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内在逻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69 次 更新时间:2022-09-25 23:14

内容提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在法治领域中的集中体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伟大社会革命进程中创造出来的植根中华大地、推进法治变革的自主型法治发展道路,蕴涵着深厚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中国共产党人深刻反思近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深入总结和运用我们党实行法治的重要经验,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功地开创、坚持和拓展了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质的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中国共产党人科学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根本保证、理论基础、价值取向、推进方式、战略目标和全球视野,展示了这条法治变革新路的巨大理论逻辑力量。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伟大社会革命的实践产物,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创新发展的实践成果,彰显了中国共产党施行治国理政的实践伟力。在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以其深厚的内在逻辑、理性的法治制度和坚实的法治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一条既与人类法治文明的普遍准则相沟通,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广。

关 键 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  中国法治现代化  中国方案



一、引言


现代化是一条川流不息的历史长河。在世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文化传统、历史基础乃至地理环境等因素,必然生发出不同的现代化类型。“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国情,注定了中国必然走适合自己特点的”现代化道路。中国“走出了这样一条道路,并且取得了成功”。①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崭新概念,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和人民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②这一重要论述精辟概括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创造的伟大成就,深刻揭示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内在特质、丰富内涵、基本要求和重大意义,为坚持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指明了前进方向。


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是一个内涵丰厚、意义深刻的重大命题,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中国与世界的关系等广泛领域,“是从中国实际出发,用社会主义的方式来实现现代化一般规律的现代化”道路,③因而是一个与本国国情条件相适应的、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反映现代化客观规律的全方位的崭新的现代化道路,是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创造出来的现代化新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是在中国的具体国情条件下展开的法治变革过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间内在关联、不可分割,二者处于同一个历史进程中。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前提和基础,那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则是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程中开辟出来的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是超越西方法治现代化模式的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是既符合中国国情,又汲取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现代化法治之路。


纵观世界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我们可以看到,法治现代化是一个普遍性的世界历史进程,构成了近代以来国家与法治领域变革发展的主旋律。然而,这一进程在不同的国度具有不同的历史特点,也由此形成不同样式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个世纪以来,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行艰苦卓绝、气壮山河的伟大社会革命,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自主成功地开创、坚持和拓展了适合中国国情条件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在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标识性的重大意义。邓小平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东方大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始终考虑中国的国情特点,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他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④因而“要适合中国的情况,走出一条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⑤习近平进一步强调,“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具体发展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道路。历史条件的多样性,决定了各国选择发展道路的多样性。”⑥“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⑦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法治现代化道路。只有立足于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对域外法治现代化模式进行具体辨析,才能把握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基本方向和途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厉行法治的创造性行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展现出蓬勃的生机和强大的生命力。本文拟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内在逻辑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为下一步的深入研究确立基本的分析框架。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历史逻辑


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绝不是一大堆偶然事件的堆积,而是一个有规律的运动过程,存在着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历史必然性。而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并不是抽象的、预定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历史环境中表现出来的。同样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体现了基本的历史发展规律,具有内在的历史必然性。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人胸怀实现民族复兴伟业的初心使命,以深刻的历史自觉,科学揭示中国社会历史条件下法治发展现象的运动规律,深入分析近代中国以来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及其经验教训,努力推动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换,从而体现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深厚历史底蕴。


