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秦文化中,秦文化特征鲜明:重功利,非道德,讲实用,轻理论,是法家的功利主义文化。其原因是秦立国于戎狄之地,与戎人杂处,带有戎狄文化的特质,缺乏西周宗法制度的传统,适宜法家理论生根结果,这是由秦国特殊的历史道路所决定的。这是学界的普遍看法,确有其道理。因为秦人起码从其先祖中潏开始就“在西戎,保西垂”,直到正式建国,一直居于西垂之地,其经济结构、生活方式、社会风俗自然受到“西垂”戎人影响。但是,若仔细分析,又不尽然:这只是以他者的眼光做出的静态的定性描述,没有从秦人自己文化自觉的层面分析秦人的文化取向;还缺乏动态的因果分析,没有把秦国的社会结构和东方各国进行比较,尚不能准确揭示秦文化的历史之路。
第一节 “杂戎狄之俗”的历史分析
秦杂戎狄之俗,是战国儒家学者的观念。《春秋》僖公三十三年:
夏四月辛巳,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崤。
《公羊传》云:
其谓之秦何?夷狄之也。曷为夷狄之?秦伯将袭郑,百里子与蹇叔子谏曰:千里而袭人,未有不亡者也。秦伯怒曰……
《穀梁传》云:
不言战而言败,何也?狄秦也。其狄之何也?秦越千里之险,入虚国,进不能守,退败其师,徒乱人子女之教,无男女之别,秦之为狄,自殽之战始也。
按:“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崤”即著名的秦晋崤之战,战役的起因、经过、结果在《左传》中有详细的记述。《公羊传》则认为经文之所以称“秦”,是因为在孔子看来,秦之袭郑非华夏人的作为,而是夷狄才有的行动,因为违背了“千里而袭人,未有不亡者也”的用兵之道,所以失败。《穀梁传》采纳公羊之说,并进一步发挥说“徒乱人子女之教,无男女之别”。按《春秋》经文,不言“战”而言“败”者并非孤例,宋襄公就曾因为拒绝子鱼劝谏而导致泓之战的失败,使宋国一蹶不振,并没有以夷狄解之。《春秋》昭公五年记“秦伯卒”。《公羊传》云:“何以不名?秦者夷也,匿嫡之名也。其名何?嫡得之也。”何休注:“嫡生子,不以名,令于四竟,择勇猛者而立之。”按《春秋》,诸侯去世,均载其名,偶有不载,当是史官缺载。《春秋》文公十八年云“秦伯罃卒”,即书其名。有的书名,有的不书名,就是资料缺略所致,和是不是夷狄没有关系。秦之先是颛顼之后,和周人同源,如果谓秦人为夷狄,则何以视周?何休看到了这一矛盾,谓不是以嫡长子继位而是择勇猛者立之,不合君位传承之道,强为之说,显然是穿凿之词。春秋诸侯之所为,违背礼法者不知凡几,但并没有以此视之为夷狄之举。但穿凿归穿凿,公羊、穀梁的解释起码说明了在六国部分士人心目中秦人是带有夷狄特征的。
秦孝公继位之初,秦国弱势微:
河山以东强国六,与齐威、楚宣、魏惠、燕悼、韩哀、赵成侯并。淮泗之间,小国十余。楚、魏与秦接界。魏筑长城,自郑滨洛以北,有上郡。楚自汉中,南有巴、黔中。周室微,诸侯力政,争相并。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1]。
秦孝公于公元前361年继位,其时魏、楚、齐、赵等国都先后经历程度不同的社会改革,国力强大,而秦国僻处西北,连参与诸侯盟会的资格都没有,在东方各国心目中,秦国不过是个“夷翟”而已。这个“夷翟”有两层含义:一是国力弱小,二是文化落后。所以孝公发愤图强,下诏求贤:
孝公于是布惠,振孤寡,招战士,明功赏。下令国中曰:“昔我缪公自岐雍之间,修德行武,东平晋乱,以河为界,西霸戎翟,广地千里,天子致伯,诸侯毕贺,为后世开业,甚光美。会往者厉、躁、简公、出子之不宁,国家内忧,未遑外事,三晋攻夺我先君河西地,诸侯卑秦,丑莫大焉。献公即位,镇抚边境,徙治栎阳,且欲东伐,复缪公之故地,修缪公之政令。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于心。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于是乃出兵东围陕城,西斩戎之獂王[2]。
孝公求贤的目的是改变“诸侯卑秦”的局面,振兴国势,“复缪公之故地,修缪公之政令”,才有商鞅入秦而带来的社会大变革。笔者要说明的是,从“诸侯卑秦,夷翟遇之”来看,公羊、穀梁对经文的解释又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商鞅变法之后,秦不再是夷狄,而是虎狼之国。《战国策·西周策》[3]“秦令樗里疾以车百乘入周”章游腾对楚王云:
今秦者,虎狼之国也,兼有吞周之意。
《战国策·楚策一》载苏秦说楚威王云:
