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怀宏:为动物的正义:目标和道德敏感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48 次 更新时间:2024-08-06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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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怀宏 (进入专栏)  

努斯鲍姆是美国当代一位著名的哲学家,其早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古希腊罗马的文学与伦理,近年日益关注公共事务,其最近的一本著作是《为动物的正义:我们的集体责任》。这是一部爱心之作,既是为了纪念她的为动物法律组织“动物之友”担任律师、英年早逝的女儿,也是为了“所有鲸”,即以鲸为代表的各种感受性动物。为此,努斯鲍姆深入到“动物世界”,吸纳了近年对动物的诸多研究和新知。她的这部著作对我们提升对动物的道德敏感性和道德责任,包括在法律和政策上做出一些相应调整大有裨益。

努斯鲍姆认为目前三种关怀动物的理论都不能令人满意。这三种理论的第一种是自然阶梯观和“如此像我们人类”的进路,也许可以说是一种人类中心的关怀动物论;第二种是特别关注动物痛苦感受的功利主义理论,其中最著名的代表是《动物解放》的作者彼得·辛格;第三种是社会影响力要小得多的哈佛哲学家科斯嘉德的康德式思想进路,她提出了动物也是“目的”的观点。

努斯鲍姆尝试以一种“能力论”来批评和取代上述理论,当然也包括吸收上述理论的一些成分,但她认为这种“能力论”是一种新颖的最低限度的正义理论,意在将所有具有感受苦乐的能力,有自己的“主观生活视角”的动物都纳入正义调节的范围,让它们也都有自己的“繁兴的生活”(flurishing life)。

正义一般是指用于制度的道德,尤其是政治制度、政策和法律的道德。但是,在人类的历史上,正义的观念和行为其实是先于政治的,也就是说,在人类建立政治秩序之前,就已经有原始的正义观念和行动了,这集中表现于“报的正义”:在人类原始小群体内部的某种公平分配、回报与对外的对等复仇。而其核心价值还是生命,报酬和报仇都围绕着生命及其伤害。但是,直到人类建设起政治社会,建立起政府之后,这些原始的正义观念才有了比较可靠和稳定的保障和实行。

但是,正义的起源虽然甚早,其调节的范围开始阶段却是非常有限的,不仅动物不包括在内,甚至许多其他的人类族群也不包括在内。人与其他动物还是处在一种“自然状态”或弱肉强食的“丛林状态”之中。近代以来的一个巨大进步是将越来越多的人纳入正义调节、平等权利的范围。但在二十世纪中叶以前,可以说主流政治和道德哲学家还是主要在人类的范围内讨论正义,罗尔斯认为人是一种有善观念(好的生活的计划、谋划)和正义感的存在。由于人有不同的好生活(善观念)的追求而外部资源又是中等匮乏,所以,就有正义的必要性;由于人又有一定的正义感和是非观、向善心,所以,又有正义的可能性。而二十世纪下半叶开始蓬勃发展的生态伦理学主张将动物,以至所有生物、整个生态也纳入道德乃至正义的调节范围,这是一种特殊的“分配正义”,即不是对等的互报,而是认为一种具有精神意识、能力更强的动物(人类)应该将其他动物也纳入道德规范和政治调节的视野。

努斯鲍姆之所以将动物纳入正义调节范围,是因为一个关键概念:感受或知觉(sent ience),据此她认为“正义仅适用于那些对世界有一个视角(a point of view)的动物,而不适用于那些没有这种视角的动物,也不适用于植物”。她指出科学家将感受分为三个要素:一是伤害性感受;二是主观性感官觉知,即世界看起来/ 感觉上是某种样子;三是一种对于意义或重要性的感知。哪些动物可以纳入正义范围?看来这基于感受性的生活视角和努力。具体说来,正义应当包括所有哺乳动物、鱼类、鸟类、爬行类动物。在无脊椎动物中,头足类动物(乌贼、墨鱼、章鱼)是最可能有感受的。还有些动物的情况不很明确。但植物在她看来肯定是排除在其正义理论之外的。对于其他生命和非生命的存在的道德关注,则可能需要其他的理论如大地伦理、生态中心理论来调节,努斯鲍姆的探究主要集中在动物的权利和正义上。

