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嘉图等价定理是学界不时讨论的一个问题。本文在做出学术性回溯和研究成果梳理的基础上,以拓展视角条理化讨论了李氏定理相关认识的一系列重点问题,指出了李氏定理多达10项的假设条件于现实世界中的无法满足,及其流于粗陋的“简陋”特点,讨论从该定理应当扩展出的六个考察视角上可认知的“非等价”问题。在对公债的现实合理性与不可替代性作出实证维度的认识勾画后,明确阐述公债规模效应曲线认识框架,进而具体讨论了我国公债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优化五个方面的要点与建议。
贾康,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当下我国经济社会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实热点问题,是近些年延续着的关于公债发行及其所筹资金运用方面的不同认识评价与观点碰撞。2024年开始多轮超长期特别国债的推出,更加引发了公众关注。与之相关的一个值得做更多研讨的实际上关联于“强国利民”的学术问题,是李嘉图等价定理(Ricardian Equivalence Theorem)。
一、李嘉图“等价定理”及未了争议
李嘉图等价定理是经济学、财政学理论中不时被人提起的一项认识,《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该定理的表述是:“李嘉图等价定理指出,为政府支出筹措资金而采取何种专门措施的方法问题是无关紧要的。更确切地讲,选用征收一次性总付的税收,还是发行政府公债,来为政府支出筹措资金,均既不会影响居民户的消费,也不会影响资本的生成。”笔者将此定理简称为“李氏定理”。简言之:政府举债与征收等价。如按这一定理的内在逻辑展开对应到现实生活中的财政政策设计,则政府发债也好,征税也罢,都不值得作特别的比较与选择,反正作用一模一样,公债的还本付息都是由居民未来的税收缴纳形成资金来源,两者量上相等,效应同一。
李嘉图在其《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书中作出这一基本认识论述时,主要是针对以公债形式为“战争费用或政府一般支出”筹资而产生的对于居民消费的影响(经济学者自然由此推论到对于投资等的影响),实际上是有其严格假设条件的。现实生活与假设条件完全相符的情况并未实际出现过,但人们往往不会注意这一重要的差别,很容易望文生义地表现出如下两种对于公债的认识取向并伴随可能的偏差:一种是认为公债的手段可大举运用,属于“公债有益论”——对此李嘉图有明示:“读者决不要根据我以上所说的话作出推论,说我认为举债是最适于支付政府非常开支的办法。这种办法会使我们不知节俭,使我们不明白自己的真实境况”;另一种是认为公债的手段可大量由税收替代,政府举借债务总归是具有底层逻辑风险特征的,应尽量避免,属于“公债有害论”——其害处可由上述李嘉图指出的“不知节俭”切入而做更多揭示。这两种认识取向及可能的偏差,可以同时在“等价”的简洁表述下并不简洁的混沌式存在,引发李嘉图身后学术界使公众看起来莫患一是的争议。
可以说,李嘉图自己的“明示”,其实已包含着改变假设后于实际生活场景中对于“等价”的否定,使其认识结论与上述“公债有害论”的思路一致起来。在当今世界,不论国际经验,还是在我国自己的实践中,虽然公债作为政策工具的运用蔚然成风,且被日益看中,但这种“公债有害论”思路其实都颇有影响力,表现为与私人举债类似的“压力型”恐惧或担心。我国近些年越来越多地在宏观调控中运用公债手段,更引起了社会舆情和部分学者、不少观察人士的忧虑与不认同。学界关注此问题者也不少,并且已有不少相关的研讨文献。“知网”可查得的自20世纪末至今中国学者关于李氏定理的论文、综述文章有40余篇。学者追溯了李氏定理的起源,指出:李嘉图在此著作中初步提出“政府征税和举债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没有差别”的思想后,特别使这一思想引起世人关注的,是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巴罗(Barro)1974年发表的《政府债务是净财富吗?》一文,是以更规范、更复杂的形式阐述了等价思想;而最早将此思想冠以“李嘉图等价定理”这一术语的,是与巴罗意见相左的公共选择学派创始人之一的詹姆斯·布坎南(Buchanan)。关于李氏定理能否成立,我国学者的研究结论基本是否定的。郭庆旺等注意到,达拉马格斯(Dalamgans)和里奇曼(Leachman)建立模型并运用协整分析方法对中国1978—2001年的情况作出实证量化分析,结论是“以债务金融的财政支出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民间消费者的增加”,明确表述了李氏定理“在中国不成立的”判断。类承曜运用理论分析与计量经济分析方法形成认识:“如果税收和国债等自变量的系数显著地异于0,我们就可以拒绝李嘉图等价定理”,“正确的观点应当是:与通过增税来增加政府支出相比,通过发行国债增加政府支出对总需求扩张效用更大,积极的财政政策在我国是有效的。”白彦锋等基于对李氏定理和税收平滑定理的比较研究,认为:“税收平滑定理否定了李嘉图等价定理”,“税收平滑定理明确地告诉我们,当政府面临巨额支出压力时,发债比课税对经济的效应更好。发债为国民经济的恢复提供了缓冲的余地,从而使经济得以休养生息。”
