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以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85 次 更新时间:2023-09-22 09:07

进入专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式现代化  

陈勇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战略性、实践性、真理性、指导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推进离不开法治保障。“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一系列重要论断的提出充分体现党对中国式现代化规律性认识的深化,揭示了法治与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深层逻辑,彰显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作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关重要。继2021年党中央专门下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发28号文件”)后,党的二十大报告又特别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对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发展作出历史性、战略性部署。检察机关必须更加自觉地把各项工作置于中国式现代化这个“国之大者”中思考、谋划、推动,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中全面履职,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涵要求

新时代新征程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必须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关键要义,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锚定检察工作历史方位, 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对其内涵特征进行深入剖析、深刻把握。

(一)高质量发展的本质要求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既传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监督制衡、监察责失”的鲜明品格,又拥有党领导法治建设百年实践的历史经验、红色血脉,也具备现代检察制度的若干共性特征。“中发28号文件”开宗明义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四个定位”是关于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属性特质最新和权威的界定,其历史渊源深厚、制度基础坚实、时代特征鲜明、相互贯通融合,集中体现了人民检察制度的本质特色,构成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全部核心内涵。首先,“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是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本质属性,框定了全部检察权共同具有的、标志性的功能和使命,检察机关所行使的各项职权都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其次,“司法机关”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特性,既明确了检察履职的基本方式,又为新征程上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找准了关键切入点。再次,站在法治中国的全局视野,检察机关只有把自身履职真正融入国家治理体系这一有机整体,充分发挥连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纽带功能,通过与其他法治共同体的良性积极互动,寻求监督者、被监督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广泛共赢,才能真正实现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

(二)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内容是对新时代以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接续推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也实现历史性进步,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框架结构基本定型,并向更加成熟的方向发展。在政治建设上,系统完善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坚定不移强化政治监督,建立健全检察机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实现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在工作格局上,展开系统性理念、机构、工作变革,进行职能重塑、机构重组、机制重构,形成了“四大检察”的工作格局,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充分协调发展。在检察理念上,提出“双赢多赢共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精准监督”等一系列检察工作新理念,创造性地实施涉案企业合规等新的司法政策和制度,法律监督工作局面开拓创新。在权力运行上,落实检察官员额制,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优化以“案-件比”为核心的业绩考评,强化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司法责任制全面有效落实。在履职能力上,以锻造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为根本,着力强化检察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确立数字检察战略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扎实推进智慧检察建设,法律监督能力素质显著提升。

(三)高质量发展的根本目标是新时代检察工作之于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主动融入

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是在深刻把握高质量发展与中国式现代化内在逻辑基础上的实践推进,既要与“现代化”相匹配、相适应,又要有力服务保障“现代化”。只有融入中国式现代化的大潮流,才能以更高站位、更大格局,更为系统地答好“高质量发展”这个重大课题。一方面,高质量是现代化的底色与支撑。我国已全面进入新发展阶段,制度优势明显,治理效能提升,发展韧性强劲,社会大局稳定。但在推进现代化建设中还面临不少卡点和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突出,需要推动高质量发展突破发展瓶颈、夯实发展基础。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正是为了更好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聚焦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补齐法律实施短板,以更高水平的法律监督适应人民之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義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现代化赋予高质量发展以价值追求。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现代化,高质量发展要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中实现,要以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保障、促进党的全面领导在法治轨道上、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得到全面落实。中国式现代化是人民至上的现代化,高质量发展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努力跟上、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从中发掘检察工作新的发力点和着力点,为更有力保障民生提供更加丰富、更高质量的检察产品和检察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是全面发展的现代化,高质量涉及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基层基础等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要切实增强发展的系统性、协调性,确保统筹兼顾、相辅相成。实践表明,只有对推进现代化的责任使命的深刻领悟,才能夯实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根基。

二、坚持系统的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理念

系统的发展理念是关乎生产力发展品质的关键要素,决定着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的实现。“贯彻新发展理念是新时代我国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新时代新征程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就是要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前提下,坚持和强化系统的检察发展理念。

(一)忠诚、为民: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政治本色

为民是忠诚的内在本质,忠诚是为民的必然要求。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党没有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以外的特殊利益,对党忠诚就是要为民尽责。第一,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这是新时代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一切工作的最高原则。“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检察机关是党绝对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党忠诚”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在司法办案、检察改革、队伍建设等工作中强化自身的政治属性,把“讲政治”融入检察工作全过程,把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第二,做优做实人民至上,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也是人民检察必须永葆的“底色”和“亮色”。“检察姓党”,检察机关的根本政治立场是矢志不渝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理念,践行人民至上、做实检察为民永无止境。进入新时代,检察为民理念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基础上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比如,要求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全面推进人权司法保障,更加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尊重,以及对侦查权、审判权的制约监督。

