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当代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要在当代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必须要改革完善当代中国政治领导体制和党政领导机构,就必须要创建中国特色的分权制衡政治体制。推进当代中国政治领导体制和党政领导机构的改革,创建中国特色的分权制衡政治体制,需要首先搞清楚什么是中国特色的分权制衡政治体制,怎样创建中国特色的分权制衡政治体制。现就这个问题谈点个人看法,与大家共同研究讨论。
一、什么是中国特色的分权制衡政治体制
这里所说的分权制衡政治体制,是指在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范围内,除港澳台等几个现阶段仍然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特殊地区之外的,包括国家一级到基层农村行政村和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一级层次等在内的那种由社会主义的常设决策机构、常设执行机构、常设监督机构等几个常设权力机构,以分权制衡与合作的形式,共同管理国家和社会内部各级公共事务的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内部各个层级的公共权力结构方式和权力组织形式。
具体来说,这里所谓中国特色的分权制衡政治体制,就是指那种由社会主义的各级党委作为各级常设决策机构、由各级政府(行政组织或行政首长)作为各级常设执行机构、由各级人民(村民或职工)监督机构作为各级常设民主监督机构等几个常设党政领导机构,以分权制衡与合作的方式,来共同管理国家和社会内部各级公共事务的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各个层级的政治权力结构方式和党政领导机构组织形式。
二、为什么要把创建中国特色的分权制衡体制作为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首选模式
我认为,把创建中国特色的分权制衡体制作为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首选模式,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这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学习借鉴西方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经验和国际惯例的一个现实要求.
如果有人细心考察西方各国发展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整个历史过程,可以从中得出这样一个基本历史事实和科学认识。这就是,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从英国最早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开始逐步发展起来的。同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政体又是在首先作为君主的民主咨询机构,而后随着民主权力的不断扩大,逐步发展到正式分离出一部分相对独立的王权,并通过国家立法将其正式确立为对国王实行日常民主监督和制约机构的议会机构的产生基础上,形成由国王和议会两驾马车分权制衡管国务的新型分权制衡国家政治领导体制而开始正式起步的。例如:按照国王必须服从法律的思想,英国早在1215年就由贵族、骑士和市民等几个不同社会阶层联合起来,以武力相威胁,强迫国王签署了《大宪章》(又称英格兰人民自由与权利大宪章)。大宪章重点强调要限制国王滥用权力,规定了国王非经议会批准不能开征新税的原则。这就意味着英国已经开始通过立法的形式,将议会的决策监督权力从国王的行政管理权力中正式分离出来了,同时将议会的决策监督地位逐步平行和独立于了国王的行政管理地位。接着1258年英国贵族又向国王提交出了得到国王承认的请愿书,并将该书以《牛津条例》的形式颁布。该条例把议会正式确定为了对国王实行决策监督的机构,同时将议会正式宣布为全国最高立法机构。这些都为以后英国封建专制制度的逐步瓦解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形成和发展奠定和提供出了一个坚实的基础。现代西方国家的一些关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民主理论和民主制度,如洛克关于主张由立法和行政两权分立的理论;孟得斯鸠关于主张由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理论;以及根据这些民主理论和分权制衡理论建立起来的包括日本国的君主立宪制、英国的议会制、美国的总统制等在内的一些现代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都是发源于英国上述那些关于创建由国王和议会分权制衡管国务的新型分权制衡国家政治领导体制的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历史经验和原理之上的,都是英国上述那些民主政治建设基本历史经验和原理的具体体现和拓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西方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首先是从作为决策监督机构的议会机构实行独立化和民主化改革,从而建立起由国王和议会分权制衡管国务的新型分权制衡国家政治领导体制和领导机构体系作为直接切入点和突破口的。我们要学习借鉴西方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经验,首先就要学习借鉴他们关于如何实行决策监督机构独立化和民主化改革,从而创建新型分权制衡国家政治领导体制和领导机构体系的经验。只有首先在这个方面的学习上能够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才能确保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使我们尽快找到推进当代中国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实现实质性进展的关键切入点和突破口,才能确保使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稳妥而顺利的向前不断推进和发展。
2、这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为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从而确保使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发扬人民民主之间实现有机统一起来而作出的一个必然选择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根本组织制度,坚持党的集中领导和坚持发扬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根本原则。但是,由于民主集中制作为我国各级政权的组织形式,在实际运作中,还现实存在着集中过度、缺乏民主的弊端;同时,在关于如何才能将坚持党的集中领导与坚持发扬人民民主二者之间的统一关系,真正从各级党政领导体制和政权组织形式中予以具体体现出来,并使其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律化和规范化方面,也现实存在着一些与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缺陷和不足。所以,还仍然需要我们根据新的情况对我国各级现行民主集中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实行中国特色的分权制衡政治体制,通过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各级党政领导体制中的一个非常设的最高权力机构,将各级党委单独作为各级党政领导体制中的一个常设决策机构,将各级政府(行政组织或行政首长),单独作为各级党政领导体制中的一个常设执行机构,将各级人民监督组织,单独作为各级党政领导体制中的一个常设民主监督机构的科学设计,以及对它们之间所具有的那种三个常设机构分权制衡与合作关系的科学确定,使其既充分体现出了一般现代社会管理过程中权力结构规律关于不同权力主体之间职能分工与合作的基本要求,较好地体现出了党政领导机构体系和政权主体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同时又能充分体现出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关于民主与集中之间关系的基本要求,使能够充分体现民主职能和体现集中职能、体现坚持党的集中领导职能和体现坚持发扬人民民主职能的几个不同职能党政领导机构和国家政权主体之间的关系都得到了较好地协调和处理,从而确保使民主和集中之间,坚持党的集中领导和坚持发扬人民民主之间,以及使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二者之间真正实现了紧密结合和有机的统一。