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共产党从创立“红色革命政权”时起,就受到了“俄共(布)党团——苏维埃”政制的直接影响,也开启了探索分权制衡国家主权的宪政思考与实践。列宁根据布尔什维克党与社会民主党共存于苏维埃政权之内的特殊国情,创设了“布尔什维克党团——苏维埃”政制,后来演变为“俄共(布)党团——苏维埃”政制,它发挥了巩固俄共(布)执政地位的政治作用。由于一党制条件下缺乏分权制衡国家主权的制度安排,导致了苏俄国家政治生活中曾反复出现“党”“国”不分、“以党治国”等严重后果。列宁领导下的布尔什维克党一经执政就开始了分权制衡一国之内最高政治统治权威——国家主权——的宪政思考,试图对政治上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展开分权制衡的宪政探索,并集中体现于调整党与苏维埃权力关系的政制设计与实践中,但由于斯大林主义的泛起半途而废。中国共产党在早期执政中,独立自主地展开一党制条件下分权制衡国家主权的宪政探索;它是列宁提出的调整党与苏维埃权力关系的宪政思想的继续与发展,并对当下改革党的执政方式、构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历史参考价值。
关键词:“党团——苏维埃” 主权 宪政
分权制衡一国之内最高政治统治权威——国家主权(National Sovereignty & Sovereignty of the State)[①]——是宪政的核心思想。[②]历史表明,俄共和中共从开始执政的早期政治统治时起,就把国家主权定位于执政党与苏维埃这两个组成部分,执政党与最高立法机关苏维埃的权力关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方式的核心内容,并在调整两者关系的理论与实践中萌生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早期的宪政思想。
中国共产党从创立“红色革命政权”时起,就受到了“俄共(布)党团[③]——苏维埃[④]”政制的直接影响,也开启了探索分权制衡国家主权的宪政思考与实践。列宁根据布尔什维克党与社会民主党共存于苏维埃政权之内的特殊国情,创设了“布尔什维克党团——苏维埃”政制,后来演变为“俄共(布)党团——苏维埃”政制,它发挥了巩固俄共(布)执政地位的政治作用。“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⑤]因此,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夺取国家政权上升为“统治阶级”以后,执政的主要方式同样在于控制国家立法权——国家主权。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人民主权原则(Popular Sovereignty & Sovereignty of the People)[⑥],要求由人民直接掌握国家立法权力——国家主权,“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的要求。”[⑦]人民代议制是人民把自己的意志表达出来并加以实现的国家主权形式。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具备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相统一的党性原则,[⑧]这是她区别世界上任何其他政党的显著特征,是她能够代表人民夺取国家政权并实行政治统治的全部合法性基础。但是,理论预设并不能等同于政治实践,由于一党制条件下缺乏分权制衡国家主权的制度安排,导致了苏俄时期国家政治生活中曾反复出现“党”“国”不分、“以党治国”等严重后果。列宁领导下的布尔什维克党一经执政就开始了分权制衡国家主权的宪政思考,试图对政治上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展开分权制衡的宪政探索,并集中体现于调整党与苏维埃权力关系的政制设计与实践中,但由于斯大林主义的泛起半途而废。中国共产党在早期执政中,独立自主地展开了一党制条件下分权制衡国家主权的宪政探索;这是列宁提出的调整党与苏维埃权力关系的宪政思想的继续与发展,并对当下改革党的执政方式、构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历史参考价值。
一、“俄共(布)党团——苏维埃”政制的嬗变与反思
“苏维埃不是某一个政党所臆造的”[⑨],它最初出现于1905年的俄国革命中,是俄国工人和士兵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党派;相反布尔什维克党与左派社会革命党都以争取苏维埃多数席位的方式来实现政治领导。[⑩]当时俄国政坛上呈现出多党并存的态势,在苏维埃内部除了马克思主义政党性质的布尔什维克党,还有左派社会革命党;在苏维埃政权之外,还存在名义上掌握着国家主权的“临时政府”。[11]
苏维埃中的两个党派——布尔什维克党与左派社会革命党——既有共同的政治任务,也有完全不同的政治目标。但双方共同坚持的苏维埃政权的原则是,“由最近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多数派掌握政权的原则。”[12]在这种情况下,当时布尔什维克党与左派社会革命党都力图通过参与并掌握苏维埃,来获得足够的政治合法性与政治领导权;双方都想通过竞选方式争取苏维埃中的多数席位,并以多数党派的法定地位来组阁新政府。两党为争夺苏维埃中多数组阁权,“在全俄苏维埃内部,各政党间必然会发生磨擦和争夺权力的斗争。”[13]布尔什维克党在苏维埃内开展活动的主要形式即是在多党制国家通行的党团制度:“布尔什维克党团——苏维埃”政制。布尔什维克党明确要求参加苏维埃的党员必须组成党团并直接隶属于党的机关领导;党团在苏维埃内的所有活动,均有义务对有非党人士参加的苏维埃机关所要研究的各种问题事先做出商讨和决定;这是布尔什维克党的严格党纪,[14]也是俄国政治制度受到西方传统政党政治直接影响的结果。
稍后的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布尔什维克党赢得了苏维埃中的多数代表席位,它“不仅有权利,而且对人民负有义务组织政府。”[15]“只有这个党组织的政府才是苏维埃政府。”[16]在两党和平竞争苏维埃政权的条件下,俄国无须通过任何革命,只要通过苏维埃的决议、苏维埃代表的改选,就可以实现;[17]以期通过和平竞选制度实现多党制条件下的政权过渡。[18]苏维埃内两党制条件下,执政党所享有的国家主权与代议制机构所享有的国家主权并没有重合起来,在相当程度上这两种国家主权处于分权制衡状态。
