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兴:生命伦理学:通往未来的桥梁(中)——生命伦理构建的立法原理和实践原则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99 次 更新时间:2008-06-13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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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兴 (进入专栏)  

【内容摘要】 生命存在的本质即是创造,生命创造生命和生命创造自我之目的,是追求其存在的完整和生存的健康。生命为实现此双重目的,必须拥有其内在主体性和生命的知情权,必须以其自由为生命创造生命和生命创造自我的最高立法原理。根据此一立法原理,生命的存在展开,既要遵循自我创生原则;又必须以平等为平台,遵循互不伤害,相互尊重、相互完整的生他原则。

【关键词】 生命主体性 生命知情权 自由原理 自我创生 生命实践原则

“每一件事物在全部时间内都存在于所有的地方。因为每一个位置在所有其他位置中都有自己的位态。因此,每一个时-空的基点都反映了整个世界。”

――怀特海《科学与近代世界》

生命哲学家狄尔泰在临逝世前,胡果.憑.霍夫曼斯泰尔拜访了他。后来,霍夫曼斯泰尔在回忆中,描述了他面对狄尔泰的目光的那种特殊的感觉印象,说狄尔泰的目光把“世界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是每个生命的魔鬼般的力量,另一部分是精神形式的神圣的、持久的力量。”[1](P92)狄尔泰对世界的基本看待,正是生命伦理学所必须面对的两个方面:首先,生命伦理学必须面对生命那魔鬼般的力量,生命的这种力量,最终来源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之整体创化力量的灌注,这是生命伦理学必须了解的,并且唯有通过这种深刻维度的了解,才可能真正找到创构生命伦理学的坚实起点。其次,生命伦理学必须通过对生命的神圣拷问而创构起生命的伦理精神形式,从而为人的完整存在和健康生存提供一种持久不衰的道德力量。如果上篇所探讨的重心是前者,那么,此篇却试图以后者为考察主题。

一、生命伦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

柏格森在《形而上学入门》中指出:哲学就是改变我们思维的习惯方向。生命伦理学作为哲学走向实践的普遍方式,它的基本功能仍在于此。因而,改变我们思维的习惯方向,成为生命伦理学创构的起步性工作。

生命的创造•完整•健康  生命伦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生命本身的问题。生命本身的根本问题,是生命的创造、完整和健康问题,而这些恰恰是生命本身所拥有的。

我们认为,对于一个有意识的生命来说,存在在于变化,变化在于成熟,成熟在于不断地自我创造。

对于我们的生命瞬间来说,也是如此,因为我们是其创造者。我们的生命的每一个瞬间都是一种创造。正如画家的天才在他们创造的作品的影响下形成,改变或变化,同样,我们的每一种状态在其出现在我们身上的时候,也改变我们本身,它是我们刚刚形成的新形式。因此,有理由说,我们的所作所为取决于我们之所是,但是,还应该补充说,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就是我们的所的作所为,我们在连续地创造我们自己。[2](P13、12)

生命存在的本质即是创造;生命存在完整和生存健康,就是创造的展开。这是生命伦理学的基石,也是生命伦理学的目标。生命伦理学创构所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如何引导世界上的一切生命,遵循自身的生命本质,启动自身的生命动力,去创造自我生命;并通过创造生命的行动本身,使自己与他者共同达向完整存在和健康生存。

生命伦理学要担当此一根本任务,则必须了解生命,把握生命创造力的源泉:生命之所以拥有创造的本质,是在于生命本身就是创造的行动;生命之所以拥有创造的力量,是在于生命本身就蕴含了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整体创化力量。因而,生命的创造本质,就是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生命本质,生命创造力量的发挥,其实就是生命与自然宇宙、生命与生命世界、生命与所有其他个体生命之间的创造力量的相互激活、相互发挥。所以,生命创造的存在本质,就是个体生命与其它所有生命的共在与互存;生命创造的生存本质,就是个体生命与其他所有生命的共生与互生。生命伦理学所首先需要创构的,就是这种生命与生命的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的整体创造论思想和精神。

