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庆:社会和谐治理:“正当妥协”的宪政地方性知识

——以南方市福街草根民间商会为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28 次 更新时间:2024-04-05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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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庆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 一个草根民间商会,从远离国家的“商人部落”,终于演进到与国家建立良性合作关系的合法社会团体;一个千年荒岭,从无国家无社会的原初形态,短短二十年时间却重建了良性的商业社会秩序。本文通过描述福街草根民间商会与福区地方政府部门,通过长达8年时间的谈判对话、民主协商等互动活动,双方形成相互宽容甚至“合谋”共赢的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中国社会和谐治理的地方性微观经验表明,中国文本宪法为地方政府与民间社会的良性互动提供了法理基础,使得双方在既有文本法律框架尚待健全的局限下,能够以协商民主范式对话沟通,在相互转换各自偏好中渐趋宽容妥协,从而开辟了“正当妥协”的宪政地方性知识新路径。

关键词 协商民主 正当妥协 宪政地方性知识

 

商人自治的“福街故事”[①]发生在沿海开放城市南方市最繁华的商业街。改革开放前,村里人称此地为“北埗岭”——一个无人问津的千年荒岭,不仅“无国家”而且无“历史”。“无国家的社会”在传统上由身居其中的村庙等祭祀组织以诸神崇拜和负责村庙祭祀活动的民间自由结社,在宗教活动中再造当地社会秩序。[②]但福街的“前世”——“北埗岭”——则堆放着一排排盛装死人经骨的“捡经罐”, [③]它是“无国家”社会秩序中的空间坐标。1984年第一批开发“北埗岭”的建筑工头赵先生有过传奇的遭遇。

为了走出类似“北埗岭”这样“封闭性社区”和“无历史”(ahistorical)场域的局限,对国家与社会关系、古代理念与社区现状、传统与现代加以综合考察,[④]笔者尝试以历史与现实结合的手法来研究福街经验,以把许多“分裂的证据”[⑤]呈现在读者面前。

 

一、“有宪法而无宪政”的悖论?

 

“北埗岭”地区最初被规划为工业区,经过15年的变迁,工业区绝大多数国企工厂最终因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而纷纷迁出;“北埗岭”从过去堆放一排排“捡经罐”的荒岭再次变成了空荡厂房林立的无业区。交通便利、厂房闲置、商品奇缺的“无业区”一下吸引了大量私营商业游资涌进,带动了“北埗岭”地区楼宇功能从工业用途向商业用途的重大转型。

这种做法有违国家权威,但“法律是地方性知识,而不是与地方性无关的原则,并且法律对社会生活来说是建设性的,而不是反映性的,或者无论如何不只是反映性。” [⑥]如果把国家的工业规则比作工业“图腾”,把禁止经商比作“禁忌”;那么私营商人的冒险进入则是对工业“图腾”中商业“禁忌”(杨成志,2003:6)[⑦]的悬置。政府商贸部门主导的国家权威与福街商人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默契,就如同传统社会中国家权威对于乡土社会中有违国家正式法律政策但确能维护乡土社会秩序的民间法的默认一样。因而,在弱国家权威、弱社会网络的场域里,商人们演化出适于福街的游戏规则和场域惯习,[⑧]传统乡土社会里萎缩的国家法与兴盛的民间法现象[⑨]在现代商业生活中得到“复活”。现代新兴商业圈里的自我认同与共同体行动,同样产生了某种微妙的公众舆论和心理机制,和人们共同遵守的富有弹性的“民间规范”[⑩]。

福街商人与地方政府双方之间的这种默认是有条件的,国家权威可以随时以维护法律与政策等理由,宣布这种悬置“禁忌”的“非法”性质。果不其然,南方市国土规划部门主要的国家权威以工业楼宇不得擅自改变为商业用途为由,查封了福街商人肆无忌惮大规模地租赁并装修的商业楼宇。在这种悬置“禁忌”与宣布“非法”的冲突中,福街商人诉“苦”的共同体行动不断密集、扩大。这就是福街商人的语言、文化与交往共同体产生的最初情形。“实际上,‘部族意识’的存在也通常带有特殊的政治意涵:在有外来的战争威胁,或有足够诱因发动对外战争时,特别容易提供政治共同体上演的舞台,换言之,主观上感觉彼此乃是血缘相亲的‘部族伙伴’或‘族人’,很容易因此而采取政治共同体行动。”[11]

经过从1994年春到1997年底这几年的“诉苦”,福街商人的“血缘共同体观念”渐渐形成,萌发了最初的政治共同体活动——早期的“会”(福街商家联谊会)。[12]福街商人在感受其利益受到威胁时,“血缘共同体”观念便应运而生,主要表现为语言共同体、社交共同体、文化共同体等等形式,最终产生了共同体行动。这些组织化的行动,“虽由纯粹‘种族’之外的条件所促成,但本身倒也能塑造出血缘共同体的信仰。人类历史在显示,政治共同体行动是多么容易产生出‘血缘共同体’观念。”[13]