这样就使能够充分体现出民主职能的几个权力主体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作为党政领导体制中常设民主监督机构的各级人民监督组织二者拥有广泛而高度的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在内的各项人民民主政治权力。同时又能确保使能够用来充分体现出集中职能的几个权力主体即各级党委和各级政府(行政组织或行政首长)二者能够集中进行日常决策和日常的行政管理,使各级党委和各级政府(行政组织或行政首长),各自都能相对独立地分别集中掌握和行使被作为权力机构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直接授权委托的负责处理各级内部所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日常决策和日常行政管理的权力。因此,这种党政领导体制,既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它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又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高度人民民主和高度党的集中领导的有机结合和有机统一。所以,只有实行中国特色的分权制衡政治领导体制,才能有利于使我国各级党政组织真正按照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民主集中制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才能确保从党政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上更好地使民主与集中有机统一起来,使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发扬人民民主有机统一起来,使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有机统一起来,并在此基础上,确保使我国各级党政组织在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尽快实现其各级内部党政权力结构方式、权力运行机制和权力运行程序的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3、这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转变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实行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前提
党的十五大明确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方式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及其领导干部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必须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绝不允许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的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与实行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是密切相联,相辅相成的。所以,转变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使各级党委及其党员领导干部严格依法执政、依法决策,对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着直接的决定性作用。正因如此,学术界许多学者都一致认为,能否顺利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党,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法治党或依法监党。依法治党和依法监党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和前提。要实行依法治党或依法监党,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从主观上说,党组织自身必须要有高度的觉悟,因而确保能够使各级党委自觉地主动转变其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实行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和管理。二是从客观上说,国家自身也必须要有一种良好的体制和制度,因而确保能够以足够的外部力量督促各级党委切实转变其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坚持实行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使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和管理权力。在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中,前者具有必要性,后者更具有着长期性、稳定性、可靠性和实效性。探索建立以各个不同层级上的决策领导权和决策监督权两权分立为其本质要求的那样一种中国特色的分权制衡政治领导体制,就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国家自身所应具有的良好的制度和体制。因而只有真正建立起这样一种制度和体制,才能够确保使党和人民以足够的国家力量,督促各级党委切实转变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使其自觉坚持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正确行使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和管理权力。因此,创造建立中国特色的分权制衡政治领导体制,不仅对当代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且它也是当代中国转变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必要的体制基础和基本前提条件。
4、这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领导体制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
改革、完善各级政治领导体制和党政领导机构体系,是推进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个核心和关键问题。为了改革、完善各级政治领导体制和党政领导机构体系,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近几年以来,我国各级已经先后探索进行了诸如关于所谓“党政分开或分离”的改革;“党政合一,寓党于政”的改革;“由地方党委书记兼同级人大主任”的改革;试图把各级党委机构实际置于我国各级国家政权机构系统和社会管理机构系统之外或之上,从而使各级党委机构在国家政权机构系统外部或上部对国家和社会发挥其所谓间接宏观调控作用的改革;同时,在我国基层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还组织开展了使基层党委对企业只主要发挥其保证监督职能的改革探索,等等。虽然这些改革探索形式和探索措施,对我们积累经验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它们大多脱离了当代中国现实政治生活的实际需要,未能充分体现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的内在要求,因而导致实际结果并不理想,多数都是搞了形式,走了弯路,用了一些虚功夫。