只有当真正确立起这样一种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的生命创造论思想和精神,才可能引导生命朝着存在完整和生存健康的方向,勇往直前、义无反顾。因为从根本上讲,生命的完整性存在与健康生存,都必须以创造为动力,以生命与生命之间的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为其创造的展开方式。没有创造的生命,停止创造的生命,只能是残缺的生命,并且只能是缺少生意、丧失勇往直前、义无反顾之精神冲动和创造激情的生命,这种生命的存在,永不可完整,也永不可健康。

生命以其自身为动力的创造行动展开对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的追求,展示了生命本身既是野性的、狂暴的,又是理性的、自我约束的。这表明,生命的创造本性激发生命可能以野性狂暴的方式勇往直前、义无反顾;但生命本能地追求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冲动,却又自我引导生命朝着理性约束的方向勇往直前、义无反顾。此二者完整地展示出生命谋求完整存在和健康生存的根本伦理诉求:这一根本的伦理诉求规范着生命展开其生存的创造行动,不仅为自己,也要为他者。因而,生命的真正完整与健康,恰恰是与他者(包括个体生命和整体生命)的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

生命的主体性  创造,是生命的动力;完整存在和健康生存,是生命的目的;将此二者联系聚合起来而展开创造行动的,恰恰是生命的主体性品质与力量。

主体性的问题,一直以来只是一个人的生存问题。这在于人类因其创造了文明,而自视高傲地居于这个世界中的众物之上,自命为万物之灵,并武断地取消了世界生命的主体性地位及其权利资格。虽然如此,“生命乃主体”这一客观存在事实却不容抹杀:一切生命都拥有其主体地位并享有主体资格与权利。因为所谓“主体”,就是自己确定自己的(存在、生存、行动)方式,并且自己按照自己的方式而存在,而生存,而行动的存在者。以此观之,人是按照人的方式而存在、生存、行动;猪是按照猪本身的方式而存在、生存、行动;河流与山峦、花草与树林、太阳与月亮、蓝天与白云,等等,它们都各自按照自己的方式而存在、生存、行动,绝对互混的现象。所以,在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里,一切生命形式,都是自己主持自己、自己主宰自己、自己展开自己,并以此而是自己的存在主体、生存主体、行动主体。人类的虚妄、人的虚妄,就在于硬性的取消其他生命的主体地位、主体资格和主体权利,然后把人的主体意志强加在他们身上。比如鸡、鸭、牛、马、猫、狗等等,本来是野性动物,应该生活在旷野之中,但人却按照自己的主体意志,强行进行驯养,使之改变其许多本性而成为家禽。再比如,江河滚滚而下,这就是它的存在、生存、行动方式,但人却以其强力意志,来筑垻修堤,蓄水发电,使江河之水丧失其自我主体的本性与能力。

以此观之,生命的主体性问题,其实就是生命的存在地位、生存资格与行动权利的整体表述。生命的存在地位、生存资格与行动权利,规定了一类生命与另一类生命,或一个生命与另一个生命之间的独立性、界限性,这就是人要像人,猪要像猪,狗要像狗,虫要像虫,而决不能虫不是虫或人不是人。

生命主体性的内在规定,却是生命的自主性。生命的自主性,是生命对自身的根本规定,它是生命按照自己的本性而展开自己,而创造自己,而勇往直前、义无反顾;生命的自身本性就是亲生命性,就是因其亲生命性而利己与利他,而展开为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所以,生命的自主性展开,必须实现其亲生命性,必须张扬其存在的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这就是人类伦理传统中的利己与利他、或者说道义论与功利论必须达向真正统一的根本价值尺度。生命伦理学必须弘扬与放大这一价值尺度,因为,“尽管自主性是重要的,在生命伦理学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但它必须在社会以及我可能具有的其他道德责任背景下来理解。”[3](P56)

生命的知情权  这里的“生命知情权”只是相对人而论。因为,在生命世界里,所有的生命都有生命意识,但只有人才拥有对生命意识的意识,即“知”生命的能力;并且,在生命世界里,所有的生命都具有亲生命的天赋能力,只有人才拥有有目的地运用亲生命的天赋能力。因而,其他生命的亲生命行为,都是本能性的,是合目的性的;而人的亲生命行为,却更多地展开为生命的自觉,是目的性的。由此两个方面,在生命世界里,只有人才拥有生命的知情权。