“诉苦会”是以地缘、业缘关系为纽带的“联络中心”,可以通过它来增进福街商人的自我认同,也可以通过它讨论诸如与政府谈判福街楼宇改造功能之类的“麻烦”问题。在传统的“乡土社会”,村落的“会”有一套长期积淀而成的严密仪式,其纽带是血缘或宗族,其机制是严格的等级制度。正如许多社会学家所指出,传统中国社会以家族为本位的“差序格局”,决定了非亲属的公共组织难以在这种乡土社会中萌生和发展。[14]但福街商人的“会”与“乡土社会”的“会”大为不同,他们除了“轮流坐庄”外,则处于一种“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涣散状态;特别是成员之间完全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没有任何等级制的权威存在;差序格局[15]似乎失去了“法力”。可见,这种“弱”的公众集体是“公共意见”的载体。这些公众集体的时间边界、社会边界和内容边界都是流动的,与决策相分离的意见形成过程就是在一个由诸多重叠的亚文化公众集体所构成的开放的、包容的网络中进行的。一种这样的多元公众集体,是在一个由基本权利所保障的框架之内多多少少自发地形成其结构。[16]

“诉苦会”缘于悬置“禁忌”与宣布“非法”的冲突,但福街商人草根组织的并未注册登记,它在行动中进一步悬置了国家有关社团管理的“禁忌”,更引起了被宣布为“非法”组织的新冲突。福街商人草根商会活动的信息,传到了福区“有关部门”,时任福区民政局长的白先生曾亲自督办此事;[17]他的办公室主任亲自起草了一份通知下达给福街商人,禁止再开展组织活动。[18]

建国之初,起着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就赋予了公民结社自由权。[19]1989年后,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先后出台了若干政策性规定,这使基层民间组织产生的条件更为严格,因为凡是未经挂靠登记的民间组织即为非法组织,都有一律被列入强制取缔对象的危险状态。[20]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基层民间组织所面对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严重对抗性质的。一方面,国家处于全能主义的权威状态,可以凭借分布在社会各个角落的权力机构并运用强制的行政措施,对那些被视为“非法”的民间组织加以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基层民间组织没有任何合法的措施与国家权力机构平等对话。简言之,两者的地位悬殊实在空前之大。所以,从理论上分析,国家权力机构与民间组织无法能够平等地进行协商对话,似乎它们两者的关系处于这样一种悖论的状态:要么一者削弱自己的权能,而另一者才能增加一些权能;要么一者继续保持并强化自己的权能,而另一者则会始终处于弱势甚至无势的地步。

福街草根商会的兴起与遭遇,似乎为我国学界近年来广泛讨论的“有宪法而无宪政”之悖论现象提供了又一个例证。但如不能仅凭福街商人合群结社行为不具备“相关”政策法规,就判断它“非法”那样;人们也不能仅凭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禁忌”,就判断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公民合群结社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事实上的限制?双方之间的宽容与妥协又如何能够?“对我们这些有人类学意识的律师或者有法律意识的人类学者来说,面对我们的问题是,如我所说,如何以一种提供信息而致实用的方式来描述这些情况;在如今信守自然法,任法律独断而简易行事,或者回避法律现实主义都似乎于事无补的时候,提供信息则既要针对这些情况又要针对我们需要看待作为世界上的一种一般现象的法律程序时这些情况所具有的含义。这便是用规则的语言谈论不规则的事物而不破坏不规则的内容,首先引起我们注意的正是其内容。” [21]本文研究的旨趣,正是为学界提供这类描述性的“信息”。

 

二、“正当妥协”的宪政新路径

 

(一)宪政研究的“视域融合”

当下中国的宪政话题,正处于“热评”与“敏感”的所谓“拐点”关口。长期以来,法律界多从宪法与合法性,国家与合法性等角度探讨中国宪政,其间理想与现实,西方与东方之时空差距多见;而国家法律与民间惯习在当下中国具有某种动态之妥协性,则是中国宪政之另一展示空间,即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在此处走向“正当妥协”式的宪政,却尝未引起主流宪法学派的关注。因此,“中国有宪法无宪政论”或者“中国良宪与弱宪政论”的研究范式,是当下研究中国宪政之主要悖论。与此同时,政治学界多从宪政民主、宪政政制等制度层面探讨中国宪政与政治文明,其间评论民主政治、民主制度不乏残缺;而国家政权甚或基层政权通过制度创新,认同并赋予某些社会权利,从而走向“正当妥协”式的宪政地方性知识,亦尝未引起政治学界的广泛重视。

广泛兴起、持续20多年的地方基层民间组织的民间化、自治化与合法化,对于规范社会权利之合法性、张扬人民主权,具有重要的宪政经验。故此,当下中国宪政研究,不宜囿于法律学科之内,以宪法能否在实践中得到实施以及实施程度加以衡量;也不宜囿于政治学科之内,以政治制度能否贯彻宪法条文及其程度加以检验。

法律与民族志,都是跟所在地方性知识相关联的工作。[22]世界各国宪政没有统一标准与模式。渐进式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既没有统一的标准与模式可供参照,亦没有捷径逾越“宪政”之“卡夫丁峡谷”,任凭某种理想的理论建构而直达普世性的佳境。中国宪政地方性知识已大行其道,宪政地方性经验已广泛存在,体现于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通过“协商民主”而“正当妥协”的微观事实。因此,当下宪政地方性知识需要研究的“视域融合”:规范研究须与经验研究相结合;法律、政治等学科须与社会人类学等学科相交融,方能共同得以发掘。

