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显侠:论蒙培元的儒学情感理性思想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533 次 更新时间:2024-06-11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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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显侠  

 

摘要:蒙培元先生的儒学情感理性思想的核心是“情即理”,它既不是情感加理性,也不是符合理性的情感或情感与理性的混合体,而是情感本身自有理。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西方传统理性概念的理性思想,能够真正将中国哲学的理性思想与西方哲学的理性思想区别开来。蒙培元先生所首创的儒学情感理性思想是他对中国哲学和哲学最为重要和最为独特的贡献,这一思想从新的视角揭示了中国哲学不同于西方哲学的本质的精神特质,为中国哲学的现代化转化开辟了新的道路,树立了新的范例。

 

蒙培元(1938—2023)先生是学界公认的当代著名的中国哲学家和哲学史家,在情感哲学方面造诣尤深。他对中国哲学和哲学最为重要和最为独特的贡献是在学界首次提出儒家哲学的“情感理性”思想。在学界同仁怀念和评价他的诸多文章中,他的“情感儒学”被认为是对中国哲学的重要贡献,然而,其儒学情感理性思想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强调。笔者拟阐释蒙培元关于儒学的情感理性思想及其贡献,并谨以此文纪念蒙培元先生。

一、儒学情感理性思想的核心:情即理

人们一直认为中国哲学不同于西方哲学,但究竟有何不同,却众说纷纭、不一而足。蒙培元先生主张:“西方是重理的,中国是重情的。”[1](16)他认为儒家哲学尤为强调情感的重要性。但早在蒙先生之前,学界一直有人主张西方哲学强调理性和推理论证,而中国哲学强调直觉和情感。如果蒙先生仅仅只是说儒家哲学是情感的,似不足以说明他对中国哲学研究的独特贡献。比如,梁漱溟早就提出“西洋人是要用理智的,中国人是要用直觉的——情感的”[2](157)。冯友兰认为西方哲学占统治地位的方法是“正的方法”(即“说形上学的对象是什么”的方法),而中国哲学占统治地位的方法是“负的方法”(即“不说它”),亦即以“直觉”概念为出发点的方法[3](392-393)[4](340-341)。人们一般认为冯友兰所说的“正的方法”也是理性的、逻辑推理的方法,而“负的方法”也是体验的、情感的方法[5](125-126)。新儒家代表人物认为西方哲学强调理性或理智,因而注重利害、祸福、得失、生死的理性计算和推理,而中国哲学“处处只见义理之当然,而不见利害、祸福、得失、生死。而此中之只求依义理之当然,而不求茍生茍存,尤为儒者之学之所特注重”[6](271)。主张中国哲学是直觉的或义理的,实际上也是主张中国哲学是情感的。21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利用功能性磁共振成像(function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技术进行了一系列涉及道德情感的心理实验,其结果揭示:人们即时的道德判断,或出于道义或义理的理由作出的判断,主要是受大脑情感区域的支配,而出于后果主义或功利主义考量作出的判断往往需要更长的时间,主要受大脑理性计算区域的支配[7](2105-2106)[8](133,Part 2)。这从心理层面证实了中国哲学或儒学所强调的直觉和义理背后实际上起作用的是情感。但是,如果说中国哲学或儒学只是注重情感,而不重视理性和推理,这似乎也没有反映,至少没有完全反映中国哲学,尤其是儒家哲学的实际情况。儒家哲学家似乎一直在告诫人们为什么要讲义理、守伦理、知廉耻。因此,许多学者,包括蒙先生,在承认中国哲学直觉和情感特征的同时也主张中国哲学并非是不讲理性的,中国哲学也是一种理性主义的哲学,只不过是一种不同于西方的理性主义哲学。但人们在阐释中国哲学,尤其是儒家哲学的理性主义与西方的理性主义究竟有何本质的不同时,往往语焉不详、乏善可陈。在具体解释中国哲学的理性概念时,学者们多直接借用西方的理性概念,如用康德义务论的理性概念去阐释中国哲学的理性概念,其结果可想而知:很难说清中国哲学的理性思想与西方哲学的理性思想、中国哲学的说理方式与西方哲学的说理方式究竟有何本质的不同。