通过认真回顾总结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几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并通过学习借鉴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历史经验,我们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的认识已经逐步趋于清晰。这就是,我们已经逐步认识到了诸如关于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问题上,必须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实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与统一的规律;关于在党的执政方式上,必须既要授权于党委,又要限权于党委,使党委严格限定在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范内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使党委机构直接作为公共权力主体代表党和人民对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规律;关于在当代中国社会权力结构体系的结构形式上,必须要由各级公共权力中的常设最高决策领导权(简称决策权)和常设最高决策监督权(简称监督权)两权分立、相互分权制衡与合作,从而确保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进而确保使各级公共权力都能够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规律;关于在当代中国宪政建设问题上,必须要由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中国人民,同时又要由中国人民直接监督中国共产党的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的规律等等,都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所应并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规律。它们既各自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相互配合补充,相辅相成,从而共同构成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基本规律体系。因此,我们只有严格按照上述关于“四个必须要”的基本规律的内在要求,去研究思考当代中国政治领导体制和党政领导机构体系改革中的问题,才能确保使研究结果及其理论观点和改革措施符合中国现实政治生活的实际需要,真正具有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才能使改革思路、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真正管用和有效。由于实行中国特色的分权制衡政治领导体制,有利于使各级政治领导体制和党政领导机构体系改革能够更好地适应和充分体现出上述关于“四个必须要”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基本规律的内在要求,所以,实行中国特色的分权制衡政治领导体制,既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当代中国政治领导体制和党政领导机构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同时也是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
5、这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为改革、完善各级现行政治领导体制和党政机构体系所采取的一个必要措施
缺少一个类似于西方国家议会机关的相对独立的统一的常设的人民民主监督机构,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一个重大缺陷,也是我国各级现行党政领导体制和党政机构体系的一个严重弊端。根据现代科学权力结构体系中关于不同权力主体之间职能分工与合作的一般原理要求,通过首先对各级党政领导体制中的监督机构实行民主化和独立化改革,并通过改革在各级党政领导体制和党政机构体系中专门配置或创造建立起一个作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代表机构并受其委托代其独立行使日常民主监督权力的常设人民民主监督机构.同时使其实际居于与独立行使日常决策领导权力和独立行使日常行政管理权力的同级党委和政府(行政组织)这两个机构之间具有相对独立的完全平等的地位,使其与这两个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制衡权力的日常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从而不仅从政治领导体制和党政机构体系上真正确保使各级政府(行政组织和行政首长)既能代表人民直接掌握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又能无条件地直接接受人民的监督和制约,正确行使由人民授予的权力;而且也从政治领导体制和党政机构体系上真正确保使各级党委既能代表人民直接掌握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又能无条件的直接接受人民的监督和制约,正确行使由人民授予的权力。这样就能确保较好地体现出了新的政治领导体制和党政机构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彻底避免和克服了各级现行政治领导体制和党政机构体系中存在着的主要缺陷和弊端,使我国各级传统的政治领导体制和党政机构体系都能从根本上得到切实改进和完善.。进而确保使当代中国真正走上一个不搞群众性的政治运动,只靠通过建立和完善起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制衡权力的有效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和一种科学的中国特色的分权制衡政治领导体制及公共权力结构体系的途经,来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路子。
6、这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加强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并确保从体制上防范控制权力腐败的一个根本措施
党的十六报告中指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既是对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提出的要求,同时也是我们反对腐败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确保使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和我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对腐败所面临的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对各级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我认为,就我国当前来看,最根本和最关键的问题是必须探索建立起一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对各级公共权力特别是决策领导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和权力制约方式。那么,在实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体制以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条件下,什么样的权力结构形式才是真正适合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比较有效和十分管用的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的一种科学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呢?一般来说,许多人都倾向于认为,西方政治家和思想家所主张的,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奉行的那种所谓由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常设机构“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形式,就是一种能够对公共权力特别是决策领导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十分有效和非常管用的现代社会科学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和权力制约方式。