(二)能动、创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品质风格

能动是自发、自觉、主动的创新创造,是创新的主观前提和动力之源。创新则是能动的客观结果,是主观能动性最高的表现形式。依法能动检察是检察机关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积极探索实践的经验总结,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首先,中国式检察机关检察履职要保障国家发展和安全利益、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需求以及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其次,依法能动检察理念源于实践、指导实践,强调的是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回应性,侧重解决的是实践中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现象,目的是为了激发检察机关与检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以能动姿态开展工作,自觉、主动融入国家治理。再次,依法能动检察理念很好地回答了检察机关应当以怎样的姿态和方式履行职责的问题,有机地把检察机关的业务与政治、微观个案与宏观大局、国家法律与党的政策、促进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等诸方面联结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职能作用,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回应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关切。当然,能动并不是检察机关可以无条件、无范围、无边界的能动,能动应以法定职责为前提和基础,要在遵循法定职责、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积极融入并服务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能因倡导能动而动摇法治原则,使能动变为盲动或者乱动。

创新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第一驱动力,要求遵循司法规律,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让人民检察制度在改革创新发展中更加成熟,更好地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首先,创新必须以守正为前提。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3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专门提出检察工作现代化必须坚持守正创新。以守正为前提的创新不是盲目、无方向的创新,而是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之正、人民至上之正、司法公正之正基础上的法治领域“中国式创新”。其次,创新必须坚持立足中国国情、遵循司法规律。中国的检察事业“必须植根于‘中国性,中国的历史、中国的文化、中国的民族、中国的需求”,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才能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运行,从根本上保证创新不走邪路、少走弯路。再次,创新应当秉持开放的姿态。在谋划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中要积极学习借鉴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检察现代化的成功经验,在交流互鉴中择善而用,发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作用,不断拓展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广度和深度。

(三)融合、高效: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履职特点

融合,是通过“化零为整”实现提质增效,其中“合”是形式和基础,“融”是实质和关键。高效,是高效率、高效益、高效能的统一。融合与高效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检察履职的融合性,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法律监督所特有的一元性、整体性、系统性。“中发28号文件”对检察机关的“四个定位”,在重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的同时,也明确了代表公共利益的职责使命,以及司法权与监督权交融的属性特点,检察权的内涵和外延发生深刻变化,法律监督履职的整体性、系统性要求更加鲜明。特别是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更加精细的背景下,各领域法律关系本身也呈现交融性、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如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以及知识产权、网络犯罪治理等方面,检察监督的对象已不能仅仅限于传统的刑事领域,需要做到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各领域覆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各环节贯通,这客观上要求各项检察职能必须打破领域壁垒和部门藩篱,通过强化一体融合履职,解决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落实不够好、横向协作配合不够有力等问题,使各级检察院、各业务部门资源统筹布局更加合理,使有限的检察资源更好地聚焦于服务监督办案、服务中心大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然要求在检察环节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机制。高效是依法能动检察“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必然要求。能动性是司法的固有属性,与法院相比,检察机关“能动”的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理论认同度应当更高。新時代新征程上,检察机关要展现新担当、实现新作为,就需要将主观之“能动”落实于客观之“高效”。例如,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检察机关要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做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合理分配诉讼资源,尽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要促进检察官把每一个办案环节的工作都做到极致,减少不必要的流程空转,提高办案效率。法治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稀缺的法治资源只有实现高效能的运用,才能满足人民群众法治新期盼新需求。当前,社会发展已经步入数字时代,数据正在深刻改变着新时代检察工作。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检察机关更要抢抓数字技术变革机遇,加快推进数字检察建设,始终把数字化、智能化作为赋能手段强力推进,把数字检察工作作为前瞻性、基础性工作来规划部署、推进落实,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质效。

