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促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以及两者有机结合的生动实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这份纲领性文件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方面再次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并做出专门部署,这为中国全面发展对外关系提供系统性法律支撑。2023年中国《对外关系法》的出台是以涉外法治推动大国外交的里程碑式立法成就,为变乱交织的世界提供了确定性透明度、责任感和公信力。法治视角下的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和世界意义,也取得了一些创新性发展和历史性突破。中国涉外法治的发展意味着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双向兼顾和深刻互联,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内涵与外延的深刻变化,也彰显了中国在全方位开展大国外交、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促进全球治理体系更加公平公正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方式等方面的进步。明确的政策引领与有力的法治保障将推动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行稳致远。
关键词:涉外法治;大国外交;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引言
法治是人类社会治理的基本经验和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及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对良好的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的需求来说还存在一些短板,尤其体现在涉外法治建设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发展大国外交的重要目标,指引中国对外关系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简称《对外关系法》),定了涉外立法的基础,是加强涉外法治和发展大国外交的里程碑式法律。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面展开。在强国建设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中国不断加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改革和完善对外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大国外交和涉外法治建设都是其中应有之义,也是系统工程。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1]这一纲领性文件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做出了新的专门部署和指引。
二、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思想指引及其法律化概念
外交国防是任何大国发展过程中都高度重视和与时俱进的领域,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主题。
(一)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思想指引
2014年11月,中央外事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在会上提出,中国必须有自己特色的大国外交,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对外工作理念,使中国对外工作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2]201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正式提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概念。
2018年6月召开的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外交思想在对外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这体现了在中国特色外交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外交指导思想的提升和飞跃。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走过不平凡的发展道路。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前所未有,开启了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发展进程。
2019年年底,澳大利亚智库洛伊国际政策研究所发布的“全球外交指数”调查显示,随着中国近年来新建交国数量的增加,中国驻外使领馆总数首次超过美国位居全球第一。[3]量变只是一个方面,质的提升更令人瞩目。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全面推进意味着中国外交布局、软实力与硬实力、亲和力以及影响力等方面的综合提升。
习近平就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正确义利观,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践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和全球文明倡议,继承和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重大问题做出了许多首创性的判断、概括和阐述,这些体现习近平外交思想精髓的中国外交的基本立场、主张理念、目标和模式需要制度化与法治化的保障。有学者指出,涉外法治是习近平外交思想和法治思想的重要“枢纽”[4]涉外法治既是国内法治的有机和重要组成部分,又与对外工作息息相关。习近平外交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机结合并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其他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中的集中体现是以涉外法治建设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实践的重要特征,具有历史性意义。思想上的发展和升华源于实践的发展。全面加强涉外法治、推动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是历史的必然,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历史自觉和实际行动。
(二)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法律化概念的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经济发展带动整体的社会发展,逐渐走上更加全面、平衡、以人为本、环境和资源友好型的发展道路。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竞争力与创新力的不断增强,中国对外交往的国内基础越来越稳固,对外交往的指导思想日益清晰,大国外交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
2023年6月28日举行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对外关系法》,这是确立大国外交的发展目标后中国将外交工作全面纳人法治化轨道的重要标志。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关系均适用本法。[5]这表明,广义的大国外交既包括狭义的政府间外交关系的建立和实践,也包括所有政府部门和政府以外的主体开展的经济和文化等不同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既包括中国与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关系,也包括中国与国际奥委会等各类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国际组织的发展是国际关系在当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参与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的状态、能力和水平是衡量一国国际地位和对外关系能力的重要指标。中国历来重视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真正的多边主义。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大国地位,近年来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显著提升。
