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正义或社会公正(social justice)是一个容易让人激动的话题,然而又尤其需要冷静。社会正义与我们每个人都有关系,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对它说点什么,然而,有关社会正义的话语又尤其需要我们摆脱个人的因素,需要我们持一种非个人的普遍观点。
谈到社会正义的领域,最引起我们关注的自然是它与“好的生活”(good life)的联系与区别。“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对待人及其附属物的原则、方式;“好的生活”则是指在一个社会里的人们是否生活得好,是否过得快乐和幸福。在前工业化的社会里,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社会正义”与“好的生活”都有一种强烈的结为一体的倾向。为了了解其背景,我们可以用两个更一般的伦理学范畴“正当”(right)与“好”(good)来说明。
“正当”是针对行为、过程及其规则而言;“好”的广义则是指一切人们认为有价值的东西,但与“正当”相对而言时,则主要是指人们生活的目的、性质、品格、趣味、实际状态以及行为结果中一切有正面意义的东西。在传统社会里,无论是在思想理论上还是在实践观念中,人们一般都理解“正当”与“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且,“正当”是依赖于“好”的,“正当”是由“好”来定义的,也就是说,人们究竟应当如何行动,人们究竟负有何种义务,这些问题是要根据什么样的生活是好的生活、什么样的生活能够给人们带来真正或最大的幸福来回答的。凡是能促进“好的生活(或使人幸福)”的行为或其准则都是正当的,反之则是不正当的。而依对“好的生活”或“幸福”的不同理解,虽然有快乐主义、功利主义、至善论等种种派别,但是,它们在强调“正当依赖于好”这一点上都是一致的。这种类型的理论在西方伦理学中被称为“目的论”(teleological theories),而康德在近代开创的一种致力于区别正当与幸福的理论则被称之为“义务论”(deontological theories)。目的论在传统社会中一直是占优势的,过去的人们对这种“正当”与“好”的关系看来深信不疑,其主要原因大概是传统社会是等级社会,并常常是由某一种价值体系占据统治地位。
但是,随着近代以来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日趋平等,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就越来越多元化,人们对究竟什么是好的生活,什么是幸福的理解也就越来越歧异,越来越强调自己独特的理解,即强调什么生活对我来说是好的生活,什么是我理解的幸福。这并不是说在传统社会中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就没有差别,而是说差别受到了抑制,传统共同体的生活和教育使人们比较倾向于一种较一致的价值观,或者认同一种占优势的价值观。而现代社会中发生的种种变化,至少到目前为止,几乎都是指向鼓励和发展人们之间的差别、鼓励人们自我选择和决定的(也许已经走到了极致)。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在这方面的分野并不在于人们中间否存在差别——在任何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差别都是客观存在的,两个社会的分野是在于对待这些差别的态度:传统社会的态度是抑制和消解这些差别而使人们的价值观念趋于统一,从而也就有可能用某一个有关“好”的根本价值观念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但现代社会看来必须走另外一条路,它必须接受和承认人们在价值观念上的差别,甚至把这种差别状态视为正当,或至少视为正常,至少视为将持久存在、我们不得不接受的状态,这样,它就不仅是要放弃以这种或那种“好”的观念来定义“正当”的办法,而且是要从根本上放弃以任何一种“好”来定义“正当”的办法,它就不能不对“正当”与“好”做某种区别与划分,把“正当”从“好”的观念中独立出来,使“正当”不再依赖于“好”,从而“正当”才有可能与各种自然、合理的“好”的观念相容。我想,这就是为什么本世纪以来西方伦理学要致力于划分“正当”与“好”,并且基本上是由一种强调“正当”独立于“好”的义务论占优势的一个深刻的社会和时代的原因。
