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勇往直前,生生不息,这是世界生命敞开自我的天赋命运。以此观之,生命敞开所遭遇的全部伦理问题,都是境遇化的。境遇,要求生命伦理学必须以人文化的制度社会和自然社会为两维视野,以生态境遇为基本平台,展开多元方向的探索,由此形成四维扇面的生命伦理学学科蓝图:自然宇宙生态境遇中的自然生命伦理学,社会生态境遇中的人文生命伦理学,生物学生态境遇中的医学生命伦理学和健康生态境遇中的个体生命伦理学。
【关键词】 生命境遇 自然生命伦理 人文生命伦理 医学生命伦理 个体生命伦理
爱的律法是根本律法,因为它能否定其它律法;有的律法是绝对律法,因为它涉及一切具体事物;........爱的绝对主义,使有爱有权渗入具体境遇之中,探明爱所关注的具体困境需要什么。因此,在争取绝对地位的斗争中,爱决不会变成狂热;在相对主义的影响下,爱也决不会玩世不恭。
――W.蒂利希《系统神学》第1卷
客观地看,生命伦理学与传统的一般伦理学的根本区别有三:一是传统的一般伦理学所关注的对象,只是人,因而它是人本中心论的;生命伦理学所关注的对象,则是生命,所以它是生命中心化的。二是传统的一般伦理学只进行一种学理的抽象研究,它可以不涉及伦理行动的生态境遇问题;但生命伦理学却必须涉及伦理行动的生态境遇问题,所以它要进行学理的抽象研究,更要注重于具体境遇的伦理行动研究。三是传统的一般伦理学研究个体时只涉及人文化的制度社会;而生命伦理学研究生命个体时则须同时涉及人文化的制度社会和自然社会。
由于如上三个方面的区别,形成了生命伦理学必须以人文化的制度和自然社会为两维视野,以生态境遇为基本平台,展开多元方向的探索,由此形成四维扇面生命伦理学学科蓝图:自然生态境遇中的自然生命伦理学,社会生态境遇中的人文生命伦理学,生物学生态境遇中的医学生命伦理学和健康生态境遇中的个体生命伦理学。
一、生命存在的生态境遇性
生命的境遇 “境遇”是一个生命概念,只有当它表述生命展开的历程时,才获得其具体的用途。因而,我们必须牢牢记住:境遇的主体是生命,境遇是因生命而发生的,它是描述生命展开(困境或对困境选择)状态的一个生存论概念,所以,它又获得了伦理学意味而成为一个伦理学概念。
所谓境遇,即是指生命完全身不由已地已经处于某一种环境状态之中并被迫面对生存的困境和行动的选择。比如,上帝在创造好一切之后才开始创造人类的行动,因而,创造人类的行动是一个境遇性的行动。而人类的始祖亚当夏姓一旦被上帝创造出来,就被置于伊甸园这个环境状态之中被迫面临生命之树与善恶之树的对立困境,正是这一困境使他们不得不进入蛇的引诱与选择境遇:亚当和夏姓选择善恶果,结果这个行动导致了另一个困境,那就是突然睁开的眼睛,发现了肉体的刺激与永恒的诱惑及其背后的美丑善恶,这一发现虽然在瞬间产生,但却强迫他们必须进行行动选择,于是,他们慌忙扯下一片无花果树叶,把各自裸体中那冲荡着深度诱惑的肉体部位遮掩起来。
西方的《圣经》应该算是最完整地描述生命境遇的一本书。但认真说来,最早对境遇问题予以思考的第一个人,应该算是赫拉克利特,他提出并思考“公正”问题,就是基于不公正的境遇而发:“如果没有那些(非公正)的事情,人们就不知道公正的名字。”(《残篇》,23)因而,赫拉克利特认为“善与恶是一回事”(《残篇》,59)。因为,在具体的生存境遇中,生命所表现出来的行动伦理,往往是善恶不分的。比如,抽象地讲,诚实的行为是善,欺骗撒谎的行为是恶,但在康德所讲的“凶手追杀好人”的具体境遇中,向凶手隐瞒被追杀者去向这一欺骗撒谎行为,却是善的;如果是向凶手诚实,则是害了一条性命,其诚实行为反而是恶的。
境遇不是生命的偶然或殊态,而是生命的必然和常态:凡是生命,一旦它成就为生命,就被命运地抛进了具体的境遇之中而展开自己的生命历程。所以,境遇之于生命,是一种命运。人类的精神探索,必然要与境遇打交道;生命伦理学,必然只能成为生命的境遇伦理学:对生命的伦理学思考与检讨,不可能逃避境遇的维度,只有当我们把审视的目光投向生命境遇之维,生命伦理学才可能得到真正的创构。
生命境遇的敞开态势 境遇由于生命而产生,生命因为境遇而敞开。所以,生命与境遇合二为一而形成生命境遇。从表面看,生命境遇的存在敞开,是通过个体生命的生存行动来启动的;但实际上,生命境遇的存在敞开,却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所谓“历史的必然”,是指生命与生命的相交相融或相悖相离所编织生成的时间之流,比如,每个人的诞生,都落入一个特定的境遇之中,从而形成个体生命的不同命运,比如生于达官显贵之家或书香门第之家或破落贫穷之家等等,但生命诞生时所进入的这种境遇,却是生命与生命(即你与某个特定的女人以及由此女人所联贯起来的其他人)相交相融而编织生成的时间之流。