笔者本文所作的分析考察,意在形成更为展开的一些条理化认识,可引出的更为鲜明的持平之论是:公债与税收并不等价,公债在政府所运用的调控机制和政策工具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公债的存在,可以并已经“常态化”,但不能无限扩大化,除规模外,债务资金的用途与运用机制,也是十分关键的相关因素。
二、李氏定理于现实世界中无法满足的假设条件及其“简陋”特点
李嘉图认识框架下跨期动态比较而来的等价,其严格的假设条件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并无满足的可能性,那么必然落入有假设形式而无现实意义、无现实认识功能和解释力的误区。
学术界已指出的李嘉图等价定理所假设的前提条件至少有:1.封闭经济;2.政府活动非生产性;3.消费者应具有完全理性;4.税收是一次总付的人头税;5.税率及其变动在当期和未来对所有消费者都相等;6.政府债券在购买者有生之年内偿还,或个人按照“好像”能永远生存下去一样来安排其经济行为,即具有无限期寿命;7.各个消费者的边际消费倾向无差别;8.各代消费者具有利他动机,并且保证消费者遗留给后代的财产为正值;9.具有完备的资本与信贷市场;10.公债与税收两者均不具备收入再分配功能作用。
这些条件同时具备是完全不可能的,且几乎每一个单独条件的具备也是不可能的。托宾、曼昆等经济学家,已针对李氏定理的若干假设条件,作出过关于该定理的否定性评价,但巴罗也很有影响力地为李氏定理做过肯定性分析评价,强调其实际上是揭示了财政政策的无效性——这其实是更为极端化地走到了“财政政策无用论”。不论巴罗的论文引用率多高,但在经济学研究文献应有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上,应该说是有明显问题的。巴罗本人其实已从“基准模型”的意义上,为自己做了有一定开脱意义的说明:“我预期李嘉图等价理论将成为一个优化财政政策的基准模型,这不等于说大多数的分析家将信奉李嘉图等价,而认为财政政策是不相关的。但是任何令人满意的分析,应该能够将导致偏离李嘉图等价的因素模型化,财政政策的预期后果能够直接由这些因素推导出来。”
尽管大卫·李嘉图被称为古典经济学极有建树的最后一位代表人物,并且严格假设下的模型化讨论也确实不可斥之为毫无意义(至少有助于启发人们分析认识经济变量间关系的鲜明简洁的初级模型作用),但在今天细读李嘉图的代表作《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论及李氏定理的第17章,还是不可回避其论证中的一些“简陋”特点(这里非指其“简洁”,而指其“粗疏”),论证是很不充分的。我们当然不必苛求于前人,但为理论应有的发展和认识的丰富与深化,进行相关的讨论与辨析是颇有必要的,以利于不懈追求学术界“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应有水准。
三、讨论李嘉图等价定理应当扩展出的若干视角
(一)征税和发债实际成本的不同
征税和发债都能为政府带来为其特定履职事项所需要的现金流,但二者的实际成本并不相同,特定情境下获得可用财力的难度也会有明显区别。诚然如谚语所云:“古今中外唯税收与死亡不可逃避。”但征什么税,征多少,却不可能是随心所欲的。多种制约因素中,税收除政府方面的“征管成本”之外,还有纳税人方面的“遵从成本”问题,在由人性从根本上决定的“税收厌恶”倾向下,某种情境中政府提高税收难上加难,会生发严重的公众抵触(“抗税”等),甚至引发社会冲突。而与此相反,若采取发行公债的方式,则可接受性一般会明显提高,政府筹资的难度有可能显著降低,往往便成为缓冲政府“入不敷出”矛盾的不二选择。
(二)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加入后的二者不同
由于前述成本、难易程度不同带来的发债作为可选择手段,比之于政府的收税选择,会在特定情境中使政府更快捷、更“低摩擦系数”地拿到一笔可用资金,随后资金作为货币的运用所产生的时间价值,具有经济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货币资金在其运用中由时间因素而形成的前后价值差额。一般而言,其运用的正面成效——这也是政府前点上发行公债必须追求的结果,会体现为后点上可核计的总值A’大于前点资金刚筹集到手时的总值A,理想的结果,是以A’-A的差额,在完成公债的还本付息之后,还有一个超出额。当然这个状况不是必然出现的,但却是政府作为职能主体所必须看重和努力实现的。公债资金的用途应尽可能避开一般性“人吃马喂”的支出项目而用于建设性项目,基于这个视角的考量,项目竣工后效益量值的具体计算还应当超越一般的直接效益,全面考虑加入“外部效应(外部性)”的综合绩效。上述的“超出额”与“综合绩效”,都是含于政府公共政策所应追求的“强国利民”目标的。
