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英美政治学传统相比,德国理论界自十九世纪末期以来一直关注现代国家的构建。不幸的是,德国国家学说的主流视自由主义与现代国家为相互对立的两极,以非自由主义乃至反自由主义的立场讨论国家问题。不过,德国学者关于国家的讨论揭示了英美自由主义所忽略的自由主义与现代国家的必然联系,有助于我们理解英美自由主义本身的特征。
开启德国国家学说的重要人物首推黑格尔。黑格尔断言,市民社会的形成有赖于国家的建立,没有国家所提供的秩序,就不可能有市民社会。黑格尔理想的国家模式是,有一个具有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负责国家的对内与对外安全事务。但国家在经济事务中采取分权政策,而且不确立官方宗教。[21]
在黑格尔之后,不少德国理论家从不同的角度阐释国家问题,对国家理论作出过重要贡献。譬如,中国读者并不陌生的伯伦知理(Johann Kaspar Bluntschi, 1808-1881)在其著作《关于现代国家的学说》(1876)中视国家为有机体,强调国家应该超越社会各冲突阶级之上,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22]此外,Ratzel, Oppenheimer, Gumplowicz, Thurnwald等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国家理论作出过贡献。[23]
为什么德国思想家对国家理论情有独钟呢?这恐怕应该从德国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寻求解释。当英国与法国早已完成国家构建(state-building)的任务、以统一民族国家的姿态活跃于欧洲乃至世界舞台时,德国仍然是一个松散的邦联。德意志仅仅是一个地理概念,而不是政治概念。这种松散的政治邦联无法提供现代化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统一而有效的法律秩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什么许多德国社会政治理论家将现代国家视为现代化的核心要素。
在当代德国国家理论的发展中,有两个人物尤其值得注意,其一是韦伯,其二是斯密特。尽管他们的分析方法不尽相同,如果用今天的术语来描述的话,韦伯的兴趣是实证研究,而斯密特的目的是阐释规范的国家理念,但两者的国家理论却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就我们目前关注的问题而言,我只想引证韦伯关于国家的定义。这个定义很重要,因为韦伯认为,对现代政治的所有描述都可以归结为对现代国家的描述。那么,什么是国家呢?韦伯的定义是:国家是一种持续运转的强制性政治组织,其行政机构成功地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并以此维持秩序。[24] 根据当代学者的分析,韦伯关于现代国家的定义包含三个要素:领土、暴力的垄断以及合法性。[25] 但是,对合法使用暴力手段的垄断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特征。在前现代社会,或者在现代的某些国家、地区,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也许并非由国家垄断。譬如,在许多传统社会,家族在很大程度上掌握以暴力方法处置自己成员的权力;在中世纪欧洲,贵族享有巨大的独立权力,教会也享有使用暴力的权力;在今天的俄罗斯,黑社会掌握巨大的权力。
在韦伯的理论体系中,如果缺乏现代国家,就不可能建立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秩序,就不可能保障个人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就不可能为经济生活提供一个“可以预期的”法律环境,最终,就不可能有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生与发展。笔者曾试图在一篇探讨韦伯理论的文章中展示,韦伯认为,传统中国社会未能产生出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26] 在韦伯理论的影响下,当代英国社会学家迈可·曼(Michael Mann)与约翰·豪(John A. Hall)甚至断言传统中国不存在“国家”,并将这一特征视为中国无法实现现代化的原因。[27]
为了理解韦伯国家概念的内涵,我们可以借助当代德国社会学家艾利亚斯(Norbert Elias,1897-1990)对现代国家形成(state formation)的分析。艾利亚斯是二十世纪最出色的社会学家之一,他的著作的价值只是在最近才逐步被人们发现。艾利亚斯国家理论的起点是典型的韦伯观点:
我们所谓的现代社会——尤其是西方社会——是以相当程度的垄断为特征的。个人被剥夺了自由使用军事武器的权利,这一权利由不论何种形式的中央权威所保有。同理,对财产或个人收入征税的权力也集中在社会的中央权威手中。这样,流入该权威的财政手段维持了它对军事力量的垄断,而后者反过来又维护了对税收的垄断。这两者没有主次之分,它们是同一垄断的两个方面。如果一方不存在,另一方会自动消失,尽管在有些时候,某一方面的垄断统治会比另一方面受到更强烈的动摇。[28]
艾利亚斯将现代国家的特征概括为对强制性暴力手段的垄断与对税收的垄断。根据他对西方历史的研究,这种垄断的发展经历了长期的过程。大约从十世纪、十一世纪起,在欧洲,首先在法国,这一进程开始出现。欧洲现代化的进程在政治上首先表现为国家构建的过程。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以及征收税赋的权力日益集中在国家手中,国家利用这一优势对外维护独立与安全、对内维持社会秩序,从而为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如果缺乏这样一种中央权威对暴力以及税收的垄断,现代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生活便会受到极大影响。艾利亚斯对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政治的分析展示了这一点。魏玛共和国失败的原因恰恰在于国家丧失了对合法使用暴力权力的垄断。
艾利亚斯对现代国家作用的分析在卡尔·斯密特那里得到更清晰的阐述。斯密特在魏玛共和国时期的著述对我们理解国家问题颇有启迪。斯密特目睹魏玛共和国的混乱与无序,目睹自由主义的魏玛宪法无法解决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冲突。他遇到了一个英美自由主义者似乎从未遭遇的问题:那就是,在特定条件下,如果没有一种超越各种政治力量的共同权威与共同利益,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冲突并不可能通过彼此之间自由讨论与讨价还价而达致妥协。以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政治斗争为例,共产党、法西斯、自由主义者、社会主义者、保守主义者似乎都没有与政敌妥协的打算。
