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佩彤:主权话语视角下香港青年国家认同建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64 次 更新时间:2023-04-19 21:20

进入专题: 主权话语   香港青年   国家认同   宪法认同   民族认同   香港问题  

陈佩彤  

 

摘要: 在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25年后,港人——特别是香港青年仍未建立起对国家的认同。通过对比中英对香港主权用语策略的区别及影响可知,主权话语对港人的国家认同产生了重要影响,因为主权用语策略和主权权力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的出场,而一个消隐的国家难免造成香港青年心理的疏离。基于主权话语和主权权利行使对香港青年国家认同的重要影响,本文认为,构建香港青年国家认同需要树立宪法认同、强化民族认同和发挥全国人大在特区制度发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关键词: 主权;国家认同;宪法认同;民族认同

 

一、问题的提出

2022年6月,香港研究协会对香港市民身份认同做过调查和统计。其中,64%受访者认同自己的中国人身份,多数香港市民有较高的、稳定的国民身份认同。但值得注意的是,认为自己是中国人的市民中,18-29岁的年轻人仅占比9.6%,大部分18-29岁的年轻人认为自己是香港人,而非中国人。[1]这说明,在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20余年后,港人——特别是香港青年仍未建立起对国家的认同。

缺乏国家认同对港人和国家都是危险的。一国公民对这个国家的认同是国家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苏联解体和“文明的冲突”的提出,国家认同逐渐被提升到涉及国家安全,甚至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2]公民对国家的认同决定着中国能否完成在21世纪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任务。基于此,构建香港青年的国家认同就尤为重要。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对香港青年国家认同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积累了一定的学术成果。例如,有学者基于实证研究分析国家认同、民主观念与政治信任的关系,认为国家认同、民主观念对香港居民政治信任的重要影响。[3]有学者分析了香港青年社会运动与其国家认同的关系,认为随着港英政府的介入,社会运动开始用抽象的西方民主意识形态取代了爱国主题,带来的结果就是国家认同作为旧式信仰被解构和弱化。[4]还有学者分析了港人国家认同缺失背后体现的教育制度缺陷。[5]总体上看,目前对香港青年国家认同的研究涉及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不同学科,但从宪法学视角对香港青年国家认同进行研究的成果并不多见。基于此,本文拟从宪法学视角,特别是主权视角对香港青年国家认同进行研究,力求探究主权话语对香港青年国家认同的影响,并对在主权视角下对建构香港青年国家认同提出建议。

二、国家认同的内涵

1958年的《告台湾同胞书》中指出:“我们都是中国人。三十六计,和为上计。”换言之,国家希望通过唤起两岸人民对“中国人”的认同,实现和平和国家统一。1979年的《告台湾同胞书》中指出:“中华民族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的。”“每一个中国人,不论是生活在台湾的还是生活在大陆上的,都对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和繁荣负有不容推诿的责任。”这一表述同样希望通过强调两岸对“中国人”、“中华民族”的认同实现国家统一。随着香港主权问题的提出和解决,国家认同在香港治理层面的重要性突显。1984年,邓小平提出了“爱国者治港”重要论断,邓小平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6]可以说,“爱国者治港”就是国家对治港群体提出的“国家认同”的要求,即要求治港主体尊重自己的民族、爱祖国、爱香港。

1985年,宋华铿第一次提出了“人心回归”概念,[7]“人心回归”是与“主权回归”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港澳台居民在心理上回归祖国,建立对国家的认同,即指“国家认同”。1997年前后,随着香港的回归,香港居民“人心回归”也被学界关注。例如,著名爱国民主人士孔令朋“深感随着主权的回归,更应重视人心的回归,两者回归才是名副其实的回归。”[8]肖承罡指出:“香港的回归关键是人心的回归,因为人心的回归对回归前的平稳过渡和回归后的繁荣和稳定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9]并对香港教育界在人心回归方面能够发挥的作用进行了分析。