事隔不久,围绕着立宪会议还是苏维埃制度等国家政制问题,苏维埃内部的党派联盟格局出现了裂痕并最终瓦解——原因在于左派社会革命党试图以立宪会议制度取代苏维埃政制。列宁主张不同左派社会革命党的妥协,[19]布尔什维克党完全退出了立宪会议并以国家主权权威——苏维埃名义——解散了立宪会议;[20]左派社会革命党也在“十月革命”之后与布尔什维克党完全决裂,宣称“把留在苏维埃代表大会或参加起义的它的全部党员开除党籍。”[21]这样,苏维埃政权变成了由一个政党即无产阶级政党掌权的政权组织形式;[22]它不再是两党甚至多党共存、竞争与制衡的国家机构,而是清一色俄共(布)党员独撑的政权机构——党的国家主权权威与苏维埃的国家主权权威基本开始“合并”,甚至党的国家主权权威还以某种方式掩盖了苏维埃的国家权力机构的政治功能。过去适应苏维埃内多党制的“俄共(布)党团——苏维埃”政制,随着俄共(布)一党制的领导出现而发生了嬗变;它不仅没有进行相应改革与完善,相反还从巩固政权角度得到了强化与巩固。紧随其后,这一做法为俄共(布)八大和第八次代表会议正式肯定:党团成员的活动不能代表本人意志,他必须服从党的决议;党团通过并由相应党委批准的决定再交由苏维埃机关批准。[23]这时,俄共(布)已牢牢地掌控了苏维埃,原先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国家主权因素,已经逐步地不加区别地“合并”;因而产生了两个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
一是党的国家主权政治功能取代了苏维埃国家主权的政治功能。1917年2月革命后,在苏维埃由布尔什维克党和左派社会革命党两党参政情况下,苏维埃代表会议与苏维埃中的多数党构成当时的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处于分权制衡的格局中。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之后,特别是左派社会革命党退出苏维埃之后,苏维埃由两党制变成了一党制,政治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俄共(布)党团——苏维埃”政制也已无形中产生了嬗变。俄共(布)通过严格的党团制度不仅从内部实现了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而且从外部实现了苏维埃全部权力的高度统一。由于强调“专政是由组织在苏维埃中的无产阶级实现的,而无产阶级是由布尔什维克共产党领导的”[24];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与苏维埃这两种不同特征的国家主权走向了融合,因此“不能不把苏维埃的‘上层’和党的‘上层’融成一体。”[25]在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之前,“中央委员会责成全体党员把苏维埃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无条件事先交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全俄共党团。”[26]但它留下的严重弊端在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国家主权与苏维埃的国家主权失去了分权制衡的作用,其结果会造成“党”与“国”不分、甚至“党”在“国”上的高度集权现象。
二是党的国家主权政治功能取代了苏维埃国家权力的政治功能。国家主权与国家权力是既有本质联系又有根本区别的权力范畴,[27]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在一国之内享有最高的政治权威,理所当然享有国家主权的政治地位与政治作用;但她不能代替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一国之内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定国家主权,更不能直接代替苏维埃政权作为国家权力行使机构的全部政治职能。
苏维埃代表大会具备国家立法地位,这是国家主权的具体表现;俄共(布)的政治领导权即执政党的执政权力只限于享有最高政治权威,并与苏维埃代表大会共同组成完整统一的国家主权体系。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把国家行政权力转让给人民委员会,把司法权力转让给相关司法部门,形成完整的国家权力体系;这是苏维埃不同于俄共(布)的最大特点。“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制发生嬗变,除了俄共(布)在执政初期产生了逐步取代苏维埃代表会议国家主权的政治倾向之外,它还产生了代替苏维埃代表大会机关、人民委员会和其他司法机关等国家权力的政治倾向。如,列宁开始认为:“任何一个国家机关没有党中央的指示,都不得决定任何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或组织。”[28]斯大林甚至主张,苏维埃的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包括任何权力机关在内,“任何一个重要决议都非有党的指示不可。”[29]这种政治生活状态愈来愈严重,以至于列宁后来发现,在“党和苏维埃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不正常的关系,这一点是我们一致承认的”;甚至“一切问题都从人民委员会到政治局来了”。[30]
针对苏维埃政权开始变得有些“官僚”化,和脱离人民群众的危险倾向,马克思主义革命家兼理论家罗莎·卢森堡(Rosa Luxembourg)向列宁坦率指出,苏维埃政权在政治体制上存在着严重弊病甚至危险。[31]在公开刊物《新生活报》上,著名作家高尔基也对苏维埃政权很快被“党化”的政治现象提出严肃批评。[32]这种政制的结果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人民主权原则,也大大出乎列宁的意料之外。他在生命晚期曾试图改变俄共(布)通过“俄共(布)党团——苏维埃”政制统揽一切政治生活领域的不正常现象。[33]但这一改革思想因为他过早的去世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斯大林主义盛行之后,苏共大大加重了“苏共(布)——苏维埃”政制中的高度集权成分,把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国家主权权威替代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国家主权权威和全部国家权力的临时性做法,从思想、理论和制度等方面加以全面美化、固化,并贴上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标签。这种政制标记对于前苏联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探索符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产生了严重阻碍,由于她作为世界上第一个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和共产国际的实际领导者,也就不可避免地对包括曾经是共产国际一个支部的中国共产党在内的其他马克思主义政党,产生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和严重后果。