以人权领域为例,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滥用自身的国际话语权优势,大搞所谓“人权外交”,自我授权在单边或多边场合不断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进行人权抹黑和攻击。为在人权领域开展非政治化、非选择性和非对抗性的对话和交流,联合国2006年在人权主流化的背景下撤销了原来的人权委员会,成立了新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人权理事会是目前联合国最重要的人权机构,为人权领域的多边对话提供了最重要的平台。自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立以来中国积极参与相关工作,积极参选并且均以高票当选。这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成就的肯定以及对中国发挥建设性作用和影响力的期待。
中国在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发展进步也有目共睹。伴随科技创新和经济转型,中国通过产业升级和新技术运用,改变了一定程度上以劳动力高度密集、低效的资源消耗以及牺牲环境质量为代价的发展方式,更好地实现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中国在风电、光电、电力远程运输、电动汽车等新能源开发和使用领域的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已走在世界前列经济发展质量和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率先做出积极的碳达峰和碳中和承诺,引领了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制定与实施。气候外交是当今时代外交工作的新兴领域,中国是这一领域大国外交和国际法实践的典范。
《对外关系法》第十八条提出要“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立体化的对外工作布局”,[6]这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大国外交的整体面貌。第二十八条则列举了具体内容和工作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发展对外关系的需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生态、军事、安全、法治等领域交流合作。”[7]
中国开展对外关系的主体是非常丰富的。《对外关系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在对外交流合作中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尊严、荣誉、利益的责任和义务”[8]这早现了中国对外交往的主体分类。政党外交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重要体现,中国共产党在坚持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原则基础上加强了同各国政党和政治组织的交流合作。[9]
关于民间外交,《对外关系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积极开展民间对外友好交流合作……对在对外交流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10]然而民间外交特别是社会组织“走出去”可谓中国对外工作的一个短板长期以来,中国的治理模式更多体现出以政府为主导的特征。随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中国的治理结构也在不断地丰富。社会化与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日益发展。民政部2024年10月23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共有各类社会组织270万家。[11]中国社会组织在国内日益彰显建设性作用的同时,“走出去”也会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重要发展趋势。[12]
传统上外交主要是中央政府的工作,在当前大外交的概念下地方政府也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对外关系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地方的对外职能:“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央授权在特定范围内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职权处理本行政区域的对外交流合作事务。”[13]举例来说,2024年8月30日中共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北京市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其中就涉及发展对外关系的重要内容,如“完善吸引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在京落户政策体系,积极引聚国际高端资源要素。落实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健全'一带一路’综合服务体系。深化与国际友好城市合作机制”等。[14]
三、涉外法治全面促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
法治是治国之道,法治同当前具有崭新内涵和丰富外延的外交工作相结合,使得涉外法治的概念和相关工作日益突出。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可以全面促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
(一)涉外法治成为法治发展的重中之重
大国外交的实践需要科学有效的制度支撑和保障。2014年6月,习近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发表讲话,首次明确提出“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的政策理念。[15]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由最高领导人阐述国际法治观,在国内外引发了广泛关注。[16]这体现了新时代背景下法治与外交的密切联系,以本国为主体谈到的涉外法治概念就包括与外交和国际关系相关的法治实践。近年来'法律外交”的提法越来越多,尽管这一概念尚未成为一个普遍使用的术语。[17]但外交的法治化已是不争的事实。有学者认为,“以法律为基础的外交,即在总体外交或各领域、事项的外交活动中,以法律作为基本的参照系、考量前提或者行为规则”。[18]外交的本质是政治,而用法律--不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讲政治,可以发挥法律规则更加明确、稳定和可靠的功能和特点,是一种有利于达致目标的实践方式。
法治水平和法治能力是重要的国家软实力,涉外法治是新时代背景下中国之治的焦点所在。对外开放离不开涉外法治的建设与完善,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迫切需要,更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民族复兴伟业的必然要求。[19]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老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20]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与五中全会就加强涉外法治也分别提出了工作要求。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21]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提出意味着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行到今天,中国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已前所未有广泛而深刻地联系在一起,一种规范、可预期目充分体现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中国之治”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方式予以呈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被赋予了新内涵、新样态和新特征。涉外法治建设夯实了大国外交全面推进的国内基础,一个领导力和执行力强、工作目标明确、职能分工清晰、基本制度健全、保障有力的外交工作格局正在形成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国力后盾,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各领域各项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使中国大国外交的制度框架、工作机制和实践更加成熟与有效。
涉外法治同时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法,是比以往更重视国际法的国内法治工作涵盖三方面内容:一是国内法在国内的涉外适用与在域外的适用,二是参与国际立法和法律实施,三是由本国对外发起并开展的其他国际法实践。