生命知情权,是天赋人的文明权利,它是完整存在和健康生存的人的基本能力。所以,生命知情权,是人的存在的基本人权,也是人的生存的基本权利。对任何人来讲,其生命知情权的获得,是他透视生命和理解生命、尊重生命和珍爱生命、善待同类与异族的基本前提。

生命知情权,首先是生命的起源权。拥有生命的知情权,就意味着必须对生命的起源有真正的了解:在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里,万物同源。人类生命与动物生命,动物生命与植物生命,在其最终起源上,都来源于共同祖先:在整个生命世界里,生命与生命之间,永远存在血缘关联。

生命知情权,也是生命的生死权。拥有生命的知情权,意味着必须对生命的生死权有完全的认知:在生命世界里,一切生命的诞生,都得之于天,受之于地,承之族类,形之于父母,即浩瀚天宇的灵光、广袤大地的神意,族类血脉涌动的生意,还有物种生命所播散出来的气与势,此四者聚合灌注,使每个个体生命获得了内在的力量。每一个生命的地位、资格与权利,都是天地族人(或物种)的整合赋予,所以任何外在的力量,都无权利来任意地取消生命本身。我们的生死权并不掌握在我们手里,我们的手中也没有掌握有其他生命之生死的权利。因为生命是天地族人(或物种)所赋予的(简称为上苍赋予),因而,决定生命生死的权利只能在上苍手中。一切通过企图通过人力方式来改变生命的结构,改变生命的命运,改变生命继续向前的方式――的行为,都是违背生命本性的,都是违背生命伦理的,比如人工授精、体外受孕,或者改变人体基因,或实施安乐死等做法,就是如此。

生命知情权的本质内容,是生命的平等权。拥有生命知情权,则意味着对生命平等权的真正维护,人与人之间,在事功的层面上,可能会不平等,但在生命层面上则必须平等。正是这种必须的平等,才使人拥有做人的平等尊严、生存的平等起点,生活的平等机会。不仅是人,动物和植物也是平等的:人有权活下去,有权完整、健康的活下去;其他生命,比如说动物、植物,也有权活下去,也有权完整、健康的活下去。人不能为了自己活下去,或为了自己活得舒适和安逸、高级和享乐,就可以任意地蔑视、践踏、杀戮其他的生命。在这个生命世界里,应该共同遵循一个生存原则,那就是不得已原则:只有当不得已时,才侵犯生命,才伤害生命,并要尽可能地把这种侵犯和伤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同时还要想方设法对其受伤害者进行补偿。路边的一株草,也许最不起眼,但除非不得已,你不能任意地伤害它或杀戮它。花园里的花草,人其实没有任何理由按照自己的那种整齐划一的所谓审美意愿而进行修剪枝节或花朵,因为这种修剪行为就是无故的生命伤害行为。

总之,人学会懂得和运用生命知情权,这是获得生命伦理意识、思想、精神的必须,也是人真正学会亲生命――即平等地尊重生命、关怀生命、维护生命完整性的起码道德体现。因为,在生命世界里,一切生命的创造本性能否得到完全自由的发挥,一切生命能否获得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的存在现实,最终取决于人能否真正愿意去拥有、维护生命的知情权。

二、生命伦理学构建的最高立法原理

自由:生命和道德存在的绝对前提  生命的根本问题,是生命的创造问题。生命创造生命和生命创造自我,这是生命勇往直前、义无反顾的两个方面。生命创造所展开的这两个方面,使生命把个体与整体联系起来,把起源与分殊联系起来,把近亲与远邻联系起来,而达向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为此,生命的主体性得到突显,生命的知情权意识和能力必须张扬,在这一认知前提下,生命伦理学构建必须遵循自由原理。因为自由,生命才勇往直前地追求平等;因为自由,生命才创造生命和创造自我;因为自由,生生不息之道才构成世界生命的存在之道。

