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宪森:民主政治体制建设关键是搞好三项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对中国民主政治体制建设及其转型问题的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36 次 更新时间:2008-07-02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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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宪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传统计划管理体制向现代市场管理体制转型的发展,我国各级领导同志和中国政治学界的不少学者,根据政治和经济紧密相连,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的思路,已经开始关注研究思考应该如何使我国政治体制尽快由传统集权管理体制向现代民主管理体制转轨和转型的问题。要确保使我国政治体制真正实现由传统集权管理体制向现代民主管理体制转轨和转型,就必须确保要真正搞好当代中国民主政治体制和民主管理体制的建设,必须确保真正搞好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建设。

我认为,在当代中国民主政治体制和民主管理体制的建设,在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中,只有注重首先从切实搞好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包括各级民主选举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等在内的三项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上入手,只有注重在这三个民主制度建设方面多动脑筋,多想办法,多下功夫,才能确保使我们真正找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进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民主管理体制建设的关键切入点和突破口,才能确保使我们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秩序有步骤的不断推向深入, 才能确保使我们党和国家及社会政治体制由传统集权管理体制向现代民主管理体制的真正转轨和转型。现就这个问题,谈点个人的粗浅看法,与大家共同商榷。

一、关于怎样搞好当代中国民主选举制度建设问题

这里所说的民主选举,是相对于由领导机关集中选拔任命而言。它是指在某个特定国家或社会管理系统内部,由该范围内的成员即人民群众集体或由其法定代表机构,通过实行自下而上的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的权力授受和委托代理方式选举产生该范围内部的领导机构及其领导人员的,那样一种对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各个不同层级常设最高领导管理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产生方式和管理形式。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之后,我国各地已经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组织进行了许多对现行国家和社会不同层级特别是乡、村一级内部常设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职位职权形成和产生方式的改革,组织开展了许多以由人民群众实行自下而上的多数票决的民主授权为主要形式的包括对乡、村长等各级行政组织和行政首长等在内的民主选举的试验和探索,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虽然通过这些实验和探索,一方面为我们在推进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干部选举和管理制度改革方面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一方面也由于我们没有现成的成功做法可循,因而也从中出现了一些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深入思考,并亟待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除人们经常说到的那些诸如关于是应该实行直接民主或是间接民主授权的问题;关于上级领导机关或当地不良势力随意非法干预民主选举问题;关于贿选问题等之外,我认为,还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更为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应该但至今又一直未能引起人们应有高度重视的问题。

1、关于民主选举对象的错位问题。

从近年来各地所组织开展的民主选举活动的实践情况来看,目前多数都是把选举对象重点放在了包括乡、村长等在内的各级行政组织和行政首长上。并确认这种选举方式如果能够自下而上推广将会带来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突破。这种认识和做法虽然有着一定道理,但是,如果严格从细心考察西方国家民主授权对象确定范围的成熟经验并结合当代中国现实政治国情的实际来看,这种把包括乡、村长等在内的各级行政组织和行政首长直接作为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内部各级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的重点对象的做法并不科学。根据西方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历史经验,我们知道,西方民主国家在对其各级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管理方式上,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选举类干部,一种是选拔类干部。所谓选举类干部,就是通过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方式,即通过由人民群众实行自下而上的以多数票决为主要特征的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的权力授受和委托代理方式所产生的干部。所谓选拔类干部,就是通过领导机关集中授权和集中选拔任命方式,即通过由领导机关实行自上而下的集中授权和集中选拔任命的权力授受和委托代理方式产生的干部。同时,我们知道,在西方国家现实政治生活中对选举类干部范围的具体确定方式和原则掌握上,任何一个成熟的西方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体制国家,都主要是以其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中各个不同层级内部的常设最高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作为其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的重点对象的。尽管西方国家在实际运作中,都根据其各自具体民主政治体制和现实政治国情的不同,在对选举类干部对象范围的具体确定方式上而有所不同。如有些国家只是把该社会管理系统中各个特定层级内部作为常设最高领导机关中的某一个常设最高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单独作为了由人民群众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的对象范围,并对其实行了法定的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例如:在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在其国家一级的层次上,只是限于将该层级内部实际作为一个主要承担最高立法权和最高监督权职能的那个被称为议会机关及其议员的常设最高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单独作为了由人民群众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的对象范围,并对其实行了法定的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而对该层级内部作为一个主要承担最高决策领导权和最高行政管理权职能的那个被称为君主的常设最高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就没有将其同时作为由人民群众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的对象范围,就没有对其同时实行法定的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有些国家则把该社会管理系统中各个特定层级内部作为常设最高领导机关中的那两个常设最高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员,都全部作为了由人民群众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的对象范围,并对其实行了法定的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例如:在西方实行所谓三权分立的总统制国家和半总统制国家,在其国家一级的层次上,就不仅只是限于将该层级内部实际作为一个主要承担最高立法权和最高监督权职能的那个被称为议会机关及其议员的常设最高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作为了由人民群众(注:这里所说的人民概念具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的对象,并对其实行了法定的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而且对该层级内部实际作为一个主要承担最高决策领导权和最高行政管理权职能的那个被称为总统的常设最高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也同时将其作为了由人民群众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的对象,并对其实行了法定的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在西方国家的地方层次上,也都把各个特定层级内部包括各州州长和议会议员等在内的实际作为该层级常设最高领导机关中的那两个常设最高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员,都全部作为了由人民群众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的对象范围,并对其实行了法定的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但从整体上来考察西方国家对其选举类干部对象范围的具体确定方式和原则掌握的基本历史经验,则可以从中得出这样一个无可置疑的基本历史事实,即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西方民主政体国家在对其社会管理系统中选举类干部对象范围的具体确定方式和原则掌握上,都是以其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中各个层级内部或者实际作为主要承担该层级内部最高立法(立章)权和最高监督权职能,或者实际作为主要承担该层级内部最高决策领导权和最高行政管理权职能的那其中某一个或者两个常设最高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作为其选举类干部的主要对象范围的。

