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30年来中国之所以能够比较平稳地实现社会转型,从政治文明的角度看,其中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初步形成了既立足于中国特殊国情又内涵现代民主政治精神的协商政治模式。这种中国式协商政治模式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在急剧的社会变迁过程中,没有培育体制性的反对力量,而是借助各种传统的体制、制度和组织资源,不断地建立各种新兴社会力量与执政党和政府的制度化联系机制,其中民主党派(参政党)的合法发展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就成为保持中国社会政治稳定的特殊机制。二在社会日趋分化的过程中,没有倡导竞争性政党关系,而是通过人民政协的组织形式和组织优势,将各党派及不同的社会力量吸纳到人民政协中来,通过人民政协实现共产党与其他党派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达到既有效地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又保持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
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秩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那么,什么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呢?毫无疑问,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特点和优势之一,就是建立了具有明显中国特色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正是由于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成功运作和有效实践,从而使中国政治带有了协商政治的浓厚色彩,形成了一种新型的民主政治模式——协商政治模式。
中国根据自身的国情构建的协商政治模式,自有其内在的机缘和客观的要求。问题是,这种协商政治模式是否真的反映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内在机理呢?如果这种协商政治模式不能反映现代民主政治的内在机理,那么它的前途可能就是暗淡的;反之,如果这种协商政治模式能够真实地反映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趋势,其前途则是光明的。
根据建国60年特别是改革30年来的民主实践经验,我们可以自信地说,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创造的协商政治模式是内涵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的。它产生于中国,但所内涵的民主意蕴则是超出中国的,它是一种将现代民主政治机理与中国民主政治实践结合起来,既体现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又带有明显中国特色的新型民主政治模式。
一、中国协商政治模式体现了协商民主的基本特征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逐渐成为西方政治理论中受到重视的一种新的民主形式。当今西方政治思想的领军人物,如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英国社会政治理论家吉登斯、德国社会思想家哈贝马斯等,都是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者。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政治学界也结合中国本土的政治实践,对协商民主进行了中国语境下的解读和阐释。一时间,协商民主被作为纠正选举民主弊端的新兴民主形式而受到理论界和学术界的青睐。
其实,协商民主的兆端并非时下,它是一种古老的民主形式。早在古希腊的城邦民主中就有协商民主的萌芽和起源。在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理论和实践中,一方面实行直接民主,拥有公民权的城邦成员都可以直接参与城邦政治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实行协商民主,通过随机抽样和微观协商结合来制定公共决策。比如,通过召开五百人议事会来制定决策,其中就内涵协商民主的意蕴;又如,建立规范的陪审制度,通过抽签来选择公民,经过一定时期的协商实践,然后赋予他们重要的公共决策权力。雅典的协商民主实践得到了当下一些协商民主理论家的重视,认为“雅典为许多关键的职能而使用了民众选举的公民协商微观组织(deliberative microcosm)。”[1]
在中国,很早就有“明堂议事”的传说。清代乾嘉学者写了很多的文章来考证明堂到底是什么。史学大师顾颉刚先生写过一篇文章,认为明堂也就是原始部落酋长开会的一个会议厅,在明堂里面可以议事,哪一个酋长如果做了损公利己的事,就可以对他提出批评,到后来,就在这个明堂里放一个鼓,叫登闻鼓。当时还是原始的民主,对哪一个酋长有意见,认为哪一件事情处理的不公,都可以到明堂里面去击鼓,请大家来进行评议。登闻鼓发展到后来,成了县衙门口的一个大鼓,自秦汉一直到明清,这个登闻鼓一直放在县衙的门口。另外,中国古代朝廷都要有谏官的设置,谏官的职责就是对朝廷的大政方针提不同意见,这对纠正决策的偏差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团结社会各界参与革命斗争,通过建立广泛的爱国民主统一战线,将大多数人都纳入革命队伍中来。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就提出“在彻底打败日本侵略者之后,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1948年4月30日,中国共产党在著名的“五一口号”中正式提出“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并于1949年9月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同各民主党派的团结合作,不断推进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根据中国阶级状况发生的深刻变化,中国共产党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明确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协商合作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不但明确多党合作和政协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势,确立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而且提出了一整套关于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理论与政策,包括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等等。