二、中共对“俄共(布)党团——苏维埃”政制的借鉴
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即加入共产国际成为它的一个支部,提出了建立苏维埃政权的政治纲领。苏维埃理念就这样在中共领导中国人民争取人民民主的斗争中得到了借鉴与运用,这与苏维埃在俄国自发自治的特点大为不同。尽管苏维埃政权形式在中国与它在母国的来源不同,但两国的马克思主义政党都把它视为人民主权的直接体现。中共“一大”通过的纲领宣称:“我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要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并以社会革命为自己政策的主要目的。”[34]中国共产党是按照列宁的建党原则发展起来的,但列宁后期试图改革“党”“国”两种国家主权相“合并”政制的思路,因为斯大林主义的泛起而没有对中国共产党产生直接影响。中国共产党在自己探索执政经验的初期,继承了列宁的改革思路;这一政制创新成果最早表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后。
当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虽然号称为“国”,但处于与“中华民国”政治上相对立、领土与领空并未分裂的武装割据状态;因此,中国共产党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境内”处于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地位,享有独一无二的“国家”主权;以此类推,苏维埃全国代表会议当之无愧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即另一域“国家”主权。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了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最高政治权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 的大会,在大会闭幕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的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议案。”[35]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境内”唯一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她别无选择地借鉴了“俄共(布)党团——苏维埃”传统政制来推行自己的政治统治。[36]
“党团”的用意在于,苏维埃代表会议、人民委员会以及其他任何群众性组织中的中共党员组成党团,在党委的政治领导下贯彻党委的意图,实现对于苏维埃代表会议、人民委员会和其他所有群众性组织的政治领导。因此,党团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实现其国家主权功能的主要组织载体。
党的国家主权与苏维埃的国家主权互相交织甚至“合并”的准政制现象,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后的其他地方性“红色政权”中均有表现。如,湘赣革命根据地党的文件规定:“党团必须执行同级党部的指示,如有不同意时,只能要求同级党部详加考虑召集会议,如仍不同意时,亦只能报告上级党部解决,不能在苏维埃中提出反对共产党的主张,或向上级苏维埃控告。在苏维埃政府中的党团员,如有不服从党的决议和纪律,或有意破坏党的信仰,必须给予最严厉制裁。”[37]在湘鄂赣革命根据地,党的文件也规定:苏维埃内的“党团委员和书记应该在会议以外与党部负责人经常商量苏维埃工作”,“党团委员和书记要出席苏维埃机关支部的会议”,“党团要与同级党部各党团取得联系,有必要时可以发起召集联席会议或谈话会”,党团“要经常对同级党部工作报告并取到工作上的指示”。[38]在闽西苏区,情况更是严重,甚至连党团也不要了,“红色政权”的执政党直接与当地苏维埃合二为一,苏维埃的事情“多系党员包办,因此没有党团之建立,党与政权混在一起。”[39]在赣西南,“各级政府的党团都不健全,不能解决问题,大小问题都要党部解决,因此形成党部代替了政权,所以有些地方群众对党部还比对政府的信仰好。”[40]
筹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际,1931年6月16日,党中央在《给苏区各级党部及红军的训令——关于苏区与红军工作的具体指示》中指示,“党应经过党团的活动,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宪法,土地、劳动、经济政策等法令,红军决议案、苏维埃组织法等草案完全通过,并立即公布施行。”[41]几个月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完全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关于宪法原则要点》中的17条建议,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条款数及顺序均与《要点》一致;大会主席团事后致电中共中央,专门报告通过了中央提出的法令草案等情况:“大会圆满的召集,完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的胜利。大会已热烈讨论你们[笔者注:指中共中央]所提出的劳动法,土地法,红军问题,经济政策,宪法大纲,并一致通过。”[42]
年幼的中国共产党初步接触执政权力,就把俄共(布)以党团方式实现政治领导权的政制——尽管这一政制的历史背景是苏维埃政权内存在多党竞争的事实——作为产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以及处理中国共产党与“共和国”政治关系的准则。由于战争时期的特殊情况,更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国际指导下严格执行“俄共(布)党团——苏维埃”政制,1931年11月产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首届中央执委会(即最高权力机关,共63人)、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即最高行政机关,共12人)完全由清一色的中国共产党人担任;不仅如此,这些人选几乎均由中国共产党政治局全体成员、中共各省委和苏维埃主要负责人、红军各军团主要首长组成。[43]从人员来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行政机构的全体人员,全部都由中国共产党政治局全体成员、中共各省委主要负责人员、各省苏维埃主要负责人员、红军各军团主要负责人员组成,几乎是可以说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政制框架。正如中央文件所规定,这样做是“为着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领导,苏维埃首先必须坚决拥护无产阶级政党——共产党的领导。”[44]