从主体上看,涉外法治同样包括国家法治和地方法治两部分内容。例如,2023年11月1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新疆自贸试验区”)正式揭牌成立。新疆自贸试验区总面积179.66平方公里,实施范围盖乌鲁木齐、喀什和霍尔果斯三个片区,成为中国现有自贸试验区中首次批准设立时面积最大的自贸试验区。2024年5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草案)》,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指出起草该条例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助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高质量建设,促进全区口岸经济发展,发挥口岸开放引领作用,创造口岸经济发展良好的法治环境。[22]
在本文看来,对于涉外法治特别是国际法研究和运用的重视同改革开放高度相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改革开放序幕之际,邓小平发表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专门提到“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23]带来了国际法教学、研究和运用的春天。在改革开放40多年后,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入新的攻坚期、关键期,朝着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的伟大目标再出发。同时,中国对于包括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在内的涉外法治的重视前所未有、更加全面、更加系统。
(二)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宪法基础
有学者认为,各国宪法在对外关系法领域居于中心位置,对外关系法的职能对于各国宪法的实施至关重要。[24]中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国外交的基本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此次修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增加了“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容。[25]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自此正式写人宪法。[26]序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正文一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7]这是中国共产党的理论、方针和政策的法律化,意味着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已成为中国的宪法立场和宪法原则。
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构成中国鲜明的国际观两者有机联系、辩证统一。它们从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理念和目标入手,揭示了当今时代国与国发展新型国际关系的要义和关键,符合由主权国家组成国际社会的现实,也顺应经济全球化不断推进、世界联系更加紧密的趋势以及各国人民求和平谋发展的共同愿望。两者顺应历史和时代发展的方向,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世情体现了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正确性、先进性和引领性。
(三)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基础性法律
美国等发达国家很早就通过编纂《对外关系法重述》来总结本国外交的法律规则,[28]这是美国大国外交的一个制度性体现。近年来也有中国学者建议通过制定实施对外关系法的方式推进外交工作。[29]不过,实践与理论始终存在一定张力。决策者是否愿意并有能力开展对外关系立法主要受三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外交工作经验模式、认识水平和能力的成熟程度,二是法治建设本身在涉外领域的发展状况和水平,三是立法技术、经验和能力的匹配程度。
在20世纪80年代即中国改革开放的头十年左右,中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致力于解决中国人民的温饱问题。1979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中国制定的首部有关吸引海外投资的法律,中国自此开启了涉外法治发展的进程。中国没有照抄现成的制度和模式,而是“摸着石头过河”,渐进式推进改革并不断加快发展步伐。
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和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中国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并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与经济发展同步,中国治国理政的内涵和外延极大丰富和拓展。随着中国进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中国完善的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基本立法更加完备。
202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首部单行性、全面和系统规范中国对外关系工作的《对外关系法》。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对外关系规定的充实、落实和具体化,并为其他涉外法律法规提供了授权和指引。[30]王毅指出:“对外关系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集中阐述我国对外工作大政方针、原则立场和制度体系,对我国发展对外关系作出总体规定的基础性涉外法律。”[31]正因如此,《对外关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等法律一样,被立法机关列为“宪法相关法”。[32]
《对外关系法》共计6章45条。外交部条法司前司长、曾长期担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的黄惠康撰文指出,《对外关系法》形成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律体系为“一体”,以对外关系基本准则和对外关系职权配置为“两翼”的基本格局,也从制度层面构筑起支撑对外关系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四梁”包括对外关系的总目标、对外工作的总体布局、全球治理观(包括全球秩序观、全球安全观、全球发展观、人权观、全人类共同价值和全球文明观)、领域合作基本原则:“八柱”则包括条约缔结与适用制度、中国法域外适用制度、反制和限制措施制度、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执行制度、国家豁免制度、国家海外利益保护制度对外法治交流合作制度以及发展对外关系保障制度,完成了中国特色对外关系法治体系基本框架的系统集成。[33]
这部重要立法起草制定和付诸实施的速度均非常快:从起草制定来说,《对外关系法》从列入立法计划到完成通过只用了一年左右的时间;就付诸实施的来看《对外关系法》在2023年6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三天后的7月1日即开始施行。《对外关系法》的制定实施体现出加强涉外基础性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同时加强涉外立法也有很强的迫切性。
立法往往是社会治理模式和经验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立法有时不能超越社会发展阶段,需要考虑到公众接受程度与不同行为者遵行或落实能力等因素,也需要关注国家和社会保障法律实施的资源保证。当立法存在不确定性时,可能还需要先在全国或者部分地区试行。在一个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不断提升的社会,立法的功能可以具有很强的能动性,即立法不是被动地反映社会现实,而是主动地反映发展潮流和趋势并积极地推动改革,引领社会文化、公众态度和行为的变化。法律不是静态的社会投射,也不只是行为规则,而是体现着社会发展的方向以及国家和社会希望倡导的价值、精神、目标和行为模式。
近年来,中国的立法体现出明显的积极进取、引领发展的新特点。2023年11月27日,二十届中央政治局举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做出系统阐述。中央媒体对此次学习的报道使用的标题是“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34]虽然“涉外法治”的措辞是更为普遍的用法,但实际上仔细阅读就会发现,此处强调的是“涉外法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千头万绪,其中一个重要的切入点和抓手就是立法和制度建设。加强顶层设计,以法律和制度明确方向和目标,完善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工作职能和原则,动员所有建设性因素,预防风险、解决纠纷、实现救济,可以有力凝聚共识动员社会,发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公民和社会积极参与的综合效能。
