,已经足以令人眼花缭乱,足以使人嗅到五毒俱全的臭气了。面对这一切,一时间经济学界虽不能说鸦雀无声,但也确无敦庞之音。

二、石破天惊:一个斯芬克斯之谜

腐败之谜,解开它是经济学家的本份

是的,回想一下前几年,经济学界论策略,谈方案可谓恣意汪洋,一泻千里;而对如此关系社会前途、劳动者命运的微妙嬗变却不知所措、言而无中。也有骁勇志士,直言鞭苔,痛快淋漓。然而,这类腐败现象其本质究竟是什么?种种腐败行为又为什么在表面上给人以堂而皇之感?一个极其平庸的人又为什么在致富潮中能呼风唤雨? 这是一个谜。一个社会经济本质之谜,一个斯芬克斯之谜。你揭不出谜底,就会被这头狮身人面的有翼怪物吃掉。可你一旦揭开谜底,这头人面兽心的怪物便要么堕崖身亡,要么为俄狄浦斯歼灭。愤慨、怒斥只能解一时心头之恨,卑视、诅咒亦仅会减轻心理的不平之气。对于经济学者来说,仅仅停留在愤懑、轻蔑的情绪上,是理论软弱的表现。透过迷人的表象,游刃有余地解剖这类行为,直至抓住其内在本质,解开这一社会经济本质之谜,才是理论的力量所在。

问题出在公权上:一是权中有利,二是权与利是公共的

从不正之风到腐败,所有行为主体都有一个共同属性:他们拥有权力。什么权力?是他人赋予他的政治权力、经济权力、人事权力等等。在我们分析的范围,这份权力主要指公权;指人民给予他的权力或代人民行使的某种权力;也包括公共集体给予他的权力或代集体行使的某种权力。当然私有经济中,也有代人行使某种私权的,如私人企业的受聘经理、私人律师等。一定权力是一定职权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包括对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对事对人对地位荣誉等利益的支配力量。作为公权,主事者只是作为公务员(不管他的地位有多高)依据有关规定去行使职权,所谓“公事公办”。即使在行使公权中有不公现象、有走偏行为,因为他是照章办事抑或水平有限, 国民当在宽容之内。 问题的奥妙在于,公权作为一种对公共利益的支配力量,一是权中有利,二是权与利是公共的。不仅如此,公权虽是公共的,但不是每个人去支配属于他的那部分权与利,而是由代表人们利益的公仆代行职权。这就存在着用公权谋私的可能性。变可能为现实的条件有两方面:一当人民无法控制这些代表,一旦管理监督系统中失去对公务员的明察秋毫力,一旦

法规疏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上级领导对下属容忍包庇,那么掌握某种公权的公仆就具备了用公权谋私利的外环境。在这个前提下,就看社会公仆自己的意愿了。如果他的意志沦丧了,就具备了内环境。他想这么干,上下左右的环境又无奈何于他,公权就会生出种种私利。

公权一旦被推到市场上,它必然要转化为商品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公权招致私利主要表现为各色各样的不正之风。因为在那时,各种利益没有达到商品化程度,无法明码标价,商品经济的多项原则人们既不熟悉,其名声也不响。所以尽管搞歪风邪气,当权者尚可以煞有介事地以正人君子的面孔出现。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权力商品化情况发生了变化。据前面的分析可以推知:其一,握有某种公权的社会

公仆,事实上可以支配自己手上那部分权力;其二,种类繁多的不同权力会招致不同的利益,即不同权力具有不同的使用效益;其三,权力的供方与需方都有交换的意愿,也有交换的条件、场所。这三条不是别的,正是商品生产即产品转化为商品的三个充足条件。[2]在社会生产的商品经济大系统中,具备了这三条,权力必然转化为商品。这里的理论分析,以不正之风转化为腐败行为作为实证基础。我们在前边罗列的种种腐败行为,无不以权力商品为内涵。权力商品化在我国毕竟是非法的。所以权力买卖的勾当不会在公开性市场进行,它往往具有隐秘性。又由于是公权对私利的交易,不仅需要有合法的外衣,而且这种交易不尽等价。什么“三七开”、“倒二八”、“四六分成”,是他们交易时的口头禅。非法性、隐秘性、不等价性,是权力商品的三个特征。

