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苏东坡诗云:“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看山如此,我们看中国历史,往往也是如此。
一 何为统一
为什么以上计算出来的统一时间要比传统的说法短得多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统一的解释标准不同,或者说对统一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
“统一”的本义
统一的真正含义是什么?我们不妨追根寻源作一番讨论。
统,原来是指丝的关绪。《淮南子.泰族训》中有这样一段话“茧之性为丝,然非得工女煮以热汤而抽其统纪,则不能成丝。”(茧子是丝构成的,但如果不是由缫丝的妇女把它们放在热水抽出头绪来,就不能成为丝。)由此派生出把种种分散的事物集中到一起,归于一致,将各个部分合成为一个整体这一意义的“统一(壹)”一词。
“统一”的原意并不是专指某一事物。如《汉书.董仲舒传》的赞中说“令后学者有所统一,为群儒首。”那是指学说、学术思想。《汉书.西域传》赞中“西域诸 国,各有君长,兵众分弱,不相统一”;以及《后汉书.隗嚣传》中“帝知嚣欲持两端,不愿天下统一”;则专指国家和“天下”,实质上是就政权而言的。
毫无疑问,我们所要讨论的统一是指国家之间或政权之间、一个国家或个政权内部在政治上的一致、集中及结合为一个整体,而不是文化、民族、语言、风俗、经济、思想、宗教、血统甚至地理环境等等的一致性或整体性。说明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有人所指的统一并不是本书所要讨论的范围。当然,我并不认为其他方面的统一与国家的统一毫无关系,或者认为政治上的统一可以孤立于其他方面的统一之外,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方面,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正统僭伪之争
中国的历史不应该只是王朝的历史,更不应该只是中原王朝或汉族王朝的历史。我们应该站在今天的、中华民族的、客观的立场上看待历史上的一切政权和它们之间的关系,而不能囿于封建的、正统的、汉族的观念。
例如北宋期间,用宋朝的标准或正统的标准看当然可以算是统一的,契丹人的辽朝是“虏”,是“僭伪”,可以置之不理。但事实上,辽(契丹)和北宋应该具有同等地位,因为:第一,辽(契丹)建国比宋朝还早,宋朝从来没有征服过它,连形式上的从属关系都没有存在过,相反的,北宋不得不承认它是一个对等地位的邻国。第二,辽的疆域相当辽阔,而它的一部分即使按当时的标准看也应该是中原或中国。它有相当大的农业区,汉族占总人口的多数。第三,辽的文化和政治制度虽然还保持着游牧民族的特色,但基本上接受了汉族的和中原王朝的模式,与宋朝和中国的其他政权有很多共同之处,所以早在元朝修史时已将《辽史》与《宋史》、《金史》并列,承认它是中国的一个政权。第四,北宋远未恢复唐朝的疆域,已没有能力消灭业已存在的大理、沙州曹氏政权,中间又形成了西夏政权,完全是几个政权并存的局面。因此用中国的标准、客观的标准进行分析,北宋时期是以宋、辽对峙为主,几个政权同时并存的阶段,而不是一个统一时期,它与南北朝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朝代的起讫与统一的始终
不能认为某一个皇帝登位建元,统一就已经实现,也不能将某一朝代的残余势力存在的时间当作统一的延续。
例如:传统上将西汉的开始时间算在公元前206年的汉元年,实际上当时刘邦还承认名义上的君主楚怀王(义帝)和事实上的盟主项羽,他的基地只有今四川盆地和汉中盆地,不过是十九个诸侯中的一个,怎么能说统一从汉元年就开始了呢?即使在刘邦消灭了项羽以后,分裂也远未结束,在原来秦朝的版图之内就存在着不止一个政权,汉朝朝廷能控制的范围相当有限,又怎么谈得上统一呢?
又如东汉,虽然刘秀在公元25年就称帝建元,但那时不过是几种割据势力中的一支,也不是最大的一支,实际控制区仅有太行山以东、黄河以北的一片,当然不能作为统一状态的开始。而到中平元年(184年)黄巾军起,割据分裂已成事实。建安十三年赤壁之战后,三国鼎立的形势已经形成。难道能因为汉献帝这个傀儡还存在到延康元年(220年)就认为东汉的统一也维持到了这一年吗?