通过上述对西方国家民主选举类干部对象范围确定原则和经验的分析,并结合当代中国现实政治国情的实际,我认为,由于在当代中国现实政治生活中, 包括乡、村长等在内的各级行政组织和行政首长, 受当代中国的特殊政治国情所决定,它们只能是在当代中国社会内部各个层级的公共权力结构体系中,使自身实际作为居于具有该层级第一政府性质即常设最高决策领导权和常设最高行政管理权机关性质的同级党委(党支部)组织之下的,一个实际具有该层级第二政府性质即常设次级决策领导权和常设次级行政管理权机关性质的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因此,如果严格按照现代西方国家的干部管理经验以及在其干部管理经验中所体现出的干部管理规律来看,那种在各个特定层级中只实际具有第二政府性质即常设次级决策领导权和常设次级行政管理权机关性质的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是不应该被列为选举类干部的对象范围之内,即是不应该被作为通过那种由人民群众实行自下而上的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的干部对象范围之内。而是应该被列为选拔类干部的对象范围之内,即是应该被作为通过由那个在各个特定层级中实际具有第一政府性质即常设最高决策领导权和常设最高行政管理权机关性质的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对其实行自上而下的选拔任命方式产生的干部对象范围之内。因此,在当代中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如果将重点包括乡、村长等在内的各级行政组织和行政首长都作为由人民群众实行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的主要对象范围,并用极大精力去对其实行法定的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并确认这种选举方式的推广将会带来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突破。我认为,这种认识和做法将会是对现代西方国家干部管理制度及其民主选举类干部对象范围确定原则,以及对当代中国现实政治国情理解和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误区和严重错位。并且对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尽快有个清醒认识,对这种错误做法如果不能尽快加以切实纠正,就将难免会使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进程,因在其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的重点对象和范围上严重偏离所应有的正确方向和目标,而导致使其或者多走弯路,或者误入歧途。

2、关于民主选举主体和程序的乱位问题。

目前我国不少学者根据西方民主政体国家对各级议会议员的民主选举都一直是由民众实行直接授权和直接选举产生的,因而认定我们国家如果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必须要在我国各个层级特别是县、乡、村一级内部对其常设最高领导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的产生,由民众尽快实行直接民主选举,从而在当代中国实现民主授权上的一步到位,而不想再让各级人民(党员)代表大会机构及其人民(党员)代表作为中介人和二传手。我认为,这种想法虽然很好,但由于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当代中国民主建设刚刚起步,并且人口众多组织不便的现实国情;也不符合关于民主建设的关键和根本问题并不完全决定于是实行直接民主选举还是采取间接民主选举形式的国际惯例,如被许多人公认为是最民主的美国,其总统至今还不是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的;特别是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我们国家所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现行的当代中国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我国法定的民主授权的基本程序,即由民众首先直接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然后再由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机构直接选举各个层级常设最高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基本民主授权程序。所以,我认为,如果在当代中国民主建设刚刚起步阶段,就过于崇拜和迷信那种所谓直接民主选举形式,不仅不会有益于尽快并真正推进中国特色民主选举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而且还难免会给当代中国民主选举和民主建设的进程增加一些不应有的困难障碍和阻力。

3、关于对民主选举中如何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上不到位问题。

目前在对民主选举中如何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上现实存在着两个极端方面的问题,一种是从有些领导机关方面来说,多数人都把民主选举中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理解和掌握成了民主选举中的民主,就是由领导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所以民主选举也就是要走形式上的群众路线,就是搞民意测验和民主推荐,也就是将其实际看作成了一个软性指标;一种是从有些民众方面来说,多数人都把民主选举中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理解和掌握成了民主选举中的民主,就是应该完全脱离开领导集中管理的民主,所以民主选举就是应该由群众在各级领导人产生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完全依据群众选举的结果即最高票数来确定谁为正式候选人和当选人,而不愿同时适当尊重领导机关意见和组织意愿,也就是把群众选票数量的多少实际看作成了领导干部产生方式上的一个唯一的硬性指标。正是由于这种有些上级领导机关和有些下级群众在对民主选举中如何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上所现实存在着的两个极端片面的认识和在实际处理上所现实存在着的两个都不够到位,所以才会直接导致他们二者在民主选举问题上所现实存在着的严重分歧和对立,所以才会引发出本来不应该发生却又实际发生的双方都不愿相互合作与配合的问题。这也是直接造成当代中国各级民主选举和民主政治建设工作之所以举步维艰,进展迟缓的一个主要症结和根本原因。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要想真正搞好我们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各级的民主选举制度建设,当前应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在民主选举对象范围上必须科学定位。

当前关键是必须要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尽快调整、改进和完善我国各级选举类干部的主要对象范围。关键是要要在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各个层级尽快将重点包括乡、村长等在内的各级行政组织和行政首长作为各级选举类干部主要对象范围,并去集中精力组织开展那种对其进行法定民主选举的实践探索活动,真正尽快转变为将重点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党的纪检委书记、各级党委(村党支部)书记等在内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包括村级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党的纪检委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各级党委会(包括村级党支部)机构及其领导成员,这两个在党内和国家及社会管理系统中各个层级内部或者实际作为主要承担该层级内部常设最高立法监督权职能,或者实际作为主要承担该层级内部最高行政决策领导权和最高行政管理权职能的常设最高领导机关及其领导成员作为各级选举类干部的主要对象范围,并去集中组织搞好对这两种不同类型权力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的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

至于怎样搞好对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党的纪检委书记、等在内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包括村级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党的纪检委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的民主选举,我认为,关键是要在对各级人大常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或党的纪检委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的产生方式上,必须要作一个大的改革,并通过改革实行其领导成员竞选制、领导成员任期制。同时,对怎样搞好包括各级党委(村党支部)书记等在内的各级党委会(包括村级党支部)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的民主选举,我认为,关键是要在对各级党委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的产生方式上,也必须要作一个大的改革,并通过对各级党委机构及其领导成员产生方式的改革,从而实现使各级党委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由传统的通过一会制选举授权,即通过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一次选举授权方式产生,逐步过渡和真正转变成为使各级党委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由通过两会制选举授权,即通过首先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初次选举授权,在此基础上,然后再通过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最终选举授权两次民主选举授权方式产生,从而确保使各级党委机构能够直接进入同级国家政权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直接代表党和人民分掌和行使其作为执政党所应行使的其中那一部分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为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这样既有利于使我们国家适当学习借鉴西方民主政体国家关于在对其社会管理系统中选举类干部对象范围的具体确定方式上所提供出的干部管理成熟经验和好的做法,同时也有利于使当代中国各级的民主选举制度建设和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都能够真正从当代中国的实际出发,使其真正体现出中国特色和真正符合当代中国的现实政治国情。