他们称赞那种权力结构形式是民主和宪政的基础与保证。应该说,“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形式,长期以来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发展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的。这一点就是在今天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应该肯定的。但“三权分立”这种权力结构形式的本质要求是什么呢?它的核心和精髓是什么呢?我们在现有的国情和现行政治体制条件下,应该从“三权分立”结构形式这种资本主义创造的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中,怎样深刻认识和科学把握其核心和精髓并从中得到一种具有一般规律性的属于人类共有的认识和有益启示呢?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深入思考的一个重大现实政治问题。我认为,当代西方国家内部普遍采用的那种所谓由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常设机构“三权分立”和“分权制衡”的权力结构形式,实质上是以各个不同层级上的常设最高决策领导权(简称决策权)和常设最高决策监督权(简称监督权)两权分立为其本质要求的,能够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以及资本主义的法治社会相适应的,对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特别是决策领导权力比较有效的那样一种由同级公共权力组织有效监督和制约同级公共权力组织的横向权力监督体制和权力制约方式。因此,它的一些具体实现形式,如总统制、议会制或内阁制、两党制或多党制,其中包括那种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系统内部由立法、行政、司法所形成的三个常设权力机构“三权分立”和“分权制衡”的具体实现形式,都是实际体现出了其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相适应的资本主义的性质,都是具有着资本主义社会特殊规律性的东西,因而对这些形式上的东西,只能是使其作为资本主义的专利,对这种专利资本主义国家可以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是绝对不能用的,是绝对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模式的。但是,它从其内涵上所体现出的核心和精髓,所体现出的以各个不同层级上的常设最高决策领导权(简称决策权)和常设最高决策监督权(简称监督权)两权分立为其本质要求的那样一种由同级公共权力组织有效监督和制约同级公共权力组织的科学权力结构的横向公共权力监督体制和权力制约方式,却是能够充分体现出其与任何一个实行相对分权和民主管理的国家和社会政治制度相适应的属于人类社会共有的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的性质,是能够充分体现出一般社会规律要求的具有着精髓性的东西,对这种人类共有的有益成果和精髓性的东西,它就不仅只是资本主义的专利,不仅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可以用,而且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应该并且必须要用的,也是应该并且必须要向西方国家认真学习和借鉴的。由于实行中国特色的分权制衡政治领导体制,就是那样一种既能充分借鉴吸收资本主义创造的属于人类社会共有的政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同时又能真正符合当代中国国情和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以常设最高决策领导权(简称决策权)和常设最高决策监督权(简称监督权)两权分立为其本质特征的由同级公共权力组织有效监督和制约同级公共权力组织的当代中国的横向权力监督体制。因此,只有探索建立起这样一种中国特色的分权制衡政治领导体制,,才能确保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加强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才能确保从体制上有效防范和控制权力腐败,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才能确保使各级公共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7、这是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中心环节和关键问题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既要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同时又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找出现行政治体制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弊端问题,着重从关键环节入手,通过改进和完善某些方面的体制和制度,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从而不断提高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水平。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上的主要缺陷和弊端是什么?我认为,当前最为突出和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就是政治体制上长期存在着的同级党委权力过度集中、缺乏监督的现象。而导致形成我国政治体制上同级党委权力过度集中、缺乏监督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我国各级政治领导体制和党政领导机构体系中权力监督体制的僵化和陈旧,关键在于我国各级政治领导体制和党政领导机构体系中权力监督体制转轨变型上的缓慢和滞后,关键在于我们一直缺乏一种以各个不同层级上的常设最高决策领导权(简称决策权)和常设最高决策监督权(简称监督权)两权分立为其本质要求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横向政治权力监督体制和权力制约方式。应该说,这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中存在着的深层次的缺陷和弊端,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急需改革的关键、主要矛盾和中心环节。因此,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只有抓住了这个关键、主要矛盾和中心环节,并能确保使其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其它一些矛盾和问题,也才能使其得到有效的逐步解决。所以,只有实行中国特色的分权制衡政治领导体制,从而确保建立起一种中国特色的横向政治权力监督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我国政治体制上长期存在着的同级党委权力过度集中、缺乏监督的痼疾和问题,才能将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顺利推向前进并使其最终取得决定性的胜利,才能在此基础上把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断推向一个新的水平,进而确保顺利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三、怎样创建中国特色的分权制衡政治体制