然而,蒙培元先生在21世纪初首次在学界提出儒学的“情感理性”思想1,不仅将中国哲学(主要是儒学)的理性概念与西方哲学的理性概念清晰地区别开来,同时也显示了蒙先生对于中国哲学和哲学的独到贡献2。在讨论他的情感理性思想之前,我们需要注意几点:第一,“情感理性”并非是“情感”+“理性”;第二,情感理性也不是说符合理性的情感即为情感理性,因为这样的说法依然是将情感和理性视为两个不同的东西且认为理性的概念更为重要;第三,也不能说情感理性是情感和理性的混合体或统一体,因为这依然是将情感和理性视为两个不同的东西,只是将它们混合、统一在一起罢了,这会导致我们很难将其中的理性概念与西方传统的理性概念区别开来;第四,“情感理性”既然带有“理性”的字样,就肯定与西方传统的“理性”概念有相通的地方,二者都属于“理性”,但关键是要讲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讲清楚此“理性”非彼“理性”,但这正是阐释何为情感理性最为困难的地方,要想说清楚,绝非易事。本文试图透过蒙培元先生关于情感理性的一系列论述,对他的儒学情感理性思想进行某种程度上必要的合理解读与重构,以从中抽取出可以避免上述问题或满足上述否定性条件的情感理性思想。

蒙培元先生儒学情感理性思想的核心是以情为理,情即理。他说:“儒学是理性主义的,但儒学的理性是‘情理’即情感理性”[1](自序,2),“情感本身就能够是理性的,在情之自然之中便有必然之理。这就是所谓‘情理’”[1](165)。他以“儒学中的最后一位思想家戴震”[1](163)为例,阐释儒学情感理性的核心思想。他引述了戴震的一系列说法以解释为何情感自身能够成为“理”。戴震说:“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凡有所施于人,反躬而静思之:‘人以此施于我,能受之乎?’凡有所责于人,反躬而静思之:‘人以此责于我,能尽之乎?’以我絜之人,则理明。天理云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自然之分理,以我之情絜人之情,而无不得其平是也。”[9]1“在己与人皆谓之情,无过情无不及情之谓理。”[9]2蒙先生对戴震上述论述作出进一步的解释:“人作为同一个类其情感是相同的,这就是所谓‘絜情’……正因为人是同一个‘类’,我之情与人之情是相通的,所以,以我之情‘絜’人之情,即以我的情感‘度量’别人的情感,就能‘得其平’,即能获得平等地位,这与孔子所说的‘推己及人’是一致的。”[1](165)所以,戴震说“以我絜之人,则理明”。蒙先生认为“这证明理性决不是情感之外的东西,它就是人人所同有的情感需要、态度及其活动所遵循的原则”[1](165)。所以,按照蒙先生的解释,戴震认为“情感是理性的,情就是理,故称‘情理’”[1](166)。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蒙先生所说的儒家情感理性思想的核心就是:情即理。

二、为何“情即理”?