我想,我们对其他动物的态度大概一部分源于我们与其他一些动物共享的动物性,比如许多动物也都能感受到痛苦,有自己的生活视角,喜欢过自己惬意或适应的生活。但还有一部分又源于我们与其他动物的差别性,这最大的差别就是精神意识。“善”观念和正义感都是其他动物所没有的。所以,人类需要在某种程度上担任所有动物乃至所有生灵和自然物的“道德代理人”,而且,对有些动物——比如有较强的感受力以至情感的动物,我们还需要承担更大的道德责任。对动物的态度是可以纳入属人的德性的。对人的仁慈可以延伸到对动物的仁慈,或者说,如果对动物残忍,也很可能对人残忍,虽然这样一些正反面的连接和对应关系并非铁律:某些对动物宠爱有加的人,却可能对人类冷漠和忽视。

我的确感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仅有许多出自牟利动机甚至恶意的、虐待动物的残忍行为,还有更多似乎在不经意间、很不在乎动物的自身感受和生活习性的行为。努斯鲍姆具体细致地探讨了许多人类对动物的残忍和忽视行为,包括对“与我们生活在一起的动物”(如家庭宠物)和“野生动物”,她认为这些行为是不正义的,我们应当警醒,有责任改变这一切。

我认为努斯鲍姆所提出的问题和深切具体的道德关怀都是重要和值得赞赏的。但是,我的确也对努斯鲍姆所赋予她的理论的地位和目标概念还有一些疑虑。她认为她所提出的理论是一种普遍性的总体理论:它“确立了一个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可行目标,我称之为一部‘虚拟宪章。我认为它可以而且应当应用于所有地方”。她赞同罗尔斯提出的“重叠共识”的理念,而且认为她的理论就可以作为一种“最低限度的正义”成为这样一种共识。

普遍必须低限。但努斯鲍姆的理论所提出的目标是否适合作为普遍的目标和规范呢?她所提出的目标是所有动物的“繁兴生活”,或者说所有动物个体的“繁荣兴旺”。而我感觉与其说让所有动物个体都过上“繁兴”的生活,倒不如比较切实地说,让它们都能够生存,能够和人类共存于这样一个地球上,能够不遭受人为的痛苦,不受人类的虐待更为可行。即便对于人类来说,我们也只是希望并努力让尽可能多的人不仅生存,而且过上一种比较体面的人之为人的生活,但并不可能保障所有人的快乐幸福和兴旺发达。对于其他动物来说就更是如此。

我们还会遇到一个困难,那就是认知上的困难:我们是否能确切地知道其他动物自己如何理解自己的快乐以及“繁兴生活”(参见庄子和惠施有关“鱼之乐”的争论),这要比我们知道它们的不幸和痛苦困难得多。我们如何理解其他动物的“主观生活视角”其实也同样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这一点可参看内格尔有关蝙蝠的名文《成为一只蝙蝠会是什么样》)。这里所说的“认知”都涉及感受性。各种动物之间的感受性不同,它们的“意愿”或“欲望”之间都会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如果我们强为之解,也可能同样要陷入“尽量像我们”的人类中心主义。

我也有点怀疑“能力”这个基本概念用于“物际正义”的贴切性,即便说这是指一种“可行能力”或“潜能”。但“能力”毕竟还是意味着要实际“能够”的。人与人的能力也是有差异的,还有志愿的不同,而动物毕竟又和人有更为根本的不同。我们都会恰当地认为:尽管未成年的婴儿尚无理性自主的能力,但还是应该在制度正义中关心乃至应该更关心他们。毕竟他们成长之后是可以获得这种理性自主的能力的。除了极少的精神失常者之外,一般人也都是有这种能力的。而其他动物则终生不可能获得这种能力。所以,“能力论”不仅用在人的基本正义上可能会有一些问题,用在动物身上可能更存在问题。努斯鲍姆谈到“能力论”的时候,都是强调一种“赋能”,而且是“实质的赋能”,即给予那些没有展现这些能力的人们以实际的条件和资源以让他们获得这种能力。它同时也是一种外界的赋能,即认为他们没有这些能力是由于外界的阻碍。但是,无论人还是其他动物,其某些能力的不能实现是不是都是因为外在的阻碍?是不是还有内在的制约?所以,我认为说“能力”有时还不如直接像罗尔斯等学者那样直接说“基本善”“基本物品”“基本需求”。

