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学术界有人对“新闻自由”的概念提出质疑,认为我们只能用“出版自由”的提法,不该说“新闻自由”。在他看来,新闻是个名词,并不表示动作,新闻指的是新近发生的事实,而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有什么自由不自由的问题呢?
听到这种“新论”,笔者很有些愕然。
众所周知,新闻自由的思想源起于欧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英语表述为the freedom of press,开始主要指印刷出版业的自由权。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演变,press这个词的词义也在不断扩大,它不仅可以解释为“出版”、“出版业”,而且可以解释为“新闻业”、“新闻界”,如今甚至用以泛指大众传播业和大众传播媒介。[1]词汇the freedom of press,我国早年译为“出版自由”,但是根据press一词的词义演变,应该而且可以译为“新闻出版自由”或“新闻自由”。事实上本世纪中期我国文化界就已广泛使用“新闻自由”的概念,只要回顾一下当年的《新华日报》和其他进步报刊上的有关文章就可以证实这一点。
对于已经约定俗成、广泛使用的概念,并不是不可以重新讨论。但是像上面提到的那种说法、那种推理逻辑,却很让人困惑。因为循着这一逻辑推论,我们岂不可以对一系列含有“新闻”二字的复合概念提出同样的反问:既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那么有什么竞争不竞争的问题,何来“新闻竞争”、“新闻大战”?既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那么有什么讲不讲道德的问题,何来“新闻道德”、“新闻伦理”之说?既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它也不会有“律”与“不律”的问题,何来“新闻自律”、“新闻他律”的说看来问题首先在于整个推理的大前提能否成立,即“新闻”究竟是不是“事实”上。笔者原以为这一问题在新闻理论界是早已解决了的,但是现在看来情况并非如此。我国新闻界一直有一些比喻性的说法,诸如“新闻应该用事实说话”、“写文章要摆事实、讲道理”之类。我们还有一些早期出现的把新闻说成是“事实”的定义,诸如“新闻者,乃多数阅者所注意之最近事实也”(徐宝横),“新闻是一种新的重要的事实”(胡乔木),等等。这些话都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比喻性说法并不能代替科学的界定,早期的新闻定义也难免有其局限性。可是我们有些人并未细加分析,结果不仅日常说话时常把新闻和事实混为一谈,而且在正式讨论理论问题时也未能把两者正确区分开来。
其实稍作认真考察,就会明白新闻和事实是不能划等号的。事实是独立于人体之外的客观存在,它是物质的运动变化,或者说是运动变化着的物质。既然如此,它是决不可能搬到人的嘴巴里来,也不可能摆到报纸的版面上来的。新闻媒介报道了国内外发生的重要事实,但是新闻媒介决不会像神话中的宝葫芦那样把这些事实都收进自己的口袋里来的。事实是新闻的本源而不是新闻本身。前人所作的某些新闻定义,强调了新闻的本源是事实,这是积极的,有助于划清新闻和谎言的界线,有助于克服新闻报道中一切违背事实真相的弊端,但是随着传播科学和新闻理论的发展,人们正在把新闻的定义推向前进,并已逐步把新闻和事实的关系表述得更加清晰、更加科学。
新闻不等于事实,那么它究竟是什么呢?从现代科学的观点来看,新闻实际上是一种信息,它是有关客观世界最新变化的信息。我们知道,客观世界是由物质组成的,而物质总是在不断地运动着的。物质运动变化的表现形式或表征,便是它展示给世界的信息。这是一种存在于客观世界的自在信息。这种信息一旦被人类感知、认识,进入了人类的认知系统,便转化为人类主观世界的认知信息,人类社会就会对它进行综合、加工、储存或传播。一方面是客观世界(物质世界)自在的信息,一方面是主观世界(精神世界)认知的信息,和这种情况相对应,新闻这个概念也具有两个层面上的含义。第一,它是新近发生(或变动)的事实的信息。这是独立于人体之外的客观存在的新鲜信息,人们常说的“新闻事实”,实际上指的就是这类信息。第二,它是被人类认识并加以传播的新近发生(或变动)的事实的信息。这是经过人们感知、认识、加工、处理并且相互传告的东西,是进入了人类传播过程(无论是一般人际传播还是大众传播)的新鲜信息。我们新闻学所研究的主要是后面这一层面上的新闻及其传播规律。
除了弄清楚新闻和事实的区别之外,我们还得区分“新闻”这个词的多种含义。“新闻”一词的含义颇为广泛,上面所说的是它的基本意义,除此之外,人们还经常在以下几种意义上应用“新闻”这个词:
