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刚:以常识看人大释国安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06 次 更新时间:2022-12-04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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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刚  


特区政府日前向中央提交报告并提请释法,就《港区国安法》立法原意及目的,解释“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只需用普通常识去判断,大概可以推测人大常委会给予什么解释!

过去本栏已经评论过中央对人大释法的立场,由过去的“可免则免”,发展到现时的“应做就做”。但无论是以哪一套标准,在反应的时间上而言,中央毫不犹豫在终审法院驳回上诉之后,马上作出释法的决定,就可以反映此事件的严重性。

香港维护国安表现不如理想

在终院裁决之前,香港建制派人士都放出口风,希望事情可以在香港的司法制度内得到解决,所以中央的基本取态还是“可免则免”;但到最后良好愿望落空,就唯有“应做就做”。如果回顾整个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发展,《基本法》第23条立法在2003年闹出轩然大波,最后胎死腹中,而扰扰攘攘达25年,仍未能完成23条本地立法,而最终迫使中央政府在2020年颁布港区国安法。在颁布港区国安法两年之后,又因为海外律师的代表资格,再一次需要中央出手作出释法的决定。这从任何角度来衡量,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表现上,都是不如理想。

在“十四五”规划中,中央政府已经提出“国家安全要与发展并重”;而在二十大报告中,也一再强调国家安全是重中之重。就算不是国际关系专家,只是简单留意每日的国际新闻,已经可以理解到,以美英两国为首的西方世界,无所不用其极地制造事端,以求遏止中国的崛起。而香港正是全国安全的缺口——2019年的黑暴事件,已经是外国力量全面介入的明证。所以中央才迫得出手,颁布港区国安法。

法律是专门学问,但专门学问也不能不以普通常识为基础。当港区国安法的颁布是主要针对外部势力,而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脑人物,可以聘请来自积极围堵中国地区的大律师代为辩护,这是否符合基本常识!

英国律师会如何增强中国国安?

被告聘请海外大律师,一直都不是理所当然的必然权利,否则不必经过大律师公会和本地法院的程序。容许聘请海外大律师作为辩护律师,其实主要是解决实际困难为考虑,例如具有专门法律知识及经验,又或者档期时间等实际问题。而港区国安法是中央政府针对香港的实际政治情况而颁布的全国性法律,英国大律师在这个范围,是如何比本地大律师更具经验和法律知识?

如果认为英国大律师可以利用国际经验去丰富港区国安法,那就不禁要问,港区国安法的颁布目的是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整体国家安全,一名英国御用大律师参与案件,是会如何运用他们的知识和经验,去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如果30年前还抱有积极正面的想法,还可以说是纯真地抱有良好意愿;但在2022年的今天,看一看英国近3任首相的一言一行,看一看他们国会议员的表态,以及对本地司法∕法律界的打压,你还可以抱有这样纯真的良好意愿吗?

在颁布港区国安法时,并没有指明被告不能聘请海外大律师。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聘请海外大律师辩护只是非常例外的情况,所以当时并无明文列出。但个人更倾向相信,聘请英国大律师辩护不是一个必然的权利,香港的司法体系内仍然可以否定申请;而应否由立根伦敦的英国御用大律师来丰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法律,在人大常委会的心目中,只是显而易见的普通常识。

个人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那是在国家的全面管治权之下,如何可以把“港人治港”充分发挥,又或者是如何把全面管治权与港人治港作有机结合?一个非常简单的逻辑,就是港人治港愈是有为高效,那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在操作层面可以运用得最少;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算港人治港一旦出现任何纰漏,中央仍然有全面管治权作为后盾。

政界人物立场取态更值得关注

在今次的海外大律师事件中,需要由中央再次出手,在港人治港的层面来看,当然又是一个不理想的例子。当然,我们可以把责任归咎于香港的既定司法程序,在终审法院判决时,不会考虑之前完全没有提出的论据,所以有违上诉许可的原则,所以才驳回律政司的上诉。法院的解释,他们只是依程序办事;他们如果支持人大释法,那中央的最后把关,还可以及时解决问题。但更值得关注的是,那些不受司法既定程序局限的政界人士,他们具有自由意志的同时,也负有作出正确政治判断的责任,这些政界人士是有为高效的港人治港最重要构成部分。看一看他们在事情发展过程中的立场取态,大家可以公平地打个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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