我认为,要确保真正搞好创建中国特色的分权制衡政治体制工作,关键是要切实注意从当代中国的现实政治国情出发,将县乡村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所应有的法定民主监督权,同时直接纳入到对在当代中国现实政治生活中,实际作为县乡村级常设决策领导机构的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所进行的民主监督活动之中去,并在此基础上,在县乡村级各级领导体制和公共权力结构体系的改革和建设中,都要普遍建立和实行县乡村级公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这里所说的实行公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制度,是我们对县乡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建设的一种探索。就是在原有县乡村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县乡村级人民政府(村委会)机构等县乡村级组织构架基础上,增设或创建县乡村级公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使其作为县乡村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的一个常设的民主监督机构,对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和县乡村级人民政府(村委会)机构等县乡村级组织所作出的县乡村务决策、民主管理、县乡村务公开等政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必要时启动纠错程序,以达到“规范县乡村务行为,约束县乡村务权力,保障县乡村民权利”的目标。所以、这种制度建设和创新,既是当代中国继续坚持和完善县乡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而确保使县乡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所应有的作为法定同级公共权力组织中最高权力机构的实际权力和地位,得以真正体现出来的一种有效形式。同时也是使当代中国共产党组织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县乡村各级党委(村党支部)机构原有那种所谓一元化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从而确保使县乡村各级党委(村党支部)机构都能够真正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一个关键措施。
我认为,从当代中国实际出发,同时按照民主建设应该自下而上逐级推进,稳步发展的原则,要确保在县乡村各级领导体制和公共权力结构体系的改革和建设中,都真正普遍建立和实行县乡村级公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主要是应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个是要做好在基层行政村一级直接创建和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工作;一个是要做好在县一级将原有的一直被作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常设机构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工作。
1、关于怎样做好在基层行政村一级直接创建和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工作问题。在这方面,我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之后,就通过撰写并发表其中包括《四三三三结构是我国基层单位领导体制的最佳形式》、《论建立中国特色的横向权力监督体制》等多篇理论文章,从不同角度对为什么要建立这项制度,怎样建立这项制度等有关问题,已经从理论上作了比较全面系统地深刻论述。同时,在关于基层农村行政村内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如何建设,对其应有职权范围和职能作用如何具体确定,对其与同级村民代表大会机构、村党支部机构和村委会机构之间在对村内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各自所应有的职权和职责关系如何具体协调和确定方面,以浙江武义县后陈村为代表的不少省市的许多农村基层单位也都已经组织进行了一些广泛的试点、试验和积极大胆的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效和成果,因而得到了上下一致公认和肯定。同时为此也积累和提供出了许多有益的宝贵经验,并且浙江武义县委县政府还就此在2006年由国家民政部组织召开的全国基层村务公开和民主政治建设经验交流工作会议上,专门作了题为《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创新村级民主治理机制》的先进典型经验介绍并分发了典型材料。2007年,武义县并因此荣获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创新奖。2008年2月22日,中央电视台收视率最高的品牌栏目《焦点访谈》,还继续在央视《新闻调查》等重要栏目之外,再次以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如何对村务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为主题,介绍了武义县在这方面进行探索的可贵之处。同时报道了武义县“后陈经验”的创设背景、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及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的影响。现在,武义“后陈经验”已经在浙江很多地方进行推广,全国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在向全国介绍这一经验。
所以,我认为,要确保真正做好在基层行政村一级直接创建和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工作,当前关键是要搞好对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关于创建和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经验做法进行认真学习借鉴和推广工作,同时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自身的实践经验和各自的不同情况在不断总结经验深化认识中,进一步对其予以不断完善和提高。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政治学界的理论研究专家和学者,特别是在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理论研究领域内的一些专家教授和学者,以及我国各级党政领导同志中,至今仍有不少人一直是对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中无法真正实际起到实质性和关键性作用的那个所谓村委会制度的建设情有独钟,而对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中能够真正实际起到构筑村级民主监督平台,架起村级民主决策桥梁,设置村级民主管理岗哨的关键性作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及其民主监督制度的建设工作,却缺乏给以应有的理论上的深入配合研究和思想上的足够重视,这是直接导致使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工作投入多,收效少,使其举步维艰、进展迟缓,至今未能从整体上取得实质性突破性进展的一个根本原因和主要症结所在。因此,在这方面,当前还是亟需人们都能进一步提高认识,尽快从思想上引起重视,真正深刻认识到在农村行政村一级建立和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应该是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中,能够真正起到关键性推进作用的一个根本和关键环节。因而能否确保首先搞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及其监督制度的建设,对能否确保真正搞好村级民主建设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直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增强人们自觉从事这项制度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坚定性。
2、关于怎样做好在县级将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工作问题。我认为,要确保真正做好在县级将其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着手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工作,当前关键是要在为什么要将其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怎样将其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这两个方面问题上,使人们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此,现就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谈点个人看法,与大家共同商榷。