近年来出现了不少“促进型”立法,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4月29日通过的《乡村振兴促进法》和2021年10月23日通过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有学者认为,这类“促进法”是国家为促进某项事业发展或某种社会秩序的形成而提供的制度化保障。[35]从《对外关系法》的性质、功能、内容和条款措辞来看,这是一部具有“促进法”特征的引领型立法。有了这部立法之后,中国涉外立法的步伐将继续加快,涉外立法体系将会更加完善。
例如,《对外关系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国际军备控制、裁军与防扩散体系,反对军备竞赛,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扩散活动,履行相关国际义务,开展防扩散国际合作。”[36]2024年9月30日第792号国务院令签署,公布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丰富了中国出口管制的法治工具箱,直接涉及中国法律的域外适用问题。两用物项是既可用于民用目的也可用于军事目的或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的货物、技术和服务。依法有效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的出台是中国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37]
(四)全面依法治国与大国外交
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全面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可以有力推动大国外交发展,在指导思想上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的内在联系和有机结合。外交是内政的延伸。一方面,国内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是外交工作的有力支持和保障;另一方面,为国内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服务,为国家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外交工作的首要任务。综合国力的提升特别是稳步增强的经济竞争力和社会发展活力能够为大国外交拓展工作广度和提升工作水平奠定坚实基础,为参与国际对话、交流、合作及推动国际治理创造更好的条件。全面依法治国,可以使国家治理规范化与现代化,更使大国外交体制机制的确立和运作逐渐实现法治化。涉外法治的推进则将使改革开放于法有据,使对外工作制度基础更加牢靠,对外工作开展能够更好地做到有的放矢、并然有序。尤其值得指出的是,随着中国法律外交的开展,以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做好对外工作,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的能力和水平也将不断提高。
法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等各个环节,涉及政府行为、公民和企业行为等各类调整对象。全方位的大国外交要求政府外交与民间外交的结合,需要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以及地方、公民、企业或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相互配合、全方位地开展对外工作。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规则治理的发展,法治成为现代中国的重要特征。国际视野和涉外视角正成为中国社会和企事业单位等越来越重视的工作思维和工作导向,这是改革开放的必然,也是新的国家发展格局和新的时代发展趋势使然,更体现了国内国外两个大局之间的联系不断增强对国内的重要影响。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做出了专门规定,其总体要求是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38]显然,外交工作法治化亦是其中应有之义,这可以放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框架下予以理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外关系法》等直接与外交相关的法律外,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都有利于内政与外交更加有效的结合和协调,为开展大国外交提供有力的国内法支撑。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还在第37段中专门聚焦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39]这些内容涉及国内法的完善、实施和涉外适用,涉及在国内外开展国际争端解决的机制建设与能力建设,也涉及国际法的制定实施、国际合作和国际斗争。这是一个系统性部署,同时也是非常具体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从法治工作的各个环节,从人才培养和能力保障到机制、机构的完善与发展,从国际规则制定到执法司法的国际合作等都需要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求予以加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下一步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而相关工作已在不断加速推进的过程中。以仲裁为例,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通过30周年。中国已是仲裁大国,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不断扩大,仲裁案件数量也不断攀升,但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视角来看,中国仍是上升空间较大的国际仲裁后发国家。在国际贸易和商事交往中,协议选择在中国仲裁的案件还不算多。然而中国经济发展规模大、市场活跃、经济主体多、国际贸易和商事活动频繁,随着仲裁实践的增多、经验日益丰富、制度和能力建设不断加强,中国在促进仲裁制度完善和发展方面具有巨大潜力,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已具备现实可能性。2024年10月14日,在第二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仲裁调解周开幕式上,珠海国际仲裁院对外发布了《珠海国际仲裁院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行动方案》,明确该院未来两年的发展规划是全力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40]
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方面,中国也取得了不少突破和成就。2023年9月5日《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在北京开放签署。这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首部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海事公约,彰显了中国在海事海商国际立法领域的引领作用。
目标的确立可以指引行动和实践,体制机制的建立可以提供基础和框架,同时还要看到,物质保障容易到位,而能力建设与队伍建设事关长远,需要不懈的努力和持之以恒的积累。《对外关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外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做好人才培养、使用、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41]与对发展大国外交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需求相适应,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首份《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国际法教学、培养涉外法治人才。[42]这是中国法学教育史上一个里程碑式文件对于加强国际法教学和研究、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和对外工作人才、促进涉外法治和发展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大学和武汉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一直是中国国际法教学和研究重镇,现在更多的高校都采取了积极行动。如西安交通大学高度重视国际法等涉外法治学科与专业的建设与发展,2024年10月该校率先得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正式增设国际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43]