生命境遇存在敞开的基本态势,就是空间向时间的渗进,从而生成出生命境遇的历史向度:生命境遇的存在敞开,始终是历史性的。
如前所述,生命的本性就是勇往直前、义无反顾地创造生命和创造自我,而创造总要经历事件,并且始终需要空间舞台,因而,从事件创造角度看,生命境遇总是由一个又一个创造性事件构成的连续统;但从事件创造的空间舞台方面看,每个创造性的事件都生发于某个特定的空间之中,并形成一个特定的空间之点,生命创造活动的继续向前,实际上是一个又一个被创造的事件所生成的空间之点的连缀,因而,由所创造的事件而形成的事件的连续统,实际上是一个又一个空间之点连缀所生成的无限时间进程(即历史之流)。所以,生命境遇的存在敞开,不仅是时间进程的,更是生生不息的生态敞开。
生命境遇的伦理要求 如前所述,以自由为最高原理的自我创生、互不伤害、平等尊重、相互完整等,构成了生命伦理学的实践论原则体系,但生命伦理学的实践论原则体系,却必须服从生命境遇的存在敞开。因为生命的存在敞开始终是具体的,是境遇化的,而这些具有极强概括性的生命伦理原则,只有置于具体的生命境遇之中,才能发挥出真正的实践功能。比如,在一般情况下,生命与生命之间,应该遵守平等生存的不伤害原则,如果做到了这一点,这就是善的,也是道德的。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出于不得已而伤害了生命,这是允许存在的,比如,著名的“电车理想实验”就是一例,在别无选择的不得已情况下,选择牺牲一人的生命来保全共他五人的生命,这是善的,因为它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1](PP156-161)
以此观之,生命伦理学的实践论原则体系的运用,必须接受生命存在、生存、行动的境遇论伦理原则,这即是约瑟夫.弗莱彻所讲的爱的原则:爱是根本的律法,爱也是根本的道德原则,因为“爱同公正是一回事,因为公正就是分配了的爱。”[2](P70)爱的境遇伦理原则,与生命的自我创生原则和生命的互不伤害原则、相互尊重原则、相互完整原则是相契合的,即生命伦理学的实践论原则体系,必须建立在对生命的广阔博爱与全面慈善之基石上,[3](P275)并且只能是对广阔的博爱与全面的慈善的境遇化运用。
二、自然生态境遇中的自然生命伦理学探索
人本血缘与自然生命境遇 人是世界性存在者。人的世界性存在具体表征为他同时存在人文世界和自然世界之中:人文世界是由人力创造的器物、制度、知识、观念、思想、信仰、方法组成;自然世界由则生命和创造生命的法则、律令组成。
人文世界是属人的世界,但自然世界也是属人的世界,但首先是属于自然生命的世界;同时,人文世界是建立在自然世界之中的,人的存在是建立在自然生命的存在基础之上的。这两个方面是生命伦理学探讨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态度。
在过去,我们一直把自然世界看成是属人的、并为人所用的一个资源世界。这种看待源于我们的盲动认知,即主观武断地认为人与自然生命没有存在的关联,只有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但是今天我们逐渐发现,自然是我们得以存在的根基;大地是我们的母亲,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整体创化力量是我们的父亲。母亲为我们提供了乳汁,使我们的生命得以延续和生成;父亲为我们提供了勇敢存在的意志和顽强生存的智慧与力量。自然界的一切生命,则是我们的兄弟姊妹,他们与我们血肉相联,因而,自然生命,为我们提供了亲生命的关爱与照顾。所以,我们要继续存在下去并希望生存得更好、更完美与幸福,必须敬畏、关爱、慈善自然生命,使他们完整存在和健康生存。因而,生命伦理学所关心的首要问题,应该是自然生态境遇中的自然生命的伦理问题;生命伦理学建设的首要学科维度,应该是自然生态境遇中自然生命伦理学探索。
平等地善待一切生命 在自然生态境遇中构建自然生命伦理学,这是生命伦理学创构的奠基工程。自然生态境遇中的自然生命伦理学探索,应以自然生命为伦理主体,但必须要从人出发。因为自然生命伦理学是专门探讨自然生命在其自身境遇中的存在地位、生存资格和行动权利所表现出来的伦理诉求,以及这一伦理诉求对人的完整存在和健康生存的实际功用与影响,从而为人的生命伦理学提供最基本立法原则和普遍行动原则。
