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质与直观表现形式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现代财政制度的实质,是顺应人类文明发展和特定民族国家现代化发展客观规律、匹配现代国家治理客观需要的财政制度安排与运行机制。
在我国,其直观表现形式,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为框架、以政府预算体系为载体的公共财政分配体系,在中国式现代化轨道上的稳定确立和不断完善。
二、基本特征
——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贯彻国家现代化发展战略规划,为财政分配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重心;
——以适应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为“以财行政”的基本方式;
——以公民权利平等、政治权力制衡为前提的“规范的公共选择”作为决策机制;
——以具有公开性、透明度、完整性、事前确定、严格执行、可问效问责的预算作为基本管理机制;
——"以政控财"的收入机制,主要依靠法治化轨道上“法定”的税收体系(直接税比重应有明显提高)、辅之以公债、国有资产收益、规费等非税收入;
——收支体系应在“全口径预算”前提下建立单一账户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机制;
——结合政府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绩效考评机制的建立与发展,并结合现代信息技术成果的应用,逐步建立3-5年滚动编制的绩效预算,配之以问责奖惩机制;
——在我国深化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中央、省、市县三级框架下,按照“政权、事权、财权、税基、资产管理权、举债权➡️预算”为逻辑关系,形成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相顺应、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分级财政,其中,中央、省两级必须具有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能力,区别对待地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辅之以“对口支援”“生态补偿”等横向转移支付机制。
由此以制度安排,达到所有层级、所有区域的政府主体,都可以在财政事权、政府事权合理化法定的前提下,进入“可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境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国家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