(一)深刻反思近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


传统中国的法律生活世界,是一个高度自主性的法律系统,形成了体现中华民族理性精神与法律智慧的中华法系,对全球特别是东亚区域的法律发展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近代中国的法律发展进程成为中国近现代史的一个缩影。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列强强迫晚清政府订立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形成所谓的“条约制度”。“条约制度兴衰的一百年来,经历了帝国主义入侵中国的开始及其高潮,也经历了中国人民对侵略不断增强革命反抗的各个阶段。中国的主权在条约中不断受到损害。”⑧随着近代中国社会的转型变革和西方政治及法律文化在中国社会的广泛传播,传统中国的法律世界发生了深刻变化,“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⑨中国法律发展的自主性进程被打断。晚清政府试图在不改变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前提下,按照西方政制模式对国家制度进行改良,并且仿行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模式来修订和编纂法律,改造传统的中华法系的大一统的法律结构,进而企望维护摇摇欲坠的帝国统治秩序。但是,无论是戊戌变法,还是清末新政,都不能挽救晚清皇朝统治覆灭的历史命运。作为近代中国政治史上的一个划时代的历史事件,辛亥革命推翻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古老的中国大地上第一次创建了资产阶级共和国,颁行《临时约法》,根据近代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了以责任内阁制为特点的中华民国政治制度,由此确立了近代中国的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系统。新的政治法律秩序虽然已经建立,但是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刚刚获得的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很快被袁世凯篡夺。从形式上看,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制建设较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更为系统、更为完备,但从实质上观照,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政治与法律发展运用宪法的时髦形式,先后制定了《中华民国约法》(亦称“袁记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史称“贿选宪法”)等宪法文件,并且在沿用清末相关法律的同时,创制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形成了新旧法律系统纷然杂陈、彼此作用的基本格局,借以确认和巩固军阀独裁统治。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出于维护其独裁政治统治的需要,提出所谓“国家—社会本位”的法律理念,大力引进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据此展开法律创制活动,制定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逐渐形成以“六法全书”为主干的所谓“法统”,进而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法制与封建法律传统的奇妙结合。


简要回顾近代中国以来的法律发展进程,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晚清法制改革,还是辛亥革命时期的法制建设,抑或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发展,其间,君主立宪制、帝制复辟、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多种政制模式纷纷登场,诸种法律发展样式相继更替,但是,都没有真正找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正确道路,从而不可能起到推动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作用,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国家和人民的悲惨命运。对此,毛泽东深刻指出:“就是这样,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一切别的东西都试过了,都失败了。”⑩总结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发展与变革的历史不难看出,在清末新政修律模式、辛亥革命政治与法治模式、北洋军阀政治法制模式和南京国民政府政治法制模式的架构下,是绝不可能建构自主型的法治发展模式的,因而也绝不可能出现法治变革及其现代化的奇迹。即使有什么变化,充其量也不过是近代中国法律领域的进化改良或早期法律现代化的尝试而已。诚如习近平所精辟分析的,“事实证明,不触动旧的社会根基的自强运动,各种名目的改良主义,旧式农民战争,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民主主义革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各种方案,都不能完成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都不能让中国的政局和社会稳定下来,也都谈不上为中国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提供制度保障。”(11)


(二)深入总结和运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在深刻总结我们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形成、发展和拓展的,是我们党坚定不移厉行法治的必然产物。中国共产党自登上中国历史舞台的一个世纪以来,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就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孜孜探求适合自己的法治发展道路。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把建立新民主主义法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进行,展开了对于中国式法治发展新道路的艰辛探索。党为适应新民主主义革命不同发展阶段的法治需要,先后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一系列宪法性文件和法律法令,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等人民司法的生动样本,建构了与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体系同时存在的但具有本质不同的新民主主义政权系统及其法律体系,确立了诸如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三三制”民主政权形式、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权、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婚姻自由、人民调解制度等重要政治与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为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废除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所谓的“法统”,确立了由新民主主义类型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发展到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指导原则,并且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治建设的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国家制度及其政权组织系统。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构建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全面确立奠定了根本法基础。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政治情况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国家展开了较大规模的法律创制活动,制定了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12)旨在维护全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推动国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从而初步确立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基础。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沉痛教训,把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的历史性任务提到全党全国人民面前,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并且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历史新时期法治建设方针。(1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形成。为了确保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贯彻实施,1979年9月,中共中央专门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第一次明确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14)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亦即“八二宪法”),确立了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夯实了根本法基础。党的十五大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明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进方向;(15)党的十六大第一次鲜明提出依法执政的重大命题,(16)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系统阐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和要求,(17)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在内容、方式上不断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进一步完善和拓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全局中来把握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总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战略全局,统筹谋划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法治工程方案,从而清晰地展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战略大视野和大智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作出决定,这具有紧密的内在逻辑,是一个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统一。(18)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有力推动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向纵深拓展。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有机构成要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能力,纳入推进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战略部署中,提出了新时代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19)因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正在波澜壮阔地展开,深刻地改变着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基本面貌。


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人着眼于确保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坚定不移厉行法治,开创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这是跳出“历史周期律”,实现我们党长期执政的必然抉择。