从人本身出发来探索构建自然生命伦理学,需要抛弃惟人本主义的狭隘人道论理念,重建能够拯救世界、拯救地球、拯救人类的自然人道主义、大地人道主义、原野人道主义。由此,自然生命伦理学探索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起这样一种视域开放的生命主义人道原则。这一生命主义人道原则的核心精神,就是平等地善待一切生命。
平等地善待一切生命的根本前提是平等地尊重生命。平等地尊重生命则要求我们必须去了解自然生命,认识自然生命。
了解和认识自然生命,就是了解和认识自然生命的自由朝向,创造品质及其亲生命的伦理倾向;就是了解和认识自然生命的创造本性和生态境遇;就是了解和认识自然与人的生命处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的境遇进程之中,人善待自然生命,最终是善待自己,人要真正的善待自己,就必须完全地善待生命;就是了解和认识人自己:完全地善待自然生命的实质体现,就是真诚地尊重自然生命,“生命是一个超越了我们的理解能力的奇迹,我们仍需要尊重他。”[4](P238)总之,以一种广阔的博爱和全面的慈善之情来完全地尊重自然生命,是人类了解自然生命的前提,亦是人类认识自我的前提,更是人类真正尊重自我的开始。
平等地尊重一切自然生命的实质性道德体现就是敬畏自然生命。敬畏自然生命,需要以一种虔敬和畏惧的态度来平等地看待所有的自然生命。因为,世界因为生命才成其为世界,自然因其生命才成为自然。生命构成了自然和世界本身,生命不仅仅是一种自然存在,更是一种道德存在:“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理。”[5](P30) 在生命世界里,惟有人类才因其拥有自主性思维能力和目的性认知能力而可能敬畏生命:学会敬畏生命,构成了人类的最大幸福之源,因为只有敬畏生命,人才能够帮助和拯救其他生命;只有敬畏生命,人类才可通过维护世界生命之生态平衡,使自己获得幸福生存的自然根基。
世界主义生命利益观 人类与自然生命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双重关系,它背后所隐含的基本法则是利益法则,即世界生命利益、自然生命利益、地球生命利益、物种生命利益与人类利益之间的得失平衡,构成了整个世界存在的法则。以此,自然生命伦理学的生态境遇探索,必须建立起世界主义生命利益观,并以此为基本准则,在人类利益与自然生命利益之间建立起限度选择机制和与自我限制的行动原则,这些原则包括:
第一,世界生命的共同存在、普遍繁殖原则;
第二,生命利益的平等索取原则。
前一个原则是后一个原则实现的目的原则,它表述为生命的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后一个原则是前一个原则的境遇敞开的手段原则,它具体表述为两个分原则:一是在进行利益索取时一定要遵循生命利益的最大化再生原则;二是在利益索取中一定要遵循生命利益的平等原则。
生命利益的最大化再生原则展开为两个具体的行动原则,一是生命利益索取要遵循利益分配公正原则(the rule of distributive justice),即人类在向自然生命世界索取自我利益时,一定要公正地分配地球上的一切资源,使人类与地球上所生命物种都能获得生命延续与延展的资源保障。二是进行利益索取时要遵循生命利益的公正补偿原则(the rule of restitute justice),即当人类向自然生命世界索取自我利益时,因为自己的错误或其它的原因而导致了对自然生命利益损害时,就必须想法去弥补这种损害,去调节这种失衡,使整个自然生命世界在利益分配与索取中处于动态平衡与和谐的健康运行状态中。
生命利益的平等原则展开为两个具体的行动原则,一是生命存在和索取的对称原则(the rule of proportionality):它要求人类必须以充分考虑世界生命相互存在的利益平衡性,而主动放弃许多非分的、过度的利益索取。二是利益的最小原则(the rule of minimumwrong):它要求人类在向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索取自我利益时,应将对自然宇宙、生命世界、物种生命的伤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同时,当因为不可避免的原因而造成了对自然生命的利益损害,就应该以其最大的努力去进行补偿,使之能恢复再生与平衡。