费希特认为,“自由是一切道德的绝对条件,没有这个条件,也就完全不可能有任何道德。”[4](P234)费希特道出了自由在伦理创构中的地位与功能。但自由首先是一切生命的存在前提,没有这个前提,生命就不可能作为独立的生命而存在。因为说到底,世界是由生命构成:生命构成世界并使世界千姿百态,其在于生命的个体性;生命的个体性生成的根本前提,是生命的独立。每一个生命形态之所以拥有其独立的品格与能力,完全在于它们配享天赋的自我主体、自我安排、自我展开其存在方式和行动方式的能力。生命的自由,就在于这种能力。只有当生命本身拥有自由时,只有当生命本身成为自由的象征时,自由才可能进入社会,而构成一切道德的绝对条件。所以,自由作为一切道德的绝对条件,最终是因为生命存在之自由本身:没有生命之自由存在,一切道德都不可能存在。因为生命存在本身要求道德;生命要求道德存在的可能性,则源于自由:自由存在本身,为生命提供了道德的可能性。

自由:生命之自我创造与秩序的对立统一  生命的全部本性集聚而展开,就构成自由。所以也可以这样说:生命的本性就是自由。由于自由构成生命的本性,因而,生命即自由,自由亦生命。由此,自由也构成世界的本性(因为世界的构成实体是生命),是世界标识自身存在(生命)的自我力量。自由即力量。力量之于世界和一切生命来讲,既具有创化功能,也具有秩序功能。前者标识力量的自我野性与扩张朝向,它使世界及其一切生命获得动态展开,形成自身的创化性生存,即竞自由的生存态。这种生存态是一种感性的生存态,这就是世界感性,自然感性,生命的生存化感性。后者标识力量的自我约束与限度朝向,它形成了世界及其一切生命得以秩序、稳定、和谐地存在,这就是世界理性,自然理性,生命的存在理性。但相对生命来讲,其存在的理性态和生存的感性态,都因为其自身的自由本性而获得规定性。所以整体地看,使生命的静态存在达向动态生存并从动态生存达向新的(静态)存在的全部力量,只能是生命自身的自由力量。所以,自由,不仅是世界及其一切生命得以存在的内在本性,亦是世界及其一切生命得以展开其存在(即生存)的自我动力,更是世界及其一切生命存在的自身必然性。

生命之所以拥有其野性创化力量,在于生命因为世界的缘故而使自己从“无”的深渊中喷涌出来而成为自己,并使自己能够以自己的样式而自由地存在,而成为自由的存在者;生命之所以同时拥有其自我约束的秩序力量,是因为生命的亲生命本性使它勇往直前地与它者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从而使自己在成为个体生命的同时,也成为群的生命:作为个体生命,其自由本性推动他尽其生命的全力追求创造;作为群的生命,其自由本性推动他尽生命的全力追求秩序。秩序与创造,真实地展开生命自由的两个维度,形成相互的自由要求性,创造出相互的约束性:相互的约束性,既生成出共同的吸引,又生成出共同的限制;既创造出共在与互存的约束机制,又孕育出共生与互生的互动推力。

由此,自由不仅展开了世界及其一切生命自在与互在的必然性,而且呈示出一种内在的规范力量和引导力量。这种规范力量和引导力量,既指向自我,也指向他者,更指向整体。即生命之自由本性,既蕴含着一种自我规范和自我引导的力量,也蕴含着一种规范他者和引导他者的力量。这种规范力量和引导力量的存在展开形态就是责任:一切生命对自身存在的责任和一切生命对他者存在的责任。任何生命都要为自身存在担当责任,更要为自身不断获得存在而担当责任。为此,它必须拥有使自身存在和不断存在的冲创力量,它必须野性狂暴,必须创造,必须在自由存在中竞。同时,任何生命都要因为自身的存在而担当起为他者的责任,并要为自身的继续存在而不断地担当起为他者的责任。为此,它必须拥有使自身与他者共在互存、共生互生的冲创力量,它必须理性约束,必须秩序,必须在自由的存在中维护自由的秩序、稳定、和谐。

