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国涌:政府是否等于国家——重温“陈独秀案”及章士钊与程沧波的笔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503 次 更新时间:2008-05-05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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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国涌 (进入专栏)  

政府与国家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20世纪早期,在陈独秀等知识分子那里本来早就有十分明确的答案。祇是后来我们长期被意识形态的迷雾笼罩,已经分不清这些概念。重温当年的陈独秀在法庭上为是否“叛国”所作的辩护,以及章士钊、程沧波之间的笔战,有助于我们重新厘清这些问题。

1932年10月,陈独秀在上海被捕。1933年4月,国民党江苏高等法院公开审理陈独秀等人“危害民国案”,起诉书列举的罪名为“以危害民国为目的,集会组织团体,并以文字为叛国宣传”。

4月14日上午,在江宁地方法院刑二庭第一次开审,55岁的陈独秀踏上法庭时,记者发现他“两鬓已斑,须长寸许”,但“面色红润,已无病容”,而且“四周瞻顾,态度自若”。当审判长问他:“何以要打倒国民政府?”他回答:“这是事实,不否认。至于理由,可以分三点,简单说明之:(一)现在国民党政治是刺刀政治,人民即无发言权,即党员恐亦无发言权,不合民主政治原则。(二)中国人已穷至极点,军阀官僚祇知集中金钱,存放于帝国主义银行,人民则困苦到无饭吃,此为高丽亡国时的现象。(三)全国人民主张抗日,政府则步步退让。十九路军在上海抵抗,政府不接济。至所谓长期抵抗,祇是长期抵抗四个字,始终还是不抵抗。根据以上三点,人民即有反抗此违背民主主义与无民权实质政府之义务。”

4月20日上午第三次开庭,旁听者人满为患,有些是从上海、无锡、镇江各地赶来的,法庭无地可容,门外挤满了人。等检察官控告完毕已是下午1点45分,陈独秀当庭抗辩:“检察官论告,谓我危害民国,因为我要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但是我祇承认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他的书面辩诉状说得很清楚,国家乃是土地、人民、主权的总和,所谓亡国是指外族入据其土地、人民和主权,本国某一党派推翻某一党派的政权而代之,不能说是“亡国”,所以“危害民国”不成立。民国之所以叫民国,就是民主民主共和国,以别于专制君主国。所谓“叛国”,刑法上有具体说明,即平时外患罪、战时外患罪、泄露机密罪。如果把国家和政府混为一谈,那又何必屏弃法国路易十六的“朕即国家” 说。“若认为在野党反抗不忠于国家或侵害民权之政府党,而主张推翻其政权,即属'叛国’,则古今中外的革命政党,无不曾经'叛国’,即国民党亦曾'叛国’ 矣。袁世凯曾称孙、黄为'国贼’,岂笃论乎?!”

他指斥——“国民党政府,以党部代替议会;以训政代理民权;以特别法(如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及出版法等)代替刑法;以军法逮捕、审判、枪杀普通人民;以刺刀削去了人民的自由权利,高居人民之上,视自己为诸葛亮与伊尹;斥人民为阿斗与太甲。日本帝国主义方挟'武力征服’ 政策对待吾国,同时国民党政府亦挟同样态度以临吾民。”他表示自己力争的祇是体现民主共和国实质的人民自由权利,力争的是实现普选的国民立宪会议,力争的是民主制扩大到历史的最高阶段。现在和将来,他本人都没有篡夺民国为“党国”的企图,“试问谁为'危害民国’?”“若认为力争人民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等自由权利,力争实现彻底民主的国民立宪会议以裁判军阀官僚是'危害民国’,则不知所谓民国者,应作何解释?”

他进一步反驳,如果说人民发言反对政府或政府中某个人,就是有罪,那么两千年前周厉王有监谤之巫,秦始皇有巷议之禁、偶语之刑,汉武帝更有腹诽之罚,那时当然没有言论自由。20世纪的民主共和国,似乎不应该有这样的怪现象。如果认为宣传共产主义就是“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就是“危害民国”,欧洲中世纪专横黑暗的宗教法庭迫害异教徒、科学家,以阻塞思想信仰自由的故事,岂不是重见于今日的民国,那不是正好证明日本人所谓的“中国非近代国家”之说不是污蔑吗?

接着,仗义而来的章士钊起立为陈独秀辩护,雄辩滔滔,长达53分钟。他指出,本案首先当区分言论与行为,“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即使是应付紧急状态的特别法规,也未见这样的规定,所以起诉书的指控,“无中无西,无通无别,一切无据”。反对或攻击政府,进一步推翻或颠覆之,这是行为。即便指控陈独秀主张暴动,“既未越言论或理想一步”,与紧急治罪法上的“行为”含义迥然不同,以行为而论,断无科罪之理。何况国家与主持国家的机关(即政府)或人物,属于截然不同的范畴,如果说以言论攻击机关和人物就是危及国家,“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害。否则,不论对于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都是正常的,祇有半开化的国家才会以此“临之于刑”。