再回到“社会正义”,“正义”可以理解为是应用于社会制度领域内的“正当”,亦即“正当”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义务;另一部分就是社会制度本身的正义。因此,“正义的优先性”可以从两层意义上去理解∶第一层意义是来自一般的“正当”概念在伦理上对“好”的概念、对“善”的概念(“善”即“道德上的好”)、对“幸福”的概念、对“功利”的概念的优先性,也就是说,伦理学应当优先和独立地考虑“正当”的概念,“义务”的概念、“正义”的概念,甚至只需考虑它们。第二层意义则是指社会原则优先于个人原则,社会正义优先于个人义务。
社会上人们的生活方式正日益多样化,人们的价值观念也正日趋多元,这就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基本的社会事实,而我们可能还没有充分地认识到这一事实,所以,在理论学术上,我们还是经常看到这样的尝试,即试图从某一种宗教、某一种道德哲学、或者某一种广泛的价值理论来开出一种社会正义的体系,或者力图恢复某一种意识形态与人们的行为规范的固定联系。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况,即把个人的幸福寄托在社会的公正上,或者把个人的不幸完全归咎于社会的不公正,然而,公正并不等于幸福,消除不公正也不等于消除不幸,人们的不幸并不一定就是社会的不公正造成的,有些人的贫穷可能是不幸的,令人同情和需要帮助的,但并不一定就是不公正的,并不一定是必须通过社会基本制度和政策来纠正的。
“正义”与“好”的区分也常常意味着社会与个人的区分(但这也许并不是必然的):再公正的社会也不可能保证每个人都能按自己的方式生活得快乐而自由,反过来,再不公正、再混乱无序的社会也不可能阻止某些人追求自己特殊理解的幸福,这在古代就是如此。斯多亚派的哲人提供了在一个他们看来相当无望的社会里过一种有望的生活的极端例子,而原始基督教徒则可能还要极端,“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他们尽可以受人统治,服役纳税,安份守己,甚至遭受虐待和迫害,但他们认为自己真正和最大的幸福是谁也夺不走的,因为这种幸福是在内心,是在来世。北宋五子之后的儒学明显更侧重于向追求“内圣”、追求“孔颜之乐”的“为己之学”发展则反映出另外一种情况——当社会已经相当有序,以至于由于内外条件的限制,生活在这一社会中的人们已经很难设想另一种社会的时候,其中文化精英们的精神生活将大致投向一种什么方向。人们最重视自我、最重视个人生活和幸福的时代往往是那些个人最无力改变社会的时代(不管这社会是好是坏),在这样的时代,如果这社会还不错,他们的个人生活当然有一种幸运,但即便这社会很糟糕,他们的个人生活也未曾不仍可以有一种内在的幸福。毕竟,对一个人幸福的最终衡量是要看他自己的内心感受,一个人对其幸福的追求也总是有相当大的空间,社会就是社会,个人还是个人。
而另一方面,个人只是个人,社会却是社会,这尤其是一个现代伦理学的命题。今天,社会正义再也不可能从某一个人、或一些人那里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中引申出来。应该由社会解决的问题就由社会解决,应该由个人处理的问题就由个人处理,这种两分法主要是从近代发展起来的,而且大大扩展了个人处理和决定问题的空间。留给社会处理的范围现在变小了,但也可以说,这范围内的内容现在变得更重要、更紧迫和更绝对了,更难于、也不适合从某一个或一些人的价值观念中引申出来。一个人当然希望全社会紧密团结,万众一心,希望生活在全社会的价值观念与他的价值观念一致的社会里,或者生活在一个能够实现他的价值观念的社会里,但这不仅是一个想不想的问题,还是一个能不能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今天这还是一个应不应该的问题。
