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81 次 更新时间:2022-10-31 00:01

进入专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  

公丕祥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蕴涵丰厚、意义深刻。习近平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阐述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悉心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国情条件;创造性地阐述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加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思维;创造性地阐述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原理,开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新境界;创造性地阐述物质生产是社会生活基础的原理,确证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使命;创造性地阐述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原理,确立坚持人民至上的法治价值准则,从而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21世纪的发展作出了原创性的理论贡献。

关 键 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哲学基础  马克思主义哲学  全面依法治国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一、问题的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指导思想,是我们党的灵魂和旗帜。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坚持实事求是,从中国实际出发,洞察时代大势,把握历史主动,进行艰辛探索,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指导中国人民不断推进伟大社会革命。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行。”①这一重要论述集中展现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程中的巨大真理力量,精辟揭示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是教条而是行动指南,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必须中国化才能落地生根、本土化才能深入人心。”②20世纪以来,伴随着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不断推进伟大社会革命的历史步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进程波澜壮阔、与时俱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最新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的历史性飞跃,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21世纪的发展作出了原创性的理论贡献。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实而深厚的理论基础,习近平法治思想浸润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大智慧。马克思主义哲学,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最一般规律的科学,为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提供了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学习、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思想基础”;要“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习和运用”“努力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自己的看家本领”。③习近平紧密联系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实际,创造性地阐发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深入分析法治现象的本质特征及其运动规律,深刻思考和研究解决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科学总结新时代法治领域实践创新的重要经验,推动法治领域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有利于我们科学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理论特征、理论体系和巨大的理论逻辑力量,从而更加自觉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指导地位,更加坚定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开创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崭新局面。


二、坚持和运用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悉心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国情条件


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世界物质统一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最基本、最核心的观点,是全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创造的“新世界观”,就是从本源的意义上提出并论证如何认识和看待世界的基本观点,精辟阐发了世界统一于物质、物质决定意识的马克思主义的本体论原理。诚如恩格斯指出的,“人们的意识取决于人们的存在而不是相反,这个原理看来很简单,但是仔细考察一下,也会立即发现,这个原理的最初结论就给一切唯心主义,甚至给最隐蔽的唯心主义当头一棒”。④不仅如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将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用于解释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把唯物主义哲学应用到社会历史领域,应用到社会科学领域,把马克思主义“新世界观”运用到所研究的一切知识领域。由此,在人类社会生活领域,“一种唯物主义的历史观被提出来了,用人们的存在说明他们的意识,而不是像以往那样用人们的意识说明他们的存在”。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关系问题的历史唯物主义认识,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解决其他社会历史问题的根本出发点。⑥作为思想的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法的现象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即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因之,“自从历史得到唯物主义的解释以后,一条新的发展道路也在这里开辟出来了”。⑦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习近平创造性地阐发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坚持从当代中国国情条件和法治发展的实际出发,切实加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谋划。

一是坚持从客观的国情实际出发,谋划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强调,遵循世界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的观点,最重要的就是坚持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而不是从主观实际出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我们党现阶段提出和实施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之所以正确,就是因为它们都是以我国现时代的社会存在为基础的。”⑧“当代中国最大的实际是什么?就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们认识当下、规划未来、制定政策、推进事业的客观基点,不能脱离这个基点,否则就会犯错误,甚至犯颠覆性的错误。”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当代中国最大的客观实际,从当代中国现在的社会存在亦即社会物质条件的总和出发,悉心把握中国基本国情和发展要求,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深入考察中国国情条件下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历史运动轨迹,精心谋划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工程,强调“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联系,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旨在把国家和社会生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之中,夯实治国理政的制度与法治基础,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风险、维护安全。这就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要牢牢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11)充分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实际状况出发,设计和发展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确立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和具体目标。