可以说,“国家认同”是伴随着中国国家统一问题的解决而进入学界视野的词汇。但这并非中国独有的问题。早在2004年,塞缪尔·亨廷顿就宣称国家认同危机已成为一个普遍性问题,强盛的美国也存在严重的认同危机。[10]近年来,苏格兰独立风波频起也暴露了英国国家认同面临的危机。以至于有学者指出:“在移民、难民大规模跨国界流动的全球化条件下,在民族国家仍然是现代世界体系和国际法上最重要的主体的历史条件下,国家认同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11]

对于国家认同的内涵,学者们见仁见智。亚里士多德较早的谈到了“认同”问题,他在讨论公民对城邦的认同时指出:“显然城邦的同一最应归结为政体的同一,至于名称用新名还是旧名、居住者是新人还是旧人都无关紧要。”[12] Michael Curtis将此句译为“The criterion to which we must chiefly look in determining the identity of the state is the criterion of the constitution.”[13]在此意义上来说,尽管中文译者将“identity”译为“同一”,但亚里士多德的上句话前半段更应该翻译为“对城邦的认同就是对政治制度的认同”。 弗朗西斯·福山观点与之相似,他认为,国家认同感就是公民认同感而不是宗教、文化、种族或民族。[14]换言之,福山理解的“国家认同”是对于政治共同体的认同。

有学者通过对国家构成要素的归类,将国家的内涵区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具有政治内涵的法律—政治共同体,体现在一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中;二是具有文化内涵的历史—文化共同体,体现在社会风俗、价值观念、文化传统等方面。[15]进而将“国家认同”界定为两个方面:一是对作为法律—政治共同体的国家的认同,二是对作为历史—文化共同体的国家的认同。台湾政治学家江宜桦持近似观点,他对“国家”和“认同”进行了分析,认为“国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指政治共同体(political community),后者指近代民族国家,而“国家认同”是“‘一个人确认自己属于那个国家,以及这个国家究竟是怎样一个国家’的心灵性活动”。[16]

笔者更为认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在当今世界一切主权国家都被视为民族国家的背景下,国家不再仅是人口、领土、政权、主权的集合体,更是历史、文化、族群的集合,正如哈贝马斯所说,国家不仅是历史命运共同体,而且是政治法律共同体。[17]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认同既是对政治法律共同体的认同,也是对历史命运共同体的认同。

三、主权话语对香港青年国家认同的影响

“主权话语”指规范性文本中与主权理论有关的表述和主权权力的行使。主权理论自法国思想家博丹提出以来,其重要性和范围随着政策与战略的变化、国际秩序的需要和民主思想的兴起发生着变化,[18]但其最高性、绝对性、不受限制性一直被强调。[19]传统法学理论认为,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其中,在对内方面,国家享有最高权力,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又被称为“统治权”;在对外关系上,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平等的,被称为“独立权”。[20]同时,格劳秀斯对主权进行了分类:属于国家者,称之为对外主权,属于一个人或者多数人者,称之为对内主权。[21]换言之,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外的独立权,多用于国际关系、国际政治领域;人民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力的来源和归属。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以领土主权的归属为出发点,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制度设计为落脚点。其中,领土主权的归属是国际关系、国际政治领域的问题,因此多用“国家主权”,例如香港主权属于中国这个具体的国家;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制度设计是一国内政,属于“人民主权”范围。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

与主权理论有关的表述和主权权力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的出场,国家的出场必然对港人的国家认同产生影响。毕竟,一个消隐的国家难免造成香港青年心理的疏离。