(三)政府公债筹资所得资金运用的“综合绩效”考量
如前所述,当政府增税筹资可行性低于公债筹资可行性时,发行公债成为首选,其后所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的衡量,并不简单等同于一般“在商言商”立场上直接效益(可通过成本-效益分析量化)框架下的衡量结果,因为政府作为公债资金的运用主体,其支出安排的职责必须包含超越市场逻辑而弥补“市场缺陷”(亦称“市场失灵”)追求以“正的外部性”为特征的“综合绩效”,这一量值的精确量化衡量,具有世界性难题的特征,但相关研究已在近些年的国际学界如火如荼,其间必须加以肯定和发力追求的正面效应,能居先以较易为社会所接受的公债带出来的话,如果比之时间靠后才能由征税而带出的情况,自然对两者完全不能以“等价”名之。
(四)由通胀因素带出的实际差异
大量的经济运行实证经验信息表明,货币在长期视角上的价值演变,大概率是发生或高或低的通货膨胀,即单位货币实值的贬损。以公债发行筹资的那笔钱,在还本付息时,如期间的通胀水平正好等于公债利率水平,那么购债主体虽在直观上得回了原值,但损失了该时段的时间价值。如果债息跑赢了通胀,那么购债主体会获有一个净值的回报,但多数情况下伴随大概率发生的通胀,这个净值会小于其购债时直观的预期。这样一个差额,在债息未跑赢通胀的情况下,当然也是会落入负值区间的,成为购债主体“蚀本”的净损失。但不论上述何种情况之下,都不能将公债与征税的两种政府筹资作“等价”观之。
(五)结合“公债不是债”认识框架的考察辨析
每一笔公债发行,直观上与私人之间的举债相同,都是形成“有借有还”的债权债务关系,概念上当然是债。近些年人们越来越多论及的所谓“公债不是债”,是指实际经济社会生活中,公债的连续发行通常会伴随经济发展中GDP的总规模逐年上升,而假定公债余额/GDP之比不变,政府一轮又一轮发债形成的可用资金绝对值数量上,是如“滚雪球”一般越滚越大的,“借新债还旧债”的持续过程中,政府手上以公债筹资而来的可用资金规模,将不断扩大,从而永远不用考虑其“归还”问题。这对于政府履职的财力支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与税收的特征是全然不可画等号的。由此可知,“公债是一种变相的税收”以及“公债要完全依靠未来的税收归还”的“等价”逻辑,在此并不成立。这一视角揭示的实质性问题,是政府举借形成公共部门债务的运行机理,并不等同于私人、家庭、企业间债权债务的运行机理。极而言之,如果政府举债主体出现了过度举债(李嘉图所言的“不知节俭”)甚至由此酿成债务危机(下文将述说),那么公债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债?据实考察,大抵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债务危机引出恶性通胀,这将使购债者拿到本息后的实际所得极大缩水,甚至近乎“灰飞烟灭”;二是由严重债务危机引致政府垮台、改朝换代,那么通常是新的当政主体不理旧账、不认旧债,原购债者手中债券会成为废纸一张——这两种情况下,公债仍然不是债。
(六)现代经济中公债的政策工具意义凸显
现代经济生活中,公债已和税收(广义上是指复合税制的总体)一样,不仅仅是政府组织收入以支持自身履职的筹资工具,而且是政府作为公共权力主体尽调控主体之责的可选择、必选择的政策工具。这两者的工具意义与作用是不可互相替代的,应相互协调、呼应、配套,故也不可以按“等价”概念来作简单化理解。市场经济中意义重大而合理的宏观治理机制,是以政府为主体实行间接调控(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而间接调控所依仗的两大政策工具体系,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其“工具”中公债的“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两大政策协调配合中最为直观的结合。对于经济运行全局,它既可影响银根之松紧而调节“流动性”,又可以产生结构性的正面影响(如支持重大建设项目,增强经济发展可持续保障条件与增长的后劲),还会以金融发展中可接受性和安全度高的抵押品机制,助益金融市场稳定和安全。这些都是税收所不可能发生的调节功能作用,在这一视角上,也完全没有公债与税收的“等价”可言。
四、公债现实合理性与不可替代性的简要观察