二是深入分析客观实际的不断变化对法治发展的深刻影响。客观实际或社会存在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随着一定社会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习近平指出:“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既要看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没有变,也要看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每个阶段呈现出来的新特点。”(12)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当代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发展阶段。习近平分析认为,新发展阶段“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一个阶段,同时是其中经过几十年积累、站到了新的起点上的一个阶段”。“新发展阶段是我们党带领人民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历史性跨越的新阶段。”“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发展的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从初级阶段向更高阶段迈进的要求。”(13)习近平准确把握国际国内环境的新变化,辩证分析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深入分析当代中国不同发展阶段的新变化新特点,进而清晰表达全面建成现代化强国的战略构想及其法治中国建设蓝图,强调未来30年将是我们完成这个历史宏愿的新发展阶段。这个30年左右的奋斗历程区分为两个15年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到那时,在国家制度建设与法治发展领域,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第二个发展阶段从2035年到2050年,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到那时,在国家制度建设和法治发展方面,政治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14)这一战略构想提出了新时代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新两步走”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开启了建设现代化的法治中国的新征程。随着当代中国进入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着新的历史性任务。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根据十九大勾画的法治中国建设蓝图,进一步明确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远景目标。

三是注重揭示法治现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的反作用。应当看到,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仅强调物质对意识、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决定性作用,而且认为意识对物质、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作为思想的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法律上层建筑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由社会存在所决定的,同时又对社会存在即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形成反作用。习近平指出:“辩证唯物主义虽然强调世界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但并不否认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而是认为这种反作用有时是十分巨大的。”(15)由此,习近平在充分肯定社会经济基础对法律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的基础上,科学认识法律上层建筑对社会经济基础的能动的反作用,强调“上层建筑也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有着十分复杂的关系,有着作用和反作用的现实过程,并不是单线式的简单决定和被决定逻辑”。(16)“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乃至于起到决定性作用。”(17)因之,习近平深入分析法治现象的性质、特征及其功能作用,精辟指出:“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18)“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19)因此,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方式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大变革时代的国家发展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三、坚持和运用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加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思维


人类生存于其中的世界,不仅是物质性的存在,而且是始终处于永恒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发展过程之中的现象性的存在。认识和把握事物的普遍联系与运动发展的世界图景,是辩证法的旨趣之所在。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黑格尔的辩证法体系“是哲学的最后的最完善的形式。全部哲学都随着这个体系没落了。但是留下的是辩证的思维方式以及关于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是一个无止境地运动着和转变着的、处在生成和消逝的不断过程中的世界的观点。现在不再向哲学,而是向一切科学提出这样的要求:在自己的特殊领域内揭示这个不断的转变过程的运动规律。”(20)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继承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运用哲学唯物主义的原则将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重新颠倒过来,创立了“真正地切实地认识世界的道路”(21)的唯物辩证法体系,从而使辩证法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坚实基础之上,为认识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运动规律提供了科学指南。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联系和发展的科学,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习近平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统筹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全局,深入揭示全面依法治国的复杂矛盾运动规律,深刻认识新的时代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机理,加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思维,科学把握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辩证关系,确立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方法论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大逻辑”。

一是坚持和运用矛盾分析法,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复杂矛盾运动。列宁强调:“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22)作为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对立统一的学说乃是关于事物矛盾运动的基本原理。在唯物辩证法的语境下,矛盾是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推动着事物的发展变化。习近平指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是事物联系的实质内容和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从根本上说就是不断认识矛盾、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23)社会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矛盾有机体,交织着众多的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不同方面的社会矛盾运动。一般来说,社会主要矛盾是指在社会发展特定历史阶段起到全局性、主导性、支配性作用的矛盾有机体,整体性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因此,在认识社会矛盾运动的过程中,必须善于把握好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关系。面对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习近平注意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运动中,抓住影响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全局的社会主要矛盾,作出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的重大政治判断,强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这一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则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24)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不仅要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悉心把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新需求新期待,而且要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高度重视法治领域的平衡且充分发展的问题,深入分析经济与社会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以及法治体系内部的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及其特点,有针对性地落实行之有效的法治举措,着力增强法治发展的优质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新需要。“问题是事物矛盾的表现形式”。(25)随着当代中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法治中国建设面临新的艰巨的历史性任务。这就必然要求增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直面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围绕法治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事关法治发展全局的突出问题和关键问题,坚定不移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着力破解影响法治权威、制约法治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推动法治事业高质量发展。诚如习近平所指出的,“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26)