(一)“恢复行使主权”奠定港人国家认同的法理基础

中国政府正式把解决香港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是1979年邓小平与时任香港总督麦理浩会面后。邓小平在会面时反复重申了香港的主权问题:“一九九七年中国收回香港后……我们历来认为,香港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个问题本身不能讨论。”[22]邓小平也在后来的诸多公开场合多次重申“香港一定要收回”。[23]值得注意的是,自1979年起,对香港的主权问题,邓小平使用了“收回香港”的表述,并且这一用语一直持续到1983年。随着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谈判的进行,有关部门和一些法律专家建议,香港主权本就属于中国,因此,从法律上讲,“收回香港”或“主权的移交”表述可改为“恢复行使主权”。[24]经过研究和论证,中央采纳“恢复行使主权”这一表述。中英谈判初期,我方采用的是“主权的移交”表述,后来同样根据法律专家意见改为了“恢复行使主权”。从“收回香港” 或“主权的移交”到“恢复行使主权”,这一表述的转变体现了中国政府对香港主权归属问题的严谨和坚持。

中国政府对香港主权归属问题的坚持不仅体现于上述措辞的转变,在中英联合声明的文本中亦可见一斑。由于中方对香港主权问题上的原则立场,英方“三个条约有效论”、“以主权换治权”等策略逐渐破产,中英开始了长达两年的香港问题谈判并最终形成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其中,由于英方不愿谈及主权问题,而中方认为主权问题是核心问题,所以中英采用了各自作出声明的方式,我方对主权问题表述为“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意为中国对香港的主权从未丧失,而是未能行使,英方则避开了主权归属,表述为“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至于“交还”什么,没有做出明确回应。此外,中英双方对于英方声明的“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用哪个英文单词翻译“交还”经过了一番斟酌。英方原来主张用“return”,而我方主张用“restore”, 因为“restore” means to give back something that has been taken away or lost, 即为“原璧归赵”之意,意味着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交还。[25]换言之,1997年7月1日,英国将本不属于它的香港交还给中国。经过交涉,英方接受了这一主张,这句话最终表述为: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declares that it will restore Hong Kong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effect from 1 July 1997。

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港人国家认同的法理前提。官方措辞的变化,影响了国家在香港居民心目中的形象。例如,中英联合声明签订后,中方即着手香港基本法的制定,1985年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后,基本法制定工作正式拉开帷幕。1986年2月,在基本法结构研讨会上,有委员建议写明“中国收回主权”。[26]在第六批研讨会上,有委员指出:“香港现正面临主权的转移,主权是全面的,香港要首先接受中国的主权,然后才能行使在主权同意下,下放的权力。”[27]上述委员使用的“收回主权”、“主权的转移”等措辞说明在基本法制定初期,各界人士对中国从未丧失对香港的主权没有形成共识,误以为香港的主权由英国享有,难免在心理上对英国更为亲近。1986年11月,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小组拟出序言初稿,其中对香港主权问题表述为:“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全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28]在基本法序言初稿中,基本法起草者对香港主权问题使用“恢复行使主权”的表述,再一次强调和确认了中国从未丧失对香港的主权这一基本事实,也进一步强化了港人对国家的认同。

1988年10月,在对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时,有人认为:“第一款不应摒弃中英联合声明最具历史性和关键性的一句,即‘联合王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这一句取代。因为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行使主权不应由外国来确认;应清楚明确英国交还香港给中国的史实。”[29]尽管这一观点对英方声明中的“交还”的内涵存在误读,但也认为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行使主权是理所应当的,也即认为中国是香港的主权国家。1989年1月,有人对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翻译提出意见,认为:“英文翻译中第一款第一句的翻译应采用现在完成时态或说明占领日期,否则容易给人错觉,以为英国已经取得对香港的主权。”[30]这说明随着基本法制定工作的推进,各界人士逐渐对英国从未取得香港主权形成了共识。这一基本共识强化了港人对国家的认同,发挥了在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方面凝聚人心的重要作用,在社会层面形成坚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价值共识,动员社会各界从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基本立场出发,为基本法的制定发挥才智。

