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兴:制度创新的伦理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42 次 更新时间:2014-09-24 13:09

进入专题: 宪治   人权民主   自由精神   公私分明   权利博弈权力  

唐代兴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国家文明富强、人民生存幸福,有赖于优良制度。优良制度是以宪治、共同人性、人权民主、自由生存、权责对等、公私分明和权利博弈权力为基本构成内容的制度。因而,制度创新必以宪治为立足点,以明确契约、实行共和为精神土壤,以尊重共同人性,选择以人权民主为基本取向,以凡事讲求权责对等和公私分明为制度运行方式,以权利博弈权力为制度运作机制。

关键词:宪治 人权民主 自由精神 公私分明 权利博弈权力


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应围绕"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1](P32)而展开,其直接目的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创造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生活,创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风尚。要展开和实现这一切,则需要优良制度的保障。因而,创新和完善制度,成为当前建设和发展未来的基础战略。

1、制度的基本构成

"制度"内涵及意义指向   制度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对制度的优良坏予以伦理考辨,首先应该对制度本身有一个整体的把握,这需要从"制度"概念入手。

"制度"作为一个合成词,其中"制"有裁断、止、控制、规定、制订、法式、式样以及帝王的命令等含义,整合如上含义,所谓"制"者,乃人为制定而形成的普遍式样、法式,它是人们根据其具体情势所做出的具体判断与裁定,所以,"制"体现了某种特定方向的价值蕴含与期待。比较地看,"度"之本意即衡量某事、某物的标准,它的内在规定是限度、规范、界线,引伸为法度、量器,计量事物的单位。所以,"度"既有空间(即"量")的规定性,也有时间(即"质")的规定性,它是量与质的统一。如果超过了这个质量统一的标准,就是逾越,在这种情况下,"度"本身就失去了作用。因而,"度"有其内外之分:在其度内,是为合理;逾其度外,即为不合理。将"制"与"度"整合成"制度",其意指一种普遍的社会生存式样、法式,它构成了人们生存活动必须遵守的共同标准、准则。

制度作为一种生存的普遍式样、法式,其本质规定是限度、界线、规范,它展开两个方面的意义指向:第一,制度具有空间包容性。制度的空间包容性决定制度的有限性,一种制度自有其边限域度,在其域内,它作为一种普遍的生存式样、法式,就发挥功能;在其域外,它虽然存在,但却丧失其效力功能。所以,制度的空间包容性具体表征为制度的域度性,它最终由人们对其生存境遇进行判断和裁定所赋予的价值蕴含与期待来决定。第二,制度具有时间的伸缩性。制度的时间伸缩性既体现出制度的历史张力向度,也呈现出制度本身的限度性。从根本上讲,制度的空间包容性必以时间为保证。制度必须要进入时间领域,即方向性地展开时间和创造时间。制度的历史张力向度和时间限度性,是由制度所负载的价值蕴含与期待来决定:制度蕴含的价值朝向和期待所体现出来的普遍性程度越高,其时间张力就越强,其伸缩力度就越大,反之,则越弱。

制度的构成要素   制度之所以具有空间包容性和时间伸缩性,均因为制度的自身构成。制度的自身构成敞开为抽象与具体两维度。在宏观的抽象层面,制度是由文化取向、政体、政制、宪法、法律五大要素构成。文化取向既是制度构成的实际土壤,也是其制度构成的价值定位。政体乃制度的宏观式样,它对制度构成的核心内容予以性质定位,并由其性质定位而使它自身获得具体形态,即政制。

在政体定位与规范下的政制,其基本构成要素有三:一是社会主要制度;二是社会基本结构;三是社会安排方式。社会主要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财产制度、劳动分配制度、家庭婚姻制度、教育制度、社会福利救济制度等。社会基本结构的形态构成包括国家权力结构、社会关系结构、社会经济结构、社会生产力结构和社会教育结构等;社会基本结构的实质构成即权力结构和权利结构。社会安排方式就是调节,调节的具体形式有四,即政策调节、法律调节、制度调节和社会基本结构调节,而政策却是社会安排的基本方式。