夫秦,虎狼之国也,有吞天下之心。秦,天下之仇雠也,横人皆欲割诸侯之地以事秦,此所谓养仇而奉雠者也。夫为人臣而割其主之地,以外交强虎狼之秦,以侵天下,卒有秦患,不顾其祸。
楚王认同苏秦的分析,回答说:
秦有举巴、蜀并汉中之心。秦,虎狼之国,不可亲也。
《战国策·魏策一》“苏子为赵合从说魏王”章苏子说魏惠王曰:
然横人谋王,外交强虎狼之秦,以侵天下,卒有国患,不被其祸。
《战国策·魏策三》“魏将与秦攻韩”章魏将与秦攻韩,朱己谓魏王曰:
秦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贪戾好利而无信,不识礼义德行,苟有利焉,不顾亲戚兄弟,若禽兽耳。此天下之所同知也,非所施厚积德也。
《战国策·赵策三》“秦攻赵于长平”章虞卿对赵王说:
秦虎狼之国也,无礼义之心。其求无已,而王之地有尽。
《史记·魏世家》信陵君云:
秦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贪戾好利无信,不识礼义德行,苟有利焉,不顾亲戚兄弟,若禽兽耳。
《史记·楚世家》载昭雎劝楚怀王不要去秦国时说:
王毋行,而发兵自守耳。秦虎狼,不可信,有并诸侯之心。
《史记·屈原贾生列传》秦昭王与楚婚,欲与怀王会。怀王欲行,屈平曰:
秦虎狼之国,不可信,不如毋行。
《史记·六国年表》司马迁概括说:
今秦杂戎翟之俗,先暴戾,后仁义……秦始小国僻远,诸夏宾之,比于戎翟,至献公之后常雄诸侯。论秦之德义不如鲁卫之暴戾者,量秦之兵不如三晋之强也,然卒并天下,非必险固便形势利也,盖若天所助焉。
这些资料为治史者耳熟能详,文字明白,对秦国的评价,一是贪婪,二是不讲信义,这无须解读。这里要探讨的是为什么都集中在对秦国的评价上。
稽诸史籍,“虎”“狼”二字屡见,形容的多是人的品行。《左传》文公十三年,晋人设计引诱士会入晋为使,秦人不察,派遣士会前往。士会说“晋人,虎狼也,若背其言,臣死,妻子为戮,无益于君,不可悔也”。哀公六年,齐国陈乞伪事国氏、高氏而暗中图之,每次上朝都陪护国氏、高氏左右,为了使国氏、高氏信任自己,挑拨国氏、高氏和朝中大臣关系,到朝堂上,对国、高二氏说“彼虎狼也,见我在子之侧,杀我无日矣,请就之位”。这里的“虎狼”指的是人的品性暴虐不讲信义。宣公四年,楚司马生子越椒,子文说:“必杀之。是子也,熊虎之状,而豺狼之声。弗杀,必灭若敖氏矣。谚曰:‘狼子野心。’是乃狼也,其可畜乎?”昭公二十八年,晋国叔向之子伯石出生时,叔向母亲去看这个孙子,“及堂,闻其声而还。曰:是豺狼之声也。狼子野心,非是,莫丧羊舌氏矣”。这里的熊虎、豺狼,都是指人的相貌凶恶、声音非人、品行贪残。把虎狼和夷狄联系在一起的典籍记载如《左传》。闵公元年,狄人伐邢,管仲对齐侯说:“戎狄豺狼,不可厌也;诸夏亲昵,不可弃也。”《国语·周语中》富辰对周襄王说:“王不忍小忿而弃郑,又登叔隗以阶狄。狄,封豕豺狼也,不可厌也。”这里的豺狼指的是戎狄,指戎狄贪得无厌。
比较上文,我们不难理解,六国称秦为“虎狼之国”实际上囊括了春秋时代“虎”“狼”的所有含义,既有文化上的落后,也有贪婪无信的内容。这确实有其历史依据。秦人作为周人的附庸世居西垂,和戎人杂处,直到平王东迁秦襄公才获得诸侯的资格,正式受封。但这个封爵仅是一张空头支票,没有多少实际内容,除了秦人原来的采邑之外,所封之地,大都在西戎控制之下,秦襄公要想建国,必须自己去夺取,秦国就是在与戎人的征战中建立起来的。
众所周知,秦受封诸侯之后,其民由三大部分构成:一是秦本族人,二是周之余民,三是被征服的西戎诸部。秦人既然长期与戎杂处,所治又有戎人,染有戎人之俗是理所当然的。秦穆公时,又向西益国十二,开地千里,所治戎人进一步增加,并且在施政上采纳由余的建议,吸收西戎政教为己所用,戎人文化风俗比重又有所增加。故而后来东方诸国以夷狄视秦确有其道理,秦人确实保留着西戎的文化元素。
但是,我们如果从历史的角度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对秦的“戎狄”“虎狼”之称无一例外的都是战国时代的评价,在春秋时代,人们并没有因为秦国的戎狄之俗而贬斥之,相反交往盟会,均以大国视之,秦穆公时代更是受到东方各国的充分尊敬。个中原因,怕还是秦国国力使然。兵争之世,弱肉强食,武力是尚。秦穆公为霸主之一,雄踞一方,东方各国自然不敢小觑。而战国初期,在东方各国纷纷变法走上新征程的时候,秦国还在旧的轨道上艰难跋涉,自然被人看不起,而“夷狄视之”,这一点,太史公已经说得很明白了。商鞅变法,秦国真正地脱胎换骨,以崭新、强悍的姿态兼并扩张,几乎是所向披靡,急军功之赏,唯征伐斩首是务,不管什么道义不道义,“主必死辱,民必死虏”[4]。其士卒在军功的引诱和法律的逼迫下,更是个个奋勇,人人争先,“捐甲徒裎以趋敌,左挈人头,右挟生虏”[5]。这对于师出必欲有名、征伐必讲借口,一定要打个道义旗号的东方各国来说,当然惊惧莫名,故而目为虎狼之国。不仅以“虎狼”称之,而且从源头上说明其“从来如此”,一直是与戎狄同俗!孔子从内心鄙视秦国,视之为夷狄,这就是公羊、穀梁夷狄视秦的由来。这些,学界所熟知,无须多说,笔者要说的是,尽管秦人、秦国的发展和戎狄文化有着斩不断理还乱的关联,但是,这不是秦国独然,只要把秦国的建国历程及其风俗特点和东方各国稍做比较,就不难发现:杂戎狄之俗非秦国独有,各国初立之时也都经历了与秦大体相同的道路,秦国的建立与其戎狄之俗算不上什么特殊。
