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三)——税务领域改革与经济转型升级之间的关联性
胡静林局长对税收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提出三个关联性,第三个是税务领域改革与经济转型升级之间的关联性。
一、税务领域改革与经济转型升级之间的关联性
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涉税改革多达30多项,比如,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包括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特别是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全会强调,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9项任务时提出,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包括开展“人工智能+”行动,积极运用数字技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等等。
因此,税务领域改革应当统筹推进发展新质生产力引发的经济转型升级,为中国式现代化服务。限于篇幅本文仅讨论与数字经济统筹推进的税收制度改革。
二、数字经济与数字税
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时指出,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什么是新业态?2017年国家统计局在《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监测制度(试行)》中进行了首次定义:新业态是顺应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需求,依托技术创新和应用,从现有产业和领域中衍生叠加出的新环节、新链条和新活动形式。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公布《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亮出支持15种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硬举措。15种新业态均属于数字经济范畴。 2024年11月 中办、国办《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又将低空经济、无人驾驶物流新模式列入新业态。
什么是数字经济?《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给出了官方定义: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国家规划指出,展望2035年,数字经济将迈向繁荣成熟期,力争形成统一公平、竞争有序、成熟完备的数字经济现代市场体系,数字经济发展基础、产业体系发展水平位居世界前列。
什么是“数字税”?数字税又称数字服务税包括狭义、广义两种情形:狭义的数字服务税是指对数字服务供应商取得的数字服务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广义的数字服务税,是指对数字服务交易征收的各种税的统称。
什么是数字经济直接税与间接税?数字经济的直接税指以企业营收和利润为税基征收的数字税。数字经济的间接税指通过修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方式征收的数字税。数字税发展迅速,根据毕马威2023年10月发布的《数字经济税收发展总结》,当前已有32个国家或地区实施了数字直接税;有101个国家或地区实施了数字间接税。
三、我国数字经济与数字税
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提升至41.5%。 2023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同比增长14.1%,较去年全年加快7.3个百分点。其中,数字要素驱动业、数字技术应用业增长更快一些,同比分别增长24.5%和19.8%。
2022年6月22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被定义为生产要素。二十届三中全会则明确将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列为生产要素。《意见》同时提出探索建立四大制度:数字产权制度、数字交易制度、数字分配制度、数字治理制度。四大制度均与税收相关。
四、我国数字税与经济转型升级统筹改革趋势
三中全会强调,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数字税与经济转型升级统筹改革趋势应当是:
首先、尽快构建数据要素相关税制。包括产权、交易、分配、治理等基本制度建设。逐步统一和规范目前48家数据交易机构,包括数据的交易标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
其次、开征前的制度准备。包括数字身份建设与应用;加快推进电子发票的三全功能;完善征管改革,包括平台经济、跨境增值税、深化征管改革的技术与业务融合;等。
最后、分步适时开征数据税。优先对已具有公允价值标准的数据进行数据税试点工作,再逐步推广至那些数据密集型的平台企业和其他大数据企业。
当前尽快开征数字税是世界税改趋势所逼,是保证国家财力可持续所迫。为尽快统筹推进可先试点开征数字间接税,随着税收征管现代化(金四工程)的不断推进,试点开征数字间接税已不存在技术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