对政体、政制予以静态的边界定型和边界规训的是宪法。宪法发挥其自身功能的操作体系,就是法律体系,它由实体法和程度法两大体系构成。


           →安排方式→政策 ――――――――制―度―的―选―择―――


                        →国家权力配置结构                           创

       →政制→ 基本结构→                                             ∣

                        公民权利分配结构                            制

                       →劳动·分配制度             →社会教育制度  ∣    

             主要制度→  立法·司法制度 →财产制度→  家庭婚姻制度  或←宪法→法律体系

                          政治·经济制度←             社会福利制度  ∣

 制度→          →宏观式样→政制安排框架                              重

        政 体→                                                      ∣

                 性质定位→权利·权力定位                            构

                  →价值取向 ―――――――――

        文化取向→  生成土壤                   ←伦理导向 ←―――――

                   人·国家·自然之关联定位←―

             

2、制度创新的基本考量  

制度是一个动态生成的开放性体系。制度的优良坏优劣,当然在于运作,但根本却是创新设计。创新设计优良的制度体系时所需要考量的根本问题,就是权力如何有规训的问题。因为只有严格规训的权力,才可真正发挥出限制与保障这两个基本功能。所以,创新设计优良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使权力有规训。[2](P152)一般地讲,有规训的权力,只能是以权利为边界的权力;但却只有那种可以团结起来反对专制利益和暴政统治的权利,才可构成权力的边界。因而,一种制度要成为优良的制度,就是在其创新设计时充分考虑让权利在事实上构成权力的边界,并能够蕴含无限的张力使权利团结起来发挥反对专制利益和暴政统治的功能。但创新设计这种优良制度的下手功夫,只能是明确确立宪治。

所谓宪治,就是通过以宪法为基础而建立特定价值坐标的治政理念,并以这种治政理念为原则建立起国家的政治治理实体与方略。由此可以看出,宪治的最初形态是宪治理念,即有关于治理政治和治理国家的基本理念。但宪治理念的形成,必须要经过立宪才可获得其敞显自身的道路和标志自身的物化形态与内在规定。宪治理念的物化形态即是宪法,这是宪治之治政理念的整体框架;宪治理念的内在规定即是某种特定的价值坐标,这是宪治之治政理念的生命本质。以特定价值坐标为精神指向、以宪法为整体框架的治政理念,必须达向对治理实体和治理方略的生成,其完整的宪治构设才算完成。宪治建设的实质性步骤,就是创建治政实体和制定治政方略。这个治政实体即是政体和政府;这个治政方略即是协调人权、权利和权力关系的制衡机制和调节程序。  

 

         →制定治政方略:规范与程序

                                                              →保障

                创建治政实体:政体·政府                  →人权→        相对生命

宪治(确立)→                                →立宪治理→         限制→  

             立宪:宪法与价值坐标构建                   权力→         相对人

                                                                分配

             宪治理念:伦理理想和精神生成←

                         

3、制度创新的精神土壤

创新制度,必以宪治为核心要务。这是因为制度实践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宪治才是能够充分发挥其限制权力、解决问题、培养公民性格等功能的优良政体。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寡头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都会导致独裁和专制,而民主政体往往因其不平等仇视和极端平等冲动而成为腐化自身的温床。[3](P135)寡头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之所以不能造就优良制度,是因为它为少数人的暴政提供了土壤;与此相反,民主政体却为多数人暴政提供了土壤。所以,惟一能够造就出优良制度的政体,只有宪治。

宪治之所以能够推动制度创新,是因为宪治内蕴造就优良制度的政体原则和政体精神。在宪治里,这造就制度使不断地呈现和保持优良制度的政体原则,就是让政府和权力者守法的原则。能够让政府和权力者守法的原则,就是公民的不服从原则,即当政府和权力者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或当政府和权力者超越权力限度而违法时,公民有不服从和反叛政府与权力者的正当权利。这一宪治原则也可以看成是制度的自我完善原则,即当政府或权力者超越权力的限度而行违法之事,或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时,说明制度本身存在某些方面的漏洞,而不服从原则却以不服从或反叛的方式,促进制度的自我修缮与改进。同时,不服从之宪治原则,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平等竞技和优胜劣汰原则,它主要体现在通过政党对执政权的竞技,既促进制度的修缮,更促进政党以及从政人员的优胜劣汰。

