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虞崇胜,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武汉大学教授;余扬,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博士后。(武汉430074)
在当代中国政治和社会话语中,“人民”无疑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人民”一词共出现了203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人民”概念也有99次露面,这些纲领性文献中提出的重大发展战略都强调了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足见“人民”概念在中国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人民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也是一个随着时代和场域的变化而内涵有所变化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度和不同的制度条件(即语境)下,人民的内涵有所不同。因此,精准把握人民概念,需要结合不同的语境去理解其深刻语义。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下,只有充分理解了人民概念的时代内涵,才能精准做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反之,不清楚人民定义的语境和内涵,就会出现盲人摸象,错把个别当一般的错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也就难以落到实处。在当代中国,理解人民既要科学把握人民概念的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同时也要理解人民概念内涵的三个层次:整体的人民、群体的人民、个体的人民。
一、不同时代与不同场域中的“人民”
(一)词义中的人民
中文“人民”,是由“人”与“民”组成的复合词。表面上看,“人”与“民”合称才为“人民”,但实际运用上,“人”与“民”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其一,“人”是大于“民”的概念,所有的人都是“人”,但“民”只是人中某些部分。比如,官就不是民,精英也不是民。其二,“人”是可数的,一个人、两个人、千百万个人等;“民”是不可数的,不能说一个民、两个民、千百万个民,虽然有时也说“为国家,为万民”,但那只是从整体意义上讲的,仍然是不可数的。其三,“人”是有血有肉的生命体,因此,生命体存在是“人”最重要的前提;“民”主要指组合体,比如“民众”“民族”“民主”“民生”等,并不指具体的生命体。其四,“人”是相对于动物、植物而言,构成人与自然的关系;“民”是相对于官而言,构成官民关系。但在社会关系中,“人”和“民”都可构成特定的社会关系。因此,由“人”和“民”组成的复合体“人民”,应该包括“人”的内涵和“民”的内涵,但又不是两者简单的相加,而是复合成一个新的概念。
在我国古代,早期“人”与“民”是分开使用的,涵义也不相同。《说文解字》指出,“人,天地之性最贵者也。”“民,众萌(氓)也。从古文之象。凡民之属皆从民。”可见,“人”和“民”所指的群体不同,社会地位也不同。“人”不仅是指一般意义上的人类,而且是指具有较高地位的社会人,实际上就是统治和管理阶层。而“民”往往是指奴隶、群氓、草民等底层民众,也就是被统治者和被管理者。比如,《诗·大雅·瞻卬》中写道:“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覆夺之”。文中的“人”与“民”,显然具有主人和奴仆之分。朱熹为《诗经·大雅·假乐》中“宜民宜人,受禄于天”一句作注:“民,庶民也。人,在位者也”,明确指出“人”与“民”之间具有不同的身份和阶层属性。当然中国古代也有“民贵君轻”的思想,如《孟子·尽心下》中提到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还有少部分模糊“人”与“民”之间的区别,将“人”与“民”合并使用的说法,如《韩非子·五蠹》中“上古之时,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诗·大雅·抑》中的“质尔人民,谨尔侯度,用戒不虞”等,“人民”泛指百姓、黎民,但也是与统治者相对应的芸芸众生。
近代《辞海》中对人民有四种较为全面的解释:一是人类,与“鸟兽草木”共同构成自然生物体系,这是从生物学的角度对人民的定义;二是百姓,与“土地、政事”的范畴并列,这种解释涉及政治学范畴;三是与“敌人”相对的涵义,这是在特殊时期内的特指涵义;四是与精英、领袖相对的社会学范畴,如平民、草民。《现代汉语辞典》中直接将人民解释为“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可见,“人民”这一概念在当代已经发展成为由“人”与“民”组成的复合词。虽然包括“人”的内涵和“民”的内涵,但又不是两者简单的相加,而是复合成一个新的概念。随着时代的变化,“人民”的语义概念逐渐剥离了阶层和阶级属性,取而代之的是对广大社会构成群体的无差别泛指。
西方早期对“人民”(people)的界定与我国古代“人民”的涵义有很大不同,“人民”一般指共和国的“国民”(贵族阶级),属于奴隶主和自由民,不包括奴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都使用过人民概念。近代以后,人民的概念在西方被广泛地使用,但往往与公民、国民等词混用,泛指社会一切成员。但是,“国民”只表明个人的国籍,而“公民”更多地对应于权利与义务。在西方政治学辞典中,“人民(people)”广义上指国家主权的构成主体,与“民族(nation, Volk)”“国族(nation,state-nation)”“国民(nation,Nation)”同义;狭义上指除国家统治阶级外的被统治者。广义上的“人民”强调包括国家被统治阶层在内的国家一体性概念,而狭义上的“人民”具有超越国界限制的普遍性。有的国家,比如德国、日本等相对单一的民族国家中,无论广义还是狭义上的“人民”,大多作“国民”释义。
由上可知,“人民”从来就是一个歧义纷呈的概念,“人民”一词的字面涵义随着时代和场域的变化而有不同的涵义,从不同的解读中可以窥见不同时代和不同场域的政治情状与社会景观。人们都是从不同的角度、适应不同的需要而使用概念的。因此,要精准理解“人民”,需要结合不同的时代、场域、语境来展开,否则是难以把握其真正内涵的。