(二)“正当妥协”的理论厘定

我国民间自治组织研究涉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其实质是对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关系的宪政政制安排。

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民主范式方面,就协商民主基础上的“正当妥协”的理论基础而言,现有多种逻辑推演。如“权力对象说”和“民主条件说”似乎从社会学角度提供了一定的诠释空间。“权力对象说”强调权力并非国家所独有,甚至不局限于合法社团之域;权力可以扩大到一切同行使权力有关的形式,人们只有通过对社会互动体系的描述才能揭示其中存在的影响、力量和权威。[23]毫无疑问,权力之于国家与草根组织,在道德与规范基础上享有天然平等的地位。李普塞特在上世纪60年代明确提出:“政治社会学的首要任务之一是分析促进民主的社会条件”,[24]即在民主社会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会发生磨擦甚至冲突,正是这一点才能构成协商民主的基础。有分歧,才能通过协商民主方式求得统一与协调;在有限度分歧的基础上,通过交往理性和协商民主才能重构社会“和谐”。[25]这些观点对于理解福街草根商会所以能够在交往与协商中与国家权威“正当妥协”之现象,能够提供一定的概念支撑,但还谈不上是系统的理论依据。又如,“商谈理论”(discourse theory)、“商议性政治”(deliberative politics)意在揭示“内在于法律本身之内的那种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以克服传统意义上的法治国危机,[26]即关注国家与民间社会何以通过偏好转换而非偏好聚合,在对话协商中将工具理性转向交往理性,最终实现国家权威与民间力量在妥协中和谐相处。[27]这一理论认为,协商民主是潜能巨大的治理形式,它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相互理解,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28]总之,互动与妥协,这是贯穿协商民主的主旨。从这个角度看,上世纪90年代兴起的治理理论,同样对共同体内多向度的协商机制表现出高度关注,[29]在本质上也可以被理解为协商民主论的另一表现形式。治理即在于,它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之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30]

从民主范式方面发掘宪政路径,始终是规范研究之常规。虽然从代议制角度发掘宪政价值仍是我国宪政之必需,[31]但在投票民主有其局限性[32]、经济必然性又时常与政治结构相互冲突的情况下,[33]协商民主范式[34]有其不可替代的“共和”意义,并与政府控权与保权相平衡之新宪政论[35]形成呼应。[36]代议制民主范式忽略法律法规之外的草根组织,而协商民主范式包容民间社团,允许民间社团与地方政府通过偏好转换而非偏好聚合,在交往行动和协商对话中将各自的偏好转向公共理性,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共赢。[37]正因为如此,所以国内外学界不少研究者推崇协商民主范式,希望发掘协商民主范式在宪政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宽容精神。属于这一学术范畴的理论包括重叠性共识论[38]、商议政治论[39]、宪法妥协性理论[40]、宪政平衡论[41]、宪政协商精神论[42]、宽容宪政论[43]、对话法哲学[44]等等。协商民主论从民主范式、新宪政论从民主制度等两个方面,均论述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正当妥协”的地方性宪政经验的可能性。

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研究对象方面,由于西欧宪政体制是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与王权国家之间斗争与妥协的产物,[45]西方古典宪政思想之要义在于分权制衡的对抗性原则与模式,[46]既要避免少数人的独断,也要避免“多数人的专制”。[47]我国学者在借鉴西方宪政经验时也有不少人沿此路径从公民社会来探讨我国宪政之学理,[48]但直接从民间社团来研究宪政者寥寥无几。[49]由于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之当代可能性问题目前悬而未决,[50]而其核心要素即民间社团之合法性尚不充分,[51]故绕开民间社团之现实问题,以公民社会之虚拟概念来描述我国宪政经验,缺乏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从实际情况看,“正当妥协”之内容乃新宪政,形式乃协商民主,两者融通于地方性宪政经验,并广泛体现于转型期民间组织与地方政府良性互动的实践中。问题在于,在已经有大量实例表明民间社团与地方政府通过协商民主达成“正当妥协”的情况下,学界对此并未予以充分的关注。

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研究方法方面,“正当妥协”的地方性宪政经验属于政治人类学范畴。其特点在于,它试图突破在时间和空间上对研究对象的限制,日益关注当今世界的政治经济社会热点,并分析全球化对主导政治经济社会运行的制度和组织产生的影响;[52]其目标在于理解国家权力和政治权威在人类社会中怎样和为什么运作,[53]研究对象通常包括“非国家权力”、“非政府权力”、“非合法律性”在内的人类政治组织和政治行为;[54]关注焦点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之互动关系。