让政府和权力者守法的政政体原则生成的精神土壤,就是契约和共同。概括地讲,宪治的社会本质是契约,即人与神、人与人、人与政府以及政府与政党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约定关系;但宪治的国家本质却是共和。所以,宪治精神即是共和精神和契约精神。相对而论,共和精神是宪治的国家精神,它首先体现在共和政体上,并具体落实在宪法里,最后构成法治的最高规范;契约精神却是对共和精神的具体化,它构成宪治国家的人本精神,这种精神的最终来源是自然宇宙、生命世界、国家、人、生命之间存在的原始关联性,它表述为共在互存和共生互生。这种以共和和契约为本质规定的人本精神,具体展开为平等精神、自由精神、民主精神、公正精神。

宪治所蕴含的共和精神,使共同体成员获得了内聚力和向心力;宪治所张扬的契约精神,使共同体产生了秩序。宪治之所以成为最优秀的政体形态,并能够造就出优良制度来,是因为宪治要求国家共同体中任何的个人、组织形态和权力机构,都必须以契约为秩序规范,而不能任意胡为;并且,由于共和精神和契约精神,共同体成员都必须担当责任,都必须以责任为权力或权利的边界,否则,就是违反契约,违背共和,就是消解宪治之行为。[4](P76)

4、制度创新的人性基石

创新制度必须以人为起点并以人为目的。而人始终是个体化的。作为个体的人,其生命一旦诞生,就必须要活,为活而生,则需要资源来滋养,然而其滋养生命的资源永无现成,需要劳作与付出方能获得,这使因生而活并为活而谋生的人,必须自私,必须自利并且也必须利他。所以,自私是人性本质,其生己、利己、爱己,是其自私之人性本质的目的性敞开方向;生他、利他、爱他,是其自私之人性本质的手段性敞开方向。人作为个体,其生命来源于他者,其生存需要他者。由于前一个因素,每个人都剪不断血缘,并关联起性爱;因为后者,为了生存和谋求更优良的生存,他必须走向他人、走进群体、组建社会,所以,求群、适群、合群,构成了人在走向他者的过程中的人性敞开方式。由此,完整的人性内涵构成了如下的人性方阵:

上图所展示的人性方阵蕴含了人性对人的全部解释依据于其中。并且,人性方阵还蕴含了人生展开的多元朝向。正是这一多元的人性朝向,才使人性本身遭遇人生之道德和政治并从而使制度获得了善恶的内在规定性。首先,人性是人以自身之力勇往直前、义无反顾的生生不息的生命朝向,这一生生不息的生命朝向决定了人为其生必须利,并因为利而必然爱。其次,利欲是人性的本原,人性的肆意张狂或困顿萎缩,都从利欲出:前者是利欲膨胀之展布,后者乃利欲遭受压抑之体现。其三,人是以人性为依据而成为人的,这一存在事实决定了因为人并围绕人而生成和展开的制度,必须以人性为依据为基石。

以人性为依据和基石而构建制度有两种方式,即把人性假想为善或恶的制度构建方式。

以人性本善为依据来进行制度创新的设计,只能创新设计出恶劣的制度,因为当我们想象人性本善时,事实上是在放大了人的自律力量,因而,在进行制度创新设计时就不会把权力的限度和权利的保障作为核心问题来考量,这样一来必然形成制度对权力的疏漏和制度对权利的淡漠。这样创新设计出来的制度一旦置于实践操作的大地上,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权利遭受权力的侵犯则成为常态。所以,以人性本善为依据而创新设计出来的制度,它的第一块基石恰恰是权力至上,而非普遍而共同的人性。

