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25 次 更新时间:2024-08-05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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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丕祥  

 

当前,中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以贯彻的重要原则之一,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这一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深刻把握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改革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显著特点,就是改革与法治相伴而生、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就是要彰显依法改革的时代精神。在现代社会,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实现国家治理的最佳途径。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法治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恪守依法改革原则,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功能作用,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妥有序进行。但是,也不能为了稳妥而因循守旧,依法改革意味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谋划和推进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需要推进的改革,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就是要增强改革对于法治发展的“穿透力”。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发展经历了不平凡的历史过程。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讨论了民主和法制问题,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新征程,在我们党的全会文献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定了法治领域改革的一系列重大举措,有力推动了新时代中国法治改革向纵深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生动实践及其历史性成就集中展现了改革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巨大推动作用。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有效衔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一个宏大的社会工程,需要适应新时代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牢牢把握科学立法这个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点环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从而把国家治理现代化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

一是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二是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要及时上升为法律;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三是对于实践条件还不够成熟但重要的改革举措,需要先行先试的,应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决定。四是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有冲突,或者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的,可以先行组织研究论证,待法律修改后再推进。五是对于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六是对于现行法律规定完善且具有可操作性,但实践中没有遵循法律规定另搞一套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纠正。七是对于不需要通过立法修改法律,属于内部工作机制改革的,应当大胆探索、积极推进。八是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新时代中国改革决策与立法工作有机衔接、相互促进,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改革的时代进程呈现出崭新局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注重充分发挥立法对于改革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积极主动适应改革进程的需要,悉心把握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法治要求,紧紧抓住事关改革全局的重大立法项目,努力做到改革与立法同频共振、协调推进,一大批与全面深化改革密切相关的立法成果不断问世。比如,为适应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一揽子打包修改法律的统筹修法方式,审议通过了多个修法决定,涉及修改一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从而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法律支持;根据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先后两次作出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和在全国开展国家监察体例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为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多次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扩展区域、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地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并且在国务院总结试点经验提出议案后,对外资企业法等多部法律作出统筹修改,将自贸试验区试点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同时相应终止相关授权决定的法律效力,等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根据新时代新征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明确提出要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反跨境腐败法等重要法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修改监察法,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等等。这为进一步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重大战略任务,赋予新时代新征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以全新的历史使命,也对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提出了崭新要求。

首先,要进一步增强以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法治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在新时代新征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国家治理与法治发展、国家治理体系与法治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无论是健全国家治理体系,还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都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因此,牢固树立深化改革的法治意识,加强通过法律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重大关系的有效调节,“以法治凝聚共识、规范发展、化解矛盾、保障和谐”,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秩序。

其次,要进一步把握以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科学方法。当前,以法治方式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从中国实际出发,掌握科学的改革方法,循序渐进推动改革深入展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是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方法论,在不断实践探索中推进。”“摸着石头过河,是富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法。摸着石头过河就是摸规律。”“这种渐进式改革,避免了因情况不明、举措不当而引起的社会动荡,为稳步推进改革、顺利实现目标提供了保证。摸着石头过河,符合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过程,符合事物从量变到质变的辩证法。”因此,以法治方式推进新时代新征程全面深化改革,在加强改革方案顶层设计的同时,要注重遵循改革与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稳妥审慎、稳扎稳打、积极稳步、渐进有序地进行。对于一些重大改革举措,要采取试点探索、投石问路的方法,鼓励地方和基层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把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有机结合起来,从而稳妥有序地把改革引向深入。

最后,要进一步完善以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工作机制。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要坚定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的道路方向,深刻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努力把握其内在规律,统筹谋划、协同推进。一方面,“统筹谋划,就是要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涉及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加强各项改革的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研究。我们讲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其中步子要稳就是要统筹考虑、全面论证、科学决策”。这要求我们深入调查研究,注重把握规律,加强对以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关联性的分析研判,筹划以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另一方面,“协同推进,就是要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以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许多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改革的关联性互动性也在明显增强,每一项改革往往需要其他改革协同配套。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30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不仅涉及改革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优先顺序、主攻方向、工作机制和推进方式,而且注重加强改革措施的全面考量、有机协调、相互配合、整体协同、形成合力,从而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勾画了新时代新征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崭新蓝图。因此,进一步健全以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工作机制,就必须“更加注重系统集成”, “统筹谋划深化改革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要素,注重推动各项改革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协同配合”。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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