(三)积极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如何对待本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这是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形成、发展和拓展的过程,乃是一个努力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换、创新性发展的过程。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在延绵久远的中华政治与法制文明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铸造了体现独特的民族法律智慧与品格的博大精深的政治与法制文明系统,“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20)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作为一种文化的力量,深深地嵌入法律发展进程之中,并且对这一进程产生持续久远的深刻影响,铸就着中国法律发展的民族禀赋,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提供了肥沃土壤。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过程中,深入发掘、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真理力量激活了中华民族历经几千年创造的伟大文明,使中华法制文明再次焕发出蓬勃生机和魅力,进而在新的法律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功用。


在当代中国,创造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在很大程度上乃是有机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推动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换的过程,是本土法治资源的价值意义得以充分展示的过程。习近平高度重视中华政治与法制文明传统,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21)因之,探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必须深入研究中华政治与法制文明传统,挖掘和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着力推动中华优秀政治与法制文明传统的创造性转换、创新性发展。对于正在推进法治现代化的当代中国来说,外部世界所提供的法治模式,是不可能找到大国治理的现成答案的,只能凭据着自身基于传统、社会需要和现实条件的创造性行动,协调好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传统性因素与现代性因素,努力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融相通,共同服务于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使命。不仅如此,根植于法律文化传统创造性转换上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并不是脱离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大道上的孤立的法治现象,而是基于对本国制度文明与法治国情特点的悉心把握,注重把握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大势,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充分汲取世界法治发展的有益经验,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由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不仅记载深厚的中国经验,融入丰富的中国元素,体现鲜明的中国精神,而且集中体现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大势,辩证汲取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有益经验,积极参与全球法治发展经验的对话交流,因而与世界法治文明的普遍准则沟通协调,具有普遍性的世界意义。


总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深深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土壤之中,植根于中华民族5000多年法制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植根于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实践的创造性行动,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机传承与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合理借鉴的内在统一,是中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22)是中华法系在当代的承继与复兴。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理论逻辑


现代化与法治内在联结,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习近平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地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23)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过程中,以高度的历史主动性,充分认识法治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法治发展的战略考量,重视法治建设,推进法治变革,坚定地走出一条具有浓郁中国风格的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坚持走正确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无疑是一个关系根本、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人坚持独立自主,“紧紧抓住合乎自己的实际情况这一条”,(24)把开辟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自主设计和发展适合自己情况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既把握已经形成的历史传承,又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法治经验、确立的法治原则,还把握现实的法治需求,着力解决面临的现实法治问题,深刻阐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理论逻辑,进而开辟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诚如习近平所精辟断言的,“走自己的路,是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立足点,更是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结论”。(25)


(一)确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根本保证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形成、发展和拓展的历程充分表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团结带领人民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与法治变革,为全面建成现代化强国、实现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更为完善的法治制度保障。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这是关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前进方向的一个重大问题。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的最大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很多特点,但最本质的特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定要认清,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什么是中国特色?这就是中国特色。”(26)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国家的根本领导制度,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和根本,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根本保证。坚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必须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保持政治坚定性,有效发挥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的根本领导制度优势。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从而更好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的执政使命,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坚定不移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必然要求健全和改善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制度化、法治化,把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确保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更加坚定自觉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创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理论基础


文明社会法律思想的发展史表明,每个时代法律思想的新发展,都会有力推动这个时代的法律发展进程。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在法治思想领域中的直接继续和运用,是解释文明社会法治现象奥秘的科学法治理论,实现了文明社会法治思想领域的伟大革命,深刻改变了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20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伟大进程波澜壮阔、与时俱进,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一系列重大理论成果,为开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南。毛泽东思想中的法治思想,深入研究中国的国情条件,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法律问题,深刻阐述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创造性论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的基本原理,深入分析在加强民主和法治的过程中正确认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重要性和基本要求,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策略思想,从而为新民主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了重要的理论原则。邓小平理论中的法治思想,站在中国的大地上,面对风云激荡的世界,鲜明提出“走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的崭新而重大的命题,深刻揭示了在中国这样一个东方大国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规律,精辟阐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大论断,强调“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27)为开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指明了方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法治思想,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深刻论述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深入阐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保障,标志着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规律性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鲜明提出以人为本的法治发展理念,精辟论述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的法治原则,科学揭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要求,从而有力推动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深刻回答了创造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创立了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博大精深的科学法治理论体系,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21世纪的全新发展作出了原创性的贡献。习近平法治思想从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长远考虑,科学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基本规律,深刻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战略地位、基本性质、功能作用、总体目标、辩证关系、国情条件、历史基础、全球方位等一系列基本法理问题,提出了坚持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主要原则和重大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创造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客观规律的认识有了重大突破,是坚定不移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指导思想。因此,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及其中国化的重大理论成果为指导,以当代中国正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根本遵循,悉心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面临的历史性任务,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着力解决影响法治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为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夯实法治体制、法治制度和法治机制基础。