二、社会生态境遇中的人文生命伦理学探索
人的存在虽然以自然世界为母体,但却要以人文世界为生命展开的直接境遇舞台,因而,对人的生命存在、生存、行动的伦理探讨,则是人文生命伦理学:人文生命伦理学探索,构成了生命伦理学的另一基本维度。
人文生命存在境遇之构成 人文世界是由人力创造的器物、制度、知识、观念、思想、信仰、方法等内容构成。人文世界是人力智慧的成果,但它一旦为人所创造出来,就构成一种脱离于人的意志控制的客观力量,而成为现实的或潜移默化的影响、引导、控制人的生命运动方式、方法的选择与建构。因而,人力所创造的器物、制度、知识、观念、思想、信仰、方法等等,构成了人的生命存在敞开的历史化的文化境遇,它实质地敞开为三个向度:
一是由器物构成人的生命敞开的器物境遇。器物是指人力所创造的一切物质形态,它实际上两个展开为两个维度,一是更多地具有收藏和保存价值的历史性器物,二是更多地发挥当下使用价值的器物,因而,人力创造的器物实际上是从历史和当下两个维度创构起人的生命敞开的器物境遇,比如我们居住的房屋,我们所生活其中的城市等等,即是。
二是由制度构成人的生命敞开的制度境遇。制度是国家社会的历史经验的积累与张扬,它具有功能强大的历史维度;但制度的历史功能最终要通过制度的当下运行来展开。由此,制度的历史期盼与当下运作,此二者的合流,构成了人的生命敞开的制度境遇。
三是由知识、观念、思想、信仰、方法等内容整合构建起人的生命敞开的精神境遇。客观地看,在历史化的文化境遇构成中,其器物境遇和制度境遇,都具有相对单一的价值朝向和情感期许,只有精神境遇才呈现出价值与情感的多元指向。当然,它在器物境遇和制度境遇的规范下,会分裂出主导性、非主导性和边缘化之三维向度。
历史化的文化境遇仅是其人文生命存在境遇构成的时间维度,而人文生命存在境遇构成的空间维度,则是人与环境的交互关系。
人与环境的交互关系,实际上涉及到三个维度:一是人与他人交互生成的人际环境;二是人与群体、组织、政党、政府等交互生成的社会环境;三是人与特定自然生存空间交互生成的生活环境。这三个维度的价值取向、情感向度可能完全不同,也可能部分交叉,也可能根本对立,但不管怎样,它们都通过人而聚合生成人的生命敞开的环境境遇。
人文生命伦理学探索的基本方向 在现代社会里,物、技术和通过技术武装的集权主义,此三者通力合作,构建起了全面消解人的独立性、主体性的生存境遇。在这种生存境遇中,人文生命伦理学探索所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重新了解和认识人本身,重新确立人在人文社会中的完整人本地位、资格、权利、价值、尊严。因为社会的真正缔造者是生龙活虎的个人,只有个人才是社会的真正主体,只有个人才拥有平等缔造社会的权利和选择、取舍、利用器物、制度、知识、观念、思想、信仰、方法的绝对权利;并且,只有当每个人真正拥有了这些最基本的权利,才称得上是一个人文世界。如果人被器物所控制、被制度所奴役、被知识、观念、、思想、信仰、方法所俘虏,那么,人的主体地位、资格、权利就实质地被统统消解,人由此成为一个生命的空壳。现代生活中,物质、商品、技术和由技术武装起来的集权主义运动,就是把人变成生命空壳的过程。所以,重新了解和认识人本身,重新确立人在人文世界中的完整人本地位、资格、权利、价值、尊严,这是人文生命伦理学的根本时代任务。基于此一根本任务,人文生命伦理学探索必须创立能够使所有人获得人的地位、资格、权利、价值、尊严的人本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平等地善待人人,把人人当人看并努力使人人成为完整的人。
平等地善待一切人,其根本前提是平等地看待一切人:只有平等地看待一切人,才能做到善待一切人。平等地看待一切人的认知前提是确立人的最高社会地位与存在价值,这是因为:第一,每个人都是独立的生命个体而独立地存在;第二,每个人的生命是被抛于世的,他没有原因也没有理由,人的生命诞生本身就构成了其依据、理由:人永远是自己存在的理由与依据,这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样的。第三,每个人一旦被抛于世就享受着生的权利,并必然承担其死的职责:人是必死的求生者,也是乐生的求死者,这对每一个人来讲,同样是相同的。第四,人的生命一旦诞生,就必然要担当起求生和创生的职责,为此,人人必须劳动,并必须因其劳动而走向他人、走进群体、走入社会而终身地劳动,这是天职,更是人的权利。第五,如上四方面的因素都是天赋给人的命运、权利与职责,正是这种命运与职责,构成了人在存在的根基意义上是绝对平等的;也正是这种命运与职责,赋予了人人成为平等的人最终理由和根本依据。