第二节 历史发展的共性特征
西周号为统一王朝,实际是个万国林立的族邦联盟,周天子不过是族邦联盟的盟主而已。和夏、商不同的是,这种族邦联盟比较紧密,维系联盟完整的除了政治、军事因素之外,外加一个以宗法制为核心的礼乐体系。在西周数以百计的族邦中,大部分是自夏商以来就存在的自然生成的小国,少部分是通过周天子分封建立起来的,统称为诸侯。周天子与诸侯的大宗和小宗关系,只存在于那些受封的同姓诸侯之间,和那些自然生成的族邦了无干系。这些自然生成的族邦的建国过程我们姑且勿论,就以那些受封诸侯来说,大都经历了和秦相同的建国之路。如楚国,始封为子男之爵,其土纵横不过五十里,“……辟在荆山,筚路蓝缕,以处草莽,跋涉山川以事天子,唯是桃弧、棘矢以共御王事”[6]。经过十几代人的艰苦努力,征伐与怀柔相结合,才把江汉间的蛮夷诸部先后纳入自己治下,发展为南方大国,其风俗制度、价值观念带有明显的蛮夷成分,如没有什么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楚国之举常在少者”[7],兄终弟及是正常的存在;西周后期,楚君熊渠就公然声称“我蛮夷也,不与中国之号谥”[8]。到春秋时,尊王攘夷在中原已高唱入云,楚王熊通依然自诩“我蛮夷也”,这并不是什么为了扩张方便,少受西周礼法的约束,而是楚人实实在在地杂有蛮夷成分。
又如以“尊王攘夷”为旗号,最早成为东方霸主的齐国也是如此。太公姜尚始封之时,只有营丘一邑,处于莱夷的包围之中,“东就国,道宿行迟,逆旅之人曰:‘吾闻时难得而易失。客寝甚安,殆非就国者也。’太公闻之,夜衣而行,犂明至国。莱侯来伐,与之争营丘。营丘边莱。莱人,夷也,会纣之乱而周初定,未能集远方,是以与太公争国”[9]。可见,齐国始封不仅土地狭小,而且差一点被莱夷夺去,如果不是太公醒悟得快,齐将不国。太公打败莱夷进攻之后,“因其俗,简其礼”[10],吸收东夷文化传统以治国,经过数百年的努力,才成为东方大国。这儿说的大国也是和其他国家相比较而言的,不能和后世的领土国家相提并论。直到春秋初年,齐国辖境以今地当之,东不过寿光,西未达济南,南抵泰山,北不越黄河,纵横一百五十公里左右而已。后来齐桓公用管仲之谋,进行改革,东征西讨,先后征服东夷诸邦,如纪、谭等,才成为霸主,但其社会文化依然继续东夷的内容。比如齐人男女关系混乱,婚俗根本不遵周制,以至有长女不嫁,留家曰“巫儿”的习俗,一直相沿到汉代[11],就是东夷文化之遗存。
采用戎狄蛮夷之俗治国,不仅仅是齐楚诸君的主观选择,也是周公、成王的决策。西周取代殷商成为天下共主之后,王畿之民有夏氏后裔,也有殷人遗民,还有新附之少数部族,故周文化本身也是总汇各部。至于王畿之外的广大地区,周人的足迹尚未到达,绝大多数是古代传下来的各个部族,无不延续着自身的传统,和周人是若即若离的状态,故而采用分封制,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将宗室功臣封于东方,建国立邑,作为区域性政治中心和军事堡垒,以控制周边部族古国,防止产生新的族邦联盟,不利于周王统治。在初封之时,周公就明确要求受封诸侯要因地制宜,一切便宜从事,不必拘于周人的制度礼法。《左传》定公四年记周初大分封事云: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蕃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分康叔以大路、少帛、綪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