(四)协调、共赢: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价值导向

“中发28号文件”在总体要求中明确提出要“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類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作为发展理念的“协调”,是对检察工作发展内外部共性要求的提炼。协调是实现共赢的必然要求,共赢则是达到协调的判断准据。解决发展中的各种不全面、不均衡、不协调问题和矛盾,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检察系统内部,发展是检察工作的目标指向,而协调则是对这种指向行为的有益约束和规定,强调的是检察工作整体性、系统性和内在性的发展聚合,即不是单要素的“增长”,而是多要素在“协调”的约束和规定下实现全面、充分发展,追求的是在整体提高基础上的结构优化。在检察系统外部,协调表现为在尊重检察工作规律的前提下,在把握好国家治理体系各要素相互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有效的跨系统协作配合机制,综合运用各种方式方法使系统间的结构关系达成理想的耦合状态。

共赢体现了整体观和联系观, 与我国伦理精神和传统文化价值相契合。在检察一体的局部视角,内部融合使检察权的履职效能最大化,实现的是检察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共赢”。在法治中国的整体视角,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的是国家治理体系内各主体的跨界合作,实现的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法治主体之间的“共赢”。显然,作为衡量发展效果的标准与尺度,局部视角的“共赢”具有一定的工具价值,只有整体法治层面的“共赢”,才是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所要最终实现的目标。在整体法治层面以共赢理念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首先要拓宽共赢的实现路径,重点是构建党委、人大、政协的工作支持机制,完善与监察委、公安、法院的沟通合作机制,健全与行政机关的共享协商机制;其次要评估共赢的实际效果,重点聚焦监督活动是否达到共赢,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过程、被监督者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问题进行评估检查,确保共赢理念能够真正有效融入检察监督工作,以此实现对案件所反映的社会问题的高效能治理。

三、构建内外融通、协调发展的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在法治领域,检察工作要坚持系统的发展理念,制定科学高效的发展规划,构建和优化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

(一)检察工作发展格局的历史考察

检察工作发展格局的“世易时移”,是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环境、条件深刻变化,顺应时代要求、人民期待作出的战略决策,是法治中国建设历史成就和变革的真实呈现。历史地考察,我国检察工作格局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变革。

第一,“以一般监督为统领”的工作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检察机关有权对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并覆盖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由此形成以一般监督统领各项检察职能的工作格局。但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监督存在边界模糊、效果不佳的问题,实际上“窒碍难行”。

第二,“刑事检察与职务犯罪侦查二元并立”的工作格局。1979年我国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取消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同时,也取消了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诉权。以后的十年间,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之中,主要对刑事诉讼活动领域实行法律监督,加之检察机关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此使刑事诉讼成为检察机关的核心工作领域。这期间,检察权体系内形成了刑事检察与职务犯罪侦查二元并立的格局。

第三,“以刑事检察为主导”的工作格局。1989年行政诉讼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分别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的监督职能。在之后的很长时间内,虽然三大诉讼法进行多次修改,在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条件、方式、效力等方面有较大发展,但不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还未从根本上改变刑事检察居于绝对主导地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均为补充的“刑重民轻”检察工作格局。

第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工作格局。党的十九大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时度势,以侦防职能转隶为契机,以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提出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检察工作格局。2019年3月、2021年6月,“四大检察”先后被明确写入全国人大决议、中共中央文件,形成了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新的发展格局。

(二)检察机关“四个定位”与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的提出

“四大检察”全面充分协调发展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使检察内部各要素间呈现彼此贯通、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关系趋向。这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也是新征程检察工作进一步创新发展的“基本盘”。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主要的关注点还是在检察各职能之间的关系处理上,尚未真正统一与上升到检察权运行的整体与全局高度,检察内部因职能分立、机构并立所带来的“内耗”问题并没彻底解决。同时,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须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

“中发28号文件”关于检察机关的定位,一体强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已经不再是局限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本位“就检察谈检察”,而是将检察工作置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局高度,要求检察机关在实现自身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同时,还要与其他监督力量、法治各要素形成体系化效应,在此基础上通过能动履职有效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整体法治的全局优化。

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需要积极推动构建“内外融通、协调发展”的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新格局。这种格局不仅契合前述的融合高效、协调共赢发展理念,而且在哲学层面也符合系统论中的耦合理论。法治系统内各子系统之间亦存在相互协作、彼此影响、共荣俱损的耦合关系。检察工作同样可以遵循“系统耦合”理论,构建内外融通、协调发展的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以更加充分有效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捍卫党的执政地位、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优势和作用。具体来说,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这个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重大原则,锚定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根本定位,在内部,通过“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整体统筹”,实现各项检察工作一体融合,使检察机关整体性功能大于各独立职能之和,形成良性功能耦合网络。在外部,通过与其他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其他社会主体协同联动,实现与外部多个平行系统贯通协调,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有机体”,产生结构性、整体性及功能耦合性状态,持续提升监督治理效能。

