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2023年新公布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解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70 次 更新时间:2023-04-08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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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些年我国实行积极的扩张性财政政策过程中,减税降费一向是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一。2023年,为继续化解“三重压力”的影响,针对总需求不足这一主要矛盾方面,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继续在积极财政政策的贯彻执行中加力增效,以服务于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等宏观治理目标,支持经济运行进入合理区间并实现高质量的发展。不久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系列公告,明确地给出了今年延续和优化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的官方信息。这是在连续数年较大力度实行减税降费的基础上,管理当局承前启后在新的年度及未来一段时期内新公布的务实安排。关于其中的重点内容,可关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 在近年疫情冲击下,为数众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遇到的生产经营困难问题比较突出,疫情基本得到控制后,恢复性阶段上也客观需要政策扶持,针对于此,两部门明确,将在两年间,即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具体是指同时符合年度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款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只计其中的1/4),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在同一时间段内,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该项措施具体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中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该项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户经营所得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经营所得中应纳税所得额×(1-50%)。可知,在前些年对于增值税为主要代表的流转税推出降低税率、加快留抵退税等降低企业实际税负措施后,2023年,显然在所得税方面,管理当局有重点地继续体现了对于我国1.6亿市场主体中占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优惠支持,有利于激励它们在复工复产、创业创新中,以更高的积极性在业绩上发力进取。另外,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方面,两部门还明确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即5年为期,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第二,为更好贯彻“以创新发展为第一动力”的大政方针,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实施科技创新,两部门明确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可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其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这种为鼓励企业研发而在税前规定加计扣除的优惠办法,既有国际经验可借鉴,也有我国前些年的实践经验可援引,新规定的特点,是在“形成无形资产”这个概念上,清楚区分了“未形成”和“已形成”两种情况,进而给出了具有细则性质的操作规定,显然带有提升该项措施“精细化”程度的进步意义。

第三,在各方高度重视的与供应链优化发展密切相关的物流领域,为促进其健康发展,两部门明确规定,继续实施物流企业的大宗仓储设施用地所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以五年为期,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于是,这一税负打了个对折,可谓优惠力度不小,体现了国家积极支持物流业蓬勃发展的鲜明政策导向和务实措施。

这些税收的优惠、税费的减免,在其适用期内,固然可期待其正面效应的产生,但所涉及的企业,还应认识到,对于追求生产经营的成功而言,政府的这些优惠政策措施,毕竟还是起引导、鼓励的作用,总体上说应认为是辅助性的。各个企业应在享受政策优惠措施时,顺势有为,注重协调地加入其他多种相关因素,形成优化组合,更加有效地打造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


本文主要内容发表于《经济日报》2023年4月7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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