周公(周公在宗周辅佐成王,其子伯禽代父赴鲁)、康叔、唐叔都是成王叔父,号为三叔,“选建明德,以蕃屏周”就是在宗室功臣之中挑选智慧超群、能力出众的人去东方治理殷商遗民和原来附属于殷的方国部族,作为周王的藩卫。这三个人身为王室贵族,深知西周制度,但是,受封之民不同、地理位置不同,治国方式也就不同,一切因地、因人而异。封鲁公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封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这“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怀姓九宗”都保留原来的部众,依然有其“宗氏”“分族”“类丑”,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只能延续其各自的传统治之,所以明确“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具体内容因史籍缺载,我们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要求伯禽、康叔、唐叔在治理封国时,要根据其所治之民的历史特点,因势利导,便宜从事,可以用商政,也可以用夏政,可以用周人礼法,也可以用戎人包括其他少数部族的旧俗。一切以巩固统治、屏卫王室为目的。商政也好,夏政也好,周索也好,戎索也好(索,本意为绳索,测量之用,引申为法纪),不过是手段。目的不能变,手段可以灵活多样。太公姜尚至国,“简其君臣礼,从其俗”,五月而报政周公。伯禽就国于鲁,以周人文化制度为准,“变其俗,革其礼,丧三年然后除之”,三年之后才报政周公。周公遂叹云:“呜乎,鲁后世其北面事齐矣!夫政不简不易,民不有近;平易近民,民必归之。”[12]这可以看作是对“启以商政”“启以夏政”的直接注释。可以说,秦之师戎人所长,用戎人之俗,正是西周以来的历史传统的延续,是各国共有的现象,没有什么特殊性,所以在春秋时代,东方各国并没有视秦为戎狄而轻之。
第三节 以夏变夷:秦人的自我意识
中国的夏夷之防起自何时,目前还无从确知,但起码在西周初建时已经萌芽。周初大分封时,虽然提倡“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其目的是使戎狄蛮夷归心,服从周人的统治,文化主干、国家纲纪均以周人为宗。所以在分封时,更明确要求“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以供王职”。从主观上说就是要以夏变夷,将戎夷蛮狄的文化纳入周文化系统中来,为周所用。以此衡量秦人文化意识,并无不同。秦人虽采西戎文化,但决非以戎人自居,而是以华夏正统自居,要以夏变夷。
秦人历史,源远流长。《史记·秦本纪》有着清晰的记述,其先是颛顼之后,夏商时代都曾参与国事,祖先大费和大禹一起治水有功,受到帝舜和大禹的表彰。治水功成,“帝锡玄圭。禹受曰:‘非予能成,亦大费为辅。’帝舜曰:‘咨尔费,赞禹功,其赐尔皂游。尔后嗣将大出。’”夏桀时期,“去夏归商,为汤御,以败桀于鸣条”。其后世世效力殷朝,“以佐殷国,故嬴姓多显,遂为诸侯”[13]。颛顼是传说人物,古代圣贤之一,其子孙传承的可靠性如何,无从考证,但这个传说可以说明秦人是以华夏正统自居的。武王灭商,秦成为被征服部族,作为周人附庸,地位虽然降低,但并无怨望之心,尽心尽力,臣事周室,为周室牧畜,保卫西垂,对周人文化向而往之。故而襄公在被封为诸侯之后,并没有因为周平王的分封制只开了一张空头支票而不怿。这是因为平王之分封戎人占领之下的岐以西之地给秦和成王当年之封楚、齐等并无不同,都是一张空头支票,都要靠自己去开拓疆土,建立家园。而这时秦襄公不仅早有自己的采邑,而且有了一支比较强大的军队(才能护送平王东迁),借此足以立国。秦襄公所希望的就是一个名分地位,所以在被立为诸侯之后,立即“与诸侯通使聘享之礼,乃用骝驹、黄牛、羝羊各三,祠上帝西畤”[14]。“祠上帝西畤”,意味着秦要用周人的礼仪法度代替周室以治西方,“通聘享之礼”就是指西周的礼制而言。春秋时期,秦、周、晋及中原各国礼尚往来,无不合周制,所以根本无人视秦为戎狄,周天子也曾屡次遣使致贺。
商鞅入秦,曾先说孝公以“帝道”,“语事良久,孝公时时睡,弗听”,“其志不开悟”;后说以“王道”,“然而未中旨”;最后说以“霸道”,“公与语,不自知膝之前于席也。语数日不厌”。所谓“帝道”“王道”,就是当时诸子推崇的三代政治,以仁政德治为特色,但是要经过长期的训导才能实现。孝公追求的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秦国的强大,所以最后商鞅说以“强国之术”,孝公“大悦”。但是商鞅认为,“然亦难以比德于殷周矣”[15]。帝道、王道、霸道,目的都是强国之道,区别在于实现方式和效果迟速不同。三者都是王权政治的组成部分,本质是相同的,不过是在施政过程中,各有侧重而已。商鞅对此都是了解的,无论是按照哪一种学说治国,都是王权正道,和夷狄文化了无干系!无论是商鞅还是孝公,都以华夏正统自居,都努力摆脱传统的羁绊,因此之故,在施政过程中严格夏夷之防,并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全国。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有云:
“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可(何)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
“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可(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可(何)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殹(也)[16]。
“夏”即华夏之省,“去夏”就是离开华夏。离开秦境就是“去夏”,是不允许的。当然,与“主长”不和,在秦国境内迁居是可以的,但不能离开秦境。“臣邦”即臣服于秦的少数民族,如秦穆公所征服的十二个西戎之国,都是臣邦,他们隶属于秦,同受秦法律的统治,但不能称为秦人,其后代被称作“真”,只有父亲是少数民族人,母亲是秦人者,才能称为“夏子”,即秦人之子。臣邦人和秦人在法律地位上是有区别的,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少数民族事务,如属邦就是其一;有专门的法律,即属邦律。对少数民族犯罪也有其专门的量刑标准和处罚方式,《法律答问》又云:“可(何)谓‘赎鬼薪鋈足’?可(何)谓‘赎宫’?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赎]宫。其它罪比群盗者亦如此。”[17]这“鬼薪鋈足”之刑就是专为“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者而设的。这些都是商鞅变法以后制定的法律,但是重夏夷之防决非始于商鞅变法。
商鞅是当时法家的代表人物,法家对夏夷之防是不怎么在意的,这显然是秦人传统观念的延续,而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之。由此可见,秦人之居于西方和戎人杂处,并不等于被西戎化。秦穆公赞赏由余的见解,认为由余所说的诗书礼乐法度是中国乱政之源,不如戎人之“上含淳德以遇其下,下怀忠信以事其上”[18]更有实效,这确有其道理,但并不等于把西戎文化不加选择地拿来。秦穆公赞赏的是由余的观察能力,有过人的政治见解,并不等于秦穆公放弃了诗书礼乐法度而一意于西戎文化,不过是取戎人之淳朴,补诗书礼乐之浮华,以戎补夏,最终达到以夏治夷的目的而已。秦孝公云:“昔我穆公自岐雍之间,修德行武,东平晋乱,以河为界,西霸戎翟,广地千里,天子致伯,诸侯毕贺。”[19]所修之德,还是诗书礼乐之义,君臣尊卑之序。商鞅变法,曾采取禁游说、去诗书等措施以一民于农战,正从反面说明当时秦国存在着不少的游说之士、诗书之人,和东方各国并无二致。
既然秦人和东方各国一样,都以华夏正统自居,区别夏夷之防,又都染有戎狄之俗,东方诸国为何独独谓秦与戎狄同俗而鄙视之?笔者以为,这有两个原因:一是秦人社会结构的转变进程有别于东方,特别是商鞅变法之后,秦之宗族血缘比较彻底地从国家结构中剥离出去,与东方显著不同。二是政治、军事上的由鄙视到畏惧所导致的文化偏见。关于后者,上已提及,无须多说。关于前者,还要稍作说明。
第四节 社会结构的跳跃式发展
现在谈秦人社会结构的变动问题。这要略述西周社会结构特征及东方各国社会结构的转变过程,以资比较。
前已指出,西周万国林立,号为统一王朝,实际上是族邦联盟,与后世国家形态迥异。一方面有点无面,小国寡民,类似于古希腊的城邦;另一方面,国家的建立和统治都以宗族为基础,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是以统治宗族和被统治宗族来表现的,族权和政权合一,宗族关系是国家权力的基础。统治宗族世代掌握着国家权力,并按“亲亲尊尊”的原则分配权力的大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世族世官制,亦即宗族贵族政治,宗法制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统治宗族权力传承的秩序性。无论是统治宗族还是被统治宗族,在空间上都是聚族而居,聚族而葬,界限分明,地缘组织远未摆脱血缘关系,是宗族奴隶制社会[20]。