以强化共产党的领导而把党的机关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高度“合并”的情况在其他地方性“红色政权”中也广泛存在。如在湘赣革命根据地,“各群众团体与政府机关的负责人都是共产党员包办,没有提拔积极的非党群众来参加。”[45]在这种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选举失去了实际价值。特别严重的是,中国共产党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不得不采取“俄共(布)党团——苏维埃”政制中广泛实行的任命制和干部调动制办法,以充实奇缺的苏维埃干部。如在闽粤赣苏区,“政府和群众团体的负责者,几乎都是党员,没有注意吸收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参加这些指导工作,而党又时常没有经过群众组织的手续,随便调动党员,更使群众组织及政权工作表现涣散不健全。”[46]在湘赣革命根据地,苏维埃选举没有真正实行,“没有首先由各革命团体提出候选委员名单,发动选民来讨论和审查。”[47]在湘鄂赣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府的工作,“完全由党包办,县苏一切的工作要去问过县委才去做。”[48]在中央革命根据地,情况也基本如此:“苏维埃和群众团体的组织和工作人员都是放在党的荷包内的,党可不经过群众路线而自由调动,因此苏维埃和群众团体独立系统的建立就成了具文,苏维埃法令的执行,群众团体上级决议和通告之执行,全视地方党部之负责人为依据。”[49]在当时战争的特殊环境中,有些地方党部不愿把忠实能干的同志派到地方苏维埃中工作,而时常派些所谓“受处罚” 、“成问题”的人员去干这些“党外”的苏维埃工作,以致形成把苏维埃政权中工作看成处罚之一种办法的现象;导致了“苏维埃政权的选举运动,未曾在广大群众中进行”[50]的结果。“群众遇事要问党,政府解决了似乎靠不住,一定要问党,党在家长制个人包办的作风下,问党必须问书记才放心。这种风气直到现在还未完全改正。党的包办制度的盛行,一切工作归党,简直党在政府及各群众团体中是万能的,一切政府和群众团体的问题由党部直接解决,因此,简直没有苏维埃工作的建立和群众团体的独立工作,苏维埃和群众团体,只是变成了执行党的命令的机关。”[51]
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国家主权权威取代了苏维埃的国家主权权威和国家权力权威,其结果形成了“党”与“国”没有分权制衡的高度集权体制。
三、中共对“党团——苏维埃”政制的宪政反思
中国共产党从创立“红色革命政权”时起,在“俄共(布)党团——苏维埃”政制模式的影响下,开始了自己分权制衡国家主权的宪政探索。
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唯一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它享有国家主权的政治权威;作为党亲自扶持的苏维埃政权——人民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也同样享有国家主权的政治权威。按照列宁晚期试图保持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与苏维埃权力机构两者分权制衡的改革思想,完全可以避免“党”与“国”不分、国家主权严重“合并”政制的出现;但这一改革思想并没有传达到年幼的中国共产党党内,发现“党”“国”不分弊端并试图加以纠正的政治思想与政治实践,是中国共产党运用自身的政治智慧展开的。这一分权制衡国家主权的宪政思想与宪政实践,在根源上与列宁改革思想一脉相承——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人民主权原则与党性特征。中国共产党在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案中,提出了“党”“国”分权制衡的宪政思想:“过去苏维埃区域中,有忽视发展扩大革命区域的错误,并有以党代替苏维埃的错误倾向。”[52]在湘赣革命根据地,党针对过去“党”“国”不分造成的危害,提出“坚决反对过去党的命令和包办,严格划分党与政权、群众组织的独立系统,纠正过去党包办一切的国民党工作方式。”[53]“党绝对不能命令政权与群众组织,更不应包办其一切工作。”[54]在湘鄂赣革命根据地,党要求“党”与“国”的政治功能——国家主权的地位与作用——不能互相代替,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身份:“凡关于一切土地、军事、经济、文化、肃反、改善人民生活等均须由苏维埃政府切实负责执行,而不能由党代替,党只是决定关于这些工作之重要政策和检查苏维埃党团的工作。”[55]
中国共产党经过最初执政实践,从实际工作中发现,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毛泽东在井岗山创立红色“割据”的早期“执政”中曾指出:“党要执行领导政府的任务;党的主张办法,除宣传外,执行的时候必须通过政府组织。国民党直接向政府下命令的错误办法,是要避免的。”[56]在苏维埃政权运行过程中,针对那种把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与苏维埃和人民委员会相“合并”的高度集权现象,中共中央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不了解党的领导作用,党包办一切的理论是国民党‘以党治国’理论的遗毒:各级党部对于党的领导作用的了解,是非常模糊而不正确的。以为要保障党的领导作用是要由党来包办一切。”[57]中共明确要求,必须划清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党的国家主权权威,与苏维埃——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国家主权权威,这两个国家主权之间的界线。“苏维埃是工农兵劳动群众的政权机关,党对苏维埃不能命令它。”[58]