2、在民主选举主体和选举程序上必须科学定位。

这里关键是在民主选举主体和民主选举程序上,要严格按照我们国家所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现行当代中国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现行国家法律规定的民主授权的基本程序,即首先由民众直接选举各级人民代表,然后再由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机构直接选举各个层级常设最高领导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的,那样一种由两个民主授权主体(即人民个人和人民代表)实行两级民主授权(即先由民众通过投票选举直接授权给人民代表,后由人民代表通过投票选举直接授权给各级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基本授权程序。这种做法既有利于使直接民主形式和间接民主形式相结合,使其在民主实现形式上符合人类社会发展中民主建设的一般规律;同时又便于使人们组织开展民主实践探索活动,逐步积累经验,符合当代中国的现实国情;特别是这种做法有利于使人们在既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基本民主授权程序的规范下,组织开展民主选举活动,从而减少不应有的诸多困难、阻力和花架子,使人们少走弯路。

3、在对民主选举中如何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上必须真正到位。

这里关键是必须彻底克服目前我国各级有些作为集中主体的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和有些作为民主主体的人民群众之间,在对民主选举中如何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上现实存在着的两个极端方面的片面认识,以及他们二者在对民主选举中如何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掌握上现实存在着的不应有的两种严重分歧和对立。通过在实践中探索民主和集中二者结合方式上的一些有效办法和措施,使他们之间都能够真正把民主与集中、民主主体与集中主体、民主权利与集中权力有机结合和统一起来;把尊重多数群众意愿这个硬性指标与同时尊重组织意愿和领导机关意愿这个硬性指标有机结合和统一起来;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同时由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机结合和统一起来。从而确保使上级领导机关与下级人民群众之间在对民主选举中如何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上都能够真正到了位。

特别是在民主选举过程中使民主和集中二者相结合的具体结合方式,即应该作为民主主体的人民群众所应有的民主选举权利和应该作为集中主体的领导机关所应有的集中管理权力之间的具体结合方式上,能够将过去二者之间的那种所谓“相互渗透式”的结合方式改变成为二者之间的那种新型的所谓“板块式”的结合方式,并在此基础上使他们二者的结合方式实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从而确保都能严格在阳光下予以公正的规范操作。根据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实践经验,我们知道,在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选择任用和产生的整个过程中,一般都需要经过相对独立的两个基本工作环节和程序,其中一个是对领导人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差额提名程序;一个是在既有领导人候选人提名名单的基础上,再对领导人正式当选人名单的投票表决和确定程序。因此,我们要想在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选择任用和产生方式上,实行那种新型的先进的民主与集中之间的所谓“板块式结合”方式,并通过实行“板块式结合”方式,从而促使那种传统的落后的民主与集中之间的所谓“渗透式结合”方式真正得到切实改进和完善。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处理和协调好领导集中与群众民主之间的关系,比较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就是要将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选择任用和产生的整个过程,都大体划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具有不同特点的工作板块,工作环节、工作阶段,工作程序和工作任务,即一个是对领导人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差额提名的工作程序和工作任务;一个是在既有领导人候选人提名名单的基础上,再对领导人正式当选人名单的投票表决和确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任务,然后,再将这两个相对独立的工作板块,工作环节、工作阶段,工作程序和工作任务,相应由群众方面和领导方面这两个不同方面的政治主体来分别单独承担和完成。这样,就有利于从组织形式上确保了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不再是将群众民主与领导集中二者始终融为一体,而是使它们各自所需承担和完成的工作程序、工作任务和工作结果都能相互独立,从而确保在民主和集中相结合过程中,使群众民主板块就是纯粹的真正的群众民主,同时使领导集中板块也是纯粹的真正的领导集中,进而确保使那些应该由群众方面民主决策和作出决定的事情,就使群众方面或通过其代表机构能够充分行使其所应有的那一部分民主权利;同时使那些应该由领导方面集中决策和作出决定的事情,就使领导方面或通过其代表机构也同样能够充分行使其所应有的那一部分集中领导权力;并由此确保使群众民主和领导集中之间真正实现了有机结合和统一,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处理和协调好领导与群众之间的关系。

这样,我们通过细心考察,就会发现其中能够用来确保实行那种新型的先进的民主与集中之间的所谓“板块式结合”方式,并通过实行“板块式结合”方式,从而促使那种传统的落后的民主与集中之间的所谓“渗透式结合”方式真正得到切实改进和完善的最基本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先由群众方面或通过其代表机构单独负责承担完成对各级领导人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差额提名的那一部分工作板块、工作环节、工作程序和工作任务;然后由领导方面或通过其代表机构在既有领导人候选人差额提名名单的基础上,再单独负责承担完成对各级领导人正式当选人名单投票表决和确定的那一部分工作板块、工作环节、工作程序和工作任务。另一种就是要将上述群众方面与领导方面二者之间结合的先后顺序相互置换过来,也就是先由领导方面或通过其代表机构单独负责承担完成对各级领导人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差额提名的那一部分工作板块、工作环节、工作程序和工作任务;然后由群众方面或通过其代表机构在既有领导人候选人差额提名名单的基础上,再单独负责承担完成对各级领导人正式当选人名单确定的那一部分工作板块、工作环节、工作程序和工作任务。在前面那种先由群众民主差额提名,然后由领导集中研究确定的具体结合方式中,由群众方面或通过其代表机构单独负责承担完成的对各级领导人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差额提名中所行使的那一部分民主权力,同时就是具体体现出的在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选择任用和产生过程中由群众民主所发挥实际作用的具体实现形式及其实现程度;在后面那种先由领导集中差额提名,然后由群众民主投票确定的具体结合方式中,由群众方面或通过其代表机构单独负责承担完成对各级领导人正式当选人名单投票确定中所行使的那一部分民主权力,同时就是具体体现出的在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选择任用和产生过程中由群众民主所发挥实际作用的具体实现形式及实现程度。所以,上述两种具体结合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都应该是在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选择任用和产生过程中保证使群众方面的民主和领导方面的集中在经过具体量化的基础上能够实现有机结合,并使之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并严格在阳光下予以公正的规范操作,从而确保使它们二者之间真正实现所谓“板块式”有机结合和有机统一起来,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处理和协调好领导与群众之间关系的那样一种最有效的形式和最基本的办法。

并且也只有通过采取这样一种具体结合方式和办法,才能确保从根本上有效解决目前我国各级有些作为集中主体的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和有些作为民主主体的人民群众,在对民主选举中如何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上现实存在着的两极分化问题,才能确保使当代中国各级民主选举体制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建设工作都能够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有领导有秩序有步骤地稳步向前推进。

二、关于怎样搞好当代中国民主监督制度建设问题

这里所说的民主监督,是相对于由领导机关集中监督而言。它是指在某个特定国家或社会管理系统内部,由该范围内的成员即人民群众集体或由其法定代表机构,通过实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和权力制约的方式,对该范围内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和制约的,那样一种对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各个不同层级常设最高领导管理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人员的公共权力监督方式和管理形式。