福街商人草根组织属于尚不能被纳入既有法律框架内的新兴社会组织,本文没有从政治权力、政治制度、法律框架等方面对宪政政制展开规范研究,而是从民间社会广泛客观存在的“非国家权力”、“非政府权力”、“非合法律性”的政治组织和政治行为等方面,对福区政府与福街草根商会在协商民主基础上“正当妥协”的地方性宪政因素展开经验分析。民族志的科学范式[55]需要研究者亲身到某一社区进行长期生活,参与该社区的社会、经济、仪式等方面的活动,并通过学习当地语汇和思考方式,理解当地文化;更需要以一定的叙述框架论说这种参与的体验与发现;还需要有宏观的社会和历史视角。[56]本文研究即尝试描述福街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在协商民主中“正当妥协”的地方性宪政“民族志”。

 

三、“正当妥协”的宪政地方性知识

 

(一)回应“公函”的“座谈会”

1997年底,南方市政府看到福街商业的潜力实力,制定了“引导”商业发展、“打造”福街商业街的新政策,并列入为民办十大“好事”的重点工程。1998年7月份,“福街路商业街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它是福街有史以来第一个官方机构;主要任务是制定实施改造福街的“工作程序和计划”。“老仁”们在“吃饭”式的联谊过程中很快打听到政府的改造计划和新成立的官方机构,他们认为这是政府公开允许福街改变功能定位的“新政”信号;商人们象是传统的“土著民”,十分友好地向“外来”的“客人”发去致意的“公函”,大方显示了“地主”的身份。“公函”的最后一页公开签上“福街商家联谊会”的大名;因为没有公章,“公函”上就加盖所有同意这份文件内容的会员商场的公章。福街商人“发明”的这种对外往来的“公函”格式“特别”,且称之为“仁体”公函。[57]

福街原本无街,甚至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既没有国家的行政权力也没有民间的活动场域。在民间“造”街的历史活动中,商人先于国家力量占据着这块“领地”。当福区政府着手“打造”商业街时,面对的是数以万计的忙忙碌碌的单个生意人,没有一个可以依托的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组织和其他“群众性”组织。为了工作,福区政府“官员”不得不和这个“非法”组织打交道。

1998年12月3日,“福街商业街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福街商家联谊会成员白银灯饰商场的四楼会议室召开部分商家业主座谈会,这是福街商业街第一次,也是“北埗岭”地区历史上第一次,政府机构主动与福街草根商会的对话。[58] 改造办都是“外来”的官员,而且大多数是经贸系统的干部。福街过去是工业区,现在的商场大多是私营企业,没有一家是区属企业。官员们对于福街的了解并没有福街商人来得多。因此,商人们也就成了改造办的常客,或者换个角度来说,这些官员也成了福街商家联谊会的常客,对他们的活动报以默许甚至肯定。[59]主持座谈会的改造办副主任沈北立当时深有感受,希望,最好有一个召集人,有一个代表人物,“帮我们做召集啊,把我们的权力上通下达呀” [60]。

福街原来地处偏远的农村地带,改革开放后原有的农村民间习俗和世俗力量迅速退出主流文化;新生的工业文明还没有来得及产生,又被紧随其后纯粹外来的商业气息冲得烟消云散。新建立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任务仅是改造福街,面对近十万外来人口和庞大的私营商业资本,无法发挥政府机动的社会动员功能,更谈不上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福街一期改造之后,1999年底产生的第一个准行动机构——福街管理服务中心——也面临着同样的难题。

(二)合谋的“成立大会”

福街草根商会形成之始,商人们就想着象办商业公司那样把自己的组织“注册登记”。“老仁”起草了《章程》,大家签字表示“通过”,然后到市民政局办登记。但他们答复说,必须有一个单位来做主管单位,要同意你成立;而且不能跨行业。[61]

私营企业本来就没有什么主管单位,而且跨业态的联第是他们开始形成的习惯。1998年初,仁东建想“注册登记”的希望象肥皂泡一样破灭了。远在福区政府办公的民政官员没有批准,近在眼前的福街管理中心却不会强令禁止它。他们之间的交往与沟通不仅没有中断,反而为福街改造的事情接触更频繁。

仁东建远赴成都开拓商业之后,关草国“接任”成为福街草根商会的第二个“召集人”,对外改称“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会长”。他和第一任“召集人”仁东建、后来的第三任“召集人”白沪南成为“挑头”福街草根商会的“三驾马车”。关草国“上任”伊始,就要着手筹办“成立大会”,变着法儿想“合法化”。他对外公开招聘了一名专职秘书,负责收取会费、安排会议、处理日常会务,打点联谊会里里外外一揽子的事情。办公地点就放在南方小天使乐园五楼的写字间。2000年8月22日,关草国以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的名义,向福街主要商场负责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南方市有关媒体发出了第一封正式公函。这次公函署名的形式又如前不同,更为独特:筹委会各个商场的名称之上加盖各自公章,另外还署上“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名称并盖上菱形状的准公章印记。这比“仁体”公函更为正式,且称之为“大关体”公函,并与福街草根商会“小关体”——无需菱形状准公章印记的内部通知——相区别。