降至春秋,因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原来的社会结构逐步解体:宗族贵族政治瓦解,君主集权政治日益强化;旧贵族衰落,新贵族兴起并日渐取代旧贵族掌握政权;世族世官制逐步让位于官僚政治;以地缘为基础的地方行政制度发展起来,居民行政编制和管理逐步脱离原来的宗族血缘关系;绝大多数国家消亡,并入少数几个大国,领主国家迅速发展起来。到战国前期,东方各国大都完成了这一历史变革。这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其具体途径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自下而上进行的,如齐国和三晋;另一种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如楚国。但无论是哪一种,因为是渐进的变革,各项新制在旧体制的母体中都经过了长期的孕育,因而都保留了明显的旧制度的胎痕。比如依然存在着的世族世官的现象,像齐国田氏和三晋公室都是天然的统治群,不仅坐食封邑,而且手握重权。如田常有子七十余人,其子田襄子继掌齐政之后,“使其兄弟宗人尽为齐都邑大夫”[21],控制了齐地方政权。又如楚国之政,始终是由屈、景、昭、宣几个大族把持,所以在秦始皇统一之后,立即把这些大族迁于边远之地,以铲除其影响。在地方上,虽然形成了系统的行政制度,政区划分、户籍编制在法律上按地缘关系进行,但在实际运转过程中,依然受到宗族血缘关系的影响,国家也有意利用宗族关系维护地方秩序,补充行政统治的不足。《管子·问》云:“问国之弃人,何族之子弟也?……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也?问宗子之收昆弟者、以贫从昆弟者几何家?……子弟以孝闻于乡里者几何人?”按照传统,同宗有相恤、相养的义务,问清楚这些“弃人”“贫人”的族属,就是要督促其族长赈济收养,以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这都是西周传统在战国的遗存。在事实上是否有如此详密的逐项调查,不得而知,但这是以现实存在为基础的,反映的是齐国的事实,三晋和楚国也都如此。从新出的包山楚简所载的楚国地方行政关系来看,楚国的地方宗族势力可能还大于齐国。这就使东方各国的政治运作带有伦理的、道德的色彩。
但是,秦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和东方诸国不同,它走的不是渐进式的演变,而是跳跃式的转变。秦初建之时也是宗族奴隶制结构,但它没能像东方各国那样发育成熟。周室衰微,大国争霸,特别是东方各国的社会变革已不允许秦沿着传统的路子走下去,而必须进行相应的变革。所以,秦国社会结构的变革不是在宗族奴隶制结构充分发展、已经盛极而衰的基础上进行的,而是在宗族奴隶制还处于继续发展的历史条件之下,人为进行的。如春秋时代之秦国尚没有形成东方各国世族专权的局面,而秦穆公为图霸就重用异族他邦之人,二者的精神是相悖的,必然遭到传统力量的反对。所以,随着秦穆公的逝去,其用贤政策就难以为继,宗族贵族的力量相应膨胀,秦的霸业也就衰落下来。到战国初期,东方各国都相继完成了新旧社会结构的转变,秦国却还在宗族制的社会中艰难跋涉,宗室贵族争权夺势,导致君位不稳,庶长专权实即宗室贵族专权。国家行政依然处于宗族血缘关系的羁绊之中,处于自然的宗族聚落状态,直到秦献公十年(前375)才“为户籍相伍”。因此之故,商鞅变法的首要目标就是打击旧的宗族势力。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商鞅变法的有关内容略作分析。商鞅变法共采取三项措施打击宗族势力:第一,打击世族世官制。“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22]此后之秦国宗族贵族不再是天然的统治群,不能凭其血统高贵而享有高官厚禄;可以富,但不能贵;可以凭其血统而锦衣玉食,但不能享有政治权力。“虽富无所芬华”,要富且贵,必须去立战功、立事功。显然这是针对传统的世族世官制的。第二,推行严格的县乡里制,以地缘关系取代聚族而居的传统。“集小乡邑聚为县”,“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23]按:县制起源甚早,春秋时开始向政区转变;初设时,只是一些以宗族为基础的自然居邑(楚县除外),没有统一的面积和人口标准,没有改变聚族而居的传统。