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雪慧:胡小燕困境暴露了什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75 次 更新时间:2008-09-19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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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雪慧  

奥运结束了,其他许多暂时退居后位的事才又重新进入人们视野。前两天杨锦麟先生的读报节目提到了胡小燕,看来,这位全国人大代表压力不小。这应该在意料之中。不光是胡小燕,今年进入全国人大的三个农民工在两会一露面,立刻就成了人们议论的热点。只不过,相对于另两位,胡小燕的确要算处在了旋涡中心,因为她会后公布了手机号和QQ号,但没几天就手机关机、QQ连接不上,招致了许多非议。

其实她很无辜。先是稀里糊涂给推到一个自己意想不到的位置,这个位置承载了一个庞大群体的沉重希望,该群体人数众多,高达两亿,人大却长期没有他们的声音,别的利益表达渠道对他们也聊胜于无。背负着这个群体的希望,冲动之下表示要为这个群体代言,于是有了“公布”之举;随即发现招架不住、承受不起,于是又有了被批评为出尔反尔的那些举动……

然而透过胡小燕的困窘和压力,是现行代表制本身的问题。

说起来,胡小燕的困窘也是其他人大代表的困窘,只不过,这个位置上的角色困窘太普遍,也就疲了、习以为常了,人们对他们能起什么样的作用,原本就没抱多高预期,他们表现怎样,也就不那么引人注意。胡小燕不一样。多年来,农民工群体的权利保障和利益诉求渠道匮缺衍生出了许多严重社会问题,实在没法继续回避下去。今年,全国人大代表中第一次有了几个农民工,不管是怎么产生出来的,人们都会把他们跟农民工群体的利益表达联系起来,他们自己也同样会产生相似联想。然而,无论从哪个方面看,他们都担不起这样的期望。

第一,现有人大代表的构成严重失衡。我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既像是按界别,又像是按地区,但无论从界别还是地区看,名额分配都极端不平衡。全国人大近三千代表,地区间的不平衡跟每年高校招生对不同地区反向倾斜造成的不平衡类似,这一点,都看在眼里,不用说了。以界别论,情况也很相似,越是处在有利位置的群体,代表人数越多;越是处在不利位置,代表人数越少、甚至完全没有。胡小燕等三人进全国人大,先莫说进入途径、能力什么的,假如把他们看成农民工这个庞大群体的代表,仅从统计学观点看,反差就大得不靠谱。大反差不仅表明加诸他们的责任沉重到“不可能”地步,还暴露出选举权含量严重不等。

公民法律政治上的平等,是民主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的宪法原则。体现在选举权这一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上,是“一人一票”的平权准则。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凡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等,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它所对应的就是宪法第33条的公民政治平等原则,可理解为“一人一票”准则的表达。但是失衡的代表构成折射出公民选举权事实上不同等。而“一人一票”基本准则的实质就是每张选票有同等价值,每个公民的选举权不打折、不多占。这就要求确保每个公民同等地被代表,不妨将其称之为等量代表性原则。具体说来,在每个选区选同样数量代表的情况下,选区选民数量应该大致相等,否则将产生选民投票权大小不等的严重宪法问题。选票价值量不等,人们通常会想到4:1的城乡选票含量比例。实际的不等要广泛得多:代表名额的倾斜分配使省际之间、城市之间选票价值也差别甚大;如果按界别群体算,选票含金量最高的群体跟最低的群体相比(例如总人数不多但占有代表量特大比例的官员群体跟农民工群体相比),选票价值差别之大,说得夸张一点,简直像天文数字。胡小燕三人在人大的出现和他们不可承受之重的窘况,不过是把我国早已存在的选民平等权利问题凸显得格外尖锐罢了。

当然,类似问题不光我国有。例如美国历史上也有过,主要表现为选区人口规模不等。为此,人口规模大的选区的选民进行了包括诉讼在内的多渠道抗争,问题最终经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得以解决:自1962年最高法院就贝克诉卡尔案的“意见书”宣布议席分配不公是对公民“平等法律保护权利”的侵犯以来,之后对类似案件的裁决均明确将规模不等的选区裁定为违宪。

第二.在代表结构严重失衡的情况下,任随胡小燕三人有多大能力,也承担不了社会加诸他们的责任。何况,代表的能力本身就存疑。因为人大代表产生的现有途径没有给代表们在自由公正的选举中参加竞选的历练机会。他们完全没有直接面对过选民,没有经过直选风浪,可以说是从温室出来的,很难使选民对其能力抱合理预期。

但现有代表产生方式的根本问题还不在此,而是导致选举的意义被虚化。根据我国宪法总纲第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事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就是说,人民是国家政权合法性的终极来源,选民通过选举授权给人大代表,由他们代表全体选民的利益去参与立法、就国家大政方针作决定。就此而言,选举既是每个公民参与和影响国家政治事务和进程的最重要途径和手段,也是人民授权的方式和过程。然而在代表并非直接民选而是官选的情况下(即使规定了直选的基层代表,也基本由上级确定),代表跟选民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授权关系。代表体会不到权力来自选民,选民也很难有自己是授权人的感觉。所以,人大代表如何产生,既直接关涉人大代表能否恰当定位自己的政治角色,也直接地就是公民选举权真实与否的宪政问题。