民主监督是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及国家和社会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无论处于革命还是建设时期,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都十分重视加强民主监督,重视将各级党的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严格防止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滥用权力,防止人民的“公仆”变为人民的“主人”,从而不断推动党内民主建设和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虽然通过建设和探索,一方面为我们在推进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监督方面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一方面也由于我们没有现成的成功做法可循,因而也从中出现了一些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深入思考,特别是应该引起人们高度重视但至今却又一直未能引起人们应有重视,并亟待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的以下三个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1、关于民主监督对象的错位问题。

从近年来各地所组织开展的民主监督活动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受我国政治学界和法学界一些专家学者关于对各级党委机构都一直是并且至今仍然是主观认定其既不应该是一个被各级人民直接授权的公共权力主体,因而它同时也不应该是一个被各级人民直接限权和被各级人民直接监督的公共权力主体的书斋性错误理论和错误思维方式的影响,目前多数都是把民主监督对象重点放在了那种包括由所谓立法机关(即各级人大)、行政机关(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各级公检法)等组成的理论上的各级政府机关上,而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正在集中掌握和行使我国各级全部政府公共权力,因而实际上是作为一个我国各级第一政府的各级党委机构,却并没有被真正直接作为各级民主监督的重点和主要对象。由此导致使我国各级所组织开展的民主制权和民主监督对象的重点严重错了位。如果对这个问题人们不能尽快有个清醒认识,如果对这种错误理论和做法人们不能尽快加以切实纠正,就将难免会使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制权和民主监督以及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因在其民主制权和民主监督的重点对象上严重偏离所应有的正确方向和目标,而导致使其或者多走弯路,或者误入歧途。

2、关于对各级法定常设民主监督权力机构和法定常设民主监督权力主体的设置缺位问题。

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一个重大缺陷,同时也是我国各级现行民主监督体制的一个严重弊端,就是在我们党和国家及社会的各级公共权力结构体系中,一直是并且至今仍然是缺少配置一个类似于西方国家议会机关的,那样一个相对独立的统一的法定专职常设民主监督权力机构和法定专职常设民主监督权力主体。根据人类社会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特别是民主监督体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我们知道,任何一个科学有效的民主监督体制,都必须由包括人民群众个人和一般人民群众团体等在内的软性民主监督主体,对同级政府领导机关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行为而实施的自下而上以权利制约权力的软性民主监督,和由包括类似于西方国家议会机关的,那样一个相对独立的统一的法定专职常设民主监督权力机构和法定专职常设民主监督权力主体等在内的硬性民主监督主体,对同级政府领导机关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行为而实施的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制衡权力的硬性民主监督两个部分有机结合所形成。其中软性民主监督是确保实现民主监督体制的基础,硬性民主监督是确保实现民主监督体制的根本保证。只有使它们二者实现有机结合,才能确保实现民主监督体制的完整性及其民主监督的有序性和实效性。而那种用来作为硬性民主监督主体或载体的类似于西方国家议会机关的,那样一个相对独立的统一的法定专职常设民主监督权力机构和法定专职常设民主监督权力主体,对确保推进民主监督体制的真正建立及确保实现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又在其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如果说西方近代史上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所创立的关于由立法和行政两权分立的理论,以及法国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所创立的关于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理论,对推进西方国家民主政治体制建设和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建设做出了重大理论贡献的话,那么,就应主要归功于他们关于在国家和社会各级公共权力结构体系中,创造性地设计和构置出了一个以类似于西方国家议会机关的,那样一个相对独立的统一的法定专职常设民主监督权力机构为主体的法定专职常设硬性民主监督权和法定专职常设硬性民主监督权力机构。正因如此,才使他们通过其所创立的关于立法行政两权分立和关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民主监督理论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治体制和民主政治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从而对促进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发展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所以,我认为,我们要在当代中国尽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监督体制和民主政治体制建设,其根本和关键的问题,也仍然是面临一个如何才能切实按照现代科学公共权力结构体系中关于不同权力主体之间职能分工与合作的一般要求,在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内部各级政治领导体制和公共权力结构体系中,专门增设和配置一个由人民(主要是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并由其来真正直接代表和体现民意的,相对独立的统一的,同时使其实际居于与独立行使日常决策领导权力和独立行使日常行政管理权力的两个常设公共权力机构之间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使其与这两个常设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制衡权力的,专门对作为各级决策领导者和决策执行者行使其国家公共权力的整个过程进行民主制权和民主监督,从而确保使他们各自都能切实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办事,进而确保使各级国家和社会公共权力都能够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那样一种对监督和制约各级国家和社会公共权力行为真正有效和管用的类似于西方国家议会机关的,相对独立的统一的法定专职常设民主监督权力机构和法定专职常设民主监督权力主体的问题。只有真正建立起这样一个法定专职常设硬性民主监督机构和民主监督主体,才能从组织制度上确保使当代中国真正走上一个不搞群众性的政治运动,只靠通过建立起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制衡权力的有效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和科学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的途经,来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监督体制和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新路子。

3、关于对民主监督的认识上不到位问题。

目前在这个问题上,主要存在着两个方面的糊涂观念和错误认识。一是在对是否应该把各级党委机构也同时作为各级民主监督的重点和主要对象问题的认识上,至今还仍有不少人存在着“不应该”、“不必要”和“不便于”的三种糊涂观念和错误认识;二是在对民主监督主体的认识上,至今仍然有不少人都片面地认为,民主监督只应该包括人民群众个人和一般人民群众团体等在内的软性民主监督主体,对同级政府领导机关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行为而实施的自下而上以权利制约权力的软性民主监督,而不应同时包括以类似于西方国家议会机关的,那样一个相对独立的统一的法定专职常设民主监督权力机构和法定专职常设民主监督权力主体等在内的硬性民主监督主体,对同级政府领导机关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行为而实施的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制衡权力的硬性民主监督在内。三是在对民主监督与多党轮流执政制度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制度之间关系的认识上,至今仍有人错误的认为,它们三者之间有着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因而错误地认为,要搞好民主监督,就要实行多党轮流执政制度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制度。上述存在的对民主监督问题认识上的几个不够到位问题,是直接导致当代中国各级民主监督体制和民主政治体制建设之所以举步维艰,进展迟缓的一个主要原因。