中国共产党以其马克思主义政党所特有的人民主权原则与党性修养,在其开始探索执政的历史过程中,就发现并及时纠正了“俄共(布)党团——苏维埃”政制的严重失误。但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如何界定并调整党与苏维埃的关系,是一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勿庸讳言,这种纠正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如,在中国共产党后来倡导实行的“三三制”新型民主政治政制中,作为“边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与边区参政会和边区政府之间,重构了另一种更加有利于国家主权内部和国家主权之间分权制衡的新型政制;但此时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仍是“党团——苏维埃”政制。因此,“党”与“国”不分、政治上高度集权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邓小平在1941年4月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中指出:“假如说中国是一个半封建的缺乏民主的国家,则反映到党内的是:共产党员一般缺乏民主的习惯,缺乏民主政治斗争的常识与锻炼。假如说西欧共产党带有若干社会民主党的不良传统,则中国党或多或少带有一些国民党的不良传统。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59]他强调,党权——作为连接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的政治领导权——并不能高于一切权力,因为参政会等代议制机构当属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边区政府则是最高的行政机构。“党对抗日民主政权的正确领导原则是什么呢?是指导与监督政策。这就是说,党对政权要实现指导的责任,使党的主张能够经过政权去实行,党对政权要实现监督的责任,使政权真正合乎抗日的民主的统一战线的原则。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这是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的政策。”[60]党作为执政党,不能直接地向参政会,也不能直接向边区政府即行政委员会发布命令:“党要细心地研究政策,正确地决定政策,并经过行政机关或民意机关中的党团,使党决定的政策成为政府的法令和施政方针。党的指导机关只有命令政府中党团和党员的权力,只有于必要时用党的名义向政府提出建议的权力,绝对没有命令政府的权力。”[61]从邓小平针对当时盛行的“以党治国”观念与做法给予的集中批判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倡导的“党”与“国”分权制衡的宪政思想是丰富和成熟的。
结语
“要真正理解革命遗产和宪政遗产之间更大论战中两方面变化的命运,我们必须特别注意革命运动本身宪政化的一些最初步骤。正是在这里从革命的传统向宪政的传统的转变最为明显。”[6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不管是最初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国政治协商会议,还是由苏维埃代表大会演变而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63]它们作为国家主权的象征与建构国家权力体系的立法机关,都改变了当年苏维埃时期由清一色共产党员、甚至是清一色中央政治局成员构成的旧有做法;相当比例的非党人士和民主党派人士进入了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和其他国家权力机构,国家主权之间以及国家主权与国家权力之间分权制衡的宪政也得到进一步完善。但是,过去“俄共(布)党团——苏维埃”政制的惯习仍没有从理论上和制度上得到彻底的清算和梳理。直到“十年动乱”的“文化大革命”结束,邓小平对他过去曾经批判过的“党”“国”模式再一次作出更加深刻的批判;这些针对国家主权高度“合并”而导致的权力过分集中政治现象的批判观点,从列宁领导下的苏维埃时期,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和“红色政权”时期,再到“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再到建国以来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每个重要历史转折时期,都是何等的“惊人”相似。这种政制之下,全国各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这种现象,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我们历史上多次过分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过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过几次权,但每次都没有涉及到党同政府、经济组织、群众团体等等之间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党成为全国的执政党……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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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国家主权“这样的概念,即在每个个别的国家之内存在着构成最高政治和法律权威的实体”(参见:[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20页);它在人类学意义的范畴,则指称共同体内部的政治权力组织,但这种含义从17世纪以来就已经大大地减弱了(参见:[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220页)。在当今政治学权威大典中,国家主权仍定义为国家中拥有并行使最高权力的机关,它可以是一个个人,也可以是一个集体;但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化的集体,它都毫无例外地构成了最高仲裁者属性的权力或权威;这类仲裁者对作出决策以及解决体制内的争端具有某种程度的最终权力(参见:[英]戴维·米勒、[英]韦农·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中译本邓正来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777-778页)。简言之,国家主权的至上性与独占性一般表现为有效立法权。
[②]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5页。
