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权威的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受到理论界、学术界的关注,当时的新权威主义主张必须有一个强大的权威力量(政党、领袖等)来推进改革,才能减少阻力、以最小代价获得成功。当时主要指的是经济体制改革。后来以萧功秦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将这种权威主义主张运用到中国近现代历史中,不仅仅是经济改革与发展,而且还指政治改革、民主化,也需要凭藉一个强大的权威才能顺利推进。萧功秦认为清末新政本来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良好机会,后来被辛亥革命给中断了,对此他极表惋惜。他认为清末新政失败的原因就是权威的丧失。以这样的观点来看待当代中国的改革包括政治民主化进程,萧功秦等人特别强调权威的重要性,特别担心一旦权威流失,改革将陷入困境甚至带来动荡,使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再次受挫。
这样的观点赢得一批“秩序主义者”的支持,并被用来支持“稳定压倒一切”的立场,虽然这未必符合萧功秦的本意。而同时这种观点也遭到另一些人的反对、质疑和批评,他们指出,中外历史上的一些改革之所以失败,并不是因为什么权威流失,而是因为主导改革的权威本身不愿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特权、专制统治地位,所以这就注定了他们所主持的改革最终都不可能彻底推进下去,不得不半途而废。“所有改革最终都会改到改革者自己头上”,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领导改革的统治者能否放弃既得利益和权力”,他们就是在这个问题面前没能战胜自己的权欲和私利,所以就只能停步不前。(李工《也谈清末新政的失败》,《书屋》2011年2期)当然,客观地说,专制统治者中也有自觉主动地放弃一己私利,在自己手里结束专制统治开启民主化进程,并取得成功的例子。例如不丹国王、南非的德克勒克等。
应该说,在发展经济或者经济体制改革中,权威的性质、角色及其所发挥的作用,与在政治改革尤其民主化改革中相比,其实是有很多差别的,似乎不宜简单地将经济发展与改革同政治民主化改革中的权威混为一谈来讨论。相对而言,在经济发展与改革中,权威的性质和角色比较简单,无论是扮演消极的守夜人角色,将自己的公共职能仅仅限定在维持市场秩序上,还是扮演积极的角色,自己亲自来规划经济发展改革的步骤,亲自介入经济发展中,充当经济发展的主体,等等,有一点却都是相同的,那就是主导改革的统治者自己不会成为改革的对象。当然,如果统治者过多介入经济活动,其后果对于经济发展是非常不利的,那样很容易形成权贵利益集团,最后反过来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如果统治者将自己的公共管理职责限定在维持市场秩序上,包括维持国内和平环境,保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发展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而不是直接介入经济活动,自己充当市场主体,与民争利,那么这样的权威大体上还是值得肯定的,其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
政治改革的性质则有所不同,真正的政改即民主化,是专制统治者的自我改革、自我革命,放弃自己的特权和相关利益。政治改革意味着权力的重组和再分配,尤其民主化改革扩大了政治参与的范围,这样必然会使原有的政治格局发生深刻而巨大的变化。民主制度就是在各派力量包括民众的共同参与中,在多边多重的反复博弈中,才逐渐形成的。权威主义的一个理论误区就是忽视了威权统治者本身也是这种政治博弈中的重要一方。在政治生活中,根本找不到这种绝对中立的、超然的、能够被社会公众以及各派力量共同奉为最高的神圣权威的那种“立法者”来为全民设计和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制度来,让全民共同遵守。这种最终能够被全社会共同接受和遵守的民主制度,其制定、产生的过程,只能是各种政治力量相互博弈、斗争、妥协的产物。因此,这种民主制度究竟能否建立,就取决于全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包括民众、威权当局、其他各种政治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利益群体、知识分子阶层等)的政治智慧能否使他们在政治博弈中实现共赢。共赢需要相互的妥协;需要各派力量之间的相互信任(当然也包括民众内部在公共生活中相互之间的必要的信任);尤其是需要强势力量、既得利益群体包括威权统治者自己对社会公共利益负有责任心。此外还需要全社会的心态的理性、宽容,而不是相互仇恨、暴戾、极端。如果上述条件基本都具备,那么,民主化的制度重建过程即使充满表面上的“乱象”,也不会造成社会的内在撕裂、仇恨、严重对立,更不会走向暴力、战乱、社会经济崩溃之类严重后果。
保证上述共赢结局的根本,在于成熟的公民社会,而不在于强大的权威。没有强大权威的国家,只要有成熟的公民社会,也可以比较顺利地(即不发生严重内乱、战争、经济崩溃等恶果)实现民主化制度重建。成熟而强大的自治、自主的公民社会,是阻止一切政治野心家的阴谋得逞的最强大力量,所以也是克服一切社会内乱、动荡、战乱的根本保证。只要有了这样的公民社会,任何企图制造内乱、动荡以谋私利的图谋都很难得逞。而如果没有成熟的公民社会,那么,能否顺利地走向民主化,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权威当局的态度和选择。对于这种公民社会尚未成长、壮大起来的国家而言,如果非要强调权威对于政治改革的意义的话,那么,最主要的意义就取决于权威统治下是否能让公民社会有健康成长的空间,而不是要求或希望权威当局越俎代庖地为全社会设计出一套完美的民主制度、法律,后者应当是在全民共同参与下完成的,而不是由权威当局来充当卢梭所谓的神一般的“立法者”为全民立法。民主制度之所以是民主制度,并不仅仅在于它的内容是民主,更重要的在于它的产生方式、产生过程本身也是民主的。不是经由民主的方式产生的制度、法律,即使内容是民主的,也很难保证它最终真能实行。当然,除了包容公民社会的成长之外,权威当局也应当继续履行任何一个政府都必须履行的那些基本的公共管理职能,尤其是在保护治安、抵御外敌等方面。而日益成长壮大的公民社会本身也会日益自觉地督促政府履行这些公共管理义务。可见,权威能否发挥其被寄予希望的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能,从而为政治改革创造有利条件,这本身也离不开公民社会的成熟,离不开成长起来的公民社会对政府、对权威的有力督促、监督和建设性批评。
缺乏成熟公民社会的国家,是真正意义的政治较为落后的国家,这样的国家走向民主化过程确实容易发生一些波折,最主要的问题包括政治参与的非理性、法治的不完善等。如果能有一个开明的统治权威,对于民主化确实是有利的,可以少走弯路,社会民众少付出代价。开明的权威必须是对国家和民众自觉负责任的,并且还必须具备明确的现代民主政治理念,其权威之存在和行使都是为了促进民主政治的目标。开明的体现,首先是其施政方针充分体现自由和公正的基本原则,其次是必须能够理智对待社会公众的政治参与要求,积极响应民主的呼声,主动推进民主化进程。在施政方针上,严守公共权力的界限,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的自主和自治,这样才能促进公民社会的发育成长。在处理社会利益关系上必须恪守能够被公众接受和认同的基本公平正义原则,虽然绝对的公正难以企及,但至少不可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韪,行大不义之恶政,例如劫贫济富、劫民济官、国富民穷、官富民贫、官商勾结、特权横行、寡头垄断、权力腐败、司法不公,等等,这类恶政严重挑战社会公众的心理底线,是对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的破坏,任何一个对国家和国民负责任的统治者都不应当如此施政。公平正义地施政,有利于社会利益关系的和谐,不至于因为严重的利益冲突而导致社会矛盾的尖锐化,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政治局势的稳定。
(作者:中共辽宁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