到春秋末战国初,随着什伍乡里制的普遍化,县才发展为一级政区,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如百里之地、万户之居等,地缘关系才取代血缘关系[24]。秦国设县虽早,但一是不普遍,二是没有和什伍乡里制结合起来,终春秋之世都是以自然居邑为基础,宗族关系没有因此而有多大改变。所以商鞅才用法律手段实行什伍连坐法,撕毁基层宗族血缘关系,同时“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按地缘关系划分、编制居民,把宗族血缘关系从国家行政中彻底地剔除出去。第三是强制析产分居,消除聚族而居的经济基础,“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25]。以往人们大都认为这是为了改变秦人男女无别、父子兄弟同室内寝的落后风俗,其实不然。这绝不仅仅是为了改变落后的风俗,而是为了彻底改变同宗共财、聚族而居的传统社会结构。“室”在古代并非单指居室,而是以宗族为基础的财产单位[26]。“息”并非指休息而是指生息繁衍。“父子兄弟同室内息”指的是同居共财。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内息”就是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共财,必须析产分居。“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就是“父子兄弟同室内息以为禁”的具体措施。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分割看待。此后,秦国在社会结构和政治运作中的宗族血缘关系所存无几了。
打击宗族势力,并非商鞅的首创,而是东方各国变法的共同内容。比如楚国,宗室贵族势力一直较强,“大臣太重,封君太众……上逼主而下虐民”。故而楚悼王以吴起为令尹,主持变法,主要内容就是打击宗室贵族,“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27],把那些不学无术、饱食终日、无所事事的贵族老爷迁于边远之地,强迫他们垦荒种田,以补国库,“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28],“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29]。整顿吏治,剔除尸位素餐者,“罢无能,废无用,损不急之官,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30]。这些“无能”“无用”之人、“不急之官”大都是那些凭出身入仕的贵族。其余如韩、赵、魏、齐诸国的变法均以举贤任能为务,实质上也是针对世族世官制的传统而发。遗憾的是,这些变法都不彻底,都难以割断旧传统的尾巴。吴起变法,虽然激烈而果断,但尚未及全面展开,新法还没有深入人心,时仅两年,楚悼王就死了,吴起死于贵族的反扑,新法夭折。商鞅变法就是在总结各国变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行的,针对秦国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终于取得了成功,割断了旧制度的脐带。虽然也曾遭到旧贵族的反对,但商鞅比吴起幸运,不仅得到了秦孝公的坚决支持,而且秦孝公还很长寿,使商鞅有充足的时间推行新法。尽管商鞅最后也死于贵族的报复,但新法已深入人心,不可移易。因而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商鞅变法成功的原因不在于时下流行的秦国缺乏宗法制传统,而在于商鞅遇到了秦孝公这样的明主,如果没有秦孝公始终不渝的坚决支持,即使秦国没有半点宗法传统,变法也不可能成功。事实上,变法前的秦国虽然缺乏六国那样系统的宗法观念,但秦国的宗室贵族势力并不比六国小,在秦社会结构中存在的家族血缘关系更多于东方。我们不能根据变法后秦国的社会结构中缺乏宗法关系就逆推变法前的秦国也缺乏宗法关系。变法后的秦国之所以缺乏宗法关系,正是商鞅变法使秦国社会结构产生跃进式转变的结果。也正是这种跳跃式转变,使秦国政治过于严酷,缺乏必要的道德温情作为人际关系的润滑剂,人和人之间只有利害关系,缺乏仁爱之心,不仅被当时目为虎狼之国,视与戎狄同俗,也为后世所诟病,如贾谊就曾批评秦国风俗之不近人情,云“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併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其慈子耆利,不同禽兽者亡几耳”[31]。这虽然有贾谊的政治偏见在内(战国其他国家也存在“其慈子耆利,不同禽兽者亡几耳”的现象。战国是人欲横流的时代,为了“利”字不顾礼义者大有人在),叙述难免夸张,但还是有一定的历史依据的。李斯曾总结说:“秦四世有胜,兵强海内,威行诸侯,非以仁义为之也,以便从事而已。”[32]“以便从事”确实是秦人的行为特点,缺乏儒家学者所宣扬的道德观念,不过在兵争之世,并非秦国独然。