在开创外交领域涉外法治工作新局面方面,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正在稳步推进。外交部党委撰文指出:“中国籍人员为国际司法和法律机构持续作出重要贡献外交部与中国法学界包括国际法学界交流互动提质增效,对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等的指导支持不断加强,外交一线国际法实务工作同教学科研领域的协同体系构建翻开新篇章。”[44]
进一步来说,中国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和发展大国外交需要战胜外部环境中存在的困难和挑战,这同样非一日之功。现有的国际秩序相当程度上体现了西方主导的某些特征。在联合国等当前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中,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在国际职员数量与比例上占据优势地位,形成了一个实际存在的由西方人主导的国际职员体系虽然联合国确认有六种官方语言,但是联合国日常工作和具体部门实际使用的工作语言要少得多。作为联合国主要机关的国际法院,只将英语和法语作为工作语言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则只使用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
四、法治化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基本特点世界意义和崭新实践
随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国全面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外交工作法治化日益加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特点更加鲜明、意义更加突出,相关外交实践也更具创新性。
(一)法治化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基本特点
大国外交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推进涉外法治的过程中,不断实现外交工作法治化,能够使大国外交呈现鲜明的中国特色,并具有稳定性、确定性和可信赖性。
第一,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服务的党,担当着为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世界谋大同的历史责任。这决定了中国法治事业和外交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以外交为民为大国外交宗旨的工作性质和本质特征。《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的第一句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4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46]这体现了党的意志与国家意志之间密切的关联性和明确的统一性。《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党对外事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47]以加强涉外法治的方式推动大国外交,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外事工作规范外事管理的基本方式。
第二,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坚持独立自主,走和平发展道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克服困难,迎接挑战,走出了一条符合本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没有“等靠要”,没有依赖谁或模仿谁,是自主发展、自立自强实现现代化的典范中国依靠自力更生,形成了发展的基础:通过改革开放,解放了生产力,释放了生机和活力,动员一切积极和建设性力量,中国在教育、卫生、科技等领域取得了历史性和跨越式发展。历史学在终极意义上是未来之学。中国人的历史决定了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从中国历史可知中国如何面对未来。有学者指出,“中国的文化本来就是很包容的,包容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挺得住,我们有自己的文化主体意识,什么来都可以消化、吸纳,可以用来充实自己,这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特点”中国文化“不用排斥来维护自己,而是用吸收来壮大自己”。[48]也有西方学者发现,兼容并蓄、平等相处和对话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传统基因。[49]和平和发展是中国大国外交的不懈追求和鲜明旗帜,独立自主、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被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对外关系法》,是法治中国涉外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显著特征。
第三,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强调法治精神,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习近平在谈到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时要求“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他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能力明显提升;接下来,要把拓展执法司法合作纳人双边多边关系建设的重要议题,延伸保护中国海外利益的安全链。[50]在国际层面,中国认为,世界各国应该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习近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纪念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国际规则只能由联合国193个会员国共同制定,不能由个别国家和国家集团来决定。国际规则应该由联合国193个会员国共同守,没有也不应该有例外。”[51]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中指出:“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公平正义,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52]法治意味着既定的法律规则普遍、平等、公正无偏的适用,意味着国际关系的平等、民主、稳定、有序和向善,这是经济全球化时代全球治理的关键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以涉外法治为保障,具有鲜明的法治特征。
第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彰显大国责任。中国一贯主张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主权平等也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为发展中大国,中国勇于承担国际责任。中国主张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积极参与国际治理,认真对待基于国际法产生的国家义务,积极承担维护和平与解决争端、促进发展和消除贫困、支持人道主义和人权的国际保护、促进环境保护和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以及开展国际援助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等国际责任,并持续在这些领域发挥建设性和引领性的大国作用。2022年2月5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专门就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举行的集体学习中指出:“‘德之所在,天下归之’,‘义之所在,天下赴之’,要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坚持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理念,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53]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退回到自我封闭的孤立状态,而大国更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更好地促进国际团结,解决不同国家、地区乃至整个国际社会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重大倡议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现了法律化的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根本立场、重要理念和长远目标。大国外交蕴含大国责任,中国言行一致,体现了大国担当。