二是坚持和运用事物普遍联系和发展的基本观点,加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事物普遍联系和运动发展,是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习近平强调:“要坚持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单一孤立地观察事物,妥善处理各种重大关系。”(27)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中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加强战略统筹和战略设计。习近平深刻把握唯物辩证法的精髓要义,注重系统观念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方法论意义,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重大战略思想,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全局中来加以把握,深入分析全面依法治国与其他三个“全面”之间的内在关联,强调“从这个战略布局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要“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28)随着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明确提出“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29)这一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总方略,充分展示了习近平宏阔而深邃的战略视野,实现了我们党重大战略思想的又一次与日俱进。此外,习近平悉心分析全面依法治国这个系统工程内部各个领域、部分、要素、环节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加强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谋划,更加注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既旗帜鲜明提出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的主张,又强调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既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系统部署,又强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目标和总抓手”;(30)既明确“共同推进”和“一体建设”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又强调要准确把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既突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又强调要协调推动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等等,从而科学揭示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规律。

三是坚持和运用思维辩证法的基本观点,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辩证关系。列宁强调辩证法也就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指出:“辩证法,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同样也根据黑格尔的看法,其本质包括现在称之为认识论的内容。”(31)“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32)辩证法贯穿于人类认识和思维的全过程。思维辩证法是人类认识和思维活动的辩证法,是唯物辩证法在人类认识和思维领域的具体实现形式。“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自觉的和科学的思维方法。”(33)如同辩证法本身必然成为分析、理解和把握现实的认识论与方法论一样,(34)思维辩证法集中地体现为辩证思维方法,是正确认识世界的科学方法论。习近平指出:“我们的事业越是向纵深发展,就越要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从而“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35)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在中国法治国情条件下展开的一场深刻的法治革命,涉及诸如政治与法治、民主与法治、民主与专政、法律与政策、改革与法治、活力与秩序、发展与安全、维稳与维权、治本与治标、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尊重客观规律与发挥主观能动性、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重点与非重点等等一系列辩证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科学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规律,切实增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思维能力,对于实施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习近平创造性地阐述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思维辩证法的根本方法,深刻论述了政治与法治、改革与法治、发展与安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等重大辩证关系,主旨鲜明,思想深刻,为我们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方法,认识和揭示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逻辑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辩证思维方法,体现了归纳与演绎的相互结合,体现了分析与综合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必然性,也体现了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进而为打开法治现象世界的内在奥秘确立了分析工具。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唯物辩证法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规律,真正掌握和运用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法,鲜明表达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逻辑”,进而深化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


四、坚持和运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原理,开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新境界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年)中,马克思、恩格斯深刻把握人类社会的运动规律,第一次科学阐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基本矛盾的原理,将社会基本矛盾的历史运动视为人类社会运动与变革的动力源泉,强调“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与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36)一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着与之相适应的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社会经济结构乃是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和一定社会意识形态的现实基础。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不仅标志着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不同历史阶段,而且构成社会革命或变革的根本动力。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习近平精辟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原理,指出:“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支配着整个社会发展进程。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它们的共同作用构成整个社会的矛盾运动。”(37)由此出发,习近平强调要学习和掌握社会基本矛盾分析法,深刻论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必然性,着力分析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民族表现形式,科学把握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新时代治国理政进程中的极端重要性,为开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指明了方向。

