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中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就遣逃加拿大的厦门走私集团主犯赖昌星遣返回国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他表示,中国已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包括不判处他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
这段时间以来,关于要不要对加拿大承诺对被引渡回国的赖昌星不判处死刑的问题,争论很大(加拿大的刑法中没有死刑。赖的律师据此辩护,说,赖如果被遣送回国,会被判处死刑)。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承诺,这是因为,对一个犯罪分子定什么罪,判处什么样的刑罚,这是中国的司法主权,其他国家无权干涉。赖昌星尚未经中国司法机关审判定罪,如果直接作出承诺,也违背了中国的法律。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作出承诺,承诺以后,不但可以引渡回赖昌星,震慑那些逃亡国外的贪官和腐败分子,促其尽快回国自首,也有利于促使与那些尚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内法中没有死刑的国家尽快与中国签约,以利于反腐和追逃。
我的看法是,应该承诺。问题是,这个承诺应该怎样作,由谁来作。
众所周知,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国的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由其制定和修改。中国的刑法规定,中国的刑事审判适用死刑,任何在中国境内触犯中国刑律的中国和外国公民,都必须受这个法律管辖,没有例外(当然,外交豁免权是另外一回事)。如果要对一个犯罪嫌疑人豁免死刑,有权作出这个决定的,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有权这样做,否则就是违宪,就是违法。
我不知道,中国目前作出的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承诺是由谁,或是哪个机关作出的,通过什么途径宣布的,但是我知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作出这样的决定。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立法独立、司法独立方面有了一定进步,以党代政、以党、政代法的情况有了一定改变。中国的也一再自我标示为法治国家。但是,有些领导人在处理涉及司法、执法的问题时,仍然习惯按老办法办事。这些人总是觉得,既然我是执政党,是领导一切的,就可以不顾及法律及其他,随意地,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地作出决定。我认为,对赖昌星不判死刑作出的承诺,应该算是个典型例子。请问,这样做,法律依据何在?中国法治国家的形象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威何在?
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就此类问题制订相关法律文件,公布实施。这样,不但可以使对赖昌星作出不判处死刑承诺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可以使以后再出现张昌星、李昌星们的同类案件有法可依。
2007.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