努斯鲍姆开列了一份人类的“核心能力清单”,这份清单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身体完整,感觉、想象和思考,情感,实践理性,社会联系,关心其他物种和自然界,玩,控制自己所处的环境(包括:一、政治环境,即能够有效地参与那些支配着自己生活的政治抉择;拥有政治参与权。二、物质环境,即拥有财产)。

这些价值目标是值得追求的,但她说她的想法是:“可以根据每个国家的特殊需求和情况进一步明确这些能力,因为它制订了一套最低限度的正义基准。”“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为每个公民的每一项能力提供门槛保障,那么无论它在其他方面的保障多么充足,它都没有达到最低限度的正义。”我不知道作者心中的高度正义是什么内容,但如果以此“最低限度的正义”标准衡量,我以为这与其说是一份最低限度的清单,不如说是一份相当理想主义的清单。用此清单衡量人类的历史,甚至人类“进步”至此的现状,或许还没有多少社会能够完全满足。但我们能据此说人类过去的历史就是一片不正义的黑暗吗?而且,我们能够对国家和政府要求太多吗?如果要求一个全能政府,会不会也必须同时要求一个全权政府?的确,努斯鲍姆是代表个体向政府和法律提出要求的,但要实现和保障这些要求,还是得通过政府。

努斯鲍姆没有开出一个适用于所有动物的清单,因为各种动物之间又有物种之间的很大差异,她主要是参照人的核心能力来说明动物的能力。而如果要其他动物也都过上“繁兴的生活”,并以此为最低限度的正义,人类就要担负起大得多的责任了。但像这样把“至高”的目标说成“最低”的要求,至少大多数人是做不到的。而如果我们还要平等地追求所有动物的繁兴生活,不仅让动物与人平等,还有它们互相之间平等,就会遇到更大的困难。如果不让人对各种动物的态度有其偏好,比如更喜欢狗、马而不是蟑螂、老鼠,那人们可能就会动辄得咎,生活会变得没劲甚至乏味透了(其实人对不同他人的态度也一定会有偏好的)。而人类还会更关心自己,这是人性,也是动物性,这和其他动物没有什么两样,每个动物也都会更关心自己。

这的确是我的一个担心:知识者或思想者在进步、觉醒的大旗下,“道德”的目标和要求越来越高,但所倡导的行为是人们做不到的,甚至倡导者也很难做到。包括一些看起来很简单朴素的要求,比如说在意识和行为上摆脱人类中心主义,把自己和其他动物置于平等的地位。如果我本来就是一个没有意识的动物,和动物浑然一体自然很容易,但如果我已经是一个有意识的动物,要和无意识的动物自觉地浑然一体、物我两忘就很难了,甚至非得有一种超强的精神能力才有可能。

努斯鲍姆还列举了许多动物超越于人类的技能,甚至它们的生活的某些美好成果。的确如此,在许多的身体能力方面,无论在速度、力量、柔韧、耐力甚至寿命方面,人类都不是动物界的单项冠军,但是,他有精神意识。就凭这一点“灵明”,便胜却技能无数。而动物界生活的美好成果,似乎无法与人类的精神文化成果相提并论。也正是因为人的这一点“灵明”中的道德意识,我们现在才能谈论“为动物的正义”。当然,人的这一意识能力并不就是全然善和美的,也可能用来作恶或客观上造恶。尤其是在现代,指向控物能力的人的智能突飞猛进,而指向人的自控能力的人生智慧和道德相形之下却是大幅落后。

另外,我们也要注意到自然界的一种自然而然的平衡。就像“大地伦理”的倡导者利奥波德在《像山那样思考》一文中所言:鹿群是生活在对群狼的“极端恐惧”中,但大山也是生活在对鹿群的“极端恐惧”中,如果鹿太多了,大山的植被就要被破坏,就要变成光秃秃的了。狼捕食了鹿,却也保护了山,这就是大自然的一种平衡。尽管人有干预的能力,但对某些动物界的生存竞争行为可能需要“忽视”,也就是不干预。人主要还是要反省自己的行为,因为人的确是大自然的微妙平衡的最大打破者。如果哪一天超级通用人工智能出现,硅基生物统领世界,碳基生物消失,那也是人造的孽。