称臣纳贡与天下一统
统一应该是实质性的,而不是名义上的。应该是统一者和被统一者双方都接受的,包括被统一者被迫接受的;而不是一厢情愿的,或者是后人追认的。
以前往往将向某一政权“称臣纳贡”作为接受统一或归属的标准,至今仍有不少人对此津津乐道,觉得非如此不足以说明边疆对中原的关系。其实,对“称臣纳贡”要作具体分析,不可一而论。可以肯定,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是不能算作统一的证据的。
小国与大国 如朝鲜、越南在建立自己的独立政权后,除了少数年代外,始终是向中国称臣纳贡的,在形式上连新君即位都必须向中国报告以便得到认可。但实际上,朝鲜和越南都有自己完整的国家机构,它们的内政不受中国的干涉。它们对中国的称臣主要是出于对大国的敬畏和文化上的传统习惯,以便获得安全的保证和合法的延续性。在经济上,朝贡也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关系,进贡与赏赐往往是后者价值高于前者,至少是等值的。
又如日本早在东汉初就接受过“汉倭奴国王”的印,以后也不断渡海“朝贡”,但能说日本曾经被中国或哪个中原王朝统一过吗?
的确也有政权在向中原王朝称臣纳贡后会完全服从朝廷的旨意,自愿居于从属地位。但它们一般都保留了内部的政权机构来处理自己的事务,中原王朝只把它们当作归附的外国,而不是自己政区的一部分。如西汉后期匈奴投降汉朝,单于亲自进长安朝见,接受汉朝官员的临护,但双方都遵守“长城之内天子有之,长城之外单于有之”的原则,一般都不进入对方的领土,也不作任何领土的调整。所以尽管有这样的臣服关系,也不能说明汉朝已统一了匈奴,或者认为汉朝的疆域应该包括匈奴在内。
以称臣纳贡为手段的通商贸易 历史上有不少游牧民族和外国的商人,为了获得必要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或者就是为了做生意牟利,往往会以进贡作手段,换取中原王朝的赏赐。这是由于民间贸易常常被中原统治者禁止,或者得不到合法的保护,经济利益也得不到保证。而以进贡的形式不仅迎合了统治者的自大心理,而且在经济上有厚利可图。
另一方面,历来中原王朝的统治者都以世界为中心自居,认为本国是世上最富足的国家,无所不有,不必依靠外人,所以一贯不重视对外贸易和经济行动。而且中国统治者如果公开购买外来物品,既有损于自己至高无上的尊严,也将受到恪守儒家信念的臣子和读书人的批评和规劝。但对远道而来贡献的臣民,一则是为了嘉勉他们的“忠诚”,一则是为了显示天朝物力的富厚,是从来不计较经济利益的,无不给予加倍的赏赉和周到的款待。有时甚至“恣其所欲”,打开仓库,听凭挑选,爱什么就自己拿什么!打着“进贡”旗号的高人不仅可以享受“贡使”的待遇堂而皇之地进出,而且可以获得大大超过贡品的赏赐。统治者既满足了妄自尊大的虚荣心理,又可以名正言顺地享用各种“贡品”,自然很欢迎这种“进贡”。这就是为什么有时完全没有对外贸易的记录,“贡使”却不绝于道的真实原因。
倒是有时一些小国“进贡”的积极性实在太高,天朝再富也受不了,因此不得不规定若干年一次或一年若干次以及每次的人数、贡品的数量,否则不予接待。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接受这种“进贡”实在都是赔本的买卖。但无论次数、人数的多少,这与领土归属和政治统一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要说这些“进贡”都代表了进贡者所在的国家,并且这些国家都成了中原王朝的属国,岂非天方夜谭?
中国统治者的一厢情愿 对方完全是以平等身份派来的外交使节或贸易代表,而中原王朝却非要称之为朝贡,这只能说明中原王朝统治者的妄自尊大和愚昧无知。中原王朝往往利用文字翻译,篡改对方公文的含义,维持天朝大国的神话。
例如在乾隆年间,暹罗(泰国)使节带来的表文,根据泰国宫廷档案第十三号表文底稿是这样写的:“室利阿瑜陀耶大城国这胜利君主,依与北京朝廷之邦交,及敕正使...,敬具金叶表文及方物,...循旧例前来进贡于大清国皇帝陛下。”表文之所以这样写,是因为根据当时的惯例,只有称“进贡”才能被清朝接受。不过从表文的内容我们也不难看出,暹罗只是“循旧例”保持着对清朝这个大国的尊重态度,它只承认自己小国的地位,却丝毫没有称臣或放弃独立地位的意思。但经过广州总督的翻译,表文成了:“暹罗国长臣郑昭,诚惶诚恐,稽首顿首,谨奏请大清国大皇帝陛下”。根据这一译文,岂不是也可说暹罗国王自己承认是清朝的臣子,因此暹罗也是清朝的统治区了吗?