第三,人大代表的现有产生方式下选民与代表之间关系模糊、混乱,直接导致代表职能的模糊、混乱。胡小燕能不能代表农民工,两会期间和会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关于代表、委员应该代表谁的问题……都是这种官选代表、代表选代表、委员委任而生出来的伪问题。

在自由公正的选举常态下,对民选代表“代表谁”的问题,代表本人和社会大众是有基本共识的,而且这个问题上的共识要体现在对代表的角色要求和问责、罢免制度上。“代表谁”的问题是权力来源问题。谁授权,代表谁;人民授权,代表人民。但“人民”,不是任何权力机构或野心家随意玩弄的抽象名词。人民就由利益、价值、生活追求上千差万别,有不同政治偏好的公民组成。他们通过多种渠道和手段表达意志、约束权力,其中,选举是间歇性的但也是最重要手段。真实选举条件下,从选民的意志碰撞和交汇中胜出的人,无论是否符合选民各自的预期或偏好,他们的意志都加入到结果的产生过程之中,在授权意义上,不管最终胜出的是不是自己中意的人,自己都通过投票参加了授权。这种情况下,无论选民还是代表(或称“代议员”),都不会发生以下误解:“我选谁出来,谁就得替我说话!”“哪个群体选我,就对哪个群体负责!”

这一点,从选区人口的多元构成和选民意向的多元性也可得到证明。多元人口构成自不必说。即使同一阶层,不同个体之间经济、政治、社会诉求也未必相同;同一选民的意向也可能因为具体事项的不同而不同,此时支持,彼时可能反对。没有哪个群体或个人可以声称选举中胜出者是自己选出的,除非自我膨胀得神经出了毛病;没有哪位代议员可以认为某特定群体选了自己所以就得替这个群体代言而无视其他选民——除非拿自己的政治前途开玩笑。不过,“谁选我,对谁负责”可以在如下意义上成立:选民选了我,而不是上级相中了我,所以负责的对象是选民。至于选举中哪些选民投了支持票,从理论上讲,对代议员来说多少有点象罗尔斯说的那种“无知之幕”。竞选中每个参选者都要尽可能争取每个选民的支持,胜出了,更要始终面对选区的所有选民,对整个选区的选民负责,对公众负责。他们在议会就重大问题表态,是要纪录在案供选民了解、随时准备接受选民质询的,无论这些选民是否投了他/她的票。诚然,对代议员的职责不是没有争议,但那是在对公众负责这一共识下的争议。争议主要集中于:在代表选民立法和作其他决定时,是完全听从选民,还是根据自己关于什么对全体选民最有利的独立判断行事,而决非发生在此间的是否“为自己的利益集团代言”或对特定阶层或群体负责。一般来说,代议员需要尽可能兼顾或平衡多元的诉求;如果在某重大问题上的意见跟多数选民意见相左,得跟选民充分沟通争取支持或调整自己的看法。说到底,代议员是立法和最高议事机构成员,作的任何决定都会对全社会所有成员以及社会的未来走向产生影响,没人能置身事外。社会对这个角色当然要求很高。角逐者必须通过炼狱般的竞选让选民了解自己,从政治见解、政策主张、实际能力到个人品行、甚至私生活,都要经受选民对自己的评头论足和百般挑剔。到了这个位置上,更要随时经受选民苛刻的挑剔和无所不在的监督。受不了苛刻的角色要求,那好,别往这凑热闹;进来了,想阳奉阴违,口头关注所有选民利益实则为小集团谋利,尽管去,只是别被逮住。但无论如何,有一点他们很清楚:选民是他们的权力来源,掌握着他们的政治生命。

但没有真正的直选,权力来源是被遮蔽的。发生在这种状态下的权力乱伦现象使相当多代表对自己的权力来自何处不是认识颠倒就是稀里糊涂,自然也弄不清该代表谁。而且不只是相当部分代表弄不清,许多民众也搞不明白。在这问题上,整个社会缺乏基本共识。代表应关注所有选民的利益、为公众负责,这一文明世界的常识和通则,到了这里却成了道德高调或人性乌托邦。这一点尤其可悲。

至于地震前一直热议的胡小燕能不能代表农民工之类问题,不过是我们的代表产生制度缺陷生出的问题。不光她,别的代表也一样,没有真实的选区,跟选民之间的断裂使他们处在无根状态——要说有根,也在上面。这种无根性或者根倒着生的状态带给除那些身兼立法行政或身兼立法司法二职的官员代表之外的所有人大代表共同的窘境。没有经过竞选,突然一下子处在了一个自己意想不到的位置上,多半会手脚无措的。无论有多么良好的愿望、多么雄心万丈,不断受挫是规律性的;反复受挫后,渐渐适应充当点缀的角色,也呈规律性了。另类不是没有,但不是出局,就是一路荆棘丛生,走得十分艰辛。

不要为难胡小燕们了。问题在哪里,就从哪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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