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从上到下正在逐步推行行政问责制,目的是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行政领导恪尽职守、严格依法行政,尽量减少和避免行政过错,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这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建设责任政府发挥了促进作用。但是,行政问责的成效仍然十分有限,往往是问责的一方不能理直气壮,被问责的一方则是口服心不服,除了对人民有所交待以外,对官员的教育和警戒作用并不明显。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根本原因在于责任和权力的不对称,使问责失去了科学的评判标准,从而造成了问责的随意性和选择性。分析中国式行政问责难以凑效的原因,主要是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矛盾。
第一,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造成党委领导与行政担责的矛盾。
在我国,党的领导是一项基本的政治原则。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种领导,既是原则的,也是具体的,举凡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重要决策,都是由党委讨论决定,政府只是一个执行机关。在决策执行的过程中,党委也会不断进行干预。此外,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党委掌握人事任免权,行政首长对不称职的部下难以采取组织措施。这样一种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导致政府的责任与权力不对称。按照现代责任政治的理念,权力与责任相对应是明晰问责的基本原则,离开了这个前提,问责也就难以做到准确、公平,被问责对象也就难以心服口服。
第二, 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造成集体决策与个人担责的矛盾。
在我国,民主集中制不仅是党内生活的基本原则,而且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必须实行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体现在领导体制上,就是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按照毛泽东的说法,就是“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在政府班子内部,也是集体决策,分头办理。这样一种领导体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即使是行政一把手,在讨论问题时也要注意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不可能个人说了算;同时,作为分管某方面工作的班子成员,虽然可以就所分管的工作提出处理意见,但这些意见能否被采纳,则要取决于集体讨论的结果。这种状况的存在,同样是责任与权力的不对称。在此种情况下,难以准确认定问责的对象。人们所批评的“抓替罪羊”、“丢卒保车”式的问责,就是因为问责对象选得不准,导致对本人没有触动,对他人也没有震动。
指出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是说这项制度不好,而是说明此项制度的不完善,需要通过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使问责制更加完善,发挥更好的成效。问责成效的评价标准,就是要在克服问责随意性和选择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做到准确、公平。
所谓准确,就是要在充分考虑我国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特殊性的情况下,制定出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更加具有操作性的问责办法,实行起来可以对号入座,尽量排除人为因素。所谓公平,就是执行标准一视同仁,调查机构要具有公信力,要接受社会舆论和方方面面的监督,尽量做到不枉不纵。如果问责不公,那就没有说服力,也就不会有威慑力。比如,当年发生在福建厦门的“远华特大走私案”,虽然处理了一批干部,但有的人却不仅没有受到责任追究,反而被提拔重用,就是一个问责不公的典型事例。这个事例告诉我们,行政问责制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政治的民主化和公开化,离不开政治过程的透明度,只有在这些方面取得新的进展,问责制的成效才能得到新的提高。
(200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