权力商品岂能就此甘休善罢,还要转化为权力资本

不要以为权力转化为商品便就此罢休了。这只是虫变蛹,蛹还会羽化为蛾的。权力转化为商品之后会产生两个效应。其一是波及效应。效尤可能是波及之因。权力转化为商品之波既会从一个部门传导于另一个部门,也会从这一层人递推到另一层人。受到波及的也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比如一些相关单位、下级部门,被其它单位、上级部门在从事某种交易中裹

胁进去了。他们虽有异议,不从也难。其二是反固效应。最初的权力转化为商品是不固定的、随机的。可是前既有车后必有辙,交易双方都会为下一次建立联系、积累经验,久而久之便驾轻就熟了。正因为权力已经转化成为商品,这种经济反作用,会使转化固定化、范式化、完善化。为什么说腐败行为只有开始,没有自行结束,便是这个道理。波及效应和反固效

应的结果,为蛹羽化为蛾加了温。于是权力发生第二个转化:由权力商品转化为权力资本。 G-W-G′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总公式:一定量的货币在经济运行中带回了大于原来量的货币,这是为什么?这一切既发生在流通又不在流通中,即经济运行是条件。但引起质变的,是劳动力的买和卖。正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具有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使其由G变为G′,即货币转变为资本。看来,价值源泉成全了这种变化。在权力商品向权力资本的转化

中,也必然要有一种价值源泉,以保证钱源源不断地流出。那么,这种价值源泉为何呢?是交易一方的货币吗?不,货币本身不能增殖。是一种商品劳动力夹在中间吗?也没有。除了交易双方的幽灵以外没有第三方,也不能有第三方。魔方不是别的,正是权力本身。正是各种各样的权力拥有各种各样的利益,这些利益又是永不枯竭的,它成为特殊的价值源泉。往

后我们将指出,公权拥有的利益是劳动力公共所有权创造的。这一切的魔法皆由权力变幻出来。但是,权力要成为资本需要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权力商品化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这一切,上述波及效应和反固效应不断地创造着条件。其实,权力在多大程度和范围转化为商品,它同时便在多大程度和范围转化为资本。[3]

腐败行为只是一种现象,它的本质是权力资本

分析至此,我们有把握地回答:腐败行为只是一种现象,它的本质是权力资本。权力资本就是当今中国斯芬克斯之谜底!

发微钩玄:权力资本内含的经济关系 提起权力资本,或许有人说:就是以自己手中的权力作为获取私利的资本。这等于说黑人就是黑色的人,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这是一个同义反复。 权力资本是一种变态资本,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生长起来的资本的特殊形态。

作为权力“资本”,它本能地承袭了资本的一切属性

作为权力资本,它并未失去资本的一般属性。其一,权力资本是一种经济关系,一种公权的拥有者进而转化为所有者剥削价值源泉的所有者的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作为某种公权的拥有者,仅仅代表人民即自主劳动者[4]照章行使大家赋予他的那部分职权。他是社会公仆。一旦他将权力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并从中谋私利,进而以权力作资本在社会财富中“吃

一份”,他便事实上从公仆转化为真正的公权所有者。自主劳动者作为公权的实际所有者,“虚位”变为名义所有者。原来公仆和人民的关系,转化为公权占有者剥削价值源泉所有者的关系。作为价值源泉的所有者——自主劳动者是否重新沦为雇佣劳动者,就看人民的公权在多大程度、多大范围被转化为资本。有一点很清楚,只要存在着权力资本,哪怕它只是局

部、少量现象,就存在着自主劳动者向雇佣劳动者的局部、少量蜕变。权力资本不就是权力交易双方的关系吗?是的,从表象看,仅仅是卖权者与买权者的关系。这确属一般商品交换关系。正象一件赃物在交易中只表现为一般商品的买卖一样。这种表象关系使众多的人如堕五里云雾,不辨其间玄妙。其实,交易双方属于同类相求。一当交易成功,便实现了公权私

享,交易双方都事实上成为公权的掠夺者、占有者。看上去是卖权者独自攫取权力,买权者支付报酬。但前面曾分析指出,这个交易是不等价的,必须有部分利留给买权者。如果买权者得不到部分公权的利,那他何不去合法市场上从事交易?客观事实是:卖权者窃出部分公权来,与买权者共同分赃,由买权者支付卖权者所得那部分报酬。因此我想说:权力资本包