(二)理论中的人民
人民概念在不同的社会科学中被广泛使用,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都从定义和指代范畴的角度赋予人民不同的内涵。因此,理解人民需要结合不同的学科语境展开,更要区分现代意义上的“人民”“国民”“公民”的不同内涵。“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具有一国国籍,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国民”多指拥有国籍的国家主权构成者,即生活在同一宪法下作为立法代议机构主权代表的人的共同体。相比之下,“人民”通常作为一个政治术语,更突出国家权力的关系和实际运作,比“公民”“国民”概念具有更强的政治属性,并且更加强调群体性。
单从政治学范畴来考量,“人民”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具有的政治适用性不同。特别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人民”普遍被作为可以利用的政治力量,大凡取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国家和政党,都将自己视为人民的领导者,将人民视为自己的依靠力量。卢梭等思想家更是强调人民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提出人民主权学说,认为在人民的意志(公意)下,什么都可以创立,什么都可以废除。所谓社会契约,就是人民在公共意志的基础上订立大家都应遵守的社会约定。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中,“人民”通常指国家权力主体,如“人民主权”“人民民主”“人民专政”“人民国家”“人民政府”“人民军队”“人民大众”“人民委员会”“人民代表”“人民英雄”等。应该说,马克思主义从根本上恢复了“人民”的本义,“人民”不仅能够适用于表明国籍,也内涵着国家构成中的地位权力、权利及义务等政治涵义。
目前,在中国政治语境下使用的“人民”概念,主要是利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释义及其延伸,而其理论发展也随着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经历了几个不同的时期。在抗日战争时期,“人民”包含一切抗日集团,是以共同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在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是和“敌人”对立的阶层和阶级团体,凡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资产阶级、地主阶级和反动阶级都属于“敌人”的范畴,而“人民”与其对立。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而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民”一词模糊了阶层、阶级的范围概念,并涵盖了现代公民的自然权利、社会权利与国民的法定义务,并与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战略导向密切相关。
二、对人民概念的几种典型误读
理解人民,有必要廓清对人民涵义的误读或曲解,以避免对人民科学内涵的认识不足而带来的种种问题。
其一,笼统抽象地将人民看成整体,淡化“人民”概念的丰富内涵。“人民”不能只作为国家和政府定义广大群众的一个抽象的政治概念,笼统地对人民进行定义会模糊化具体个人的社会意愿和政治期望,甚至导致“人民”的概念被置换,从而成为管治者嘴上的口号、手中的玩物。高尔基就对苏联时代笼统的“人民”概念提出过批评:“在他们看来,人民是智慧、美德和善良的化身,是包容一切高尚、正直、伟大的开端的、近乎神圣的统一体。我可是没有见到过这样的人民。我见过的有木匠,有码头装卸工,有泥瓦匠,我还见过雅可夫,奥西普,格里戈里。然而在这儿他们所说的却是作为统一体的人民。……而我觉得倒是他们这些人,才体现了美妙而伟大的思想,才集中地表现出了一种热望依照新的博爱精神去自由建设生活的善良意志。”在中国的基层治理中,基层官员因曲解“人民”涵义引发政府公共危机的情况并不罕见,严重削减了民众对基层政府的认同。这是笼统抽象地理解“人民”内涵的深刻教训。因此,如果在理解“人民”的内涵上出现偏差,不能将“人民”视为由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人组成的群体,不仅在认知上会闹出“白马非马”的笑话,也会阻碍政府在治理中将“人民”的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落实对应到具体的个人身上。
其二,碎片化地将人民看成个体,混淆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区别。“人民”是个整体概念,具有一般性和复合性。在现实中国语境下,人民既代指个体化的公民,指代无差别的民众集体,更囊括了民众的各种价值利益诉求和权利义务。综合考量,“人民”的利益诉求应该属于绝大多数利益诉求的集合范畴,属于不同的个体利益通过党的领导,在民主协商的途径下整合协调而成,并通过法律制度定格,最终上升为国家意志。在这个层面上,人民的利益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性利益。因此,国家治理过程中应该聚焦于整合后的集体利益诉求,如果只是看到和突出个体的人、单一的人,纠结于个人的碎片化利益和需求,忽视个体的人组成的社会(人民)的整体利益,就会像“盲人摸象”,在理解与实践中以偏概全,犯下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