为何“情即理”呢?从蒙培元先生的论述中,至少可以找到二条重要的理由。

第一,情感在人的生活中的重要性决定了情即理。与西方哲学家不同,儒家始终强调情感在人生中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因此,情感本身应当纳入理性范畴。而西方哲学的“理性”,至少在当代之前,一直将“情感”完全排斥在“理性”的范畴之外。柏拉图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认为人的灵魂由三部分组成:理智(logistikon)(有人也译为“理性”)、欲望(epithumêtikon)和激情(thumos)。欲望通常被视为是非理性或无理性的,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无脑的”,这种“无脑的”状态本身并非必然是反理性的,但却有可能导致愚蠢或反理性的行为。激情有可能加剧欲望的这种反理性趋向,但通常都是理智的助手,帮助理智对付有时显得贪得无厌的欲望。柏拉图认为,要想避免无节制的欲望导致的愚蠢或反理性的行为,理智应当在灵魂的三部分中处于支配地位,因为只有理智处于支配地位时,一个人的灵魂才能保持正义和健康的状态[10](681-687)。柏拉图所说的欲望和激情都属于我们今天所说的“情感”的范畴。柏拉图显然是重理性而轻情感的,这成为西方哲学的重要传统。关于西方哲学占主导地位的重理性而轻情感的传统,休谟有如下描述:

在哲学中,甚至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事情就是谈论理性和情感的斗争,就是重理性,并且说,人类只有在遵循理性的命令的范围内,才是善良的。人们说,每一个理性动物都必须根据理性来调整他的行为;如果有任何其他动机或原则要求指导他的行为,他应该加以反对,一直要把它完全制服,或者至少要使它符合于那个较高的原则。古今精神哲学的大部分似乎都建立在这个思想方法上;而且不论在形而上学的辩论中,或是在通俗的讲演中,都没有比这个所谓理性超过于情感的优越性成为更加广阔的争论园地。理性的永恒性、不变性和它的神圣的来源,已经被人渲染得淋漓尽致:情感的盲目性、变幻性和欺骗性,也同样地受到了极度的强调。[11](447)

按照这一传统,“情感”被视为非理性的(non-rational),甚至是反理性的(irrational),这一传统导致休谟以及后来的西方情感主义哲学家,虽然已经意识到道德与同情心、同理心、怜悯等情感有极为紧密甚至不可分割的联系,但由于其相关见解一直受到西方重理轻情的理性主义传统的批判,他们自身也不认为他们的情感主义道德可以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比如,休谟本人就认为道德或道德的对错不可能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而只能建立在情感的基础上3。他甚至断言“理性是并且也仅应是激情(passions)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激情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11](449)[12](415)。这使得他的道德哲学一直被视为是一种道德理性怀疑主义或主观主义的学说。直到当代,他的道德哲学思想才开始日益为越来越多的西方哲学家所重视和肯定。

蒙先生显然意识到西方上述重理轻情的传统,他说道:“按照西方这些哲学家的说法,情感和理性是两回事,情感就其本性而言是非理性的(此处‘非理性的’意思很可能是指‘反理性的’——引者注)……在西方,情感与理性的分离与对立是根深蒂固的”[1](166),蒙先生反对西方重理轻情的传统。他认为,与西方重理轻情的传统相反,情感在儒家哲学中发挥着极为重要、关键和决定性的作用。他说:“情感是全部儒学理论的基本构成部分,甚至是儒学理论的出发点。通过对情感与意志、欲望、知识,特别是情感与理性的关系问题的探讨,我们发现,所谓意志、欲望、知识等,都与情感有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情感需要、情感内容决定的。”[1](自序,1-2)在蒙先生看来,西方的理性概念主要是指认知理性,认知理性包括认识人所生活的这个世界,这一点固然重要,但价值问题、价值真理,如果不是更重要,至少也是同等重要。“理性在儒学中被称为义理、性理,属于价值理性,而价值显然与情感有关,是由情感决定的,不是由认识决定的。”[1](自序,2)与西方哲学家强调人是理性的动物、人是认识的动物不同,中国儒家更为强调情感的作用,强调人是一种情感的动物。蒙先生认为“在儒家看来,人不仅是理性的动物,而且是情感的动物,就其最本始的意义而言,人首先是情感的动物,特别是道德情感,是人类道德进化的结果,也是人类价值的重要标志”[13](20)。“正是情感需要决定了人的人生目的,情感态度决定了人的人生立场,情感评价决定了人的人生意义,一句话,人的情感决定了人的价值。”4“情感,且只有情感,才是人的最首要最基本的存在方式。”[1](4)“对人而言,情感具有直接性、内在性和首要性,也就是最初的原始性。正因为如此,情感就成为人的存在的重要标志,并且对于人的各种活动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甚至起决定性作用。”[1](24)蒙先生所说的“情感具有直接性、内在性和首要性”一语翻译为今天西方伦理学家的流行语言就是:情感是道德规范性和理性规范性的直接来源。由于“理性”一词在很大程度上是表示一个事情或事物的重要性,同理,因为情感对人、人的生活和人的存在如此之重要,所以,情即理。