基于上述分析,现就怎样搞好中国特色的民主监督制度建设问题,提出以下三点粗浅意见,供大家共同研究思考和讨论。

1、在民主监督的重点对象上要科学定位。

这里关键是要把民主监督对象重点放在那种包括由所谓立法机关(即各级人大)、行政机关(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各级公检法)等组成的理论上的各级政府机关上,并去集中精力组织开展那种对其进行法定的民主监督活动,真正尽快转变为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正在集中掌握和行使我国各级全部政府公共权力,因而实际上是作为一个我国各级第一政府的各级党委机构,同时也直接作为各级民主监督的重点和主要对象,并去集中精力组织开展对其进行法定的民主监督活动。这样既有利于使我们国家适当学习借鉴西方民主政体国家关于在对其社会管理系统中民主监督对象范围的具体确定方式和原则掌握上,都是以其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中各个层级内部实际作为主要承担该层级内部最高决策领导权和最高行政管理权职能的常设最高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作为其民主监督主要对象范围的干部管理经验和成熟做法,同时也有利于使当代中国各级的民主监督制度和干部管理制度建设工作,都能够切实从当代中国的实际出发,使其真正体现出中国特色和真正符合当代中国的现实政治国情。

2、在对各级法定常设民主监督权力机构和法定常设民主监督权力主体的设置上要尽快补位。

这里关键是要严格按照人类社会关于任何一个科学有效的民主监督体制,都必须由包括人民群众个人和一般人民群众团体等在内的软性民主监督主体,对同级政府领导机关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行为而实施的自下而上以权利制约权力的软性民主监督,和由包括类似于西方国家议会机关的,那样一个相对独立的统一的法定专职常设民主监督权力机构和法定专职常设民主监督权力主体等在内的硬性民主监督主体,对同级政府领导机关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行为而实施的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制衡权力的硬性民主监督两个部分有机结合所形成的民主监督政治体制建设的一般规律要求,在我国各级政治监督体制和公共权力结构体系中,专门增设和配置那样一个由人民(主要是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并由其来真正直接代表和体现民意的,相对独立的统一的,专门对作为各级决策领导者和决策执行者行使其公共权力的整个过程进行民主监督的各级法定专职常设民主监督权力机构和法定常设民主监督权力主体,从而确保使我国各级所致力建设的民主监督体制都能够真正有效和管用,确保实现我国各级民主监督体制的完整性及其民主监督的有序性和实效性,同时使社会主义民主监督政治体制建设少走弯路。

至于应该怎样增设和配置那样一个各级法定专职常设民主监督权力主体和机构,我认为,从当代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可以考虑初步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思路和三种不同类型的具体配置形式。

一是在我国农村行政村一级和公有制企业事业基层单位内部的常设民主监督公共权力机构的创建上,从我们国家现行政治体制的基本状况和便于实现我国公有制基层单位内部权力结构形式的转轨变型和平稳过渡出发,可以设想探索创建起一种由基层单位内部村务(校务或企务)监督委员会作为常设最高民主监督公共权力主体和机构的配置方式。

二是在各级党组织系统内部常设民主监督权力主体和机构的创建上,从现行党的领导体制状况和便于实现党内权力结构形式的转轨变型和平稳过渡出发,可以设想探索创建起一种由各级纪检委作为各级党组织系统内部常设最高民主监督公共权力主体和机构的配置方式。

三是在各级国家政权系统内部的常设民主监督公共权力机构的创建上,从我们国家现行政治体制的基本状况和便于实现国家政权系统内部权力结构形式的转轨变型和平稳过渡出发,可以设想探索创建起一种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党组作为各级国家政权系统内部常设民主监督公共权力主体和机构的配置方式。。以上三种思路和三种不同的具体实现形式,各具特色,分别适用于不同领域,通过它们三者的有机结合与统一,从而构成当代中国特色常设民主监督公共权力主体和机构形式的一个基本框架体系。

3、在对民主监督问题的认识上要确保尽快到位。

这里关键是必须彻底克服目前人们在对民主监督问题上现实存在着的一些错误观念,同时在以下几个方面必须有个正确理解和清醒的认识。一是在对是否应该把各级党委机构也同时作为各级民主监督的重点和主要对象问题的理解上,从关于既要授权于党委,又要限权于党委,使党委严格限定在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范内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使党委机构直接作为公共权力主体代表党和人民对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个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规律的内在要求出发,必须充分认识到不仅“便于”、 而且也“很必要” “很应该”将各级党委机构同时作为各级民主监督的重点和主要对象范围;二是在对民主监督主体和监督形式的理解上,从任何一个科学有效的民主监督体制,都必须由软性民主监督和硬性民主监督两个部分有机结合而成。其中软性民主监督是确保实现民主监督体制的基础,硬性民主监督是确保实现民主监督体制的根本保证这个人类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民主监督体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出发,必须充分认识到,任何一个科学有效的民主监督体制,都必须由包括人民群众个人和一般人民群众团体等在内的软性民主监督主体,对同级政府领导机关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行为而实施的自下而上以权利制约权力的软性民主监督,和由包括类似于西方国家议会机关的,那样一个相对独立的统一的法定专职常设民主监督权力机构和法定专职常设民主监督权力主体等在内的硬性民主监督主体,对同级政府领导机关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行为而实施的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制衡权力的硬性民主监督两个部分有机结合所形成。其中软性民主监督是确保实现民主监督体制的基础,硬性民主监督是确保实现民主监督体制的根本保证。只有使它们二者实现有机结合,才能确保实现民主监督体制的完整性及其民主监督的有序性和实效性。而那种用来作为硬性民主监督主体或载体的类似于西方国家议会机关的,那样一个相对独立的统一的法定专职常设民主监督权力机构和法定专职常设民主监督权力主体,对确保推进民主监督体制的真正建立及确保实现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又在其中起着关键性作用。三是在对民主监督与多党轮流执政制度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制度之间关系的认识上,必须充分认识到,它们三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那种认为要搞好民主监督,就需要实行多党轮流执政制度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和思维方式,是非常错误的,也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要求和当代中国现实国情和党情的。因此,要搞好民主监督体制建设,绝不是要全盘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现成民主监督体制模式,而只能是从当代中国实际出发,严格在继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力求做到能够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主义民主监督体制和监督形式真正充分体现出中国特色,从而为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建设和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关于怎样搞好当代中国民主决策制度建设问题

这里所说的民主决策,是相对于由领导机关或领导者集中决策而言。它是指在某个特定国家或社会管理系统内部,由该范围内的成员即人民群众集体或由其法定代表机构,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投票和民主决策方式对该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作出决定或决策的,那样一种对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各个不同层级内部公共事务实施科学管理的公共事务决策方式和管理形式。