(三)阐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价值取向


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内在交融、不可分割,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28)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人的主体性规律是现代化运动的内在法则,充分体现了主体对客体的价值关系。一部法律文明演进史,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主体的自由与权利的逐步制度化、法律化的历史进程。法治现代化不仅表明法律是以形式上正确合理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因而成为社会主体行动的一般模式,具有形式的理性化的特征;而且表明法律是对诸如正义、平等、自由、权利、安全、利益等价值准则的阐释、维护和实现,因而具有实质的理性化的特征。因之,法治现代化的价值意义,就在于运用法律形式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体的自由与权利,维护社会主体的自主性、合法愿望和应有的尊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蕴含着深厚的价值基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主轴的基本价值尺度,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价值取向,实现了对先前的和当下的诸种法治现代化模式的历史性超越。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在和民主人士黄炎培的著名“窑洞对”中,讨论中国共产党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时,精辟答道:“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29)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在谈及“五四宪法”时强调,“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30)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保障人民的自由与权利,纳入开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总体构想中。邓小平依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在对现实的社会主义运动和改革实践进行理论反思的基础上,科学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1)由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决定,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维护社会正义,实现共同富裕。江泽民强调,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投身国家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32)胡锦涛深刻阐释科学发展观的法治蕴涵,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把公平正义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机构成要素之一,强调“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目标”。(33)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科学把握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的主体性规律基本原理的核心要求,赋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崭新的价值内涵,鲜明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之成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基本价值准则;深刻论述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创造性地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34)的重大命题,进而彰显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强大生命力;系统阐述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这一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明确作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35)的重大论断,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要“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36)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从而以良法善治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四)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推进方式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深刻之处,就在于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准则,深入考察世界历史发展中法律发展现象多样性统一的运动图式,从大量具体的多样化的法律发展现象中探求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揭示法律发展进程的内在统一性法则。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调,在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往往具有不同的历史特点和民族的特性,世界历史进程亦不可能消弭这一矛盾运动的民族品格。(37)因此,要从不同的社会历史环境条件出发,考察不同国家法律发展道路的运动机理。综览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以这一进程的动力来源为尺度,将法治现代化类型区分为内生型和外发型这两种模式,前者是指最初动力产生于本社会内部的法治现代化类型,后者则是指最初动力来自社会外部冲击或挑战的法治现代化类型。然而,中国的特殊法治国情特点,决定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动力机制及其推进方式的独特性质。中国是一个人口庞大、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社会主义东方大国。中国共产党在这样一个超大型国家实现长期执政,就必须深入分析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的处于变动状态中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历史的乃至地理环境的诸方面条件或因素,由此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特殊的动力机制及其推进方式。习近平十分注重研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动力机制及其推进方式问题,在深刻总结世界法治现代化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精辟阐述了三种不同的法治化动因类型,指出:“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在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38)显然,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交互作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法治现代化运动样式,构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动力机制及其推进方式的显著特点。一方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深厚动力,来自社会主体的自主性的创造活动所内生演进生成的法治变革的强大力量。在当代中国,推进法治现代化的最深厚的动因源泉,来自社会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和首创精神,来自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人民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能动主体和力量源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法治中国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人民通过多种途径、机制和方式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参与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事业。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形成、发展和拓展过程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不断激发广大人民群众投身法治建设事业的巨大热忱,积极鼓励和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在法治改革中的实践探索,确保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另一方面,亦是更重要的,开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历史进程充分表明,在当代中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有一个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充分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强大国家的存在,(39)必须确保党能够有力有效地统筹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意志和主张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面对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任务,必须强化推进法治建设的组织保证,加大深入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力度,切实加强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体制、制度和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统筹及其组织化程度显著有效提升,成为法治中国建设向纵深展开的强大动力。因之,形成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有机结合、双向互动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崭新样式,遂而使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充满着生机与活力。