(三)检察工作内外融通、协调发展新格局的基本要义

检察工作内外融通、协调发展的格局,是一个完整的战略方针,也呈现出以内部一体融合为基础,外部有机贯通为补强的特征,通过内外部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实现国家监督体系的系统性与整体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检察一体反映了由检察权的特殊性决定的检察权运作的内在规律,是检察权运行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理,也是构建整个检察制度的基本点。无论是纵向各级检察院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还是横向各具体检察职能的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均存在从“整合”到“融合”的发展要求。在“整合”发展阶段,一体化的视角主要立足某个检察部门、特定检察职权与相关检察部门、关联检察职权之间在线索整合、办案互助、检力协同等具体层面的相互协同、互利合作。但这类基于部门本位主义立场的“整合”很难完全克服各检察职能部门之间封闭和掣肘的问题。在“融合”发展阶段,一体化的视角上升到检察治理的政治与全局高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需要有机融合为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职权。例如,在科技创新要素集聚、前沿性、交叉性、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领域,为了有效解决因知识产权案件同时涉及行政、民事、刑事等多个领域而导致办案力量分散、履职难以统筹的难题,就需要通过检察职能“四合一”的集中统一,保证各项检察职能之间真正“融合”一体。

在我国“一元分立”的权力结构模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一种以协调统一为目的的内部监管和制衡。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应对和解决具有整体性、全局性和具有普遍联系的国家与社会治理议题,检察机关必须在整合自身力量的同时,通过跨部门合作建立有效的“双向”或者“多向”衔接治理机制,以凝聚共识、加强合作、同向发力,共同加强对诸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的监督。具体来说,在纵向关系上,应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的有机贯通,通过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引领、带动、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守人民立场。同时,以检察机关的“专业化监督”有力助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落地。在横向关系上,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等监督的沟通协作,通过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促进各类监督的专业优势互补,实现监督的整体效能倍增。

从系统思维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监督体系又从属于更高层面的国家治理体系。在这一复杂系统中,对检察机关来说,实现内部一体融合与外部有机贯通之间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有其特定要求。首先,内部一体融合确保了检察权行使的统一性、权威性,加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本身具有的专业化、精准化特点,使其具有了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比拟的优势。特别是在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通过强化参与、跟进、融入式监督,可以更好实现同步、实时、一体监督效果,更好地促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更好推进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其次,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需要凝聚法治这个最大“公约数”,离不开其他监督主体的支持配合。同时,检察权规范高效行使也离不开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制约。再次,通过内外部的融通、协调,可以更好地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中国与西方国家两条现代化道路差异所在, 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显著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重要环节,也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处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新征程上,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有利于及时发现国家治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国家治理能力短板、不足和偏差提出预警,对脱轨权力进行修正,进而以更有力、有效的监督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当前接续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思路

新时代新征程,要立足构建内外融通、协调发展新格局,接续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就必须立足“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坚持系统观念、系统思维,全面增强政治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基层基础等各方面工作的系统性、协调性,确保统筹兼顾、相辅相成。

(一)塑魂:以加強政治建设为统领

检察机关是党全面领导、绝对领导下的政法机关, 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是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首要原则,必须始终不渝旗帜鲜明地坚持。一是健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制度体系。以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这一党内基本法规为依循,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党组请示报告的范围和程序等工作机制,加强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衔接,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诸环节。二是完善检察机关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融合机制。要将政治考核纳入检察官考核评价体系,把讲政治和抓业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关系有机落实到检察办案中,引导检察人员准确把握每一个“小案件”中的“大民生”,深刻领会每一项业务工作背后的政治要求,以检察履职实效检验政治建设成效。三是坚持不懈夯实对党绝对忠诚的思想根基。要持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健全全员政治轮训制度,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政治忠诚教育,赓续人民检察听党话、跟党走的“红色基因”。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政治标准贯彻选人用人工作始终,永葆检察队伍对党忠诚的政治本色。

(二)固本: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为核心

“四大检察”的检察工作格局已经基本定型并向更加成熟发展的背景下,要通过深化改革,使法律监督既在领域规模上“量”增、又在内容结构上“质”变。

一是发挥检察审查作用,更好支撑“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检察审查,即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等执法司法行为,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民事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权力。新时代背景下,应当把检察审查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手段予以重视,更好支撑起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在程序配置上,要促进检察审查的实质化,凸显检察审查有别于一般的工作性审查、行政性审查的司法属性,为“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提供机制支撑。在外部效能上,要实现检察审查的职能化,即把检察审查作为检察裁量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和外在表现,形成检察审查与法院审判相衔接的国家司法控权制度。