[③] 近代社会以来的政党政治中,政党必须通过议会活动以实现其政治目标和政治主张。议会是政党竞争的主要领域,是政党控制社会和公共权利的根本途径。因此,在西方政党政治中,党团一般称为议会党团。议会党团作为政党组织同政府和议会之间联系的纽带,在西方政党政治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西方政党执政、参政,执行自己纲领、路线和捞权索利的重要工具,是西方政党政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一般来讲,政党要求党团议员必须服从和贯彻党团作出的决定,否则会受到包括从取消下次大选的候选资格到开除出议会党团甚至党籍等等方式的惩戒。不少党团还实行督导员制度。督导员由党的领袖任免,执行领袖的指示,监督本党议员的活动,督促他们按党的要求开展工作。总之,议会党团是政党政治中各个政党实现自身利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参见孙双琴:“西方国家的议会党团及其活动”,《人大研究》,2000年第12期,第37-38页)。
[④] 人类历史上第一批苏维埃是1905年在沙皇帝国各地自发组成的工人代表会议,是人们对失败的俄日战争带来苦难所做出的反应。1917年“二月革命”限制并最终废除了沙皇君主制之后,在各个市镇和乡村,工人和士兵苏维埃纷纷组成,并随着中央政府的垮台而接替了政权。列宁认为这些苏维埃比临时政府更为革命,因而提出了“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口号。列宁的布尔什维克派以苏维埃的名义在1917年10月革命中夺取了政权(参见:[英]戴维·米勒、[英]韦农·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中译本邓正来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777-778页)。苏维埃是当时俄国最重要的社会团体之一,字义是“会议”;自从革命以来,苏维埃一词便与那种特定的由劳动人民、即生产集体成员所选举出来的代表机关(工兵或农民代表苏维埃)联结在一起。除俄罗斯的每个城市和乡村所选出的地方性地苏维埃外,还有省苏维埃或州苏维埃,在首都设有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1917年“二月革命”之后,几乎各地的工人代表苏维埃和士兵代表苏维埃都迅速地统一起来,但在讨论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特殊问题时,工人的代表和士兵的代表仍旧还是分别地举行会议。直到“十月革命”以后,农民代表苏维埃才参加到工兵苏维埃里面来。农民苏维埃在组织上也与工兵苏维埃一样,在首都设有全俄农民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参见[美]约翰·里德:《震撼世界的十天》,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年,第5-6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38页。
[⑥]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人民主权特征来源于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观念。马克思对于人民主权问题十分重视,他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曾经确立了“人民主权”的专门课题(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38页)。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人民主权决定着国家主权,而不是相反。“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279页)这一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在主权问题上的一般结论,国家合法性来自于人民同意,人民是真正的国家统治者;因此人民是历史发展的决定者,国家只是人民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是人民存在的环节。”(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281页)
[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75页。
[⑧] 陶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中的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第106页。
[⑨] 《列宁全集》(第33卷)中文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99页。
[⑩] 左派社会革命党是当时俄国多达五个以上政党(各色各样的君主派和十月党人、立宪民主党、人民社会主义者、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社会革命党等)中社会革命党的一个分支。社会革命党简称为“爱沙尔”,开始它是一个农民的革命政党,1917年时演为成一个知识分子占多数的左派社会革命党,原先的“爱沙尔”就被进步团体称为“右派社会革命党人”。“右派社会革命党人”采用了孟什维克的政治路线,并且与孟什维克一行动。而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在理论上赞成布尔什维克工人阶级专政的政纲,并继续留在苏维埃政府里面,担任一些部长的职务。他们曾经有好几次退出政府,可是常常又回来了。左派社会革命党是拥护苏维埃政府的农民的大党。它主张毫无补偿地没收大地产,交给农民自己支配(参见[美]约翰·里德:《震撼世界的十天》,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年,第5-6页)。
[11] 《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8-39页。
[12] 《列宁全集》(第33卷)中文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67-68页。
[13] 《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6页。
[14] 《斯大林全集》(第3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16 页。
[15] 《列宁全集》(第33卷)中文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71页。
[16] 《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69-370页。
[17] 《列宁全集》(第33卷)中文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67-68页。
[18] 《列宁全集》(第32卷)中文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7页。