其三,将人民看成乌合之众,将人民当作被利用的政治工具。历史上不乏以精英主义反对集体主义,认为人在群体影响下,道德约束与文明方式将会消失,原始冲动、幼稚行为和犯罪倾向会随时爆发。而在政治实践层面,奉行上述理念的政府往往名义上打着民主的旗帜,却行独裁统治之实。正如臧克家1945年冬在《人民是什么》的诗中所描述的:“人民是什么?人民是面旗子吗?用到,把它高高举着,用不到了,便把它卷起来。人民是什么?人民是一顶破毡帽吗?需要了,把它顶在头顶上,不需要的时候,把它踏在脚底下。人民是什么?人民是木偶吗?你挑着它,牵着它,叫它动它才动,叫它说话它才说话。人民是什么?人民是一个抽象名词吗?拿它做装潢‘宣言’、‘文告’的字眼,拿它做攻击敌人的矛和维护自己的盾牌。”可见,在当时的国统区,不自由、不自主的人民成为了被统治者利用的“旗子”“破毡帽”“木偶”“盾牌”。因此,如果以工具主义对待人民,将人民等同于可以利用却不可自主的乌合之众,不仅忽视了人民在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也会带来独裁统治和无效的民主。
三、精准把握新时代人民的多重内涵
1.人民在党民关系中的特殊定位
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形态。自从政党出现以来,政党与人民的关系就成为贯穿于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政治问题。透过党民关系的政治逻辑,不仅能够深度窥见不同政党政治的执政意图,而且能够揭示政治发展甚至国家发展的基本走向。
孙中山先生创建兴中会和同盟会后,适应党民关系的需要,提出了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三民主义政治纲领。孙中山表示,他领导的革命党(国民党)之所以要指导人民,是因为中国民智未开,需要引导。因此,他提出经由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执政阶段,在宪政实现后还政于民。但在蒋介石统治时期,其假借人民之名,打着“为民”“爱民”的旗号推行一党专政,将权力集中于国民党中央,进而集中于个人,从而实现专制统治。可以说,党民关系的转向直接导致国民党执政方针合理性延续的断层,进而逐渐失去合法性认可。
共产党一经成立,就重视党民关系,正确对待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且着力保持这种党民关系的延续性。抗日战争期间,毛泽东、邓小平反复强调,要让人民自己作主,不要以领导者的意见代替群众的意见。在如何处理党民关系上,毛泽东认为:“共产党员是一种特别的人,他们完全不谋私利,而只为民族与人民求福利。他们生根于人民之中,他们是人民的儿子,又是人民的教师,他们每时每刻地总是警戒着不要脱离群众,他们不论遇着何事,总是以群众的利益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1956年,邓小平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的全部任务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党对于人民群众的领导作用,就是正确地给人民群众指出斗争的方向,帮助人民群众自己动手,争取和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因此,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和依靠群众,而不能脱离群众,不能站在群众之上”1980年,他又提出“领导就是服务”的著名论断,更加明确地给予党的领导以精准定位,为科学的领导观、民主观和党民关系理论添上点睛之笔。江泽民在任总书记期间反复强调:“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是决定我国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胡锦涛任总书记期间多次指出:“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习近平担任总书记以来,在不同场合多次告诫全党同志:“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从历届共产党人对待党民关系的理念不难看出,共产党人对于党民关系的态度始终如一,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原则,坚守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恪守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规范,追求人民的共同富裕和全面自由发展的最终目的,其利益诉求与人民的利益统一融合。
2.人民的社会属性和政治属性
(1)人民的社会属性
作为社会存在和社会构成主体,人民的社会性是其最初始的属性,也是其最基本的属性。人是社会动物,是在社会中才能存在的群体性动物。社会由个体的人组成,离开了个体的人,社会将不复存在。在这个意义上,人或人民不是单一个人的抽象物,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总和。因此,理解人民,首先必须理解人民的社会属性:其一,人民是具体的、有血有肉的生命个体,而不是抽象的符号:其二,人民从来都存在于社会之中,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不是抽象的个人。在社会中存在的人或人民,对于社会具有基础性意义。
马克思主义对于个人的独立性和社会的整体性有比较深入的阐释。对于个人的独立性,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人们——不是抽象概念,而是作为现实的、活生生的、特殊的个人。”关于个体的独立性,毛泽东认为“事固先有个人而后有团体,个人离团体不能独存,然团体无意思,其有意思仍系集合个人之意思也”。习近平也强调,“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有血有肉,有情感,有爱恨,有梦想,也有内心的冲突和挣扎”。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曾经写道:“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他看来,单一个人是不可能长久生存下去的,只有组成人与人的社会,个人与个人结合在一起,才能延绵不衰、长久生存。毛泽东则指出,“个人依团体而存,与团体之因个人而丰其事相等,盖互相依存不可偏重也。”综上可知,理解人的社会属性必须以个人的独立性为出发点,以社会的整体性为落脚点。
(2)人民的政治属性