二是构建完善的诉讼监督程序体系,更好平衡法律监督履职、促进严格公正司法。针对诉讼监督“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细化形成一整套专门服务于“四大检察”监督办案、可以和诉讼办案相媲美的配套规范,将诉讼监督工作纳入统一、规范的程序轨道。比如刑事检察要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对带有终局性、实体性的检察监督活动,要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为内在依托,使之纳入对听证、公开化程序中行使,确保法律监督的权能合理性、程序民主性和决策正当性。同时,要以协同化为助力,推动内外各方协作配合、同向发力。在内部,发挥特定职务犯罪侦查权对诉讼监督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确保监督效果落实。在外部,建立健全检察监督意见落实的协同保障体系,在双赢多赢共赢中实现效果最大化。

三是适当延伸法律监督职能,更好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更重责任。在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抓住“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实质,不只是对诉讼活动或者司法裁判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还重视对实质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法律争议的实质性化解。重点要在健全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加大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探索力度、加强对行政非诉执行的全流程监督方面下功夫。在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深化公共利益保护方面,要加快推进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参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形式,构建符合公益诉讼特点的程序规则,完善制度供给,对调查核实权的法律地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诉讼化改造、公益诉讼繁简分流和快速响应办案机制、与其他公益保护主体的衔接配合机制等予以明确规定。同时,还要能动推进诉源治理,以“我管”促“都管”、护善治、保发展。例如,通过积极引导和推动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中国特色犯罪治理模式;通过检察建议推进行业治理,及时向监管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尽责,促进行业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通过多元共治促进矛盾化解,以“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消除当事人及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三)守要:以检察一体融合发展为支撑

实现一体融合发展,是法律监督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大课题和全新要求。要通过完善履职机制、优化内设机构、设置专门机关等,提升检察履职的系统性、集成化、聚合力。一是在办案机制上,推进检察一体化建设,完善一体融合发展“产业链”。要在纵向上明晰各级检察院职责,积极整合力量,办理重大案件、重大监督事项,统一调配人员,组织合力攻坚,通过一体化实现领导强化、资源优配、质效提升。要在横向上克服“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传统思维,实现“四大检察”各项业务线索移交常态化、协同办理规范化、资源配备高效化、工作机制长效化。同时,正确处理好检察机关上下一体与司法亲历、“四大检察”横向融合与发展布局的关系,准确把握一体化的恰当分寸,避免一体化异化为行政化、平均化。二是在内设机构上,优化办案组织设置,搞好一体融合发展“深加工”。在现有部门职能分工基础上,继续深化知识产权、未成年人保护等特定领域融合履职的经验成果,深化“专+融”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体系。三是在组织体系上,设置专门检察院,提升一体融合发展“附加值”。积极应对新型犯罪、专业领域治理、前沿法治需求等挑战,按照“中发28号文件”提出的“确保法律监督不留死角”的要求,对应设立专门检察院,探索构建“普+专”的检察组织机构体系。

(四)定位:以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为坐标

检察机关要在厘清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边界的基础上, 推动与其他各类监督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为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营造良好环境。第一,在上下关系上,要争取党委与人大机关的最大支持。一是要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党内监督贯通协调,把法律监督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在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提升贡献度和影响力。二是要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人大监督贯通协调,主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法律监督重要工作情况,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人大执法检查相衔接,共同促进被监督问题的纠正和解决。第二,在平行关系上,要争取各类专门监督的协作支持。检察机关要立足法治全局,处理好自身法律监督与其他国家机关专门监督之间的关系,消除监督履职中的相互重叠与干扰,增强监督履职中的相互合作与补强,查缺补漏,合作共贏,真正发挥出“一加一大于二”的监督履职效果。第三,在社会关系上,要争取最广泛社会力量的参与支持。新征程上,要进一步做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贯通。要推动渠道对接,高度重视和认真处理人民群众信访举报和新闻媒体报道反映的重要信息和线索,聚集和释放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的正能量;要完善程序衔接,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处置过程的及时性、公正性,确保社会监督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检察权始终在人民监督下公平、公正、公开运行。