首先,深刻阐释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历史法则及其法治意义。习近平将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强调“只有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结合起来观察,把社会基本矛盾作为一个整体来观察,才能全面把握整个社会的基本面貌和发展方向”。(38)坚持把社会基本矛盾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识和观察,必然要求我们深入系统、具体历史地分析人类社会运动及其发展规律。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宏观规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规律,揭示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两者本质的内在的必然联系。(39)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进程,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和解决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际问题,在不断推进伟大社会革命中把握历史主动、积极运用规律,创造一个又一个伟大成就的极不平凡的历程。习近平法治思想注重运用社会基本矛盾分析方法,把握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状况、上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客观规律,深刻理解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正在进行的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出的全新要求,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时代课题进行战略思考和战略设计,引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向纵深发展,从而不断适应经济基础发展要求,解放和增强社会生产力发展活力。中国是一个人口庞大、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超大型的社会主义东方大国。我们党要在这样的大国长期执政,保证国家统一、法治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就“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40)诚如习近平指出的那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41)

其次,深入分析社会基本矛盾历史运动的民族性品格及其法治道路选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调,进入近代世界以来,各民族之间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日益拓展,以往那种孤立自在的民族生存状态逐步被打破,而被纳入一个整体化的彼此相互联系的发展网格之中。由此,孤立的或分裂的历史开始向整体的或统一的历史转变。“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进程中越是扩大,各民族的原始封闭状态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交往而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消灭得越是彻底,历史也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42)随着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愈益具有世界性,但是这决不能消弭这一矛盾运动的民族特征。在不同时代以及不同的国度,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往往具有不同的历史特点和民族特性。(43)在特定国情条件下,由于生产力状况的不同,生产关系构成的区别,经济基础的显著差异,政治上层建筑的多样性,乃至历史进程、文化传统、地理环境等等因素的特殊性,必然会形成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不同形式,从而导致不同国家社会发展道路的历史差异性。习近平法治思想基于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悉心研究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在法治领域中的具体表现,深刻揭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大势,辩证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有益经验,强调“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44)因此,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注意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不仅如此,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具体历史形式及其民族表征,强调“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具体发展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道路。历史条件的多样性,决定了各国选择发展道路的多样性。”(45)“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更是关系根本、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46)中国共产党人在百年奋斗的进程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47)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是一个与本国国情条件相适应的、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反映现代化客观规律的全方位的崭新的现代化道路。习近平深刻指出:“世界上既不存在定于一尊的现代化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化标准。”“我们所推进的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国情的中国特点。”由此,习近平概括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征,即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和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48)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有机构成要素,深刻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在中国社会历史条件下的法治发展要求,是在中国的具体国情条件下所展开的法治变革过程。中国共产党成立一个世纪以来,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并且用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强大力量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独立自主,开拓奋进,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与法治发展道路,坚定地开辟出一条自主型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构筑了“中国之治”“中国奇迹”的坚实法治制度基础,为世界法治文明发展提供了中国方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既切合中国的国情特点与法治发展实际,又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内在机理,还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演进发展的客观规律。我们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顺应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前进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奋力开拓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崭新局面。

再次,精辟阐发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变化及其法治发展需求。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仍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在不同的国情条件下,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有着不同的历史特点和表现形式。随着1949年人民大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在中国大地上第一次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现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实现了一穷二白、人口众多的东方大国大步迈进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飞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49)从总体上看,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是基本适应的。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把握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方向,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伟大的社会革命,推进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习近平强调,当代中国之所以创造出经济快速增长、社会长期稳定的“两大奇迹”,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而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植根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吸收借鉴了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经过了长期实践检验。”(50)与此同时,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原来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便同生产力之间出现不相适应的情况,这就必然要求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和完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改革是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基本形式。”(51)在当代中国社会大变革时代,推动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领域改革,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基本矛盾的有效解决,就显得至关重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国家治理革命,既涉及经济基础,又涉及上层建筑;既包括国家制度,又包括法律制度,国家与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之间存在着交互作用的关系,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之间亦相辅相成、相互作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加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的重要内容。诚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52)要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整体谋划,增强各项改革的关联性、系统性、协同性。“只有既解决好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的问题,又解决好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的问题,这样才能产生综合效应。”(53)


五、坚持和运用物质生产是社会生活基础的基本观点,深刻阐释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使命