2000年8月25日召开“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成立大会。[62]当时到会的政府职能部门的客人有8人,超过了预定的计划。他们是:区经贸局副局长马界凡,区经贸局右文富,区经贸局华右水,区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创建办副主任俞大海,福街服务中心主任白山军,佛荔派出所李月草所长,以及两名警员。到会的还有4家南方市新闻媒体的客人,他们是南方特区报、南方晚报、南方电视台张晓东和谢立新、南国都市报宋雨虹等。筹委会“自家”成员、商场代表11人,加上筹委会专职秘书李俏妹,总计会议有24人在场,难怪李俏妹说是坐满了两桌人。[63]

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由福街12家主要商场作为成员单位,商人们创立了自己的合法化途径,即在自身尚未登记注册的前提下,通过邀请政府部门官员参与会议、共同议事,和市新闻媒体被邀请到会作公开报道,共谋“创造”了福街草根商会的合法性和社会认同。

从此,在福街有了两个公开活动的正式组织机构。一个是2000年8月成立的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它是一个得到社会公认但尚未“登记”的民间商会。另一个是1997年7月成立、由福区经贸局代管的福街管理服务中心,它不定级别,定事业编制5名,人员经费自筹解决,实行企业化管理;[64]它是一个带有强烈政府色彩的准行政机构。第一任主任白山军——福街唯一的政府行政官员——很快发现,他无法对如此庞大复杂自由市场经济的福街加以了解——他没有任何行政系统可操纵利用;而活跃在福街的商家联谊会筹委会倒是很愿意帮助他开展工作,这自然是求之不得的;因此他支持福街草根商会的正当活动。[65]

(三)折中的“福街商会”

在理顺福街管理体制中把商人组织起来,以福街管委办为主导来组建一个合法的“福街商会”,这个思想萌芽于2000年7月。白山军从福街管理实际工作中省悟:福街的管理体制不顺,关键需要吸收福街商人参与福街商业管理。[66]这一“新思维”还不及展开,福街管理服务中心解散,白山军调离了福街;福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正处级别的福街行政机构——于2001年成立。福街管委办第一任主任李南河首次提出,建立有效的商家自律和社会他律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就必须建立党组织、工、青、妇组织和商会组织。[67]李南河没有时间展开实施这些思想就调离了福街,但这些思想是从每天与福街商家自治组织打交道过程中一点一滴悟出来的;继任的福管办主任柯家凡在与福街商人打交道过程中,也迅速加入了对福街商人自治组织“悟”的行列。

福街尽管表面上繁华似锦,但内部掩盖着的却是许许多多的“火药桶”,稍不留神,就有可能从福街内部把自己推毁。但是,长期以来,市区两级政府对于福街的管理相当“软”;这个“软”并不是主观上的不努力,而是客观上行政力量无法彻底地穿透这个仅仅一点二平方公里的“北埗岭”地区。“北埗岭”,它是市场经济的天堂,行政力量在这里必须走下神圣的殿堂,与生于斯长斯的民间力量融合在一起,才能有效地展示它自身的法道。因此,柯家凡一到任就着手实施组建“福街商会”的“引导规划”。 [68]

关草国自己经营的藕香塘商场后来破产,他本人在福街商人群体中“卡理玛斯权威”逐步消失;[69]福街草根商会曾因此“休克”半年多时间。但很快,福街商人的自我认同再次唤起了合群结社的欲望,福街行政权威日益强大与福街二期改造等等“外部压力”,使商人们愈益感到“捏在一起才有份量” [70]。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任“召集人”白沪南2002年6月“登上”福街的政治场域,他把福街草根商会改名为福街商家协会。柯家凡“引导规划”的目标正是白沪南的福街商家协会。

与此同时,福区总商会也主动改变工作思路,制定了若干有利于福区工商类型民间社团注册的相关政策,并启动大力扶持“自行发起、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民间商会规划——“组建规划”,下达了2004年建立包括福街商会在内三个民间商会的“政治任务”。这样一来,福区总商会与福街管委办,都以自己的独特政治理念诠释了民间商会的性质与功能,形成了两套不同的“商会规划”体系。但是,规划的对象——福街商家协会——并不倾向于任何一家官方机构,他们要坚持自己办商会的独立性。

这样,福街围绕着尚未着落的“商业规划”,和新一轮的“商会规划”,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地方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再次展开了既有合作又有分歧的“正当妥协”。地方政府与福街草根商会之间的这种互动格局,即使在2004年12月底福街商家协会注册登记后,也一直是福街重建社会秩序中的“主旋律”。

 

四、讨论:“正当妥协”的理论效度

 

(一)田野经验的局限性

福街有一个十分独特、与众不同的场域,它是传统社会以外的另类场域。此一空间,原来就是荒无人烟之所,千年空旷之域。因为改革开放,在国家规划之下,五湖四海之人汇集于此,开发早期的电子工业和其他工业;但事隔不过十五年,这一批从业人员又因此地工业不适宜发展,而大量外迁,福街再度成为楼房林立的“荒野”。恰在此时,故事中的主人公——来自四面八方寻找商机的“自由民”来此“淘金”。他们素不相识,因此地“荒芜”无人问津,便随心所欲大办私营商业。这便是福街地区不同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征所在,也是其故事得以延展的厚重底色。在这种特有的弱国家权威弱社会网络的场域里,差序格局[71]似乎失去“法力”。唯利是图的商人们在对内商业混战,对外笼络社会资本的日子里,慢慢地形成了适合于福街地区的游戏规则和场域惯习。[72]生活此地的人们,环绕他们身边的关系不再是过去那种自上而下自高而低的等级制度,也不必过多考虑国家权威对于福街方方面面的掌控;他们是一群无大无小无高无低无主无从的自由人,无户口无单位无“档案”的“三无人员”。在这特殊的场域中,他们考虑问题的角度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把目光从过去单线式联系转移到了横向型互动联系。在外部国家权威偶尔进入福街地区之际,他们与国家权威的联系也不是过去那种单向模式,而是变为双向互为主体的新模式。这就是福街场域与众有别的“个性”。也是国家权力能够与福街商人组织“正当妥协”的前提条件。