(五)明确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战略目标


在当代中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战略目标的确立,始终是与党和国家对于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战略构想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习近平指出:“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总是根据人民意愿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富有感召力的奋斗目标,团结带领人民为之奋斗”。(40)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注重从中国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发展阶段出发,把握创造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战略目标,明确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前进方向,引领和团结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为之不懈奋斗。在党的八大开幕词中,毛泽东提出“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的中国而奋斗”的宏伟战略任务。(41)与此相适应,党的八大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强调,“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42)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邓小平提出“三步走”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构想。据此,我们党作出相应的战略部署,并且提出“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愿景。习近平强调,“我们建设的现代化必须是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的”,“就是我国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的方向。”(43)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作出了新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的战略安排,这就是:到2035年,用3个五年规划期,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然后,再用3个五年规划期,到21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由此提出了新时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新两步走”的路线图和时间表。(44)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当代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发展阶段。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根据十九大勾画的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蓝图,进一步明确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远景目标。可见,“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45)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战略目标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安排息息相关。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实现国家治理的最佳途径,“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46)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法治现代化,就是要实现从传统的人治型的国家治理体制向现代的法治型的国家治理体制的历史性转变。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推动法治现代化处于同一个时代进程之中,二者相辅相成、内在关联、不可分割。坚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必须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着力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


(六)表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全球主张


当今世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两个大局有机互动、相互作用,极其深刻地影响着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进程。当代中国的和平崛起,不仅历史性地改变了中国与世界的关系,而且深刻改变了当今世界的发展格局和趋势。(47)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时代进程,与世界法治文明的巨大变迁内在地交织在一起,历史性地重塑着世界法治文明发展格局,蕴含着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基本价值要素。文明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类进步的不竭动力。文明的多样性决定了文明交流互鉴的内在必然性。习近平强调,人类文明因多样才有交流互鉴的价值,“文明交流互鉴,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动力”。(48)每一种文明都是独特的,一切文明成果都值得尊重和珍惜,绝不存在什么“文明的冲突”。习近平站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的历史起点上,鲜明阐述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准则,强调要“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49)这一全人类共同价值观的提出,顺应了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趋势,引领着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演进方向。面对着“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这个“世界之问”,习近平创造性地提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战略思想,强调必须坚持对话协商,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推进公平正义的全球治理,共同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50)必须坚持共建共享,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维护国际法治权威,反对以“法治”之名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国家和平稳定的行径,任何国家都不能随意发动战争,不能破坏国际法治,不能打开潘多拉的盒子,努力实现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必须坚持合作共赢,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共同推动国际关系合理化,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建设一个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实施,就是要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必须坚持交流互惠,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各种人类文明在价值上是平等的,文明没有高低、优劣之分,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坚持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保护好人类唯一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与实践,深刻反映了新时代中国与世界关系的历史性变化,形成了强大的国际影响力。很显然,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关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全球主张,愈益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与支持,有力提升了当代中国法治在世界法治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实践逻辑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51)创造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历史进程充分表明,这一新道路的形成、发展和拓展,这一历史行程中每一个重大成果的取得,都反映了这个时代国家与社会发展进程的法权需求,体现了这个时代法律与法治实践的现实要求。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正处在一个极其广泛而深刻的大变革时代,“也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52)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实践创新如火如荼,层出不穷,形成了重点突破、纵深展开的崭新局面。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聆听时代的声音,探索实践的需要,紧跟科学的发展,悉心把握新时代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伟大实践的时代主题,系统总结探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开创性的丰富实践经验,坚持在法治实践创新的基础上,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进一步创新发展,作出了一系列事关中国法治现代化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进入了崭新的境界,充分展现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实践逻辑。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伟大社会革命的实践产物