人类社会生活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社会有机体,交织着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政治生活等诸多社会生活领域。在这里,社会物质生产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构成了一切社会生活的基础,决定着社会生活的基本性质、存在状态及其发展趋向。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人们从几千年前直至今天单是为了维持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从事的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54)因此,在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过程中,一定社会生产力构成了人类社会全部历史的基础,并且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性因素,“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因而,始终必须把‘人类的历史’同工业和交换的历史联系起来研究和探讨”。(55)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创造性地阐述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物质生产是社会生活的基础的基本原理,深入分析生产力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决定性作用及其法权意义,着力论述高质量发展及其法治保障问题,深刻揭示科学技术在生产力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及其法治需求,从而清晰地昭示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运动方向。

第一,阐释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法治需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调,社会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决定着生产方式的变革以及社会关系与社会制度的深刻变化。“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连。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56)“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57)因之,从根本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乃是社会物质生产不断演进与成长的历史,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支配着社会关系与社会制度中的每一次变革进程,进而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法的现象领域的基本面貌。习近平精辟阐释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力是社会发展最终决定力量的基本观点,指出:“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物质生产力是全部社会生活的物质前提,同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经济基础。生产力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最活跃、最革命的要素,生产力发展是衡量社会发展的带有根本性的标准。这为我们分析社会提供了可靠依据。”(58)由此出发,习近平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出发,深刻论述社会主义最根本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的重大思想,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执政兴国,就是要团结带领全国人民持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一点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59)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出发,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新征程上,最根本最紧迫的任务就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任何束缚和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言行,都是违背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都要坚决反对,排除各种干扰。”(60)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以后的重大任务,就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制度和机制,建立起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制度和机制,“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61)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规律、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就必须认真对待法律上层建筑对于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习近平强调:“对生产力标准必须全面准确理解,不能绝对化,不能撇开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来理解生产力标准。”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治建设,这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要求的”。(62)在当代中国,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奠定制度基础,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一般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现代社会,建立与发展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旨在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与活动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因之,法治经济是市场主体的创造性得以充分发挥的契约经济,是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平权经济,是市场主体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产权经济,是市场主体活动规范运行的规则经济,也是市场主体交易活动有序化的秩序经济。当代中国正处在一个转型发展的大变革时代。加快建设法治经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和释放社会活力并创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内在法权要求。习近平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济秩序混乱多源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因此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63)建设法治经济,必须尊重和遵循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就是把握规律、尊重规律。”(64)在这里,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构建旨在实现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机耦合的法治机制,加快形成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创新发展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对此,习近平深刻指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现在,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仍然热衷于直接配置资源、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导致部分产能过剩、地方债务和金融风险累积等问题多发。要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一些政府部门不当干预经济的惯性和冲动,解决好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无论是化解地方隐形债务,还是处理‘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等,都要依法依规解决,不能简单依靠行政命令和手段。”(65)不仅如此,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是加强法治经济建设、塑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习近平强调:“各类市场主体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护。”“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66)对于新旧发展动能转换引发的各类风险和矛盾,不仅要注重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做到处置依据和程序合法合规,处置结果可预期,而且要注重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以期减少利益关系调整带来的震荡。

第二,阐述法治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功能取向。“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67)在当代中国,坚持发展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这是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物质生产是社会生活的基础的基本原理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指出:“要把握我国现阶段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重点是发展。只有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来部署各方面改革,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改革提供强大牵引,才能更好推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68)因此,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推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基本适应的现实途径。应当看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高质量发展,就是能够很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是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发展。”(69)因之,必须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切实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70)树立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进而使高质量发展构筑在牢固的法治基础之上。习近平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71)要善于通过法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要悉心把握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深入分析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法治领域遇到的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的对策措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1)加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发展战略谋划。编制法治建设规划,事关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全局。习近平指出:“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要统筹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使规划更科学、更符合实际。”(72)因之,谋划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规划,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相适应,遵循“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方法与思路,确保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行得通、真管用,充分发挥法治在推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2)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习近平强调:“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以立法高质量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73)在这里重要的是要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切实解决好立法工作与改革发展不同步、慢半拍甚至拖后腿的突出问题。针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要敢于在矛盾焦点问题上“切一刀”,不能因个别意见不一致导致立法项目久拖不决。要加快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聚集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冲突点,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废、释、纂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健全推动高质量发展所急需和必备的法律制度。(3)提升执法司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效能。习近平指出:“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才能真正发挥好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效能。”(74)要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着力提升执法司法的质量和效率,不断增强执法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从而把高质量执法司法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效能。

