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59 次 更新时间:2022-09-27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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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丕祥  


引言

近代以来,伴随着“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的深刻社会变革进程,思想家们试图运用一种新的法律学说,来解释从前近代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发展中的种种法律问题。迄至19世纪,近代西方法律发展理论逐渐形成,并且日益产生重要的影响。马克思主义法律发展理论的诞生,标志着文明社会法律发展思想演进过程中的伟大飞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分析原则,深入考察不同类型社会的生产方式对法律发展进程的支配性作用,着力探讨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过程中法权关系类型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法则,悉心研究1500年前后新大陆与新航路的发现所开启的世界历史一体化进程及其对全球法律发展领域的深刻影响,清晰勾勒了近代以来西方法律世界与非西方法律世界之间的有机互动格局,从而建构了以近代以来法律类型转换及其现代化为研究对象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发展理论,确立了关于社会变迁或现代化与法律发展的科学的法学世界观与方法论。因之,国际思想界的许多学者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及其发展理论看作现代化理论的思想渊源,认为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是现代化理论的重要理论依据。毫无疑问,研究当今世界的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问题,必须“回到马克思”,以此为理论出发点继续进行新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当下中国正处在一个极其深刻的社会大变革时代。全面建成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是中华民族孜孜不倦的不懈追求。面对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使命,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阐发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发展理论的基本原理与方法论原则,坚持胸怀天下,脚踏中华大地,深刻把握文明社会法治现代化进程的运动趋势,科学揭示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的内在机理,进而系统阐发法治现代化的基本法理,构建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发展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发展理论在21世纪的发展作出了原创性理论贡献。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理论,对于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坚持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奋力开拓新时代新征程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局面,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理论内容丰富、思想深刻、指向鲜明,限于篇幅,本文着重从现代化与法治、法治现代化的运动样式、法治现代化的推进方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基础等若干层面加以阐述。在这里,我们可以深切领悟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力量和实践伟力。

一、现代化与法治

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一定的社会调整机制对于促进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无疑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律是在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支配性作用下,人类社会由野蛮走向文明的历史产物,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法权关系表现形式,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确保国家繁荣发展的内在需要。法治兴则国家兴,这是人类文明进步发展的历史定则。法治现代化的演进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有其固有的运动规律,深刻影响着文明社会各个民族或国度的国家发展基本面貌。

习近平总书记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基本原理,深刻阐述“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这一人类文明发展的共通性基本道理,强调“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是古今中外的通用手段”。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法治与国家强盛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法治对人类文明进步和国家繁荣昌盛产生了重大影响。因之,习近平总书记援引古代中国先贤的“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观点,借以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现代化是人类进入近代以来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殊为重要的历史阶段。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发展过程,现代化是在科技革命的强劲推动下,社会发展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和飞跃的革命性进程,反映了人类思想和行为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从而形成崭新的人类文明价值体系。法治现代化是一种历史性的现象,是一个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治的历史创造性的变革过程。作为人类社会法治文明演进过程中的历史性变革,法治现代化是一个规范与价值相统一的法律变革过程,旨在实现从传统的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法律价值向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法治制度、法治实践、法治价值的历史性转变,因而是人类法治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过程。

纵观世界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现代化与法治内在联结、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因此,现代化与法治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法治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首先,法治是现代化国家的显著标志。近代以来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史充分表明,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现代化是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一场深刻变革。建设现代化的国家,内在地蕴含着法律生活领域的现代化。法治与人治作为一对方式变项,构成了现代化国家生活区别于传统型国家生活的显著标志之一。从人治走向法治,清晰地表征着现代化国家成长的基本轨迹,反映了国家治理理念、国家治理体制、国家治理方式、国家治理目标的革命性飞跃。摒弃人治,高扬法治,这是建设现代化国家、推进国家现代化的必然抉择。更为重要的是,一定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是一定的国家与法权现象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支配性因素。现代化国家是建构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型经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推动国家发展,建设现代化国家,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运动法则,在法治化的轨道上推进现代化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就是把握规律、尊重规律”。只有准确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权要求,运用法治方式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牢固确立法治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功能作用,才能为现代化国家建设夯实坚实的法治基础。正是在上述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