当章士钊辩护时说,陈独秀早已被共产党所开除,“现政府致力于讨共,而独秀已与中共分扬,余意已成犄角之势,乃欢迎之不暇,焉用治罪为?”他这样说的用意无非是为了给老友开脱,当然是一种有利当事人的辩护方式。想不到,早已被自己创建的共产党开除的陈独秀当庭声明: “章律师辩护词,祇代表他的意见,我的政治主张,要以我的辩护为准”。陈独秀光明磊落的态度,当时即赢得了旁听席上的赞誉声。

陈独秀的自辩词和章士钊的辩护词在天津《益世报》全文登载,《申报》、《大公报》和其他报纸也纷纷报道,一时轰动全国。陈独秀和章士钊提出的“政府不等于国家”,“反对国民党及其政府,并非反对国家”等观点尤其有力,借助大江南北各新闻媒体广为流传,让国民党当局很是难堪。

章士钊旁征博引、洋洋万言的辩词,文采斐然,受到读者的瞩目。各地报纸论坛上出现了与他唱和的声音。就在这个时候,英国伦敦大学政经学院留学归来、担任国民党《中央日报》社长不久的程沧波站了出来,在4月26日的《中央日报》发表署名文章《今日中国之国家与政府——答陈独秀及章士钊》,从“现行法律”出发反驳陈、章,俨然“法家”姿态。文章指出,“律师不能离现行法律条文而谈法理”,认为章不知“今日法律上国民党与国家之关系”,身为律师,“应知今日中国现行之根本大法为《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该约法第三十条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执行委员会行使之。”国家的组成要件是土地、人民、主权,统治权就是主权的“动的状态”, “今日中国之国民党,在法律上既为行使中央统治权之团体,则按之'国家为行使统治权之团体’之原则,国民党至少在现行法律上,在现存制度下,即为国家。国民党此种资格,由法律所赋予,由事实所造成。训政时期约法未经合法废止以前,反对并图谋颠覆国民党者,即为反对并图谋颠覆国家,即为危害民国,亦即为叛国。”

他接着指出,今日为统一共和国,与苏维埃的国体根本不同,“陈独秀自认推翻国民党及其政府后将建立苏维埃制度。则与郑孝胥等迎立溥仪,同为变更国体,同称叛国。而决非更易政府一语所可轻轻文饰。”“中国人民皆可用合法之方法推翻今日之政府——行政院。而不许以非法之方法推翻政府。”何谓“合法之方法”?他的答案:“即院长副院长之产生,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之。(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中国现政府之推翻,必经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之选任。除此方法以外,希图推翻政府者,即为违法。”

程沧波文章发表的当天下午,陈独秀以所谓“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判刑13年(经上诉,1934年6月30日最高法院终审改判为8年)。

5月4日,章士钊在上海影响最大的老报纸《申报》上发表《国民党与国家》一文,反驳程沧波。他发现程所引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三十条与原文不同,原文为:“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会议,行使中央统治权。”“代表国民会议”是本条的眉目,贸然将“国民会议”割去,“不知是何用意?”而且主权与统治权不能混为一谈,在英语中对应的也是不同的词。即便是“训政时期约法”第一章也标举主权属于全体国民,由国民会议行使,岂能在国民会议之外谈国家主权?既然承认国家的要件是土地、人民、主权,又怎么可能得出“党即国家”的结论,岂非矛盾?更令他吃惊的是,程明明说民主国家主权寄予全民,“则以主权论,全民者国家也,国民党不过全民中一小小分子,乌得谬居其名”。说白了,不过是国民党专政。国民党专政,与苏俄的无产阶级专政,正是它们的相同之处。当事人陈独秀倡言推翻国民党,并非危害民国,充其量祇是布达未来的政治理想,无背于近世立宪国的通则。

章士钊游学英国,曾受教于著名宪法学家戴雪,程更是英国教育背景。两人在笔战时都搬出西方法理,列举英、美等国的例证。祇是程站在国民党的立场,为国民党政权的合法性辩护。

5月7日,程沧波又在《中央日报》发表《再论今日中国之国家与政府——答章士钊》,对章的反驳一一进行辩驳,没有说出多少新意,无非一再重申国民党就是国家,还声称这是“民意”所赋予的。章士钊没有再作回应。国民党当局因此大为得意,程沧波也因此在国民党内文名大盛,陈布雷在杭州连夜写信给他,说自己“为之喜而不寐”。连蒋介石身边的大红人、南昌行营秘书长杨永泰也专门自南昌给他发来贺电。年仅30的程沧波因这场笔战而大受蒋阵营的欣赏,成了国民党内的大才子。

当年5月1日胡政之创办的《国闻周报》第10卷第17期发表了一篇详尽的《陈独秀案开审记》。陈独秀本人的辩诉状当时也有一种14页的单行本流传,后面还有“独秀”的签名。曾出版过《独秀文存》的亚东书局当年就公开出版了《陈案书状汇录》,共102页,收入了起诉书、判决书、陈独秀的自辩词、章士钊的辩护词以及程沧波对他们辩词的反驳、章士钊回应程沧波的文章等。此书汪原放经手付排、付印,他记得印了一千册,迅速被上海沪江大学、东吴大学选为法学系的专业教材。