第三,论述科学技术在生产力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及其法治机理。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可以清晰地看到,科学技术不仅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对整个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亦是无可估量的。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科学技术“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75)“劳动生产力是随着科学和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76)在近代社会,科学技术革命对社会生产力发展乃至社会变革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18世纪后半期的蒸汽机和棉花加工机的发明,“推动了产业革命,产业革命同时又引起了市民社会中的全面变革”。(77)因此,近代以来每一次科学技术的重大突破,都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进而深刻地影响和改变整个社会。在这一过程中,先后发生以蒸汽机的应用为标志的第一次产业革命,以电机生产和电力应用为标志的第二次产业革命,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标志的第三次产业革命。在当今世界,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渗透和影响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催生着新一轮产业革命的到来,极大地促进着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思维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的历史性变革,影响着当代全球社会的发展趋向。习近平深入分析近代以来世界发展历程,深刻阐述科学技术革命给人类社会发展带来的巨大影响,指出:“16世纪以来,人类社会进入前所未有的创新活跃期,几百年里,人类在科学技术的创新成果超过过去几千年的总和。特别是18世纪以来,世界发生了几次重大科技革命,如近代物理学诞生、蒸汽机和机械、电力和运输、相对论和量子论、电子和信息技术发展等。在此带动下,世界经济发生多次产业革命,如机械化、电子化、自动化、信息化。每一次科技和产业革命都深刻改变了世界发展面貌和格局。”“当前,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蓄势待发,其主要特点是重大颠覆性技术不断涌现,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加快,产业组织形式和产业链条更具垄断性。”(78)“从全球范围看,科学技术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创新驱动是大势所趋。”(79)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巨大作用,牢牢把握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提升综合国力的支撑引领作用,深入推动科技和经济的紧密结合,把科技创新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

把握创新这一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推动科技创新,打造发展新引擎,创设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法治机制,是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面临的重大议题。习近平强调,科技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要坚持全面系统的观点,又要抓住关键,以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突破带动全局”。(80)在这里,“最根本的是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最紧迫的是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解放和激发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所蕴藏的巨大潜能”。(81)因之,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激励科技创新的体制、制度和机制,改革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机制,推进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机制的法治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探索对创新人才实行股权、期权、分红激励措施,让他们各得其所”,(82)进而增强科技创新人才的创新动能,充分激发科技创新人才的活力与创造力。“企业是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力量”,(83)是科技创新的主体。要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84)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家群体是一支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创新是现代企业家精神的集中体现,作为创新发展的关键性要素的企业家精神,应当受到法律上的认真对待。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要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长期稳定发展预期,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8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科技创新的基础性的制度安排。要适应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客观要求,加快构建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在严格执行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同时,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修订工作,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86)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进程,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87)从而为推动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六、坚持和运用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原理,深刻阐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准则


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实现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题。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力量,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与自然界的自然运动不同,在社会历史领域中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88)作为社会历史的主体,在一定社会条件的作用下,人们自己创造着自己的历史,人民群众的活动构成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础。“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89)正是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活动,构成了推动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因此,“马克思主义是人民的理论,第一次创立了人民实现自身解放的思想体系”。“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具有跨越国度、跨越时代的影响力,就是因为它植根人民之中,指明了依靠人民推动历史前进的人间正道。”(90)习近平精辟阐述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关于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基本原理,指出:“如何认识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作用,是社会历史观的重大问题。同历史唯心主义英雄史观相对立,历史唯物主义群众史观第一次解决了这个重大问题,提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91)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科学把握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是推动历史发展的根本力量的基本观点,鲜明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伟业”。(92)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人民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因之,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准则,“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93)