(二)法治化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世界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54]有学者认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中国未来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实现、国家繁荣昌盛,乃至国际秩序与世界治理观的演变,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55]
首先,从整体来看,法治化的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在有利于中国融入世界、更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和繁荣。独木不成林;独行快,众行远。中国是独立自主的,同时也坚定、自信地走向世界、拥抱世界“请进来”和“走出去”是辩证统一的。随着国内营商环境的日益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中国越来越进入与世界融通的发展模式。独立自主、改革开放、和平发展的中国取得的成功、产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道路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尤其对那些与中国类似的遭受过西方列强侵略和欺凌、经历过贫穷和苦难的国家和民族来说更是一种莫大的鼓舞。中国发展与世界同步,与合作伙伴实现了双向互利和共同发展,在该过程中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是最规范、最有效的沟通和合作方式。涉外法治坚持促进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以法律为根据,用法律来保障合作共赢,推动国内和国际层面的可持续发展并与周边国家和其他不同制度、文化和发展水平的各国及其人民友好交往、保持建设性关系。不论是“一带一路”建设还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都是中国与各国的“大合唱”,涉及与不同国家或国际组织法律制度等规则层面的合作以及对国际治理的参与和推动。良好的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使中国得以凝心聚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让本国人民过上好日子,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实现强国目标并获得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荣光,也将为全球治理、世界经济发展和繁荣、国际和平与稳定、各国人民共同的美好生活和社会进步贡献重要的中国力量。从法律化的中国外交立场、主张、原则和制度来看,中国是世界和平之基,是世界发展的动力和引警。在知行合一的中国法治实践中,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将赢得来自国际社会的广泛理解、信任和支持。[56]
其次,从实质来看,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体现了全新的大国外交模式。20世纪4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两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和联合国的成立以及亚非拉广大发展中国家相继独立,国际关系呈现出新特点。国际组织日益发展并发挥了国际关系纽带和多边协调的作用,国际法体系不断完善,国际法的实施机制也在不同程度上加强在普遍性国际组织之外,区域性国际组织得到了更为有效的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西方国家在国际经济格局中一边倒的优势不复存在,世界朝多极化方向发展。尽管南北方国家的差距仍然存在,但新兴大国开始出现并改变着世界政治和国际秩序的面貌和发展态势。在经济全球化势不可逆、交通和通信日益发达、科技创新深刻改变社会和生活的背景下,新型国际关系形态更有可能得以确立和发展。世界上总有大国,但是大国对国际法和国际秩序持有不同的立场和态度。有学者对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进行了比较,提出“国际法是国际的吗”的疑问。[57]王毅指出'10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清晰地书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坚定地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赋予中国外交与西方传统大国外交截然不同的底色和特征。”[58]在当下变乱交织的世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外关系法》的通过和实施是中国加强涉外法治的重大举措。由此,中国以正式法律形式表明自己的大国之道、展示自己的国家形象,是中国向国际社会提供的确定性、透明度、责任感和公信力。这部法律标志着中国作为国际大国在发展对外关系方面的成熟,表明中国永远是国际社会可预期、可信赖的建设性力量。[59]中国成功走出了一条与历史上其他大国特别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富国强国之路,也史无前例地形成了一个独立自主、走和平发展道路并追求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外交新模式。这一模式已经法律化,并将通过加强涉外法治的方式加强制度建设与实践。这是符合人类文明进步和发展的新模式,具有进步性,也有益于新型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的形成。
最后,从长远来看,法治化的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有力回答了“世界怎么了,“人类向何处去”的世界之问,有利于弘扬建设性的世界观与国际治理观。今天对外关系的内涵和外延都在不断丰富和日益扩大。归结起来,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最重要的理念和发展目标是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被写入中国宪法和法律,也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广泛共鸣并在国际法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正在国际层面开展法律化和制度化的实践。[60]中国的良法善治本身即是对国际社会和平、发展和繁荣的贡献,可以促进国际格局更加平衡、国际秩序更加公正和包容。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及其人民可以看到建立新的国际秩序的希望。发挥建设性作用的大国外交对于建立完善的国际体系和健康有序的国际秩序是一种积极保障,能够抑制破坏性力量,有助于国际社会团结一致面对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风险和挑战,维护和平、促进发展。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在重视交流与合作的同时,同样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特别是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和问题,维护本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中国支持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特别是反对侵略和非法干涉,反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发起的非法制裁、“长臂管辖”和诬告滥诉等,强调要丰富涉外法律工具箱,提升涉外法治工作能力和水平。法治中国建设是中国经验与中国模式的一部分,日益完善的中国法治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坚实后盾,涉外法治的进步和发展直接促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有机结合,对中国促进全球治理、推动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法治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治化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创新和突破
法治化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已在实践层面取得不少可圈可点的成就。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积极倡导和促进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近年来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谈判、斡旋和调解是国际法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典型方式,也是中国历来重视和擅长的外交工作。