伴随着中国协商政治的成功实践,关于协商民主的理论探讨也逐步深入。1991年3月,江泽民在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全国政协七届四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这是西方民主无可比拟的、也是他们无法理解的。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2006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正式以党的文件形式,第一次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明确地将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形式提出来,在理论和实践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既是对我国多年来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模式的理论升华。
由上可见,协商民主在中国和西方都要有丰厚的传统和资源。协商民主在当代获得了理论和实践的复兴,主要是由于市场经济的普及引发了公民政治价值理念的变迁,公民社会理论和公共理性理论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理论的支撑,多元社会激发了多元主体的政治参与,而选举民主的弊端又使人们在历史的回溯和展望中寻求新的民主形式。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的探求,诱发了协商民主理论的复兴。国际政治学界部分学者认为:“围绕偏好转换而不仅仅是偏好聚合的民主观念已经成为民主理论的主要观点。这种发展意味着复兴。”[2]
毫无疑问,协商民主代表着现代民主发展的方向,是现代民主的核心所在。以往人们将民主视为只是选举(所谓“民主政治,选举第一”),是片面的。实际上,协商合作才是民主的真正本质,任何民主形式都内涵了协商合作的精神和形式。换句话说,民主并不是非要制造竞争和冲突,反而它是谋求协商与合作的一种机制。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它与选举民主(竞争性民主)相对应和衔接,具有合法性、公开性、合作性、包容性、责任性的特点和优势。
协商民主的成功实践实际上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民主理论,使现代民主理论有了一个更为宽泛的理解。也就是说,民主不应仅仅被理解为自由选举和票决的理论与实践,它还应包括讨论、交流、建议、咨询、参与、协商、合作等多种形式。在实际政治生活中,选举和票决从来都是与协商和合作联系在一起的。比如,选举之前,必然有对候选人的协商提名,选举结果其实也就是充分协商后综合大多数意见的结果。又如民主决策,尽管决策方案最终是通过投票决定的,但在投票之前都是经过反复的讨论,征求多方意见之后才形成票决的结果。如果没有选举和票决之前的讨论、交流、协商等,选举和票决的结果肯定不会是理性的,从而也是不能真正反映大多数人的意志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协商民主以其极大的包容性从而最大限度地将不同的意见整合起来,真正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是简单多数的选举民主所不可企及的。
当然,我们强调协商民主对于推进民主理论发展的意义,并不是要否定选举民主的价值。“选举的竞争是民主的活力源泉,正是通过投票,普通民众才有机会来影响决策过程。”[3] 因为选举和票决提供了集合民意的制度化机制,从而使权力和决策能够通过和平的方式按照人民的意志定期地更迭和调整,进而优化权力结构和决策方案,保证政治生活沿着文明化的轨道不断向前发展。就中国的情况而言,我们必须承认,中国的选举制度还不是完善的,在未来的民主建设中,如何加强和完善民主选举制度仍然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层面,同时还要利用中国协商民主的传统和优势,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
当前,中国协商民主的运作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过民主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就国家大政方针、国家事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协商;二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通过政协各种会议、专题调研报告、政协委员提案等,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协商民主的基本特点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合作共事。
应该说,协商民主在中国的本土表达,包括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以及像浙江温岭等地的基层协商民主实践,已经成为协商民主复兴潮流中的一支奇葩,成为协商民主发展过程中的一大亮点。那种认为协商民主是代议民主高度发展的产物,中国的政治协商根本就不是协商民主的观点是站不脚的。
二、中国协商政治模式反映了非对称性权力制衡的发展趋势
所谓非对称性权力制衡是说在整个权力制衡体系中,不同权力并非是势均力敌,呈现出对称性状态,而是犬牙交错,呈现出非对称性的不平衡状态。
以前人们总以为分权制衡应该是不同权力势均力敌,旗鼓相当,才能形成相互制衡的权力格局。比如,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又如,两党对峙,轮流坐庄,等等。其实,这只是理想化权力制衡模式,并非现实的权力制衡模式。综观西方民主政治史可以看到,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中,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并非是对称性的,而是随着情势的变化和体制的变迁呈现出孰重孰轻的局面。比如,在总统制国家,总统有明显的优势,美国总统被人们称之为“帝王般总统”;在内阁制国家,内阁是国家权力的关键,英国民主被人们称为“首相民主”;在议会制国家,议会是国家权力的中心,通常形成议会专权的权力格局。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世界普遍流行的是行政权力的扩张,出现了行政权挤压和侵夺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现象。
不仅如此,随着行政权的扩张,权力制衡方式及权力运行机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有:其一,权力制衡的方向,呈现出从内部制衡到外部制衡的发展趋势,如以权利制约权力、以社会制约权力等;其二,权力制衡的目的,呈现出从防范性制衡到协调性制衡的发展趋势,如合作于对峙,合作方式受到普遍欢迎;其三,权力制衡的手段,呈现出从显性制衡到隐性制衡的发展趋势,如倡导廉洁文化、突出道德约束等;其四,权力制衡的力度,呈现出从刚性制衡到弹性制衡的发展趋势,如采取补台和的方式而不是采取撤台的方式,等等。