在鸦片战争以前,几乎没有哪个国家的使者来到中原王朝而不被称为来朝贡的。如在《明史.外国传》中就充斥着这一类记载:榜葛剌(孟加拉),“永乐六年,其王霭牙思丁遣使来朝,贡方物,...七年,其使凡再至,携从者二百三十余人。...自是比年入贡。十年,...使者告其王之丧,遣官往祭,封嗣子赛勿丁为王。”木骨都沙(今非洲索马里摩加迪沙一带),“永东十四年遣使与不剌哇、麻林诸国奉表朝贡。”拂林(意大利),洪武年间“复命使臣普剌等赍敕书、彩币招谕其国乃遣使入贡。”今天大概谁也不会相信,这些国家或地区都曾经是明朝的属国。
在鸦片战争前不久修成的《大清一统志.外国》中仍然有这样的记载:俄罗斯,“康熙十五年,察汉汗又遣使进贡,表言俄罗斯僻处远方,不谙中华文义及奏疏礼仪,两次抒诚,致多缺失,今特敬谨奉贡,希祈矜宥。上准其纳贡。”(至嘉庆十八年)“其事天朝,极为恭顺焉。”英吉利,(嘉庆)“二十一年,英吉利国遣使入贡,赐国王白玉如意一柄,翡翠朝珠一盘,敕谕一道,以示怀柔。”谁都明白,18、19世纪的俄国和英国绝不是中国的统一范围,说俄国“极为恭顺”和英国“入贡”更是天大的笑话。由此来认识中国史书中的称臣纳贡,至少可以避免一些类似的误解。
羁縻政权 所谓“羁縻”,就是一方面要“羁”,用军事手段和政治压力加以控制;另一方面用“縻”,以经济和物质的利益给予抚慰。羁縻政区的起源是中原王朝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新征服区实行的特殊政策。在这些地区,虽然也和正式政区一样设置州县,但一般不征收赋税徭役,不派遣行政官员,而由当地部族的首领世袭,治理自己的内部事务。正因为实行特殊的政策,所以同样是羁縻政区,情况却有很大的差别。
第一类是受中原王朝的管辖时间较长,政区范围明确而稳定,它们往往处于正式政区之间或附近,当地的首领完全听命于中央政权或地方官。这些政工除了不登记户籍、不直接征收赋税以及土官世袭外,与正式政区并无太大的区别。这类地区当然可以看作该王朝已经统一的一部分。
第二类是对中原王朝时叛时服,或者同时接受不同政权的任命,或者在接受羁縻后辖境已有很大的变化。对这些地区不能一概看成与正式政区一样,而应该根据它们的具体时间、范围和政治态度来决定。
第三类是处于正式政区的边缘,或者远离正式政区,或者接受羁縻区名义的对象是游牧或迁移民族。这类政区大多是名不符实的,有的就是对称臣纳贡对象的赏赐品。有时某一部族或某一派人到边境政府或中央政府进贡,朝廷或地方官就授予一个羁縻州或都督、刺史的名义。实际上,地方官或中央政府很可能连这个部族和这个政区在什么地方都不知道,更谈不上进行有效的统治了。还有的部族在甲地受了某州刺史的称号,以后却流动到乙地甚至丙地去了。如果因为该部族有某州刺史称号,就认为他们到过的地方都是王朝的疆域,那岂不成了笑话?有的羁縻政区甚至是语言差异和翻译错误的产物,有的非汉部族第一次来时被译成一个族名,被授予一个羁縻政区;下一次来时却被译成另一个族名,于是被当作一个新“归顺”的部族,再授予一个羁縻政区。
由于羁縻政区不统计户口,不征发赋税徭役(有的只固定上交一定的土产或派出一定数额的劳役),所以也不排除其中有一些根本就是地方官杜撰或因循的可能。因为广置羁縻州县可以显示他们绥抚蛮夷的政绩,而不必像虚报户口那样要同时承担增加的赋税份额。还有的地方官只是照抄前朝档案中的羁縻单位,根本不问这些单位是否还存在。如果我们根据这些乌有子虚的政区来确定这个政权的统一范围,那就不仅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会遇到无法克服的障碍--天知道那些政区在什么地方。
唐宋时代普遍设置羁縻政区的区域大多是经济文化落后、地广人稀或山高林密的地方,可是如果我们把史书上所载的那些羁縻单位统计出来的话,往往会发现它们的数量和密度不仅大大超过了同时代经济发达、人口稠密的地区,而且高于现在当地县级或乡镇级行政区。这种奇特的现象只能从它们设置的背景寻找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