我并不反对提出崇高的目标,也认为有些人会努力奉行这一目标,但是要将其放在一种恰当的地位上,即不是作为一种普遍推行和实施指导的理论,而可能是一种指向保护动物和生态行为后面的支持理论,也就是说,是作为罗尔斯所说的各种广泛性理论之一而不是作为最低限度的“重叠共识”。如果我们不是将这种理论作为指导理论,而是作为支持理论,那么,是可以在精神资源和思想理论的动力上广纳百川的。这些支持理论可以是能力论,也可以是辛格的动物解放论,或者生态中心主义,甚至可以是关怀动物的人类中心理论。还可以是佛教等宗教信仰,以及各个文明中的传统生命智慧,如中国文化传统中的“生生不息”。

总之,我欣赏和赞赏作者的愿心,她所举的一些恶劣对待动物的事例也让人触目惊心,她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措施和法律的改进。

《为动物的正义》为我们改进对动物的态度提供了一种思想和精神的资源,它也能够被一些人作为直接的理论指导,而且,它也应当能普遍地唤醒或加强我们对动物的道德敏感性。人对动物的恶意或反感也许还不像对某些人的恶意和反感那样强烈持久和明显,我们对动物的许多损害是来自根本上对它们不在乎、不敏感。所以,普遍地提升我们对动物的道德敏感性至关重要。

作者的这个判断是对的:“全世界的动物都处于困境中。”这原因是“人类支配着我们这个世界的每个地方,从陆地、海洋到天空。任何非人动物都无法逃脱人类的支配”。必须唤起我们对其他生灵的责任,主要是因为我们事实上所居的对它们的支配地位。这个问题也许在过去还不那么重要,因为人类过去还没有像现代工业革命以后这样高强度地支配这个世界。由于技术的飞跃发展,由于我们已经习惯于我们的现代“奢侈生活”(相对于古人来说,我们今天几乎所有人的生活都可以说比较“豪奢”了),这种生活使一个喜欢乃至热爱动物的人,也可能还是在客观上会阻碍其他动物的生存。我们的某些不经意的行为和决策,就可能成为其他一些动物的灭顶之灾。

但另外一个问题是:我们不是要追求共识吗?而且是追求尽可能多的人参与的、指向保护动物的实际行动的共识,而不是仅仅追求个人的精神境界。如果我们要寻求行动的共识,那么,就必须考虑现实、考虑人性、考虑大多数人。这样,除了考虑正义的调节范围,还要考虑正义的要求程度,考虑正义的可行性。而对于不同的调节范围,所提出的要求可能是不同的,这两者之间甚至有一种反比的关系。

我赞成正义调节范围的扩大,但不赞成要求的不断提高。人们大多会依据自己的固有经验和志愿行事,也就是依据人性行事,少数知识分子的宏愿很难翻转这种志愿和从根本上改变人性。我们不如追求一种具有更切实含义的“重叠共识”,一种指向保护动物和生态的行动的共识,即便这种共识中可能没有像作者所希望的那么高远宽广的内容。

既然将动物的各个物种,也包括所有动物个体的“繁兴生活”作为“最低限度的共识”,作为一种将用于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方的普遍的行动纲领或“宪章”,会是一个过于高远的目标,那么我个人以为,以国人为例,将中国传统智慧中的“生为物纲”、和平共存作为目标也许基本就可以了。考虑到人性也包括其身上的动物性,我还是更愿意追求像中国古人所说的那样包括了世界上各种生命的“生生不息”,强调人应当尊重自然、仿效如“天地”一般的“生生大德”。当然,这里可能也有我的误解,作者所说的“繁兴生活”可能也主要是指一般的“生生”。

最后我还想提到另外一种危险。这是今天还高居地球之巅的人类或将遇到的危险,却又是一种自造的危险。如果“超级通用人工智能”出现,就可能反过来支配人类和地球,它们将如何对待我们和地球上的其他生灵?目前的这一发展趋势甚至影响到我们要重新做出人的定义,不仅在人与其他碳基动物有所区别的意义上定义人,也在与未来的硅基动物区别的意义上定义人。人类也许要面临一个历史上全新的任务:为了自己,也为了其他的碳基生物,为了捍卫它们共同的感受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惬意生活方式和获得的成就,必须预先考虑怎样才能不让一种将超越于人,而不是屈居于人的“硅基霸主”出现。

(《为动物的正义》,[ 美] 玛莎·C. 努斯鲍姆著, 王珀译, 中信出版集团二〇二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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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读书》2024年7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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