生命的自由之道乃生命的生生之道  在生命伦理的自由原理中,自由的本性朝向所展布出来的,只能是其野性创化力量和理性约束力量的对立统一。自由的内在本质即是存在之责任。责任的内聚力即是生生,即一切生命均因其自由的缘故而生己和生他。生己的行动方向,就是世界及其一切生命的自我创化;生他的行动方向,乃是一切生命的自我约束。所以,责任的外化行为体现即是担当,即一切生命因其自由的缘故而担当己责和他责:担当己责,就是使自己作为自由的生命存在者而不断自由地存在;担当他责,就是使所有生命因其自由的缘故而共同自由地存在。由此,在生命世界里,一切生命因其自由的本性而担当责任的最终努力方向和为之实现的最高目的,就是平等的生生创化和对生生创化的生态整体协调。这是自由之最高理性,亦是世界自由存在以及一切生命自由存在的最高理性。

杜威在《人的问题》中指出,“自由是一件社会的事情,而不仅是私人的一个要求。我曾经论证过:自由是有关实际力量的分配问题;而最后争取自由的斗争是重要的,因为这它的结果影响着在男女老少之间产生一些比较公平的、平等的和人道的关系。”[5](P60)生命的自由,是个体生命展开其生存的必然要求。但生命既是个体的,更是群的。生命的群化规定性使生命对自由的要求,必须要通过社会才能实现;但并不等于说社会本身就能够实现个体生命的生活自由,而是说唯有当个体生命通过社会的舞台而争取自由、而创造自由、而开辟自由的生活道路,才能够实现个体生命的生活自由。所以,对生命来讲,生活就是为开创生活自由而生生不息的斗争。

生命为生活自由而斗争,当然是要使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体。生命使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体的前提,就是通过生存实践而使自己成为具有自主资格和能动创造力。

在生存实践进程中,生命的自主资格和能动创造力是其行为自由的内动力。因而,行为的真正自由,首先要求生命具有自主性品格和主体能动创造力。相对人这一生命存在者而言,生存实践的自由追求,整体地展开为四个方面:一是具有体现其独立意志、独立人格和品质的思考行为计划的能力;二是具备将其体现个人价值和人格品质的计划付诸实践的能力;三是具备责任关怀品格并具有担当其行为责任的能力:“自主性命令我们选择自己希望成为的人,并对这种选择负起责任。”[6](P22)四是具备顽强的使自己成为人和使自己成为自己的个人主义精神。惟有同时具备如上四者,生命追求自由的展开之道,才是生命创造生命和生命创造自我的生生不息、勇往直前、义无反顾之道。

三、生命伦理学构建的实践论原则

生命实践的自我原则  法国生物学家拉马克(1744~1829)在所创立的生物进化学说中,提出了生物进化的两条法则:用进废退原则和获得性状遗传法则。这两条原则分别从生命的创造性存在和生命的繁衍两个方面,揭示了生命本身的进化规律。不仅如此,这两条规律也现实地构成了任何生命实践的自我创生原则。

如前所述,生命是勇往直前、义无反顾的,这是生命展开的自我方向。生命之所以朝着其勇往直前、义无反顾的方向展开,完全是因为生命追求自由的创造本性:生命是创造生命和创造自我的。生命的自由追求,就是这样通过创造生命和创造自我而展开而实现。生命创造生命,就是生命因为其自由而担当繁衍生命的责任,而使生命滚滚向前,洪流浩大,兴旺昌盛。生命创造自我,就是生命因其自由而担当实现自我的责任,使生命在创造之途播散能量和吸纳能量,从而完成生命本身的新陈代谢,不断开辟自我实现的道路。

每一个过程、事件、突发事变——你叫它什么都可以,一句话,自然界中正在进行着的每一事件,都意味着这件事在其中进行的那部分世界的熵在增加。因此,一个生命有机体在不断地产生熵——或者可以说是在增加正熵——并逐渐趋近于最大熵的危险状态,即死亡。要摆脱死亡,要活着,惟一的办法就是从环境里不断地汲取负熵——下面我们马上就会明白负熵是十分积极的东西。有机体就是靠负熵为生的。或者更明白地说,新陈代谢的本质就在于使有机体成功地消除了当它活着时不得不产生的全部的熵。