民主决策是实施民主管理和加强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们党和国家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基本形式和途径。所以,无论是处于革命、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都一直是并且至今仍然是十分重视加强民主决策形式和决策机制建设,从而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虽然通过这些建设和探索,一方面为我们在推进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决策体制方面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一方面也由于我们没有现成的成功做法可循,因而也从中出现了一些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深入思考,特别是应该引起人们高度重视但至今又一直未能引起人们应有重视,并亟待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的以下三个方面困难和问题。

1、关于在对民主决策的主要事项和具体范围上缺乏明确的科学定位问题。

根据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践经验,我们知道,在任何一个民主政体国家或社会组织内部,任何一个科学的对其特定范围内某个层级公共事务做出决定和决策的公共决策结构体系,一般都是要由该范围内领导机关的领导成员集体或领导者个人,对其所属范围内的那一部分具有一般性和经常性的日常公共事务做出决定和决策的所谓集中决策形式,和由该范围内的成员即人民群众集体或由其法定代表大会机构,对其所属范围内的那一部分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公共事务做出决定和决策的所谓民主决策形式两个部分相结合所形成的一个完整的有机统一体。因此,要想确保真正搞好民主决策体制及其制度建设,就必须确保首先要正确处理好包括由应该作为该范围内集中决策主体,并使其主要承担对其所属范围内的那一部分具有一般性和经常性的日常公共事务做出决定和决策职责的该范围内的领导机关领导成员集体或领导者个人,与应该作为该范围内民主决策主体,并使其主要承担对其所属范围内的那一部分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公共事务做出决定和决策职责的该范围内的成员即人民群众集体或其法定代表大会机构,这两个各自具有不同性质的公共决策主体之间的关系,必须正确处理好包括应该由作为该范围内集中决策主体的领导机关领导成员集体或领导者个人做出集中决策和决定的,那一部分具有一般性和经常性的日常公共事务范围,与应该作为该范围内民主决策主体的人民群众集体或其法定代表大会机构做出民主决策和决定的,那一部分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公共事务范围,这两个各自具有不同性质的公共决策事务范围之间的关系,同时必须要对这两个各自具有不同性质的公共决策事务范围,作出明确的科学划分并给以具体的科学定位。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确保在此基础上,使它们二者都能严格在各级法定常设民主监督权力主体和民主监督机构的强力监督之下,得到真正的具体实施,才能确保使所要建立的民主决策体制及其制度真正有效和管用。

但是,从近年来我们国家各级所组织开展的民主决策机制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多数都是由于只把时间和精力主要用在了如何正确处理应该作为该范围内集中决策主体的领导机关内部的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与该领导班子成员集体,那两个都实际具有相同的集中决策主体性质但却各自有着不同形式的公共决策主体之间的关系,都只是把时间和精力主要用在了如何正确处理应该作为该范围内集中决策主体的领导机关内部的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做出集中决策和决定的,那一部分具有一般性和经常性的日常公共事务范围,与同样应该作为该范围内集中决策主体的该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做出集中决策和决定的,那一部分具有相对重大的日常公共事务范围,这两个实际具有相同性质的公共决策事务范围之间的关系方面,都只是过于注重了对这两个实际具有相同性质的日常公共决策事务范围,努力作出了明确的科学划分并力求给予了比较具体的科学定位。从而导致使人们严重忽视或完全放弃了关于民主决策体制建设中必须要正确处理好包括由应该作为该范围内集中决策主体,并使其主要承担对其所属范围内的那一部分具有一般性和经常性的日常公共事务做出决定和决策职责的该范围内的领导机关领导成员集体或领导者个人,与应该作为该范围内民主决策主体,并使其主要承担对其所属范围内的那一部分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公共事务做出决定和决策职责的该范围内的成员即人民群众集体或其法定代表大会机构,这两个各自具有不同性质的公共决策主体之间的关系,严重忽视或完全放弃了关于民主决策体制建设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包括应该由作为该范围内集中决策主体的领导机关领导成员集体或领导者个人做出集中决策和决定的,那一部分具有一般性和经常性的日常公共事务范围,与应该作为该范围内民主决策主体的人民群众集体或其法定代表大会机构做出民主决策和决定的,那一部分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公共事务范围,这两个各自具有不同性质的公共决策事务范围之间的关系,同时严重忽视或完全放弃了关于民主决策体制建设中必须要对上述这两个各自具有不同性质的公共决策事务范围,作出明确的科学划分并给以具体的科学定位的问题。这也是因此直接导致使我国各级民主决策政治体制及其制度建设,多年来之所以用力不小,但却收效甚微的一个根本原因。

2、、关于民主决策主体的错位和乱位问题。

如上所述,这里所说的民主决策,是相对于由领导机关中的领导成员集体或领导者个人集中决策而言。它是指在某个特定国家或社会管理系统内部,由该范围内的成员即人民群众集体或由其法定代表大会机构,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投票和民主决策方式对该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作出决定或决策的,那样一种对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各个不同层级内部公共事务实施科学管理的公共事务决策方式和管理形式。因此,应该并必须作为民主决策主体和载体的机构,比较正确的选择,就只能是由该特定国家或社会管理系统范围内部的成员即人民群众集体或由其法定代表大会机构来充当。但是,从近年来我们国家各级所组织开展的民主决策体制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都是由于在对民主决策主体问题上所存在着的错误理解和模糊认识,从而导致使各级在民主决策主体的实际选择和确定上严重错了位和乱了位。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对民主决策主体和民意调研主体之间关系的理解上,至今仍有不少同志把包括诸如由各级领导者深入基层个别访谈、组织召开各种民主讨论会、民主座谈征求意见会、民众听证会、民主协商会议等多种形式在内的民意调研主体和民主决策主体相互混同或等同起来,并将这些民意调研主体误认为和误作为就是一种民主决策主体;二是在对民主决策主体和由领导机关中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决策主体之间关系的理解上,至今仍有不少人把由领导机关中的领导成员集体决策主体和民主决策主体相互混同或等同起来,并将各级领导机关中的领导成员集体决策主体,但不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策主体。误认为和误作为就是一种民主决策主体;三是在对民主决策主体和由专家学者决策主体之间关系的理解上,至今仍有不少人把由某些专家学者群体或专家个人决策主体和民主决策主体二者完全混同或等同起来,并将专家学者群体或个人决策主体误认为和误作为就是一种民主决策主体。同时将这种决策形式误认为和误作为就是一种主要的民主决策形式。上述存在的对民主决策主体问题理解和认识上的几个严重错位和乱位问题,是直接导致当代中国各级民主决策机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决策体制建设之所以举步维艰,进展迟缓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3、关于对民主决策中如何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上不到位问题。