括的经济关系,一方是公权占有者(包括权力买卖两者),一方是失去着自主性、招来了雇佣性的劳动者;双方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其二,权力资本有一种内在趋势,它在循环与周转过程中,势必汇成社会权力资本。从宏观上看,权力的买卖不可能只发生一次就了结。既然有供给又有需求,那它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在商品交易中,这种权力买卖是开环的。因为:权力的买者在完成一桩交易后会使用得到的那份权力进行经济活动,这就将个别权力资本并入经济关系的大网中去了;权

力买卖双方都会在交易中进一步开拓“市场”,继续寻求最优贸易伙伴,这便必然使个别权力资本演变为扩大权力资本;不仅如此,权力买卖的特殊性质,决定必须与某些制约机关(如上级单位、执法机关等)联网,共同分享公权获得的利。这种开环的权力买卖,一但运行起来,便周而复始。加之前面分析指出的波及效应与反固效应,个别权力资本愈益交错、混合成社会权力资本。我这样说,决非故作惊人骇世之笔,而是客观潜存着这样一种势。这种势已经威逼着自主劳动者。有些东西暂时看不到,但你心里可以感受到。对这一点更多的心灵都惴惴不安。殷鉴不远。君不见资本主义社会的过往史和现实史,这种事情不是每时每刻在发生吗? 其三,权力资本还有一种疯狂逐利的内在机制。如同鹿渴求清泉一样,权力资本的人格化(权力买卖的双方)渴求窃来的利益。在商品经济社会,价值生产具有一种无限扩张力;在资本商品经济社会,剩余价值生产则使这种无限扩张力凭添了狂热劲头。这是马克思《资本论》中反复论证过的真理。再看眼前,权力的卖方,想用公权换来私利,权力的买方则欲

通过购买公权少花钱、多办事。这种冲动对双方都一样,时时敲击着他们激荡的心鼓。对一方来讲,是“无中生有”;对另一方来说,是“以少换多”。天下的买卖交易何来这等好事,简直是天降馅饼。在剩余价值的生产中,放出一只鸽子带回一只金丝鸟,放入一枚赌注收回一叠钞票;而权力资本没有生产只是魔法,他左手一挥飞来一只金丝鸟,右手一伸无赌注也得来一叠妙票。前一种追求已经将人推到了狂热的境地,后一种更富刺激的追求简直将人推到癫狂的状态。

作为“权力”资本,它又创造了资本的种种变态特征

作为权力资本,它又有其超出资本一般的种种特征。正是这些特征使其在资本群中卓荦不凡。 首先,权力资本不是通过剩余价值生产来获利,而是靠巧取豪夺的盗窃来获利。整个过程仅仅归为交易,归结为“摘果子”。卖权者没有任何生产性投入,他只要绷紧一根根神经。当然,盗窃也不一般,不是去掏腰包,不是去撬门别锁。大凡都在“门朝南开”的办公楼内若明若暗地进行,名公实私的开展,残民以逞地获得。如果说剩余价值生产是“化私为私”性的剥削的话,权力资本获利则是“化公为私”性的剥削;如果说剩余价值生产会优化投入—产出、扩大生产规模、促进生产率提高的话,权力资本获利除去挖墙角、坐吃山空、破坏生产力之外就是败坏社会风尚。当今西方经济学界一位久负盛名的学者罗斯托以为,恶果产生于权力与金钱的结合。[5]权力资本看上去似乎就是如此。其实正好相反,这两者之所以结合,在于权力商品化、资本化,并非这两者天生是一对互爱的恋人。至于为什么会出现权力商品化,是上面我们业已分析过的原因。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现象,有时会呈倒影。不能因看见月亮的影子在井水里就叫嚷:“糟了!月亮掉到井里去了。”即令在权力资本关系之下来看,问题也不在于权力与金钱的结合,而在于以公权换私利形式的结合。因为后者的结合是合伙盗窃的同义语。 其次,权力资本包含了一种特殊的分配机制。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的主体分配机制是按资分配。在平均利润率规律的作用下,每个资本家依据自己的职能资本量的大小得到一定份额的剩余价值。当然也有例外,但不改变分配原则本身。所以,聚敛财富,转化为资本,就能得到更多的利润。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的主体分配机制应该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

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劳,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是指能在市场上实现的有效劳动。所以,勤劳就能多得,高智能劳动就能更多得,藉此他们都能生活得更富裕。但是,权力资本的分配机制是对按劳分配的直接否定,也不同于按资分配,它是按权分配。那么,权力大小,权力变幻出的利益大小,即权力的利益含量大小,就成为获利多少的依据。权力的利益含量不同凡