熵增加量可以这样算出:在过程的每一小步中系统吸收的热量除以吸收热量时的绝对温度,然后把每一小步的结果加起来。[7](P70)

生命是一个有机体。作为有机体,生命创造生命和生命创造自我的必须前提,就是摄取、吸纳能量;而且,生命创造生命和生命创造自我,所追求的目标却是双重的:生命创造自我,就是实现自身生命的吐故纳新,使生命自我永远处于生意活泼、创造力旺盛的状态;生命创造生命,却是要实现生命的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由此,生命的自我创生,实际展现为生命自我实现和生命共同实现的统一。所以,生命实践的自我原则,是生命通过创造而实现自我和实现他者的统一原则。这一生命的实践原则告诉我们:人的生存创造活动,并不只是为自己,他必须同时考虑为其他生命的存在实现;人类生命的创造活动,永远都不只是为了人类的生命存在,他同时要考虑整个生命世界中所有生命的完整存在和健康生存,这就是生命伦理学的实践导向原则。

生命实践的社会原则  生命永远是个体存在的生命;但与此同时,天赋生命以同样的群性品质、潜力、精神等生命向度。因而,生命实践自我不仅要接受自我创生原则的激励,同时也要接受群体生存原则的规范。

作为群体社会中的生命,其生存展开的首要群体生存原则,就是平等生存的不伤害原则。

平等生存的不伤害原则之所以成立,首先在于生命是平等存在的,生命创造生命和生命创造自我,必须在平等的平台上展开:平等,是一切生命走向生存实践的共同规范。因而,生命与生命之间,其存在地位、生存资格、行动权利,是绝对平等的;并且,生命与生命,其存在展开之自由,是绝对平等的。因而,你的生命权利的边界,就是他的生命权利;你的生存自由的边界,就是他的生存自由。每一个生命展开其生存的权利与自由的头颅,都不能超过自身的疆域而伸向任何其他生命存在者之权利和自由的疆域,否则,就构成了权利和自由的侵犯,这种侵犯的情节,无论其轻重,都是不道德的;每一个生命个体都必须承担一种天赋责任:除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他有责任不伤害任何生命,不侵犯任何生命的生存权利,不妨碍任何生命的生活自由。所以,根据不伤害原则,生命伦理学要求,对任何一个生命来讲,假如我们不能使某人(或生命)收益,那么至少我们不应当伤害他们。

根据生命的互不伤害原则,生命存在的展开,必须遵循平等生存的相互尊重原则。

平等生存的相互尊重原则,必须以生命平等为基础,因而,尊重只能是平等的尊重,不平等的尊重,恰恰是伤害生命的最好借口。

平等生存的相互尊重原则,必须以承认生命的存在价值的等值为前提,生命相对生命或者生命相对生命世界而言,不仅有其使用价值,但首先是其存在价值。生命的使用价值是建立在生命的存在价值基础上的,承认生命存在价值的等值性,这是生命得到相互尊重的价值基础。

平等生存的相互尊重原则,还展示了生命之于生命或者生命之于世界,只具有惟一性。生命是惟一的:惟一存在,惟一生存,惟一个体性,惟一价值实现,惟一创造者和惟一对创造成果的享有者。生命的惟一性,决定了生命的不可重复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转性。生命的惟一性,使生命变得珍贵,生命永远是珍贵。正因为它特别的珍贵,平等的相互尊重,才产生特别的伦理意义,才获得特别的存在价值。

从根本上讲,生命的互不伤害和平等的相互尊重,都是善待生命的两种基本原则。而善待生命的最高原则,却是平等生存的相互完整原则。

平等生存的相互完整原则,要求每个生命的存在必须考虑其他生命的存在,每个生命的生存展开必须促进其他生存的生成展开,每个生命追求存在的完整和生存的健康,必须同时要增进其他生命的存在完整和生存的健康。

生命平等生存的相互完整原则的生活落实,就是个体生命与个体生命、个体生命与整体生命、个体生命与人之间的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因而,生命平等生存的相互完整原则,所真实体现的,是生命的生生之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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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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