文明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交织着诸多矛盾冲突运动,从而引起国家法律生活领域的某些部分改变,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催生着法律革命的形成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社会革命论基于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的科学揭示,强调“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53)马克思主义社会革命论在人类政治与法律思想史上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极大地推动了政治与法律文明进程,不仅深刻改变了世界,也深刻改变了中国。(54)习近平用“伟大社会革命”一词来表征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中国社会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坚定不移推进气壮山河的伟大社会革命,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进行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社会革命,一以贯之地继续推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伟大社会革命。(55)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三次前后相继的伟大社会革命,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形成、发展和拓展。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创造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成就,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56)为创造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提供了根本社会条件。1949年至1956年的当代中国第一次社会革命,在中国大地上创建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及其国家制度体系,完成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实现了一穷二白、人口众多的东方大国大步迈进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飞跃”。(57)“五四宪法”创设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国体与政体的宪制基础,由此形成了当代中国第一次法治革命,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形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创设了国家与社会制度基础。1978年开启的改革开放新的伟大社会革命,乃是1949年之后中国的第二次社会革命,“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历史性转变”,(58)实现了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伟大飞跃,创造了改革开放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标志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形成。“八二宪法”及其四个宪法修正案在改革开放的社会变革进程中第一次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国家根本法基础,进而形成了当代中国第二次法治革命,有力推动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形成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中国国家与社会生活领域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59)习近平强调,“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成果,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继续,必须一以贯之进行下去!”(60)新时代的伟大社会革命,催生了当代中国第三次法治革命,为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开辟了广阔空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审议通过现行宪法的第五个修正案,充实完善现行宪法有关制定规定,明确表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宪法逻辑。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与颁行,无疑是坚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重大法治成果。随着当代中国进入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法治领域的实践创新任重而道远,必须继续深入进行新时代的伟大社会革命,更加有力推动当代中国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新发展阶段法治实践创新的有机结合,从而更加坚定地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更加生动地体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实践逻辑。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充分展现了国家与法律制度创新发展的实践成果


当今世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愈益尖锐激烈,这种竞争“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61)“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制度稳则国家稳。”(62)加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是创造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必然要求。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的社会主义东方大国,中国共产党要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就必须把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摆上重大战略议程,从而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推动制度文明创新发展的伟大创造,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体系化的制度系统,因而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核心要义之一,是社会主义政治与法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铺就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制度基础,构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基本依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对于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全面领导制度,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这些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探索实践中积累的治国理政经验成果的制度化总结,是坚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坚强制度保障。坚定不移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就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坚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自信,就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自信,从而以此为重要依托,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进入新境界。


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走什么样的法治现代化道路,这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重大历史性课题。中国共产党成立一个世纪以来,带领人民为建立新型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崭新社会,进行艰辛的探索实践,找到了实现民族复兴伟业的正确的法治现代化新路。习近平指出:“从世界历史看,经过长期剧烈的社会变革之后,一个政权要稳定下来,必须加强制度建设,而形成比较完备的一套制度往往需要较长甚至很长的历史时期。我们说过,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6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先后制定《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逐步建立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成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为发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注入了强劲的动力和活力。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清醒地认识到,“从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前半程已经走过了,前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改革,现在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后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安康幸福、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64)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加强战略谋划,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悉心把握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新内涵和特点,加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注重协调联动和系统集成,充分运用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威力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冲击,借以在推进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上形成实践效应、取得总体效果,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在空前的广度和深度上波澜壮阔地展开。


我们应当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是特色鲜明、富有效率的,但还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在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从新时代国家现代化的现实要求出发,坚持在实践基础上的制度创新,及时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体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更加完备、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行之有效,这是坚定不移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题中应有之义。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随着新发展阶段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伟大实践而与时俱进。因此,要着眼于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战略方向,深刻把握进入新发展阶段对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确立鲜明的问题导向,聚焦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中的空白处和薄弱点,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集中彰显了我们党施行治国理政的实践伟力


实践是最好的试金石。习近平指出:“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65)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符合中国国情、先进有效管用、深得人民拥护的唯一正确的法治现代化之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开启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国家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已经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感召力、塑造力明显提升,中华民族正以崭新姿态屹立于世界的东方。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中国走上这一奇迹般的发展道路呢?答案在于中国本身的制度优势,在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成功开辟和拓展。当代中国两大“奇迹”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源自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社会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人不断探索实践,不断改革创新,创立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开辟和拓展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为创造“中国奇迹”、实现“中国之治”夯实了深厚的法治基础。实践充分表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伟大创造,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