其次,法治是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制度基础。建设现代化国家,这是一个极为宏大的系统工程,具有明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需要在各个领域加以推进。其中包括必须适应现代化进程中法治发展的要求,坚定不移地厉行法治,把建设现代化国家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制度基础之上。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在当代中国,厉行法治,布局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把现代化国家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之中,筑牢治国理政的制度与法治基础。随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法治在现代化国家建设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作为治国理政之基本方式的法治,是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重要制度载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故而,建设现代化国家,必须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筑牢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法治基础。

最后,法治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的有力保障。以现代法治为基础的现代化国家建设,旨在构建法治型的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充分展现从法律思想到法律制度、从法律行为到法律实践的多方面进程的法治现代化趋向。“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推进现代化国家建设,必须更加重视法治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治体制、制度和机制。当代中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分析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发展的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从初级阶段向更高阶段迈进的要求”。在新时代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坚定地推进国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为现代化国家建设营造公正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就此指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面对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必须“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只有坚定不移地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才能确保当代中国在深刻的转型变革进程中既充满生机活力又平稳健康有序,为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法治现代化的运动样式

文明社会中法的现象的运动发展,是一个诸多社会因素或条件彼此相互作用的过程,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整个社会结构、国家形式及法的现象的“隐蔽的基础”。因此,人类社会法律发展进程是多彩多姿的,不同民族或国度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呈现出多样性的历史特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调,“极为相似的事变发生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法治现代化既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也是一个具有浓郁民族风格的法治现象。研究不同国家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必须联系各自国家特定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历史的乃至地理环境的诸方面条件,由此探寻不同国家法治现代化进程的独特性质与特殊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阐述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发展理论,精辟地指出,“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崭新概念。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在法治领域中的集中体现,是中国共产党人从国情条件出发,深入推进法治发展与变革,奋力创造出来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质的现代化法治新路,蕴涵着深刻的内在逻辑。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加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战略考量,决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努力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坚定地走出一条自主型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首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具有独特的国情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把握中国的国情条件及其特点,深入考察中国国情条件下国家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运动轨迹,强调“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由此精心谋划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方案,推动新时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政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体现了崭新的社会主义性质。在当代中国,正确认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社会主义性质,最为重要的是要把握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与特点。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与制度,是该国法治现代化运动首要的决定性因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什么是中国特色?这就是中国特色。”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从根本上决定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基本性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体决定了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处于国家机构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出来的。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均由国家权力机关诞生,以此确保所有国家权力最终归于人民统一行使。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晰、立场特别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与制度,赋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以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从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形式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从而构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经济基础。

其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具有独特的历史命运。近代以前的中国一直是世界强国之一,古代中国的法律亦具有广泛的影响力。然而,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国法律发展的自主性进程被打断。为了改变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无数仁人志士也在苦苦寻找适合本国国情特点的政治与法律发展道路,“历经了从技术层面、社会革命层面、实业层面到制度层面、文化层面的反复探索,尝试了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制度模式,但都以失败而告终”。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经历了一个极不平凡的历史过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建设,使之成为实现新民主革命伟大任务的重要手段,“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大量法律法令,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展开了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艰辛的早期探索。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废除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体系,开创性地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适应在实现国家制度根本性变革的基础上重建社会与法律秩序的客观要求,形成法治发展与群众运动有机互动的格局;运用法律与政策相结合的方式治理国家与社会,并且展开较大规模的法律创制活动,为开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提供了宝贵经验。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悉心把握改革开放新的伟大社会革命的法治需求,深入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大法治方针;把“依法治国”确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决策;把“依法执政”确立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对于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强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意义重大而深远;坚持立足中国的国情条件,走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形成与发展之路,创制“八二宪法”及其五个宪法修正案,形成和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广泛而深刻的社会与法治变革,形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加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谋划,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颁布《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予以有力推进。中国共产党坚持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统筹推进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以民法典编纂为重要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不断深化和拓展。由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再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具有独特的文化传统。“文化是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力量”,“怎样对待本国历史?怎样对待本国传统文化?这是任何国家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都必须解决好的问题”。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具有浓郁民族风格的现象。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一定民族或国度的本土文化资源对法治现代化进程产生着深刻的影响,铸就着法治现代化的特定的民族或国度的印记。中华民族有着悠久且独特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换、创新性发展的过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最为深厚的法治文化软实力,也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赖以形成与发展的文化沃土。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的实践探索中开辟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这决不是偶然的,而是由我国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决定的。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数典忘祖”。在坚持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这个重大问题上,我们要有自信、有底气、有定力,高度重视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本土文化资源,保持法治现代化的浓厚的民族风格。习近平总书记深谙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真谛,着力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深厚历史文化底蕴,善于从博大精深的中华政治与法制文明遗产中汲取智慧和营养,不仅精辟概括和提炼古代中华政治与法制文明的思想与制度的历史遗产,深刻阐发我们的先人们对于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的理性思考和实践探索,而且深入研究中华法系的理性智慧和伟大创造力,借以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历史基础。因此,坚持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必然要求积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三、法治现代化的推进方式