善待一切人的最高立法原理自由。自由的基本内涵是独立;自主;个性。基于自由原理之规定,善待一切人基本要求即是:第一,善意地承认和看待每个人的独立人格与独立存在;第二,善意地承认和看待每个人对生存的自主设计与自主安排;第三,善意地看待每个人个性化地生活、个性化地劳动和个性化地追求人生快乐与幸福的权利。
善待一切人的行为表现就是博爱与慈善。博爱就是把一切人作为爱的对象,去爱一切人;慈善就是对一切人报以同情与怜悯,并同情和怜悯一切人。无论是博爱行为还是慈善行为,就是给人帮助、扶持、增益,就是给人以尊严和提升人的做人尊严的行为。所以博爱与慈爱的境遇落实,就是在把一切人当人看的基础上,努力使每个人成为顶天立地的人。
人文生命伦理学构建的基本要求 人既是世界性存在者,也是历史性生存者,由此两个方面的规定,人的人文生命存在境遇敞开为三个维度:一是历史的维度,它所指向的是未来和未有,由此,人的境遇性存在、生存、行动,必须考虑未来的子孙后代;二是环境的维度,它指向的是自然生态,由此,人的境遇性存在、生存、行动,必须考虑与环境、与自然生态、与整个生命世界应该建构起怎样的生态关系,才可能使自己存在完整和生存健康;三是制度的维度,它所指向的是整齐划一的律法、规则、原则,因而,人的当下存在、生存、行动,应该以如何的姿态来面对、取舍、运用或重构其律法、规则、原则,才更符合人性,才更体现爱的张力。
面对这三个维度,人文生命伦理学探索,必须严肃地考察人与环境的协调,确立限度生存的整体实践原则。
以此原则出发,人文生命伦理学探索引导人们改变对地球、对自然资源的态度:自然和地球给予人类生存提供了存在的现实条件,它们的价值之于人首先是一种存在(目的论)价值,然后才是一种使用(即手段)价值。所以,人类必须抛弃自然征服论的观念,建立起尊重自然、尊重地球、尊重资源环境的态度。这需要从三个方面努力:一是重建人与地球、资源之间的真正协调和谐的生存关系,这种生存关系的普遍形成最终以对资源运用限度原则和理性节约原则的社会化建立运用为具体标志;二是抛弃片面的财富目的论和物质幸福论观念,重建人与人文环境之间协调关系,以实现对财富与生命或精神与物质的协调幸福观的创建;三是彻底抛弃霸权主义行动纲领和绝对经济技术理性行动原则,重建政府、社会、个人三者的生存关系,使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协调生存、限度发展。
在此基础上,人文生命伦理学应该全面探索人类的持续再生问题,建立起限度生存的发展原则,它展开为两个具体性的实践原则,即可再生资源的持续开发原则和不可再生资源的持续利用原则。为此,必须从深度和广度上开发人类的智慧力量,限度地、节制地开发科学力量和技术力量,使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以维护、开发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再生和激励限度生存为主要任务。
在当代世界,人文社会对人的主体地位、资格、权利、价值、尊严的消解的主要力量,是制度,是整个人文世界的制度规范系统和制度价值系统。前者规范人、压制人,后者引导人、奴化人。制度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压制和奴化生命的情况,是在于制度作为人力意志的境遇性产物,它一旦被制定出来,就获得了超越时空的稳定性与不变性;人的生命存在、生存、行动却始终在具体的境遇中流动、变化。因而,超越时空的制度始终滞后、落后于人的生命的境遇化存在、生存、行动;并且,制度一旦产生,就具有对人的存在、生存、行动的绝对控制之本能冲动与欲望,所以,当制度的这种本能冲动与欲望变成现实的时候,境遇化存在、生存、行动的生命,就不得被迫遭受奴役之苦,人的地位、资格、权利、价值、尊严等等,就无时不刻不遭受来自各方面的制度力量的消解。所以,人文生命伦理学要担当起重建人的地位、资格、权利、价值、尊严之重任,必须立足人的生命存在境遇本身,探索构建能够张扬人性、激活生命创造力的境遇化生命价值导向系统。这个价值导向系统的根本坐标是:爱是根本的律法,并且爱决定律法的取舍,因为爱是最根本的公正;这个价值导向系统的具体伦理尺度是:第一,境遇决定实情;第二,境遇改变原则和规则。[6](P44)