一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秉持的基本理念。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国家与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习近平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94)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坚持我国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95)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深刻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96)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丰富理论内涵、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完整的参与实践,集中体现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理念的内在意蕴与基本指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97)因之,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激发人民群众投身法治建设事业的巨大热忱,尊重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实践探索,从而为新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不竭动力。

二是必须依法保障人民权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告诉我们,一定社会的权利现象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权表现,权利现象的内容是由一定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权利的性质、享受的主体及其范围等等是各不相同的。只有在新型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中,社会主体的广泛自由与权利才能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且得到切实的保障。马克思鲜明提出了“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著名命题,(98)强调法要成为真正的法律,就必须以规范的形式确认社会主体的自由权利。共产主义革命“就是人的解放”,是一场“人的高度的革命”,(99)要推翻那种敌视人的资产阶级国家制度,使无产阶级作为个性的个人确立下来。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00)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促进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习近平提出了一个意义深刻的重大命题,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101)在法治发展领域,依法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发展权益,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出发点。“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行、充满活力的根本所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始终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02)因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实现。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法治制度体系,把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各领域,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首创精神,从而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发展。在立法工作中,立法者要准确认识和反映社会主体的直接社会权利要求,努力把握社会主体权利要求的内在必然性及其发展趋势,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要着眼于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发展权益,合理平衡和调节不同方面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引导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进而“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103)在执法工作中,要确保执法权力依法公正文明行使,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现代法治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换政府职能”。(104)要始终把握维护人民权益的法治价值准则,在执法活动中,“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105)进而切实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106)在司法工作中,要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发展权益作为衡量自身工作的最高标准,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107)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108)进而切实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三是必须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追求的一个崇高价值。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涵盖了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构成了社会价值系统的终极依托。习近平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109)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高度关注和重视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10)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努力使法治领域在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上不断取得新进展。随着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如期实现,当代中国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站在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把握新发展阶段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未来走向,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时代课题更加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习近平深刻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现在,我们正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更加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111)新时代新征程,坚持在高质量发展中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根本目的,反映了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权要求。因之,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把促进共同富裕取得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始终不渝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对待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时代议题,着力研究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在法治领域中的主要表现,深入分析法治领域中与推动共同富裕、实现社会正义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促进共同富裕、彰显社会正义的新需求新期待。在这里,重要的是加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同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并且在完善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转移支付制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等方面创新法律制度安排;“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112)


七、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内涵丰富、底蕴深广、意义重大,是一个尚待深入开掘的理论宝库。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丰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智慧,闪耀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光芒,集中体现了认识和揭示法治现象的本质特征和运动规律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构筑了法学本体论、法学辩证法、法学认识论与法学方法论的内在融贯的严谨科学的法治理论体系,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21世纪的发展做出了原创性的理论贡献。

1895年3月11日,在马克思逝世12年之后,恩格斯在和德国经济学家韦尔纳·桑巴特讨论《资本论》的通信中深刻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条,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113)因此,学习贯彻、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最为重要的是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阐释和科学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入研究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大智慧。”(114)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为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伟大的理论工具。习近平反复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尽管诞生在一个半世纪之前,但由于它深刻揭示了客观世界特别是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被历史和实践证明是科学的理论,在当今时代依然有着强大生命力,依然是指导我们共产党人前进的强大思想武器”;并且“建议大家读一些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著作,掌握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不断增强工作的原创性、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115)习近平法治思想注重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准则,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怎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时代课题,悉心领会和掌握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着力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进程的新境界。只有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116)鲜明展现习近平法治思想所蕴涵着的丰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智慧,我们才能更为透彻地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法理。

收稿日期:2021-12-19

注释:

①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21年7月1日),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12-13页。

②《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66页。

③习近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2013年12月3日),《求是》2020年第2期,第4、11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01页。

⑥孙正聿等:《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546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34页。