福街商会最后于2004年底注册登记,长达8年的福街商人自治活动,一以贯之的就是他们以协商民主的形式,展开了对内对外的活动。因为代议制民主无法对这种商人草根组织作出制度性安排,福区政府与福街商人草根组织又强烈需求双方互动,这只能在协商民主基础上实行谈判对话,即需要“正当妥协”之宪政理论支撑。协商民主范式允许草根组织在交往行为中与其他权利实体包括政府机构产生互动关系,[73]并构成“正当妥协”的宪政因素;即允许国家与社会通过偏好转换而非偏好聚合,在对话协商中将偏好转向公共理性[74],实现民间组织基础上的国家与社会共赢。在宪政意义上,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7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官办”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的民间化和自治化活动,特别是新兴社会阶层合群结社兴办各类草根商会活动如火如荼;社会团体的发展过猛,暴露了相关法律体系和政府管理手段的相对滞后。迄今我国尝无商会的法律法规,目前现有三个暂行条例,其思维并没有脱离计划经济观念和体制上的束缚,[76]仍是政府单向控制路径。[77]本文倡导之地方政府与民间商会在平等基础上的交往行动与协商对话,即在于变过去沿用的政府单方对社会之控制,为现在政府与社会双向对等谈判。在此基础上,政府既进一步“放权”,同时也获得更多社会认同;民间组织既获得更多政府支持和活动空间,同时也能有效置于政府治理之下。

受中共十三大报告影响,国内学者曾提出社会协商对话概念雏形,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兴起研讨热潮,[78]此为“正当妥协”式中国宪政因素之发端。学界认为,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中,政治沟通的健全与否及其沟通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程度,关系到政治生活的运行是否健全,关系到决策的科学化和社会的安定团结。[79]新世纪以来,此一领域研究似有复兴之势,认为建立协商对话制度,是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的重要渠道;在这个大背景下,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有利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有利于社会监督,有利于提高中国开放社会的国际形象。[80]

然而,即便是权威的协商民主理论者,也承认此一理论的现实解读存在着诸如协商双方地位不等、协商公正性难以确立、协商结果无法保障等困惑[81],这也是本文所提“正当妥协”式之中国宪政经验的个案局限性。福街商人自治经验,在代议制民主范畴下无法得以解释。福街商人自治组织行为虽然得到了福街内外国家权威默认,但这决不是法律上的接纳和政治上的认同;而仅仅是基于特殊公共领域之“发轫条件”,[82]国家权威与福街商人自治组织暂时形成了偏好转换和妥协。如何扩大这种“正当妥协”经验并从法律法规层面加以认同,这正是中国宪政政制所面临的艰难课题。

(二)“正当妥协”的时空半径

当下中国之国家与社会关系,一方面国家权力似乎无处不在,无所不能,但另一方面对于广泛兴起的社会权利未能有效治理;一方面社会民间自治活动似乎与现存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有所抵触,但另一方面“官办”商会和行业协会之民间化倾向,以及民间草根商会蓬勃兴起之趋势,又出现相当多无序混乱之状态。“正当妥协”之宪政经验即在于变过去国家全面主控之代议制民主与协商对话惯习,为基于平等交往基础上之双向协商与对话。在此基础上,国家权力既主动通过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等措施给“官办”之商会和行业协会“松绑”,同时也变通相关政策与法律的办法,给予民间商会更多合法性;民间商会既主动呼应地方政府改革措施,同时也积极融入地方政治参与。