再以政党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表面上看,之所要实行两党制和多党制,是因为两党制和多党制能够形成对称性权力制衡,从而使权力不被某一政党所垄断和裹胁;而从各国的政治实践来看,似乎没有哪个国家真正实行过不同政党绝对对峙的对称性政党制度,反而在民主国家中普遍存在着居优位的政党和非优位的政党同时存在、强大的政党与弱微的政党同时存在的现象。所以,有学者将现存的政党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两党制;二是一党居优的多党制;三是无优位的多党制。两党制表面上是两大政党势均力敌,但实际上也绝不是半斤八两的,而是有强有弱的,只有相对强大的政党才可能赢得执政地位,而且正是在两党力量的消长过程(形成不对称性过程)中实现权力的转移的。至于一党居优的一党制和无优位的多党制,它们的力量对比更是不对称的。严格来说,政党制度中是没有一党制的,因为政党是复数词,只有一个党,必然形成党国一体,这个党就丧失了存在的价值。即使在某一特定时期里,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政党,但还是有不同利益和政治意愿的派别和群体,萨托利将之稳为“一党多元主义。”因此,不对称性可以说是政党制度的通则。
当然,这些变化并没有削弱权力制衡,因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些变化说明传统的对称性权力制衡模式受到了多样化社会发展的冲击,而非对称性是适应新的时代发展要求而创造出来的新的权力制衡形式,从而使权力制衡更加科学和理性。这正是人类政治文明不断发展的重要象征和客观要求。
在当下的中国,经过建国以来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发展,我们已经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衡模式。几十年来,我们没有照搬西方经典意义上的对称性权力制衡模式,而是根据我国的实际,创造性地建立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从根本上说,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就是一种非对称性的权力制衡模式。我国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既保证了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又比较充分地吸纳了不同党派、不同阶层人士参与政治管理过程,它较好地体现了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不对称性制衡、领导与被领导的非对称性制衡、执政与参政的非对称性制衡、决策与执行的非对称性制衡、监督与被监督的非对称性制衡。因此,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我国的政党制度是符合非对称性权力制衡发展趋势的。
三、中国协商政治模式内涵了共识民主的基本精神
共识民主是一种新兴的民主形式,在瑞士、比利时等国家已有比较成功的实践。美国政治学家阿伦·利普哈特在《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译本)中进行了总结和概括。
共识民主是相对多数民主而言,是一种高代表性、高品质和高绩效的民主。在通常情况下,多数民主强调的是政府组成及其决策要符合多数人的愿望,它是一种“排他性的、竞争性的、对抗性”的民主;而共识民主虽然也承认多数人的统治和多数原则,但仅仅把多数原则视为最低限度的要求,它的核心是要让尽可能多的人参与到政府中来,从而使“多数”最大化,而不只是满足于狭隘的多数(过半数),它是一种包容、互利、合作和妥协的民主。
其实,共识民主才是民主的灵魂。无论选举、票决、程序、参与、博弈,都是为了达成共识。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主就是达成共识的机制,民主的根基在于人们能够整合分歧,获得共识。
需要指出的是,共识不是同一,也不是无异,而是“求大同存小异”。共识不是消灭差异,而是差异的共存共荣。共识的前提是差异,无差异,就无须达成共识;共识的结果也是差异,即包容了差异,体现了差异(多样性),保留了差异,用中国传统的话说就是“和而不同”。
概括以上关于共识民主的内涵,对照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制度,应该说较好地反映了共识民主的内在精神的:
其一,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确立的,是各种政治力量经过反复比较后的正确选择。因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的有着广泛的共识基础。
其二,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合作的而非竞争的。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是合作的关系,而不是竞争的关系。
其二,我国人民政协以其组织的包容性,为各党派、各界人民提供了利益表达的场所,及时有效地反映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阿伦·利普哈特:“共识民主不仅能代表少数群体和少数利益,还能更准确地表达每个人的意愿,而且更具包容性,能够代表更多的人、更广泛的利益。”[4]
总之,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符合共识民主精神的,是适应共识民主发展趋势的。
应该说,中国协商政治实践的经验是弥足珍贵的,值得我们认真地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升华。同时,我们也应保持清醒的认识,中国协商政治的实践还是初步的,如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然而,中国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已经露出端倪,并已展示出其生机和活力,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充满信心。正如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的:“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一定能够不断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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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4页。
[2]Deliberative Democracy. Edited by Join Elst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rh.P.1。
[3] [美]托马斯·帕特森:《美国政治文化》,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361页。
[4][美]阿伦·利普哈特:《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