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关上海版《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全国首家税务审判庭正式设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8-2-295-007)明确税务机关加收的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数额以及全国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等四则信息引起业内极大关注。愚以为,四则信息更应当引起税收立法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应当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法》修订并对上述问题作出时明确规定。
- 有关上海版《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税收事先裁定国际上早已推行、我国在许多地区也早已试行(详见第十五讲“事先裁定”是规避税务规划风险的一剂良方)。今天所以受到关注,愚以为,一是缺少法律层面支撑;二是在税收政策频发情形下纳税人普遍具有极待解决政策适用确定性的诉求;三是《办法》第三条受关注。第三条规定“事先裁定是针对企业的个性化纳税服务举措,不属于针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或可诉讼性。”这意味着:第一、事先裁定性质是纳税服务;第二、《办法》与《税收征管法》修订稿第四十六条关于“省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纳税人适用税法问题作出书面预约裁定。 纳税人遵从预约裁定而出现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免除缴纳责任” 的规定不一致。
上海版《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因属地方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无上位法支撑属地方改革试点,故较为谨慎,未能明确事先裁定具有“税收政策应用确定性”的本质属性。尽管如此,在当今政策频发的环境下仍具有满足纳税人规避企业税收规划风险诉求的现实意义。期待《征管法》修订案早日出台,明确事先裁定的基本程序事项。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全开明等同仁的《试评上海版〈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文对上海版事先裁定有较全面的评估与建议,建议一读。
- 法院案例库:税务机关加收的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数额
人民法院案例库 【判决文书】2023-08-2-295-007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某区税务局诉南京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3)苏01民终6513号民事判决(2023年7月25日):税务机关针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依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税款数额。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超过税款数额的部分不能认定为普通债权。
关于税收滞纳金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的衔接即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应当明确现行税法中的税收滞纳金和行强法中的一般滞纳金性质、内涵是否完全一致;二是如果内涵、性质一致,则可以适用行强法;如不一致,作为特别规定则应当适用税法。(详见第二十五讲)
当前,在《税收征管法》未修订之前(即未立法明确现行税收滞纳金不同于一般滞纳金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性质),法院的判定无可厚非。期待《征管法》修订案早日出台,与《行政强制法》衔接,明确税收滞纳金和税收利出的内涵与征收程序。
三、全国首家税务审判庭正式设立
2024年2月2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新设税务审判庭,集中管辖原由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同时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加挂税务审判庭牌子,集中管辖原由本市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和以税务部门为被上诉人或上诉人的二审行政案件。
之前,2023年11月28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涉税案件合议庭揭牌成立,成为全国首个涉税案件“三审合一”集中管辖专门合议庭。厦门市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涉税案件集中至思明区法院管辖,合议庭统筹履行涉税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职能。
早在上世纪末期我们就提出成立税务专业法院或专业税务审判庭以适应税收实践(详见涂龙力、王鸿貌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列入立法规划的《税收基本法》也设专章建议成立税务警察、税务检查院和税务法院。
上海开了先河,其他地区还会远吗?法院动了,公安、捡察等司法部门还能无动于衷吗?
期待《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早日出台,明确税收司法机构的设立、职责及相关程序,《税收征管法》修订案制定衘接的相关事项。
四、全国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
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召开全国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持续完善,跨部门协作进一步拓展深化,健全了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全链条、一体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工作新格局。
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是落实两办关于“税收共治”的重要举措,是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
期待《征管法》修订案早日出日,依据两办《深化税收征管改意见》,增加明确税收社会共治内容:包括税收行政执法与其他行政执法、税收行政执法与税收司法执法的衔接程序与责任;明确税收司法解释主体、责任以及与税收司法解释的衔接;明确涉税司法裁判标准特别是入罪出罪的严格标准与税收行政裁判标准的衔接等内容。
点评:
四则信息都与税收立法相关联:有的是法律空白需填补,比如事先裁定,税务法院(税务审判庭);有的是法律缺失需完善,比如税收滞纳金与一般滞纳金关系需明确内涵与外延,八部门联合打击需明确程序、义务与责任,等等。
良法善治。税收法律体系的缺失与立法的滞后,在影响与制约提高税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同时,也增加了征税机关的执法风险和纳税人的遵从风险。
当前,税收立法首先其冲的是修订《税收征管法》,这是税务机关的主业。修订《税收征管法》的关键:一是明确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三性”作用从而明确税务机关在税收共治格局中的主导地位;二是明确《税收征管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尤其应当明确在涉税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中税法的特别规定性质;三是打铁还需自身硬,提高税收立法的质量与级次;四是注重税收基本程序法与单行税法的衔接;五是明确技术变革(智慧税务)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