上述序言中关于香港主权问题的表述在基本法的历次修改中保持了相对稳定,除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后添加“十九日”字眼后,再无变动。基本法起草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对中国历来享有对香港的主权,但基于历史原因未能行使这一事实形成了高度共识,也在这个争论过程中建立起了对国家的初步认同。

(二)“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影响香港青年国家认同

如前所述,在中英联合声明中,英方避开了主权归属问题,表述为“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但没有对“交还”什么做出明确回应。淡化对于中国主权的表述符合港英政府警惕港人建立国家认同的一贯政策。

港英政府对港人的身份认同一向戒备,主要表现在港英政府十分警惕社会对中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学习和传播,警惕反殖思想和民族主义思想。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港英政府加强了对学校的控制,提倡儒家传统,强调依附归顺美德,十分谨慎中国革命对香港青年的影响。[31]20世纪50年代,港英政府成立专门委员会,以审查中文、历史和文学教学,并特别关注其中最带有政治色彩和文化情感、与国家认同最相关的历史课,港英政府出具的一份改革报告指出:“中国的历史教科书通常含有排外言论和情绪,因此并不是很适合在香港使用……这些教科书的重点应该是社会和文化历史而不是政治历史。”[32]之后,香港教科书的重点开始偏重于社会和文化历史,即中华文明,而非中国政治历史,由此,导致的结果是香港“政治和民族主义的真空”[33],港人特别是香港青年的国家认同愈加淡薄。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公布,明确香港将于1997年回归中国,社会各界自然开始关注国家认同和价值观问题。在香港各界的努力下,港英政府也有了政策松动,开始为“交还香港”作准备,其中一项就是加强国民教育,为港人成为中国公民奠定基础。比如1988 年,香港中学文凭考试被修订,其中,教学大纲中历史部分开始涉及1949 年后的中国政治发展,当然并未提及香港当地历史。有学者认为,港英政府推动的国民教育仍然回避了主权回归、国家认同问题,也未提及现代中国政治制度。[34]这削弱了港人对于国家的记忆与认同,造成了香港人视野中香港与中国的疏离。

此外,在中英联合声明中淡化对于中国主权的表述也为英国在香港延续影响力留了充分的余地。1997年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英国政府即开始每半年向国会提交关于中英联合声明在香港执行情况的报告,2021年英国政府对持BNO护照的香港居民开放入境签证申请等,这些行为的实质在于构建香港与英国的日常联系,在香港回归后,仍延续作为原宗主国与其联系与对话。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香港居民对中国这一主权国家的认同,但构建了香港与英国的亲密关联,使香港青年产生了对英国的依附心态。

(三)主权话语演变与国家认同变迁

如前所述,“主权话语”指规范性文本中与主权理论有关的表述和主权权力的行使。主权话语的演变影响了香港青年的国家认同。规范性文本——香港基本法中的主权话语体现在各个方面,最直接的体现即为基本法序言中的“恢复行使主权”,我们需要追问的是:恢复行使主权的主体是谁?以何种方式行使主权?在哪些方面行使主权?

就“恢复行使主权”的主体而言,香港基本法对“恢复行使主权”的主体采用了不同的表述。香港基本法序言规定:“……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由此可知,序言中对于“恢复行使主权”的主体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国家”两种不同的表述,前句中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就是国务院,或称中央人民政府,而后句中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和决定在香港实行的各项制度的是笼统的“国家”。那么序言中“恢复行使主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国家”究竟是什么关系?有学者在探讨“中央人民政府”的可能解释时给出了回答:国家和政府其实是不同的概念,但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政府,在需要以国家的形式出面时,就由国务院(或称中央人民政府)来代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国家,有权代表这个国家的是“中央人民政府”(或称国务院)。[35]例如,1984年签订中英联合声明的是中英两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代表。换言之,序言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在表达以国务院代表国家的意思,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是“国家”这个统一的政治共同体。“国家”这一词语的使用也表明了在香港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对外的独立主权。[36]