第二,情之所以能够成为理是因为它具有普遍性。蒙培元先生认为普遍性、客观性是理性的必要条件。他认为情感理性(儒家的说法是“义理”或“性理”)“是理性的,是说它具有客观必然性、普遍性”[1](19)。蒙先生关于理性必须具有客观必然性、普遍性的这一直觉确实是有道理的,“客观必然的”就是独立于任何个人主观意愿的,因而对任何人都是普通有效的,而强调理性其实主要是为了说理,说理必须对任何正常的人来说都是有效的,才能真正具有说服力。但通常情感只是个人的、具体的,如何能够具有普遍性?蒙先生认为情感,尤其是道德情感可以满足普遍性的这一条件。情感之所以具有这样的普遍性,一方面是因为它出自人的真情实感,出自人皆有之的人性,故曰“性理”。另一方面,人性本身就是普遍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即是此意。人性其实也是一种人类共同的情感。“儒家承认人类有共同的情感,共同情感是人的德性具有普遍有效性的证明。”[1](22)只要是人就会有相似的人性和相似的情感,这就是戴震认为“情就是理”的原因所在。因为人性和出自人性情感的普遍性、共通性,所以一个人可以从自己的情感出发,可以以己之情“絜”(度量)他人之情,“推己及人”,反过来,他人亦是如此[1](163-169)。在儒家看来,所谓以理服人其实是以情服人。儒家的以情服人也就是以理服人。所以,蒙培元先生说:“情感中便有‘道理’,这‘道理’就是‘性理’,也是情理。”[1](130)

三、儒学情感理性与西方传统理性究竟有何区别?

即使蒙培元先生在某种程度或某种意义上证明了情即理,但如果不能说明这种情理之理与西方的理性之理的区别,就依然没有完全说清楚究竟何为情感理性,因为它很可能只是西方理性概念下面的一个子类。蒙先生的可贵之处就在于,他力图去说明情感理性之理与西方理性之理之间的本质区别。他认为儒家的情感理性与西方的理性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同。

第一,儒学情感理性不是西方的认知理性,因为它是实践的。蒙培元先生认为情感理性“不是与情感相对立的认知理性,或别的什么理性”[1](自序,2)。他说道:“在西方传统中,理性被理解为纯粹的认识理性,是对‘事实’、‘真理’、‘规律’的认识,一般而言,与价值是无关的。情感则是属于价值范畴的。”[1](166)这种理性的概念主要指“人的理智能力,包括形而上学的思辩(原文如此,疑为‘辨’之误——引者注)能力,其特点是概念化、形式化、逻辑化”[1](69),而“儒家确实没有这样的‘理性’概念”[1](69)。将理性仅仅理解为认知理性或理论理性,至少在康德的《实践理性判断》之前,不少西方哲学家确实是这样认为的,比如休谟。休谟在断言理性只是激情的奴隶时,他所说的理性仅指认知理性,即能够辨别事物真假的一种能力。由于情感欲望通常只有应当满足与否的问题,而不是真假问题(即不适于用真假来评价),故休谟认为对情感欲望的评判,理性无能为力,除非某种情感本身预设了一个不存在的对象,或者这种情感导致我们选择不足以达到目的的手段时,我们才能判断它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些都是真假问题,理性可以发挥作用[11](449-451)。蒙培元认为儒家的义理或情感理性“是实践的而不是理论的……它是有关人的行为、行动的原则或法则,而不是理论思维、理论认识的概念或观念,是指导人自身的实践活动的,不是指导客观认识的”[1](19)。儒学的义理或情理在实践中之所以是理性的,是因为“人们在思考‘实践’方面的问题时,能够提出具有普遍性、必然性、客观性的概念范畴,而不同于认知理性,这也是一种理性思考或理性能力”[1](69)。在这个意义上,蒙培元认为“中国哲学所说的‘义理’、‘性理’,就是一种理性”[1](69)。蒙培元将实践方面的“理性”理解为一种能够在实践中提出普遍性、必然性、客观性概念的能力,而“义理”“性理”等普遍性的概念则是这种能力的显现。