公债的现实存在久已有之。如黑格尔所言“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这一体现辩证法、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看重的表述,内在的精神实质是基于客观规律的探究而认识事物当下和未来的关系。历史长河中,国债作为公债的代表形式,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帝国;工业革命后的欧洲各国,随着经济的大发展、国际化和战争冲突等,会面对凸显的迫切需要而大量发行公债;再其后崛起为世界强国的美国,更是如此。从我国历史看,最早的公债记录,学界认为出现于1894年(清光绪年间)发行的“息借商款”;民国时期,则更是屡有发行。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武装斗争时期,在红色根据地(乃至在长征途中遵义停留时期)有多项公债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很快推出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和部分地方政府公债。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很快恢复了公债发行,最初以“国库券”命名。在千年之交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下文简称《预算法》)修订为契机,我国先是试点、后是正式依法推出了地方公债。在将扩大内需方针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结合的当下,国家和地方层面各类公债的发行与运作,更是成为备受注重、影响可观的政策事项。2024年宏观调控政策安排中的一个重要事项,就是开始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
这些经验性的事实情况反复表明,政府公权主体的财力筹措,在许多具体场景下的考虑与选择,必然认可公债手段的可选择性、合理性与不可替代性。实践上已完全不认同“李嘉图等价定理”认识框架下发债与收税等量齐观,进而视作可有可无。对于各国具体情况下各案例所产生的效应,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正反两方面经验有作全面总结的必要,但主导的认识,显然是定性意义上的“公债手段可用、必用”、定量意义上的“慎用、优用”,以及方案设计意义上的“科学化、精细化运用与管理”。这就合乎逻辑地引出了相关讨论中需要专门分析认识的“公债适度规模与机制优化”这个实质性、关键性的问题。
五、体现公债规模定性认识的“公债规模效应曲线”
现实生活中,公债(含国债与地方债)在政策手段意义上,早已成为政府筹集资金缓解财政压力和实施宏观经济调控与现代金融管理的重要选项,在“政策工具箱”中的地位总体上趋于提升。但是,关于公债规模以多大为好,是否存在一个具有客观性质的合理界限,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则一直存在争议与困惑。凯恩斯主义背景的“公债非债”说,有本文前述的相关道理,但也可能产生一种误导:既然“公债不是债”,可以不断借新还旧,因此可以不必考虑与顾忌其规模适度与否的问题。对此,笔者在关于公债适度规模的理论研究中,提出了公债规模效应曲线。
从理论上说,公债的适度规模或者最佳规模,所指的是公债规模处于这样一种数量状态下,该状态使公债的积极影响、正面效应达到最大化,或更准确地说,使公债积极影响抵消其消极影响之后的净积极影响即正面效应的净值达到最大化。这种理念追求其最大化的净正面效应,也即本文所述及的公债作为政策工具选项而可追求其“强国利民”功能的依据之所在。换言之,能使得公债的净正面效应达到最大化的公债规模,即为公债的适度规模。这一基本关系可用直角坐标系表示如图1所示:
图1中,X轴表示公债的规模,Y轴表示公债的净正面效应。在原点0上,因为还没有公债发行,也就不会存在公债的外在影响或效应。随着公债的发行及其规模扩大,其净正面效应首先表现为一条Y轴对应值的上升曲线。在曲线达到拐点A以前,公债的净正面效应是跟随着公债规模的扩大而增长,到达A点时,其净正面效应最大化。但在其后,随着公债规模的继续扩大,其净正面效应反而下降。与拐点对应的公债规模为X轴上的A’点,这一点即为理论上的最佳公债规模或适度公债规模区间的中点。公债规模超过A’点后,每增加一单位公债,其负效应就会明显增加,从而使公债的总体正效应呈一条下滑曲线,如果超出过多至经过B点后净正效应为负,甚至将造成危机性的后果。许多经验性案例材料告诉我们,越过A点之后,公债正效应的下滑曲线是相当陡峭的,很快便是落入关联于“系统性风险”概念的“债务陷阱”的阶段。