(1)关于为什么要将其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问题。我认为,只所以必须要将其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是因为主要有以下3点理由。
一是从当前我国现有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高低之间的关系上来看,他们二者还现实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并由此导致给县级党组织特别是县级党委机构坚持实行真正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设置出了一个不应有的障碍和阻力,同时也给西方敌对势力和当代中国内部的所谓自由派人士恶意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提供出了一个不应有的口实和凭据,因此,这个矛盾亟待得到调整和解决。所以,我们只有通过将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途径,才能真正确保使他们二者之间的现实矛盾关系得到比较合理和有效的解决。同时也为使县级党组织特别是县级党委机构坚持实行真正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扫除一个不应有的障碍和阻力。
二是从当前我国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和实际职权职责范围大小之间的关系上来看,他们二者还现实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并由此导致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对其所应有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根本无法去具体承担和落实,并因其名有最高决策权,实为担心给党委争权;名有最高监督权,实为因未被授予监督党委之权而无法实际行使监督权,因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经常处于一个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和十分尴尬的困难境地,同时使其由于无所作为,而严重影响了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在人们心目中所应有的崇高威信和权威,甚至已经被人们认为是可有可无。因此,这个矛盾也亟待得到调整和解决。所以,我们只有通过将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途径,才能真正确保使他们二者之间的现实矛盾关系得到比较合理和有效的解决。同时也有利确保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尽快摆脱其目前所面临的不应有的那种左右为难和十分尴尬的困难境地,从而确保使其尽快真正树立起他们在人们心目中所应有的那种崇高威信和权威。
三是从当前我国现有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之间的关系上来看,由于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是直接作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的一个常设机构,所以,该机构自身设置及其运作科学与否,对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应有权力和作用的能否真正发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只有通过将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途径,才能真正确保使使该机构自身的设置及其运作更加趋于合理和科学,因而必将会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极大的积极促进作用。
(2)关于怎样将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问题。我认为,要确保将其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从我国县级现行政治领导体制的中实际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当前应该主要做好以下两个密切相关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重点做好通过采取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的具体确定上,都要严格按照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内在规律的要求,切实从维护和实现好当代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各自本着“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要求,来重新科学确定各自在县级政治领导体制和公共权力结构体系中所应有的比较合适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的方式和途径,来有效解决我国现有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高低之间的关系上所现实存在着的较大矛盾的工作。
这里所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就是指,作为县级党委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实际具有并且也应该具有的,因用来体现其在县级范围内的执政领导地位而不可被剥夺的,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的那种原有实际地位上“要进”,即要使其原有的那种实际地位尽快进入到国家宪法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去,从而使自身所实际具有并且也应该具有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的那种原有实际性质和地位也能够有着明确的宪法依据,进而使县级党委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实际上而且是在国家宪法规定上都能真正成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同时,作为县级党委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实际具有但今后不应该具有的,因而可以将其退让给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去独自具有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的那种原有实际地位上 “要退”,即要使其原有的那种实际地位尽快退让给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去实际具有,从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的那种原有法定性质和地位也能够有着真正的实际体现,进而使人大常委会机构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国家宪法规定上而且是在实际上都能真正成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