⑧习近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2013年12月3日),《求是》2020年第2期,第6页。

⑨习近平:《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2015年1月23日),《求是》2019年第1期,第5页。

⑩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10页。

(1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0页。

(12)习近平:《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2015年1月23日),《求是》2019年第1期,第6页。

(13)习近平:《论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471、475页。

(14)《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3页。

(15)习近平:《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2015年1月23日),《求是》2019年第1期,第6页。

(16)习近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2013年12月3日),《求是》2020年第2期,第9页。

(17)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129页。

(18)《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9页。

(19)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31、85、254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98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26页。

(22)《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05页。

(23)习近平:《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2015年1月23日),《求是》2019年第1期,第6页。

(24)《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9页。

(25)习近平:《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2015年1月23日),《求是》2019年第1期,第6页。

(26)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16页。

(27)习近平:《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2015年1月23日),《求是》2019年第1期,第8页。

(28)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5页。

(29)《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经济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远景目标的建议》,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6页。

(30)习近平:《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2015年1月23日),《求是》2019年第1期,第7页。

(31)《列宁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页。

(32)《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08页。

(33)高清海:《哲学与主体自我意识:论马克思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93页。

(34)陈先达、杨耕编著:《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第5版·数字教材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57页。

(35)习近平:《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2015年1月23日),《求是》2019年第1期,第8页。

(3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5-196页。

(37)习近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2013年12月3日),《求是》2020年第2期,第6页。

(38)习近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新境界》(2013年12月3日),《求是》21020年第2期,第6页。

(39)陈先达:《历史唯物主义与当代中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49页。

(4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9页。

(4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85页。

(4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40-541页。

(43)杨耕等:《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76页。

(4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11页。

(4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29页。

(4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0页。

(47)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21年7月1日),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13-14页。

(48)习近平:《论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9-10页。

(49)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21年7月1日),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5页。

(50)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63-264页。

(51)《马克思主义哲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哲学》(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版,第170页。

(5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47页。

(53)习近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2013年12月3日),《求是》2020年第2期,第9页。

(5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1页。

(5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2-533页。

(5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02页。

(5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91-592页。

(58)习近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2013年12月3日),《求是》2020年第2期,第7-8页。

(59)习近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2013年12月3日),《求是》2020年第2期,第8页。

(6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0页。

(6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93页。

(62)习近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2013年12月3日),《求是》2020年第2期,第9页。

(6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322页。

(6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322页。

(65)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55页。

(66)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54页。

(6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4页。

(68)习近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2013年12月3日),《求是》2020年第2期,第9页。

(69)《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238页。

(70)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31页。

(7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4页。

(7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32页。

(73)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53页。

(7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75页。

(7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02页。

(7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98页。

(7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81页。

(78)习近平:《论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81、82页。

(7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26页。

(80)习近平:《论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83页。

(8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110页。

(8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276页。

(83)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151页。

(8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9页。

(85)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9页。

(86)习近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2020年11月30日),《求是》2021年第3期,第6、7页。

(87)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8页。

(8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95页。

(8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7页。

(90)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8年5月4日),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8页。

(91)习近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2013年12月3日),《求是》2020年第2期,第10页。

(9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135页。

(93)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页。

(9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07页。

(95)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21年7月1日),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12页。

(96)习近平:《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336页。

(97)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页。

(9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页。

(9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1页。

(10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10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页。

(10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48页。

(103)《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1页。

(10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4页。

(10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58页。

(106)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60页。

(107)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页。

(10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148页。

(10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8页。

(110)习近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9页。

(111)习近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2021年8月17日),《求是》2021年第20期,第4页。

(112)习近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2021年8月17日),《求是》2021年第20期,第7页。

(1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91页。

(114)陈先达:《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大智慧》,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页。

(115)习近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2013年12月3日),《求是》2020年第2期,第4页。

(116)习近平:《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创新理论武装全党》(2012年11月至2021年7月),《求是》2021年第22期,第4页。



    进入专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理论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37549.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