2022年2月24日乌克兰危机全面爆发,武装冲突延至今,给世界和平与发展蒙上阴影。这一危机的背后是大国外交的博弈。中国坚持站在和平一边,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秉持客观与公正的立场。2023年2月24日,中国外交部发布《关于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的中国立场》文件,开篇就明确指出:“公认的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应该得到严格遵守,各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都应该得到切实保障。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各方要共同维护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捍卫国际公平正义。国际法应当得到平等统一适用,不应采取双重标准。”[61]体现公平正义的国际法是政治解决的基础,中国反战促和的立场非常明确。解决乌克兰危机,世界需要发出更多客观、平衡且富有建设性的声音,为推动实现和平寻求“最大公约数”。在这方面,同为发展中大国的中国和巴西于2024年5月23日共同发表关于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的“六点共识”[62]赢得广泛关注和支持。
中国始终是促进中东和平安宁的重要建设性力量。2023年3月10日中国沙特阿拉伯和伊朗在北京发表三方联合声明,沙特与伊朗实现和解。声明提出为了在兄弟关系框架下通过对话和外交方式解决双方分歧,以恪守《联国宪章》《伊斯兰合作组织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规章和惯例”,沙特与伊朗双方在北京会谈。三国宣布,沙特和伊朗同意恢复双方外交关系,将激活两国于2001年签署的安全合作协议以及于1998年签署的经济、贸易、投资、技术、科学、文化、体育和青年领域总协议:三国均表示愿尽一切努力,加强国际地区和平与安全。[63]这是中国以斡旋方式成功解决长期存在的国际热点问题、成功展现大国担当的新范例法律方式和强调国际条约的作用是其中的重要特点。
2024年7月23日,巴勒斯坦14个派别在北京共同签署《关于结束分裂加强巴勒斯坦民族团结的北京宣言》,实现历史性和解,体现了解决巴勒斯坦问题过程中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中国在中东事务中发挥的建设性作用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和好评。[64]
更引人注目的是,中国在建章立制、机构建设、提供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国际法国际公共产品方面取得了创新性发展和突破。2022年2月,中国与立场相近国家达成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2023年2月,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在中国香港成立。2023年10月,中国积极倡导和组织的《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第五届谈判会议在中国香港举行。会议完成公约谈判,决定于2025年在中国香港择期举行公约签署仪式。由中国等19个国家共同发起的国际调解院是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这是落实《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以调解方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崭新机制。[65]该公约完成谈判的最新进展正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提出的“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实例,也是中国加强涉外法治、发展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以及主导建立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性创举和突破。
五、结论
大国崛起必然伴随大国外交的充分发展。大国外交离不开综合国力的有力支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要保障,其中加强涉外法治是补短板、强弱项,适应大国外交发展要求,从而促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强国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具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对外关系法》为代表的坚实国内法基础,加强涉外法治形成了法治化的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以涉外立法为引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外法治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实现新发展、取得更大成就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性支持和保障。以法治视角看待今天的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能够发现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世界意义,创新性实践不断推进加强涉外法治,促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的生动实践。中国涉外法治的发展意味着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双向兼顾和深刻互联,表明中国法治建设内涵与外延的深刻变化,也意味着中国参与真正的多边主义、促进全球治理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方式的进步和工作能力的提升。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策部署为中国下一步加强涉外法治、发展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提供了最新的部署和指引,具有重要意义。明确的政策引领与有力的法治保障将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行稳致远,不断取得新的历史成就。
【注释】
[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24年7月22日。
[2]《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319页。
[3]Bonnie Bley, “ World Diplomaey Stocktake: A Shifting of the Ranks," https: //www, lowyinstitute. org/the-interpreter/world-diplomaey-stocktake-shifting-ranks,访问时间:2024年10月30日。
[4]许军珂:《习近平外交思想与中国涉外法律体系构建--兼论〈对外关系法〉》,载《外交评论》2023 年第6期,第1-21页。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人民出版社 2023 年版,第3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7页。
[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10页。
[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4页。
[9] 宋涛:《加强同各国政党和政治组织交流合作》,载《求是》,2022年第 24期,第 31-36页。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4页。
[11]《民政部2024年10月23日“民政这五年”系列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htps://www.mea.gov.cn/asop/templates/n87/interviewlog.html,访问时间:2024年10月24日。
[12]参见佟丽华:《走进联合国--中国社会组织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大会纪实》,人民出版社 2017年版。该书记录和反映了中国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活动的生动过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7页。
[14]《中共北京市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载《北京日报》,2024年9月20日。
[15]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 2014年版,第11页。
[16]徐宏:《法律外交理论和实践创新恰逢其时》,载江国青、许军珂主编:《法律与外交》(2016年第1期),世界知识出版社2016年版,第10页。
[17]wilfried Bolewski. Diplomacy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Globalized Relations, Berlin and Heidelberg: Springer.2007,pp.51-72.