第二,儒学情感理性的“实践理性”也不是康德的“实践理性”,因为它是具体的,而不是纯形式的、纯意志的。“具体的”意思是说它是有情感内容的,“它就存在于情感之中,或者通过情感活动体现出来,所以它是有内容的。无论孟子所说的‘仁义礼智根于心’、‘心悦理义’,还是朱子所说的‘爱是情,爱之理是性’,都是这样的具体理性,而不是超绝的纯粹形式”[1](19)。儒家的理性“不是西方式的理智能力,而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性理,这性理又是以情感为内容的,因此,它是一种‘具体理性’而非‘形式理性’、‘抽象理性’,是‘情理’而不是纯粹的理智、智性”[1](22)。“仁”也是具体的情感理性。“仁作为最高德性本质上是情感理性即情理,而不是认知理性,也不是纯粹意志。”[1](310)

情感或情感理性是具体的,有别于康德的实践理性,但如何理解它同时又是普遍有效的呢?蒙培元认为“性理”作为一种德性之知的认识能力是先天的而非心理经验的集合,它保证了情感理性的普遍有效性,但它同时又是潜在的,只有在具体情景中经过环境的刺激之后,这种能力才能通过情感反应表现出来。所以,蒙培元说:“所谓普遍有效性,不是从经验上说的,不是心理经验的集合或‘统计学’意义上的一致,而是以先天的或先验的‘性理’为其普遍有效性的保证(特别是宋明理学,这一点更加明显)。但是,这样的先验理性(性理)是潜在的,只能在情感经验中实现,在情感经验中获得其现实性,从而使人的生命具有‘意义’,因此我们说,它是一种‘具体理性’。”[1](22)

第三,儒学情感理性以情为理,西方传统的理性,无论是认知理性还是实践理性,都将情感完全排除在外。蒙培元以及儒家哲学家主张道德伦理本身自有其理性因素,这个理性因素就是情感自身,情感自身就是一种理,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西方传统认知中理性概念的理性。关于儒家为何认为“情即理”前面已有详述,此处不再赘言。

总之,情感理性不同于西方的认知理性,它是一种实践理性,但它又以情为理,所以也不同于康德的纯粹“实践理性”,它是具体的,但同时又是普遍有效的。

四、如何沿着蒙培元先生的“情感理性”思想接着讲

在蒙培元之前,情感理性思想就已经存在于儒家思想家的各种论述和思想中,但蒙先生的独特贡献则是明确将其提炼了出来,“情感理性”的这一提法将儒家的理性概念和说理方式与西方的理性概念和说理方式清晰地区别开来。儒家思想家很少采用类似于西方的“理性”概念去解释道德和伦理学的问题,至少儒家“道统”或“心学”的思想家,从来就把“恻隐之心”之类人与生俱来的情感或情感能力视为道德伦理规范性的来源。他们不像一些西方哲学家,如柏拉图、康德,他们从未怀疑过情感或情感能力的重要性和合理性。他们用人类天生的情感解释和辩护人伦规范和应然之理(即“德性之知”)。如果按照西方传统的理性概念体系,他们的思想只是建立在直觉而非理性的基础上,那么,他们的伦理道德体系的说理性和合法性也会面临极大的挑战,就如同休谟情感主义的道德哲学所面临的挑战那样,更难像他们所说的,“放之四海而皆准、施诸后世而无朝夕者也”[14](96),也很难像新儒家所说的,“其价值源自有光芒万丈,举世非之而不减,举世誉之而不增之处”[15](35)。因此,要想彻底说明儒学伦理规范思想和应然之理的合理性,就必须说明儒家道德哲学所依据的人之常情常理的合理性以及中国哲学自身的理性概念,而蒙先生所提出的“情感理性”思想则为此奠定了中国哲学自身的理性基础。