再就是指,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法定具有并且也应该具有的,因用来体现其在县级范围内的最高监督权力地位而不可被剥夺的,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的那种原有法律地位上 “要进”,即要使其原有的那种法律地位尽快进入到县级现实政治生活的实际中去,从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的那种原有法定性质和地位也能够有着真正的实际体现,进而使人大常委会机构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国家宪法规定上而且是在实际上都能真正成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同时,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法定具有但今后不应具有的,因而可以将其退让给县级党委会机构去直接具有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的那种原有法律地位上 “要退”, 即要使其原有的那种法律地位尽快退让给同级党委机构去独自具有,从而使县级党委机构自身所实际具有并且也应该具有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的那种原有性质和地位也能够有着真正的宪法条文的体现,进而使县级党委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实际上而且是在宪法条文规定上都能真正成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
二是要重点做好通过采取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和实际职权职责范围的具体确定上,都要严格按照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内在规律的要求,切实从维护和实现好当代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各自本着“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要求,来重新科学确定各自在县级政治领导体制和公共权力结构体系中所应有的那个比较合适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和实际职权职责范围的方式和途径,来有效解决当前我国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和实际职权职责范围大小之间的关系上所现实存在着的较大矛盾的工作。
这里所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就是指,作为县级党委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实际行使并且也应该行使的,因用来体现其在县级范围内的执政领导地位而不可被剥夺的,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实际权力上“要进”,即要使其原有的那种实际权力尽快进入到国家宪法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去,从而使自身所实际行使并且也应该行使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实际权力也能够有着明确的宪法依据,进而使县级党委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实际上而且是在国家宪法规定上都能真正行使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权力。同时,作为县级党委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实际行使但今后不应该行使的,因而可以将其退让给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去独自行使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实际权力上 “要退”,即要使其原行使的那种实际权力尽快退让给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去实际行使,从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法定权力也能够有着真正的实际体现,进而使人大常委会机构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国家宪法规定上而且是在实际上都能真正行使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权力。
再就是指,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法定行使并且也应该行使的,因用来体现其在县级范围内的最高监督权力机关地位而不可被剥夺的,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法定权力上 “要进”,即要使其原行使的那种法定权力尽快进入到县级现实政治生活的实际中去,从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法定权力也能够有着真正的实际体现,进而使人大常委会机构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国家宪法规定上而且是在实际上都能真正行使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权力。同时,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法定行使但今后不应行使的,因而可以将其退让给县级党委机构去直接行使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法定权力上 “要退”, 即要使其原有的那种法定权力尽快退让给同级党委机构去独自行使,从而使县级党委机构自身所实际行使并且也应该行使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权力也能够有着真正的宪法条文的体现,进而使县级党委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实际上而且是在宪法条文规定上都能真正行使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权力。
只有通过采取这样一种所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效方式和途径,才能确保真正有效和合理的解决当前我国现有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上所现实存在着的矛盾和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真正做好在县级将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工作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上述这种分权制衡政治体制建设思路设计,明显具有着四个方面的主要特点和优势。一是有利于确保当代中国继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二是有利于确保当代中国继续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三是有利于确保当代中国继续坚持和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基本治国方略的要求;四是有利于确保当代中国在学习借鉴中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真正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
因此,只有按照上述这种分权制衡思路进行政治改革和建设,才能确保有效克服和根治我国原有政治体制中实际存在着的,因党组织特别是党委组织对同级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集于一身而导致的由同级党委高度集权并使其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那样一种已经与我国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了的所谓议行合一的传统的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的主要弊端和“总病根”问题,才能确保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和结合起来,才能确保使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建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有秩序有步骤的不断向前稳步推进,从而确保尽快完成邓小平同志和党的十三大到十七大所提出的关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攻坚任务,进而确保为切实推进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建设和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