响:一是指权力可以直接获得的利,如一张批条、签字得到一定量的生产资料,市场价格与计划价格的差价就是直接利;二是指间接获得利,如某人有较大的政治背景,他和他的下属可以因此而多得利;三是指与具体实利不同的名誉、声望之类衍生出来的利,如大机关高楼深阁某某讲一句话,可以得到一笔贷款,或请某某作公司的后台使商誉凭空增加三分。权力

的利益含量,也有一个双方认同和调整的过程。既然都是利益之交,双方的计量神经不仅敏感,往往准确。按权分配的后果是,当权者们总想不断被提拔,总想被安插到要害部门去,以便自己拥有的那部分公权利益含量更大些。尽管他们职务的提升,其合法工资与福利待遇也随水涨船高,但这里分析的是非法领域的事,他们想掌更大的权,不仅看重合法收入一面

,更看重非法获利一面。这两者对他们完全并存不悖。 最后,这种按权分配机制运行的结果,使得权力资本具有另一个特点:权力资本的人格化成为一种特殊的异化人:官僚资本家或权力资本家。这些官僚资本家从小康生活甚至家徒四壁,一个个摇身一变成为腰缠万贯的巨富、居高临下的超人、纵横捭阖的神通,令人刮目而视。变化如此之快、如此之大,使人们想起了一个名声甚糟的词:暴发户。当人们带有诅

咒意味对其暗地蔑称时,也许并不了解官僚资本家摇曳变化的实质,只凭直觉感到:变得太反常了。直觉有时是对的,尽管不全靠得住。对资本家来说,经济生活、物质待遇、社会地位、办事能耐一下子扶摇直上,而唯其人的素质变得太慢。这一享受环境的快变与人自身的慢变形成反差,对熟悉其人其家日常生活的邻里故友来讲太刺眼了。掩饰者也大有人在,常

常是画虎不成反类犬,往往更蹩脚,更容易让人看出蛛丝马迹来。在权力资本的关系中,人会变。由于来得容易,挥得自然也不珍惜,财富悖入悖出。官僚资本家自己可能会变得骄奢淫逸、为所欲为,过度追求享受。他会埋怨造物主给他的享受器官太少。一人得道,全家侔色揣称。最后沉沦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家庭,一个利益团伙。官僚资本家深知权力的神

威,他不仅个人勇登荣阶禄梯而且不遗余力地交班于后,为什么如今遍见老子英雄儿好汉,父母高位子坐官?难道不能从权力资本关系里悟出其中三昧?

三、恶有恶报:多行不义必自毙

“月亮!月亮!还有半个哪里去了?”“被人偷去了。”“偷去做什么?”“当镜子照。”[6] 是的,自主劳动者共同拥有的公权,被他们的部分公仆窃去了一块,从而那些公仆转化为官僚资本家,而自主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向雇佣劳动者转化。官僚资本家多行不义,事实上已凌驾于广大自主劳动者之上。他们,正是盗窃社会财富的蟊贼,吮吸自主劳动者鲜血的鬼蜮,寄生在社会主义社会机体上的癌细胞。 苍穹无语,然而它不会让恶树长得戳破天。与权力资本扩张机制相伴生的,也有其遏制机制。

权力资本家终归要受到惩罚

就其官僚资本家自身来讲,多行不义,必然产生恐惧的心态。他们很清楚,权力买卖是犯法举动,是窃国行为。真正的主人就在周围,在大街上,在左邻右舍,在办公室里。所以,从勾当的开始,就是隐秘的;而且整个过程,也是阴暗的;到了一桩交易的结束,更使他们的心要提到嗓子眼。他们一怕某个环节出纰漏,东窗事发,劣迹败露;二怕为四周耳聪目

慧者所觉察,显出麒麟皮下的马脚来;三怕上级领导、执法机关突如其来的稽查,打个手足无措;四怕同伙因分利不均,引起内讧火并。如此等等,前惧后怕,左恐右怯,以至在恶梦般的精神状态下熬煎度日。如果说惧怕只反映他们的心理状态的话,虚弱更表明他们的本质。既然是一种化公为私的盗窃行为,在行使权力时自然理不直气不壮。有时因大权在握,说紞