[18]《张文显法学文选卷八·学术讲演集》,法律出版社 2011年版,第345页。
[19]莫纪宏、田禾主编:《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2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24年版,第41页。
[2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 2014年版,第 39页。
[2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41页。
[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hups://xidre.xiniang:gov.en/xifgw/e108299/202405/b00e6b4193de475287b54362f5fe34be.shtml,访问时间:2024年10月15日。
[2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147页。
[24]Tom Ginsburg. “ Constitutions and Foreign Relations Law: The Dynamics of Substitutes and Complements,American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Law,Vol.111,2017. p.326.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6-7页。
[26]2013年3月23日,习近平在俄罗斯草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演讲时,首次在国际场合正式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和理念。参见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央文献出版社 2018年版,第5 页。
[27]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481页。
[28]Restatement ofthe Law Third,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the United States,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1987Restatement ofthe Law Fourth,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the United States,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2018.《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版内容全面,第四版对其中条约、管辖权和豁免的内容做了更新。
[29]参见赵建文:《中国对外关系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载《中国国际法年刊(2016)》,法律出版社 2017年版,第78页:刘仁山:《论作为“依法治国”之“法”的中国对外关系法》,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第131-142页。
[30]黄进:《论〈对外关系法)在中国涉外法治体系中的地位》,载《国际法研究》,2023年第4期,第3-18 页。
[31]王毅:《贯彻对外关系法,为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提供坚强法治保障》,载《人民日报》,2023 年6月 29日。
[32]《现行有效法律目录(299件)》,htp://www.npe.gov.cn/npe/c2/e30834/202311/t20231102_432724.html,访问时间:2024年10月31日。
[33]黄惠康:《中国对外关系立法的里程碑:论中国首部〈对外关系法)应运而生的时代背景、重大意义、系统集成和守正创新》,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23年第4期,第15-19页。
[34]《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载《人民日报》,2023年11月29日。
[35]杨东霞:《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法理意义》,载《中国农垦》,2021年第9期,第4页。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8页。
[37]黄惠康:《出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是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hps://www.moj.gov.cn/pub/sfbgw/zcid/202410/t20241019 508010.html,访问时间:2024年10月20日。
[38]《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24年7月 22日。
[39]《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24年7月22日。
[40]《第二届横琴仲裁调解周开幕》,载《珠海特区报》,2024年10月15日。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15页。
[42]《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载《人民日报》,2023年2月27 日。
[43]《西安交大获批开设全国首家国际法学一级学科博土点》,htps://news,xitu,edu,cn/info/1219215019.htm,访问时间:2024年10月20日。
[44]外交部党委:《努力开创外交战线涉外法治工作新局面》,载《求是》,2024年第15期,第 53 页。
[45]《中国共产党章程》,人民出版社 2022年版,第1页。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页。
[47]《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38页。
[48]楼宇烈:《中国文化的根本精神》,中华书局 2016年版,第306-307页。
[49]Femando Reves Matta, “ Chinese in the 2lst Century: Between Tradition and Digital lnnovation.” in ElenaAvramidou and Femando Reyes Matta, eds., How Do Chinese Thinking? Santiago: Simplemente Editors. 2024pp.245-262.
[50]《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2023 年版,第572 页。
[51]《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二卷),第545页。
[52]《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一卷),第 564 页。
[53]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载《求是》,2022年第12期,第9页。
[5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 2013年版,第3页。
[55]张宇燕、冯维江:《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7年版,第 214页。
[56]James Kynge, China Shakes the World: A Titan's Rise and "roubled Future - and the Challenge for America,Boston and New York: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2006, pp.12-16.
[57]Anthea Roberts, Is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0xford: 0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58]王毅:《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载《人民日报》,2022年11月18日。
[59]参见柳华文:《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国际观清晰明确》,载《民主与法制》,2024年第26期,第15.16 页。
[60]参见柳华文:《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律化及其落实》,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第32-42页。
[61]《中国外交部发布〈关于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的中国立场〉》,载《人民日报》,2023年2月25日。
[62]《中国、巴西关于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的共识》,载《人民日报》,2024年5月24日。
[63]《中华人民共和国、沙特阿拉伯王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三方联合声明》,载《人民日报》。2023年3月 11日。
[64]刘中民:《从沙伊复交到巴勒斯坦内部和解中国推动中东地区和解的历史基础与力量源泉》,载《人民论坛》,2024年第19期,第72-75 页。
[65]参见孙劲、纪小雪:《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背景、基础及进展》,载《国际法研究》,2023年第6期,第 3-16 页。
作者:柳华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涉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新疆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援疆)。
来源:《世界经济与政治》2024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