(五)聚力:以检察管理现代化为枢纽

管理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和有效保障手段,核心是聚焦人、案、事三大要素,建制度、促规范、强落实、提效能,最终实现用制度管人管案管事,管好权力、管出“生产力”。一是对人管理要管出“战斗力”。前提是要纵深推进分类管理改革,畅通三类检察人员职业发展通道,让各类检察人员各安其位、各展所长、各尽其才。关键是要深化落实检察官员额制的配套措施,抓实员额退出机制,让有进有出、优胜劣汰成为常态。重点是要做实全面、全员、全时考核评价机制,全面评价检察人员的精神状态、履职能力和责任担当,引导检察人员依法能动履职、全面履职、高效履职。二是对案管理要管出“公信力”。进一步更新监管理念,优化案件管理,健全完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实现由单纯管案件转向全面管质效、由后端纠错式监管转向前端牵引式管理。落实好上下级检察院各有侧重的分析研判会商、纵横交错的内部评查、案件监督管理和检务督察相衔接等机制,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开展追责问责。以整合质量评查、流程监控、数据自动化校验等信息化系统为基础,以融合程序监督、实体监督、数据监督为目标,依托数据联通实现监管融通。三是对事管理要管出“执行力”。例如,构筑全方位、立体化管理体系,形成上下贯通、系统完备、规范统一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增强制度的互补性、关联性、有效性,确保管常态、管长效。通过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等优化“事前”分工明责。

(六)展翼:以检察工作数字赋能为驱动

数字检察战略是法律监督手段的革命。大数据赋能是法律监督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突破传统法律监督模式瓶颈、推进溯源治理的重要方法,必须坚定不移地把这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做深做实做强,加快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工作机制。一是高起点谋划、高标准推进。组建专门的数字检察机构,同步一体规划“全流程全息在线办案、全程一体化办案法律监督、全过程在线监管、全周期业务决策和指导”;抓实数字化项目的源头管理,统一全市数据标准和开发标准,杜绝重复建设、无序开发、建而不用等问题。二是推进数据应用真正为办案赋能。坚持“需求为王”,鼓励一线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提出服务办案、服务群众、服务决策的各类具体需求;加快建设全流程在线办案体系,提升业务数据化水平;以数据无感采集为目标,通过线下办案行为的线上化,让尽可能多的数据在办案中自动生成,既减少办案之外的填录,又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三是管好用活大数据法律监督线索。要持续研究创新大数据监督模型,探索更多更新的法律监督点、业务增长点、溯源治理点。要综合运用大数据思维,通过内外部数据的碰撞筛查发现异常数据,形成高质量的监督线索。要统一歸口管理模型梳理出的线索,由专门部门研判线索价值,按照职能移送流转,跟踪线索办理进展和办理结果,形成内部横向一体协作闭环。

(七)筑基:以检察专业化建设为关键

不断提升队伍素能是检察队伍建设的永恒课题。人才是兴业之本,要主动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需要,努力打造求真务实、担当实干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组织保证。一是持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大力推进人才培养,实施检察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养计划,加强专业化特色办案团队建设,着力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专项工作中历练青年检察人才,努力培育一批司法办案的“工匠”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大师”。二是持续加强专业体系建设。要以专业需求为导向,建立专业素能标准体系,让专业化可感可评可操作。通过强化专业素能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持续推进领导干部上讲台、检察官教检察官,推动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常态化。要健全业绩考评指标体系,发挥好引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挥棒”“风向标”作用,提升专业化素质和监督办案质效。三是持续加强职业纪律建设。健全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教育机制,常态化开展以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基本职业道德教育实践活动,坚定职业信念。要建立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容错纠错机制,推动检察官依法履职保护机制实质化运作,鼓励职业担当。

结语

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主体,检察工作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与中国式现代化内在联结、伴生发展。新时代新征程上检察工作使命崇高、任务艰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系统性、整体性、制度性解决检察工作“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是检察机关时代使命。完成这个使命和任务,需要我们跟进、顺应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两步走”的战略步伐,科学设定检察现代化的阶段性目标,既从大局全局的宏观叙事中谋定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法定职责,又从中观乃至微观中系统谋划检察工作“高质量”“现代化”发展的具体构想。其关键在于聚焦高质量发展的短板弱项,着力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检察法治化、现代化程度不足问题,以“中发28号文件”关于检察机关“四个定位”为基准,坚持人民检察制度“中国特色”,不断深化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思考,充分发挥高质量发展对检察工作现代化的牵引作用,围绕法律监督理念、体系、机制和能力现代化久久为功,更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奋力续写新征程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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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东方法学》2023年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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