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桥:农民专业合作与农业合作化的区别——此“合作”非彼“合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59 次 更新时间:2008-07-17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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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桥 (进入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后,在各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号召与推动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形势很好。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崛起之后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解放,意义重大。为了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相适应,保证专业合作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当前党和政府提倡的农民专业合作与上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从前苏联移植过来的农业合作化做些比较研究。

打破共耕制只能解决温饱问题

实践已经证明,无论是前苏联的集体农庄还是中国的初级、高级合作社与人民公社,都是以共耕制和农民集体劳动为特点的生产组织方式。这种生产组织方式不适应农业生产以生物为对象的自然规律。因为农业与工业生产截然不同。工业工人的劳动时间与生产时间是一致的,工人加工一个零件,劳动时间结束了,零件生产的时间也完成了。而农业无论是种植业或养殖业则不同。农民的劳动时间结束了,农作物与动物还在生长。这就需要劳动者超越工作时间对生产过程进行全天候的关照。再则,工业生产周期比较短,加工一个零件就是几十甚至几分钟。而农业生产的周期比较长,一般要一个季度以上。采取集体劳动的方式,很难对农民投入劳动的数量与质量进行准确的计量,很难科学地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广大农民群众参加劳动的觉悟还没有达到完全自觉的情况下,这样必然限制和压抑农民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带来农业生产的低效率。前苏联和中国几十年农业合作化的实践都有这方面的教训。

但是,现在仍然有的人不承认共耕制和集体劳动式的合作化有低效率的弊端,提出安徽凤阳县的小岗村全国第一个包产到户现在也没有致富,河南南街村坚持走集体化道路却富甲中州。关于小岗村与南街村的个案需要做专门研究。在农业利润率非常微薄的情况下,小岗村完全依赖种植业怎么致富?南街村致富主要靠村办工业。这与农业的合作化、集体化没有必然联系。从总体上讲,包产到户对于解放农村生产力的积极作用不可否认。否则,为什么从全国开始合作化的1956年到实行包产到户的1979年,在长达23年时间里我国城市居民离不开粮票;实行包产到户以后,从1979年到1990年,用了11年的时间全国就逐步取消了粮票?实践充分说明,包产到户对于解放农村生产力、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从总体上缓解粮食短缺的压力、逐步放开粮食市场,功不可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组织方式基本符合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当然,我们还必须看到,家庭联产承包这种单家独户的生产方式很难与我国迅速发展的工业化进程和社会化大生产相连接,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系。正是由于这一点,我们党和政府才在巩固和发展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大力提倡和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提倡农民专业合作:让利于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法》总则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也就是说,专业合作并不是要否定家庭联产承包,而是要在此基础上,在农业生产的某些环节与方面进行专项合作。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仍然是家庭。是否参加合作与在什么环节、方面进行合作以及合作的具体程度、方式,都完全尊重农民的自愿。专业合作组织的产权结构是由成员的独立产权联合构成的,增值是量化到个人股份里的,可以随时退出。

而合作化特别是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社员没有独立的经营权和支配权。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的初级、高级合作社特别是以后的人民公社,虽然也曾定性为农、工、商、学、兵五位一体的组织,支持社队企业的发展。但在实际上是用准军事化的劳动组织方式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单纯从事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再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严酷地剥夺农民,以加速国家工业化的原始积累。因为在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除了个别先进典型可以享受特殊照顾外,广大农村非农产业很难发展起来。现在党和政府倡导的农民专业合作,则是让利于民,让农民进入产前、产后的广阔领域,以使农民获得加工、流通等环节的社会平均收益。它再不是剥夺农民,而是引导农民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惠民、富民的重要政策举措。可见,这与前苏联的集体农庄和我国上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合作化中的共耕制和集体劳动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

专业合作:农业走出传统自然经济

从发达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的历史看,他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也主要是个体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主要是在产前农资采购、种子供应,产中的统一操作规程、农业技术服务,产后的产品销售等方面。我国现在个体农户生产规模过于微小,力量过于单薄。这是由我国农民人口过多、耕地过少、生产技术过于落后等特殊的国情决定的。也只有从我们的实际出发,随着国家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发展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在进城务工农民解除后顾之忧以后,在自愿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适度扩大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一部分农民可能发展成为家庭农场,大部分农民还是在小块土地上发展集约经营。个别的地方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生态园发展景观农业,经营目标以发展旅游业为主,而不把大田的收成作为利润的主要来源,其生产组织方式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普遍来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不宜向过去已经实行过且效果不佳的共耕制与集体劳动方式回归。

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发展农民专业经济合作也与发展其他经济形式一样,必须与大的经济体制环境和经济运行机制相匹配,才不致于出现体制和机制性障碍。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在农民专业合作中一定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积极作用。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农户在合作组织中的利益联接机制与生产运行机制,需要靠契约加以稳定。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农民在专业合作中的长期合作关系也要靠信用来维系。市场经济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有一个逐渐发展、成熟的过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现,到现在已经二十多年了。现在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法》的指导,其合作的内容与形式必将向着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它必将给我国农民带来更加切实的利益,为我国农业从传统的自然经济转向社会化大生产提供了一条现实的途径,给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动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深远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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