那么很显然,理论上可首先定性考察的公债的适度规模是公债净正面效应最大化时的公债规模,而不是公债的最大可能规模。潜在的公债最大规模可以认为是国家信用崩溃的临界点所对应的公债规模。在经济强制的条件下,直观上看公债规模甚至可以达到“竭天下之财而举一家”的地步。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值得讨论的实质性问题是公债规模究竟以多大为宜,而绝不是公债规模的单纯最大化问题。迄今为止各国公债运作的实践也反复证明了宏观调控决策环节着眼点的必要性和力求科学决策的重要性。
必须承认,虽然理论上可论证公债的适度规模客观存在,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对此争议频频,见仁见智,往往很难把握其具体数量界限。然而,把公债规模控制在适度的区间内,并使其尽可能地趋近于最佳点,毕竟是公债管理极重要目标。这一公债正面效应曲线的提出及其刻画与阐释,是从公债规模角度切入,进而要求对规模与效应的影响因素进行必要的、扩展的分析探讨(除规模外,公债所筹资金的用途与运用的机制,也是影响其效应的十分关键的因素),以求科学认识国债发行的需要和可能,再进而寻求较为适宜的公债规模和争取公债综合绩效的最大化。
六、公债管理相关的强国利民取向下的风险防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债和地方债制度机制的建设和运用是被纳入强国利民取向下的财政功能充分合理发挥和财政货币两大政策协调配合,以服务现代化战略全局的。近些年我国积极运用公债手段取得一系列成效,助益“强起来”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高质量发展,但与此同时毋庸讳言,也有对于相关风险的各方高度关注。其实从面上观察,我国公共部门债务规模以年底债务余额/GDP之比来看,“阳光化”的部分虽有上升之势,但根据2024年两会的政府预算报告,按照2023年GDP初步核算数测算,我国政府法定负债率为56.1%,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2023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约40.74万亿元(包括一般债务余额约15.87万亿元,专项债务余额约24.87万亿元),均在安全区之内——由此看我国公债总规模明显低于欧盟成员国签订《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时作为财政纪律设置的60%预警线。但社会上与学术界特别关注的,是上述数据未反映的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负担及其风险防范问题。地方政府隐性债的数量规模,在目前的政府信息中尚不提供,学者的推算量值不具备权威性。同时也可知,管理部门正把化解地方隐性债风险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在积极推进。在这里讨论此问题,不妨以定性考察和逻辑演绎为主线,勾画公债服务现代化强国建设中,如何防范其风险的基本思路与要领。
(一)优化体制深化改革是大前提
讨论我国经济社会问题的大背景,是从传统体制向建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公债功能的充分发挥和风险防范,离不开财政体制在此种经济社会转轨道路上的改革问题。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体制改革是我国整体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几轮改革重大方案实施时的突破口。邓小平“南方谈话”引出党中央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改革部署后,1994年实行财政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匹配市场经济间接调控体系而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公权体系与公民三大基本经济关系与分配关系的制度框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由于种种约束条件的限制,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还具有较浓重的过渡色彩,一系列后续的深化改革任务是以陆续推出各具体方案的方式而使财政体制和运行机制得到动态优化的。但迄今为止,基本情况是中央和省为代表的地方间的分税制体制虽得以维系,但省以下的财政分税制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实际在省以下政府间,财力分配仍主要延续分成制,其所产生的负面效应表现为规范性低、稳定性差、财力保障功能不到位。这些年来,基层财政困难、地方隐性负债和“土地财政”短期行为等问题,都与此有关。