目前在对民主决策中如何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上现实存在着两个极端方面的问题,一种是从有些领导机关方面来说,多数人都把民主决策中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理解和掌握成了民主决策中的民主,就是由领导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所以民主决策也就是要由领导机关中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集体决策,或者就是要走形式上的群众路线,就是搞诸如由各级领导者深入基层个别访谈、组织召开由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各种民主讨论会、民主座谈征求意见会、民众听证会、民主协商会议等多种形式在内的民意调研,也就是将其实际看作成了一个软性指标;一种是从有些民众方面来说,多数人都把民主决策中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理解和掌握成了民主决策中的民主,就是应该完全脱离开领导集中管理的民主,所以民主决策就应该是由群众在对其所属范围内所有公共事务做出决定和决策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完全依据群众的投票结果即最高票数来确定正式决策方案,而不愿同时适当尊重领导机关意见和组织意愿,也就是把群众意见和投票数量的多少实际看作成了公共决策产生方式上的一个唯一的硬性指标。正是由于这种有些上级领导机关和有些下级群众在对民主决策中如何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上所现实存在着的两个极端片面的认识和在实际处理上所现实存在着的两个都不够到位及严重分歧和对立问题,所以,这也是直接导致当代中国各级民主决策体制和民主政治体制建设工作之所以举步维艰,进展迟缓的又一个主要症结和根本原因。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要想真正搞好我们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各级的民主选举制度建设,当前应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在对民主决策的主要事项和范围上必须作出明确的具体定位

这里关键是在我们国家各级所组织开展的民主决策机制建设方面,必须从目前多数都是只把时间和精力主要用在了如何正确处理应该作为该范围内集中决策主体的领导机关内部的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与该领导班子成员集体,那两个都实际具有相同的集中决策主体性质但却各自有着不同形式的公共决策主体之间的关系,都只是把时间和精力主要用在了如何正确处理应该作为该范围内集中决策主体的领导机关内部的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做出集中决策和决定的,那一部分具有一般性和经常性的日常公共事务范围,与同样应该作为该范围内集中决策主体的该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做出集中决策和决定的,那一部分具有相对重大的日常公共事务范围,这两个实际具有相同性质的公共决策事务范围之间的关系方面,都只是过于注重了对这两个实际具有相同性质的日常公共决策事务范围,作出明确划分并力求给予具体定位的现实状况中尽快解脱出来,从而真正尽快转移到都把时间和精力主要用在首先确保要正确处理好包括由应该作为该范围内集中决策主体,并使其主要承担对其所属范围内的那一部分具有一般性和经常性的日常公共事务做出决定和决策职责的该范围内的领导机关领导成员集体或领导者个人,与应该作为该范围内民主决策主体,并使其主要承担对其所属范围内的那一部分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公共事务做出决定和决策职责的该范围内的成员即人民群众集体或其法定代表大会机构,这两个各自具有不同性质的公共决策主体之间的关系,尽快转移到都把时间和精力主要用在首先确保要正确处理好包括应该由作为该范围内集中决策主体的领导机关领导成员集体或领导者个人做出集中决策和决定的,那一部分具有一般性和经常性的日常公共事务范围,与应该作为该范围内民主决策主体的人民群众集体或其法定代表大会机构做出民主决策和决定的,那一部分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公共事务范围,这两个各自具有不同性质的公共决策事务范围之间的关系,同时尽快转移到都把时间和精力主要用在首先确保要对这两个各自具有不同性质的公共决策事务范围,作出明确的科学划分并给以具体的科学定位上来。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确保在此基础上,使各级民主决策体制和民主决策制度都能严格在各级法定常设民主监督权力主体和民主监督权力机构的强力监督之下,得到真正的具体实施,才能确保使所要建立的民主决策体制及其制度真正有效和管用。

2、在民主决策主体上要确保科学定位。

这里关键是必须要在对民主决策主体问题上,所现实存在着的诸如一是在对民主决策主体和民意调研主体之间关系的理解上,将民意调研主体误认为和误作为就是一种民主决策主体;二是在对民主决策主体和由领导机关中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决策主体之间关系的理解上,将各级领导机关中的领导成员集体决策主体,误认为和误作为就是一种民主决策主体;三是在对民主决策主体和由专家学者决策主体之间关系的理解上,将专家学者群体或个人决策主体误认为和误作为就是一种民主决策主体等那几个方面的错误理解和模糊认识,尽快有一个科学的清醒地认识,在此基础上,要将当代中国国家或社会管理系统内部各级人民群众集体或其法定代表大会机构真正确定作为各级民主决策主体和载体机构,并注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集体或其法定代表大会机构在各级民主决策活动中所应有的主体地位及其主体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按照社会主义民主决策体制建设规律的内在要求,使各级民主决策真正实现科学化、法治化和规范化运作,从而减少民主决策活动中一些不应有的阻力和花架子,使民主决策活动真正管用和有效。

3、在对民主决策中如何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上必须真正到位。

这里关键是必须彻底克服目前我国各级有些作为集中主体的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和有些作为民主主体的人民群众之间,在对民主决策中应该如何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上现实存在着的两个极端方面的片面认识,以及他们二者在对民主决策中如何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掌握上现实存在着的不应有的两种严重分歧和对立。通过在实践中探索民主和集中二者结合方式上的一些有效办法和措施,使他们之间都能够真正把民主与集中、民主主体与集中主体、民主权利与集中权力有机结合和统一起来;把尊重多数群众意愿这个硬性指标与同时尊重组织意愿和领导机关意愿这个硬性指标有机结合和统一起来;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同时由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机结合和统一起来。从而确保使上级领导机关与下级人民群众之间在对民主决策中如何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上都能够真正到了位。

特别是在民主局决策过程中使民主和集中二者相结合的具体结合方式,即应该作为民主主体的人民群众所应有的民主选举权利和应该作为集中主体的领导机关所应有的集中管理权力之间的具体结合方式上,能够将过去二者之间的那种所谓“相互渗透式”的结合方式改变成为二者之间的那种新型的所谓“板块式”的结合方式,并在此基础上使他们二者的结合方式实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从而确保都能严格在阳光下予以公正的规范操作。根据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实践经验,我们知道,在对各级重大公共事务和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的整个过程中,一般都需要经过两个相对独立的基本工作环节和程序,其中一个是对决策方案的拟定和提出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程序,一个是在既有决策方案的拟定和提出的基础上,再对既有决策方案的监督审查、投票表决和讨论通过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程序。因此,我们要想在对各级重大公共事务和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的具体决策方式上,实行那种新型的先进的民主与集中之间的所谓“板块式结合”方式,并通过实行“板块式结合”方式,从而促使那种传统的落后的民主与集中之间的所谓“渗透式结合”方式真正得到切实改进和完善。