反之,以人性本恶为依据来进行制度创新设计,必然会创新出优良制度。人性本无善恶倾向,只有当人的存在向生存领域敞开的行动进程中带出人性而获得利害指涉性时,人性才获得了善恶倾向。将人性想象为恶,这不是说人性本身是恶的,而是说人性获得生存敞开时一旦与利害相交,就会出现恶的可能性倾向。所以,在进行制度创新设计时,假定人性的生存敞开为恶,实际上是在假定每个人在利益面前、尤其是在权力面前都可能"是一个恶棍",这就使制度创新设计必须将权力和权利作为核心问题来予以考量,并将权力限度和权利保障作为制度创新设计的起点和最终归宿,这恰恰是使制度的运作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力监约与权利保障的有机统一。

5、人权民主的基本取向

生利爱之人性的生存论敞开,就是人的生命权、利益权、爱恨权等人权的生存论敞开。所以,以普遍而共同的人性基石上,所伫立的是人权。

人权生成民主,并且由人权所生成出来的民主,才是优良制度所需要的民主。反之,非人权化的民主,恰恰是坏制度所宣扬的作为谎言道具的民主。[5](P53)民主不是人民当家作主,因为"人民"是个抽象的类概念,这个抽象的类概念原本是一个空壳,"人民当家作主"的口号在事实上取消了人之个体,所以真实的民主是指人人成为自己的主人,人人成为自己生存的目的,人人有权自由地生存和谋求发展,民主制度就是为每个人提供这样一种保障机制,"我们可以说,民主制度是为保障基本人权而存在的制度。离开了基本人权这一基石,民主将无安顿处,而成为毫无意义和内容的空壳。"[5](P53)以此来审视实际的政治运作史,就会发现有两种民主,即人权主义的民主和权力主义的民主,前一种民主制度保障人权不遭受来自任何方面的侵犯,后一种民主制度保障权力不受阻碍,即任何权力可以在任何时候任意地侵犯人权。在其价值取向上,人权主义民主制度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民主制度,这种民主制度存在和运行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人平等的权利不遭受任何形式的侵犯,为此,个人本位的民主制度强调权利高于一切,并且权利成为绝对尺度,这种民主制度实施与运作的根本任务就是限制和监约权力,并以此而全面保障权利。与此相反,权力主义的民主制度是社会本位、政府本位、官本位的,它在本质上追求和维护权力本位。以权力为本位的民主制度,其存在和运行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权力畅通无阻。因而,权力本位的民主制度强调权力高于一切,并且主张权力才是一切,权力构成了绝对尺度,这种性质的民主制度实施的根本任务,就是限制、压制或取消权利,因而,在这种权力本位的民主制度面前,人的基本权利,哪怕就是已有的宪法赋予给公民的权利,比如自由权、生命权、生存保障权等等都将遭受剥夺。

由此不难看出,挂上"民主"招牌但在实际上权力无限度的制度,才是人类政治史上最坏的制度。只有以个人为本位的民主制度,才是优良制度。因为个人本位就是权利本位,更因为以个人为本位的制度,才是以权利监约权力和以权利限度权力的制度,并且只有以个人为本位的民主制度,才为权力打造出了笼子,使权力在权利的笼子中行使应当行使的权力。

6、群己权界的自由精神

人权既是天赋的,也是平等的,"这是一切真理中最伟大的真理,而发扬这个真理是具有最高的利益的。"[6](PP142-143)天赋的平等人权即是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自主权、存在保障权和生存幸福权。在这一天赋人权结构中,自由是其灵魂。因为,没有自由,就没有平等;没有自由,也没有个性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即没有幸福可言,也没有幸福可求。没有自由,人只能成为一个活物,一个工具;没有自由,就没有实质上的人权。因为在没有自由的制度下,一切所谓的权利都由权力者恩赐,即权力者给予你权利,你就有权力;权力者不给予你权利,你什么权利也没有,哪怕是"食、色之性"的生物性权利,都会遭到权力者的剥夺,20世纪50-70年代的中国大陆,恋爱、婚姻都必须经过组织、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否则,就是犯禁或有罪。在没有自由的制度社会里,人因为没有自由,所以也就没有捍卫权利的权利。专制主义、暴政统治的最优良方式,就是全面消灭人的自由,并通过全面消灭人的自由来实现对人的所有人权的剥夺。概括地讲,坏制度就是剥夺人之自由的制度;相反,真正的优良制度是张扬自由主义精神的制度。自由主义精神,是最根本的人权精神,也是最根本的人性精神,它是普遍的人性精神和人权精神的整合呈现。