笔者一向的观点是:坚持建设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在我国改革的深水区锐意攻坚克难,以推进地方税体系建设并与财政层级、行政层级简化、扁平化为改革重点,把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落实。
现阶段省以下财政体制的问题,正是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特别是地方隐性债务风险,具有内在的关联。地方政府在缺乏地方税体系提供的大宗、稳定财力来源情况下,为贯彻本辖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往往“以潜规则强制替代明规则”,通过操纵设立地方融资平台和违规提供融资担保等形式,形成地方层面的隐性负债,带来风险因素。在2018年我国完成《预算法》的修订,“开明渠,堵暗沟”使地方公债得到相关法律依据而登堂入室得到以阳光化发行之后,地方政府隐性负债问题得到一定的控制和化解,但迄今为止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虽然当下全国地方隐性债规模的数据缺乏权威可靠的信息来源,但从一些局部情况和具体案例来看,相关风险不可忽视。尤其是新冠疫情冲击普遍加大了地方政府财力紧张状态,一些新的隐性负债有抬头之势。比如,有仍未很好完成“市场化转制”的地方融资平台会暗度陈仓形成新的政府隐性负债,有仍然违规实行地方政府担保而形成的地方隐性负债,也有以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非规范的方案形成的地方隐性负债,以及地方政府以特定方式由商业银行“垫资”安排形成的地方隐性负债。
为了有效地防范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必须把制度建设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相结合,基本思路应是标本兼治、治本为上、疏堵结合、堵不如疏,于综合施策中,紧紧抓住制度创新方面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必须实质性推进省以下财税体制改革和相关配套改革,在制度安排层面夯实地方税体系和转移支付等要件组合而成的、全覆盖的“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从而对地方隐性债的潜规则成因“釜底抽薪”。
(二)管理体系、运行机制优化的一些要点与建议
管理的创新和严密化自然也非常重要,涉及一系列专业化制度规则的设立、执行和有效的监管保障。
第一,以新技术革命时代的信息技术支持的“金财”“金税”工程,需与制度、管理的创新、进步融为一体,提升综合绩效与风险防范相结合。
第二,从源头、规则、过程中综合施治防范、化解地方隐性债,应继续贯彻《预算法》修订时已明确的“开明渠、堵暗沟”的方针,通过“开前门、关后门,修围墙、治存量”的通盘监管努力,以阳光化、可持续的地方公债制度机制的健康运行,把隐性负债的空间挤压、屏蔽于无形。
第三,应积极研究、设计公债健康长效运行的指标体系,紧密结合积极研讨公债运行的综合绩效评估方法,并构建预警机制。在预警的代表性指标选取上,李扬提出可用“债务/可付息收入流”来衡量债务的可持续性。对于“可付息收入流”,可有不同的界定。一是“利率/经济增长率”,即将利息支付和经济增量相比较,只要债务支付的利率水平低于经济增长率,使得运用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能够支撑利息偿还,债务便具有可持续性。二是“利息/债务保障率”,即国民储蓄对债务余额之比。能用于支付利息的资财来自该国的国民储蓄,该比率可以有效衡量该国债务的可持续程度。设计完备的国债管理机制必须把债务和可付息收入流的关系作为核心加以管理。
第四,借鉴已有的国内外经验,积极研究、设计偿债基金方案,结合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各级政府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形成有弹性和应急能力的公债运行安全保障机制。
第五,基于财政分配“三无悖论”的理论认识框架,优化对于财政赤字与公共负债、税收和公共福利支出三角制约关系(减少税收、增加公共福利和控制政府债务与赤字水平)这三大为公众拥护的目标,至多只能同时实现其中的两项,而不可能全部实现的通盘权衡,努力做好相关财税政策与公共政策中各项政策工具和合理搭配、良性互补。
载于《江西社会科学》2024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