个人当然必须与社会对称才能成立,但在这一对称关系中,近代西方的发展看来更偏于以个人为基本立足点,正是这一点,以及使正当与好的划分和社会与个人的划分紧密结合,引起了近年来在西方颇为发展的“共同体主义”(conmunitarianism)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强烈批评。我把“conmunitarianism”称之为“共同体主义”而不是“团体主义”或“社团主义”,是因为“conmunitarianism”强调的是具有政治社会特征和特殊文化传统的共同体,而并不是介于社会与个人之间、自愿结合的社团,因为,即便是较极端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者诺齐克(R. Nozick),也不否认这种社团的重要意义。
常常被人们称为“共同体主义者”的有桑德尔(M. Sandel)、泰勒(C. Taylor)、麦金太尔(A. MacIntyre)、沃尔兹(M. Walzer)等学者,他们反对正当优先于好的观点,认为个人不能脱离其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成员的背景,因而,义务的确定必须依据共同体的某种内在的、非工具的价值,这样,义务就常常是特殊的,专门的,而不是一般的,普遍的。他们强调“好的生活”的意义,而且尤其是“共同的好”,“共同体本身的好”,希望恢复“正当”与“好”的一致性联系,因而经常被批评为是具有保守主义的倾向(如麦金太尔从亚里斯多德和阿奎那那里吸取灵感),但他们自然也可以是相当激进的,如果这一共同体的理想是被放在未来,或者他们认为现实中有一种改革的紧迫性和可能性(如沃尔兹的平等主义、D. Miller的市场社会主义、M. Friedman的女权主义)。
共同体主义表现出一种对于在当代西方社会也许是过度发展了的“正当”与“好”的分离、社会与个人的分离以及形式主义、普遍主义的有理由的不满,它的批评是有力和富于刺激性的,然而尚乏正面的建树,看来也无法取代政治自由主义而成为主流,因为后者的时代还远未过去。共同体主义者可能低估了一种现时代的无奈:即在一个平等多元的时代,不能不缩小社会政治的领域。
社会正义有一定的领域,有一定的范围,而且,这一范围在当代特别需要得到强调,以便我们小心地守护它,使它不至于因为受到某一种广泛价值理论的强烈影响,而失去自己不偏不倚的中立性质,从而也失去自己作为社会联合的基础,人们相互宽容共存的基础的地位。社会正义、义务论乃至于伦理学的范围和内容肯定要因此而缩小,而作为补偿的是其内容的普遍性将得到加强(当然这内容还需要仔细的论证和说明)。我们是否能对今天的伦理学抱更高的期望,期望它来指导我们个人的生活方式乃至终极追求呢?我不知道,但我想,我可能宁愿把这些问题放进一种人生哲学或宗教信仰中来考虑,这样做的好处是把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和不具有强制性的生活方式区别开来。我们必须在严格界定正义范围的基础上来强调正义的优越性。社会正义的极其重要性是与其有限性成正比的,社会的公正并不是一切,但它值得在伦理学上首先被我们考虑,因为有一部分最严重、最持久和影响面最广的人生苦难的原因就是社会的不公正。
衡量一个社会是好是坏,甚至衡量其是否公正,当然最终还是要看在这一社会中生活的人们是否过得快乐而自由,他们是否对自己的生活满意,要看他们确实生活得怎么样。然而,现在我们却不能在社会正义与好的生活之间建立直接的、确定的联系,不能以后者作为前者的标准,因为现在的人们对何为好的生活、何为幸福的观念是相当不同的,你说幸福就在于创造性的工作,或者就在于任何一种性质的快乐,或者就在于名望、功利、金钱、权力乃至于口腹之欲等等,都可能得到一部分人的赞同,但只是一部分人的赞同,这一部分人还可能是少数,每一个人都可能属于某一个少数,或者同时属于某一些少数,有些少数可以联合为一个多数,虽然这种联合不一定是很巩固的,但比起另一些人来可能已经是幸运的,因为后者可能注定总是属于一个少数。所以,现在,首先的问题就不是别的,就不是以一种价值观念战胜其他的价值观念,以一种生活方式统一其他的生活方式,而是首先使人们不打架,使我们大家都能活着,彼此相安无事,甚至还达到某种客观上的互补和主观上的沟通。当然,最大的困难也就在这里,我们将如何走向一种与以前的社会相当不同的正义观?我们将如何学会在这个世界上彼此容忍乃至欣赏他人的歧异而生存?另一个程度并不稍逊的困难是:是否有可能评价人们的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是否能从那些均属自然合理的价值观中分出高下的层次,从而以某种并不违反上述正义观的方式,护住从人类的全部历史、从人性的全部特点来看都值得珍视的东西?但这已不是社会正义的问题。
原载《良心与正义的探求》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