[19] 《列宁全集》(第34卷)中文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86页。
[20] 《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08页。
[21] [美]约翰·里德:《震撼世界的十天》,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年,第175页。
[22] 《列宁全集》(第35卷)中文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2-33页。
[23]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571页,第597-598页。
[24] 《列宁全集》(第39卷)中文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7页。
[25] 《列宁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166页。
[26] 《列宁全集》(第40卷)中文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93页。
[27] 政治学意义上的国家主权与国家权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家主权是指一国之同最高的政治权威之实体,可分为教权、党权与国权等多种实现方式和承受实体,它的特点在于实体权威的至上性、间接性,往往表现为此一实体在立法方面的至上性。而国家权力主要指行使国家主权既定政治任务的全部权力职能部门,包括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权等等“权利”,即“国家权力本质上是力量制约关系,形式上是特定的公共权力。”(参见李景鹏:《权力政治学》,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35页)“国家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4页)国家主权与国家权力既有内在联系又有本质区别。在区别方面:一是国家主权是一国之内最高的政治权威实体,可以是国家权力机构,如代议制民主政治中的全国性代议大会,也可以是实际上控制了国家政治权威的教权机构和执政党机构;而国家权力只是一种公共权力,并不是一种实体,只有国家主权通过某种方式(现代国家均采取法律制度形式特别是宪法形式)把国家权力分解授予给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后,才产生了国家权力机构,其中立法机构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但立法机构并不等于国家最高权力;二是全国性的代议制机构连接了国家主权与国家权力,使国家主权的授权渠道得以畅通,因此这个机构一方面是象征着国家主权所在,另一方面又通过立法程序把国家主权转化为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以确立权力机构的方式具体规定不同国家权力机构在履行国家权力时的职能与责任;三是掌握着国家最高政治权威的其他实体,如教权机构或执政党机构,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通过与全国性的代议制机构以某种符合本国民族习惯和时代特点的方式,确立国家主权的内容与意义,并力图使之保持平衡与统一。
[28] 《列宁全集》(第39卷)中文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7页。
[29] 《斯大林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38页。
[30] 《列宁全集》(第43卷)中文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10-111页。
[31] [德]莱昂哈德:《是一次新革命的前夕吗?》,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4页。
[32] Oska,Anweiler:the Soviets:The Russian Workers,Peasants and Soldiers Councils,1905-1921,New York, 1974,pp206-207. 转引自蒲国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年第5期,第75页。
[33] 《列宁全集》(第43卷)中文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77-380页。
[34] 转引自刘良:“中国共产党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党的文献》,2001 年第6 期。
[35] 《中国新民民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第3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3页。
[36] 中共中央政治局1927年6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在第十章明确规定,在所有非党群众会议以及执行的机关中,有党员三人以上,均须组织党团;党团的目的,是在各方面加强党的影响,实行党的政策于非党的群众中。中国共产党开始早期执政时期,党团特指在代议制机构和其他一切非党机构中设立的党的领导组织,是党实现其执政功能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党的七大制定的党章中,“党团”改称“党组”,并一直延续至今(参见孙秀民:“论抗日民主政权内中共党团的功能”,《人大研究》,2003年第6期,第14-16页)。
[37] 《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卷),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519页。
[38] 《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第2辑),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70页。
[39] 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 (下) ,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6页。
[40] 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 (上),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92页。