尽管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是作为统一的政治共同体的“国家”,但具体代表主权的主体仍然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例如,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条的规定,全国人大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全国人大对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授予权力就是行使主权的体现,此处具体行使主权的国家机关为全国人大。同时,根据基本法规定,作为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行使主权,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进行增减、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决定宣布特区进入紧急状态,有权解释基本法或授权香港法院解释基本法等。另外,外交和国防是国家主权的基本象征,根据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香港特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此处具体行使国家主权的国家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综上所述,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是作为统一的政治共同体的“国家”,具体行使主权的是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央人民政府在内的特定国家机关。

就有权国家机关行使主权的方式而言,主权行使方式是多样的。首先,中国作为单一制国家,享有完整的国家主权,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根据香港基本法规定,有权机关可以授权方式行使主权。例如,全国人大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授权特别行政区自行订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法规范、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区政府签发护照和旅行证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区法院解释基本法等。其次,有权机关还可以直接参与管理的方式行使主权。例如,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区外交事务和防务、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主要官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特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备案并享有审查发回权、外国军用船只进入特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缔结的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于特区、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基本法解释权、全国人大享有基本法修改权等。再次,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标志着香港绝大多数人翻身做主人,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不仅成为了香港的主人,还成为了国家的主人,有权机关通过保障香港居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赋予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行使国家主权。最后,有权机关象征性行使主权。例如,要求特区悬挂中国国旗和国徽、区旗写明“中国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字样、对基本法宣誓制度做出规定、要求特区以“中国香港”的名义颁发证件、参与活动等。

就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域而言,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域是广泛的,国家需要在体现和影响国家整体利益的领域行使主权。例如,外交和国防是国家主权的基本象征,有关国家整体利益和领土安全。因此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区的外交和防务,并有权驻军,外国军用船只进入特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别许可。早在中英谈判期间,邓小平就指出:我国政府在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后,有权在香港驻军,这是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象征,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也是香港稳定和繁荣的保证。[37]另外,香港的治理主体也是影响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重要领域,1984年,邓小平对港人治港提出了要求:“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38]因此,中央人民政府要享有对特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命权。此外,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权同样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权力,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特区行政长官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等。

可以说,“恢复行使主权”的强调和包括人大释法、国安法的制定等事件中“国家”的出场都是主权话语的强调,香港居民也在这个过程中走近“国家”、认识“国家”,也影响了香港居民,特别是香港青年,对国家的认同。例如,民调显示香港国安法制定后,香港青年对国家的认同有所上升。[39]

四、香港青年国家认同的困境与重构

基于主权话语对香港青年国家认同的影响,我们可以探究香港青年国家认同困境的生成原因,并对此提出香港青年国家认同建构的基本路径。

(一)香港青年国家认同困境的生成原因

第一,后殖民主义心态是香港青年难以形成对国家的认同的重要原因。英国在香港第一半世纪的统治为香港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刻上了英国烙印,殖民时代的社会文化结构深深影响着香港居民的精神世界与现实生活。在后殖民主义理论中,由于殖民统治者在统治期间不断从价值上、意识形态上为其统治做出合法性辩护,在后殖民时期通过原有的社会文化结构维持其影响力,使得殖民地人民通常热衷于为殖民者辩护,“被宗主国文化脱胎换骨的被殖民者完全按照白人他者的标准来界定自己”[40]。香港也是如此,许多香港居民存在一种后殖民主义心态,认为香港的现代化完全归因于英国民主、开放的殖民统治,在这种心态影响下,香港居民对祖国的情感依附、政治认同、文化认同逐渐被消解,这是值得关注的现象。不少学者认识到这一点,并指出,去掉人为假构的对殖民统治的美化想象是香港“去殖民地”化的重点,才能真正凝聚人心,构建香港居民的国家认同。[41]