斯密特对魏玛宪法的态度相当复杂,但他对魏玛宪法所体现的自由主义原则的批评却十分明确。他对自由主义的最大指责是,自由主义缺乏国家观念。斯密特认为,自由主义的核心是个人主义与多元主义。在自由主义的理论体系中,不存在一个具有自主性的、独立的国家。国家在某种意义上只是一个平台,各种社会力量,各种利益在这个平台中自由竞争,并通过竞争达成妥协。国家没有任何协调社会力量、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29] 没有在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行动,制止危害国家稳定与统一的行为,从而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30] 斯密特写道,自由主义认为社会存在三种类型的冲突:利益的冲突、观念的冲突以及最终价值观的冲突。自由主义期望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利益冲突,理性讨论的方式解决观念的冲突,宗教个人化的方式解决最终价值观的冲突。[31]
然而,斯密特指出,人类之间的冲突与对立在许多情况下是非理性的,理性协商的方法很难解决所有冲突。在许多情况下,需要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来将这些冲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在这种情况下,斯密特将视角投向国家。斯密特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霍布斯主义者,尽管与霍布斯相比,他缺乏对个人主义的同情。和霍布斯一样,斯密特希望利用国家这个“利维坦”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制止可能发生的内战与内乱,为经济发展提供条件。[32] 鉴于此,斯密特呼吁在德国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一个超越各种政党、政治派别、阶级利益之上的国家。在斯密特的理论中,“国家是具有决定性的政治实体”,是政治的核心。“国家享有巨大的权力,可以在具体情况下决定谁是国家的敌人,并有能力以国家的全部力量去与敌人斗争。” “国家的宗旨是在国家与领土内部保证全面的和平。”[33] 只有建立一个超越各种政治派别利益之上的国家,社会的秩序乃至正常的经济发展才有可能。
笔者无意在这里讨论斯密特国家理论的细节,斯密特的许多概念,诸如他关于国家的重要目标是区分朋友与敌人的概念是相当有争议的。我只想在这里指出,斯密特对自由主义缺乏国家观念的批评确实指出一个被许多自由主义理论家所忽略的问题。
不过,应该指出,斯密特对自由主义的这一批评仅仅适用于一些自由主义理论家公开昭示的理论,适用于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建立的自由主义政治秩序。实际上,自由主义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并不是完全中立的,更为重要的是,自由主义国家在履行国家的职能方面并非总是软弱无能。斯密特一生一个无法解开的理论谜团是,为什么同样奉行自由主义政策,英国的国家在对外维护国家利益、对内维护秩序与统一方面丝毫没有表现出软弱性。[34]
注释:
[21] 参见Eric Weil, Hegel and the State, translated by Mark A. Cohen, the John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8, p.57。
[22] J. K. Bluntschli, The Theory of the State, English edition,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1921.
[23] 参见,John A. Hall & John Ikenbery, The State,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89, chapter 1.
[24] 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ed. by Guenther Roth & Claus Wittich, New York: Bedminster Press, 1968, vol. 1, p. 54.
[25] David Held, “Central Perspectives on the modern state,” Gregor McLennan , David Held & Stuart Hall ed.,The Idea of Modern State, Milton Keynes: Open University Press, 1984 , pp. 62-64.
[26] 李强,“传统中国社会政治与现代资本主义:韦伯的制度主义解释”(《社会学研究 》,北京,1998,第二期)。
[27] 参见,John A. Hall & John Ikenbery, The State,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89, esp. pp. 24-30.
[28]Norbert Elias, The Civilizing Process (德文版,1939),引自,Norbert Elias , On Civilization, Power, and
Knoledge, ed., Stephen Mennell & John Goudsblom,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8, p. 139.
[29] Carl Schmitt, The Concept of Political, translated by George Schwarb, New Brunwick: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76, p. 70.
[30]关于斯密特的国家学说,参见 Julien Freund, "Schmitt's Political Thought," in Telos, No. 102 (Winter 1995), pp. 11-42;Renato Cristi, Carl Schmitt and Aut horitarian Liberalism: Strong State, Free Economy, Cardiff: University of Wale s Press, 1998,pp. 181-2.
[31] 参见,George Schwab, The Challenge of the Exceptio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olitical Ideas of Carl Schmitt between 1921 and 1936, second edition, New York: Greenwood Press, 1989;Stephen Holmes, The Anatomy of
Antiliberalis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40.
[32] 关于斯密特与霍布斯国家理论的区别,参见Stephen Holmes, The Anatomy of Antiliberalis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 41-2.
[33] Carl Schmitt, The Concept of Political, translated by George Schwarb, New Brunwick: Rutgers UniversityPress, 1976, pp. 12-13, p.45.
[34] 参见,Stephen Holmes, The Anatomy of Antiliberalism, Harvard University P ress, 1993, pp.53-57.
摘自《自由主义与现代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