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世界意义


综上可见,经过长期努力,中国共产党人成功地开辟、坚持和拓展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这是植根中华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道路,是在改革开放4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一个世纪的伟大斗争中走出来的,是在对中华法制文明5000多年的传承发展中走出来的,是引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当代中国正处在从大国走向强国的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当代中国日益走进世界舞台中心的新时代,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新道路,深刻把握了当代全球化进程的新变化及其对人类法治文明带来的深刻变化,以其富有逻辑力量的崭新的法治理念、理性的法治制度和坚实的法治实践,鲜明地展现了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经验、中国方案与中国道路的独特魅力,集中体现了新时代从大国走向强国的全新的法治使命,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具有重大的世界性意义。


(一)开创了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崭新范例


从世界范围来看,法治现代化进程确实是在诸如英国、美国、法国等一些西方国家首先相继启动的,法治现代化的演进与发展,也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个别现象,而是具有世界化的趋向,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这种法治发展现象容易造成一种错觉,似乎法治现代化只有在西方社会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才会产生,法治现代化的西方模式具有唯一性的历史品格,而非西方社会似乎无法生成法治现代化的因素和条件,仿佛只有依靠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和传播,才能使自身社会的法治走上现代化的道路。马克斯·韦伯强调,法律的理性化即现代化是西方文明的一种独特现象,那些“仅存在于西方”的社会条件推动了西方法制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66)弗朗西斯·福山甚至断言,自由民主也许是“人类意识形态演化的终点”和“人类政体的最后形式”,并因此构成“历史的终结”。(67)很显然,这种法律的幻觉是“西方中心主义”的典型表现。实际上,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法治变革过程,并不是西方文明的独占品。在不同的民族、国度和地区,这一进程的动因、表征及后果是各不相同的。在当代中国,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厚的内在必然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在中国的具体国情条件下所展开的法治变革之路,体现了独特的内在逻辑,有着自身独特的历史个性和鲜明的中国特质,因而是自主型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为世界各国摸索各自的现代化模式提供了一个出色的范例”。(68)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法治这个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深入推进广泛而深刻的社会与法治变革进程,在伟大社会革命进程中成功地开辟和拓展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从而打破了“西方中心主义”及其“历史终结论”的神话,为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提供了中国方案。诚如习近平所深刻指出的,“我国的实践向世界说明了一个道理:治理一个国家,推动一个国家实现现代化,并不只有西方制度模式这一条道,各国完全可以走出自己的道路来。可以说,我们用事实宣告了‘历史终结论’的破产。”(69)


(二)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全新选择


在不同的国情条件下,文明社会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呈现出五彩缤纷、丰富多样的历史特点。在这个多样性的背后,凝结着各个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固有逻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殖民帝国主义体系的崩溃,广大发展中国家纷纷走上了民族独立的道路。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推进现代化的过程中,脱离本国的国情条件和现实需要,简单移植西方法制,以西方法制为模本实行法制改革,丧失了法治发展的自主性,遭受了严重挫折,沦为“发展失败”的国家。(70)因此,如何走出一条符合本国实际的现代化道路,就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共产党成立一个世纪以来,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艰辛探索,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和中国国情相适应、具有浓郁中国特色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中国共产党人深刻总结加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成就和经验,悉心谋划法治中国建设大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推进法治化的有机统一,坚持法治发展的变革性与连续性的有机统一,坚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有机统一,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树立制度自信,保持战略定力,从而避免了一些发展中国家法治发展失序的严重后果,坚定地走出了一条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从而为解决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面临的困境提供了可行的全新路径选择。(71)


(三)为世界社会主义运动提供了中国经验


加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走适合自己的法治现代化道路,这是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共产党执政后亟待解决好的一项迫切任务。实际上,这个重大问题在以往的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中没有解决得很好。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在取得全国性政权成为执政党以后,不断探索这个重大问题,虽然也发生了严重曲折,但是在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重大成果,改革开放以来的进展尤为显著,(72)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探索取得了重大进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战略全局,深刻认识推进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作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着力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全面展示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巨大实践伟力,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的生机活力。当代中国共产党人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有机统一的思想高度,深刻反思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及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历史教益,从开辟、坚持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全局出发,对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这一新时代法治革命工程进行战略谋划,有力推动了法治中国建设,为21世纪世界社会主义探索复兴之路提供了中国制度建设经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开辟与拓展,集中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21世纪世界社会主义新发展的巨大的历史贡献。