当然,蒙培元先生只是初步提出了儒学情感理性思想,他关于情感理性的许多合理的直觉,其真正的内涵还有待我们去发掘和发展,他采用旧的哲学语言范式所表达的思想也需要我们去加以合理地重构,他还没有来得及充分阐释的情感理性思想也有待我们去将其充分阐发出来。那么,如何沿着蒙培元先生的儒学情感理性思想接着讲?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去努力。

首先,如何对蒙培元先生的情感理性思想进行合理地重构。蒙先生在表达其情感理性思想时采用了许多旧的哲学范式的术语,这些术语由于存在歧义或含义模糊,往往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或难以准确把握蒙先生内心真正的想法,因此,有待我们用当代的、更为清晰和准确的术语去加以合理地重构。事实上,这些旧的、意义不甚明了或充满歧义的术语也许是造成他的情感理性思想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强调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如前所述,蒙先生提出的“情感理性”不应当理解为“情加理”,而应当理解为情感本身即为理,情感理性是一个东西,而不是两个,如同他本人所说的,“情感与‘性理’是同一‘物事’”[1](138)。国内许多纪念或评价蒙先生著作的文章往往将他的情感理性视为“情感”与“理性”的合一,仿佛“情感”与“理性”是两个不同的东西,蒙先生只是将其合二为一而已,而忽略了儒家的情感理性完全是一种不同于西方或西方传统理性的理性概念。这可能与蒙先生自己的有些易引起误解的表达有关。按照他对情感理性的有些解释,他似乎是将情感和理性视为两个不同的东西,然后讲它们如何“统一”。比如,他说:“情感与理性能不能统一以及如何统一的问题,在儒家哲学中不仅是存在的,而且是重要的。”[1](138)“在儒家看来,情感与理性二者不仅是能够统一的,而且是必须统一的。”[1](70-71)“说明人是‘情感动物’者(指儒家),并不将理性排除在外,而是求得两者的统一,结果就变成了‘情理’,即情感理性”[13](21)等。这些表述往往会让不少人产生一种误解:蒙先生讨论的情感理性是讨论情感与理性的关系问题,情感理性只是情感与西方理性概念融合的结果,因而只是西方理性概念下的一个子类,但这种观点忽略了儒家情感理性并非西方传统的理性,尽管它们都被称为“理性”,尽管作为“理性”,它们之间也有共通之处5。我们需要用更为准确的学术术语去阐释蒙先生的情感理性思想,并进行必要的完善与重建。

其次,如何从根本上说清楚儒家情感理性思想与西方哲学传统理性思想的本质区别。要想从根本上说清楚二者的区别,我们或许需要一个更大的理性概念,在这个理性概念下,中国儒家情感理性和西方哲学传统理性都是其中的一个子类,二者在这个更大的理性概念中是一种并列的关系,而不是包含关系。说清这个更大的理性概念的意义究竟是什么是真正说清情感理性不同于西方理性的关键所在。我们认为这个更大的理性概念(或者说普遍理性概念)应当包含两个维度或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作为一种推理能力的理性和作为规范性来源的理性。