陈独秀在“五四”后走了一段弯路,与李大钊等人一切创建了中国共产党,自以为找到了一条解决中国问题的道路,结果在 1927年后被这个党的太上皇共产国际抛出来,做了替罪的羔羊。经过多年的曲折、痛苦的思考,他逐渐回到了“五四”的轨道,回到“德先生”。实际上,对于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他早在创办《新青年》之前就有过深入的思考,写过很有见地的文章。1914年11月他在《甲寅》杂志上,第一次用“独秀”的笔名发表了《爱国心与自觉心》一文,清晰地指出:“人民何故必建设国家?其目的在保障权利,共谋幸福,斯为成立国家之精神。”为什么要爱国?“爱其为保障吾人权利谋吾人幸福之团体也。”

他说不仅要有爱国心,还要有自觉心。“恶国家甚于无国家”,如果是一个人民没有权利、幸福可言的国家,“瓜分之局,何法可逃,亡国之奴,何事可怖”。此文一出,舆论一片喧哗,当时有不少人指责他不够爱国。

这个观点,以后他在《每周评论》第25号发表的《我们究竟应当不应当爱国?》一文有进一步的论说:“我们爱的是人民拿出爱国心抵抗被人压迫的国家,不是政府利用人民爱国心压迫别人的国家。我们爱的是国家为人谋幸福的国家,不是人民为国家做牺牲的国家。”

因为陈独秀早年有过这样的认知,所以,即使中间误入了共产主义乌托邦的歧途,他最终还能走出来,重新回到过去,并超越过去。以他法庭上的自我辩护为起点,到他晚年出狱后在四川江津的思考,他对国家、政府、民主、自由这些近代概念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他对民主的最后见解主要集中在《我的根本意见》一文和给西流的信里。他说:“民主是自古代希腊罗马以至今天、明天、后天,每个时代被压迫的大众反抗少数特权阶层的旗帜,并非仅仅是某一特殊时代的历史现象……如果说民主祇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形式,无产阶级的政权形式祇有独裁,不应该民主,则史大林所做一切罪恶都是应该的了,列宁所谓'民主是对于官僚制的抗毒素’,乃成了一句废话。……史大林的一切罪恶乃是无级独裁制之逻辑的发达,试问史大林一切罪恶,那一样不是凭着苏联自十月以来秘密的政治警察大权,党外无党,党内无派,不容许思想、出版、罢工、选举之自由,这一大串反民主的独裁制而发生的呢?……在十月后的苏联,明明是独裁制产生了史大林,而不是史大林才产生独裁制,如果认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已至其社会动力已经耗竭之时,不必为民主而斗争,即等于说无产阶级政权不需要民主,这一观点将误尽天下后世!”“而没有民主制做官僚制之消毒素,也祇是世界上出现了一些史大林式的官僚政权,残暴、贪污、虚伪、欺骗、腐化、堕落,决不能创造甚么社会主义。”“独裁制如一把利刃,今天用之杀别人,明天便会用之杀自己,列宁当时也曾经警觉到'民主是对于官僚制的抗毒素’,而亦未曾认真采用民主制,如取消秘密政治警察,容许反对党派公开存在,思想、出版、罢工、选举自由等。”“'无产阶级民主’不是一个空洞名词,其具体内容也和资产阶级民主同样要求一切公民都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之自由。特别重要的是反对党派之自由,没有这些,议会或苏维埃同样一文不值。”

胡适在《陈独秀最后见解》一书的序文中特别指出:“在这十三个字——特别重要的是反对党派之自由——的短短一句话里,独秀抓住了近代民主政治生死关头。近代民主政治与独裁政治的区别就在这里。承认反对党派之自由,才有近代民主政治。独裁制度就是不容许反对党派的自由。”这些闪耀着人类政治智慧的观点成为1949年以后雷震在孤岛台湾倡导民主的精神源头,他在《自由中国》发表的《反对党之自由及如何保护》文中说: “陈独秀晚年对于民主政治制度下了很精确而扼要的定义”。

程沧波从1932年5月到1940年10月,他一直当了8年零5个月的《中央日报》社长,恐怕做梦也没有想到最后竟因风流事件黯然下台。储安平一度在《中央日报》做过文学副刊的主笔,其妻子端木露茜是当年小有名气的女作家,也在《中央日报》工作,她不仅相貌美丽,文章也写得出色,让才子上司程沧波不禁动了心,于是乘储安平前往英国学习进修的机会,穷追猛打,终于把有夫之妇端木露茜追到了手。等到储回国,得知此事,就到同乡前辈、党国元老吴稚辉面前狠狠告了他一状。吴将此事转告蒋介石,蒋把他叫去当面教训了一通,他觉得这个《中央日报》社长很难继续做下去了,就主动提出辞职。于右任爱惜此人的才气,而且觉得“风流无罪”,竟然马上就安排他到监察院去当秘书长。储安平的妻子端木露茜曾经为这段感情纠葛,写过一篇轰动一时的文章,题目为《蔚蓝中的一点黯淡》,发表在当年的重庆《大公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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