在文明社会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交互作用所形成的历史合力里面,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之间的内在互动,是这个“历史合力”的重要表现样态。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总结世界法治现代化之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精辟阐述了法治化推进的三种不同类型,指出“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内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这一重要论述以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的相互关系为分析维度,不仅精辟揭示了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三种不同类型推进方式的主要特点,而且深刻阐释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推进方式的显著特点,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发展理论作出了原创性贡献,为深入探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形态特征及其内在机理指明了方向。

一般来说,自下而上的法治现代化演进模式,或被称为社会演进型法治现代化,主要是指因社会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治的渐进式法治发展过程。这种自下而上地推进法治现代化的类型,一般以英国、美国、法国等欧美国家为主要代表。大约从13世纪开始,随着《大宪章》(1215年6月)的制颁,英国开始了向近代法治的转变。而美国法律的直接渊源是英国法。“如同美国的语言一样,美国法律的基础来自英国”。在英国、美国、法国等最早走上资本主义现代化道路的国家,其创设和形成现代化法治的过程,尽管充满着许多激荡风云的重大社会变革事件,但却是一个自然演进的渐进变革的社会过程。近代西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分离过程,历史性地推动了社会演进型法治现代化模式的形成与发展。随着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转变及其法权关系系统的历史变革,商业、财产、劳动方式及同业公会等市民社会构成要素日益获得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意义,市民社会开始同政治国家相分离。16世纪开启了资本主义“纯粹所有制”发展的时代,这必然要在政治与法律生活领域中反映出来,表现为“权利、平权”。在近代英国革命、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等近代西方政治革命的推动下,近代西方政治国家也得到了发展。在这一历史进程中,英国的议会制度逐步确立,《拿破仑法典》确切地阐述了法国大革命的基本原则,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则架构了分权与制衡的政治体制。因此,近代的“政治解放”或政治革命在上述西方国家加速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进程,进而确立了社会演进型法治现代化模式的运动方向。

政府推动型法治现代化模式,亦被称为自上而下型法治现代化类型,主要是指因域外法律文化的冲击而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所导致的自上而下的法治成长与进步的过程。这一类型通常以日本、俄国、韩国、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在这种法治现代化类型的国家和社会内部,政府作为有组织的国家力量发挥着主要的推动作用,推动法治领域的变革及其现代化进程。在俄罗斯帝国,彼得大帝试图将现代化与专制政体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愿意全面效仿欧洲文明的强有力的统治集团,从而推动俄国社会走上新道路。“18世纪初的二十五年,彼得大帝施行了自己规模宏大的改革。其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国家机构可以高效地、有力地保证国家的发展及其外交利益的达到”。如果说18世纪之前的俄罗斯国家构造的法律制度受到蒙古人和拜占庭政治与法律传统的程度不等的外来影响,那么18世纪初叶的彼得大帝改革,则在统一的全国性政府架构与治理的基础上,广泛引进西方技术,仿行近代西欧国家的政府机构与法律体制,建立了西欧式的近代化政府体制与法律制度,逐步形成了类似于近代欧洲最早走上工业化道路的国家的基本特征。在日本,古代中国政体模式曾经成为日本政体运作的典型范式。随着德川时代(1603—1867年)的到来,高度集权的王权体制逐渐被幕(府)藩(国)体制所取代,日本经历了一个高度集权、形式化的封建制度的创立过程。19世纪中叶,美国迫使日本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这亦在很大程度上促发了明治维新运动。1868年明治天皇颁行“宪章誓约”,在恢复皇权的号召下,仿行西方的立宪体制,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在这一过程中,明治政府适应社会关系剧烈变动的要求,积极引进和继受欧洲近代市民法的体系和结构,改良传统的法律体系,建立了由民法、商法、刑法等市民社会法典所构成的近代日本的市民社会法律体系,使之成为法院进行审判的基本准则,推动了日本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从总体上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的法治现代化模式,亦被称为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互动型法治现代化类型,通常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的作用下,政府与社会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彼此互动的格局,进而推动现代化法治的形成与发展。这种类型以中国为典型代表。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互动型的法治现代化模式,既有社会演进型法治现代化模式的某些特征,又有政府推动型法治现代化模式的相关属性,二者内在整合,形成有着内在逻辑的独特的混合式法治现代化类型。

