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系统阐释了什么是涉外法治、为什么要建设涉外法治以及如何建设涉外法治这几个根本问题,为全党全国人民指明了涉外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和我国对外开放工作大局。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首次被列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是我们党首次将涉外法治建设写入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之中,充分体现了涉外法治建设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鲜明地指出了涉外法治与涉外法制之间的关系,即涉外法治以涉外法制为基。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我国的基本涉外法律制度,以法制推进法治。在2019年2月2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法的域外适用是涉外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唯有完善我国涉外法律制度中的法域外适用体系,配合以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和涉外法治服务的发展,才能构筑新时代对外发展的“金钟罩”和“铁布衫”。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这一论述精确描述了未来中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角色。中国是国际规则制定的参与者,是国际规则坚定不移的维护者。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全球治理离不开国际层面的良法善治,国际关系的法治化更离不开国际层面的良法善治。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协调意志的表达,体现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代表着国际层面的良法。因此,必须坚持以国际法这一良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由此才能在全球治理中实现公平公正和互利共赢。
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要求提出了我国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总体战略和具体工作方法,着重强调了涉外法治工作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全局性。
第一,法制为涉外法治之前提。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在现行有效的300余部法律中,有专门涉外法律53部,含有涉外条款的法律152部;在600多部行政法规中,也有专门涉外行政法规近90部。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或修订了《护照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外商投资法》《出口管制法》《反外国制裁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一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促进对外开放的涉外法律。我国迫切需要在一些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强化立法,尤其是推动各部门法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推动中国法制走向国际,甚至为其他国家或国际法所借鉴和吸收。
第二,法治的生命在于法的实施。涉外法治在实施过程中要重视不同涉外法律制度之间的制度协同性和实施高效性。制度协同性要求涉外法律制度之间不能在实施过程中产生法律冲突,而实施高效性要求从执法、司法角度进行制度变革。要进一步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加快建设我国法域外适用的实施机制。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和反长臂管辖法律执行机制。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依法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尊重国际惯例,公正高效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三,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是涉外法治建设和实施的“推进剂”。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必须培育一批面向国际、服务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单位注入“新鲜血液”。国际司法协助也是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司法协助示范区,推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打造我国涉外法治服务中最为亮丽、最具特色的“明信片”。
第四,国际合作是开展涉外法治对话的重要途径。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可以增进双边的法治互信。我国拥有广泛的海外利益,应当进一步强化我国领事保护与协助能力,以有效回应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海外利益诉求,构筑起我国海外利益保护的法治安全链。这有助于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打击贩毒、走私、海外腐败等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
第五,涉外法治建设对我国海外公民和企业提出新要求。我国公民和企业要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强化合规意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域外法律查明机制,在全国设立一批域外法律查明中心,以查明平台为依托提供外国法查明服务,满足我国公民和企业查明外国法律的专业需求。
第六,涉外法治建设必须将国际法作为国际秩序的基础。近年来,一些国家主张所谓“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试图通过对“规则”的模糊解读来获取世界各国的认可。经由主张所谓“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中所追求的规则观是不明确的,由此也使得所谓“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具有较强的欺骗性,也将损害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因此,必须坚定维护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的主导地位,确保国际关系法治化在正确的轨道上发展。
第七,涉外法治建设滋养和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高水平对外开放意味着全方位、多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涉外法治与高水平开放相伴而行。完善的涉外法治将产生内外双重效应,不仅助益于国内营商环境的改善,还助益于国际市场的拓展。涉外法治的建设,一方面,要主动对接和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积极构建自由贸易区等高层次对外开放高地,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另一方面,要确保我国涉外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公开性,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
第八,涉外法治人才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源头性的地位和作用。涉外法治的建设离不开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过硬的专业素质。坚定的政治立场确保涉外法治人才真正服务于国家,过硬的专业素养确保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家利益的维护。因此,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同时,要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将涉外法治人才引进、选拔进入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和涉外法治工作队伍。
第九,涉外法治建设应当以涉外法治理论研究为先导。涉外法治理论研究,将分析涉外法治的法理基础和逻辑起点,结合中国外交和法律实践,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学术界应当“查漏补缺”,关注我国涉外法治体系中存在的短板,进一步加强以中国对外关系法为中心的涉外法治研究。涉外法治实务部门应当同涉外法治理论研究者之间建立协同合作的常态化机制,及时将涉外法治研究的理论成果吸收、转化为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实践指南。
第十,中国涉外法治彰显中国的法治自信和文化底蕴。源远流长的中华法系蕴含着丰厚的法治文化底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新时代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培养基。新时代,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开局性和阶段性的进展,新时代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进展也将积极阐释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实践。
涉外法治建设的制度保障
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的最本质特征。对外工作事关国家对外立场的表达,因此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涉外法治建设工作是中国对外工作的重要内容,因而在涉外法治建设中也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涉外法治的最大特色和最本质特征。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将进一步增强涉外法律之间的体系性和协调性,确保涉外法治的统一、稳定实施,也能进一步将党对外工作领域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真正确保涉外立法服务国内发展大局和对外工作全局。
另一方面,中国涉外法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一部中国近代史表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在涉外法治领域同样如此,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涉外法治才能维护国家利益。中国倡议共建“一带一路”,弘扬“丝路精神”,彰显了中国对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之路的追求和选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下,中国坚持以深化外交布局为依托打造全球伙伴关系,坚决反对西方资本主义的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将发展的机会和成果同世界共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涉外法治不仅要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打造中国涉外法治新形象,更应当推动国际法制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改革。
当前,地缘政治风险带来的国际局势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明显上升。与此同时,我国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治作为国家核心竞争力,在全球竞争背景下愈发显得不可或缺。在国际斗争中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国家权益已经从“软实力”上升为“硬实力”。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我们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建设同我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以法治的确定性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不确定性。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经天学者”特聘教授、涉外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