"自由主义"这个概念,至今仍然让国人听后噤若寒蝉。因为我们长期生活在没有自由意识、没有自由要求、没有自由探讨的环境里,人们把自由和自由主义视为洪水猛兽。其实,真正的洪水猛兽是权力主义,因为权力主义是一种野蛮主义、残暴主义和非人性主义、非理性主义,与此相反,真正的自由主义是一种人性主义,更是一种理性主义。胡适在论自由主义时,他指出自由主义包括四层含义:自由、民主、容忍、和平渐进的改革,即只有同时具有自由、民主、容忍和和平渐进的改革,才是真正的自由主义。其实,完整的自由主义,除了自由、民主、容忍、和平渐进的改革等语义内容外,还应该包括权责对等和公私分明。

自由是天赋人权,但这种天赋人权要成为真实的生存权利,则需要后天的努力。因为人都是个体生命,每个个体生命都有以其自身之力而勇往直前、义无反顾的生生朝向,这种生生不息的生命朝向所蕴含的实质内容就是自由的种子(或潜能),而以其自身之力而勇往直前、义无反顾的生生不息的生命朝向落实为现实的行动,这就是对自由的追求及其实现。卢梭讲"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7](P4)所揭示的就是自由从天赋达向生存实践途中所出现的困境。因为天赋的自由潜能达向生存行动之域,所必须面对如何处理己与人、己与群的关系问题。严复先生在其译著《群己权界》之"译凡例"中指出,"夫人而自由,固不必须以为恶,即欲为善,亦须自由。其字义训,本为最宽,自由者凡所欲为,理无不可,此如有人独居世外,其自由界域,岂有限制?为善为恶,一切皆自本身起义,谁复禁之!但自入群而后,我自由者人亦自由,使无限制约束,便入强权世界,而相冲突。故曰人得自由,而必以他人之自由为界。"[8](P2)自由是人人之本性渴望,亦是人人之本性冲动,但在生存现实中,人人之自由的界限处,恰恰是对方之自由,所以,自由的本质恰恰是己与人、己与群的相互界限。严复先生将约翰·穆勒所讲的这一相互自由的界限,用"群己权界"这个概念来表述,可谓把握了"自由"之神韵,突显出了"自由"之灵魂。群己权界之自由表现在实际的生活过程中,即是"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3](P183)

以群己权界为本质规定的自由,它的社会化表达就是民主。从根本上讲,民主是自由主义的生活方式。[9](PP682-683)以自由为本质规定的自由主义,是一种生存精神,而民主却是一种制度。只有民主制度获得了自由主义的精神导向时,它才是真实的人权民主制度;惟有当以自由为本质规定的自由主义精神获得民主制度的保障,并以民主为敞开方式时,它才是群己权界的自由主义,而不是惟我独裁的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精神与民主制度的融合,既需要一种粘合剂,更需要一种凝聚力和修复力,这就是容忍。容忍是既是自由主义严于律己、宽厚待人的处世态度,也是人权民主制度的生活原则,更是使自由主义和人权民主二者达向生命一体的思想信仰:"容忍是一切自由的根本;没有容忍,就没有自由。"[5](P146)因为自由既可能导向人人平等的人权民主,也可能导向惟我独尊的霸道与专制。容忍却成为使自由之欲达向人权民主之境的内在约束力量和自我规训力量。这种内在约束力量和自我规训力量的形成,是相当困难的,因为人性的本质是自私,人性的原初冲动是自利,所以人要求别人容易,要求自己很难,容忍也是如此:"同样是容忍,要求别人对自己容忍易,要求自己对别人容忍却难。同样是容忍,无权无势的人易,有权有势的人难。容忍,是属于自我训练(self-discipline)一类的行为。当无权无势的人面对权势时,他受到种种限制和压力,这种种限制和压力使得他不能不调整自己的言论或行为之角度以适应求存,或达到某一目标。所以,无权无势的人较易对人容忍。[5](P145)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都是缺乏容忍所致。因为缺乏容忍的社会,是自以为是、唯我独尊、独断专行的社会;更因为缺乏容忍的社会,是一个非此即彼、有我无你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是从根本上缺乏一种容忍的社会机制和社会制度。所以,要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必须创建以宪治为构架、以人性、人权、自由主义精神为奠基的,且具有巨大包容性和消解力去包容和消解一切为小团体、小集团利益而争斗的优良制度,因为这样的优良制度才能培养容忍的社会心理和认知平台。