人民既是一个社会范畴,更是一个政治范畴。在使用人民概念时,多数发生在政治领域。而在不同社会和不同时期里,作为政治生活中的人民,其内涵大不一样。人民在中国政治发展过程中是与经济社会发展高度耦合的政治概念,甚至可以说,这个常用的政治术语是最具典型意义的政治文化符号之一,凝聚着非常丰富的政治文化内涵,反映着鲜明的政治特征。这一点,可以从人民在当代中国的政治结构、权力结构中得以体现。
首先,在中国的现代化治理语境下,人民不再是被管理的被动一方,国家更加强调人民治理的主体性,人民在治理过程中“被提升为国家的本体、国家的主人,或者说,人民就是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整体,它被赋予国家最高权力”。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更是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充分发挥人民的治理能动性和效用。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构建,最终目的被定义为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和自由发展。在这个层面,人民的利益与国家的政治发展利益同构,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
其次,在具体的权力关系及互动过程中,人民与国家机构具有高度的统一复合性。正如毛泽东强调的,“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种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 ,如法院叫人民法院,军队叫人民解放军”。在理论层面,党政机关与人民之间更是突破了传统的“统治—被统治”关系,发展成为现代的“主导—参与”模式,具有了同在党的领导下的关系归属一体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利益一致性与实现共治共建共享的目的共同性。
综上所述,在中国的政治发展语境下,作为政治常用语,人民的政治属性和内涵具有典型性和特殊性,在涵盖范围上通常指代推动历史进步的人民群体,具有法定的最高政治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与国家同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各种互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治理主体。
3.新时代“人民”的具体涵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则明确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国家发展重大方略和重要原则。这充分反映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要求,彰显了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确立了新发展理念的基本原则,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按照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方略的内在要求,可以从外延和内涵的规定性角度来把握新时代人民概念的三重规定性:一是量的规定性。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对人民的界定都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人民是社会的主体,是某一历史时期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二是质的规定性。人民是社会中的进步力量,是历史发展的动力,代表着历史前进的方向,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三是主体构成的规定性。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人民的范围会发生变化,但构成人民主体的始终是广大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是劳动者创造了世界、创造了历史。
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人民既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党和国家工作的中心。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不再是分裂的,而是内在统一的。因此,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概念的内涵,需要从以下三个层次去把握和理解:一要从整体上即从社会发展动力角度去理解人民,强调人民主权、人民主体、人民力量;二要从群体上即从相互关系角度去理解人民,强调人民共存、共享、共建、共治;三要从个体上即从生命存在角度去理解人民,强调人民利益、人民权利、人民意愿。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内在地要求将整体的人民、群体的人民、个体的人民结合起来和统一起来,也只有将三个层次的人民结合起来和统一起来,才称得上理解了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的真谛。
根据上述关于人民三个层次的涵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人民实际上涵盖了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因此,应以劳动者、建设者、爱国者三个群体来理解和定义人民。就人民概念发展史来说,将人民定位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不仅精准地概括了我国人民的现实构成状况,包容了整体的人民、群体的人民和个体的人民,而且充分反映了人民概念的历史性、社会性、实践性特征,从而成为人类历史上最为广泛的人民概念,实现了理解人民概念的历史性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