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举报人背井离乡令谁蒙羞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41 次 更新时间:2007-05-22 23:53

进入专题: 天益时评  

杨涛  

据《法制日报》报道:“法律不能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今后谁敢举报?”5月15日,在地里劳作的宁夏灵武市临河镇18村农民马生忠,直勾勾地盯着记者问。马生忠因为举报自己儿子及其他3人盗窃的事情,被公诉人在庭审中公布,遭人殴打与报复,一度被迫背井离乡。如今,他仍然每天生活在惊恐之中,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有力保护。

我对公诉人在庭审中宣读起诉书时出现“经临河镇18村村民马生忠举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样的话表示不解。法官称:“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开审理重大刑事案件时,需要当庭公布主要证人的姓名、证词。对于证人事后遭到报复的情况,证人或举报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为现行的法律条款中,并没有保护证人、举报人隐私的具体规定”;检察官称:“依照法律规定,举报人必须以真实姓名举报,起诉书载明举报人姓名并无不当”。对此,我很震惊。别的不多说,我只问:司法工作人员,工作中讲点法律,讲点责任心,讲点技术含量好不好!

法律以及相关文件真的没有对保护举报人隐私作出具体规定吗?非也!《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也规定:“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如此看来,法律对于保护举报人的隐私规定再明确不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办案的任何环节都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在庭审中有意无意将举报人的姓名泄露,居然推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在荒谬!

司法机关的另一个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开审理重大刑事案件时,需要当庭公布主要证人的姓名、证词”。话说的是冠冕堂皇,但是,它偷换了概念。证人的姓名要公布,但举报人的姓名要保密。如果法庭确实需要马生忠作证,司法工作人员完全可以让马生忠以证人身份作证,而不泄露其举报人的身份。众所周知,证人比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小的多,因为犯罪分子更仇恨举报人。

美国警方和司法机关为了保护证人、举报人的权益,不仅给他们出庭提供贴身保护,甚至不惜为证人、举报人整容、更换身份证明,让他们远走他乡生活。深圳宝安区检察院也出台《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对证人保护分为3个阶段,即庭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可是,马生忠作为举报人被打击报复7次求救于司法机关,得到的却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司法机关泄露举报人姓名有理的答复,我真不知谁该为这一事件蒙羞。

我的观点是,保护举报人就是保护社会的良心。(中国青年报)

    进入专题: 天益时评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笔会 > 时评与杂文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4447.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