第二,包括住房、医疗、就业等在内的民生困境是影响香港青年国家认同的原因之一。2022年初,香港民意研究所曾发表民意调查,数据显示,民生问题是香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大约44%的受访者认为民生问题最值得关注。有评论直截了当的指出,欲凝聚民心必先解决民生问题。[42]公民认同国家,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国家尊重公民、保护公民、满足公民的需要。“我们欠她的,所以我们对国家有道德义务。”[43]唯有国家为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了秩序、自由和福利,国家才能获得公民内心的认同。[44]而回归25年来,香港所面临的民生困境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香港一方面是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最富裕的地区,但也存在高房价、公房供应不足、住房条件差、年轻人失业率高、医疗体系低效等问题,使得香港市民实际上体会不到“一国两制”的优越性,也体会不到国家带来的自由与福利,自然也难以形成对国家的认同。

第三,制度区隔导致的公民身份的虚置是香港青年缺乏国家认同的另一重要原因。自回归后,根据“一国两制”方针,按照基本法规定,香港保留了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实行高度自治,在这样的背景下,香港市民有高度的本土认同。同时,回归初期的中央涉港话语体系中,不断强调香港的独特地位,强调按照基本法办事而非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这使得“香港人”成为了独立于“中国公民”的特殊政治主体。香港的公共话语体系中,“香港人”与“中国人”是两个并列的概念,香港与内地的关系被称之为“中港关系”。[45]此外,中国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问题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的问题,这一争议本身即暴露了香港居民的公民身份虚置的问题。因为我国宪法对“公民”做出了明确界定,香港基本法中也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等表述,如果宪法无法在港澳适用,如何判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香港青年国家认同建构的基本路径

一国公民对本国的认同,是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是国家维系和发展的重要纽带。国家认同并非天生的特质,而是需要通过文化、价值、符号建构的理念。国家认同并非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政治现实的变迁,公民国家认同也会发生一定的变迁。如前所述,主权话语对香港青年国家认同有重要影响,基于在香港管制中,“国家”的出场代表着主权话语的强调,香港居民也在这个过程中走近国家、认识国家,认同国家。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基于主权话语与国家认同的关系,建构香港青年对国家的认同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第一,树立宪法认同是提升国家认同,促进人心回归的核心与基础。应通过加强对特区青年的宪法教育,使其形成对国家宪法的认同。马修斯等学者通过分析相关数据指出,香港居民在政治领域的国家认同程度不足,香港人对“中国”这一概念的政治性认同和法律性认同水平较低。[46]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基本共识,也是基本法实践的基础和前提。宪法教育是增强对国家的认知、认同,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基础,也是培育国家意识的必要载体。长期以来,对于“一国两制”的理解上,有时侧重于对“两制”的反复重申,以至于忽视了“一国”的前提要素,这是基本法实践中缺乏国家认同的重要原因。国家主权的最根本的表现形式是宪法,宪法连接了一个国家的历史和未来,整合了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公民。树立宪法认同就是促进对国家的认同,实现对主权国家的忠诚和热爱。

受近代以来中国主权不断被侵犯的现实和祖国尚未完全统一的国情影响,我国宪法多次强调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例如,宪法序言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在宪法规定的外交政策中也强调:“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为了实现和平统一、给解决港澳台问题提供宪法依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香港青年树立宪法认同有利于理解为什么“一国”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对共同的历史和文化的追溯是强化成员国家认同的重要方式,即应通过树立民族认同强化香港青年国家认同。主权话语对香港青年的国家认同有重要影响,那么,在特定历史时期内为什么形成了某种主权话语则值得探究。约翰·密尔曾深刻指出,民族国家的历史应包括“集体荣耀和屈辱,快乐和遗憾。”[47]共同的历史记忆和文化有助于塑造青年国家认同。比如,1958年《告台湾同胞书》中指出:“我们都是中国人。三十六计,和为上计。”换言之,希望通过两岸在民族和文化层面对同为“中国人”的认同,实现和平和国家统一。 “一国两制”方针中的“一个中国”也包含了“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香港和内地属于“同一个中国”的历史文化。因此,建构香港青年对于中华民族的认同,引导香港青年认识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了解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激发中华民族荣辱与共的情感,是香港青年形成国家认同的重要方式。