蒙培元先生对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有许多精彩的直觉。从他关于理性概念的诸多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他试图提出一种可以涵盖中西的一般性的理性概念,这一概念不应等同于西方哲学的传统理性概念,但却可以包含西方理性和儒家情感理性,他的表述实际上似已包含了普遍理性概念的第一个方面的内容。比如,他认为“理性是一个含义和使用范围十分广泛的概念……但是,有一个最基本的含义是共同的,或者是西方哲学家都能够接受的,这就是指人的理智能力。这种理智能力在数学与逻辑中得到突出表现,如数学原理与证明,逻辑概念的分析与推理,并将这种能力运用到哲学思辨中,就成为理性”[1](17)。蒙先生认为西方将这种理性能力转变成为认知理性,“即单纯的认识能力”[1](17)。按照这一解释,西方的“单纯的认识能力”或认知推理能力也是这种一般理性的推理能力概念下面的一个子类。如果这一解释是成立的,那么,情感理性如何能够解释为一种不同于西方认识推理能力的推理能力,甚至不同于西方传统的实践理性推理能力的推理能力,以及情感在理性推理中发挥着怎样的不可取代的作用,则有待我们沿着蒙培元先生的直觉去接着讲。

关于普遍性的理性概念的第二个方面的内容,规范性或应当性的含义,蒙培元先生的许多论述实际上也已经涉及,只是没有直接采用“规范性”或“规范性来源”的说法而已。他认为“情”之所以能够成为“理”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情感对于人的存在和人生的重要性,他认为“情感”的重要性一点也不比西方的“理性”差。这里涉及的“重要性”的概念其实也就是当今西方元伦理学所提到的规范性或应当性,正是因为情感的重要,甚至不可或缺,所以才对我们的行为具有应当性或规范性。这也是我们需要在蒙先生之后继续阐明的工作,其中包括阐明情感如何能够为我们的行动提供行动理由,从而成为我们行动规范性的来源6。

第三,如何将情感理性的“情即理”思想贯彻到底。蒙培元先生关于情感理性的核心思想是“情即理”。但这一命题至少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解读。一种解读是:并非任何情感都是理,只有一部分情感才是理。另一种解读则是:任何情感都可以成为理。从蒙培元举的例子来看,他似乎只承认第一种解读,而不是第二种,他对戴震的解读似乎也只承认部分情感才是理性的。他举的情感理性的例子都是道德情感的例子,在谈到情感理性的具体内容时,蒙先生明确认为儒家的义理、性理(亦即情感理性)都是有内容的,“其内容就是道德情感”[1](70)。然而,这样的情感理性思想似乎并不彻底,并且这种不彻底还会产生一些问题:其一,它并不认为任何情感都是理或都可以成为理,这样,“情即理”,严格来说,就不能用于概括情感理性的核心思想,然而,在我们看来“情即理”恰恰是对儒学情感理性核心思想最为鲜明和精彩的表达;其二,它似乎将非道德的情感排除在“理性”之外,而仅仅只承认道德情感才能代表情感理性,这似乎有悖于我们的常识与直觉:非道德的情感似乎也有可能成为理(成为行动的理由),如饮食男女之情;其三,由于并非任何情感都可以成为理,为了说明何种情感是理性的,何种情感不是理性的,我们很有可能会将情感和理性讲成两个不同的东西,然后讨论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有悖情感理性的核心思想“情即理”。我们主张按照字面意义去理解“情即理”,将“情即理”的思想贯彻到底,即任何情感都可以成为规范性的理由或行动理由,都可以成为规范性的来源。要想说清楚这一点,我们需要引入“初始的”(prima facie)情感理由(没有在实际情境中遇到压倒性的否定性理由之前的理由)和“实际的”情感理由、可能的情感理由与现实的情感理由等区别,从而阐明为何任何情感都有可能成为实际的理由,而并非仅仅是道德的情感[16](10-11)。蒙先生在讨论戴震的以情为理的思想时,曾说过“情之‘无失’就是理”[1](166)。这一思想似乎也包含了任何情感在“初始”的意义上都是可以成为理的,因为任何情感在未进入实际情境考量时,都是“无失”的,因而都有可能成为实际情境中的行动理由。

蒙培元先生的儒学情感理性思想以新的视角揭示了中国哲学不同于西方哲学的精神特质,也是“中国哲学现代化转化的一个范例”[17],如何沿着蒙先生开辟的方向,加快中国哲学的现代化转化与合理重建,正是我们所要继续努力的!