一方面,从法治现代化的生成机理来看,中国法制变革及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有其固有的特殊轨迹,它是一系列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诚然,近代西方法律文化对近代中国社会法制变革的冲击与影响,无疑是引起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重要动因之一。但是,这一冲击及其影响是有限的,终究要通过中国社会内部的生活条件的变动而对法律领域产生影响。中华法系有着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具有坚韧的法律结构与深邃的法律价值取向。“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晚清变法修律以后逐渐形成西式的法律结构体系,中华法系的影响日渐衰微。“近代以后,不少人试图在中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但最终都归于失败”。以中华法系为代表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有着内生的韧性,能够适应时代的变化而在相当程度上满足当今社会生活急剧变动的社会与法律治理需求,依然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因此,必须从中国社会及法律生活领域的内生性演进过程,来探索中国法治变革及其现代化的“剧情主线”。

应当看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性任务,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向法治社会的历史性转变。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社会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精神,乃是推动法治变革的内生动因。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广泛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推进,社会成员的首创精神和聪明才智有了充分施展的广阔天地,社会主体愈益成为推动法治变革的重要力量,法治社会建设释放出强大的潜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社会内生演进系统因而得以逐步强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公民有序参与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作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原则,人民群众在法治改革与发展中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展示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制度优势。习近平总书记科学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规律,深刻阐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指出“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如何把民主价值和理念转化为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转化为具体现实的民主实践,需要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找到正确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进行不懈探索和奋斗,逐步建立起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的历史方位,深刻把握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战略要求,不断健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依托。人民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使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愿望,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从而使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为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注入强劲的动力。

另一方面,应当看到,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庞大、民族众多、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超大型东方大国。在这样的国情条件下推进法治现代化,无疑需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国家及政府切实履行好推动法治发展的职能作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深刻总结党的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强调“治理好我们这个世界上最大的政党和人口最多的国家,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心、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这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因此,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推进法治现代化的全面领导,拥有强有力的国家能力和现代政府系统,是开辟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至关重要的条件。

由此可见,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鲜明地体现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有机统一的时代品格。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推进方式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内在互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相互作用的历史产物。对此,我们需要有足够的自觉意识。