转型期中国宪政建设,一方面国家宪法与法律处于不断完善之中,似乎“良宪”文本已经彰显普世性政治文明价值;但另一方面现实社会中宪政政制之缺乏,似乎已为学界和国人所强烈呼吁。如果不能有效转换中国宪政建设之视角与路径,则易于削弱国家合法性、间离民众对国家权威之政治认同。本文倡导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基于协商民主之“正当妥协”,即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相平衡之宪政地方性知识。一方面以政治宽容之精神进一步政治认同“正当妥协”现象之合法性,以实际推进宪政政制发展;另一方面需要发挥国家权力主导作用,善于总结“正当妥协”宪政地方性经验,并以改革精神和法治国理念,将其不断上升至国家宪法和法律高度,以期日臻完善中国宪政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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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庆,安徽宁国人,1965年12月出生;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二站)政治学博士后、社会学系(一站)人类学博士后,安庆师范学院教授。本文研究:1)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一般项目《民间商会与政府关系的政治社会学研究》(05JA840001)成果,和第39届中国博士后科研基金一等资助项目《宪政人类学视野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成果(中博基20060390020);2)得到人类学博士后合作导师高丙中(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教授、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主持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2JAZJD840002)资助,和政治学博士后合作导师谢庆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长)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3JZD0004)资助。在此一并深表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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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本文研究对象是活跃在南方市某区某商业街的由一群私营商人组成的自治组织。按学术贯例,取学名某商业街为“福街”,南方市某区为“福区”,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学名。这些商人是福街主要商场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主要职业经理人;其中极个别为资产主要所有人即董事长,少数人参股成为一般董事,绝大多数是商场主要职业经理人即“高级打工者”,本文称之为“福街商人”。“福街商人”组织性活动先后有四种形态,早期的“诉苦会”(福街商家联谊会)、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福街商家协会和福街商会;除最后一种,其他三种形态一直处于非“合法律性”状态,文中统称为“福街草根民间商会”,以与2004年底合法化后的“福街商会”相区别。福街草根商会的活动,以及它与国家权威共同重建福街秩序的过程中,所引发的一系列故事,本文称之为“福街故事”;福街故事所蕴含的重建社会秩序之宪政地方性经验,本文称之为“福街经验”。本人在田野期间和写作期间,得到过福区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该商业街草根民间商会三届主要负责人、有关工作人员的鼎力相助。在此特表谢意。

[②] 郑振满:《神庙祭典与社会空间秩序》,王铭铭等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9-199页。

[③] 访谈编号:BJ——84;第二次田野时采访赵良昊记录节选,建基集团北埗轻工业区管理处主任赵良昊办公室,2005年7月6日。

[④] 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9页。

[⑤] 德思·策尼:《定位过去》,古塔·弗格森编著:《人类学定位》,骆建建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

[⑥] 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和法律”,《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2004年,第277页。

[⑦] 杨成志:《杨成志人类学民族学文集》,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⑧] 布迪厄等:《实践与反思》,李猛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页。

[⑨] 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民间法》(1),谢晖等编,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⑩]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48页。

[11] 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ⅳ):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康乐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7页。

[12] 麻国庆:《走进他者的世界》,北京:学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13] 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ⅳ):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康乐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6页。

[14] 许烺光:《美国人与中国人——两种生活方式比较》,彭凯平、刘文静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40-345页。

[15] 费孝通:“差序格局”,《费孝通学术精华录》(第一辑),鲍霁主编,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57-365页。

[16]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81页。

[17] 访谈编号:BJ——73,采访原福区民政局局长白岸提记录节选,白岸提区政协某委员会办公室,2004年12月16日。

[18] 访谈编号:BJ——86,采访福区民政局副局长、原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冯超祺,冯超祺办公室,2005年,6月28日。

[1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章第5条,参见《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70页。

[20] 参见:《关于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文件阅览中心”,民社函(1997)91号,http: //www.mca.gov.cn/article /content/WJYL_MJZZ/20041013140746.html;《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文件阅览中心”,1999年民政部令第21号,http: //www.mca.gov.cn/article /content/WJYL_MJZZ/20041013145614.html.

[21] 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和法律”,《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2004年,第283-284页。

[22] 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和法律”,《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2004年,第222页。

[23] 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杨祖功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6页。

[24] 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25] 唐士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26]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58-409页。

[27] 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23页。

[28] Jorge M.Valadez, Deliberative Dmocracy ,Political Legitimacy ,and Self Democracy in Multicultural Socities, Colorado: USA Westview Press. 2001,p.30.

[29] 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 五个论点》,《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9年第1期,第19-30页。

[30] Van Vliet Kooiman, “Governance and Public Management”,In K. Eliassen and J. Kooiman(eds. ),Managing Public Organizations (2nd edn. ),London: Sage, 1993, p. 64.

[31] 谢庆奎:《宪政体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研究》,《新视野》2005年第1期,第48-74页。

[32] H. P. Young, “Condorcet’s Theory of Voting”,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82, No. 4, 1988, pp. 1231-1244.

[33] 李景鹏:《关于非政府组织若干问题的探讨》,《新视野》2003年第1期,第37-41页。

[34] Jhon Elster,(ed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New York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1.

[35] 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宪政论》,周叶谦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2页。

[36] 肖北庚:《控权与保权的统一:现代宪政发展新趋势》,《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第95-98页。

[37] J. M. Valadez, Deliberative Dmocracy ,Political Legitimacy ,and Self Democracy in Multicultural Socities. Colorado: USA Westview Press,2001,p.30.

[38] John Rawls,“The Idea of an Overlapping Consensus”,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7,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p.1.

[39] 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5页。

[40] 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170页。

[41] 谢维雁:《从宪法到宪政》,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273页。

[42] 殷啸虎、张海斌:《政治文明与宪政文明关系论纲》,《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第15-20页。

[43] 尹华容:《论宪政与宽容》,《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6期,第75-78页。

[44] 张彩凤:《对话法哲学:现代宪政的认识论基础——对英国宪政哲学的一种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第30-36页。

[45] 参见Michael E.Tigar and Madeleine R.Levy, Law and the Rise of Capitalism, New York:Monthly Review Press,1977,pp169-170.