7、权责对等与公私分明

从根本上讲,创新制度必以普遍的人性为奠基,人性必以天赋人权为表达式,天赋人权必以自由为灵魂;而自由要求民主,民主要求容忍,容忍要求权责对等,权责对等要求公私分明。

权责对等与公私分明,既是自由主义的构成内涵,也是自由主义的展开方式。那种认为自由就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只是一个人世界中的自由;自由主义所讲的自由,是指个人进入社会之后应该怎样存在、如何生存、怎样行动、如何生活的问题。以群为参照而对任何个体来讲,自由的存在本质是利益,自由的生存本质是权利,自由的实践本质是责任,自由的行动本质是权利与责任的对等。[10](P233)

从根本上讲,责任的有无最终是一个制度问题,只有当制度本身违背了自由原理,放弃了责任要求时,生活在这种制度中的个人或群体、组织或机构甚至包括政府才表现出对责任的放逐。所以,衡量制度优良坏的最直观的方法,就是看社会权责状况:个人、群体、组织、机构尤其是政府的责任能力强,这一定是优良制度使之如此;反之,其制度一定出了问题。

责任是自由的本质规定。因为自由而担当责任,落到实处就是公私分明。公私分明,就是公是公,私是私,公私两域,必须有其明确的界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模糊这一界限。

公私分明之于个人既是一种能力,也是一道德。但公私分明更是一种社会能力、社会道德,这种社会能力和道德表述为人人自由且人人责任的能力和道德,具体地讲,就是权利与责任对等的能力和道德。更重要的是,公私分明还是根本的权利维护和权力监约方式,即只有在权力得到全面监约和权利得到完全维护的前提下,公私分明的社会风气才可真正形成。所以,公私分明的能力与道德最终都源于制度,源于制度对个人和社会的引导、规训与塑造。如果制度本身就缺乏公私分明的内在精神规范、原则要求和行动界域的严格规定,是根本不可能有社会或个人的公私分明能力和道德的形成。所以,优良制度造就社会公私分明,并塑造人人公私分明;相反,坏制度始终在诱导个人、群体、组织、机构甚至政府本身模糊公私分明,使整个社会、所有行为公私不明。这种模糊公私、使公私不分的制度取向,最终造就了整个社会的潜规则化。这种潜规则化是以权力为启动力,以剥夺公民的平等权利和合法应得利益为实质体现,以对社会财富的蚕食、掠夺、瓜分为目标指向,以系统化运作为展开形态。这种潜规则系统是由金钱、权力、血缘宗法、党派、战友、老乡、同学、师承等因素交织构成,它的运作遵循两个原则,即公事私办原则和私事公办原则。公事私办原则展开为:凡公事都可以私办;并且,许多实质性的公事,往往只有采取私办的方式,走私办的路径,才会办得顺利,办得迅速,办得成功。私事公办原则展开为:权力者以及越来越多的握有巨额财富的人,他们的私事往往都可以通过公办的方式来解决,即利用公家资源、公家财力和物力甚至人力来办私事。私事公办更是一种社会风尚,因为在公私不分的制度环境里,人们往往把运用公家资源、条件来为权力者和资本拥有者办理私事,看成是一种荣誉,一种晋升或捞取优良处的难得机会或恩庞;权力者本人利用公共职务或职业之便而进行私事公办,更被人们看成是一种向世人张扬和炫耀的独特身份、地位、资本。