[41]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第7册)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312页。
[42]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493页。
[43] 参见王健英:“中华苏维埃首届中央执委会的组成与特点”,《党史文苑》,1995年,第1期,第9-10页。
[44] 《中国新民民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353页。
[45] 《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卷),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514页。
[46]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卷),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653页。
[47] 《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卷),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63页。
[48] 《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第1辑),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40页。
[49]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卷),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91页。
[50]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621页。
[51]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卷),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91页。
[52] 《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政治决议案》,参见《中国共产党文库——党的理论80年历程》: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第169页。
[53] 《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卷),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518页。
[54] 《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70页。
[55] 《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第2辑),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3页。
[56] 《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3页。
[57]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卷),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637页。
[58]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卷),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77页。
[59] 《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0页。
[60] 《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2页。
[61] 《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3页。
[62] [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新宪政论》,周叶谦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238页。
[63] 刘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初次尝试——中华苏维埃政权的创立”,《中国人大》,2002年第1期;转引自“千龙网”,http://beijing.qianlong.com/3825/2004/07/31/83@2193525.htm。
[64] 《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28-3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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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写作系:1)作者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草根民间组织合法化治理: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良性互动的政治人类学视角》(项目编号:07BZZ036)成果;2)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长谢庆奎教授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宪政研究》(项目编号:03JZD0004)子课题部分研究成果。在此一并深表谢忱。
作者简介:陶庆(1965年——),男,北京科技大学社会学与政治学系副教授,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孙广厦(1977年——),女,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讲师,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本文发表于《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作者授权天益网络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