四、生物学生态境遇中的医学生命伦理学探索
人既是人文化的人,也是生物化的人。人的文化取向和生物倾向,同时浓缩在人的生命存在境遇之中,而构成其双重方向。因而,从生物学生态境遇角度来审查生命的医学伦理问题,构成了生命伦理学的又一基本维度。生命的医学伦理是最典型的境遇伦理,它主要指涉三个方面:一是生命境遇中的生殖伦理;二是生命境遇中的死亡伦理;三是生命境遇中的治疗伦理。
境遇性生殖的根本伦理问题 人的生命敞开境遇中的生殖伦理,所涉及的对象内容主要有五:一是生殖技术的开发与运用中的伦理问题,它包括人工授精、体外授精、代理母亲、无性生殖等方面;二是生育的伦理问题,它包括避孕、人工流产、绝育等问题;三是优生问题;四是遗传问题;五是缺陷新生婴儿问题。
生物医学生命伦理学对境遇生殖伦理问题的探讨,所应该确立的出发点是:必须完全地确立和维护人的生命生殖本性,因为只有完全地保障和维护人的生命生殖本性,人才可能完整地保持自己创造生命和创造自我的力量,才可能真正完美无缺地在勇往直前、义无反顾的生态进程中始终创造自我和创造生命,使自己在这种双重创造进程中实现生命的智力生殖、情感生殖和意志生殖。[7]
完美无缺地维护和保持人体的生命生殖本性,必须遵守三个本生命原则:第一,两性生命交合原则:人的生命只能由两性生命来创造,无性的或单性的人的生命创造行为,都是违反人的生殖本性的,也是违反人的生命本性的,所以是反道德;第二,生殖意志原则:任何生殖行为,都必须同时体现两性生命的自主生殖意志,惟有以两性双方的自主生殖意志为动力的生殖行为,才是合生殖道德的行为;第三,两性情感的身体注入原则:人的生命的创造,必须以两性身体为传导媒介,将双方相向膨胀和张扬的创造生命和创造自我的自由情感融注进新生命体中,并构成新生命的原初生命激情,否则,任何形式的生殖行为,都是违反人的生命本性的。
境遇性死亡的根本伦理问题 人的生命境遇中的死亡伦理所涉及的主要对象有四个方面:一是杀婴问题;二是安乐死问题;三是器官移植问题;四是生命的死亡及其处理问题。
如上四个方面的境遇性死亡所涉及的根本伦理问题有三:
一是必须明确定位什么叫生命。如前所述,生命就是指能不断地与生命、环境进行能量摄取与交换,并具备勇往直前、义无反顾地创造自我和创造生命之能力的有机体。以此来看,一旦两性行为使一个精子和一个卵子产生了交合,并可因此而进行能量摄取与交换而处于生长进程状态中的东西,就是生命。因此,处于母腹中正在生成成形的有机体,都是生命,他都享有完全的生命权。
二是誰有权决定人的生命的问题,即誰有权来决定、分配人的生命权、存在权、生存权、行动权?誰有权来处置人的生命的去留权、生死权?这些问题实际上涉及生命的诞生:如上篇所述,任何人的生命,都是得之于天(之灵光),受之地(之神性),承之类与族的血脉,形之父母(精血气势)。只有只四者的合和,才使生命的种子产生并最终孕育而诞生。所以,生命并不属于父母所有,也不属于自己所有,而且是属于天地族人这四大自然力的合和之力,即上苍:生命源于上苍并最终归上苍所拥有。上苍拥有生命权,不仅在于它创造了人的生命,更在它在创造生命时就赋予生命的走向及其最后的长度,这是生命创造与回归的永恒法则,任何个人,任何群体力量,任何技术力量,都不能违背的生命法则,不能破坏的生命铁律。生命的自由、平等,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立论的。人的生命权、存在权、生存权、行动权,只有上苍有权分配。上苍有好生之德,并且无亲,所以,它是按照生命平等原则和生命自由原则来分配人的生命权利的,包括人的生命去留权、生死权。除此,没有任何人有权处置自己的生命以及他者的生命。所以,杀婴、安乐死,都是违背生命意愿并违背生命存在之自然法则的。
三是生命的完整性问题。生命成就自己为生命,就在实现生命的健康生存;生命成就自己为生命,更在于保持其生命存在的完整性。
生命的完整性,首先是指生命必须自生至死保持上苍创造的形式,不能残缺,也不能减少。增加或减少、残缺或美化,都违背了生命的自然法则,构成了对身体的伤害;而伤害身体,就是对生命之完整权的侵犯,不管是否体现本人的自主意志,因为它破坏了生命存在的自然法则。因而,器官移植,以及死后的人体捐献等行为,总是以侵犯生命、残缺生命为前提,哪怕是移植动物器官,同样是生命侵犯,并且还体现了生命的乱类。