第三,尽管对香港行使主权话语的是作为统一的政治共同体的“国家”,但具体代表主权的主体仍然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全国人大,因此要发挥全国人大在特区制度发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根据宪法第31条、第57条、第58条和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者,是特别行政区制度决定者,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者,是特别行政区制度发展主导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特别行政区条款的适用要发挥全国人大在特区建立、制度设计和制度发展等方面的主导者地位,积极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因为,在“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之下,全国人大与常委会拥有不同的宪法地位和功能,我们应该维护全国人大的最高权威,尊重宪法文本,严格按照宪法规定,发挥全国人大的地位和职权作用。如此,既有利于保障全国人大的最高地位,又能保障共和国的民主价值,最终促进国家走向宪法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48]

例如, 2018年“贯彻新发展理念”被写入宪法,对国家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发展理念指导下,新时代对于特区居民权利保护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共享发展要求中央和特区政府履行宪制责任,让特区居民共享祖国繁荣繁荣昌盛的荣光。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中央需要多举措支持特区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这需要全国人大积极行使特区制度发展主导权,以新发展理念推动特区发展,为特区居民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让发展成果惠及特区居民,以增强香港居民对国家的认可和认同。这也符合二十大报告所指出的“支持香港、澳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49]。

结语

香港青年在香港法治发展、国家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香港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上指出:“青年兴,则香港兴;青年发展,则香港发展;青年有未来,则香港有未来。”建构香港青年对国家的认同是推动“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维持香港繁荣和稳定的重要举措。香港青年对国家的认同是不断变迁的,建构国家认同需要香港青年和国家的“双向奔赴”,既需要引导青年树立宪法认同、强化民族认同,也需要发挥全国人大在特区制度发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为香港青年提供更广阔的发展机遇。

 

注释:

[1] 香港研究协会:《香港市民的国民身份认同调查(2022)》,http://www.rahk.org/research/1894/1894newsX.pdfhttp://www.rahk.org/research/1894/1894chart.pdf,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2月1日。

[2] 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程克雄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5年,第10页。

[3] 参见王衡:《国家认同、民主观念与政治信任——基于香港的实证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年第3期。

[4] 参见杨晗旭、徐海波:《“他者即恶”——香港青年社会运动与国家认同的流变》,《中国青年研究》2016年第2期。

[5] 参见沈本秋:《观念挑战与制度短缺:港人的国家认同建构之困——以香港国民教育问题为例》,《科学社会主义》2016年第5期;施雨丹:《基于主动公民观的香港公民教育发展——国家认同的视角》,《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6]《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1页。

[7] 宋华铿:《促进台湾回归的核心是人心的回归》,《团结》1985年第10期。

[8] 孔令朋:《香港回归与人心回归》,《前进论坛》1994年第C6期。

[9] 肖承罡:《香港教育界与香港人心回归》,《岭南文史》1997年第2期。

[10] 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程克雄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5年,第12页。

[11] 周少青:《加拿大多民族国家构建中的国家认同问题》,《民族研究》2017年第2期。

[12]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76页。

[13] 参见Michael Curtis(ed.). The Great Political Theories. New York: Harper Perennial Modern Classics. 2008, pp.75.

[14] [美]弗朗西斯·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黄胜强、许铭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08页。

[15] 参见[英]安东尼·D·史密斯:《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龚维斌、良警宇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63页。

[16] 江宜桦:《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与国家认同》,台湾: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第6-7页、第12页。

[17]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35页。

[18] Yash Ghai. Hong Kong’s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The Resumption of Chinese Sovereignty and the Basic Law.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38-39.

