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护森林有森林法,保护稀有动物、保护历史文物都有法,唯独儿童和青少年受教育的问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文化科学水平”,但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来保证。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发展教育事业的经验,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很不相称,与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很不相称。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一条原因就是没有法律的保障。教育经费可以随意挪用,学校房舍可以任人侵占,教师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干部、教师可以随意调走。这样办教育只能是事倍功半,永远办不好。因此教育立法刻不容缓。
教育立法可以保证国家预算中的教育经费真正用于教育事业。过去,教育经费在国家预算中的数目是一回事,真正拨款是另一回事。教育经费在国家支出中的比例已经很小,还年年有欠账,完不成计划。同时,国家的拨款到了地方上又总要“雁过拔毛”,被挪作他用。近年来,由于中央领导的关怀,社会各界人士的大力呼吁,教育事业逐渐被重视起来,许多省市用地方财政增拨教育经费,这是一个好现象。但是也还有些地方,上级政府增拨,下级政府仍在挪用。据传,某市一个郊区在200万元教育行政经费中就挪用了160万元去支援农业,计划生育宣传费和独生子女补贴费也要在教育行政经费中支付。这样,用于学校的钱就微乎其微了。有的学校的行政经费连付水电费都不够,许多学校订不起报纸,买不起体育用品,甚至有的学校连一个钟都没有。这样下去如何提高教育质量。因此教育要立法,要用法律规定,把国家预算中的教育经费真正用于发展教育事业,谁要挪用就要负法律的责任。
“文化大革命”中许多学校的房舍被部队、机关、工厂占用,这种现象在世界上是少有的。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地方,应该有法律规定,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学校的房舍,已经侵占的要限期退回,谁违反了这一条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不要文化教育,许多学校被撤销,房舍被占用。我们不能责怪占房单位,但这个问题需要认真解决。今后有了法律规定,就再也不能乱占校舍。
教育立法可以保证小学教育的普及。普及教育是现代化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有些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培养熟练工人,同时也由于工人阶级争取受教育权利的斗争,早在100多年前就实行普及义务教育,都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我国由于没有教育立法,虽然年年讲要普及小学教育,但至今未能普及。当然,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又是多民族的国家,要普及教育是有许多困难的,但如果把普及义务教育作为法律固定下来,就可以使各地方政府、各级干部、学校、教师、家长都有法可循,互相督促,积极地想办法克服困难,办好学校。
教育立法可以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和质量。办好教育,教师是个关键。国家要用法律来保证教师队伍的建设。首先,法律要规定教师的资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应该具有什么业务水平和教育能力。我国没有法律规定,教师队伍参差不齐,许多学校的领导不懂得教育规律,许多教师没有相应的文化水平,没有经过教育专业的训练,不懂得教育规律,不懂得儿童的心理特征,因此教育质量低下。这种情况再继续下去,教育经费增加得再多也是白白浪费。因此一定要用法律规定教师的资格。合格的教师发给证书,工资待遇不能低于同等文化水平的其他职工,甚至应该略高。
其次,法律要规定教师的考核、进修、晋级、奖励、淘汰等制度。在当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教师不能只满足于已有的知识,而要不断进修学习,才能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就是对优秀教师也要给他进修的机会,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最后,法律要规定,教师不得随意被调作他用,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教师队伍不稳定是影响教育质量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不顾学校的教学质量,经常调动教师去搞临时性的、突击性的工作,严重影响学校的教学工作。有了法律的规定,这种现象就可以避免。
教育立法要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在许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干部往往被地方政权机关“统一使用”,去干许多与教育无关的工作,他们对本地区的学校很少做业务指导。法律要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要把精力主要放在业务指导上,督促学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认真完成教学计划的要求,检查和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
教育立法的内容还有许多,如关于教育制度、教育计划等。总之,有了教育立法,教育工作干部、教师、各界的同志对教育就有了法制观念和法律的责任。大家都来维护教育事业,我国的教育事业定会欣欣向荣地向前发展。
[1] 原载《教工月刊》,1982年第1期。