[46] 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陈丽微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

[47] 乔·萨托利: 《民主新论》, 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 第317页。

[48] 参见以下文献:田忠:《宪政国家: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健康发展的政制安排》,《人文杂志》2000年第5期,第37-40页;赵永伟:《探寻宪政与法治的出路——从市民社会的视角》,《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284-286页;张军:《从宪政国家到市民社会——<新宪政论>之述评与思考》,《学术论坛》2003年第6期,第123-126页。

[49] 德全英:《城市、社团和法律——从中世纪城市兴起看西方近代宪政制度》,《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第312-323页。

[50] 郁建兴:《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当代可能性》,《文史哲》2003年第1期,第75-81页。

[51] 苏力、高丙中等:《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页。

[52] 马克·阿伯勒: “政治人类学:新的挑战、新的目标”,《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8年第3期,第29-41页。

[53] Ronald Cohen,“Political Anthropology”, David Levin Melvin Ember (eds.), Encyclopedia of Cultural Anthropology, New York: Henry Holt And Company Inc, 1996, p.363.

[54] 庄孔韶主编:《人类学通论》,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55] 拉德克利夫·布朗:《社会人类学方法》,夏建中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3-35页。

[56] 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9页。

[57] 采访编号:GH——27,“福街商家联谊会关于对福街商业街改造的建议和意见”,1998年8月8日。笔者注:此份文件只列出联谊会名称而无联谊会公章,以下为各自商家公章。此份文件系仁东建当年起草,现保管在“仕女之家”商场;文件系第一届福街商家联谊会兼职秘书汪洋提供。

[58] 采访编号:GF——205,南方市福区福街路商业街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福街商业街部分商家业主座谈会纪要”,1998年12月4日。

[59] 采访编号:BJ——38,采访仕女之家原总经理、东亚购物城现任总经理、福街商家联谊会首任召集人仁东建,东亚购物城总经理办公室,2004年11月29日上午。

[60] 访谈编号:BJ——4,采访沈北立(原福区贸发局副局长、首期福街改造办公室副主任,现已退休,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录音整理资料,南方市敏于行律师事务所沈北立办公室,2004年9月24日下午。

[61] 访谈编号:BJ——15,采访仕女之家原总经理、东亚购物城现任总经理、福街商家联谊会首任召集人仁东建,白沪南先生在座时也不时插话,北京菜馆北海厅2004年9月29日晚。

[62] 访谈编号:GH——1,南方市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召开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成立大会的“通知”,2000年8月22日。

[63] 访谈编号:BJ——14,采访原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秘书李俏妹,福街北京宾馆咖啡厅,2004年9月29日下午。

[64] 访谈编号:GH——61,南方市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福编[1999] 13号),关于成立区福街商业街管理服务中心的批复,1999年7月22日。

[65] 访谈编号:BJ——79,采访白山军(福区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原福街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福街商业街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的录音整理资料。白山军主任办公室,2004年12月21日下午。

[66] 访谈编号:GF——307,福街管委办,“福街商业街管理工作情况汇报”,2000年12月12日。

[67] 访谈编号:GF——356,福街管委办,“福街商业街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总结”,2001-12-06。

[68] 访谈编号:BJ——53,采访福街管委办主任、党委书记柯家凡,柯家凡办公室,2004年12月7日下午2:30。

[69] 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ⅲ):支配社会学》,康乐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页。

[70] 访谈编号:BJ——1,采访德电董事、副总经理,福街商家协会会长白沪南,福街路北京菜馆香山厅,2004年9月21日下午。

[71 费孝通:“差序格局”,《费孝通学术精华录》(第一辑),鲍霁主编,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57-365页。

[72] 布迪厄等:《实践与反思》,李猛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页。

[73] J.M. Bessette,“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 Majority Principle in Republican Government” ,in How Democratic Is the Constitution ? eds .Robert A .Goldwin and William A Schambra ,Washington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1980,pp102-106.

[74] J.S.Dryzek Deliberative Democray and Beyon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3.

[75] J.M.Valadez, Deliberative Dmocracy ,Political Legitimacy ,and Self Democracy in Multicultural Socities, USA Westview Press,2001,p30.

[76] 保育钧:《勇于改革、大胆实践,探索中国商会改革发展之路》,“民间商会实践试点研讨会论文专辑”,无锡:无锡社会经济比较研究所2004年12月编印,第4-8页。

[77] 浦文昌、荣敬本:《市场经济与民间商会》,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页。

[78] 参见郑杭生、张建明:《试论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2期。

[79] 俞可平:《政治沟通与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研究》1988年第2期,第19-22页。

[80] 迟福林:《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与非政府组织发展》,《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第3期,第1-4页。

[81] J. Bohman, Public Deliberation:Pluralism ,Complexity ,and Democracy.The MIT Press, 1996,pp1-2.

[82] 陶庆:《中国化“资产者公共领域”:从民间商会到市民社会的路径选择》,《文史哲》2005年第2期,第146页。

 

文发表于《人文杂志》2007年第3期。作者授权天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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