1、指说大众传播媒介上的新闻报道。大众传播是一种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传播,进入这一领域的新闻应该称为新闻报道,不过人们通常简称之为“新闻”。这种新闻报道,比一般人际传播活动中所传播的新闻,经过了更多的筛选和加工,因而具有更高的质量、更完备的形态。有些人设计新闻定义时往往加上“为公众所关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广大公众欲知、应知而未知的”等等限制词,其实他们所设计的不是一般的新闻定义,而是专指这些用于大众媒介上的新闻报道的定义。作为一般的、能够涵盖各种传播活动中的新闻的定义,是不应该加上这些限制词的。在一般人际交往中传播的新闻,只要是传受双方都感兴趣的就可以了,何必一定是“广大公众所关心的”呢?
2、指说特定的报道体裁。人们常常把新闻媒介上的作品,分为新闻、通讯、评论、广告等,其中的“新闻”指的是一种特定的报道体裁。这种体裁也称为“消息”(为了避免混淆,称之为“消息”实际上更加妥当),通常由导语和主体两个部分组成,在内容和写法上都有一定的规范。
3、指说新闻事业。如“中国新闻史”、“外国新闻史”,指的便是“中国新闻事业史”、“外国新闻事业史”。
4、指说新闻活动或新闻工作。如“新闻竞争”指的是新闻活动的竞争,“新闻道德”指的是新闻工作(及其主体)的道德,“新闻自律”指的是新闻活动(及其主体)的自我约束等等。
现在我们回到本文开头所说的“新闻自由”上来。新闻既然不等于事实,以“事实是客观存在”为由来否定“新闻自由”的提法,显然无法成立。那么,“新闻自由”这个复合概念中的“新闻”二字究竟指的是什么?从我们对“新闻”二字在不同层面、不同环境中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可以看到,这里的“新闻”指的不是客观世界自在的新近发生的事实的信息,也不是进入人类认识和传播领域的新闻信息;它指的是人类的新闻传播活动,即上述各种含义中的最后一种。“新闻自由”指的是依法给予公民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1950年创立的国际新闻学会(IPI)曾经作过具体解释,认为新闻自由应该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即: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批评自由。198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多种声音,一个世界》,把新闻自由的含义又推进一步,提出了“交流权”的概念,认为公民都应该有获知新闻和传播新闻的自由权利。报告写道;“人人都应该享有搜集和传播新闻信息的权利以及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是,新闻人员需要行使这些权利作为他们有效地进行工作的基本条件。”[2]这便是国际新闻界公认的关于新闻自由的解释或界定。
在现代社会里,这样的新闻自由应该不应该存在呢?我想答案是肯定的。当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新闻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的是资本主义法制范围内的新闻自由,社会主义国家应该保障的是社会主义法制范围内的新闻自由。我们不要一听到“自由”二字,就联想起一种绝对的放任行为,因而忧心忡忡,唯恐影响社会稳定。其实作为一种政治概念,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也说过:“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 可见自由总是存在于特定的法制范围之内的一种权利,总是以不影响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公民权利为前提的。但是,在符合上述前提的情况下,任何一个施行民主政体的国家,都应该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包括新闻自由在内,唯其如此才有利于推进国家的民主建设,有利于广大公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有利于制止和消除一切危害国家和社会的腐败现象。这一点已经越来越成为全世界进步人类的共识。
(本文原载《新闻传播》1997年第4期)
注释:
[1]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 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 P.v,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47. 韦尔伯•施拉姆等:《报刊的四种理论》,第1页,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
[2]《多种声音,一个世界》,第322页,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