其次,生命成为生命之完整性,并不以生命本身的长短来判定,也不以生活的幸福、快乐或苦难、痛苦为尺度,而是以经历本身为尺度:因上苍的缘故,不同生命有其不同的经历,不管这经历是轻松、快乐、幸福,还是苦难、绝望、痛苦,每个人都必须以自己的方式去经历他应该经历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每一件事情,只有这样,他才成为一个完整的人,走完完整的人生历程。所以,面对此,任何人都不能人为地以结束生命的方式去逃避必须经历的人生生活内容。所以,安乐死的伦理,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也不是一个人道的问题,而是一个人道与天道相吻合的问题,或者说是一个人的伦理准则与天地族人之自然法则相吻合的问题。
境遇性治疗的根本伦理问题 临床治疗,其目的是使人重新恢复健康。所以,临床治疗中的伦理问题,集中体现为如何使生命全面获得健康的问题。
在传统的临床治疗中,健康只相对身体而论。因而,治疗的经典意义,就是运用药物或其它医学技术使病人的身体恢复正常、并达到原初的强壮状态。其实,这种把人看成是一个纯粹生物体而进行生物疗法,并不完全符合人类的伦理要求,所以才有现代医学观念的改变,并产生生物-社会心理治疗模式,但这种治疗模式不过是对纯粹生物模式的一种补充性修正,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建康观念。
客观地讲,真正意义的健康,是身体、精神、心灵三者的动态协调,而使生命达到活泼刚健的创造状态。所以,“健康”之于人,即身体健康、精神健康、心灵健康的统称。临床治疗对病人的健康恢复,也就意味着使病人从身体、精神、心灵三个维度恢复原初的活泼刚健的创造状态。以此来看,临床治疗中的“治疗”,就不仅是药物或医学技术的运用,更重要的是包括情志的疏导、心灵的激活与纯化、精神的饱满与昂扬。中国古代临床医学中讲“三分思想,七分疾病”,并且针对此而提出“三分治疗,七分调养”的辩证施治方略,则体现了这样一种完整的、全面的健康生命伦理理念。
基于这样一种健康和治疗的伦理理念,必须在临床治疗中彻底改变对病人的看待,重新认识病人,这是治疗伦理的核心问题。
从生命伦理角度看,病人首先是一个人,病人的权利首先是他作为一个人的完整权利,所以,他首先应该享受作为一个人的完整权利。一个人的完整权利有很多内容,但在临床治疗中,最根本的权利,就是平等的生命存在、生存、行动权和平等的生命知情权。因为前者,要求在临床治疗中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人权歧视;由于后者,要求在临床治疗中不允许对病人有任何形式的病情隐瞒,除非病人自己以其自主意志表示他不愿知道或不想知道自己的真实病情,否则,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他的生命知情权。因为,人的生命的健康,最终是人的心灵、精神、情志的健康;并且,根据生命的自然法则,一个人的生命构成,就是他的全部经历,无论是好是坏,都是实现他自己生命完整性并磨炼他生命创造力的方式。因而,该人去经历的,必须要由他自己去完全经历,该由他去承受的,必须去承受,哪怕是再苦、再难,只有当他在心灵、情志、精神上经历了、承受了这种经历,他才可能真正战胜身体上的疾病。所以,从健康伦理角度讲,在临床治疗中对病人生命状态的隐瞒,本身就是促使病人软弱而不能全面恢复健康的一种堕落方式,所以,它是不道德的,也是违背人性的。
在临床治疗中,让每个病人充分享受生命知情权,这将要求临床治疗必须全面改变其医学观念,重建治疗模式。这种医学观念,就是身体、精神、心灵动态协调的健康观;这种治疗模式,即是身心并治的治疗模式,即临床治疗应以对病人进行心灵、精神、情志的治疗为根本,以药物和技术的治疗为展开为方式。因而,临床治疗对健康的追求,更多地体现了伦理道德的强大功能,换句话讲,伦理道德本身,将在这种身心并治的新型模式中成为治疗内容和治疗方法本身。
五、健康生态境遇中的个体生命伦理学探索
人的生命敞开进程要完全展开其创造自我和创造生命的本性,勇往直前、义无反顾,则必须有健康的生态境遇;人创造自我和创造生命的健康生态境遇,则需要从自然生态、社会生态、生物学生态三个面来建构。因而,当生命伦理学分别从这三个方面对人予以引导,则必将开创出一个使人勇往直前、义无反顾地展开创造的整体生态境遇。在这样的整体生态境遇中,每个个人都踏上生命创造的道路,完整存在、健康生存,幸福生活。因而,生命伦理学创构的综合维度,就是全面探索个体生命伦理学。
个体生命伦理学就是个体生命自我实现的伦理学。
个体生命自我实现有三个基本指标:一是生命存在的完整性;二是生命展开生存的真正健康:三是生命始终充满创造的激情与活力勇往直前,从不间断地创造自我和创造生命。