一句硬话倒常见,且不说见遇舍得一身剐者,就是碰上个血气方刚者,恐怕也难以抵挡。这种虚弱通常有两种相反的表现:一种可能是飞扬跋扈,专制骄横,不可一世。这是色厉内茬。专制犹如蜜蜂的刺,一经施毒即告命尽。这种类型的官僚往往来也匆匆,去也匆匆。一种可能是为人圆滑,平和恭谦,从不树敌。这是伪善饰弱。既然干的是损公肥私、伤天害理的事,伪善只能欺骗人一事一时,一如雪中埋鞋,终有原形毕露时。这种类型的官僚常因善于迎奉而苟延残喘。官僚资本家恐惧、虚弱,但却妄为走险。这不是他们愿不愿意、聪明还是蠢笨,而由所干勾当的性质决定的。不说是火中取粟、虎口拔牙,还是老话一句:盗窃。天网恢恢,这种盗窃实为胆大妄为之举。不敢盗、不敢窃,就无利可言。胆大是他们唯一的投入。他们常常以铭刻于华山鹞子翻身处警言“胆大无险”互励。由于种种原因,官僚们在胆大的投入下侥幸地干成着一桩桩交易。这无疑刺激了他们的胃口、刺激了他们的胆量。贼胆包天。不是他们真不怕,而是他们贪得无厌,有“包天”的欲望。于是,他们继续铤而走险。历史无情,他们 想往走向玫瑰花洒满路途的天堂,然而到头来才发现,他们滑进魑魅魍魉群居的地狱。

权力转化为资本毕竟是一种黑色经济,它本质上与人民、与国家不相容

“权力—商品—资本”的转化,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与犯毒、暗娼、掠夺一样,是一种黑色经济。退一步讲,在任何一个民主、进步的国家,变公权为私权也是违法的,至少不是清白事。首先,权力资本为广大劳动者不容。社会财富(包括物质的,精神文化的)是谁创造的?是广大自主劳动者辛勤劳动的结晶。自主劳动者,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物质生产

劳动者,还包括精神文化生产劳动者 包括政府管理工作劳动者、各行各业的服务劳动者。总之,包括一切以劳动为财富创造作贡献的人们,一切以劳动获得报酬的自食其力的人们。[7]社会财富的一部分,作为收入按劳分配给广大自主劳动者,一部分作为积累转化为扩大再生产资金,一部分作为公共事业经费(这些部门的公共产品是社会运行所必需的,但其产品不能商品化,须由国家统一认购,如国家机关、军队、执法部门等等),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金,社会福利金、社会准备金等等。从社会财富总量中分割出每一部分,都应当有经济根据,这样,财富之源才不会枯竭。[8]可是权力资本运行的结果,神不知鬼不觉地从各个渠道中窃去社会财富的一块。对每个劳动者来说,他不一定看出其间来龙去脉,但他感到公权换私利是侵权。侵了谁的权?不就是侵吞了一切为社会财富创造出力流汗的自主劳动者的权吗?试看时下的报章杂志,且听如今的街谈巷议,对于权力资本的深恶痛绝议论,已经极不寻常了。其次,权力资本为社会主义国家所不容。公共权力神圣不可侵犯,这是宪法的宗旨。对于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国家三令五申要予严惩;对有些行为如走私贩私还认定为违法。特别是改革以来,加强了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为打击侵吞公权者提供了准绳。在实践中也准确打击了一批批以权谋私者。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尽管眼下打击的速度尚跟不上侵公权的速度,但总有一天会最终制服这些妖魔的。再次,权力资本更为中国共产党所不容。说到底,作为执政 党,这些行为的出现,是从党风不正滋生起来的。迄今,手中有权者,大凡都身为共产党员。改革十数年来,党内通过多种形式起初是想整治不正之风,而现在更为严峻的问题是打击腐败行为。权力资本,与共产党的宗旨、任务完全背道而驰。党要能从自身做起,政风、民风将不难端正。自主劳动者不容、国家不容、党不容,权力资本作为一种黑色经济实际上处在四面楚歌、八方埋伏的包围之中。

权力资本产生与存在探源

敏锐的读者会发现,文章中好象有一个悖论:既然人民、国家、对权力资本不容,为什么官僚资本家能一而再、再而三得逞?既然恶有恶报,为什么他们中的大部分至今仍逍遥法外?这正是往下要予以解析的。人们对于社会经济运行过程的认识,有一个由必然到自由、由经验到理论的过程。实践过程自身在不断地丰富着、变化着,理论认识总也难以完整无误