8、权利博弈权力

责任源自由,而公私分明源于权利对权力的博弈。这种博弈都赖于制度的创新设计与运行。优良制度不仅创新设计出自由对责任的回归机制,而且还创新设计出必须通过权利博弈权力达而开辟公私分明的社会途径与方法。

为什么公私分明的个人作为和社会风尚,却需要权利博弈权力的制度机制与方法呢?这有两个理由:首先从来源方面讲,权利是权力的母体,权力源于权利,权力的产生与存在价值,就是为了更优良地实现权利,更大程度地保障权利和维护权利。其次从性质类型角度看,权利是自然权利,它属于个体,它在权力面前表现为绝对的弱小;权力却是个体权利按照意愿的方式的汇聚,并以国家机器以及其它公共机构为载体,它属于公权。从生存论角度看,权利优先于权力,但权力却优越于权利,即它比权利更发达、更成熟,相对权利而论,权力表现出绝对的强势,因为它与国家机器、公共技术、社会财富等联系在一起,所以它是一种绝对权力。

公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力,既可有限度,也可无限度。这主要取决于制度创新设计时对它是否进行严格的规训。权力在其本性上是倾向于不受限制、不受阻碍,因为必须要通过人对它的使用时才能成为真实的权力,而使用权力的人们都是利欲化的人,所以,人的利欲本能和财富渴望推动权力有滑向不受限制和阻碍的方向展开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的国家,在性质上,并不是自由的国家。政治自由只在宽和的政府里存在。不过它并不是经常存在于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它只在那样的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P183-184)要从根本上杜绝公权被滥用的情况发生,制度创新设计时必须构建限度和监约权力的机制,这种限度和监约权力的制度机制可以具体化为两个方面:一是权力约束权力;二是权利监约权力。

权力约束权力,就是利用公权来制约公权。其经典表述就是分权。因而,优良制度必须建立起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制度机制。这一分权制度机制的古典形态,就是三权分立的宪治制度,即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的分立与制衡,因为没有独立的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是根本不可能使任何公权在行使时受到制约和阻碍,一种不受制约和阻碍的公权,就是一种罪恶的权力,"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3](P184)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机制,更应该根据人类存在发展的境遇要求而有其当代构建,这就是应该探索创新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政党权、舆论权和知识话语权"六权制衡"的制度机制。[11](PP213-217)

创新六权制衡的权力制度,不仅要创新权力约束权力的社会机制,而且更要创新权利监约权力的社会机制。从根本上讲,权力约束权力的最终保障不是权力,而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约。只有当权利真正具有监约权力的能力并事实上发挥出权利监约权力的功能时,权利对权力的博弈才真正形成,权力才可真正实现对权力的约束,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才真正运转。

权利博弈权力的制度机制,应从两个方面来建立,一是社会舆论权为公民所掌握,新闻媒体成为公民权利博弈权力的必须武器,因而,它应该成为自由公民的自由权利。二是知识话语权为知识分子所掌握,并使其成为监约国家权力(即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司法权力)运行的社会化精英力量。

权力制约权力和权利博弈权力的优良制度的运行,还需要创新完善其保障的制度机制,它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完善"一切断于一法"的法治制度,其具体表述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党,法治官吏,法治公民。二是完善性存在、自由生存和生活幸福的宪治宪法,全面确立宪治宪法的最高权威,明确宪治宪法是国家的最高准则,以此为基准,建立起具有严谨逻辑自洽力和完备性的法律体系。并且在这个前提下,创新设计法治制度必须建立起如下运作机制:第一,宪法高于法律(即实体法和程序法)并统帅法律;第二,法律高于各单项法令、地方性方规并统帅各单项法令和地方性法规;第三,所有的政策都必须符合法律和宪法,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下行使。三是完善独立的司法制度及其健康运行机制,使所创新设计的优良制度得以畅通实施、并在实施中真正成为优良制度的护卫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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