这里必要重新理解人的生命。概括地讲,人的完整生命构成有三:一,身体:这是生命的外形体;二,心灵:这是生命的内形体,它由自由意志、灵魂、生命激情三者构成;三,精神:这是身心一体的中介聚合体,它由意识、潜意识、无意识构成,人的文化经验知识、能力技巧,居于意识领域;超验性智慧、方法,居于潜意识领域;人的先验知识、智慧和方法,沉潜于无意识领域。在人的精神构成中,其无意识与心灵相邻,生命的整体创化力量和秩序力量沉潜于心灵世界之中,接受自由意志的导航和灵魂的统帅,并通过无意识而进入精神世界,引导人的生命行动。
由此来看,个体生命伦理学的根本问题,就是如何调节身体、心灵、精神三者的关系,使之成为完整、协调、自组织化的创造主体。心灵、精神、身体三者的自我协调生成为完整的生命整体,体现出两个方面的伦理取向:一是在微观层面,身体、心灵、精神三者的自我协调,体现为本我、自我、超我之间的动态合和一体;二是在宏观层面,身体、心灵、精神三者的自我协调生成,体现为看待生命、看待他人、看待自己的自我协调。客观地看,一个人要具有平等地善待生命和平等地善待他人,却需要一个自我主体性前提,这个自我主体性前提就是:平等地善待自己,把自己当人看并努力使自己成为完整的人,这是个体生命伦理学的最高个体原则:一个人在任何时候、任何环境下都要把自己当人看,真正确立以健康、完整、乐观的人性敞开为其最高价值,并使自己成为真正完整意义上的人作为人生追求的最高目标。
人要能平等地把自己当人看,并努力使自己成为完整的人,必须解决三个基本的伦理问题:
一是如何确立“人把自己当人看”的标准:人把自己当人看的标准设定,最终源于人类区别于其他生命的那种以自己为目的的能力,所以,人是以自己为标准的。其具体表述是:人是自己的目的,人就是目的;人是自己的价值形式,人的存在就是价值;人就是自己的意义,人的生存展开本身就构成人的意义的全部。
二是“人怎样才能使自己成为人”:它具体展开为四个方面,首先,人应该真诚地学会并努力建立起做人的价值意识与目的信念:每个人都应该是一个完整、独立的人,他诞生于自然世界而成为人,就获得了独立存在的最高价值和意义;每个人一旦作为人而生活在人群和社会中,他就成为社会得以产生、存在与繁荣的最实在的构成主体,因而他也就获得了最高的社会存在价值和意义。由此两个方面形成确立人的价值意识与目的信念的源泉――人是最有价值和意义的人,创造人生生存的独立价值与生活的人生意义,这是每个人努力使自己成为完整的人的心理前提、意志前提、人格前提、情感前提和认知前提。其次,人必须具备平等的人格和自尊精神。人作为自然生命,在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里是平等的,这种本体意义的平等决定了人与人之间永远是平等的,它构成了人人人格平等和自尊精神产生的本体论基石。其三,人必须学会向自己要自我实现的行动:自我实现是人的最高价值实现状态,是人使自己成为完美完整的人的最高状态。因为生命天生具有一种求生长,求成长、求高大与完美的本性:比如,树木为什么要那样竭尽全力地疯长?花为什么要那样竭其生命的全部而向世界开放自我?细想一想,其实它们都是为了实现自我。世界上的一切生命存在都是如此,人更是这样,追求自我生长、自我成长和自我高大与完美,不仅是人对生命存在之自然本性的释放,更是人的社会存在之文化本性要求使之然。其四,人必须需要一种不断实现自我、不断完整自我的内在推动力量。这种推动人不断实现自我、不断完整自我的内在力量,就是人的自我创造力和自我创生力,它来源于天赋,启动于勇往直前、义无反顾的自由创造本性和自我目的性激情。
三是“人如何践行自己的人生”:人践行自己的人生的根本方式就是追求过程而生生不息。因为人要平等地善待自己,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努力使自己成为人,这意味着努力使自己成为完整的人,是一个生生不息的人生过程,他伴随着人生的始终,从来没有停息的时候,如果有谁想通过一次努力或一段时间的努力就能做到使自己真正成为完整的人,这只能是一种天真,一种不想费力气的偷懒。努力使自己成为真正完整的人,需要一生的努力,一生的奋斗,一生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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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