四、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基础

文明社会中的法的现象是一定社会价值关系的存在方式,有着自身独特的具体表现形态。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变迁与发展,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亦在经历一个历史性的嬗变过程,从而呈现出历史差异性。法治现代化是文明社会法的现象发展的一场深刻的法治变革运动,蕴涵着深厚的价值内核。从资本主义法治现代化向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历史类型转变,无疑标志着法治价值基础的革命性转型。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近代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及其所创设的国家与法律制度的产生,具有历史进步意义。“政治革命打倒了这种统治者的权力,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组成为普遍事务,就是说,组成为现实的国家;这种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同业公会、行帮和特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充分肯定近代资产阶级政治法律革命或“政治解放”的历史进步性的基础上,深刻分析近代“政治解放”法权关系形式上的平等性与实际内容之间的内在冲突,以及“偶然的个人”与“有个性的个人”之间的尖锐对立,强调资产阶级“法治国”是建立在普遍性的物化了的交换关系体系之上的,资本主义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因此,无产阶级的共产主义革命应当推翻那种作为“物的力量的统治”的资产阶级国家制度。“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根本变革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创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使无产者作为“有个性的个人”得以确立和实现,建立“自由人联合体”,为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基础,超越资本主义法治现代化,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运动的崭新价值方位。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20世纪初叶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中国社会发生的伟大社会革命的历史产物,蕴含着丰厚而独特的价值内涵,凝结着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致力于实现人类解放的崇高人类价值理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认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深厚价值基础,精辟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运动所展现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强调“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这无疑构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人类价值图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一些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走的是暴力掠夺殖民地的道路,是以其他国家落后为代价的现代化。我国现代化强调同世界各国互利共赢,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为人类和平与发展作出贡献”。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集中体现了千百年来人类企求和平、实现发展、促进公平、伸张正义、建设民主、保障自由的共同价值愿景,反映了世界法治现代化运动的共同价值关切。不仅如此,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创造性地阐述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关于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基本原理,开创性地系统论述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价值理论,悉心总结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创新实践经验,深入分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深厚法治价值基础,从而充分彰显了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价值意蕴。

第一,坚持人民至上,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价值基石。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党的根基是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人民性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本质属性。法治的根基在人民。以人民为中心,这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区别于西方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根本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因此,坚持人民至上,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根本立场。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崭新社会,建立和发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彰显了人民至上的法治价值取向,成功地走出了一条以人民至上为根本立场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在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生动实践中,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集中体现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显著优势。

第二,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依归。从法哲学意义上讲,法的现象的内在价值就在于它是对社会主体的自由与权利的确认和保障,而社会主体一定的社会自由和权利,总是同一定的社会需要和利益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法权关系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必须“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因此,最广大人民的发展权益,对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而言始终是决定性的因素。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发展权益,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因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就必须依法确认与保障人民权益,深入推进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进程,加快健全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法治制度体系,把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体现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全过程和各领域。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新时代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面临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在开辟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历史进程中,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团结带领人民为创造自己的美好生活进行坚韧奋斗,现行宪法明确记载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宪制原则,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有效施行治国理政,“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鲜明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高度重视和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新时代中国的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阐述与运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深入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进人权事业的百年奋斗的宝贵经验,从六个方面精辟概括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主要特征,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的本质特征,确立了在中国式现代化及其法治发展进程中推进人权事业实践的价值指向,构成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要义,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要“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坚持人权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根据国情条件和人民愿望来发展人权事业,悉心把握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在人权领域的具体样态,深刻认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价值意义,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不断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从而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事业奠定坚实的价值基础。

第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追求。世界法治现代化的进程表明,社会公平正义乃是社会与法治文明进步成长的重要价值指示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立法领域,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坚持立法公平原则,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健全和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体制、机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推动立法高质量发展。在行政执法领域,要坚持严格文明公正执法,“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取得突破。在司法领域,要坚持公正司法这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司法机关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切实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随着开启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推动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新发展阶段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国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会有正确的发展观、现代化观”。因此,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坚定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对待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重大战略议程,进一步加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把增进人民福祉、推动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落实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各领域全过程。

结语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开辟和拓展,并非脱离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大道的孤立的法治现象,而是注重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搞全盘移植,不是照抄照搬,坚持从中国具体实际出发,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总结和运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不懈地探索与奋斗,坚定地走适合自己的法治现代化道路。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既体现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共通性准则、又深深植根于中国社会土壤之中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质的自主型现代化法治新路,在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独树一帜,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的崭新形态。

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阐述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发展理论,基于对我们这个超大型国家治理和法治国情的深刻把握,深入研究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的运动趋势,深刻总结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的经验教训,以深邃的理论逻辑力量和创新性的法治发展实践,科学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运动机理,建构了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律发展理论,进而充分展现了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经验、中国方案与中国道路的独特魅力,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法治路径指引,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的法治现代化的道路选择,为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贡献了中国方案,打破了“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现代化模式,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发展理论作出了原创性的贡献。


本文原载《法学家》2022年第5期。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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