 

注释

1参见蒙培元:《情感与理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中国哲学中的情感理性》(《哲学动态》2008年第3期)、《我是怎样提出情感与理性问题的》(爱思想网2008年7月3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33926.html)。

2国外也有学者在21世纪初提出了“emotional reason”(“情感理性”或“情绪理性”)的概念(参见Bennett Helm,“Emotional Reason:How to Deliberate about Value”,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 37,No. 1,2000,pp. 1-22),但提出者的本意并非是提出一个不同于西方传统理性概念的理性思想,而是提出在理性思考中,尤其是对个人价值的理性慎思中,伴随着情感或情绪的因素,或“意动”/“意欲”(conation)的因素,他的“情感理性”更多是指带有情感的理性,而非真正的情感理性。因此,就我们手头上掌握的资料而言,蒙先生应当是在国内外清晰提出“情感理性”思想的第一人。

3 参见Rachel Cohon,“Hume’s Moral Philosophy”,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Fall 2018 Edition),Edward N. Zalta(ed.),URL=<https://plato.stanford.edu/archives/fall2018/entries/hume-moral/>。

4 参见蒙培元:《中国哲学中的情感理性》,原载爱思想网,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33914.html

5 西方学者Bennett Helm也提出了“emotional reason”(“情感理性”或“情绪理性”),他提出这一概念主要是为了说明思考价值问题时,理性思考也应当包含情感或情绪的因素,因此,在他的“情感理性”概念中,情感与理性依然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只是在理性思考中融入了情感的因素,并非本文所强调的“儒学情感理性”。参见Bennett Helm,“Emotional Reason:How to Deliberate about Valu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 37, No. 1, 2000,pp. 1-22。

6 关于如何按照推理能力与规范性这两个不同的理性维度对情感理性进行分析与解读,参见陈真:《何为情感理性》,《道德与文明》2018年第2期。

[1] 蒙培元.情感与理性[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 梁漱溟.中西文化及其哲学(1921)[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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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FUNG Yu-lan. A Short History of Chinese Philosophy[M]. New York:Free Press,1948.

[5] 胡矫键.儒学现代转型的情理进路[J].学习与实践,2019(4).

[6] 徐复观.徐复观全集:第15册:论文化(一)[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

[7] GREENE J D,SOMMERVILLE R B,NYSTROM L E,et al. An fMRI Investigation of Emotional Engagement in Moral Judgment[J]. Science,2001(vol. 293).

[8] GREENE Joshua. Moral Tribes:Emotion,Reason,and the Gap between Us and Them[M]. New York:Penguin,2013.

[9] 戴震.孟子字义疏证[M].北京:中华书局,1982.

[10] PLATO. Republic[M]//The Collected Dialogues of Plato. 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1.

[11] 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12] HUME D.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M]. SELBY-BIGGE L A(ed.). Oxford:Clarendon Press,1960.

[13] 蒙培元.中国哲学中的情感理性[J].哲学动态,2008(3).

[14] 王阳明.答聂文蔚[M]//王阳明全集:第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15] 唐君毅.说中华民族之花果飘零[M].台北:三民书局,1982.

[16] 陈真.何为情感理性[J].道德与文明,2018(2).

[17] 黄玉顺.情感儒学:中国哲学现代转化的一个范例:蒙培元哲学思想研究[N].光明日报,2023-09-11(15).

 

邵显侠(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

来源:《伦理学研究》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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