对其把握。这对于经济管理进而社会管理带来了更多的麻烦。对经济、对社会的管理,除去人们有了真理性认识而设计的科学性管理之外,还需补漏性管理。前者为科学理论著作所包含,后者则为各类法律法规所容纳。尽管如此,其一、社会经济运行中仍时不时地出现漏洞,造成空子;其二、这些漏洞和空子会带来种种利益,但需要利用某种权力;其三、掌权者

由于所处的特殊地位,对于社会造成的漏洞和空子有优先钻营的机会。这类漏洞和空子一当社会发生变革或动荡,由于运行机制的变化与人们认识之间造成的断层和空白,会成批成批地涌流出来,这从根本上说明,社会财富的失盗有客观基础。 这里我不打算追溯到人性层次上去,只想现实地指出,在当权者中,有些人面对社会经济运行造成的漏洞和空子,特别是改革以来造成的新的钻营机会,不是站在人民、国家和党的立场上去补救,而是趁机出卖公权。有这样一些官僚存在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民主体制不完善,自主劳动者无法遏制。即令他们抓住了官僚们的把柄,法制建设不完善,比如对于层出的腐败行为,有些还无法对其定罪;党纪不严明,虽屡次整党,但大多虎头蛇尾式地草草收场;经济社会管理水平差,甚至时有决策失误,人为地造成漏洞和空子,事中难以明察,事后处理宽容。 特别是在理论认识上的落后。不正之风少说也有一二十年,腐败行为也算有些年头了。可是,经济理论界对此作何解释呢?迄今,人们对于腐败行为的批评仍处在情绪层次、现象层次上。理论工作者尚未能识破庐山真面目,揭穿斯芬克斯谜之底,怎么用理论武装自主劳动者,最高决策层又怎能拿出降伏官僚资本家的有效决策? 事到如今,仍有将痈疽当宝贝者,用一种父爱情感对待权力资本。这是令人遗憾的。至于有些掌权不多的谋私者暗自庆幸,倒使我想起一段话:有一个鼎鼎大名的醉鬼,在午夜以前从来没有喝醉过酒,他总是以此自慰。对这种人倒要大声棒喝:你毕竟也是醉鬼!

罪恶永远逃不出人民的手掌

尽管如此,我对前景仍持乐观态度。我相信:盈亏相济,善恶相济。我不是诉诸轮回观,而是借语说明:如果把人民看成一个纵横交织的恒流,那人民就是如来佛,罪恶永远跳不出他的手掌,因而必然恶有恶报。 文末警言:权力转化为资本的过程,事实上就是公有经济被吞蚀、被瓦解的过程。有人将其称之为社会主义的原始积累过程,它倒真是“公有制社会”迈向市场经济过程中才会有的特殊现象。这一过程的开始,也许还让人难以觉察,然而近年来它的转化过程的速率在加快,而且业已成为路人皆知的事。作为自主劳动者有理由担心,全民所有制中属于自己的那

一份趋于零的时日恐怕为期不长了。改革的本意是要通过体制转换使劳动者真正获得自主,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他却在迅速失去支撑自主的经济基础。由于这一过程看上去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生,这便构成了体制改革一波三折、反反复复的合逻辑性、或曰必然性。所以我不能不说,正是这一点, 给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多少着上了些悲剧色彩。

注: [1]十八年前,我与刘佑成、郑世明、朱玲诸同事在一起曾论过“官僚资本”、“权力资本”的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当时我们还曾合写了一篇题为《论权力资本的本质规定》的文章。如果那时更多的是对未来的担心的话,那么而今则更多的是对现实的忧虑。这便是写这篇文章的一个思想背景。 [2]关于商品生产存在条件论证,详见拙论《商品生产和存在原因刍议》(《学术论坛》1981年第4 期)。 [3]这一观点详见《资本论》第1卷第4章。 [4]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当家自主,人人都成为劳动者。人民这个概念在经济学中便具体为自主劳动者。详细论证见拙著《自主劳动论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3月版)第3章:劳动转化为自主劳动。 [5]转引自《不能让金钱和权力混合在一起》,《世界经济导报》1989年1月9日第3版。 [6]转引自鲁迅《儿歌的“反动”》,《热风》,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第83页。 [7]参见拙著《<谈谈社会主义生产劳动范畴》,《全国经济学团体通讯》1981年5月,第28期。 [8]对这一问题理论论证,详见拙著《自主劳动论要》第3篇“自主劳动量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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