[1]《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02页。
[2]《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02页。
[3]本书引用的《战国策》为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4]《战国策·齐策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下同),第333页。
[5]《战国策·韩策一》,第934页。
[6]《左传》昭公十二年,阮元校刻:中华书局影印《十三经注疏》,1980年(下同),第2064页。
[7]《史记》卷四〇《楚世家》,第1698页。
[8]《史记》卷四〇《楚世家》,第1692页。
[9]《史记》卷三二《齐太公世家》,第1480页。
[10]《史记》卷三二《齐太公世家》,第1480页。
[11]《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第1661页。
[12]《史记》卷三三《鲁周公世家》,第1524页。
[13]《史记》卷五《秦本纪》,第173—174页。
[14]《史记》卷五《秦本纪》,第179页。
[15]《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28页。
[16]《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26—227页。
[17]《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00页。
[18]《史记》卷五《秦本纪》,第193页。
[19]《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02页。
[20]关于西周国家形态和社会结构,参见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第一章,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
[21]《史记》卷四六《田敬仲完世家》,第1885页。
[22]《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0页。引者按:原文句读为“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23]《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2页、第2230页。
[24]参阅拙作《论县制的发展与古代国家结构的演变》,《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1期;《试论先秦什伍乡里制度》,《人文杂志》1994年第1期。
[25]《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2页、第2230页。
[26]田昌五:《中国奴隶制形态之探索》,氏著《古代社会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
[27]梁启雄:《韩非子浅解·和氏》,中华书局(下同),第100页。
[28]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开春论·贵卒》,学林出版社,1984年(下同),第1473页。
[29]《史记》卷六五《孙子吴起列传》,第2168页。
[30]《战国策·秦策三》,第216页。
[31]《汉书》卷四八《贾谊传》,第2244页。
[32]王先谦:《荀子集解·议兵》,《新编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88年(下同),第2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