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处理和协调好领导集中与群众民主之间的关系,比较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就是要将对各级重大公共事务和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的整个过程,都大体划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具有不同特点的工作板块,工作环节、工作阶段,工作程序和工作任务,即一个是对决策方案的拟定和提出的工作程序和工作任务;一个是在既有决策方案的拟定和提出的基础上,再对既有决策方案的监督审查、投票表决和讨论通过的工作程序和工作任务。然后,再将这两个相对独立的工作板块,工作环节、工作阶段,工作程序和工作任务,相应由群众方面和领导方面这两个不同方面的政治主体来分别单独承担和完成。这样,就有利于从组织形式上确保了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不再是将群众民主与领导集中二者始终融为一体,而是使它们各自所需承担和完成的工作程序、工作任务和工作结果都能相互独立,从而确保在民主和集中相结合过程中,使群众民主板块就是纯粹的真正的群众民主,同时使领导集中板块也是纯粹的真正的领导集中,进而确保使那些应该由群众方面民主决策和作出决定的事情,就使群众方面或通过其代表机构能够充分行使其所应有的那一部分民主权利;同时使那些应该由领导方面集中决策和作出决定的事情,就使领导方面或通过其代表机构也同样能够充分行使其所应有的那一部分集中领导权力;并由此确保使群众方面的民主和领导方面的集中之间真正实现了有机结合和统一,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处理和协调好领导与群众之间的关系。

这样,我们通过细心考察,就会发现其中能够用来确保实行那种新型的先进的民主与集中之间的所谓“板块式结合”方式,并通过实行“板块式结合”方式,从而促使那种传统的落后的民主与集中之间的所谓“渗透式结合”方式真正得到切实改进和完善的最基本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先由群众方面或通过其代表机构单独负责承担完成对决策方案的拟定和提出的那一部分工作板块、工作环节、工作程序和工作任务;然后由领导方面或通过其代表机构在既有决策方案的拟定和提出的基础上,再单独负责承担完成对既有决策方案的监督审查、投票表决和讨论通过的那一部分工作板块、工作环节、工作程序和工作任务。另一种就是要将上述群众方面与领导方面二者之间结合的先后顺序相互置换过来,也就是先由领导方面或通过其代表机构单独负责承担完成对决策方案的拟定和提出的那一部分工作板块、工作环节、工作程序和工作任务的那一部分工作板块、工作环节、工作程序和工作任务;然后由群众方面或通过其代表机构在既有决策方案的拟定和提出的基础上,再单独负责承担完成对既有决策方案的监督审查、投票表决和讨论通过的那一部分工作板块、工作环节、工作程序和工作任务。在前面那种先由群众民主对决策方案的拟定和提出,然后再由领导集中对既有决策方案的监督审查、投票表决和讨论通过的具体结合方式中,由群众方面或通过其代表机构单独负责承担完成的对决策方案的拟定和提出中所实际行使的那一部分权力,同时就是具体体现出的在对各级重大公共事务和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决定的整个过程中由群众民主所发挥实际作用的具体实现形式及其实现程度;在后面那种先由领导集中对决策方案的拟定和提出,然后再由群众对既有决策方案的监督审查、投票表决和讨论通过的具体结合方式中,由群众方面或通过其代表机构单独负责承担完成的对既有决策方案的监督审查、投票表决和讨论通过中所实际行使的那一部分权力,同时就是具体体现出的在对各级重大公共事务和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决定的整个过程中由群众民主所发挥实际作用的具体实现形式及其实现程度。所以,上述两种具体结合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都应该是在对各级重大公共事务和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的具体决策过程中保证使群众方面的民主和领导方面的集中在经过具体量化的基础上能够实现有机结合,并使之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并严格在阳光下予以公正的规范操作,从而确保使它们二者之间真正实现所谓“板块式”有机结合和有机统一起来,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处理和协调好领导与群众之间关系的那样一种最有效的形式和最基本的办法。

四、关于搞好中国民主政治体制建设必须注意遵循的几个原则

根据人类社会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实践经验,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的比较完整的民主政治体制和民主管理体制,一般都是由包括其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的民主选举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等在内的三项民主管理制度相结合所形成的一个有机统一体。因此,要搞好当代中国民主政治体制的建设,就必须首先搞好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包括民主选举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等在内的三项民主管理制度的建设。同时,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一般原理,我们知道,世界上任何一个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一个需要经过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逐渐发展的过程。所以,中国民主政治体制的建设和发展,也应该是一个需要经过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逐渐发展的过程。为此,从当代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要确保搞好中国民主政治体制的建设,在实际操作方式上,必须注意遵循以下5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1、要坚持先搞党内,后搞党外,并使党内党外相互带动,共同推进的原则。

2、要坚持先搞下层,后搞上层,并使上下相互带动,共同推进的原则。

3、要坚持先搞经济发达地区,后搞经济欠发达地区,并使二者相互带动,共同推进的原则。

4、在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总体布局上,要坚持以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制度建设为其基础和主体,以民主决策制度建设为其提高和补充的总体建设布局。同时,在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发展顺序上,要坚持先搞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制度建设,后搞民主决策制度建设,并努力使它们三者相互带动,共同推进的原则

5、要坚持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运作,并使其在继续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条件下,分阶段、有步骤地逐步推进的原则。

总之,要搞好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建设,只能是从当代中国实际出发,根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建设规律的基本要求,在继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同时认真学习借鉴人类社会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一些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力求做到在努力创新和建设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包括民主选举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等在内的三项民主管理制度方面能够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通过创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管理体制和形式,为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建设和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008年2月10日

附:主要参考资料

1、《深圳市大鹏镇镇长选举制度改革的政治解读》,黄卫平主编,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2、《民主监督一中国共产党的理论与实践》,张晞海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版。

3、《西方国家权力制约论》,叶皓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4、《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唐晓、王为著,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

5、《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创新村级民主治理机制》,浙江武义县委县政府,村民自治网。

6、《领导干部谈民主集中制》,中央组织部培训中心编,党建读物出版社1993年版。

7、《民主集中制本质在正确处理领导和群众之间的关系》,霍宪森, 发表于2007年光明网。

5、《我对党政职能分开改革问题的思考》,霍宪森,发表于《经济管理文摘》2006年16期。

6、《党委立宪:政治改革的首选模式》,霍宪森,发表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学人文集。

7、《论建立中国特色的横向权力监督体制》,霍宪森, 发表于2003年12月4日人民网。

8、、《我对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考》,霍宪森,发表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学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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