(四)为人类探索建设更好社会制度贡献了中国方案


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具有跨越国度、跨越时代的影响力,就是因为它植根于人民之中,指明了依靠人民推动历史前进的人间正道”。(7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调,无产阶级的社会革命,“就是人的解放”,是一场“人的高度的革命”,(74)建立“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制度,(75)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政党,也是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成立一个世纪以来,“通过深化自身实践探索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并同世界各国分享”,(76)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人的主体性规律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逻辑主线。当代中国共产党人鲜明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人民是推动历史前进的根本力量,必须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制度,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强调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显著优势之一,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优势,必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并且将是否得到人民拥护确立为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的核心标准之一;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新时代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深入,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日益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展现出蓬勃生机,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愈走愈宽广,进而拓宽了人类追求民主理想、建设更好社会制度的道路,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探索建设更好社会制度的中国方案,“为人类探索建设更好社会制度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77)


注释:


①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99页。


②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21年7月1日),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13-14页。


③参见杨耕:《东方的崛起: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哲学反思》,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出版社2015年版,第257-258页。


④《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⑤《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3页。


⑥《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29页。


⑦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10页。


⑧[美]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上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31页。


⑨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0年11月16日),载《求是》2021年第5期,第8页。


⑩《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1页。


(11)同前注⑦,习近平书,第68页。


(12)同前注⑨,习近平文,第4页。


(13)参见《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页。


(14)同上注,第257页。


(15)参见《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页。


(16)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17)参见《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81页。


(18)参见《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3-14页。


(19)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3-15页。


(20)同前注⑨,习近平文,第8页。


(21)同前注⑦,习近平书,第110-111页。


(22)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6页。


(23)同前注(18),第12页。


(24)同前注④,邓小平书,第261页。


(25)同前注②,习近平书,第13页。


(26)习近平:《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6、57页。


(27)同前注④,邓小平书,第177页。


(28)参见丰子义:《现代化的理论基础:马克思现代社会发展理论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14页。


(29)黄炎培:《延安归来》,国家行政管理学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60页。


(30)《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


(31)同前注④,邓小平书,第373页。


(32)参见《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79页。


(33)《胡锦涛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428页。


(34)同前注②,习近平书,第12页。


(35)同前注⑦,习近平书,第2页。


(36)《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54-55页。


(37)同前注③,杨耕书,第68-70页。


(38)同前注⑦,习近平书,第135-136页。


(39)参见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541页。


(40)《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


(41)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9页。


(42)同上注,第301页。


(43)习近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2021年1月11日),载《求是》2021年第9期,第7-8页。


(44)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3页。


(45)同前注⑦,习近平书,第130页。


(46)同前注(18),习近平书,第6页。


(47)参见[英]马丁·阿尔布劳:《中国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角色:走向全球领导力理论》,严忠志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67-70页。


(48)同前注①,习近平书,第76页。


(49)同前注②,习近平书,第16页。


(50)习近平:《同舟共济克时艰,命运与共创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开幕式上的视频主旨演讲》(2021年4月20日),载《人民日报》2021年4月21日,第2版。


(5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1页。


(52)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5月17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8页。


(5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1、591-592页。


(54)参见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8年5月4日),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1页。


(55)参见《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69-70页。


(56)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6年7月1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57)同前注②,习近平书,第5页。


(58)同上注,第6页。


(59)同前注②,习近平书,第7页。


(60)同前注(55),习近平书,第69-70页。


(61)同前注⑦,习近平书,第265页。


(62)同前注(55),习近平书,第119页。


(63)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92页。


(64)《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6-7页。


(65)同前注⑦,习近平书,第265页。


(66)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57、159-160、165-167、201-202页。


(67)参见[美]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陈高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页。


(68)钱乘旦主编:《世界现代化历程》(总论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60页。


(69)同前注(64),习近平书,第7页。


(70)参见[美]安·塞德曼、罗伯特·塞德曼:《发展进程中的国家与法律》,冯玉军、俞飞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0、50-52、58-59、384页。


(71)同前注⑦,习近平书,第263页。


(72)同前注(63),习近平书,第46页。


(73)同前注(54),习近平书,第8页。


(74)同前注(51),马克思文,第18、11页。


(7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6页、第874页。


(76)同前注①,习近平书,第514页。


(77)同前注⑦,习近平书,第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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