[19] 江治刚:《主权规范传播与中国近代主权观的形成——基于国际规范传播的翻译实践视角》,《外交评论》2018年第2期。

[20]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编:《法律辞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97页。

[21] 万齐洲:《近代“主权”概念在中国的传播与影响》,《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年第6期。

[2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 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500页。

[23] 邓小平在1982年8月10日同邓颖超会见美籍华人科学家时,1982年9月16日听取关于香港目前金融情况的汇报时,1982年9月24日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1983年9月10日会见英国前首相爱德华·希思时均多次提及“香港一定要收回”。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 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838页、第849页、第854-855页、第932页。

[24] 宗道一等编:《周南口述 遥想当年羽扇纶巾》,山东:齐鲁书社,2007年,第273页。

[25] 过家鼎:《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翻译中的政治考虑》,《上海翻译》2005年第2版。

[26] 香港特区立法会:《分批研讨会参考资料——研讨专题:基本法的结构》,https://legco.primo.exlibrisgroup.com/permalink/852LEGCO_INST/itd0jp/alma991000500691506976,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1月4日。

[27] 香港特区立法会:《第六批研讨会总结》,https://legco.primo.exlibrisgroup.com/permalink/852LEGCO_INST/itd0jp/alma991000500692406976,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1月4日。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1986年,第6页。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咨询报告第五册——条文总报告》,1988年,第11页。

[30] 香港特区立法会:《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翻译意见报告》,https://legco.primo.exlibrisgroup.com/permalink/852LEGCO_INST/itd0jp/alma991000151329706976,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1月4日。

[31]参见Sweeting, Anthony. Education in Hong Kong pre-1841 to 1941: Fact and Opinion-Materials for a History of Education in Hong Kong.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401-402.

[32] Education Department. The Report of the Chinese Studies Committee. Hong Kong: Hong Kong Government Printer. 1953, p.31.

[33] 参见Tse, K.L. The Denationalization and Depoliticization of Education in Hong Kong,1945-1992 (Doctoral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1998, pp.239-240.

[34] 参见Leung,S. W. Depoliticisation and Trivialisation of Civic Education in Secondary Schools: I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on Promoting Civic Education in Transitional Hong Kong. In P. K. Siu and T. K. P. Tam (Eds. ) , Quality in Education: In- sights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pp.276-298). Hong Kong: Hong Kong Educational Research Association. 1995, pp.288.

[35] 王贵松:《国务院的宪法地位》,《中外法学》2021年第1期。

[36] 韩大元:《论香港基本法上“国家”的规范内涵》,《中外法学》2020年第1期。

[3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 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978页。

[38]《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1页。

[39] 香港民意研究所:《市民身份认同》,https://www.pori.hk/pop-poll/ethnic-identity.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1月4日。

[40] 参见L. Adele Jinadu. Fanon: In Search of the African Revolution. London: Kegan Paul. 2003, pp.48.

[41] 参见杨晗旭、徐海波:《香港“去殖民化”的文化政治进路探究》,《湖北社会科学》2019年第11期。

[42] 龚之平:《拼民生才能得民心》,《大公报》2018年11月30日,第A2版。

[43] [美]毛里齐奥·维罗里:《关于爱国:论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潘亚玲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8页。

[44] 曾水英、殷冬水:《国家认同何以形成?——以爱国主义教育中的“国家叙事”为分析中心》,《江汉论坛》2020年第10期。

[45] 强世功:《认真对待香港本土意识探索强化国家认同之道》,《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年第5期。

[46]参见Mathews, G., Ma E.K. and Lui T. Hong Kong,China: Learning to Belong to a Nation.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8, pp.156.

[47] Ying jie Guo. Cultural Nationalism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Search for National Identity under Reform. New York: Rutledge Curzon. 2004, pp.64-65.

[48] 参见韩大元:《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宪法地位》,《法学评论》2013年第6期。

[49]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58页。

 

陈佩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港澳研究》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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